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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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到三司,始自天聖九年。
本司人吏隳職,上下因循,徒有點筭之名,而全無覆察之實。
積弊歲久,官吏苟簡,更不行遣送勾者甚多。
至皇佑二年,周湛此非便,即不尋究弊源,責之實效,卻以人吏鑿帳為勞,遂起請,隻将收帳前連到收附拆發,與行破官物案分應帳使用。
自後吏人又以收附道數至多,而文字零碎,因此更不拆發,上下蓋庇,寖成隳廢。
至治平四年,已及一十五年。
三司為見支官物全無點檢歸着,欲舍前弊而救後患,遂奏乞将已前合便收附更不根逐,隻行下本處會問同否,銷落錢物,及今後令省案勾院須得拆發收附。
若其間州縣公人作弊,重疊開破官物供析合同應破文帳,即三司無由覺察。
及雖将收附拆發,又卻不依條挨排,應勾照鑿所破官物歸着逐件條貫乃成空文。
蓋為其間一道帳頭有連收附五七百至一二千道者,每道上省案朱書事宜,人吏次第書字,官員押訖,送勾院。
本院依此次第,官吏書押、用印、拆發與開拆司本司每收附一道,上書日用印,更三 處上曆,分送諸案。
如此經曆數處,極甚煩冗。
又道數零碎,拆發互換,往還無由齊整。
及一道收附有十數案使用者,先系官物為頭所屬案分收領使用。
其以次合要案分合行會問,又不見得系甚案為頭收卻,是緻本省從來難以依條點勘挨排,應鑿支破官物不行。
及有憑由司承受車營緻遠務坊申乞除破外處倒死頭口,并拘收司根逐到自前帳内開破官物,各合使收附。
緣從初隻随錢物名目拆發與本屬案,無由發到逐司。
逐司若卻将帳勘鑿,又恐重疊違礙,以此更無由得見歸着。
三司又此(拯)[極]弊,即不複更張,遂奏乞差官二員,置司催促。
送勾人吏避免稽遲,亦不點筭照對所破官物歸着。
自治平二年後來至熙甯二年十一月已前,送勾新舊文帳共一十二萬餘道,并不見磨勘出小收大,被失陷官物。
或雖有則例不同及差互數目,未見歸着錢物,隻是名目行遣會問,并不結絕。
料縱有大段侵欺,無由舉發,為弊寖久,四方錢谷略無檢察。
若令諸州軍依皇佑二年周湛未起請拆發收附條貫已前體例,各造錢帛糧草新收單狀一本赴三司,并依嘉佑三司編敕内勘鑿收帳條法施行,如此則錢帛糧草文帳比拆發收附諸州軍各減一半紙劄。
兼其餘帳目并減頭連收附,文狀大段簡省,三司諸案、諸司亦無此繁冗文字。
複又将收帳并新單狀勘鑿官物,各見歸着,可以絕杜欺弊。
又 緣逐司前行身分例各日有生事急速文字,難以專一點檢帳目,必慮趁辦不前。
況吏人雖衆,人習慵堕。
兼饑寒者十有七八,若不厚與添給,選擇得力之人别置一司,專一點檢,及專差官提舉,即向去終是難為整齊。
具合行條約事件,餘依前後條貫施行。
所有帳司官員廳宇及人吏房舍及帳庫、新收庫,并令三司擘畫,騰展(奪)[舊]舍屋,于勾院磨勘司鄰近一處安置。
一、諸州軍諸色月解到來年三月季帳自春季半年帳、自上半年季帳,自今年終為始攢造。
應系自來依皇佑二年八月内周湛起請中書劄子指揮,于帳前頭連收納官物文狀并更不出給。
内錢帛糧草即依皇佑二年八月已前體例,别造新收官物草狀,一一與正帳收頓合同,經勾磨訖,随帳申發赴三司。
一、帳内開破錢物附在自前帳收者,并須根逐從初帳頭連到收附,照對使用。
如委是元帳不曾連到收附,即許會問本州島詣實,勾磨同否,照證勘鑿官物歸着。
一、委三部并都理欠司節級于逐案、逐司先選定諸會帳籍得力前行之人,次與已選定前行同共依前選揀後行二百人充帳司,專切點檢行帳。
具所選定委是公當,别無情曲,重結罪文狀,保(名)[明]供申,委使、副、判官及提舉官更切審察詣實,即将逐司逐案帳目均分與本案手分,每人各認窠名,依條二人同共系書行遣。
若人數有剩,即以次分于别案人數不足處主行,務 令均等。
其前行每名分探手分人數主押,其勾覆、勾押、孔目官各随帳目本屬案分書押。
一、帳司勾押磨勘司人吏如因帳籍職事受贓,并在京諸色公人因帳籍公事取受逐司公人錢物及引領過度,并用熙甯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河倉條貫。
」 二十二日,中書門下言新差提舉帳司勾院磨勘司李承之請銜申陳事件,诏行遣以「提舉三司帳勾磨勘司」為名,與使、副同簽,即作三司官行遣。
