職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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閏十二月三日,河渠司勾當公事李師中言:「自來受三司牒,令行下諸州軍文字,雖令指揮轄下州軍,緣别無定式,緻諸處都大巡河使臣及縣邑多不申狀,止行公牒。

    此于事體殊失輕重,以此亦難集事。

    乞指揮,自今都大巡河使臣及縣邑應幹河渠事并具申狀。

    如州縣有不應報事,或稽緩緻事者,許牒運司取勘,下都水監定奪。

    」監司言:「緣已準诏置都水監,(輸)[輪]知監丞公事孫琳赴澶州勾當河事。

    欲乞下轉運司,指揮都大巡河使臣及縣邑,如有應幹河渠,并令供申。

    若州郡有不應報事,或稽緩緻事,許申本監,乞取勘施行,所貴集事。

    檢會朝廷指揮,沿黃、汴等河州軍諸路埽修河物料榆柳并河清兵士不得擅有差借役占及采斫修蓋,令轉運司、河渠司、提刑、安撫司、 河渠司勾當公事臣僚、都大巡河使臣常切點檢。

    今後稍有違犯,并仰取勘以聞。

    竊以都大巡河使臣各隸本州島,不當與監司及省司官一例,直行取勘州軍官吏。

    自今乞隻令具事申轉運司,差官取勘。

    監司今相度,欲依師中所請。

    」從之。

    河渠司勾當公事因李仲昌創置,緣仲昌止是知縣資序,乃帶提舉巡檢捉賊,隸澶州及河北轉運等司,故事多苟且。

    師中将罷去,自以言之無嫌,故有是請。

     勾當公事天頭原批:「勾當公事在疏浚黃河司後。

    」。

    仁宗康定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權三司使公事葉清臣言:「乞置推官四員。

    」诏三司舉系通判資序朝臣二人,充三司勾當公事,仍定年限酬獎及月終聞奏。

     嘉佑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三司請以都員外郎陳昭素充勾當修造案公事。

    禦史丁诩言:「三司勾當公事罷纔數年,今河渠司勾當已有兩員,若修造案複置一員,是廢二員而置三員也。

    」诏:「為去歲今夏霖雨,修造處并多,其陳昭素依近降指揮勾當修造公事。

    候将修造稍稀,即行減罷,更不差填。

    」 英宗治平二年八月十八日,以尚書比部員外郎王荀龍、屯田員外郎張革并勾當三司公事案。

    是職舊止一員,至是以雨水所壞軍營官舍十餘萬,皆當營造,而本案勾當公事張微遷判官,故增置一員,而荀龍、革有是命。

     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屯田員外郎梁端管勾三司使廳簿籍,三司使韓幹請也。

    尋以中旨無用,亟罷之。

     神宗熙甯三年九月四 日,權三司使公事吳充言:「本司舊有管勾推勘官一員,因循廢罷。

    欲乞複置,仍舉京朝官或幕職州縣官充。

    」從之。

     二年十二月二日,诏三司差委本司勾當公事官一員,就催轄司人吏簿曆專切管勾檢舉,催促諸案勘會六路上供之物應報發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疏浚黃河司 疏浚黃河司 【宋會要】 神宗熙甯七年四月三日,诏置疏浚黃河司,差虞部員外郎範子淵都大提舉疏浚黃河,自衛州至海口,衛尉寺丞李公義勾當公事。

