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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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當筆。
今來左仆射未謝,右仆射未除。
」诏令左、右丞權輪日主印當筆。
六月二十日,尚書省言:「近有司奏差踏逐官吏短使,不以閑劇,例乞不拘常制,至有直關吏部拟差,多非其人。
請自今除軍期邊防、非常賊盜,先有不拘常制并依舊例外,其餘已得不拘常制指揮并罷。
自今并令依 條奏舉,應合差短使亦如之。
如違,委禦史台彈奏。
」從之。
七月二十一日,诏都省每季差省曹不幹礙郎中一員,赴榷貨務檢察見在錢物并交引數目申省。
及令戶部差元豐庫監官一員,不妨本職,兼管封樁米、鹽錢物。
令除本務當支外,每旬據見在數交撥封樁。
二十四日,左仆射司馬光、右仆射呂公着、左丞 李清臣、右丞呂大防等言:「臣等聞王者設官分職,居上者所總多,故治其大要;居下者所分少,故治其詳細。
此理勢之自然,紀綱所由立也。
是以《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六屬舉邦治,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
凡宰相,上則啟沃人主,論道經邦;中則選用百官,賞功罰罪;下則阜安百姓,興利除害,乃其職也。
至于簿領之差失、期會之稽遲、獄訟之曲直、胥吏之遷補,皆郎吏之任,非宰相所宜親也。
故人有言,察目睫者不能見百步,察百步者亦不能見目睫。
言詳于近者必略于遠,謹于細者必遺于大也。
今尚書省事無大小,皆決于仆射,自朝至暮,省覽文書,受接辭狀,未嘗暫息,精力疲弊于米鹽細故,其于經國之大體、安民之遠猷,不暇複精思而熟慮,恐非朝廷所以責宰相之業也。
竊以六曹長官,古之六卿,事之小者,豈不可令專達臣等商量,欲乞今後凡有诏令降付尚書省者,仆射、左、右丞簽書訖,分付六曹謄印,符下諸司及諸路、諸州施行。
其臣民所上文字,降付尚書省,仆射、左、右丞簽訖,亦 分付六曹。
本曹尚書、侍郎及本廳郎官次第簽訖,委本廳郎官讨尋公案,會問事節,相度理道,檢詳條貫,筆判雲欲如何施行,次第通呈侍郎、尚書。
若郎官所判已得允當,則侍郎簽過,尚書判準。
應奏上者奏上,應行下者直行下。
即未得允當者,委侍郎、尚書改判,事之可否,皆決于本曹長官。
其文字分付本廳郎官之時,委本曹長官随事大小鑿限,若有稽違,即行糾劾。
委的有事故結絕未得者,申長官展,更不經由仆射、左、右丞。
即改更條法,或奏乞特旨,或事體稍大,或理有可疑,非六曹所能專決者,聽詣仆射、左、右丞咨白。
或其狀申都省,委仆射、左、右丞商議,或上殿取旨,或頭簽劄子奏聞,或入熟狀,或直批判指揮,其諸色人辭狀,并隻令經本曹長官陳過,尚書、侍郎、本廳郎官次第簽押判決,一如朝廷降下臣民所上文字次第施行。
若六曹不為接狀,及久不結絕,或判斷不當,即令經登聞鼓院進狀,下尚書省,委仆射、左、右丞判付本省不幹礙官員看詳定奪。
若本曹顯有不當,即行糾劾。
所貴上下相承,各有職分,行遣簡徑,事務辦集。
」禦史上官均亦奏:「乞尚書省事類分輕重,某事關尚書,某事關二丞,某事關仆射。
」于是三省同進呈:「欲尚書省事舊有條例,事不至大者,并委六曹長官專決。
其非六曹所能決者,申都省,委仆射、左、右丞商量,或送中書取旨,或直批判指揮。
其常程文字及訟牒,止付 左、右丞施行。
若六曹事稍大及有所疑,方與仆射商量。
