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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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訴。

    仍将先獄移勘,其犯人送無幹礙官司根究,具案取旨,重作施行。

    」從大理評事沈槐之請也。

     四年九月十二日,臣僚言:「比年以來,推勘之法未盡,是緻多有冤濫。

    推原其故,則法有所謂一案推結者,寔病之也。

    謂如前勘官吏或有失寔,于法須并行追勘。

    關涉人數既多,追逮繁擾。

    彼冤者既不能得直,而後勘官吏已與前勘官吏自相争訟,故後勘官吏悉皆視成于前勘。

    及至州獄翻異,則提刑司差官推勘。

    提刑司複翻異, 則以次至轉運、提舉、安撫司。

    本路所差既遍,則又差鄰路。

    關涉之人愈多,則愈難一案推結。

    臣以為今宜令州縣諸司推勘大辟,各不得過百日。

    如所差官遷延不行,或諸司遷延不差,各與坐罪,庶幾不緻淹延刑獄。

    如已經本路差官俱遍,猶翻異不已者,仰家屬徑經朝省陳訴,結立願加一等之罪,追人赴天獄推勘。

    如二廣、四川去朝廷既遠,亦結加一等罪,赴經略司及制置司陳訴。

    其經略司、制置司申朝省取旨,差官于鄰路追攝根勘。

    如或妄訴,即坐以所加立之罪。

    如委是冤抑,即将前推勘失當官吏并與照條坐罪。

    至于檢斷簽書及錄問官,止據一時成款,初不知情,免與同罪。

    如此則人知一案推結之法必行,而檢斷簽書錄問之官既不與罪,則關涉亦省,而民冤得以自直。

    」诏令刑寺看詳聞奏。

    刑寺看詳:「若将犯人已經本路差官俱遍猶翻異者,便許家屬經朝省陳訴,願加一等之罪,追人赴天獄推勘。

    如二廣、四川,許經經略、制置司陳訴,朝廷取旨,差官鄰路根勘。

    照得在法罪人翻異或家屬聲冤,皆移司别推。

    已經五推,提刑親勘、轉運指定之後複行翻異,已有淳熙十一年七月六日指揮,具錄翻詞聞奏,聽候指揮施行外,所是乞将檢斷簽書錄問止據一時成款,初不知情,免與同罪一節,照得淳熙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指 揮、紹(興)[熙]元年十二月三日兩項指揮,檢斷錄問之官,如辭狀隐伏,無以驗知者,不在一案推結之數。

    緣敕令所參修條法之時申明朝廷,乞将簽書與檢斷錄問一體修立為法。

    續奉旨,依舊法施行,緻有臣僚今來奏請。

    本寺照得檢斷錄問簽書不問有無當駁之情,并與推勘官一案推結,委是輕重不倫。

    今來臣僚奏請,即與敕令所前來申請頗同。

    今看詳,送敕令所參酌,看詳施行。

    」 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竊見廣東一路十(月)[有]四州,惟英德府煙瘴最甚,有『人間生地獄』之号。

    諸司分在廣、韶二州置司,英德介乎廣、韶之間,故諸司凡以公事送獄者多送英德。

    人一聞生地獄之名,則心已懼。

    凡罪不緻死與未必有罪之人,每至獄,則皆引伏,其意以為入系于獄未必辯明而不免于死,不若亟就刑責,猶得以生。

    由是獄之欲速成者必之英德,而英德之吏以善治獄名。

    今一路之中,東有潮、惠,西有二慶,北有南雄、連州,皆風土之不甚惡者。

    乞行下本路諸司,應今後遇有公事,合送别州根勘者,不許送英德府,庶幾獄無冤濫,人獲生全。

    」從之。

     六年五月六日,都省言:「雨澤稍愆,見行祈禱。

    照得淳熙十四年、紹熙四年曾降指揮,審勘翻異之獄,從宜結斷。

    今來又及八年,尚慮翻異并駁勘公事稍多,淹延刑禁。

    」诏諸路提刑自今降指揮到日,疾 速躬親同本州島守臣比照昨來所降指揮,将翻異及駁勘之獄詳情審勘。

    如有未盡或事涉可疑,與從輕結斷。

    其失當官吏,特免一案推結一次。

    」 嘉泰元年正月十一日,臣僚言:「今日治獄之弊,推鞫之初,雖得其情,至(穿)[案]款之際,則必先自揣摩斟酌之,以為案如某罪,當合某法,或笞,或杖,或徒、流與死刑之類,皆文緻其辭,輕重其字,必欲以款之情與法意合。