一、應與諸處官自往來行遣文字,并依三司體式。
一、報判使廳及三部文字體式,依副使例。
其諸案及子司報本司文字于申狀。
一、三司應幹帳籍事,除合措置更張,并根磨到失陷官物及取勘命官,并委提舉官與三司使同判官商議,同簽書行遣,其餘公事隻委提舉司與判官簽書行遣。
内常事提舉官押檢,其舊例隻系判官書押文字及繳送帳檢之類,提舉官不押。
如提舉官點檢出帳事差錯,合收坐本判官,不用失覺察之律。
十二月,诏:「帳司勾院磨勘司人吏如因帳籍職事受贓,并在京諸色人如因帳籍公事取受逐司公人錢物,及行用引領過度人,并同河倉條貫施行。
催驅司手分四人,印司正分二人,依帳司添給。
内催驅司、印司依三部印司年限酬獎賞罰。
知雜司二人,依帳司添給貼司八人,通引官二人,支盤纏食錢各二千。
親事官添支食錢五百文。
」 六年正月二十二日,詳定帳籍所言:「本所檢 會近詳定諸路州軍供申三司文帳内,新收官物并令開說色數,收納來處窠名,立式申委施行去訖。
所有支破官物,自來以收帳頭連到收附,照證不便,遂擘畫,令三司帳司将帳勘鑿歸着。
數内錢帛糧草除供正帳外,更令依舊條例造新收單帳一本,與正帳合同勾磨申省,亦準朝旨施行。
緣三司隻是将新收單帳内開坐逐色數目、元請納來處窠名勘鑿,所是正帳,隻銷将逐色錢物各撮計數目,仍須與單帳内撮計數目,其正帳内即不銷,更細開元請納來處窠名,須至申明。
本所今詳定新收單帳并正帳内新收一項式樣連粘在前,乞下三司頒降諸路州軍照會,依此奏聞。
」诏施行。
具錢帛新收單帳并正帳内新收一項式樣,糧草仿此。
新收單帳:「某州今供某年、某季或上下半年錢帛新收單帳如後:錢若幹,銀若幹。
」其餘逐色,各依上項開錢若幹,某窠名;銀若幹,某窠名。
其餘逐色,依上項開。
一、正帳内新收一項錢若幹,銀若幹,其餘逐色依上項開。
九年三月十三日,中書門下言:「戶房申,檢會天下錢谷文帳,三司自天聖年後人吏曠職,上下因循,徒有點筭之名,而無鈎收之實,積年損失,不可勝紀。
昨令三司置局,先将諸帳内繁文裁減,及添備關防事節,專置司,厚給吏人,立賞罰,驅磨作弊,今方成次第。
三司具到帳司比行生事吏祿有所未均,今來卻廢罷帳司,一(加)[如]往日,将帳與生事 衮同往遣,其帳司吏祿比行生事人吏差優。
蓋為事初,天下未曉造帳。
今來祖帳既定,隻是點筭拘催,比舊稍有紙劄,須至量行裁減。
今将帳司并提舉司勾覆官已下至飯料、後行并依行生事第一等案分請受,貼司即每月支食料錢各二千五百文,準備貼司減罷。
如願不請食料錢者,聽舊收管,候有缺,補填諸處。
有帳司則例支破吏祿者,亦依減定則例施行。
仍于見在後行已上八人内減二人,貼司七人内減三人,并減帳司勞積數少之人,勞績等即減後差到人。
其減下人并撥填帳司或生事案阙額。
如此施行,委得允當。
」從之。
十一月九日,诏:「提舉三司帳司、勾院、磨勘司、催驅司官并減罷,令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司兼提舉。
其餘合存減事件,令提舉司相度以聞。
」 二十四日,以尚書祠部郎中、直史館葉均提舉三司帳勾磨勘司,資任、添給并依省判例。
其提舉諸司庫務司更不兼領。
仍差〔衛〕尉少卿康衛權提舉,候葉均到依舊。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理欠司 理欠司 【宋會要】 舊司名犯仁宗廟諱,幹興元年改為蠲納司。
天聖三年,又改今名。
鹹平元年,又置勾簿司,勾銷般撥及主管文簿,以理欠司主判官兼領其事。
景德四年廢。
淳化三年六月,以右贊善大夫許道甯判都理欠司。
時自三部判官高詳光而下,選授者十五人,皆從三司使之舉也。
四年五月,以右谏議大夫、判三司都勾院張佖兼判理欠司。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都憑由司 都憑由司 【宋會要】 太宗雍熙四年十一月,以鹽鐵推官段惟一、度支推官朱賦、戶部推官崔維翰分判本部憑由司。
太宗以天下倉場庫務申破錢帛其數浩大,故命惟一等專主之,不佥書本職公事。
淳化二年,合三憑由司為一。
至道二年閏七月,并都憑由司歸理欠司,以司封員外郎王渭判。
時命鹽鐵使陳恕詳定減省三司官局,恕請以理欠、憑由兩司并歸一司,而有是命。
仍命應欠負官物并令三司逐部行遣催納,理欠司止系轄欠數催驅提舉。
三司承受禦寶憑由司。
在三司,掌承驗合同憑由勾檢之事,選三司前後行吏六人主行文書。
