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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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省吏額。
見管四人,欲減守阙守當官一名。
從之。
四月七日,诏中書門下省檢正房以「所」稱呼。
八年五月十九日,诏都(承)[省]檢正、左右司檢詳、編修,每日依六曹郎官法通輪宿直。
如遇次日朝參等日分,仍免期集,及報禦史台、合門照會。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檢正所減親事官一人,白直兵士二人,雜役兵士二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诏:「付下封事可令檢正都司逐一看詳,有合施行事件,開具申尚書省,亦庶幾求言不為虛文。
」《大典》卷一萬九百四十四。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裕民局 裕民局 【宋會要】 徽宗重和元年十二月十二日,中書省言:「奉禦筆, 就 校正所置裕民局,差下項官:太師蔡京充提舉官,徐處仁 充詳定官。
參詳官三員,先次差朝散郎韓昭。
檢讨官五員,先次差承 議郎、通判永興軍崔陟。
檢閱文字官二員,管勾 諸司〔走〕馬承受,就校正所已差官。
」先是,延康殿學士、醴泉觀使徐處仁 對便殿,上訪以天下事。
處仁對:「天下大勢,在兵與民。
今水旱之 餘 ,賦役繁重,公私凋弊,兵民皆困。
及茲尚可為,過是将有不勝圖者。
」上驚思久之,曰: 「非卿不能聞此。
」明日,除侍讀,校正内經詳定官。
進讀罷,上特留與前語。
處 仁奏:「天下猶一家,方其子孫衆多,則當務節儉為長久。
今皇子、皇女勝衣, 占 祥歲月相繼。
昔文王百斯男,唐有百孫院,雖未及之,不可不慮。
」 上曰 :「然已幾類是矣,可若何」乃言:「周以冢宰制國用于歲之杪。
宜會朝廷一歲财用之數 ,量入以為出,節浮費,罷橫斂。
百姓既足,軍儲必豐,振兵裕民 ,無大于此。
」上稱善。
既退,降手诏,略曰:「國有定法,吏猶廢弛,況無法者,卿可以聞 。
」處仁具奏其事。
有诏置局讨論振兵裕民之法,号裕民局。
設五庫 以總一歲财用出納,而用事者不悅矣。
十四日,延康殿學士、充醴泉觀使、兼侍讀徐處仁奏:「臣準禦筆立法下項:臣看詳敕令,意義該括詳備,然議法之初,本局合有條具畫一約束事件不少。
兼恐諸路官吏未遽通曉,欲乞行下,自重和二年秋料為頭施行。
仍令監司守貳先次看詳敕令二法,并裕民劄子事理,如有疑惑,并許申明。
及有所見利害,亦許實封奏聞,送裕民局具進呈。
庶幾下情通達,法成令具,惠施無窮。
」诏:「依奏。
諸折變、支移、和買者,前一月計本路豐歉、物價貴賤、所出多寡。
各随貴賤多寡之實,貴則量減納錢或物,賤則納本物。
若先賤後貴、先貴後賤,聽改。
諸折變、支移、和買,不計豐歉貴賤多寡者杖一百,官吏勒停,永不叙為為:疑誤。
。
以貴為賤、以賤為貴及多寡豐歉不實者加一等,官吏編管千裡,并不以去官、罷役、赦降原減。
」 十九日,延康殿學士徐處仁奏:「臣今續具到裕民局參詳檢讨官職位姓(民)[氏]下項:參詳官一員,乞差中奉大夫、直秘閣、新知梓州孫漸,見在京。
檢讨官二員,一員乞差奉議郎、秘書省校書郎艾晟,一員乞差奉議郎、新授襲慶府儀曹榮灏,見在應天府。
」從之。
宣和元年正月六日禦筆:徐處仁差知揚州。
先是,上命處仁見太師蔡京。
京欲複行夾錫錢于中州,處仁答曰:「夾錫錢第可行于關陝耳。
」又問:「朝臣有欲動搖吾所立法者,何以制之」答曰:「崇甯立法,至今垂二十年,流弊多矣。
如學校禮樂之類,固當更張裁損,随時自改,則人無間言。
」京不樂。
于是言者攻之,乃罷局,出知揚州。
二十八日,罷裕民局。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谏院 谏院 【宋會要】 谏院舊常以兩省官一員判院事,其員有左、右谏議大夫、司谏、正言。
天禧元年,诏别置院。
《兩朝國史志》谏院:知院官六人,以兩省官充,掌供奉谏诤。
凡朝政阙失,大則廷議,小則上封。
由它官領者,帶知谏院,由左、右司谏、正言供職者則否。
正言、司谏亦有領它職而不與谏诤者。
驅使官二人。
中興之初因舊制,設左、右谏議大夫、司谏、正言,屬門下中書後省。
建炎三年,诏不隸兩省,别置局于後省之側,許與兩省官相見議事,以登聞檢、鼓院專隸焉。
太宗雍熙五年二月,诏曰:「補阙拾遺,位居谏省,榮踐清華之列,是為獻侍之臣。
朝廷之得失須論,刑政之煩苛必舉。
睠茲職業,寄任非輕,上則輔大臣此句當脫一「宰」字。
,次則公卿庶尹,曆朝選任,何莫由斯。
苟或但務因循,止思慎(點)[默],忠言谠議,寂寥無聞,有乖申諷之規,曷副建官之意。
宜更舊号,特立新名,庶明立制之文,鹹勵匪躬之節。
其左、右補阙宜改為左、右司谏,左、右拾遺宜改為左、右正言。
」太宗欲令谏官修其職業,故改其官号,特降是诏以申明。
淳(熙)[化]五年三月,帝以三司判官多不守本職,拜疏言事悉非濟要,召總計使陳恕令曉谕,各揚其職。
三司判官、左司谏張觀上章,雲「臣是谏官」,兼述拾遺、補阙之官,是唐時武後所置,相循授任,二百餘年。
方自聖朝,載新名目,言責之重,與古無殊。
帝曰:「朕苟拒谏,四海亦當共知,固不曾令兩省谏官不言時務。
且(設)[谏]官之設,自古有之,仲尼所謂天子有争臣七人是也。
今張觀乃以武後妖亂之代比方朕躬,援引如此,迨無人臣之禮也。
」即出觀知道州。
至道二年二月,宰臣因對言:「台省谏官不可令與他官循資選授,諸科舉人及無出身人亦不合在除授之限。
唯登進士第及器業有文學者可膺是選。
」帝曰:「朝廷清望名,亦當擇材而授,不可易也。
」 真宗鹹平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樞密直學士馮拯等言:「看詳秘書丞陳彭年奏,乞依《六典》員數,(至)[置]谏議、司谏、正言為便。
」真宗谕宰相曰:「今後凡求谏官,并須精擇。
」 景德三年三月,诏曰:「國家方闡化源,大開言路。
(及)[乃]眷争臣之選,實為侍從之先,當此虛懷,曾無谠議,豈詢求之未至,但循默以相高。
既虧賽谔之稱,莫副詳延之意。
遂使在廷之列,備陳曠職之言。
将警因循,爰申戒谕。
左、右谏議大夫、司谏、正言鹹預軒墀之列,是為耳目之官。
所宜竭節箴規,悉心獻替,彌封阙漏,啟迪聰明,成予納(議)[谏]之風,顯爾匪躬之操。
至若言皆詣理,事可濟時,當議必行,特加懋賞。
其或尚思杜口,罔愧素言叉,必正典章,用懲弛慢。
告于有位,知朕意焉。
」時直集賢院任随上疏曰:「陛下焦勞庶政,開求谏 之路,而谏議大夫、司谏、正言數員,但充位屍祿而已,請申甄(出)[黜]之典。
」帝覽而嘉之,故有是诏。
他日,又謂輔臣曰:「近诏谏官、禦史各令舉職言事。
昨右正言陳彭年請條制貢院複宏詞科,采擇經術士。
侍禦史 賈翺使還,言宿州買绫擾民,此皆可采。
中書宜籍記之,自彭年、翺為始。
」 天禧元年二月七日,诏曰:「朕大庇蒸民,隆興至治,彌綸阙政,交屬于庶僚;寤寐思規,屢班于明诏。
雖增虛伫,未協翹思。
夫谏诤之臣,本期述嘉謀而矯狂;風憲之任,亦當遵直指而繩愆。
既列清班,宜傾亮節。
傥緘默而自肆,諒考績而曷觀。
況朕躬覽萬機,親披封奏,詳延百執,素靡漏言。
舉職公,有何所避,保身箝口,(拒)[讵]至于斯。
将戒慢官,先伸誕告;仍旌優異,以勸傾輸。
自今兩省置谏官六員,禦史台除中丞、知雜、推直官外,置侍禦史以下六員,并不兼領職務。
每月添支錢五十千,三年内不得差出。
其或诏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賞踰制,誅求無節,冤濫未伸,并仰谏官奏論,憲臣彈舉。
每月須一員奏事。
或更有切務,即許不依次入對。
雖言有失當,必示曲全;若事難顯行,即令留内。
但不得巘為朋附,故作中傷。
其谏官仍于谏院或兩省内選擇廳事,量置什器祗應。
候(反)[及]三年,或屢有章疏,實能益,特越常例,别與升遷。
或職業無聞,公言罔,移授散秩,仍遣監臨。
」時帝謂宰臣曰:「去秋螟蝗,因自内省,天下至廣,豈民政(存)[有〕阙〔耶]。
比聞浮議,謂朝廷當容納谏诤。
殊不知每聞言事,莫非虛懷聽受。
然中外未悉。
且朝士中負才識者非少,直言谠論,夫豈無人。
然所以官,尤須謹厚端雅之士。
至于用心浮薄、為行比周者,朕不取焉。
」遂以劉烨、魯宗道充是選。
六月,上封者言:「伏見召太常博士許式、武定基,欲擢升台省。
伏緣曲台博士若踐谏垣,即拜司谏。
唐之拾遺、補阙,非髦秀英偉之士,罕聞輕授。
臣與式等既無素嫌,又非熟識,正為朝廷重惜名器。
式 等雖無谏臣之體,必有幹事之能,方預嚴召。
如臣言可采,望改一郎曹,優與〔外任〕,幸甚。
」帝曰:「式等雖無詞藻,然皆勤幹,朝行中多所稱薦耳。
」既而止進秩,升其差使。
七月,右正言劉烨等言:「自來每有奏疏,準例于合門通進。
今後或有封事,乞于通進司進入。
」從之。
二年二月,劉烨等又請自今有公事上殿面奏。
從之,仍令前一日具名以聞,俟報入奏。
閏四月,诏:「自今谏官、禦史上章,除合用文飾外,仰具所見利害事狀。