    是月,範子淵言:「今創置司局,具條約,應疏浚河道合用人船,并下本地分都大司,于諸埽差撥。

    如船不足,即乞從本司移牒,于三門白波辇運司應副。

    自衛州至海口,全藉有心力使臣分委勾幹。

    乞不拘常制,舉使臣十員,指使二員。

    合制造疏浚木把、鐵龍爪等,乞下緣河諸軍應副。

    工匠于諸埽指名抽差,就轉運、金堤兩司差座船二隻。

    本司官、當直兵士隻于都大司河清差撥。

    官員請俸、遞馬驿券、軍典人數、公吏食錢并依都水外監丞司例,本司公事并與本路轉運、提刑、提舉司及外都水監丞司公移行遣。

    」并從之。

     九年十一月二日,都水監言:「疏浚黃河司用船二百隻,浚深大河中流,令水行地中。

    勘會所乞,令試一過之功,今已歲餘,未曾按驗,令本監都官一員前去檢覆。

    兼恐占用人船,官屬太多,就令相度裁減。

    」于是監丞劉璯言:「疏浚黃河舊系一司,後用鐵龍爪疏導向下河道,分為兩局。

    乞依舊并為一司,勾當官乞行并宜減罷。

    浚河兩司共管船二百五隻,乞減罷一百八十五隻,存留二十隻。

    如阙,許黃河逐都大司将般物料船三十隻應副出界,遞 相交替,共不得過五十隻。

    」從之。

     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中書門下言:「都水監丞範子淵言,準朝命,疏浚汴河,蒙差官累行試驗,功利灼然。

    臣欲乞候今冬疏浚汴河了畢,将杷具、舟船等盡分與逐地分使臣,令于口之後河道内先檢量淤澱去處,至春水接續疏導。

    所(責)[貴]河道上下通流,不緻阻遏。

    仍免别差官屬,占破役兵,就便集事。

    」下都水監,監司乞依所請施行,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三司推勘院 三司推勘院 【宋會要】 太祖開寶八年十一月,置三司推勘院于城南,以前密州安丘縣尉張邈為将作監丞、知推勘院事。

    未幾罷。

     淳化元年五月,诏禦史台置推勘官二十員,分谳天下大獄。

    候三年滿,無遺曠,或雖有責罰,如所犯情輕,及案節小不圓者,亦特與轉官。

    如二年願替,即與近便差遣。

     十七日,诏:「禦史台置推官二十員,分谳天下大獄。

    以三考為滿,定其黜陟。

    」 淳熙二年三月二十二,诏:「刑部大理寺自今駁勘案狀,從本部長、貳并大理卿、少子細看詳。

    如見得委是不圓,有礙大情,出入重刑,方許依條申奏駁勘。

    如大情不礙,止是小節不圓,即據所犯定斷,不得一泛乞别勘。

    仍令諸路州軍監司将合申奏獄案文字須管具情犯一切圓備,方得申奏。

    若大情有礙,卻緻刑寺駁勘,具當職官姓名申尚書省。

    」 二十三日,诏:「昨降指揮,諸州翻異公事,遍經本路及鄰路諸司差官推勘,依前翻異,令提刑司親往勘鞫,指定實情申奏。

    仰選委部曲精強通判、簽判前去,取見寔情,将案連款狀提刑司。

    如無翻異,即一面依條結斷,錄案聞奏。

    如依前翻異,即令提刑躬親點對,指定寔情申奏。

    」 八月十三日,中書門下省言:「諸路鞫獄翻異,依條合移推公事,如已經降 指揮,許移推已後逐次翻異,不須再申降指揮,止依從來行遣。

    」從之。

     三年二月七日,诏:「自今縣獄有尉司解到公事在禁,若令、丞、簿全阙去處,即仰本縣依條申州,于合差官内選差無幹礙官權攝。

    其徒罪以上囚,令、佐聚問無異,方得結解赴州。

    」以大理評事張維言:「縣尉職在巡警,及其獲盜解縣,禁系推鞫,屬之縣令。

    若捕盜官或暫權縣,自行鞫獄,既以元捕為當,又欲因以受賞,惟務獄成,而獄卒例是尉司弓手,往往迎合,逼令招承。

    」故有是诏。

     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敕令所言:「自今翻異公事,已經本路監司、帥司或鄰路監司差官,通及五次勘鞫,不移前勘,又行翻異者,後勘官申本路初差官提刑司提刑,躬親置司根勘,着寔情節,牒鄰路提刑司,于近便州軍差職官以上錄問或審問。