真宗景德四年八月,诏:「自今内庭及含光等殿在京諸處齋醮,内臣于諸司庫務宣索物料,并令庫務具名數押書付逐司,方得給付。
給訖,連内臣文字實封送三司置籍,每旬俱兩本進内,一留中,一下尚書内省,降用印憑由除(合)破。
其奉诏監葬者事畢,亦具所費以聞,錄别本送三司憑由司勘驗,如前制。
」先是,内中須索文記,委都知司勘驗除破,有留滞踰年未能結絕者。
真宗令樞密院、三司議定此制。
天禧三年正月,三司言:「使臣傳宣取物,承前止是口傳诏旨,别無憑驗,緻因緣盜取錢物。
今請下入内内侍省,置傳宣合同司,專差内臣一員主之。
如有 所須索,即以合同憑由一本給付逐庫務。
給訖,繳申三司。
三司置禦寶憑由司,擇吏人專主除破,所貴絕于欺弊。
」從之。
二月,诏:「合同憑由司自今應系傳宣,差使臣于諸庫務取索金銀帛諸物,委入内内侍省用印記,置合同憑由,每道各兩本,常預先書印下合同,準備傳宣取索。
仍置曆,旋據道數抄上,專委勾當使臣親自封主掌。
如有使臣傳宣取索,即赴本省請令合同憑由二本,分明寫錄所收物色名數,抄上文曆拘管。
仍令傳宣使臣着字收領,親赍赴庫務取索。
餘合同憑由一本,即本省畫時實封,差人置曆于前,于取索庫務官當面通下,批回文曆。
兼仰逐庫務候使臣将到合同憑由,亦委逐處監庫務官将實封合同當面勘會,比對印記、取索物數、使臣姓名悉同,别無虛僞,即畫時支給訖,依例繳連憑由兩本,一齊申奏,乞降印憑,下三司除破。
候到,令三司承受禦寶憑由司承準印憑文字勘會,依例牒都憑由司出給破帖。
如止是取索茶酒實食物柴炭等,即依舊例施行,更不出給合同憑由。
」 五年十一月,诏:「自今除傳宣喝賜茶酒食等,止令庫務候見使臣告報,依例供應訖,具數申合同憑由司,乞出給憑由除破,其餘傳宣取索諸般物,并依取金銀錢帛寶貨例施行。
仍令本司使臣于憑由上系書名銜着字,仍别鑄合同憑由印給之。
」 十二月,诏:「自今合同憑由司每有使臣取索 金帛錢寶,依舊逐旋覆奏,出給憑由。
若止是取索諸雜物,即令本司依舊勘會出憑由,更逐旋覆奏,直候至晚繳連,赴入内内侍省,當日或次日一處帖黃點檢,用印奏知。
」 治平三年四月,三司言:「乞下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钤轄使(用)[臣],今後所差勾當去處,合要諸般物色供應,内系禦前等處要用物色,并依元宣出給禦寶合同憑由,取索(降)[除]破。
并其諸合屬三司支遣名件,并勘會(大)[文]例,計度合使官物,預先申省。
乞(今)[令]支給,不得依舊出白劄子,于倉場庫務取撥。
如是合同取索并省中支給物色至供應了日卻有剩數,即須申正行回納,并下諸司庫務遵禀。
如違,并行嚴斷,依條施行。
」從之。
神宗熙甯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三司乞将常程合用取索官物撥歸三司,行遣支給,入内省不詳元奏,卻将非泛取索撥屬三司,緩急取索,難為會問,别無關防,照驗虛實,遂差人計會三部,逐案勘會供(折)[析]。
内除自來例定取索一依元條,承認在省行遣外,具自來承受到支過非泛取索在省,難以關防去處名目。
乞一面申奏,送合同司。
本司欲依所奏施行。
」從之。
元豐七年八月,诏:「合同憑由司系掌禦前密賜及非泛取過造作賜物等,給降憑由除破。
今後并不隸省台寺監,所轄止隸入内内侍省掌管。
」 徽宗崇甯三年四月内,準入内内侍省牒:奉诏,合同憑由司主管官三員,見今阙少使臣。
今 後可依舊以(二)[三]員為額。
高宗建炎四年七月三十日,入内殿頭、權主管合同憑由司盧祖道言:「本司自來印造合同并行遣紙劄,每料合勘請池表紙一千張,大表紙六百張。
乞行下所屬,依舊于行在本司曆内批勘請領。
」诏令糧料院各以三分為率,批勘二分。
紹興三年四月二日,诏将入内省地基内修到廊屋就便撥充合同憑由司,令本司移在内,置局宿直。
先是,在内置司,其合同憑由系取索金銀錢帛等文據,恐在外無以檢察關防故也。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開拆司 開拆司 【宋會要】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十二月,以貝州觀察推官張鴻漸為右贊善大夫,充開拆司推官。
三部舊各有開拆司,止本部判官兼領。
開寶五年,以鹽鐵、戶部開拆司為一,度支開拆司為一,至是始置推官一員領之。
五年十一月,以戶部郎中劉保勳點檢三司開拆司。