如事理稍多,即具劄子件(片)〔析〕以聞。
」 三年六月,屯田員外郎、主判三司開拆司範雍言:「自今谏官、禦史兼他職者,望令仍舊舉職,及乞增置谏官。
」帝令别選人充谏官、禦史。
仁宗天聖元年四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自古以來置谏官、禦史者,所以防臣僚不法、時政失宜,朝廷用之為紀綱,人君視之如耳目。
先帝憂勞庶 政,思聞谠言,特下诏書,舉行舊典,置谏官、禦史,更互言事,深有益。
一二年間,執政之臣巘所畏忌,優加任使,因使罷之。
累曾上言,複乞差除,中書終不複差。
蓋臣寮不務公忠,懼其糾舉,是緻頻年已來,貴近之臣多違憲法,比至彰敗,已損紀綱。
伏望陛下常振朝綱,廣開言路,深防回邪,或生蒙芘,複置谏官、禦史三五員,令其察臣下之非違,言時政之得失,防微杜漸,無出于茲。
」遂诏翰林學士已下同罪,各〔舉〕太常(太)博士已上官一員,須公正清直之人,具(各)[名]以聞。
八月二十三日,谏院言:「本院印舊以龍圖閣直學士馮元主判,今複置左正言劉随等,合送本官。
」從之。
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權三司度支判官、右正言陳執中請罷職(讨)[計]庭,專谏省。
诏俟陳琰使還如所請,仍給谏院俸。
十年七月二十七日,禦史知雜陳執中言:「近以舊門下省充谏院,乞選差臣僚主判。
」诏谏院印并公事令石中立兼權管勾。
明道元年七月辛卯,以門下省為谏院,徙舊省于右掖門之西。
自先朝除谏官,而未嘗置谏院。
謂太宗端拱元年改左、右補阙為左、右司谏,左、右拾遺為左、右正言也。
及陳執中為谏官,而屢請之,置谏院自此始。
宋承五代之弊,官失其守,故官、職、差遣離而為三。
今之官裁用以定其奉入(文)〔爾〕,而不親職事,谏議大夫、司谏、正言皆須别降赴谏院供職者,乃曰谏院官。
明道二年六月七日,知谏院孫祖德言:「乞下合門,凡遇前殿殿坐日,許臣上殿奏事。
」诏依天禧元年二月七日指揮。
景佑三年八月二十九日,禦史知雜姚仲孫言:「國家開谏诤之路,谏議大夫居谏官之首,豈可以年勞覃慶序遷。
今已員多,恐數年之後又倍于今。
」诏今後遇合改轉,具履曆職任資序取旨。
慶曆三年八月,知制诰田況言:「有唐兩省自谏議大夫至拾遺、補阙共二十人,每宰相奏事,谏官随而入,有所阙失,實時規正,其實皆中書、門下之屬官也。
今谏議大夫無複職業,自司谏、正言、知谏院皆遺、補之任,而朝廷責其言如大夫之職矣,而地勢不親,位序不正,在朝廷間與衆人同進退,非所以表顯而異其分也。
今筦庫冗散之吏尚赴内朝,豈谏诤之臣不得日奉朝請臣前在谏院,每聞一事,皆諸處來問。
比及論列,或至後時。
今若令谏官得奉内朝,則可以日聞朝廷之事矣。
兼王素、歐陽修、(秦)[蔡]襄皆以它官知谏院,居兩省之職,而不得預其列,于體未便。
欲乞今後并令綴入兩省班次,所貴名體相稱,副陛下選求之意。
」诏送兩制詳定。
學士承旨丁度等參詳:「規谏之官,号清望之選,宴閑紬繹,最為切近。
欲乞今後比直龍圖閣及修起居注例,令每日赴内朝。
」從之。
四年八月,诏自今除谏官(母)[毋]得用見任輔臣所薦之人。
十一月十三日,诏如先朝置谏官六員,餘依天禧元 年。
五年二月十八日,左正言錢明逸言:「合門儀制,每日上殿不得過三班。
緣三司、開封府日有公事上殿外,隻有一班。
若有審刑院或大兩省已上班次,即其餘并皆隔下。
且谏臣職在谏诤,(太)[大]抵言朝政得失。
诏令賞罰稍稽頃刻,則事涉已行,随而更張,國體非便。
欲乞今後谏臣有本職事求對,雖已有三班外,亦聽上殿敷奏。
」從之。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谏官自今除朝參外,非公事不許出入請谒。
五月一日,禦史知雜李兌奏:「谏院舊無條制,不私私谒上「私」字疑誤。
,及有帶館職臣僚并尚省差谏院者,其起居、橫行,并隻在百官幕次交雜。
乞應但系谏院供職臣僚今後一依台官例,除朝參,非公事不得亂出入及看谒。
所有起居、衡行并諸處集會,乞于兩省台官例近别設幕次例:疑誤。
。
其序班立,即自依本官本品。
」從之。
十二月,知谏院王(質)[贽]言:「谏官例不與臣僚過從,今請除二府不聽谒外,其兩制官并聽往還。
」從之。
皇佑元年七月五日,知谏院錢彥遠等言:「本院除賜到九經、三史、《冊府元龜》外,别無書籍。
乞于國子監應見管印本書籍除本院已有外,其餘自九經正義、子史傳記下至今文各賜一部充公用,及三(管)[館]、秘閣見管四庫書籍特許供借。
」诏:國子監院本院已有外,更賜與九經正義、曆代史書、諸子書、今文。
(具偕)[其借]館閣書,以有條約不許。
十三日,谏院言:「本院谏官二員,從人至少,又緣班次在知雜禦史之上,若出入過為削弱,慮辱國體。
乞援昨來三院禦史例添人從。
」诏谏官每員添差街司從人二人、神衛剩員二人。
至和二年五月,诏台谏不許相率上殿。
時中丞孫抃等與谏官同乞上殿,有違近制,乃令輪日入對也。
嘉佑元年十二月一日,右司谏呂景初言:「伏诏書,今後雖遇辰牌,嘗留一班,令台官上殿。
欲望谏官同此。
」從之。
英宗治平元年五月六日,知谏院司馬光等言:「本院舊有國子監所印書籍粗備,惟阙《唐書》。
以國家政令多循唐制,得失之監近而易行。
臣等備位谏臣,職在獻納,考尋前載,旦夕所資,乞依學士、舍人院例,特賜新修《唐書》。
」從之。
三年三月,诏左谏議大夫、天章閣待制、兼侍讀李受赴谏院供職。
《神宗正史職官志》:左、右散騎常侍〔各〕一人,正三品;左、右谏議大夫各一人,從四品;左、右司谏各一人,正七品;左、右正言各一人,從七品。
同掌規谏諷谕,凡朝廷有阙失,大事則廷诤,小事則論奏。
神宗熙甯八年五月,金部員外郎、直集賢院、同知谏院範百祿言:「竊聞近令谏官綴左省班,續準禦史台關報,令臣歸本官班叙立。
伏以謀其政者必在其位,今修起居注行起居舍人、起居郎事,直舍人院行中書舍人事,同知谏院行司谏、正言事也。
國朝兩省官不必正員,苟行其事,必立其班,所以明職分而勵官守也。
今修起居注、直舍 人院則綴小兩省班,同知谏院則绌而不與,非明職分、勵官守之意。
」诏今後特令綴兩省班。
元豐三年八月十日,上批:「同知谏院黃顔向以疾病,精神頓弊。
自居谏職,無所建明。
可罷知太常禮院、國史院編修官。
」 九月一日,知谏院蔡卞請應差除及改更事并令封駁司關報谏院。
從之。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初以通直郎、監察禦史王桓為右正言。
十月六日,初以朝請郎、試中書舍人趙彥若為右谏議大夫。
八年哲宗已即位未改元八月二十二日,右谏議大夫孫覺言:「官制事目格子,左、右谏議大夫,左、右補阙、拾遺,凡發令舉事有不便于時,不合于道,大則廷議,小則上封。
若賢良之遺滞于下,忠孝之不聞于上,則條其事狀而薦言。
」從之。
二十八日,門下省言:「中書省申明,谏議、司谏、正言合通為一法。
凡有所見,并許論奏。
欲送中書省申明行下。
」從之。
十月十二日,诏仿《六典》置谏官,具其所置員以聞。
十六日,诏:「尚書、侍郎、給、舍、谏議、中丞、待制以上各舉堪充谏官二員。
」初,中旨除範純仁左谏議大夫,唐淑問左司谏,(先)[朱]光庭左正言,蘇轍右司谏,範祖禹右正言,令三省、樞密院同進呈。
太皇太後問此五人何如,執政對協外望。
章惇曰:「故事,谏官皆令兩制以上奏舉,然後執政進拟。
今除目從中出,臣不知陛下從何知之,得非左右所為,此門不可浸啟。
」太皇太後曰:「此皆大臣所為,非左右也。
」惇曰:「大臣當明揚,何以密薦」由是呂公着以範祖禹、韓(鎮)[缜]、司馬光以 範純仁親嫌為言。
惇曰:「台谏所以糾繩執政之不法。
故事,執政初除,親戚及所舉之人見為台谏官者皆徙它官。
今皇帝幼沖,太皇太後同聽萬機,當動循故事,不可違祖宗法。
」光曰:「純仁、祖禹作谏官,誠協衆望,不可以臣故妨賢者進,臣甯辭位。
」 惇曰:「缜、光、公着必不至有私,萬一他日有奸臣執政,援此為例,引親戚及所舉者居台谏,蔽塞聰明,非國之福。
純仁、祖禹請除它官,仍令兩制之上各得奏舉。
」故有是诏。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十八日,三省檢按上殿班,禦史中丞同侍禦史或殿中、監察禦史一員;谏議大夫同司谏或正言一員。
今禦史台見阙侍禦史,谏官見阙左谏議大夫。
诏:「禦史台不限禦史中丞、侍禦史、殿中、監察禦史,谏官不限同省分省,谏議大夫、司谏、正言各并許二人同上殿。
」 十月七日,右司谏王觌言:「谏官職事,凡執政過舉,政刑差謬,皆得彈奏。
雖在中書後省供職,不可比中書其它屬官,得與執政相見。
欲乞今後中書舍人暫阙,不許差谏官兼權。
」從之。
先是,中書批狀令觌兼權故也。
二年八月二日,朝奉郎、右司谏賈易知懷(洲)[州]。
以言事失當,故黜之。
三年六月八日,诏左、右司谏、正言、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以升朝官通判資序實曆一年以上人充。
四年七月十二 日,左谏議大夫兼權給事中梁焘言:「右谏議大夫範祖禹除中書舍人,伏望詳酌,令祖禹且依舊供職。
」而祖禹亦請追還告命。
诏從之。
六年三月四日,中書舍人鄭雍言:「左司谏楊康國除吏部員外郎。
按(政)[故]事,台谏官言事稱職,甚者不次進擢,其次亦叙遷美職。