若六曹施行不當及住滞,即委不幹礙官定奪根究,庶上下稱職,事務辦集。
」從之。
三年閏十二月十四日,诏:「陝西、河東蕃官、蕃兵,三路、廣西、川陝、荊湖民兵及敢勇效用之屬,并隸樞密院,兵部依舊主行。
其餘路民兵,令兵部依舊上尚書省。
應小使臣初補及改轉,并吏、兵部拟鈔畫聞訖,送樞密院降宣。
」 四年,诏以禦史刑房為禦史催案刑房,并掌催督刑部、法寺稽違案牍。
其條限約束并依舊法。
五月九日,尚書省言:「六曹、寺、監吏額并關防約束,欲罷吏籍案,内外役人增減等,止合随處行遣。
應出職而合入流,并直達吏部、都官。
欲罷配隸案,所掌配籍并歸刑部舉叙案。
」從之。
二十八日,尚書省言:「諸州軍奏案過限未報,令禦史刑房專一主行,仍以禦史催案刑房為名。
」從之。
紹聖元年閏四月十八日,诏:「在京官司所受傳宣、内降及内中須索及常行應奉,随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奏。
及類聚月終奏聞指揮,可并令随處覆奏,即本司官親承處分須索。
仍畫所得旨錄奏,請寶奉行。
其官司奏請得旨,非有司所可行者,仍申朝廷覆奏行下。
」 徽宗崇甯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中書省、尚書省送到白劄子:「勘會近降朝旨,講議司限一月結絕罷局。
今來見結絕舊文字。
欲自五月一日後收到文字并送尚書省施行。
其外處合申講議司文字,今後并徑申 尚書省開拆房投下,付逐處行遣。
」從之。
六月二十九日,奉議郎、充講議司檢讨文字、提舉江南西路茶事家安國言:「臣聞古之建國,宮室官府,法天察地,合諸陰陽,考之時日。
帝居仿太、紫,法天也;土圭千裡,浴都瀍澗,察地也;築室百堵,西南其戶,合陰陽也;定中作宮,揆日作室,考時日也。
然而辨方正位之法,非屬之冢宰,無以立極于民。
漢制:九嫔、九卿分治内外官府之事,天子居路寝,九嫔序列東、西,三公處朝堂,九卿前居左、右。
今尚書令公廳、左、右仆射廳乃周冢宰布政之地,謂之朝堂,見處九卿之位;六曹省部分治官府,今據三公之地。
堂正子位,養陰邪之氣,所以陰陽失道,天下異心,朝廷庶政變易不常,宰輔大臣始終無幾,豈皆人為所召,疑由天造使然。
竊聞本省訖工,纔經考落,神宗得唐制尚書省圖按視,已有意改作。
但聖心天事,倚伏至今。
安國僻學旁搜,豈足盡天人之理,論今考古,猶能決耳目之疑。
欲望改修尚書省,伏乞收采施行。
」诏令将作監畫到圖子修蓋。
大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臣僚上言:「伏見去歲六月中因中書省檢會熙甯故事,于尚書省置習學公事官,并依熙甯間條令施行。
臣竊以為神宗皇帝更張法度之初,于中書門下置習學公事官,使習政事,廣論議。
及元豐中,頒行官制,百司庶務既已區别,事歸有司,而所謂『檢正習學』之名,悉已罷去官号。
法制既新于上, 而彜倫庶政日行于下,有典有則,萬世不可加損也。
方陛下遵志揚功,循名責實,習學之官亦何用于今日為此謀者,不過集奔競之徒,為進取之計,由此援引,聚為朋黨而已,非為朝廷至計也。
尚書省政事既已分職于六曹,尚書、侍郎以總之,郎中、員外郎以掌之,各率其屬,而舉邦治,與未行官制不可同年而語也。
為官擇人,則事無不治;倘不擇人,雖增習學,又何益焉。
且前代官制之失也,始因侵紊不止,事去所司,由是實領其職者久之而為虛名。
神宗皇帝已董正治官,令尚書省置習學官,則六曹事務必為習學官所奪,事非元豐舊制。
伏望聖旨減罷施行,非徒官名是正,且有以塞偷薄僥幸之原。
」诏尚書省置習學官指揮更不施行。
政和二年六月三十日,诏曰:「古者官以稱事,事有繁簡,故官有多少。