雍熙四年十一月,以三司開拆司〔推官〕、右拾遺、直史館韓國華判三司開拆司。
至道三年後,二員主判。
鹹平元年省一員,遂為定制。
又有勾鑿司,勾鑿已行文帳生事。
催驅司,催促未了文帳生事。
發放司,發放三司諸案牒帖。
受事司,受諸處送到罪人。
衙司,掌軍大将差遣。
并開拆司主判官兼領,内衙司仍以諸司使或内臣一員同勾當。
淳化二年七月,以殿中丞、直史館何士宗主判三司帳籍司。
四年,并帳籍司歸開拆司兼領。
三年五月,以著作佐郎李簡主判三司開拆司。
時三部判官高象先而下選授者十五人,皆從三司使之舉也。
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正月,诏:「三司諸子司多于遠年帳案内搜尋名件,直行指揮,下諸州根逐磨勘,年月深遠,案籍不全,勾追照驗,頗成煩擾。
自今不得複然,違者仰逐州府将所行文字實封進納。
如州府自敢接便行遣,即委轉運司、提點刑獄司覺察以聞。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衙司 衙司 【宋會要】 景德三年九月,诏三司:「應差大将軍将短次勾當,仰衙司出給印紙三十張,抄上所差勾當事名目,随公事緊慢起發,仍不得過限五日。
候于印紙上批書差發月日,取本判官押書。
逐程往回,并依此批書。
如在路有阻滞去處,亦取随處州縣官司批書因依。
候到京,亦不得過限五日,須赴衙司公參,委本司點檢磨勘程限違否,所差将曆子批鑿架閣。
所差陸路管押官物,自來密院出給驿券,水路省司出給曆頭,逐日支破食錢。
如不管押官物,亦自省司給與倉券。
若差押船綱有過犯,該條以替歸省者,仰省司開坐犯罪因由、斷遣刑名,帖送衙門,委本司置簿,謄錄省帖,不以元定年限,押運滿與未滿,仰勘會。
如元系第一等優輕者,先與三次短差,後卻與一次第一等重難。
系第二等優輕者,即與兩次短差,後卻與一次第二等重難。
元系重難綱運者,并卻與一次第一等重難差遣。
」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诏:「自今三司大将軍将元系使臣該恩,叙理更與一次差遣者,仰軍頭引見司取旨,與一年或二年、三年差遣。
仍于劄子内聲說送三司,候年限滿日,即許經省取理,逐旋依例磨勘引見。
或于年限未滿間遇覃恩,即叙覃恩例施行。
」 八年十二月,崇儀管轄三司大将軍将秦羲等言:「欲乞自 今每有叙理使臣降充三司軍、大将,候到司收管,即行公文會問刑部,取本人元犯及斷遣刑名,令子細抄錄,牒報衙司,置簿拘管。
如經恩赦,合再該叙理,三司更不會問刑部,隻于衙門取索照會。
」從之。
仁宗天聖四年正月,三司言:「自今充軍、大将十年已上,有三度公過,若于後來年分中因差遣更犯一兩度公過,并乞依例磨勘轉補。
」從之。
七年十月,诏:「三司衙司都押衙依舊選差人充,其衙佐自今省罷,發遣歸本司。
仍選差飯料或廚料後行二人充手分。
」 八年二月,诏三司:「自今州府軍監更不得發遣衙前人赴三司充軍、大将。
如遇阙少軍、大将,仰三司奏取指揮。
」先是,諸州軍衙前軍将、承引官客司并衙職員,如願充三司軍将、大将者,自來不曾犯徒刑,家業及二百千已上,谙會書筭之人,由發赴省。
元系職員,即與三司大将。
系承引官客司并軍将,并與三司軍将。
本戶下合當差充裡正,即無免放。
于幹興元年省牒逐路轉運司衙前軍将、承引官客司職員等願充大将者并且權住,今遂诏罷之。
神宗熙甯七年三月九日,诏:「大将、軍将以一千五百人為額,守阙軍将并募充守阙後行滿二年願換充正名者聽。
諸司及庫務人不在投換之限。
大将、軍〔将〕各給印曆二十張,批書差遣功過,仍預關所屬點檢。
無曆者不在理為磨勘月日之限。
衙司前行一人,後行三人。
其後行并選差三年酬獎訖遞遷,充 前行又三年替。
其守阙後行三人選差四年替。
」并從編修三司敕式所定也。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河渠司 河渠司 【宋會要】 仁宗皇佑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三司請置河渠一司,專提舉黃、汴等河堤功料事。
從之,命鹽鐵副使劉湜、判官邵飾主其事。
九月,诏三司河渠司汴河每年一開浚之。
五年六月,蕲州判官李虛一上《溉漕新書》四十卷。
诏送河渠司,以備檢閱。
其書蓋記古今河渠事。
虛一特循一資。