或缪妄不職,則明示降黜。
今康國除員外郎,謂以稱職而遷,則員外郎在司谏之下;謂以妄言而黜,則未見降黜之因。
」诏楊康國改為郎中。
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左司谏虞策言:「獨員乞依例與禦史台官一(貞)[員]同上殿,仍乞自後谏官獨員準此。
」從之。
八年,诏執政官親戚不除谏官。
紹聖三年七月十五日,三省言:「近沈铢辭右司谏,已得請。
複阙右司谏,未敢具除(同)[目]。
」上曰:「且阙之。
方選其人,雖暫阙,未有所妨。
或誤除,殊為害也。
」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十月十二日,臣僚上言:「契勘言事官職在獻納,合要見中外事件的實以聞。
朝廷緣自來除改事件及差除,許令六曹報谏官案外,即未有條法許令中外官司取索文字及會問事件,緻其間合論列之事無由備知,亦不敢止憑詢訪,(使)[便]以為實,顯于言職大有妨阙。
伏望聖慈特賜指揮,許令兩省谏官于中外官司取索會問事件。
」诏今後谏官案許關牒台察,取索文字。
崇甯元年八月二日,臣僚上言:「伏見先有臣僚上言,應兩省谏官合知事件,乞于諸處官司取索照會,所貴論列得實,上副陛下求治之意。
續準朝旨,令關牒台察,取索文字者。
切以谏官所論,所以獻納天子也。
今來未達天子,先報台屬,其不可一也;有事幹急速而遂成留滞,其不可二也;有理合周密,而遂成漏洩,其不可三也。
以三不可而必關牒台察者,前日用事者之私意也。
蓋大臣苟為公,唯恐人之不聞見也;苟不為公,唯恐人之聞見也。
以其唯恐人之聞見,故其用意沮格如此,豈聖朝開廣言路、務資獻納之意哉!臣欲乞今後谏官應有合知事件,更不關牒台察,并許直于諸處取索,量行照會。
其被受官司,仍須畫時供報,不得隐匿漏落。
所貴人情利害周知,政事得失備見,而陛下視聽加廣矣。
」貼黃稱:「竊見朝廷每緣一事,暫置一局,其有合知事件,尚許直行取索照會。
今來谏官職在獻納,天下之事宜無不知,而反取索照會,複此物礙,理屬未安。
」诏從之。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都省勘會:「台谏雖已分定所言職事,竊慮未至明白。
除已降朝旨合遵守外,欲更申明行下。
(課)[谏]官職在拾遺補阙,凡朝政阙失,悉許論奏,則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任非其人,事有失當,皆得谏正。
台官職在繩愆糾缪,凡百司稽遲,悉許彈奏,則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
」從之。
政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耳目之寄,台谏是司。
今言者不沽激 以徼名,則畏避以趨利。
或陰交貴勢,顯比近習,職所當糾,縱而弗治。
(盛)[甚]則俛首附麗,黜鼓鼓舌诋訾此句疑有誤。
以此觀望而取世資,何所賴焉朕宵(肝)[旰]圖治,懔乎以聽言為難。
有言責者,宜直道而行,必核是非,(母)[毋]憚大吏,(母)[毋]溺舊習。
」 欽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六日,诏:「台谏者天子耳目之臣,宰執不當薦舉,當出親擢,立為定制。
」 六月一日,诏:「朕惟頃者谏省虛位,藥石不聞,肆求忠谠直諒之士,以備谏诤之列。
朕既虛心無諱,凡爾谏臣,義當自竭。
自今朕躬阙失,其悉心直論,勿隐勿避,必求實是,以稱朕好直求助之意。
」 高宗建炎三年三月六日,诏:「台谏員阙甚多,令侍從官公共薦舉堪充台谏二員。
」 六月十日,诏谏院依祖宗法。
七月十五日,诏谏院不隸門下中書後省。
十月二十八日,诏:「谏議大夫富直柔遇事敢谏,謀國盡忠,其所建陳,皆合大體,艱難之中,賴其獻替,以裨朕躬。
可特轉一官,報行天下,使知朕優賢納谏之意。
」 四年十月四日,宰執進呈谏官論列、監司體量公事滅裂等事,上天顔怡悅,顧謂範宗尹等曰:「近來谏台無有一日無章疏,亦未嘗放過一事。
」趙鼎曰:「陛下開廣言路,獎拔言官,是以人人得盡言無隐,此朝廷美事也。
」 紹興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右司谏方孟卿言:「谏官自來于中書、門下省置廳事,蓋兩省朝廷政令所自出,祖宗以谏官居之,不無深意。
切見行在谏省雖許于皇城内建置,緣未有指定去處。
見今踏逐民間屋宇,凡朝廷設施任用,委是不獲實時預聞。
」诏:「候移(惏)[跸]臨安,于都堂相近置局。
」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台谏言事官,系非時上殿,不合在輪對條具之數。
」先是,降手诏,内外侍從、省台職事官等,限半月各述所職利害,條具以聞。
及應行在通直郎以上輪對。
台谏狀:「勘會言事官遇有時政利害,并系非時敷奏,恐不合在輪對條具之數。
」故有是诏。
十二月十五日,合門言:「右谏議大夫徐俯面奉聖旨,今後凡遇有合奏禀事,并不拘早晚及假日請對。
勘會臣寮内殿奉事,即不屬合門引班。
今來本官不拘早晚及假日請對,合門即無似此體例。
」诏遇内殿日有急速事,令入内内侍省引對。
四年七月十三日,臣寮言:「近來谏院遇全阙官,印記掌于胥(史)[吏]不便。
乞今後谏院全阙官,印記權令中書門下後省寄收,其谏官職事并不幹預。
若省劄關牒之屬,每日類聚,用印封記,候除到谏官日開拆書押,庶幾有所關防,不緻漏洩散逸。
」從之。
十月二十二日,诏:「車馬進發,令谏院船次後省泊。
」從司谏趙霈請也。
先是,降诏進發建康,故有是請。
五年五月十八日,诏:「左司谏趙霈論奏,深得谏官之體,可轉一官,賜紫章服。
倘令尚書省将所奏修寫成圖進入倘:疑誤。
。
」霈疏曰:「安不忘危,治不忘亂,安危治亂之機,相為倚伏。
陛下承列聖之 丕基,适丁陽九之厄運,九年于茲,秣馬勵兵,而士氣始振;興(襄)[衰]撥亂,而武志方伸。
天時既至,人事已極。
比者皇威奮張,寇戎遠遁,已肇中興之業,天其或者殆将悔禍,使至于治安乎。
茲者銮輿言還,天人和悅,遠迩乂甯,所謂安危治亂之機,正不可一日忘也。
漢光武初定天下,馮異 來朝,诏曰:『倉卒,蕪蒌亭豆粥,虖沱河麥飯。
』異頓首曰:『願國家無忘河北之難,小臣不敢忘中軍之恩。
』唐太宗既平高昌,魏(證)[征]舉小白無忘在莒之事以戒之。
帝曰:『朕不敢忘布衣時,公不得忘叔牙之為人也。
』臣亦願陛下無忘親征時,臣亦無忘扈從時,則治安可保,恢複可期矣。
伏望益轸聖慮,載擴遠圖,知燕安不可懷,則前日跋履之勞不可忘也。
知恺樂不可極,則百日(霄)[宵]旰之憂不可忘也。
知前日倉卒之警,則備禦之策其可忘乎知前日饷饋之艱,則理财之道其可忘乎臣于此當念扈跸之勤,殚報國之誠,指陳得失,庶幾上下共享治安之美。
」上嘉之,故有是命。
六年四月十八日,谏議大夫趙霈言:「伏聞近者中書舍人任申先繳奏沈與求詞頭,謂台谏朋附。
臣等備數言路,皆(州)[出]親(推)[擢],初無先容之助。
而申先公肆诋誣。
臣等見各居家待罪。
」诏申先除集英殿修撰、在外宮觀,趙霈等日下供職。
九年七月十六日,尚書省劄子:禦史中丞廖剛言:「切緣台谏官日逐上殿,系敷奏本職公事,即與其餘官奏對事體不同。
欲乞今後台谏官遇登對,止具有無所得聖語,應記注者依條關中書門下後省外,免申合門『别無僥求』文狀,所貴得體。
」從之。
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诏曰:「台谏風憲之地,振舉紀綱,糾逖奸邪,密贊治道。
年來用人非據,與大臣(支)[為]黨而濟其喜怒,甚非耳目之寄。
朕親除公正之士以革〔前〕弊,繼此者宜盡心乃職,惟結主知,無更合黨締交,敗亂成法。
當謹茲訓,毋自贻咎。
」右正言張修乞刻石于禦史台及谏院,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五日,谏院狀:「見管吏額法司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一人,守當官一人,守阙守當官二人。
今将法司右修職郎蕭着一人裁減,發遣歸部,乞依省罷法施行。
」诏依。
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方今多事,理宜博謀。
侍從、兩省官每日一到都堂,遇合關台谏者亦許會議。
」 幹道三年五月十一日,上宣谕宰執曰:「昨批韓曉奏狀,知随州林薿放罷,如此處置莫是」。
颙奏曰:「臣昨見言者論罷韓曉,臣知林薿陰遣其家屬來行在,納短卷于台谏。
臣昨見言者陳令,陛下批出,可謂明見萬裡之外。
」陳俊卿奏曰:「近日此風頗盛,惟其巧造言語,以陰中傷,是使監司不敢按郡守,郡守不敢按縣官,臣嘗見之。
」上曰:「此風誠不可長。
朕方欲手敕戒谕台谏。
」 十一月十九日,中書、門下後省、谏院狀:「契勘兩 後省、谏院人吏依條年十六聽系籍,二十以上許試。
兩經試中,方補守阙守當官。
遇有阙,依名次遞趱,直至令史。
又實滿四年以上及五年,合行解發補官。
即是七年十以上疑誤。
,委是年限久遠,别無寸進。