唐虞建官惟百,夏、商官倍。
迄于成周,王所治,千裡之畿而已,分職率屬,至二千有奇。
因世制宜,鹹克用乂。
朕紹休先烈,獲承百五十年之丕緒,地日以辟,民日以庶,事日以繁,而建官之數,循仍祖宗之舊,逮至于今,員多(辟)[阙]少。
世知以為官冗,而不知多士以甯之美;患事不舉,而不知官少力不任之弊。
乃者有司不深究其本,又減員額,削祿廪,欲省官裕國。
國用無所益,而士之仕者仰不足以事,俯不足以育,朕甚憫之。
在熙甯中,先帝董正治官,嘗诏宮觀置員,縣置丞屬,實在乎是。
繼志廣聲,其可 後乎。
所有宮觀并縣丞并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指揮,後降指揮更不施行。
其餘減罷官阙,可(今)[令]尚書省具合存廢以聞。
」中書省勘會:「除未可複外,将緊切去處,今具諸路州縣等減罷窠阙名色下項:諸路市易兼抵當庫,諸州縣鎮監茶鹽酒稅務,諸縣巡檢兼巡教保甲,洋州通判巡轄馬遞鋪,諸路提刑司準備差使、緝捕盜賊,諸州軍寨主兼巡檢,都監兼巡檢,諸州軍城寨堡鎮兵馬監押,諸州軍縣城堡寨巡檢,諸将部隊将,押隊巡備将領差使,諸州寨主,轉運、經略司指使,陝西城下管勾諸堡官,監鎮兼煙火賊盜,河北諸倉監門,河北、兩浙諸作院,河北、江南諸甲仗、衣甲庫、倉場,兩浙、福建、江南諸州學給納錢糧官及甲仗庫,陝西、河東防城甲仗庫、倉草場,諸州軍并城寨兵馬都監,河北諸州軍都巡檢下指使。
」诏并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指揮複置。
四年四月五日,駕幸尚書省,賜禦筆手诏曰:「尚書政事之本,董正治官,自我烈考。
分職合治,是建六聯。
有彜有倫,小大承式。
揚功述事,在後之人。
比命攸司,考按厥職。
違法廢令,凡以億計。
追惟先志,大懼墜失。
命駕來止,延見庶工。
不匿厥旨,訓迪爾心。
夫粗而必陳者法,推而行之者人。
徒法不能以自行,徒善不足以為政。
其謹爾止,無載爾僞。
以義制事,以公滅私。
無瘝厥官,無怠忽荒政。
修舉憲度,罔有不孚。
則朕克追配于前人,爾亦有無窮之聞。
其或 弗欽,邦有常憲。
」 六月三十日,起複朝請大夫、充徽猷閣待制、京西路轉運使宋升奏:「昨給到印紙曆子,後來接續批書,已及百張。
吏部為系兩制無條出給,今來奉行事皆合批書,乞别行出給。
」诏今後兩制以上并尚書省出給印紙。
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禦筆:尚書省火禁依皇城法。
十二月十四日,度支員外郎許份言:「尚書省(改)[政]令所出,六曹奉行。
自元豐肇建官制,既分厥職,人專其事,給曆書考,以為殿最之法;出谒有禁,以杜請托之原。
今殿最之法既均,而防範之條未盡。
又況六曹法有常守,宜無侵紊。
願诏有司,申明元豐舊制,六曹諸司議事,不得到都省及過别曹。
所冀官各修舉,守職嚴肅。
」從之。
十五日,禦筆:「契勘政和四年九月二日指揮,應内外諸司庫務承受傳宣劄子不候覆奏,系于禦前緊急須索。
《政和令》系海行,自合兼行。
」尚書省檢會崇甯在京通用令,諸受禦筆傳宣(外)[内]降及内中須索,事幹他司者同。
随處覆奏,得旨奉行。
即本司官親承處分,仍錄旨具奏,請寶行下。
其非有司所可行,或事幹他司,并官司奏請得旨者,并申中書省、樞密院奏審,禦筆行訖具奏。
前後指揮,并沖改不行,隻申明舊條行下。
添刑名:應覆奏而不覆奏者徒二年,吏人配鄰州;不應覆奏而辄奏者杖八十,吏人杖一百。
政和海行令系見行諸事應立法及敕、律、令、格、式文有未便應改者,具利害申所屬審度。
志非懷異、事 務曲當者,申尚書省或樞密院。