至和二年十二月,以殿中丞李仲昌都大提舉河渠司,以仲昌知水利(之)害,特任之也。
嘉佑三年十一月,诏置都水監,罷三司河渠司。
本司人吏隳職,上下因循,徒有點筭之名,而全無覆察之實。
積弊歲久,官吏苟簡,更不行遣送勾者甚多。
至皇佑二年,周湛此非便,即不尋究弊源,責之實效,卻以人吏鑿帳為勞,遂起請,隻将收帳前連到收附拆發,與行破官物案分應帳使用。
自後吏人又以收附道數至多,而文字零碎,因此更不拆發,上下蓋庇,寖成隳廢。
至治平四年,已及一十五年。
三司為見支官物全無點檢歸着,欲舍前弊而救後患,遂奏乞将已前合便收附更不根逐,隻行下本處會問同否,銷落錢物,及今後令省案勾院須得拆發收附。
若其間州縣公人作弊,重疊開破官物供析合同應破文帳,即三司無由覺察。
及雖将收附拆發,又卻不依條挨排,應勾照鑿所破官物歸着逐件條貫乃成空文。
蓋為其間一道帳頭有連收附五七百至一二千道者,每道上省案朱書事宜,人吏次第書字,官員押訖,送勾院。
本院依此次第,官吏書押、用印、拆發與開拆司本司每收附一道,上書日用印,更三 處上曆,分送諸案。
如此經曆數處,極甚煩冗。
又道數零碎,拆發互換,往還無由齊整。
及一道收附有十數案使用者,先系官物為頭所屬案分收領使用。
其以次合要案分合行會問,又不見得系甚案為頭收卻,是緻本省從來難以依條點勘挨排,應鑿支破官物不行。
及有憑由司承受車營緻遠務坊申乞除破外處倒死頭口,并拘收司根逐到自前帳内開破官物,各合使收附。
緣從初隻随錢物名目拆發與本屬案,無由發到逐司。
逐司若卻将帳勘鑿,又恐重疊違礙,以此更無由得見歸着。
三司又此(拯)[極]弊,即不複更張,遂奏乞差官二員,置司催促。
送勾人吏避免稽遲,亦不點筭照對所破官物歸着。
自治平二年後來至熙甯二年十一月已前,送勾新舊文帳共一十二萬餘道,并不見磨勘出小收大,被失陷官物。
或雖有則例不同及差互數目,未見歸着錢物,隻是名目行遣會問,并不結絕。
料縱有大段侵欺,無由舉發,為弊寖久,四方錢谷略無檢察。
若令諸州軍依皇佑二年周湛未起請拆發收附條貫已前體例,各造錢帛糧草新收單狀一本赴三司,并依嘉佑三司編敕内勘鑿收帳條法施行,如此則錢帛糧草文帳比拆發收附諸州軍各減一半紙劄。
兼其餘帳目并減頭連收附,文狀大段簡省,三司諸案、諸司亦無此繁冗文字。
複又将收帳并新單狀勘鑿官物,各見歸着,可以絕杜欺弊。
又 緣逐司前行身分例各日有生事急速文字,難以專一點檢帳目,必慮趁辦不前。
況吏人雖衆,人習慵堕。
兼饑寒者十有七八,若不厚與添給,選擇得力之人别置一司,專一點檢,及專差官提舉,即向去終是難為整齊。
具合行條約事件,餘依前後條貫施行。
所有帳司官員廳宇及人吏房舍及帳庫、新收庫,并令三司擘畫,騰展(奪)[舊]舍屋,于勾院磨勘司鄰近一處安置。
一、諸州軍諸色月解到來年三月季帳自春季半年帳、自上半年季帳,自今年終為始攢造。
應系自來依皇佑二年八月内周湛起請中書劄子指揮,于帳前頭連收納官物文狀并更不出給。
内錢帛糧草即依皇佑二年八月已前體例,别造新收官物草狀,一一與正帳收頓合同,經勾磨訖,随帳申發赴三司。
一、帳内開破錢物附在自前帳收者,并須根逐從初帳頭連到收附,照對使用。
如委是元帳不曾連到收附,即許會問本州島詣實,勾磨同否,照證勘鑿官物歸着。
一、委三部并都理欠司節級于逐案、逐司先選定諸會帳籍得力前行之人,次與已選定前行同共依前選揀後行二百人充帳司,專切點檢行帳。
具所選定委是公當,别無情曲,重結罪文狀,保(名)[明]供申,委使、副、判官及提舉官更切審察詣實,即将逐司逐案帳目均分與本案手分,每人各認窠名,依條二人同共系書行遣。
若人數有剩,即以次分于别案人數不足處主行,務 令均等。
其前行每名分探手分人數主押,其勾覆、勾押、孔目官各随帳目本屬案分書押。
一、帳司勾押磨勘司人吏如因帳籍職事受贓,并在京諸色公人因帳籍公事取受逐司公人錢物及引領過度,并用熙甯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河倉條貫。
」 二十二日,中書門下言新差提舉帳司勾院磨勘司李承之請銜申陳事件,诏行遣以「提舉三司帳勾磨勘司」為名,與使、副同簽,即作三司官行遣。
一、應與諸處官自往來行遣文字,并依三司體式。
一、報判使廳及三部文字體式,依副使例。
其諸案及子司報本司文字于申狀。
一、三司應幹帳籍事,除合措置更張,并根磨到失陷官物及取勘命官,并委提舉官與三司使同判官商議,同簽書行遣,其餘公事隻委提舉司與判官簽書行遣。