緣當時省記法内無許比換副尉之文,遂于紹興二十六年九月内申明畫降旨揮,依六曹、寺、監,許行比換。
後來于紹興三十二年三月内,卻将兩後省、谏院與進奏院一例衮同,不許比換。
伏禦史台察案後推書吏于隆興元年三月内申明許行比換了當,兩省、谏院近具申請,刑部勘當,依六曹、寺、監年限,用抵保比換,别無違礙。
竊緣兩後省、谏院系與禦史台、六曹一體官司,獨無比換,委是不均。
今來即無僥冒,蓋欲補圓條法。
」從之。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谏院狀:依指揮并省吏額,見管七人,欲減二人。
從之。
五月二十八日,诏:「舊制設兩省言路之臣,所以指陳政令得失。
給舍則正于未然之前,台谏則救于已然之後,故天下事無不理。
今任是官者往往以封駁章疏太疏,憚于論列,深未盡善。
自今後給舍、台(見)[谏]凡封駁章疏之外,雖事之至微,亦毋緻忽。
少有未當,可更随時詳具奏聞,務正天下之事。
」 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谏院申:「契勘本院應幹施行(反)[及]論列陳訴等文字,合要檢照條法,取索參用,不可時暫阙少谙熟舊人。
所有本院吏額内點檢文字一名,昨畫降旨揮,勒留出職人新差監福州福清縣海口鹽倉蕭着充。
今竊見禦史台、秘書省等處将出職人不妨注授存留,依舊祗應。
欲望朝廷依逐處體例及本院昨存留蕭着例,将見存留點檢文字孫紹先不妨注授勒留在院祗應。
候以次人出職,依此注授攢替施行。
」從之。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谏院減守阙守當官一人,雜司事故更不作阙。
以(農)〔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
故有是命。
十五年正月八日,诏複置左、右補阙(實)[拾]遺。
先是,林粟劄子論谏官侵行禦史之事,至于箴規阙失,寂然無聞。
願仿唐舊制,置左、右補阙、拾遺各一員,皆三年為任。
仍乞面加訓谕,以遺、補為名,不任糾劾之職。
上出以示宰執曰:「林粟此說甚當。
朕每欲增置谏員,但以言官多任意論人,凡台谏初除,人已逆揣其必論某人,既而果然。
若谏官止于規朕過舉、朝廷阙政,誠合古人設官之意。
卿等宜考前代興置本末以聞。
」至(于)[是]王淮等具《唐六典》所載與本朝舊制進呈,上曰:「朕樂聞阙失。
若谏官專務規正人主,不事抨彈,雖增十員,亦可。
」于是複置此阙。
二月七日,敕令所言:「檢準(紹)[雍]熙(二)[五]年二月诏:左、右補阙宜改為左、右司谏,左、右拾遺宜改為左、右正言。
淳熙令節文:左、右司谏為正七品,左、右正言、監察禦史為從七品。
本所看詳,今來複置左、右補阙、拾遺,欲參酌比拟,将品從、雜壓 并在監察禦史之上。
請俸人從并視監察禦史。
」從之。
禦史台言:「補阙、拾遺今參酌比拟,将品從、雜壓并在監察禦史之上。
每遇朝參、筵宴并忌祀行香,班于左右司谏之次,仍于台谏幕次侍班。
」從之。
八日,诏奉議郎、充樞密院編修官薛叔似除左補阙,朝奉郎、行宗正寺主簿許及之除右拾遺。
建炎三年,禮部侍郎張守為翰林學士。
先是,殿中侍禦史趙鼎入對,論守無故不遷。
上(日)[曰]:「以其資淺。
」鼎曰:「中丞台綱所系,豈計資耶且言事官無他過,願陛下毋沮其氣。
」時上每除言官,即置一簿,考其所言多寡。
鼎為台谏,三月而言四十事,上皆行之。
紹興元年九月,侍禦史沈與求奏:「省部百司稽違,許禦史台彈察,所以正萬事而防庶微,此祖宗深意也。
元豐中分置六察察按書吏,歲終比較彈察稽違功績而賞之。
其賞甚微,其利甚博。
昨因王黼用事,政以賄成,舊法轉廢,吏亦習為偷惰,上下相蒙,紀綱隳。
方陛下勵精為治,日圖恢複之功,豈宜尚循故習。
望遵用舊法,庶少振紀綱。
」并依舊法施行句首疑脫一「诏」字。
。
紹興三年天頭原批:「添在引對下」。
,曾統 言:「本朝多以谏議兼紀注,且聽直前奏事。
元豐始不任谏列,然亦許直前。
頃者權臣用事,言路壅塞。
」诏依元豐舊制。
四年十一月天頭原批:「添在五年上。
」,殿中侍禦史張緻遠奏:「乞省罷營葺,以系軍民之心。
」诏:「除軍兵營寨外,其餘修葺去處,并令孫佑不得應副。
如違,官吏取旨,重行黜責。
」上因謂宰臣曰:「朕置台谏,本所以正阙失,事有規戒,未嘗不樂聞。
詩曰:『衮職有阙,仲山甫補之。
』朕嘗恐言者無以補助爾。
」 十四年天頭原批:「添在二十五年上。
」,進呈何若劄子,乞進君子退小人。
上曰:「昨宣谕何若,朕擢卿為谏官,正要分别君子、小人。
何時無小人但時察而去,乃不害法。
」 二十八年正月天頭原批:「添在孝宗上。
」,上谕大臣曰:「比既诏監司刺舉守令,而監司賢否勤惰,将使誰察之宜為立法。
」乃诏:「監司貪惰不法,台谏自當彈奏。
其治狀顯著之人,令台谏侍從三人以上公共推薦,三省考察取旨。
」 淳熙十五年天頭原批:「夾注在除右拾遺下。
」,兵部侍郎林粟 奏言:「谏诤之官尚有阙員,居其位者往往分行禦史之職,至于箴規阙失,寂無聞焉。
願依唐制,置拾遺、補阙左、右各一員,專掌谏诤,不許糾彈。
」從之。
以許甫父、薛象先充其職,班着在監察禦史之上。
光宗立,複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登聞院 登聞院 【宋會要】 唐置匦,雍熙元年改匦為檢,東延恩曰崇仁,南招谏曰思谏,西申冤曰申明,北通玄曰招賢,改匦院為登聞院。
淳熙三年,又置理檢院,以兩省官判。
令登聞院、鼓司,進狀人有稱冤濫沉屈者,即引送理檢院審問。
至道三年,廢理檢院。
景德四年,改登聞院為登聞檢院,亦置鼓,在宣德門南街東廊,院在鼓院之西。
天聖中,诏以禦史中丞專領理檢院。
太祖幹(道)[德]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诏:「今後應諸色進策人,并須事關利害、情絕虛浮、益國便民、言直事當者方可為策,即不得亂引閑詞。
其所進事條,仍不得過五件已上。
如是已經曉示不行者,亦不得再有投進。
宜令匦院候有進策人分明曉示,先取知委文狀及通指安下處所,方得投匦。
如有違越,并當劾斷。
如是本官官吏不切曉告,當行朝典。
其餘申冤論事,不在此限。
亦不得騰越,須(曹)[曾]經本處論訴,不與施行,有偏曲者,方得投匦。
」 太宗太平興國九年七月十二日,诏改匦院為登聞院,仍令谏院依舊差谏官一員判院。
雍熙三年九月,戶部郎中張去華請應機巧技術,不幹正道之人,令登聞院不須引對。
從之。
端拱元年七月,虞部郎中張佖,狡吏挾私,遂緻州縣之官因循,不修職業。
欲望自今除官典犯贓,祅訛劫殺、灼然抑屈,州縣不治者,方許詣登聞院。
仍付所司略問審實,須至按鞠,始與命使推窮。
自餘越訴,言:「遠近士庶小有訴訟,即詣鼓進狀,追捕證佐,幹系搔擾。
亦有幸民作并準舊條施行。
」從之。
二年三月,诏登聞院鼓司應訴田宅婚姻之類,一準新令施行。
〔淳〕化二年四月,知制诰畢士安請特差司谏、正言一員判登聞院事。
诏以右正言洪湛領之。
登聞院舊舍人一員兼掌,至是始命它官。
五月,置理檢院于幹元門之西北廊,以知制诰錢若水領之,複唐制也。
六月,诏:「自今詣鼓人所進狀,委判院官躬親看詳。
如别添改,即并進狀人送樞密院,無使邀滞。
」 十二月,理檢院言:「鼓司送到進狀人,若非大段冤沉,止是因事诤論而越訴者,望勒還本州島。
若區斷不當,即許再來陳訴。
」從之。
至道元年三月,诏:「登聞院有稱負屈進狀人,依鼓院例印縫,引送理檢院。
」 六月,勾當登聞院殿直程峻言:「前開封府推官劉可濟先犯罪除名,累詣院投狀,乞引見叙理。
先準命,應除名責降人叙理,不得收接文狀。
其人繼日在院前,發 遣不去。
竊緣在京似此等人甚多,慮遞相仿。
欲望自今應除名責降勒停人未經恩雪,不得于登聞院及鼓司投狀。
」诏:「自今應除名責降停(在)[任]人,如隻是乞叙理者,不得收接文狀。
内有訴屈者,即送理檢院,令取刑部、大理寺元斷公案照證,是實有冤枉,即得具事由申奏;如引無冤枉引:疑誤。
,即報登聞院,鼓司不得收接。
」 二年三月,理檢院言:「檢會文,(發)[登]聞院鼓司除常程公事依舊施行外,如有稱冤濫沉屈者,(盡)[畫]時引赴理檢院,收結罪文狀引見。
如涉虛诳,便仰曉示不行。
今據鼓司送到進狀人多是援赦恩訴理,當院看詳,未合得前項文,不敢申奏。
望下鼓司、登聞院,自今子細看詳,如實負冤沉者,送赴當院。
」從之。
七月,诏令諸州吏民詣鼓司、登聞院訴事者,須經本屬州縣、轉運司,不為理者乃得受。
」 三年二月,鼓司、登聞院言:「自來兩司各得廊屋二間,在内廊西、東。
今緣官員應在司,今幹元門西北廊有舊廨宇五間,欲請占為視事之所。
」從之。
五月,命太子中舍王濟勾當鼓司。
鼓司舊(上)[止]内品許懷遠與殿直程峻二員勾當,至是省峻而命濟,(如)[始]用朝臣也。
六月,诏:「自今詣鼓司論告機密者,實時引送樞密院,不須更取詣實文狀。
」 十二月,诏:「鼓司應投進物色,除近臣遺奏外,餘不得受。
」 真宗鹹平二年三月,诏:「臣僚著述文字,許于(閣)〔合〕門(反)[及]鼓司投進。
朕當親覽,以擇材能。
如文理稍優,仍令兩制铨簡以聞。
」 閏三月二十日,诏:「鼓司自今除進策、獻書、上表、披訴及常程公事,即入檢進呈。
其論訴公事狀内乞行推勘并進實封人,即更不随檢,每日畫時實封投進。
