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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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六曹簿書令左、右司 郎官半年取摘點檢。

     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尚書左、右司狀:「禦史房置簿,書禦史、六曹官糾劾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

    禦史房舉發逐察不當,及失察不盡等事,歲終亦乞比較。

    」從之。

     四月十九日,三省言:「工部郎中、權左司範子奇言:『尚書左、右司獨創置吏額,分為别司,非是。

    欲乞依門下、中書省例,每有判送文字,更不離房,事重者郎官親呈,事輕則拟定,令本房請判筆。

    』」從之,令左、右司着為令。

    其吏人遣歸逐處。

     六月十八日,朝散大夫、工部郎中範子奇為左司郎中。

    先是,子奇權左司郎中,建言:「天下事六曹不得專者上尚書省,類非細務,必郎官元閱付受,不當委開拆房吏。

    同寮異議,乃奏取決。

    」上曰:「子奇之言是矣,此豈吏所得專耶」于是左司郎中阙,即以命子奇。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二日,三省言:「舊置糾察(左)[在]京刑獄司,蓋欲察其違慢,所以加重獄事。

    向罷歸刑部,無複申明糾舉之制。

    請以異時糾察職事悉委禦史台刑察兼領,刑部毋得幹預。

    其禦史台刑獄,令尚書省右司糾察。

    」從之。

     二年八月四日,诏:「創立改法并先次施行應修者類聚,半歲一進呈,以正條入冊頒行。

    若非海行法,即書所入門目,裁去繁文,下所屬,仍勿類奏。

    六曹季輪郎官點檢删節,具事目申尚書省、樞密院,令左、右司、承旨司看詳當否,甚者取旨賞罰。

    」從樞密院言也。

     三年正月九日,诏改封樁錢物庫為元佑 庫,隸尚書左、右司。

     紹聖元年十月十二日,诏:「尚書都司歲終檢察六曹諸部行遣迂滞、措置乖謬者,于來歲之春條析事實,及尤甚者具尚書郎姓名,申尚書省取旨。

    」 二年正月二十三日,尚書左、右司言:「都省催驅房、禦史台有點檢六曹措置乖謬、行遣失當、迂枉并住滞三十日已上事件,限五日關送左、右司上簿。

    」從之。

     徽宗大觀四年六月二十日,新差知鄧州李夔奏:「臣竊惟神宗皇帝元豐間命檢正官畢仲衍纂集内外事物綱目,為《中書備對》,以知官吏流品、戶口錢谷之數,以知禮法文物、軍兵名額之數,以知刑罰赦宥之事、夫役之數,小大精粗,無乎不備。

    欲望陛下命左、右司官略仿前制,撮内外事物之要,責盈虛繁簡之實,合為一書,賜以新目上之,以資聖主觀鑒之萬一。

    」奉诏令左、右司依所奏施行。

     政和八年二月八日,诏:「諸路臣僚陳述弗便于民利害,并用黃簽貼禦寶批出大綱事目,自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後,節次降付三省看詳施行。