    如依前翻異,即令本路提刑具前後案款指定聞奏。

    若元系提刑案發,即從轉運司長官指定聞奏,候到下刑寺看詳。

    如見得幹連供證事狀明白不移,前勘委是,懼妄有翻異,申尚書省取旨斷罪。

    若刑寺見得大情不圓,難以便行處斷,須合别行委官,即令鄰路未經差官監司于近便州軍差官别推,不得泛追幹連人。

    」從之。

     五年七月,右司員外郎曾逢言:「如提刑躬親置司根勘,依前翻異,不問系與不系提刑案發,并從本路轉運指定聞奏。

    如轉 運司官系是兩員,公共指定。

    」從之。

     淳熙十三年三月原稿旁批:「此條移十二年後。

    」,诏:「翻異之獄已經五推,依前翻異者,須管提刑躬親鞫勘,不得委官代勘。

    案成,依條差官審錄。

    如依前翻異,即仰本路轉〔運〕取索前後案款盡情參酌,指定所勘情節是與不是寔情,所翻詞理系與不系避罪妄行翻異,分明果決指定,不得稱為疑慮,具詣寔保明聞奏。

    刑寺據案拟斷,申取朝廷指揮,斷遣施行」 五年十月九日,敕令所〔言:〕「鞫獄紹興舊法拘以一案推結,正恐鞫獄之官推勘不得其實,故有不當者一案坐之。

    幹道法又恐替移事故,卻緻淹延,故将犯人先次結斷,不當官吏案後收坐,仍取伏辨。

    今欲參酌紹興、幹道法意,以取适中之制,将鞫獄前推及錄問官吏有不當者,如已替移事故,元犯系死罪,遵依紹興舊法,一案推結外,餘罪遵依幹道舊法施行。

    」從之。

    因刑部言「命官有陳訴前勘不當,乞改正過名,照紹興、幹道法各有不同」,是以令所看詳上之。

     六年六月一日,大理少卿梁總言:「近來獄多翻異,有至類推經涉數年者。

    州郡厭于供須,幹連困于追逮。

    望申嚴置推差官之令,必監司親自依法選差,其幹道七年行下知州選差指揮乞更不施行。

    仍令大理寺左斷刑自今獄案如置推鞫獄官,罪有出入,合收坐者,若所差違法,并監司貼說取旨。

    」從之。

     七年二月二十 四日,诏:「監司以獄訟送部内州郡,若地裡太遠,則淹延追擾,自今毋得過五百裡。

    仍嚴立期限,不得枝蔓勾追。

    」 五月十四日,诏:「諸路州軍将應承受到疏駁再勘獄案,須管遵依鞫獄條限。

    如承受取會不圓情節,亦不得過會問條限。

    自今如有違滞去處,仰本路開具當職官吏姓名,申尚書省取旨,重作施行。

    仍令刑寺長貳、諸路提刑、諸州(官)[守]臣将上件指揮刻版牓,置之廳事,常切遵守。

    」 八月十九日,诏:「命官陳訴元勘冤抑不當,從刑寺申朝廷,送元犯州軍,委不幹礙官将元勘斷罪犯照應所訴因依追索幹證,從寔體究不同情節,畫一開具。

    本州島次第結罪保明,将元事發及體究取勘證佐始末公案一宗寔封申尚書省。

    候到,委刑寺參照。

    若寔有冤抑,合行改斷,即具申省,取旨施行。

    」 八年六月九日,知臨安府王佐言:「自今中使設獄,将翻異罪人移司别推,恐或有冤,則差刑寺官錄問。

    如更翻異,即并推吏送大理寺。

    」從之。

     七月四日,刑部侍郎賈選言:「刑寺駁勘取會獄案文字,乞令進奏院置錄匣,排列字号、月日、地裡,當官發放所至鋪分,實時抽摘單傳。

    承受官司亦仰遵依條限,具所會并施行因依,實書到發日時,用元發匣回報,庶幾違滞之處易于稽考。

    」從之。

     九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刑獄翻異,自有條法,不得于詞外推鞫。

    其幹連 人雖有罪,而于出入翻異稱冤情節元不相幹者,錄訖先斷。

    近來州郡恐勘官到來,臨期勾追遲緩,卻将幹證人盡行拘系,破家失業,或至死亡。

    可令釋放,着家知在。

    如違,許被拘留人經監司陳訴。

    」十二年、十五年赦同此。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命官犯罪,遇恩全原,唯贓罪結案,餘限三十日具事因申省。