」 二十六日,诏:「登聞院應進實封直言極谏人合押送樞密院者,并責逐人住止處,令遞相委保。
」 四月,诏:「昨以時雨稍愆,物情微,俾緩刑而申命,思阙政之有聞,遂降诏書,行詢訪,封章有取,尋已旌酬。
近者如聞闾巷之徒靡
見管四人,欲減守阙守當官一名。
從之。
四月七日,诏中書門下省檢正房以「所」稱呼。
八年五月十九日,诏都(承)[省]檢正、左右司檢詳、編修,每日依六曹郎官法通輪宿直。
如遇次日朝參等日分,仍免期集,及報禦史台、合門照會。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檢正所減親事官一人,白直兵士二人,雜役兵士二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诏:「付下封事可令檢正都司逐一看詳,有合施行事件,開具申尚書省,亦庶幾求言不為虛文。
」《大典》卷一萬九百四十四。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裕民局 裕民局 【宋會要】 徽宗重和元年十二月十二日,中書省言:「奉禦筆, 就 校正所置裕民局,差下項官:太師蔡京充提舉官,徐處仁 充詳定官。
參詳官三員,先次差朝散郎韓昭。
檢讨官五員,先次差承 議郎、通判永興軍崔陟。
檢閱文字官二員,管勾 諸司〔走〕馬承受,就校正所已差官。
」先是,延康殿學士、醴泉觀使徐處仁 對便殿,上訪以天下事。
處仁對:「天下大勢,在兵與民。
今水旱之 餘 ,賦役繁重,公私凋弊,兵民皆困。
及茲尚可為,過是将有不勝圖者。
」上驚思久之,曰: 「非卿不能聞此。
」明日,除侍讀,校正内經詳定官。
進讀罷,上特留與前語。
處 仁奏:「天下猶一家,方其子孫衆多,則當務節儉為長久。
今皇子、皇女勝衣, 占 祥歲月相繼。
昔文王百斯男,唐有百孫院,雖未及之,不可不慮。
」 上曰 :「然已幾類是矣,可若何」乃言:「周以冢宰制國用于歲之杪。
宜會朝廷一歲财用之數 ,量入以為出,節浮費,罷橫斂。
百姓既足,軍儲必豐,振兵裕民 ,無大于此。
」上稱善。
既退,降手诏,略曰:「國有定法,吏猶廢弛,況無法者,卿可以聞 。
」處仁具奏其事。
有诏置局讨論振兵裕民之法,号裕民局。
設五庫 以總一歲财用出納,而用事者不悅矣。
十四日,延康殿學士、充醴泉觀使、兼侍讀徐處仁奏:「臣準禦筆立法下項:臣看詳敕令,意義該括詳備,然議法之初,本局合有條具畫一約束事件不少。
兼恐諸路官吏未遽通曉,欲乞行下,自重和二年秋料為頭施行。
仍令監司守貳先次看詳敕令二法,并裕民劄子事理,如有疑惑,并許申明。
及有所見利害,亦許實封奏聞,送裕民局具進呈。
庶幾下情通達,法成令具,惠施無窮。
」诏:「依奏。
諸折變、支移、和買者,前一月計本路豐歉、物價貴賤、所出多寡。
各随貴賤多寡之實,貴則量減納錢或物,賤則納本物。
若先賤後貴、先貴後賤,聽改。
諸折變、支移、和買,不計豐歉貴賤多寡者杖一百,官吏勒停,永不叙為為:疑誤。
。
以貴為賤、以賤為貴及多寡豐歉不實者加一等,官吏編管千裡,并不以去官、罷役、赦降原減。
」 十九日,延康殿學士徐處仁奏:「臣今續具到裕民局參詳檢讨官職位姓(民)[氏]下項:參詳官一員,乞差中奉大夫、直秘閣、新知梓州孫漸,見在京。
檢讨官二員,一員乞差奉議郎、秘書省校書郎艾晟,一員乞差奉議郎、新授襲慶府儀曹榮灏,見在應天府。
」從之。
宣和元年正月六日禦筆:徐處仁差知揚州。
先是,上命處仁見太師蔡京。
京欲複行夾錫錢于中州,處仁答曰:「夾錫錢第可行于關陝耳。
」又問:「朝臣有欲動搖吾所立法者,何以制之」答曰:「崇甯立法,至今垂二十年,流弊多矣。
如學校禮樂之類,固當更張裁損,随時自改,則人無間言。
」京不樂。
于是言者攻之,乃罷局,出知揚州。
二十八日,罷裕民局。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谏院 谏院 【宋會要】 谏院舊常以兩省官一員判院事,其員有左、右谏議大夫、司谏、正言。
天禧元年,诏别置院。
《兩朝國史志》谏院:知院官六人,以兩省官充,掌供奉谏诤。
凡朝政阙失,大則廷議,小則上封。
由它官領者,帶知谏院,由左、右司谏、正言供職者則否。
正言、司谏亦有領它職而不與谏诤者。
驅使官二人。
中興之初因舊制,設左、右谏議大夫、司谏、正言,屬門下中書後省。
建炎三年,诏不隸兩省,别置局于後省之側,許與兩省官相見議事,以登聞檢、鼓院專隸焉。
太宗雍熙五年二月,诏曰:「補阙拾遺,位居谏省,榮踐清華之列,是為獻侍之臣。
朝廷之得失須論,刑政之煩苛必舉。
睠茲職業,寄任非輕,上則輔大臣此句當脫一「宰」字。
,次則公卿庶尹,曆朝選任,何莫由斯。
苟或但務因循,止思慎(點)[默],忠言谠議,寂寥無聞,有乖申諷之規,曷副建官之意。
宜更舊号,特立新名,庶明立制之文,鹹勵匪躬之節。
其左、右補阙宜改為左、右司谏,左、右拾遺宜改為左、右正言。
」太宗欲令谏官修其職業,故改其官号,特降是诏以申明。
淳(熙)[化]五年三月,帝以三司判官多不守本職,拜疏言事悉非濟要,召總計使陳恕令曉谕,各揚其職。
三司判官、左司谏張觀上章,雲「臣是谏官」,兼述拾遺、補阙之官,是唐時武後所置,相循授任,二百餘年。
方自聖朝,載新名目,言責之重,與古無殊。
帝曰:「朕苟拒谏,四海亦當共知,固不曾令兩省谏官不言時務。
且(設)[谏]官之設,自古有之,仲尼所謂天子有争臣七人是也。
今張觀乃以武後妖亂之代比方朕躬,援引如此,迨無人臣之禮也。
」即出觀知道州。
至道二年二月,宰臣因對言:「台省谏官不可令與他官循資選授,諸科舉人及無出身人亦不合在除授之限。
唯登進士第及器業有文學者可膺是選。
」帝曰:「朝廷清望名,亦當擇材而授,不可易也。
」 真宗鹹平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樞密直學士馮拯等言:「看詳秘書丞陳彭年奏,乞依《六典》員數,(至)[置]谏議、司谏、正言為便。
」真宗谕宰相曰:「今後凡求谏官,并須精擇。
」 景德三年三月,诏曰:「國家方闡化源,大開言路。
(及)[乃]眷争臣之選,實為侍從之先,當此虛懷,曾無谠議,豈詢求之未至,但循默以相高。
既虧賽谔之稱,莫副詳延之意。
遂使在廷之列,備陳曠職之言。
将警因循,爰申戒谕。
左、右谏議大夫、司谏、正言鹹預軒墀之列,是為耳目之官。
所宜竭節箴規,悉心獻替,彌封阙漏,啟迪聰明,成予納(議)[谏]之風,顯爾匪躬之操。
至若言皆詣理,事可濟時,當議必行,特加懋賞。
其或尚思杜口,罔愧素言叉,必正典章,用懲弛慢。
告于有位,知朕意焉。
」時直集賢院任随上疏曰:「陛下焦勞庶政,開求谏 之路,而谏議大夫、司谏、正言數員,但充位屍祿而已,請申甄(出)[黜]之典。
」帝覽而嘉之,故有是诏。
他日,又謂輔臣曰:「近诏谏官、禦史各令舉職言事。
昨右正言陳彭年請條制貢院複宏詞科,采擇經術士。
侍禦史 賈翺使還,言宿州買绫擾民,此皆可采。
中書宜籍記之,自彭年、翺為始。
」 天禧元年二月七日,诏曰:「朕大庇蒸民,隆興至治,彌綸阙政,交屬于庶僚;寤寐思規,屢班于明诏。
雖增虛伫,未協翹思。
夫谏诤之臣,本期述嘉謀而矯狂;風憲之任,亦當遵直指而繩愆。
既列清班,宜傾亮節。
傥緘默而自肆,諒考績而曷觀。
況朕躬覽萬機,親披封奏,詳延百執,素靡漏言。
舉職公,有何所避,保身箝口,(拒)[讵]至于斯。
将戒慢官,先伸誕告;仍旌優異,以勸傾輸。
自今兩省置谏官六員,禦史台除中丞、知雜、推直官外,置侍禦史以下六員,并不兼領職務。
每月添支錢五十千,三年内不得差出。
其或诏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賞踰制,誅求無節,冤濫未伸,并仰谏官奏論,憲臣彈舉。
每月須一員奏事。
或更有切務,即許不依次入對。
雖言有失當,必示曲全;若事難顯行,即令留内。
但不得巘為朋附,故作中傷。
其谏官仍于谏院或兩省内選擇廳事,量置什器祗應。
候(反)[及]三年,或屢有章疏,實能益,特越常例,别與升遷。
或職業無聞,公言罔,移授散秩,仍遣監臨。
」時帝謂宰臣曰:「去秋螟蝗,因自内省,天下至廣,豈民政(存)[有〕阙〔耶]。
比聞浮議,謂朝廷當容納谏诤。
殊不知每聞言事,莫非虛懷聽受。
然中外未悉。
且朝士中負才識者非少,直言谠論,夫豈無人。
然所以官,尤須謹厚端雅之士。
至于用心浮薄、為行比周者,朕不取焉。
」遂以劉烨、魯宗道充是選。
六月,上封者言:「伏見召太常博士許式、武定基,欲擢升台省。
伏緣曲台博士若踐谏垣,即拜司谏。
唐之拾遺、補阙,非髦秀英偉之士,罕聞輕授。
臣與式等既無素嫌,又非熟識,正為朝廷重惜名器。
式 等雖無谏臣之體,必有幹事之能,方預嚴召。
如臣言可采,望改一郎曹,優與〔外任〕,幸甚。
」帝曰:「式等雖無詞藻,然皆勤幹,朝行中多所稱薦耳。
」既而止進秩,升其差使。
七月,右正言劉烨等言:「自來每有奏疏,準例于合門通進。
今後或有封事,乞于通進司進入。
」從之。
二年二月,劉烨等又請自今有公事上殿面奏。
從之,仍令前一日具名以聞,俟報入奏。
閏四月,诏:「自今谏官、禦史上章,除合用文飾外,仰具所見利害事狀。
如事理稍多,即具劄子件(片)〔析〕以聞。
」 三年六月,屯田員外郎、主判三司開拆司範雍言:「自今谏官、禦史兼他職者,望令仍舊舉職,及乞增置谏官。