    可令都司置籍抄錄,議定有益無損,合創行立法。

    或已有禁□□□修條,或所見偏執拘礙、悠久難以奉行事件,逐項用朱銷鑿結絕。

    候每至夏季、冬季終,即通考。

    及半年内建明利害,義理優長,委是不傷事體,有補治功,實利及民,惠而不費事尤多者,即具姓名取旨。

    欲據輕重随材升擢,以勸誠心奉法惠愛之人、豈弟能吏,庶明賞善褒功之 義。

    」 六年六月十二日,新湖南轉運副使聶山奏:「三省都錄事在元豐法不得過朝請大夫,比年有用特恩至中奉大夫者。

    遇春、秋内宴,其位乃在左、右史、侍禦史、左右司郎官之上。

    左、右司宰屬,侍禦史彈治不法,左、右史日侍清光,其選高矣,而都錄事位其上焉,無乃未正乎,乞特改正。

    其寄祿官雖高,亦宜在左、右司之下,庶幾隆殺有别,而名分正。

    」诏:「三省都錄已轉奉直大夫以上依朝請大夫班,自今特恩轉奉直大夫令出職。

    」 七年五月十日,中書省言:「勘會左、右司點檢都茶場務收茶息錢及五百萬貫,通共一千五百萬貫,除都茶務官吏已推恩外,其本司官吏未曾推恩。

    」诏:「左、右司官各轉一官,内中大夫、左司郎中陳仲宜回授有官有服親。

    人吏各支賜絹十五疋。

    朝散大夫、尚書左司員外郎姚宗彥可特授朝請大夫,朝散大夫、尚書右司員外郎陳過庭可特授朝請大夫。

    」 宣和二年,臣寮疏神考肇建中台,分六官而設之屬,以禦史糾其稽違,複令都司較其功過令文,左、右司歲考六曹郎官治狀,以功過對折,分等惟三,而上、下等又有優劣,次年春申省。

     高宗建炎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诏減左、右司郎官兩員,置中書門下檢正諸房公事二員。

    詳見檢正門。

     四年九月十七日,中書門下省言:「左、右司郎官舊系四員,昨來減罷兩員,卻置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兩員。

    近緣檢正職事稀簡,已省 罷。

    其左、右司郎官卻合依舊四員。

    」從之。

     紹興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臣寮言:「祖宗以來,應賞功罰罪之事,都司下六曹取索,擇其可以懲勸者上之朝廷,镂闆布行,使曉然知之。

    自渡江以來,茲(奉)[舉]曠絕,在今日整頓紀綱之時,尤不可緩。

    乞有司,舉行舊典。

    」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九日,左司員外郎虞澐等言:「都司人吏全阙舊人。

    昨降指揮,許于六曹正守當官以上或出職人内踏逐抽差,不妨注授,卻未有許差本司出職之人。

    欲自今遇有阙額,先于本司出職或換授人内抽差。

    如無人可差,即乞依已得指揮施行。

    」從之。

     十四年六月十三日,三省進拟右司郎中。

    上謂輔臣曰:「《神宗聖訓》雲左、右司便是學為宰相,豈可不謹擇」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十月二十六日,臣僚言:「竊謂本朝尚書省既有左、右司,熙甯中卻置檢正五房公事官一員,每房又各置檢正官二員,書功過簿,以核吏之失。

    其程督之嚴蓋如此。

    欲望陛下簡中書之務,使大臣得一意于廣耳目,訪賢才,以盡經邦之業,重宰屬之權,以痛懲百吏之偷,使大綱小紀罔不畢舉。

    」诏:「檢正更不增置,可依格除左、右司郎官四員。

    」先是,令給事中金安節等看詳:「檢照建炎三年曾置檢正官兩員,紹興二年止置一員,并見(令)[今]左、右司系以四員為額。

    今看詳,若依臣僚所請,竊恐員數稍衆。

    若且照近例量行除授,自可檢核吏,所有簡中書之務,緣本省即不見得見今三省諸房事務大小繁簡,難以便行。

    今欲乞專委檢正都司取索條具,從朝廷(勘)[斟]酌區處。

    謂如某事系合請筆,某事系宰屬可以與決,某事止系常程,合徑付所屬曹部之類,立定科目遵 守。

    」故有是命。

     十一月四日,诏:「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院看詳賞功房、尚書省禮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員從上分房書拟。

    」 隆興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員,減罷二員。

    」從右谏議大夫王大寶等議也。

     八月五日,左、右司言:「見管吏額:左司令史一人,右司令史一人;左司知雜案書令史一人,右司知雜案書令史一人;都司四案守當官四人,茶鹽案守當官二人,守阙守當官一人,已上并依舊。

    今欲減罷專一給發四川定差并歸正官付身文字守當官一人;額外私名二員,今乞減一人。

    」诏依,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六曹被受都省立限勘當等文字,并依限供申。

    内無格法事,從長、貳裁決,先立定議申省。

    仍委都司官置籍拘催,将違限去處申尚書省施行。

    」先是,紹興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乞令大臣委左、右司檢察六曹稽違,嚴立日限,取其尤者黜責焉。