    彼議法者亦惟視其成而定其罪,纖亳锱铢,如出一手。

    乞行下諸路州軍,所隸刑獄應自今圓結案款,但據其所吐實辭明白條具,然後聽其議法者定罪,不得仍前傅會牽合,稍有文飾。

    如有違戾,監司按治施行,庶幾情得其寔,法當其罪。

    」從之。

     二年四月四日,權刑部侍郎俞澄言:「凡勘大辟,正犯與幹連人各給一曆,令其書寫自初入獄至于獄成所供情款。

    其勘官批問,亦隻就曆書寫,應有錯字,隻許圖記,不許塗抹。

    其曆縣即本州島預先印給,州即提刑司預給,不許用别紙書寫。

    違者重立罪賞,許人告首。

    其曆之首備坐約束,使正犯與幹連等人通知,如此則可以杜絕吏奸,終始情款難于改易。

    設有翻異,則獄囚供吐輕重虛寔之情及勘官推勘詳簡當否之狀于此盡見。

    」從之。

     三年三月十一日,江西運副陳研言:「竊見諸路州軍大辟公事到獄之初,不先審定罪人本情,多為遷就 之詞,求合于疑慮可憫之條,此最今日治獄之大弊。

    迨至結錄審問,法司檢斷,則以刑名疑慮、情理可憫具案奏裁,棘寺看詳申部,部複申省,卒從貸命。

    若使罪人之本情果有疑慮可憫,則施行不為不當。

    其有不然,亦從奏裁貸命,死者何辜。

    推求其故,縣獄禁勘無翻異,即申解州,州獄覆勘無翻異,即送法司,具申提刑司詳覆,行下處斷。

    往往州吏必多方駁難縣胥,憲司吏人必多方駁難州吏,追呼取會,因而受賂。

    緣此州縣吏人憚于徑申,故于罪人入獄之初,教為疑慮可憫情節。

    及至獄具,一面照條奏裁,則免追呼需索之擾。

    今天下獄案來上,大率奏裁案最多,而詳覆案絕少,職此之由也。

    欲乞行下諸路州縣,今後遇大辟,罪人到官之初,須令長官當廳引問罪人,令以實情通吐。

    仍引證佐等人反複問難,務在得其本情,然後送獄根勘。

    獄官不時下獄引問,有一語稍異初詞,必根究情弊,重作施行。

    獄成,有合奏裁與合申提刑司詳覆者,各令從條施行。

    」從之。

     五月十八日,侍禦史兼侍講張澤言:「江西袁州萬載縣有巨室易國梁者,前後賊殺無辜不可勝數,見于累次詞訴。

    今聞有歐陽光大者,首說易國梁賊殺婢仆幹人等二十三人。

    事已發覺,在本路提刑司具有實迹,備極慘毒。

    其黨與郭氏、楊氏等二十餘家與之請囑權勢,易國梁 并不曾列官,止供狀傳入。

    吏輩辄為勒血屬退款,檢驗官并不敢驗出要害痕傷。

    其血屬再經提刑司陳訴,改送本州島,黨與又為把持官吏,行賂請囑。

    提刑司再委發覺知縣躬親根勘,其易國梁見使人以他事告論知縣,意在脅持脫免。

    知縣畏懼傾害,莫敢承當。

    欲送大理寺取索人案,從公根勘着寔,奏上取旨,酌情定斷施行。

    」從之。

     七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今日郡縣之吏略不以贓賂為恥,本州島劾奏,既不加推鞫,又不責伏辨。

    異日一紙巧雪,将複抆拭為無過之人,幾何其不胥而為貪也。

    臣以謂自今應居官貪墨,贓證分明,有司推鞫既得其寔,必責以伏辨,抵以本罪,毋令幸免,庶幾國不廢法,吏有悛心。

    」從之。

     嘉定二年三月十九日,臣僚言:「乞今後縣解公事或有情節未圓,不許将罪人往複押下,止許追承勘人吏一案勘結。

    其州郡獄事州勘不圓,申提刑司,即選擇清強官吏,前去推鞫,責令必得其寔。

    若更有翻異,即委自提刑司取索案牍看詳,親往審寔予決,無待諸司鄰郡差官,以為文具。

    」從之。

     六年七月四日,權刑部尚書曾從龍言:「連月霪雨不止,咎必有由。

    伏見近者刑寺禁系寔煩,追逮頗衆,深恐其間連及無辜,上幹陰陽。

    乞令大理寺具見禁人數及禁逮因依申尚書省,參酌情理輕重,情理輕者禁人與放,逮未至下本州島 斷遣。

    」從之。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近訪聞省倉上界欠折米斛,見送臨安府左司理院,追到幹系人沈俊卿、顧成等根勘情節。