事不可分者,并申省下文。
應申而不可分者,準此。
即面得旨若一時處分,應着為法及應沖改條制者,申中書省或樞密院待報。
即承傳宣内降若須索及官司親承處分,或奏請得旨,仍畫所得旨,審奏奉行。
又檢會政和四年九月二日敕節文,大理卿侍其傳等劄子:「措置應内外諸司庫務承受傳宣劄子,如系禦前緊急須索,候降到劄子,依條覆奏,月日申所隸省寺檢察。
臣等措置,乞減去『不候覆奏』字。
」诏傳宣内降應覆奏,應附傳宣使臣而不附奏者徒二年,不以赦降、去官失減。
诏依已得指揮。
宣和七年正月十八日,诏:「祿以養廉,古之道也。
今士立身自公,仰不足事,俯不足育,遂懷饑寒之憂。
蓋自比年以來,上無至公之心,下無自弊之俗。
爵祿與舍,仕任高下,悉出私意。
士有十年不調,有累仕一官,差使不均,遂至流落失所,朕甚憫焉。
可令尚書省下吏部取索。
應已授被改、欲赴被罷及待次累年者以聞,當随材選用,以稱好賢樂士之意。
」 六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恭禦筆處分,敦本節用,以纾民力,以裕邦财。
爰命有司,各具可以裁減事目以聞。
執事之人但當欽承德意,體國究心,明具元豐舊制若幹、今日增添實數若幹來上。
至于斟酌裁處,當聽睿斷。
近已限滿,各有案牍。
訪聞百司庫務等處多稱别無裁減事節。
元降指揮既令各具,則所隸官司供具虛實, 盡與未盡,竊慮六曹不肯任責。
夫裁浮冗而抑僥幸者,政之大本;樂因循而惡檢繩者,人之常情。
六曹既隸寺監百司,則自當一一取索核實,以助經畫。
若不更令逐部結罪保明,臣恐猾胥奸吏牽于自營,彼此蔽蒙,或有漏落不盡,卻緻幸免不均,有妨裁定。
伏望(時)[特]降睿旨,詳酌施行,庶幾國用完實,不至仰贻聖慮。
臣愚區區,惟陛下采擇。
」尚書省檢會:「六月二十一日奉聖旨:六曹、寺、監、諸司庫務、局、所等處具到裁減節目事,差都司官核實,具有無未盡聞奏。
」诏依,令六曹取索,結罪保明聞奏。
仍令都司依已降指揮核實。
欽宗靖康元年十二月十五日,尚書省火。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都司左右司 都司左右司 【宋會要】 《神宗正史職官志》: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各一人,正六品;左司員外郎、右司員外郎各一人,從六品。
掌受付六曹諸司出納之事,而舉正其稽失,分治省事。
左司治吏、戶、禮、奏鈔、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鈔房,而開拆、制敕、禦史、催驅、封樁、知雜、印房則通治之。
凡文書至,注月日于牍背,付所隸房訖,拟所判赴仆射請筆,然後授之有司。
初,于都司置吏設案,而議者謂台郎宰掾不當自為官司,遂随尚書省諸房分治所領之事。
惟置手分、書奏各四人,主行試補省吏及校定都事以下功過。
神宗元豐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尚書省乞都司置禦史房,主行彈糾禦史察按失職,并六察殿最簿。
從之。
六月十七日,右司郎中楊景略乞左、右司官依樞密都承旨例禁谒。
從之。
景略又嘗言:「尚書郎有非才望者,乞令長官舉不放上或門止故事。
」從否阙。
二十五日,诏:「廢罷監牧縻費封樁錢,令樞密院承旨司專根究主領。
餘應封樁錢物,令尚書都司取索,置簿拘管。
」初,中書嘗差堂後官置簿,掌封樁錢。
至是官制既行,乃分隸焉。
七月二十一日,朝散郎、守尚書左司郎中吳雍直龍圖閣、河北轉運使。