」帝令别選人充谏官、禦史。
仁宗天聖元年四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自古以來置谏官、禦史者,所以防臣僚不法、時政失宜,朝廷用之為紀綱,人君視之如耳目。
先帝憂勞庶 政,思聞谠言,特下诏書,舉行舊典,置谏官、禦史,更互言事,深有益。
一二年間,執政之臣巘所畏忌,優加任使,因使罷之。
累曾上言,複乞差除,中書終不複差。
蓋臣寮不務公忠,懼其糾舉,是緻頻年已來,貴近之臣多違憲法,比至彰敗,已損紀綱。
伏望陛下常振朝綱,廣開言路,深防回邪,或生蒙芘,複置谏官、禦史三五員,令其察臣下之非違,言時政之得失,防微杜漸,無出于茲。
」遂诏翰林學士已下同罪,各〔舉〕太常(太)博士已上官一員,須公正清直之人,具(各)[名]以聞。
八月二十三日,谏院言:「本院印舊以龍圖閣直學士馮元主判,今複置左正言劉随等,合送本官。
」從之。
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權三司度支判官、右正言陳執中請罷職(讨)[計]庭,專谏省。
诏俟陳琰使還如所請,仍給谏院俸。
十年七月二十七日,禦史知雜陳執中言:「近以舊門下省充谏院,乞選差臣僚主判。
」诏谏院印并公事令石中立兼權管勾。
明道元年七月辛卯,以門下省為谏院,徙舊省于右掖門之西。
自先朝除谏官,而未嘗置谏院。
謂太宗端拱元年改左、右補阙為左、右司谏,左、右拾遺為左、右正言也。
及陳執中為谏官,而屢請之,置谏院自此始。
宋承五代之弊,官失其守,故官、職、差遣離而為三。
今之官裁用以定其奉入(文)〔爾〕,而不親職事,谏議大夫、司谏、正言皆須别降赴谏院供職者,乃曰谏院官。
明道二年六月七日,知谏院孫祖德言:「乞下合門,凡遇前殿殿坐日,許臣上殿奏事。
」诏依天禧元年二月七日指揮。
景佑三年八月二十九日,禦史知雜姚仲孫言:「國家開谏诤之路,谏議大夫居谏官之首,豈可以年勞覃慶序遷。
今已員多,恐數年之後又倍于今。
」诏今後遇合改轉,具履曆職任資序取旨。
慶曆三年八月,知制诰田況言:「有唐兩省自谏議大夫至拾遺、補阙共二十人,每宰相奏事,谏官随而入,有所阙失,實時規正,其實皆中書、門下之屬官也。
今谏議大夫無複職業,自司谏、正言、知谏院皆遺、補之任,而朝廷責其言如大夫之職矣,而地勢不親,位序不正,在朝廷間與衆人同進退,非所以表顯而異其分也。
今筦庫冗散之吏尚赴内朝,豈谏诤之臣不得日奉朝請臣前在谏院,每聞一事,皆諸處來問。
比及論列,或至後時。
今若令谏官得奉内朝,則可以日聞朝廷之事矣。
兼王素、歐陽修、(秦)[蔡]襄皆以它官知谏院,居兩省之職,而不得預其列,于體未便。
欲乞今後并令綴入兩省班次,所貴名體相稱,副陛下選求之意。
」诏送兩制詳定。
學士承旨丁度等參詳:「規谏之官,号清望之選,宴閑紬繹,最為切近。
欲乞今後比直龍圖閣及修起居注例,令每日赴内朝。
」從之。
四年八月,诏自今除谏官(母)[毋]得用見任輔臣所薦之人。
十一月十三日,诏如先朝置谏官六員,餘依天禧元 年。
五年二月十八日,左正言錢明逸言:「合門儀制,每日上殿不得過三班。
緣三司、開封府日有公事上殿外,隻有一班。
若有審刑院或大兩省已上班次,即其餘并皆隔下。
且谏臣職在谏诤,(太)[大]抵言朝政得失。
诏令賞罰稍稽頃刻,則事涉已行,随而更張,國體非便。
欲乞今後谏臣有本職事求對,雖已有三班外,亦聽上殿敷奏。
」從之。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谏官自今除朝參外,非公事不許出入請谒。
五月一日,禦史知雜李兌奏:「谏院舊無條制,不私私谒上「私」字疑誤。
,及有帶館職臣僚并尚省差谏院者,其起居、橫行,并隻在百官幕次交雜。
乞應但系谏院供職臣僚今後一依台官例,除朝參,非公事不得亂出入及看谒。
所有起居、衡行并諸處集會,乞于兩省台官例近别設幕次例:疑誤。
。
其序班立,即自依本官本品。
」從之。
十二月,知谏院王(質)[贽]言:「谏官例不與臣僚過從,今請除二府不聽谒外,其兩制官并聽往還。
」從之。
皇佑元年七月五日,知谏院錢彥遠等言:「本院除賜到九經、三史、《冊府元龜》外,别無書籍。
乞于國子監應見管印本書籍除本院已有外,其餘自九經正義、子史傳記下至今文各賜一部充公用,及三(管)[館]、秘閣見管四庫書籍特許供借。
」诏:國子監院本院已有外,更賜與九經正義、曆代史書、諸子書、今文。
(具偕)[其借]館閣書,以有條約不許。
十三日,谏院言:「本院谏官二員,從人至少,又緣班次在知雜禦史之上,若出入過為削弱,慮辱國體。
乞援昨來三院禦史例添人從。
」诏谏官每員添差街司從人二人、神衛剩員二人。
至和二年五月,诏台谏不許相率上殿。
時中丞孫抃等與谏官同乞上殿,有違近制,乃令輪日入對也。
嘉佑元年十二月一日,右司谏呂景初言:「伏诏書,今後雖遇辰牌,嘗留一班,令台官上殿。
欲望谏官同此。
」從之。
英宗治平元年五月六日,知谏院司馬光等言:「本院舊有國子監所印書籍粗備,惟阙《唐書》。
以國家政令多循唐制,得失之監近而易行。
臣等備位谏臣,職在獻納,考尋前載,旦夕所資,乞依學士、舍人院例,特賜新修《唐書》。
」從之。
三年三月,诏左谏議大夫、天章閣待制、兼侍讀李受赴谏院供職。
《神宗正史職官志》:左、右散騎常侍〔各〕一人,正三品;左、右谏議大夫各一人,從四品;左、右司谏各一人,正七品;左、右正言各一人,從七品。
同掌規谏諷谕,凡朝廷有阙失,大事則廷诤,小事則論奏。
神宗熙甯八年五月,金部員外郎、直集賢院、同知谏院範百祿言:「竊聞近令谏官綴左省班,續準禦史台關報,令臣歸本官班叙立。
伏以謀其政者必在其位,今修起居注行起居舍人、起居郎事,直舍人院行中書舍人事,同知谏院行司谏、正言事也。
國朝兩省官不必正員,苟行其事,必立其班,所以明職分而勵官守也。
今修起居注、直舍 人院則綴小兩省班,同知谏院則绌而不與,非明職分、勵官守之意。
」诏今後特令綴兩省班。
元豐三年八月十日,上批:「同知谏院黃顔向以疾病,精神頓弊。
自居谏職,無所建明。
可罷知太常禮院、國史院編修官。
」 九月一日,知谏院蔡卞請應差除及改更事并令封駁司關報谏院。
從之。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初以通直郎、監察禦史王桓為右正言。
十月六日,初以朝請郎、試中書舍人趙彥若為右谏議大夫。
八年哲宗已即位未改元八月二十二日,右谏議大夫孫覺言:「官制事目格子,左、右谏議大夫,左、右補阙、拾遺,凡發令舉事有不便于時,不合于道,大則廷議,小則上封。
若賢良之遺滞于下,忠孝之不聞于上,則條其事狀而薦言。
」從之。
二十八日,門下省言:「中書省申明,谏議、司谏、正言合通為一法。
凡有所見,并許論奏。
欲送中書省申明行下。
」從之。
十月十二日,诏仿《六典》置谏官,具其所置員以聞。
十六日,诏:「尚書、侍郎、給、舍、谏議、中丞、待制以上各舉堪充谏官二員。
」初,中旨除範純仁左谏議大夫,唐淑問左司谏,(先)[朱]光庭左正言,蘇轍右司谏,範祖禹右正言,令三省、樞密院同進呈。
太皇太後問此五人何如,執政對協外望。
章惇曰:「故事,谏官皆令兩制以上奏舉,然後執政進拟。
今除目從中出,臣不知陛下從何知之,得非左右所為,此門不可浸啟。
」太皇太後曰:「此皆大臣所為,非左右也。
」惇曰:「大臣當明揚,何以密薦」由是呂公着以範祖禹、韓(鎮)[缜]、司馬光以 範純仁親嫌為言。
惇曰:「台谏所以糾繩執政之不法。
故事,執政初除,親戚及所舉之人見為台谏官者皆徙它官。
今皇帝幼沖,太皇太後同聽萬機,當動循故事,不可違祖宗法。
」光曰:「純仁、祖禹作谏官,誠協衆望,不可以臣故妨賢者進,臣甯辭位。
」 惇曰:「缜、光、公着必不至有私,萬一他日有奸臣執政,援此為例,引親戚及所舉者居台谏,蔽塞聰明,非國之福。
純仁、祖禹請除它官,仍令兩制之上各得奏舉。
」故有是诏。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十八日,三省檢按上殿班,禦史中丞同侍禦史或殿中、監察禦史一員;谏議大夫同司谏或正言一員。
今禦史台見阙侍禦史,谏官見阙左谏議大夫。
诏:「禦史台不限禦史中丞、侍禦史、殿中、監察禦史,谏官不限同省分省,谏議大夫、司谏、正言各并許二人同上殿。
」 十月七日,右司谏王觌言:「谏官職事,凡執政過舉,政刑差謬,皆得彈奏。
雖在中書後省供職,不可比中書其它屬官,得與執政相見。
欲乞今後中書舍人暫阙,不許差谏官兼權。
」從之。
先是,中書批狀令觌兼權故也。
二年八月二日,朝奉郎、右司谏賈易知懷(洲)[州]。
以言事失當,故黜之。
三年六月八日,诏左、右司谏、正言、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以升朝官通判資序實曆一年以上人充。
四年七月十二 日,左谏議大夫兼權給事中梁焘言:「右谏議大夫範祖禹除中書舍人,伏望詳酌,令祖禹且依舊供職。
」而祖禹亦請追還告命。
诏從之。
六年三月四日,中書舍人鄭雍言:「左司谏楊康國除吏部員外郎。
按(政)[故]事,台谏官言事稱職,甚者不次進擢,其次亦叙遷美職。
或缪妄不職,則明示降黜。
今康國除員外郎,謂以稱職而遷,則員外郎在司谏之下;謂以妄言而黜,則未見降黜之因。
」诏楊康國改為郎中。