    農寺移牒湖州、嘉興府、平江府、常州、江陰軍,自嘉定五年七月至嘉定七年八月積計欠米一萬三千八百餘石,追三年之間押綱官吏兵梢人等勒令均陪。

    其逐州前後綱運有及二十餘綱者,少亦不下十六七綱,每綱無慮十數人坐押,盡行追逮,均攤備償,州郡奉承,每州追及幹連率是百餘人,獄奸充斥,至分系縣獄,愁歎之聲遍于畿甸,誠(骸)[駭]聽聞。

    乞行下平江、嘉興、湖州、常州、江陰,将已追到前後綱運幹連人日下放,其未到人并行住追,仍出牓曉示,俾鹹知陛下寬恤之仁,以銷愁歎,以召和氣。

    」從之。

     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臣僚言:「廣西經略司奏,知欽州林千之殺人為馔,本于橫州發覺,傳諸四方,莫不驚異。

    近觀經略司勘到情節,有李滿、阿陳等供述已詳,但未曾攝取千之伏辯。

    而其子友直進狀,乃複支離,若有囑托。

    成謀于下而欲機自上發,官益疑焉。

    乞特自朝廷差大理寺清強官帶推獄于靜江府、湖南鄰郡鞫勘,毋苟同以入其罪,毋苟異以出其情。

    如事皆孚寔,則千之非複人類,他日明正典刑。

    凡官當蔭贖等法,皆不可行。

    倘或不然,則千之遂可免為禽獸之歸,豈特逭一時之刑辟而已。

    」從 之。

     十四年六月九日,知處州孔元忠言:「在法囚禁未伏,則别推;若仍舊翻異,始則提刑司差官,繼即轉運司、提舉司、安撫司或鄰路監司差官,謂之五推。

    若使推勘官之來,照其翻異之詞,一一與之究證對辨得實,囚将何辭。

    或果冤枉,則與平反,亦何必至五推而不決。

    然今之被差勘鞫者循襲為常,纔一入院,懼其留滞,推獄示意于囚,使之供狀,略無異辭。

    至錄問官之來,即使之翻異。

    故囚利其無所拷訊,所差官則謂得訖事便回,殊不知無罪幹累者終歲牽連,損财廢業,彼實無辜。

    乞今後應被差鞫獄之官須要照元翻款一一對證得實,方始供狀申圓。

    其官吏合支券食,則與挨日批支,即不許便聽囚人伏罪,卻令就錄問翻異。

    如仍前滅裂,他時所經差勘之官,州點檢申提刑司,提刑司申上,一并取旨責罰。

    」從之。

     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臣僚言:「竊見所在置推鞫勘重囚,差擇官吏,設棘防閑,可謂嚴密。

    所差之官奉檄入院,所宜稽貌胥占,閱實審克。

    顧乃具文引問,教令翻異。

    況頑囚貪生畏死,類多抵讕,教之使翻,彼胡為而不翻乎乞令刑部遍符諸路監司,自〔今〕以始,所差勘官須管依條限起發前去,勿容遷延規避,務在盡心推鞫,究見本情,不得教令翻異。

    如違,并行按劾。

    獄成奏上,即令勘官出院。

    仍約束州郡排辦勘院,無緻滅裂券食,計 日(之)[支]給,俾一行官吏安意肆志,以竟獄事。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糧料院 糧料院 【宋會要】 糧料院在安定坊,分掌文、武官諸司、馬步諸軍給授俸料、批書券曆,諸倉庫案驗而廪賦之。