内常事提舉官押檢,其舊例隻系判官書押文字及繳送帳檢之類,提舉官不押。
如提舉官點檢出帳事差錯,合收坐本判官,不用失覺察之律。
十二月,诏:「帳司勾院磨勘司人吏如因帳籍職事受贓,并在京諸色人如因帳籍公事取受逐司公人錢物,及行用引領過度人,并同河倉條貫施行。
催驅司手分四人,印司正分二人,依帳司添給。
内催驅司、印司依三部印司年限酬獎賞罰。
知雜司二人,依帳司添給貼司八人,通引官二人,支盤纏食錢各二千。
親事官添支食錢五百文。
」 六年正月二十二日,詳定帳籍所言:「本所檢 會近詳定諸路州軍供申三司文帳内,新收官物并令開說色數,收納來處窠名,立式申委施行去訖。
所有支破官物,自來以收帳頭連到收附,照證不便,遂擘畫,令三司帳司将帳勘鑿歸着。
數内錢帛糧草除供正帳外,更令依舊條例造新收單帳一本,與正帳合同勾磨申省,亦準朝旨施行。
緣三司隻是将新收單帳内開坐逐色數目、元請納來處窠名勘鑿,所是正帳,隻銷将逐色錢物各撮計數目,仍須與單帳内撮計數目,其正帳内即不銷,更細開元請納來處窠名,須至申明。
本所今詳定新收單帳并正帳内新收一項式樣連粘在前,乞下三司頒降諸路州軍照會,依此奏聞。
」诏施行。
具錢帛新收單帳并正帳内新收一項式樣,糧草仿此。
新收單帳:「某州今供某年、某季或上下半年錢帛新收單帳如後:錢若幹,銀若幹。
」其餘逐色,各依上項開錢若幹,某窠名;銀若幹,某窠名。
其餘逐色,依上項開。
一、正帳内新收一項錢若幹,銀若幹,其餘逐色依上項開。
九年三月十三日,中書門下言:「戶房申,檢會天下錢谷文帳,三司自天聖年後人吏曠職,上下因循,徒有點筭之名,而無鈎收之實,積年損失,不可勝紀。
昨令三司置局,先将諸帳内繁文裁減,及添備關防事節,專置司,厚給吏人,立賞罰,驅磨作弊,今方成次第。
三司具到帳司比行生事吏祿有所未均,今來卻廢罷帳司,一(加)[如]往日,将帳與生事 衮同往遣,其帳司吏祿比行生事人吏差優。
蓋為事初,天下未曉造帳。
今來祖帳既定,隻是點筭拘催,比舊稍有紙劄,須至量行裁減。
今将帳司并提舉司勾覆官已下至飯料、後行并依行生事第一等案分請受,貼司即每月支食料錢各二千五百文,準備貼司減罷。
如願不請食料錢者,聽舊收管,候有缺,補填諸處。
有帳司則例支破吏祿者,亦依減定則例施行。
仍于見在後行已上八人内減二人,貼司七人内減三人,并減帳司勞積數少之人,勞績等即減後差到人。
其減下人并撥填帳司或生事案阙額。
如此施行,委得允當。
」從之。
十一月九日,诏:「提舉三司帳司、勾院、磨勘司、催驅司官并減罷,令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司兼提舉。
其餘合存減事件,令提舉司相度以聞。
」 二十四日,以尚書祠部郎中、直史館葉均提舉三司帳勾磨勘司,資任、添給并依省判例。
其提舉諸司庫務司更不兼領。
仍差〔衛〕尉少卿康衛權提舉,候葉均到依舊。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理欠司 理欠司 【宋會要】 舊司名犯仁宗廟諱,幹興元年改為蠲納司。
天聖三年,又改今名。
鹹平元年,又置勾簿司,勾銷般撥及主管文簿,以理欠司主判官兼領其事。
景德四年廢。
淳化三年六月,以右贊善大夫許道甯判都理欠司。
時自三部判官高詳光而下,選授者十五人,皆從三司使之舉也。
四年五月,以右谏議大夫、判三司都勾院張佖兼判理欠司。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都憑由司 都憑由司 【宋會要】 太宗雍熙四年十一月,以鹽鐵推官段惟一、度支推官朱賦、戶部推官崔維翰分判本部憑由司。
太宗以天下倉場庫務申破錢帛其數浩大,故命惟一等專主之,不佥書本職公事。
淳化二年,合三憑由司為一。
至道二年閏七月,并都憑由司歸理欠司,以司封員外郎王渭判。
時命鹽鐵使陳恕詳定減省三司官局,恕請以理欠、憑由兩司并歸一司,而有是命。
仍命應欠負官物并令三司逐部行遣催納,理欠司止系轄欠數催驅提舉。
三司承受禦寶憑由司。
在三司,掌承驗合同憑由勾檢之事,選三司前後行吏六人主行文書。
真宗景德四年八月,诏:「自今内庭及含光等殿在京諸處齋醮,内臣于諸司庫務宣索物料,并令庫務具名數押書付逐司,方得給付。
給訖,連内臣文字實封送三司置籍,每旬俱兩本進内,一留中,一下尚書内省,降用印憑由除(合)破。