都司出使除職自此始。
元佑元年四月,範子奇、 範純粹自左、右司出為河北、京東轉運使,皆用雍例除直龍圖閣。
十月十七日,诏:
今來左仆射未謝,右仆射未除。
」诏令左、右丞權輪日主印當筆。
六月二十日,尚書省言:「近有司奏差踏逐官吏短使,不以閑劇,例乞不拘常制,至有直關吏部拟差,多非其人。
請自今除軍期邊防、非常賊盜,先有不拘常制并依舊例外,其餘已得不拘常制指揮并罷。
自今并令依 條奏舉,應合差短使亦如之。
如違,委禦史台彈奏。
」從之。
七月二十一日,诏都省每季差省曹不幹礙郎中一員,赴榷貨務檢察見在錢物并交引數目申省。
及令戶部差元豐庫監官一員,不妨本職,兼管封樁米、鹽錢物。
令除本務當支外,每旬據見在數交撥封樁。
二十四日,左仆射司馬光、右仆射呂公着、左丞 李清臣、右丞呂大防等言:「臣等聞王者設官分職,居上者所總多,故治其大要;居下者所分少,故治其詳細。
此理勢之自然,紀綱所由立也。
是以《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六屬舉邦治,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
凡宰相,上則啟沃人主,論道經邦;中則選用百官,賞功罰罪;下則阜安百姓,興利除害,乃其職也。
至于簿領之差失、期會之稽遲、獄訟之曲直、胥吏之遷補,皆郎吏之任,非宰相所宜親也。
故人有言,察目睫者不能見百步,察百步者亦不能見目睫。
言詳于近者必略于遠,謹于細者必遺于大也。
今尚書省事無大小,皆決于仆射,自朝至暮,省覽文書,受接辭狀,未嘗暫息,精力疲弊于米鹽細故,其于經國之大體、安民之遠猷,不暇複精思而熟慮,恐非朝廷所以責宰相之業也。
竊以六曹長官,古之六卿,事之小者,豈不可令專達臣等商量,欲乞今後凡有诏令降付尚書省者,仆射、左、右丞簽書訖,分付六曹謄印,符下諸司及諸路、諸州施行。
其臣民所上文字,降付尚書省,仆射、左、右丞簽訖,亦 分付六曹。
本曹尚書、侍郎及本廳郎官次第簽訖,委本廳郎官讨尋公案,會問事節,相度理道,檢詳條貫,筆判雲欲如何施行,次第通呈侍郎、尚書。
若郎官所判已得允當,則侍郎簽過,尚書判準。
應奏上者奏上,應行下者直行下。
即未得允當者,委侍郎、尚書改判,事之可否,皆決于本曹長官。
其文字分付本廳郎官之時,委本曹長官随事大小鑿限,若有稽違,即行糾劾。
委的有事故結絕未得者,申長官展,更不經由仆射、左、右丞。
即改更條法,或奏乞特旨,或事體稍大,或理有可疑,非六曹所能專決者,聽詣仆射、左、右丞咨白。
或其狀申都省,委仆射、左、右丞商議,或上殿取旨,或頭簽劄子奏聞,或入熟狀,或直批判指揮,其諸色人辭狀,并隻令經本曹長官陳過,尚書、侍郎、本廳郎官次第簽押判決,一如朝廷降下臣民所上文字次第施行。
若六曹不為接狀,及久不結絕,或判斷不當,即令經登聞鼓院進狀,下尚書省,委仆射、左、右丞判付本省不幹礙官員看詳定奪。
若本曹顯有不當,即行糾劾。
所貴上下相承,各有職分,行遣簡徑,事務辦集。
」禦史上官均亦奏:「乞尚書省事類分輕重,某事關尚書,某事關二丞,某事關仆射。
」于是三省同進呈:「欲尚書省事舊有條例,事不至大者,并委六曹長官專決。
其非六曹所能決者,申都省,委仆射、左、右丞商量,或送中書取旨,或直批判指揮。
其常程文字及訟牒,止付 左、右丞施行。
若六曹事稍大及有所疑,方與仆射商量。
若六曹施行不當及住滞,即委不幹礙官定奪根究,庶上下稱職,事務辦集。
」從之。
三年閏十二月十四日,诏:「陝西、河東蕃官、蕃兵,三路、廣西、川陝、荊湖民兵及敢勇效用之屬,并隸樞密院,兵部依舊主行。
其餘路民兵,令兵部依舊上尚書省。