    」 五月九日,左、右司言:「本司官舊系四員,分書諸房文字,今止二員。

    」诏:「左司郎官書拟吏、戶、禮機速房文字,右司郎官書拟兵、刑、工賞功房文字。

    」 二十四日,臣僚上言:「應州縣民戶自今後有詞訴,各已次第經由者,隻許詣登聞鼓院進狀,候降出,委左、右司專一置籍舉行。

    如顯是抑屈不伸,即将經斷官吏重作行遣。

    兼令禦史台每季取籍檢察。

    」從之。

     幹道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尚書左、右司并系所 掌朝廷機要文字,不許出谒及接見賓客,亦合遵依兩省官已得指揮施行。

    」 十二月十七日,臣僚言:「六部官有所獻陳,乞不付本部勘當,悉付左、右司看詳,朝廷折衷而行之,庶不使以一己私見變易成法。

    」從之。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左、右司狀:「依指揮并省吏額,見管十二人,欲減二人。

    」從之。

     八月十九日,尚書省言:「近來進奏院辄于六部等處抄錄指揮,又将傳聞不實之事便行轉報,深屬未便。

    欲令左、右司将六曹刺報狀内合報行事寫錄定本,呈宰執訖,發付進奏院,方許報行。

    如違,依聽探傳報漏洩法科罪。

    」從之。

     十二月二十日,左、右司言:「三省詞狀見系都司官點檢訖,赴都堂宰執引問。

    今後就委都司官引問訖,發付開拆房,随事分送諸房,取索圓備,經都司官書拟訖,赴宰執廳請筆。

    所有樞密院詞狀委檢詳,亦乞依此。

    」诏仍令都司、檢詳專一置簿,逐件銷鑿結絕因依。

     二十三日,诏:「榷貨務都茶場依建炎三年指揮,委都司官提領措置,戶部長、貳更不兼領。

    」 七年四月,诏複置右司郎官一員。

     十二月五日,诏:「都司文字并不許離房,違者左、右司申舉。

    」 八年五月十九日,诏:「都承旨檢正、左、右司檢詳、編修每日依六曹郎官法通輪宿直。

    如遇次日朝參等日分,仍免朝集,及報禦史台、合門照會。

    」 九年閏正月二十一日,诏樞密院:「今後應外路官兵功賞、差遣等告敕、宣劄、文帖、公據,并令左、右 司、承旨司、檢詳所除赍幹照請領外,其餘付身等,令拘催給發使臣,每五日一次入進奏院遞取監官到院入遞日時文狀。