    勾當官各一人。

     太祖開寶六年二月,以前密州安丘縣令陸光範為著作佐郎、充在京都糧料使,太仆寺丞趙巨川充西京糧料使,從新制也從:原在「使」字上,今據文意改正。

    。

    國初承舊制,以三司大将為都糧料使,至是改用京官。

     太宗太平興國五年正月,分糧料諸司、馬軍、步軍為三院,命著作佐郎劉錫、太府寺丞燕鹹一、國子監丞趙晃分主之。

     八年,以馬軍、步軍合為一院。

     雍熙四年四月,命供奉官陳處誨勾當諸司糧料院,供奉官曾祚勾當馬步軍糧料院。

    自後複分馬軍為兩院,或以諸司使、副分主之。

    端拱二年,複以京朝官主之。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十月,真宗曰:「應行臣寮諸班、諸軍、諸司諸色人等,訪聞自離京來,逐日于糧料院勘請官中所給物色,如聞自旦至暮,不能了絕。

    蓋軍馬數多,所支浩瀚。

    朕謂且憑已勘之券前程依而給之,即事甚多,而人易獲其物矣。

    」以問省司。

    權三使司丁謂對曰:「必日勘而遣之,蓋慮于其間有逃病假故,留而不行者重複給之。

    若止于防此,所失不多。

    可降宣命指揮,令三日或五日一度批勘,以便公私。

    」 六年十二月,诏:「三糧料院文旁須寔封送左藏庫監官當面通下,仍于送旁曆右語内分明言說文旁多少,并是元批印押,其旁别無虛僞。

    如已後點檢驗認稍有虛僞,便隻勘糧料幹系官吏情罪,勒令陪填所支錢數。

    如左藏庫公然将外來不是糧料院封文旁支遣,隻勘左藏庫幹系人情罪陪填。

    又應合系勘支文旁發赴左藏庫之時,其諸軍内諸色人并諸司坊、監、場、院、庫、務諸色人等,令開坐名目去處、合請人數、官物都數,寔封關報左藏庫。

    候到,依正旬支給例,對旁勾鑿支給。

    所有自來執曆勘請官物人等去處,亦令糧料院具逐人職位姓名、所請官物數目開坐,随旁關報左藏庫。

    所(是)[有]馬步諸軍自來遇南郊并非泛特支,并令糧料院依舊例勘支。

    」 仁宗幹興元年未改元九月,三司言:「右侍禁、同監左藏庫李守信狀:先準大中祥符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敕,應糧料院批勘文旁赴庫通下,仰置簿抄上,候請人将到文曆,監官當面将正勾省帖對勘姓名、人數,親于帖内勾下姓名支付,其旁亦勒所司将勾正省帖連人當月或次月帳内除破。

    日近多不依禀,顯有造僞。

    乞今後支下,逐旋令文旁及請人文曆将赴中門,監官當面對曆毀抹。

    出中門至大門,監門使臣依例封曆,用朱筆勾出。

    仍逐庫輪差專副、前行、勾押官、手分、庫子各一名,在中門收掌毀抹文旁,旋計逐色支過數目委無差互,詣寔結絕文狀在旁。

    其支過文旁上曆,發與專副收管,依 例入帳除破。

    及每日逐庫輪監官一員,在中門裡點檢,以此拘轄旁曆,相原缺入官物分明,稍得止絕造僞。

    」從之。

     天聖二年八月,诏審官院:「今後勾當真、楚、泗州糧料院,須是選差曾經曆任,谙會錢谷京朝官充。

    」從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司所請也。

     六年九月,诏:「諸處糧料院多原缺過軍口食,不早勘原缺 事。

    」宰臣王曾等言:「已有條約,但乞将不率原缺弛慢之處稍或章露,重行懲責。

    」 七年十月九日,上封者言:「京城諸軍月糧,糧料院勘旁多有邀颉,枉費腳力。

    或西營返給東倉,東營反給西倉,若值霖雨,每斛計腳錢二百。

    望自今聽就近倉給遣。

    」事下三司。

    三司言:「舊條,凡給糧,有諸班、諸軍祿與諸司之别,皆糧料院預以樣進呈,三司定界分倉敖支給,用年月為次。

    今城東十二倉貯江淮水運所輸萬數不少;城西三倉兼貯茶茗,貯粟至少;城南止粳米一倉;城北四倉貯京(幾)[畿]夏秋稅雜色斛,亦多馬料。

    所貯各異,難以就近給遣。

    今請每月委提點倉場官與三糧料院依舊制排連年月界分外,仍依軍次批旁。

    如敢邀颉作弊,地遠不便,許人糾告,公人遷一次,百姓給錢三十千為賞,以犯事人家财充。

    」從之。

     八年七月,三司言:「近準天禧元年三月二十一日诏,在京并府界、外縣倉、場、庫、務帳内開破官物,并是倉、場、庫、務具狀,開坐文旁并支過錢物數目連申,勘給務、糧料院覆行驗認。