    其元勘官司為見已遇赦恩,更不依條限具申,至有經隔累年,名挂罪籍,刑寺不作結絕,有礙升改注拟之類,仰所屬将似此之人須管依條限開具事因。

    仍令刑寺常切檢舉催促,不管違戾。

    」十五年明堂赦同。

     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監司按發官吏,勘證公事,既付有司,當廳其依公推治。

    若州郡遷延,獄官徇私,自合依條舉劾。

    訪聞其間卻有輕重任情,先授意旨,往來申請,必欲符合,乃許結案,系留鍛煉,動經數月,類多冤枉,緻傷和氣。

    」诏令刑部行下諸路監司,毋得依前違戾,仍委禦史覺察。

     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诏:「大理寺今後得旨推勘公事内有幹連人合先摘斷,仰逐旋申取朝廷指揮。

    」先是,诏案内幹犯人從本寺先次摘斷。

    至是大理少卿袁樞言:「大理根勘公事,雖有正犯、幹犯之人,然其所坐刑名自有輕重,并合具案聞奏,取自聖裁,難以辄從本寺摘斷。

    」故有是命。

     九月八日,明堂赦:「諸路見勘命官及大辟翻異 之獄計九十餘件,已降指揮,令諸路提刑躬親與逐州守臣審勘。

    事涉可疑,即與從輕結斷,别無意慮,即照刑寺已定斷事理施行。

    至今尚未有結絕去處,可自今赦到日限兩月結絕。

    如有違戾去處,令刑部開具官吏,申取朝廷指揮重行責罰。

    」 同日,赦:「鞫獄差官,自有起發條限。

    近來被差官往往推避遷延。

    今後應監司州軍差官推勘公事,須管督責照條限疾速起發,不得推避。

    如有稽滞,仰所差官司按劾。

    」 淳熙十六年閏五月十三日,臣僚言:「州縣之吏不能潔己奉公,遂緻人言,或為百姓詞訴,或為上官按發,錢物之色額、缗數之多寡,具載公椟,且稱入己,見送所司勘鞫,是非未明,公私所辨之間,偶遇登極大赦,不複窮究,便行引用,亟經刑部除落過名,徑赴铨部占射注授。

    乞行下諸路監司,若州縣官吏應有所犯之人,即合嚴戒所有,着寔推勘。

    俟其伏辨,錄問圓結,并如常制,然後鋪條定罪,方可引用赦恩,免其科罪,為之放。

    如委是贓污不法,自合具申省部,一依成法注拟。

    其或所訴、所按不寔,亦當保明申朝廷,為之昭雪。

    今赦已前所犯之人,雖是所司釋放不當,竊恐造獄之時幹連人衆,難以再行追呼。

    隻乞令獄司具已勘到事節申部,亦足以斟量虛寔,随宜審擇,庶幾施行之間,不緻過當。

    」從之。

     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州縣 推勘大辟并劫盜及私酤之家,獄吏知其所犯者多是貧乏不顧藉之人,無以規求賂遺,乃逼令妄通富家,誣以幹連。

    殺人之囚有欲報私隙者,多誣平民曾有交涉;劫盜則多虛通窩藏資給之家,私酤則旁及四鄰并秫曲所自。

    一時追逮,無以自明,必賂獄吏,足所請,然後令正犯人供退而後免。

    乞自今推殺人非礙大情、劫盜非寔窩藏資給、私酤除正犯人外,自餘并不許追逮。

    」诏從之,仍令提刑司常切覺察。

     十一月十一日,大理卿王尚之言:「近日以來,民間詞訴、官司按刺多有連及赦前之事,複送所司究勘者。

    歲月既久,追逮證佐,幹涉人衆,禁系對辯,必欲圓結,然後定斷,如此則與不曾經大赦無異,恐非所以示信也。

    乞指揮,今後民間詞訴、官司按刺送所司推勘者,隻合将大赦後犯罪依法勘結。

    若其所犯在大赦前,苟非惡逆以上,并不許推究。

    」從之。

     紹熙元年四月二十九日,刑部郎中俞澄言:「在法,諸州所部官犯罪者,本州島推鞫。

    若系本州島按發者,申提點刑獄司。

    有妨礙,即報本州島,申轉運司。

    立法之意,不為無謂。

    竊見近有本州島按發而令本州島推勘者,部屬甯無觀望乎乞今後監司郡守按發官吏合行推勘者,如系本州島按發,須申提刑司,差别州官;本路按發,須申朝廷,差鄰路官前來推勘,庶使無觀望徇私之弊,則罰必當罪 而人無不服矣。