應小使臣初補及改轉,并吏、兵部拟鈔畫聞訖,送樞密院降宣。
」 四年,诏以禦史刑房為禦史催案刑房,并掌催督刑部、法寺稽違案牍。
其條限約束并依舊法。
五月九日,尚書省言:「六曹、寺、監吏額并關防約束,欲罷吏籍案,内外役人增減等,止合随處行遣。
應出職而合入流,并直達吏部、都官。
欲罷配隸案,所掌配籍并歸刑部舉叙案。
」從之。
二十八日,尚書省言:「諸州軍奏案過限未報,令禦史刑房專一主行,仍以禦史催案刑房為名。
」從之。
紹聖元年閏四月十八日,诏:「在京官司所受傳宣、内降及内中須索及常行應奉,随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奏。
及類聚月終奏聞指揮,可并令随處覆奏,即本司官親承處分須索。
仍畫所得旨錄奏,請寶奉行。
其官司奏請得旨,非有司所可行者,仍申朝廷覆奏行下。
」 徽宗崇甯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中書省、尚書省送到白劄子:「勘會近降朝旨,講議司限一月結絕罷局。
今來見結絕舊文字。
欲自五月一日後收到文字并送尚書省施行。
其外處合申講議司文字,今後并徑申 尚書省開拆房投下,付逐處行遣。
」從之。
六月二十九日,奉議郎、充講議司檢讨文字、提舉江南西路茶事家安國言:「臣聞古之建國,宮室官府,法天察地,合諸陰陽,考之時日。
帝居仿太、紫,法天也;土圭千裡,浴都瀍澗,察地也;築室百堵,西南其戶,合陰陽也;定中作宮,揆日作室,考時日也。
然而辨方正位之法,非屬之冢宰,無以立極于民。
漢制:九嫔、九卿分治内外官府之事,天子居路寝,九嫔序列東、西,三公處朝堂,九卿前居左、右。
今尚書令公廳、左、右仆射廳乃周冢宰布政之地,謂之朝堂,見處九卿之位;六曹省部分治官府,今據三公之地。
堂正子位,養陰邪之氣,所以陰陽失道,天下異心,朝廷庶政變易不常,宰輔大臣始終無幾,豈皆人為所召,疑由天造使然。
竊聞本省訖工,纔經考落,神宗得唐制尚書省圖按視,已有意改作。
但聖心天事,倚伏至今。
安國僻學旁搜,豈足盡天人之理,論今考古,猶能決耳目之疑。
欲望改修尚書省,伏乞收采施行。
」诏令将作監畫到圖子修蓋。
大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臣僚上言:「伏見去歲六月中因中書省檢會熙甯故事,于尚書省置習學公事官,并依熙甯間條令施行。
臣竊以為神宗皇帝更張法度之初,于中書門下置習學公事官,使習政事,廣論議。
及元豐中,頒行官制,百司庶務既已區别,事歸有司,而所謂『檢正習學』之名,悉已罷去官号。
法制既新于上, 而彜倫庶政日行于下,有典有則,萬世不可加損也。
方陛下遵志揚功,循名責實,習學之官亦何用于今日為此謀者,不過集奔競之徒,為進取之計,由此援引,聚為朋黨而已,非為朝廷至計也。
尚書省政事既已分職于六曹,尚書、侍郎以總之,郎中、員外郎以掌之,各率其屬,而舉邦治,與未行官制不可同年而語也。
為官擇人,則事無不治;倘不擇人,雖增習學,又何益焉。
且前代官制之失也,始因侵紊不止,事去所司,由是實領其職者久之而為虛名。
神宗皇帝已董正治官,令尚書省置習學官,則六曹事務必為習學官所奪,事非元豐舊制。
伏望聖旨減罷施行,非徒官名是正,且有以塞偷薄僥幸之原。
」诏尚書省置習學官指揮更不施行。
政和二年六月三十日,诏曰:「古者官以稱事,事有繁簡,故官有多少。
唐虞建官惟百,夏、商官倍。
迄于成周,王所治,千裡之畿而已,分職率屬,至二千有奇。
因世制宜,鹹克用乂。
朕紹休先烈,獲承百五十年之丕緒,地日以辟,民日以庶,事日以繁,而建官之數,循仍祖宗之舊,逮至于今,員多(辟)[阙]少。