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左司谏虞策言:「獨員乞依例與禦史台官一(貞)[員]同上殿,仍乞自後谏官獨員準此。
」從之。
八年,诏執政官親戚不除谏官。
紹聖三年七月十五日,三省言:「近沈铢辭右司谏,已得請。
複阙右司谏,未敢具除(同)[目]。
」上曰:「且阙之。
方選其人,雖暫阙,未有所妨。
或誤除,殊為害也。
」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十月十二日,臣僚上言:「契勘言事官職在獻納,合要見中外事件的實以聞。
朝廷緣自來除改事件及差除,許令六曹報谏官案外,即未有條法許令中外官司取索文字及會問事件,緻其間合論列之事無由備知,亦不敢止憑詢訪,(使)[便]以為實,顯于言職大有妨阙。
伏望聖慈特賜指揮,許令兩省谏官于中外官司取索會問事件。
」诏今後谏官案許關牒台察,取索文字。
崇甯元年八月二日,臣僚上言:「伏見先有臣僚上言,應兩省谏官合知事件,乞于諸處官司取索照會,所貴論列得實,上副陛下求治之意。
續準朝旨,令關牒台察,取索文字者。
切以谏官所論,所以獻納天子也。
今來未達天子,先報台屬,其不可一也;有事幹急速而遂成留滞,其不可二也;有理合周密,而遂成漏洩,其不可三也。
以三不可而必關牒台察者,前日用事者之私意也。
蓋大臣苟為公,唯恐人之不聞見也;苟不為公,唯恐人之聞見也。
以其唯恐人之聞見,故其用意沮格如此,豈聖朝開廣言路、務資獻納之意哉!臣欲乞今後谏官應有合知事件,更不關牒台察,并許直于諸處取索,量行照會。
其被受官司,仍須畫時供報,不得隐匿漏落。
所貴人情利害周知,政事得失備見,而陛下視聽加廣矣。
」貼黃稱:「竊見朝廷每緣一事,暫置一局,其有合知事件,尚許直行取索照會。
今來谏官職在獻納,天下之事宜無不知,而反取索照會,複此物礙,理屬未安。
」诏從之。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都省勘會:「台谏雖已分定所言職事,竊慮未至明白。
除已降朝旨合遵守外,欲更申明行下。
(課)[谏]官職在拾遺補阙,凡朝政阙失,悉許論奏,則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任非其人,事有失當,皆得谏正。
台官職在繩愆糾缪,凡百司稽遲,悉許彈奏,則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
」從之。
政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耳目之寄,台谏是司。
今言者不沽激 以徼名,則畏避以趨利。
或陰交貴勢,顯比近習,職所當糾,縱而弗治。
(盛)[甚]則俛首附麗,黜鼓鼓舌诋訾此句疑有誤。
以此觀望而取世資,何所賴焉朕宵(肝)[旰]圖治,懔乎以聽言為難。
有言責者,宜直道而行,必核是非,(母)[毋]憚大吏,(母)[毋]溺舊習。
」 欽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六日,诏:「台谏者天子耳目之臣,宰執不當薦舉,當出親擢,立為定制。
」 六月一日,诏:「朕惟頃者谏省虛位,藥石不聞,肆求忠谠直諒之士,以備谏诤之列。
朕既虛心無諱,凡爾谏臣,義當自竭。
自今朕躬阙失,其悉心直論,勿隐勿避,必求實是,以稱朕好直求助之意。
」 高宗建炎三年三月六日,诏:「台谏員阙甚多,令侍從官公共薦舉堪充台谏二員。
」 六月十日,诏谏院依祖宗法。
七月十五日,诏谏院不隸門下中書後省。
十月二十八日,诏:「谏議大夫富直柔遇事敢谏,謀國盡忠,其所建陳,皆合大體,艱難之中,賴其獻替,以裨朕躬。
可特轉一官,報行天下,使知朕優賢納谏之意。
」 四年十月四日,宰執進呈谏官論列、監司體量公事滅裂等事,上天顔怡悅,顧謂範宗尹等曰:「近來谏台無有一日無章疏,亦未嘗放過一事。
」趙鼎曰:「陛下開廣言路,獎拔言官,是以人人得盡言無隐,此朝廷美事也。
」 紹興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右司谏方孟卿言:「谏官自來于中書、門下省置廳事,蓋兩省朝廷政令所自出,祖宗以谏官居之,不無深意。
切見行在谏省雖許于皇城内建置,緣未有指定去處。
見今踏逐民間屋宇,凡朝廷設施任用,委是不獲實時預聞。
」诏:「候移(惏)[跸]臨安,于都堂相近置局。
」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台谏言事官,系非時上殿,不合在輪對條具之數。
」先是,降手诏,内外侍從、省台職事官等,限半月各述所職利害,條具以聞。
及應行在通直郎以上輪對。
台谏狀:「勘會言事官遇有時政利害,并系非時敷奏,恐不合在輪對條具之數。
」故有是诏。
十二月十五日,合門言:「右谏議大夫徐俯面奉聖旨,今後凡遇有合奏禀事,并不拘早晚及假日請對。
勘會臣寮内殿奉事,即不屬合門引班。
今來本官不拘早晚及假日請對,合門即無似此體例。
」诏遇内殿日有急速事,令入内内侍省引對。
四年七月十三日,臣寮言:「近來谏院遇全阙官,印記掌于胥(史)[吏]不便。
乞今後谏院全阙官,印記權令中書門下後省寄收,其谏官職事并不幹預。
若省劄關牒之屬,每日類聚,用印封記,候除到谏官日開拆書押,庶幾有所關防,不緻漏洩散逸。
」從之。
十月二十二日,诏:「車馬進發,令谏院船次後省泊。
」從司谏趙霈請也。
先是,降诏進發建康,故有是請。
五年五月十八日,诏:「左司谏趙霈論奏,深得谏官之體,可轉一官,賜紫章服。
倘令尚書省将所奏修寫成圖進入倘:疑誤。
。
」霈疏曰:「安不忘危,治不忘亂,安危治亂之機,相為倚伏。
陛下承列聖之 丕基,适丁陽九之厄運,九年于茲,秣馬勵兵,而士氣始振;興(襄)[衰]撥亂,而武志方伸。
天時既至,人事已極。
比者皇威奮張,寇戎遠遁,已肇中興之業,天其或者殆将悔禍,使至于治安乎。
茲者銮輿言還,天人和悅,遠迩乂甯,所謂安危治亂之機,正不可一日忘也。
漢光武初定天下,馮異 來朝,诏曰:『倉卒,蕪蒌亭豆粥,虖沱河麥飯。
』異頓首曰:『願國家無忘河北之難,小臣不敢忘中軍之恩。
』唐太宗既平高昌,魏(證)[征]舉小白無忘在莒之事以戒之。
帝曰:『朕不敢忘布衣時,公不得忘叔牙之為人也。
』臣亦願陛下無忘親征時,臣亦無忘扈從時,則治安可保,恢複可期矣。
伏望益轸聖慮,載擴遠圖,知燕安不可懷,則前日跋履之勞不可忘也。
知恺樂不可極,則百日(霄)[宵]旰之憂不可忘也。
知前日倉卒之警,則備禦之策其可忘乎知前日饷饋之艱,則理财之道其可忘乎臣于此當念扈跸之勤,殚報國之誠,指陳得失,庶幾上下共享治安之美。
」上嘉之,故有是命。
六年四月十八日,谏議大夫趙霈言:「伏聞近者中書舍人任申先繳奏沈與求詞頭,謂台谏朋附。
臣等備數言路,皆(州)[出]親(推)[擢],初無先容之助。
而申先公肆诋誣。
臣等見各居家待罪。
」诏申先除集英殿修撰、在外宮觀,趙霈等日下供職。
九年七月十六日,尚書省劄子:禦史中丞廖剛言:「切緣台谏官日逐上殿,系敷奏本職公事,即與其餘官奏對事體不同。
欲乞今後台谏官遇登對,止具有無所得聖語,應記注者依條關中書門下後省外,免申合門『别無僥求』文狀,所貴得體。
」從之。
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诏曰:「台谏風憲之地,振舉紀綱,糾逖奸邪,密贊治道。
年來用人非據,與大臣(支)[為]黨而濟其喜怒,甚非耳目之寄。
朕親除公正之士以革〔前〕弊,繼此者宜盡心乃職,惟結主知,無更合黨締交,敗亂成法。
當謹茲訓,毋自贻咎。
」右正言張修乞刻石于禦史台及谏院,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五日,谏院狀:「見管吏額法司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一人,守當官一人,守阙守當官二人。
今将法司右修職郎蕭着一人裁減,發遣歸部,乞依省罷法施行。
」诏依。
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方今多事,理宜博謀。
侍從、兩省官每日一到都堂,遇合關台谏者亦許會議。
」 幹道三年五月十一日,上宣谕宰執曰:「昨批韓曉奏狀,知随州林薿放罷,如此處置莫是」。
颙奏曰:「臣昨見言者論罷韓曉,臣知林薿陰遣其家屬來行在,納短卷于台谏。
臣昨見言者陳令,陛下批出,可謂明見萬裡之外。
」陳俊卿奏曰:「近日此風頗盛,惟其巧造言語,以陰中傷,是使監司不敢按郡守,郡守不敢按縣官,臣嘗見之。
」上曰:「此風誠不可長。
朕方欲手敕戒谕台谏。
」 十一月十九日,中書、門下後省、谏院狀:「契勘兩 後省、谏院人吏依條年十六聽系籍,二十以上許試。
兩經試中,方補守阙守當官。
遇有阙,依名次遞趱,直至令史。
又實滿四年以上及五年,合行解發補官。
即是七年十以上疑誤。
,委是年限久遠,别無寸進。
緣當時省記法内無許比換副尉之文,遂于紹興二十六年九月内申明畫降旨揮,依六曹、寺、監,許行比換。
後來于紹興三十二年三月内,卻将兩後省、谏院與進奏院一例衮同,不許比換。