    」從之。

     十月十七日,四川制置使京镗言:「紹(興)[熙]元年四月十九日指揮,今後監司郡守按發官吏合行推勘者,如系本州島按發,須申提刑司,差别州官;本路按發,須申朝廷,差鄰路官前來推勘。

    照對本司系統轄四川州縣軍民之政,而屬吏有贓污庸懦,在任不公不法,不堪倚仗之人,遵從元申獲指揮,即自對移訖聞奏。

    竊緣本司去朝廷萬裡,今若引監司按劾官吏體例,直候申明朝廷,差官前來推勘,道裡遙遠,動經歲月,愈緻淹延。

    乞朝廷詳酌,如本司所部四川州縣官或有當按發,合行推勘者,即許本司遵從元申獲指揮,先後對移,仍一面選差鄰路州官吏根勘奏聞。

    如四川監司按發官吏,亦乞照應本司今來所請,從制置司差鄰路官前去推勘奏申,庶幾不緻拘礙往複,淹延刑禁。

    其四川州郡按發公事,遵從指揮,須申提刑司,差别州官推勘。

    」從之。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三衙及江上諸軍都統制司所有推獄名曰後司,有吏,有法司。

    獄成,則決之主帥,略不經官屬之手。

    諸軍每月公事解赴帥司,必先計會後司人吏,或非理鍛煉,或輕重任情,賄賂得行,奸弊百出,軍中冤抑無所赴愬。

    乞今後諸軍後司公事并令主帥選委通曉條制屬官二員兼管,庶幾可無冤濫。

    」從之。

     六月八日,檢正謝源明奏:「一、乞行下諸 州軍,今後鞫勘盜賊,須管依條推究,和同藏匿之家一案推結,遵依條法施行。

    仍從淳熙三年措置,先勒犯人供父祖兄弟曾未析戶,獄官究寔,不應坐罪,于結斷前陳乞,與準分法。

    若系同犯,一例拘沒。

    并官故縱,不行覺察,皆有逐項斷罪條法。

    」又言:「應勘鞫公事,或翻異聲冤,依條移司差官别推,止就元勘本州島置獄,不得仍前改送他州,及辄移屬縣,并妄作緣故移推。

    若州縣未結絕,非冤抑不公,而監司辄移,皆有逐項斷罪條法。

    如有違戾,重作施行。

    」刑部看詳所陳允當,并從之。

     八月二十日,刑部侍郎馬大同言:「乞應差推勘官并須選清強詳練之人,不容作推避,從所差監司專人押發,限五日内起離。

    仍令所屬州縣将一行官吏依條合得券食挨日批支,應有供須之屬,無令阙誤,然後可以責其留心推勘。

    如罪囚止一名,限以半月;三名以上,限以一月,方許出院。

    有所追會,不在此限。

    違者以違制論,許本路監司按治。

    期限既定,大約計之,每推自其被差以至出院,亦須兩月之期而後訖事。

    如是五推,蓋可以歲計矣。

    臣将諸州所勘大辟并雜犯死罪等公事一面置籍,遇有申到結絕或翻異名件,接續銷注。

    每十日一催之,名曰舉催案,而令法司兼行。

    自十日一催之後,須管具所差被差及入院出院月日,如(其)[實]報應。

    如準前玩易,五推 通滿一年,而其獄淹滞,不行結絕者,許從本部稽考其違限去處,将所差及被差官吏具職位姓名申奏,重行責罰。

    」從之。

     紹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鞫獄差官,自有起發條限。

    近來被差官往往推避遷延。

    今後應監司州軍差官推勘公事,須管督責照條限疾速起發,不得推避。

    如有稽滞,仰所差官司按劾。

    」自後郊赦并同。

    同日赦:「刑獄翻異,自有條法,不得于詞外推鞫。

    其幹連人雖有罪,而于出入翻異稱冤情節元不相幹者,錄訖先斷。

    近來州郡恐勘官到來,臨期勾追遲緩,卻将幹證人盡行拘系,破家失業,或至死亡。

    可并令釋放,着家知在。

    如違,許被拘留人經監司陳訴。

    」自後郊赦并同。

     慶元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诏諸路提刑司嚴立闆牓,行下州縣約束:「應合解州公事,有預将案款先為計囑州吏者,許諸色人指寔,經提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