    如委是元批勘真旁,别無僞濫,即具結罪文狀繳連,寔封赴省,逐案判官廳置曆抄上,付司點數收領,便将點對應帳使用。

    兼勘給務、糧料院别具合同軍狀,開說旁數、官物數目,寔封申三司院,将元關報照證拘轄。

    其省司正勾破貼,即候出勾,逐旋繳連,直赴逐案投下點檢着字收領,應帳使用。

    今新授京西轉運使王繼明擘畫,令将兩本合同憑由文旁一處申繳入省,乞行除破。

    慮恐有失關防,引惹專副作弊,出沒官物。

    今欲乞隻依天禧元年三月二十一日敕命内添入,令府界提點司指揮諸縣勘給務,自今将先次赴省申下合同單狀一本,各認支過者「過」下原衍一「過」字,已删。

    ,自于鹽鐵、度支、戶部勾院申下,更不将赴前部投下。

    及委三勾院主判官廳置簿,抄上合同文狀因依。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都鹽院 都鹽院 都鹽院在歸德坊,掌受解州池鹽,以給京城及京東諸州出鬻廪祿之事。

    以京朝官及三班二人監領,典五人,主秤八人。

     大中祥符二年,又置院燒煎鹽席,以三班一人主之。

     真宗鹹平五年二月,诏:「京鹽院合般鹽貨每席量破随綱折耗,三百裡以上耗一斤,三百裡已下半斤。

    」 大中祥符五年四月,诏:「京城民買鹽籴貨,須依元鹽出粜,不得拌和作弊,随處官吏出榜告谕。

    」 六年十二月,诏令京鹽院監官歲為一界。

    每界選曾任親民經事京朝官使臣二員同監,直候守給漏底,方得離任。

    如有欠少,與專秤均陪。

    先是,鹽院專副以二年為界,自納及支悉掌之。

    而鹽院官等以歲滿即代,或中而升職者。

    院吏因而為奸,乃至欠失有及數千斛者。

    三司請擇官曾親民而幹職者任之,其欠失者同償,故有是命。

    又诏:「京鹽院自今每(教)[敖]支貨訖,即開次敖。

    」初,三司言:「鹽院并開數敖,而欠剩者相半,難于拘轄。

    」故請條約。

    又诏:「鹽院受納鹽貨,起置文簿,用三司印書給付本院。

    每簿先空紙寫數号, 納鹽之時,分明抄上納人姓名、鹽席、納數及剩數,每旬于三司通押。

    每敖交盡,監官點勘印押,送三司呈驗,不得隔蓦敖眼。

    如違,等第科罪。

    」 七年正月,诏:「鹽院監官自今不許般家居止,亦不得令閑雜人出入。

    每夜押宿,慎火監門二員,每院分定一員,每日據出入官物抄曆點檢。

    如涉欺弊,即捉搦送三司。

    其曆每五日一赴提舉司點檢。

    」 八年七月,诏:「自今都鹽院隻令都大提舉庫務司提轄,更不令提點倉場所統屬。

    」 神宗熙甯八年三月六日,三司言:「勘會都茶鹽院久為支納事叢,将茶、鹽各立逐界典例分管。

    今鹽界罷支京東、西府界蠶鹽,并減出賣鹽貨務陝西鹽鈔入市易務下界管勾,但給諸軍馬鹽而已,别無事務,虛占人吏。

    欲乞将茶界複為茶庫,鹽界廢罷,其支納煎造并令外物料庫管勾。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粜鹽院 粜鹽院 舊在永濟倉,後徙順成坊都茶庫,至道元年置。

    常出粜顆鹽及煎變禦膳鹽花,以都鹽院監官請領。

     真宗鹹平二年六月,诏:「京城人戶許取便開鋪粜鹽,每五日一(起)[赴]鹽官請領。

    」 大中祥符七年四月,诏京城粜鹽院自今專差使臣二人勾當,隔手出賣。

    額定秤子一人,旋作料次,于本院請撥。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六〔樞密院承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