其奉诏監葬者事畢,亦具所費以聞,錄别本送三司憑由司勘驗,如前制。
」先是,内中須索文記,委都知司勘驗除破,有留滞踰年未能結絕者。
真宗令樞密院、三司議定此制。
天禧三年正月,三司言:「使臣傳宣取物,承前止是口傳诏旨,别無憑驗,緻因緣盜取錢物。
今請下入内内侍省,置傳宣合同司,專差内臣一員主之。
如有 所須索,即以合同憑由一本給付逐庫務。
給訖,繳申三司。
三司置禦寶憑由司,擇吏人專主除破,所貴絕于欺弊。
」從之。
二月,诏:「合同憑由司自今應系傳宣,差使臣于諸庫務取索金銀帛諸物,委入内内侍省用印記,置合同憑由,每道各兩本,常預先書印下合同,準備傳宣取索。
仍置曆,旋據道數抄上,專委勾當使臣親自封主掌。
如有使臣傳宣取索,即赴本省請令合同憑由二本,分明寫錄所收物色名數,抄上文曆拘管。
仍令傳宣使臣着字收領,親赍赴庫務取索。
餘合同憑由一本,即本省畫時實封,差人置曆于前,于取索庫務官當面通下,批回文曆。
兼仰逐庫務候使臣将到合同憑由,亦委逐處監庫務官将實封合同當面勘會,比對印記、取索物數、使臣姓名悉同,别無虛僞,即畫時支給訖,依例繳連憑由兩本,一齊申奏,乞降印憑,下三司除破。
候到,令三司承受禦寶憑由司承準印憑文字勘會,依例牒都憑由司出給破帖。
如止是取索茶酒實食物柴炭等,即依舊例施行,更不出給合同憑由。
」 五年十一月,诏:「自今除傳宣喝賜茶酒食等,止令庫務候見使臣告報,依例供應訖,具數申合同憑由司,乞出給憑由除破,其餘傳宣取索諸般物,并依取金銀錢帛寶貨例施行。
仍令本司使臣于憑由上系書名銜着字,仍别鑄合同憑由印給之。
」 十二月,诏:「自今合同憑由司每有使臣取索 金帛錢寶,依舊逐旋覆奏,出給憑由。
若止是取索諸雜物,即令本司依舊勘會出憑由,更逐旋覆奏,直候至晚繳連,赴入内内侍省,當日或次日一處帖黃點檢,用印奏知。
」 治平三年四月,三司言:「乞下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钤轄使(用)[臣],今後所差勾當去處,合要諸般物色供應,内系禦前等處要用物色,并依元宣出給禦寶合同憑由,取索(降)[除]破。
并其諸合屬三司支遣名件,并勘會(大)[文]例,計度合使官物,預先申省。
乞(今)[令]支給,不得依舊出白劄子,于倉場庫務取撥。
如是合同取索并省中支給物色至供應了日卻有剩數,即須申正行回納,并下諸司庫務遵禀。
如違,并行嚴斷,依條施行。
」從之。
神宗熙甯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三司乞将常程合用取索官物撥歸三司,行遣支給,入内省不詳元奏,卻将非泛取索撥屬三司,緩急取索,難為會問,别無關防,照驗虛實,遂差人計會三部,逐案勘會供(折)[析]。
内除自來例定取索一依元條,承認在省行遣外,具自來承受到支過非泛取索在省,難以關防去處名目。
乞一面申奏,送合同司。
本司欲依所奏施行。
」從之。
元豐七年八月,诏:「合同憑由司系掌禦前密賜及非泛取過造作賜物等,給降憑由除破。
今後并不隸省台寺監,所轄止隸入内内侍省掌管。
」 徽宗崇甯三年四月内,準入内内侍省牒:奉诏,合同憑由司主管官三員,見今阙少使臣。
今 後可依舊以(二)[三]員為額。
高宗建炎四年七月三十日,入内殿頭、權主管合同憑由司盧祖道言:「本司自來印造合同并行遣紙劄,每料合勘請池表紙一千張,大表紙六百張。
乞行下所屬,依舊于行在本司曆内批勘請領。
」诏令糧料院各以三分為率,批勘二分。
紹興三年四月二日,诏将入内省地基内修到廊屋就便撥充合同憑由司,令本司移在内,置局宿直。
先是,在内置司,其合同憑由系取索金銀錢帛等文據,恐在外無以檢察關防故也。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開拆司 開拆司 【宋會要】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十二月,以貝州觀察推官張鴻漸為右贊善大夫,充開拆司推官。
三部舊各有開拆司,止本部判官兼領。
開寶五年,以鹽鐵、戶部開拆司為一,度支開拆司為一,至是始置推官一員領之。
五年十一月,以戶部郎中劉保勳點檢三司開拆司。
雍熙四年十一月,以三司開拆司〔推官〕、右拾遺、直史館韓國華判三司開拆司。
至道三年後,二員主判。
鹹平元年省一員,遂為定制。
又有勾鑿司,勾鑿已行文帳生事。
催驅司,催促未了文帳生事。
發放司,發放三司諸案牒帖。