世知以為官冗,而不知多士以甯之美;患事不舉,而不知官少力不任之弊。
乃者有司不深究其本,又減員額,削祿廪,欲省官裕國。
國用無所益,而士之仕者仰不足以事,俯不足以育,朕甚憫之。
在熙甯中,先帝董正治官,嘗诏宮觀置員,縣置丞屬,實在乎是。
繼志廣聲,其可 後乎。
所有宮觀并縣丞并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指揮,後降指揮更不施行。
其餘減罷官阙,可(今)[令]尚書省具合存廢以聞。
」中書省勘會:「除未可複外,将緊切去處,今具諸路州縣等減罷窠阙名色下項:諸路市易兼抵當庫,諸州縣鎮監茶鹽酒稅務,諸縣巡檢兼巡教保甲,洋州通判巡轄馬遞鋪,諸路提刑司準備差使、緝捕盜賊,諸州軍寨主兼巡檢,都監兼巡檢,諸州軍城寨堡鎮兵馬監押,諸州軍縣城堡寨巡檢,諸将部隊将,押隊巡備将領差使,諸州寨主,轉運、經略司指使,陝西城下管勾諸堡官,監鎮兼煙火賊盜,河北諸倉監門,河北、兩浙諸作院,河北、江南諸甲仗、衣甲庫、倉場,兩浙、福建、江南諸州學給納錢糧官及甲仗庫,陝西、河東防城甲仗庫、倉草場,諸州軍并城寨兵馬都監,河北諸州軍都巡檢下指使。
」诏并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指揮複置。
四年四月五日,駕幸尚書省,賜禦筆手诏曰:「尚書政事之本,董正治官,自我烈考。
分職合治,是建六聯。
有彜有倫,小大承式。
揚功述事,在後之人。
比命攸司,考按厥職。
違法廢令,凡以億計。
追惟先志,大懼墜失。
命駕來止,延見庶工。
不匿厥旨,訓迪爾心。
夫粗而必陳者法,推而行之者人。
徒法不能以自行,徒善不足以為政。
其謹爾止,無載爾僞。
以義制事,以公滅私。
無瘝厥官,無怠忽荒政。
修舉憲度,罔有不孚。
則朕克追配于前人,爾亦有無窮之聞。
其或 弗欽,邦有常憲。
」 六月三十日,起複朝請大夫、充徽猷閣待制、京西路轉運使宋升奏:「昨給到印紙曆子,後來接續批書,已及百張。
吏部為系兩制無條出給,今來奉行事皆合批書,乞别行出給。
」诏今後兩制以上并尚書省出給印紙。
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禦筆:尚書省火禁依皇城法。
十二月十四日,度支員外郎許份言:「尚書省(改)[政]令所出,六曹奉行。
自元豐肇建官制,既分厥職,人專其事,給曆書考,以為殿最之法;出谒有禁,以杜請托之原。
今殿最之法既均,而防範之條未盡。
又況六曹法有常守,宜無侵紊。
願诏有司,申明元豐舊制,六曹諸司議事,不得到都省及過别曹。
所冀官各修舉,守職嚴肅。
」從之。
十五日,禦筆:「契勘政和四年九月二日指揮,應内外諸司庫務承受傳宣劄子不候覆奏,系于禦前緊急須索。
《政和令》系海行,自合兼行。
」尚書省檢會崇甯在京通用令,諸受禦筆傳宣(外)[内]降及内中須索,事幹他司者同。
随處覆奏,得旨奉行。
即本司官親承處分,仍錄旨具奏,請寶行下。
其非有司所可行,或事幹他司,并官司奏請得旨者,并申中書省、樞密院奏審,禦筆行訖具奏。
前後指揮,并沖改不行,隻申明舊條行下。
添刑名:應覆奏而不覆奏者徒二年,吏人配鄰州;不應覆奏而辄奏者杖八十,吏人杖一百。
政和海行令系見行諸事應立法及敕、律、令、格、式文有未便應改者,具利害申所屬審度。
志非懷異、事 務曲當者,申尚書省或樞密院。
事不可分者,并申省下文。
應申而不可分者,準此。
即面得旨若一時處分,應着為法及應沖改條制者,申中書省或樞密院待報。
即承傳宣内降若須索及官司親承處分,或奏請得旨,仍畫所得旨,審奏奉行。