    仍令進奏院專置簿籍發放,每日赴左、右司、承旨司驅磨。

    」 二十三日,诏:「今後獄案委左、右司點檢覺察。

    如有稽違,申取指揮,官吏重作施行。

    或失于覺察,亦行責罰。

    」 二月八日,诏:「諸路監司各限十日條具不便于民事件。

    其奏到文狀,令左、右司看詳。

    」 紹熙元年五月九日,左司郎中沈诜言:「當司拘催給發諸軍磨勘、覃恩等轉官告命,内四川諸軍告命每季舊差樞密院使臣管押,赴宣撫司交納。

    後因搔擾,一向不曾差押,并候本軍差人請領。

    切恐積壓,乞劄下本司,将四川諸軍告命照應江上諸軍并樞密院檢詳所體例,除赍幹照請領外,其餘入遞,發下本軍給散。

    」從之。

     慶元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臣僚言:「恤刑者聖人之本心,留獄者盛世之大弊。

    今州郡重辟,皆令以奏案來上,所以重民命也。

    然既涉奏聞,必須待報而後處斷。

    情罪至重、赦所不原者,固無足恤,所可憫者,幹連久系之人耳。

    至于死囚,情有可疑者,必候斷敕。

    若回降稽遲,以至淹延,或至(瘦)[瘐]死,此則其情尤可憫也。

    今日諸州奏案系屬右司看定,朝廷所立日限至為嚴切。

    在法諸房文字緊限三日,諸受刑部案鈔不除假限五日,即遇冬夏仲季月并依緊限。

    其日限嚴切如此,而尚有留獄者。

    蓋緣右司之務至煩, 是緻多違日限,回降稽緩,率皆由此。

    欲望精擇詳練明允之人,再立右司二員,使之分掌奏案。

    仍乞申明紹興四年臣僚所請,不得違慢。

    所有諸軍奏案系屬檢詳看定,自今右司、檢詳并當從限看定。

    如有違戾,以緻斷敕遲延,禦史台當彈劾以聞。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應奉司 應奉司 【宋會要】 徽宗宣和三年閏五月十一日,(大)[太]宰王黼奏:「臣累具章論奏士大夫懷奸弗享,損抑應奉等事,意在動搖政事,妄為譏謗,失臣子之恭。

    伏奉聖慈嘉納,憸險具孚,天下幸甚。

    臣契勘昨者贓吏并緣應奉為奸,或因私相賂遺,或托名禦前,緻人得借口。

    今若不行措置,則素懷爽侮者将盡廢貢奉舊制,孤四海愛戴之誠。

    若條約弗先,則矯虔者将複為貪暴。

    欲望聖慈特置應奉一司,差管文字使臣二人,手分二人,書寫人四人,臣專行總領。

    及乞差官總領于内,并差承受官,庶絕觀望,以杜奸謀。

    區區之意,仰其睿明察其用心上「其」字疑誤。

    。

    」奉禦筆依奏,總領官差梁師成,承受差黃、王鑒。

     十四日,禦筆王黼總領應奉司。

     十九日,應奉司奏:「契勘昨奉指揮,廢罷收買計置等事,止為贓私之吏并緣為奸,及以貢奉為名,因緣科擾;并止絕監司守臣進貢,止為非條例所載及不系被旨專委者;并禁止臣庶之家辄于外路計置般載山石花竹之類,與妄稱禦前綱運物色,止為臣庶私家自用及私相獻遺者。

    所有依例應奉及被旨專委,或禦前差官勾當者,即不合廢罷禁止。

    竊慮有司執用不明,或緻假托違戾。

    」诏疾速申明行下。

     二十日,應奉司奏:「條畫下項:一、應奉事務及所委官并隸本司。

    一、應緣應奉事務,并所委 官支一色見錢,于出産去處依市價和買及民間工直則例,措畫計置,不得令州縣收買,或令應副。

    内監司守臣及州縣官除所委官及被旨專委外,餘并不得幹預。

    所用般車及兵夫,除見管船車人兵并依久例,據實用數差撥兵士外,餘并優立雇直,依民間體例和雇人夫,般車般載,不得科抑民間。

    如違,并從本司體訪取旨,重行黜責。

    一、承準今來應奉司劄子,被奉處分,選委充應奉官及專委勾當者,合專一應奉外,應在外以前曾被受諸處指揮,管應奉事務官司并罷。

    一、應奉司使臣、公吏人并依重祿法,仍不得接見賓客及出谒,并不得與内外官司書信往還。

    見及辄通書信者,同罪。

    」诏并依所奏施行。

     八月十四日,應奉司奏:「契勘諸路應奉官計置應奉物色,所用本錢,合申應奉司自京支降、除支外,逐路各有起發上京送納官錢。

    欲乞令應奉官于諸處應合上京送納官錢内兌便支用,依合起發條限,具支用過錢數窠名,送納庫分,申應奉司,候到,限三日撥還所屬。

    如系鐵錢地分,即令開具本處見今銀絹價錢撥還,庶幾兩省腳費。

    伏乞特降睿旨施行。

    」從之。

     九月二十七日,應奉司奏:「準延福宮西城管所狀申:契勘諸路州縣起納租錢,甚為縻費腳乘,除破錢數。

    且如舞陽縣起納萬貫,不下腳錢六百貫。

    本所近計置收買船二隻,價錢一千二百貫,可以二運,充填船價,甚為省便。

    今來沿流 官司及無圖之輩循習搔擾,稍涉不順,百端阻節,羅織篙稍,入官拘系,妨阻行運。

    欲乞令本所關報所屬,止絕施行。

    又奏:兼契勘王子獻起納濟、郓二州租錢,于廣濟河行運,從來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