受事司,受諸處送到罪人。
衙司,掌軍大将差遣。
并開拆司主判官兼領,内衙司仍以諸司使或内臣一員同勾當。
淳化二年七月,以殿中丞、直史館何士宗主判三司帳籍司。
四年,并帳籍司歸開拆司兼領。
三年五月,以著作佐郎李簡主判三司開拆司。
時三部判官高象先而下選授者十五人,皆從三司使之舉也。
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正月,诏:「三司諸子司多于遠年帳案内搜尋名件,直行指揮,下諸州根逐磨勘,年月深遠,案籍不全,勾追照驗,頗成煩擾。
自今不得複然,違者仰逐州府将所行文字實封進納。
如州府自敢接便行遣,即委轉運司、提點刑獄司覺察以聞。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衙司 衙司 【宋會要】 景德三年九月,诏三司:「應差大将軍将短次勾當,仰衙司出給印紙三十張,抄上所差勾當事名目,随公事緊慢起發,仍不得過限五日。
候于印紙上批書差發月日,取本判官押書。
逐程往回,并依此批書。
如在路有阻滞去處,亦取随處州縣官司批書因依。
候到京,亦不得過限五日,須赴衙司公參,委本司點檢磨勘程限違否,所差将曆子批鑿架閣。
所差陸路管押官物,自來密院出給驿券,水路省司出給曆頭,逐日支破食錢。
如不管押官物,亦自省司給與倉券。
若差押船綱有過犯,該條以替歸省者,仰省司開坐犯罪因由、斷遣刑名,帖送衙門,委本司置簿,謄錄省帖,不以元定年限,押運滿與未滿,仰勘會。
如元系第一等優輕者,先與三次短差,後卻與一次第一等重難。
系第二等優輕者,即與兩次短差,後卻與一次第二等重難。
元系重難綱運者,并卻與一次第一等重難差遣。
」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诏:「自今三司大将軍将元系使臣該恩,叙理更與一次差遣者,仰軍頭引見司取旨,與一年或二年、三年差遣。
仍于劄子内聲說送三司,候年限滿日,即許經省取理,逐旋依例磨勘引見。
或于年限未滿間遇覃恩,即叙覃恩例施行。
」 八年十二月,崇儀管轄三司大将軍将秦羲等言:「欲乞自 今每有叙理使臣降充三司軍、大将,候到司收管,即行公文會問刑部,取本人元犯及斷遣刑名,令子細抄錄,牒報衙司,置簿拘管。
如經恩赦,合再該叙理,三司更不會問刑部,隻于衙門取索照會。
」從之。
仁宗天聖四年正月,三司言:「自今充軍、大将十年已上,有三度公過,若于後來年分中因差遣更犯一兩度公過,并乞依例磨勘轉補。
」從之。
七年十月,诏:「三司衙司都押衙依舊選差人充,其衙佐自今省罷,發遣歸本司。
仍選差飯料或廚料後行二人充手分。
」 八年二月,诏三司:「自今州府軍監更不得發遣衙前人赴三司充軍、大将。
如遇阙少軍、大将,仰三司奏取指揮。
」先是,諸州軍衙前軍将、承引官客司并衙職員,如願充三司軍将、大将者,自來不曾犯徒刑,家業及二百千已上,谙會書筭之人,由發赴省。
元系職員,即與三司大将。
系承引官客司并軍将,并與三司軍将。
本戶下合當差充裡正,即無免放。
于幹興元年省牒逐路轉運司衙前軍将、承引官客司職員等願充大将者并且權住,今遂诏罷之。
神宗熙甯七年三月九日,诏:「大将、軍将以一千五百人為額,守阙軍将并募充守阙後行滿二年願換充正名者聽。
諸司及庫務人不在投換之限。
大将、軍〔将〕各給印曆二十張,批書差遣功過,仍預關所屬點檢。
無曆者不在理為磨勘月日之限。
衙司前行一人,後行三人。
其後行并選差三年酬獎訖遞遷,充 前行又三年替。
其守阙後行三人選差四年替。
」并從編修三司敕式所定也。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河渠司 河渠司 【宋會要】 仁宗皇佑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三司請置河渠一司,專提舉黃、汴等河堤功料事。
從之,命鹽鐵副使劉湜、判官邵飾主其事。
九月,诏三司河渠司汴河每年一開浚之。
五年六月,蕲州判官李虛一上《溉漕新書》四十卷。
诏送河渠司,以備檢閱。
其書蓋記古今河渠事。
虛一特循一資。
至和二年十二月,以殿中丞李仲昌都大提舉河渠司,以仲昌知水利(之)害,特任之也。
嘉佑三年十一月,诏置都水監,罷三司河渠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