又檢會政和四年九月二日敕節文,大理卿侍其傳等劄子:「措置應内外諸司庫務承受傳宣劄子,如系禦前緊急須索,候降到劄子,依條覆奏,月日申所隸省寺檢察。
臣等措置,乞減去『不候覆奏』字。
」诏傳宣内降應覆奏,應附傳宣使臣而不附奏者徒二年,不以赦降、去官失減。
诏依已得指揮。
宣和七年正月十八日,诏:「祿以養廉,古之道也。
今士立身自公,仰不足事,俯不足育,遂懷饑寒之憂。
蓋自比年以來,上無至公之心,下無自弊之俗。
爵祿與舍,仕任高下,悉出私意。
士有十年不調,有累仕一官,差使不均,遂至流落失所,朕甚憫焉。
可令尚書省下吏部取索。
應已授被改、欲赴被罷及待次累年者以聞,當随材選用,以稱好賢樂士之意。
」 六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恭禦筆處分,敦本節用,以纾民力,以裕邦财。
爰命有司,各具可以裁減事目以聞。
執事之人但當欽承德意,體國究心,明具元豐舊制若幹、今日增添實數若幹來上。
至于斟酌裁處,當聽睿斷。
近已限滿,各有案牍。
訪聞百司庫務等處多稱别無裁減事節。
元降指揮既令各具,則所隸官司供具虛實, 盡與未盡,竊慮六曹不肯任責。
夫裁浮冗而抑僥幸者,政之大本;樂因循而惡檢繩者,人之常情。
六曹既隸寺監百司,則自當一一取索核實,以助經畫。
若不更令逐部結罪保明,臣恐猾胥奸吏牽于自營,彼此蔽蒙,或有漏落不盡,卻緻幸免不均,有妨裁定。
伏望(時)[特]降睿旨,詳酌施行,庶幾國用完實,不至仰贻聖慮。
臣愚區區,惟陛下采擇。
」尚書省檢會:「六月二十一日奉聖旨:六曹、寺、監、諸司庫務、局、所等處具到裁減節目事,差都司官核實,具有無未盡聞奏。
」诏依,令六曹取索,結罪保明聞奏。
仍令都司依已降指揮核實。
欽宗靖康元年十二月十五日,尚書省火。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都司左右司 都司左右司 【宋會要】 《神宗正史職官志》: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各一人,正六品;左司員外郎、右司員外郎各一人,從六品。
掌受付六曹諸司出納之事,而舉正其稽失,分治省事。
左司治吏、戶、禮、奏鈔、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鈔房,而開拆、制敕、禦史、催驅、封樁、知雜、印房則通治之。
凡文書至,注月日于牍背,付所隸房訖,拟所判赴仆射請筆,然後授之有司。
初,于都司置吏設案,而議者謂台郎宰掾不當自為官司,遂随尚書省諸房分治所領之事。
惟置手分、書奏各四人,主行試補省吏及校定都事以下功過。
神宗元豐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尚書省乞都司置禦史房,主行彈糾禦史察按失職,并六察殿最簿。
從之。
六月十七日,右司郎中楊景略乞左、右司官依樞密都承旨例禁谒。
從之。
景略又嘗言:「尚書郎有非才望者,乞令長官舉不放上或門止故事。
」從否阙。
二十五日,诏:「廢罷監牧縻費封樁錢,令樞密院承旨司專根究主領。
餘應封樁錢物,令尚書都司取索,置簿拘管。
」初,中書嘗差堂後官置簿,掌封樁錢。
至是官制既行,乃分隸焉。
七月二十一日,朝散郎、守尚書左司郎中吳雍直龍圖閣、河北轉運使。
都司出使除職自此始。
元佑元年四月,範子奇、 範純粹自左、右司出為河北、京東轉運使,皆用雍例除直龍圖閣。
十月十七日,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