伏禦史台察案後推書吏于隆興元年三月内申明許行比換了當,兩省、谏院近具申請,刑部勘當,依六曹、寺、監年限,用抵保比換,别無違礙。
竊緣兩後省、谏院系與禦史台、六曹一體官司,獨無比換,委是不均。
今來即無僥冒,蓋欲補圓條法。
」從之。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谏院狀:依指揮并省吏額,見管七人,欲減二人。
從之。
五月二十八日,诏:「舊制設兩省言路之臣,所以指陳政令得失。
給舍則正于未然之前,台谏則救于已然之後,故天下事無不理。
今任是官者往往以封駁章疏太疏,憚于論列,深未盡善。
自今後給舍、台(見)[谏]凡封駁章疏之外,雖事之至微,亦毋緻忽。
少有未當,可更随時詳具奏聞,務正天下之事。
」 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谏院申:「契勘本院應幹施行(反)[及]論列陳訴等文字,合要檢照條法,取索參用,不可時暫阙少谙熟舊人。
所有本院吏額内點檢文字一名,昨畫降旨揮,勒留出職人新差監福州福清縣海口鹽倉蕭着充。
今竊見禦史台、秘書省等處将出職人不妨注授存留,依舊祗應。
欲望朝廷依逐處體例及本院昨存留蕭着例,将見存留點檢文字孫紹先不妨注授勒留在院祗應。
候以次人出職,依此注授攢替施行。
」從之。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谏院減守阙守當官一人,雜司事故更不作阙。
以(農)〔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
故有是命。
十五年正月八日,诏複置左、右補阙(實)[拾]遺。
先是,林粟劄子論谏官侵行禦史之事,至于箴規阙失,寂然無聞。
願仿唐舊制,置左、右補阙、拾遺各一員,皆三年為任。
仍乞面加訓谕,以遺、補為名,不任糾劾之職。
上出以示宰執曰:「林粟此說甚當。
朕每欲增置谏員,但以言官多任意論人,凡台谏初除,人已逆揣其必論某人,既而果然。
若谏官止于規朕過舉、朝廷阙政,誠合古人設官之意。
卿等宜考前代興置本末以聞。
」至(于)[是]王淮等具《唐六典》所載與本朝舊制進呈,上曰:「朕樂聞阙失。
若谏官專務規正人主,不事抨彈,雖增十員,亦可。
」于是複置此阙。
二月七日,敕令所言:「檢準(紹)[雍]熙(二)[五]年二月诏:左、右補阙宜改為左、右司谏,左、右拾遺宜改為左、右正言。
淳熙令節文:左、右司谏為正七品,左、右正言、監察禦史為從七品。
本所看詳,今來複置左、右補阙、拾遺,欲參酌比拟,将品從、雜壓 并在監察禦史之上。
請俸人從并視監察禦史。
」從之。
禦史台言:「補阙、拾遺今參酌比拟,将品從、雜壓并在監察禦史之上。
每遇朝參、筵宴并忌祀行香,班于左右司谏之次,仍于台谏幕次侍班。
」從之。
八日,诏奉議郎、充樞密院編修官薛叔似除左補阙,朝奉郎、行宗正寺主簿許及之除右拾遺。
建炎三年,禮部侍郎張守為翰林學士。
先是,殿中侍禦史趙鼎入對,論守無故不遷。
上(日)[曰]:「以其資淺。
」鼎曰:「中丞台綱所系,豈計資耶且言事官無他過,願陛下毋沮其氣。
」時上每除言官,即置一簿,考其所言多寡。
鼎為台谏,三月而言四十事,上皆行之。
紹興元年九月,侍禦史沈與求奏:「省部百司稽違,許禦史台彈察,所以正萬事而防庶微,此祖宗深意也。
元豐中分置六察察按書吏,歲終比較彈察稽違功績而賞之。
其賞甚微,其利甚博。
昨因王黼用事,政以賄成,舊法轉廢,吏亦習為偷惰,上下相蒙,紀綱隳。
方陛下勵精為治,日圖恢複之功,豈宜尚循故習。
望遵用舊法,庶少振紀綱。
」并依舊法施行句首疑脫一「诏」字。
。
紹興三年天頭原批:「添在引對下」。
,曾統 言:「本朝多以谏議兼紀注,且聽直前奏事。
元豐始不任谏列,然亦許直前。
頃者權臣用事,言路壅塞。
」诏依元豐舊制。
四年十一月天頭原批:「添在五年上。
」,殿中侍禦史張緻遠奏:「乞省罷營葺,以系軍民之心。
」诏:「除軍兵營寨外,其餘修葺去處,并令孫佑不得應副。
如違,官吏取旨,重行黜責。
」上因謂宰臣曰:「朕置台谏,本所以正阙失,事有規戒,未嘗不樂聞。
詩曰:『衮職有阙,仲山甫補之。
』朕嘗恐言者無以補助爾。
」 十四年天頭原批:「添在二十五年上。
」,進呈何若劄子,乞進君子退小人。
上曰:「昨宣谕何若,朕擢卿為谏官,正要分别君子、小人。
何時無小人但時察而去,乃不害法。
」 二十八年正月天頭原批:「添在孝宗上。
」,上谕大臣曰:「比既诏監司刺舉守令,而監司賢否勤惰,将使誰察之宜為立法。
」乃诏:「監司貪惰不法,台谏自當彈奏。
其治狀顯著之人,令台谏侍從三人以上公共推薦,三省考察取旨。
」 淳熙十五年天頭原批:「夾注在除右拾遺下。
」,兵部侍郎林粟 奏言:「谏诤之官尚有阙員,居其位者往往分行禦史之職,至于箴規阙失,寂無聞焉。
願依唐制,置拾遺、補阙左、右各一員,專掌谏诤,不許糾彈。
」從之。
以許甫父、薛象先充其職,班着在監察禦史之上。
光宗立,複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登聞院 登聞院 【宋會要】 唐置匦,雍熙元年改匦為檢,東延恩曰崇仁,南招谏曰思谏,西申冤曰申明,北通玄曰招賢,改匦院為登聞院。
淳熙三年,又置理檢院,以兩省官判。
令登聞院、鼓司,進狀人有稱冤濫沉屈者,即引送理檢院審問。
至道三年,廢理檢院。
景德四年,改登聞院為登聞檢院,亦置鼓,在宣德門南街東廊,院在鼓院之西。
天聖中,诏以禦史中丞專領理檢院。
太祖幹(道)[德]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诏:「今後應諸色進策人,并須事關利害、情絕虛浮、益國便民、言直事當者方可為策,即不得亂引閑詞。
其所進事條,仍不得過五件已上。
如是已經曉示不行者,亦不得再有投進。
宜令匦院候有進策人分明曉示,先取知委文狀及通指安下處所,方得投匦。
如有違越,并當劾斷。
如是本官官吏不切曉告,當行朝典。
其餘申冤論事,不在此限。
亦不得騰越,須(曹)[曾]經本處論訴,不與施行,有偏曲者,方得投匦。
」 太宗太平興國九年七月十二日,诏改匦院為登聞院,仍令谏院依舊差谏官一員判院。
雍熙三年九月,戶部郎中張去華請應機巧技術,不幹正道之人,令登聞院不須引對。
從之。
端拱元年七月,虞部郎中張佖,狡吏挾私,遂緻州縣之官因循,不修職業。
欲望自今除官典犯贓,祅訛劫殺、灼然抑屈,州縣不治者,方許詣登聞院。
仍付所司略問審實,須至按鞠,始與命使推窮。
自餘越訴,言:「遠近士庶小有訴訟,即詣鼓進狀,追捕證佐,幹系搔擾。
亦有幸民作并準舊條施行。
」從之。
二年三月,诏登聞院鼓司應訴田宅婚姻之類,一準新令施行。
〔淳〕化二年四月,知制诰畢士安請特差司谏、正言一員判登聞院事。
诏以右正言洪湛領之。
登聞院舊舍人一員兼掌,至是始命它官。
五月,置理檢院于幹元門之西北廊,以知制诰錢若水領之,複唐制也。
六月,诏:「自今詣鼓人所進狀,委判院官躬親看詳。
如别添改,即并進狀人送樞密院,無使邀滞。
」 十二月,理檢院言:「鼓司送到進狀人,若非大段冤沉,止是因事诤論而越訴者,望勒還本州島。
若區斷不當,即許再來陳訴。
」從之。
至道元年三月,诏:「登聞院有稱負屈進狀人,依鼓院例印縫,引送理檢院。
」 六月,勾當登聞院殿直程峻言:「前開封府推官劉可濟先犯罪除名,累詣院投狀,乞引見叙理。
先準命,應除名責降人叙理,不得收接文狀。
其人繼日在院前,發 遣不去。
竊緣在京似此等人甚多,慮遞相仿。
欲望自今應除名責降勒停人未經恩雪,不得于登聞院及鼓司投狀。
」诏:「自今應除名責降停(在)[任]人,如隻是乞叙理者,不得收接文狀。
内有訴屈者,即送理檢院,令取刑部、大理寺元斷公案照證,是實有冤枉,即得具事由申奏;如引無冤枉引:疑誤。
,即報登聞院,鼓司不得收接。
」 二年三月,理檢院言:「檢會文,(發)[登]聞院鼓司除常程公事依舊施行外,如有稱冤濫沉屈者,(盡)[畫]時引赴理檢院,收結罪文狀引見。
如涉虛诳,便仰曉示不行。
今據鼓司送到進狀人多是援赦恩訴理,當院看詳,未合得前項文,不敢申奏。
望下鼓司、登聞院,自今子細看詳,如實負冤沉者,送赴當院。
」從之。
七月,诏令諸州吏民詣鼓司、登聞院訴事者,須經本屬州縣、轉運司,不為理者乃得受。
」 三年二月,鼓司、登聞院言:「自來兩司各得廊屋二間,在内廊西、東。
今緣官員應在司,今幹元門西北廊有舊廨宇五間,欲請占為視事之所。
」從之。
五月,命太子中舍王濟勾當鼓司。
鼓司舊(上)[止]内品許懷遠與殿直程峻二員勾當,至是省峻而命濟,(如)[始]用朝臣也。
六月,诏:「自今詣鼓司論告機密者,實時引送樞密院,不須更取詣實文狀。
」 十二月,诏:「鼓司應投進物色,除近臣遺奏外,餘不得受。
」 真宗鹹平二年三月,诏:「臣僚著述文字,許于(閣)〔合〕門(反)[及]鼓司投進。
朕當親覽,以擇材能。
如文理稍優,仍令兩制铨簡以聞。
」 閏三月二十日,诏:「鼓司自今除進策、獻書、上表、披訴及常程公事,即入檢進呈。
其論訴公事狀内乞行推勘并進實封人,即更不随檢,每日畫時實封投進。
」 二十六日,诏:「登聞院應進實封直言極谏人合押送樞密院者,并責逐人住止處,令遞相委保。
」 四月,诏:「昨以時雨稍愆,物情微,俾緩刑而申命,思阙政之有聞,遂降诏書,行詢訪,封章有取,尋已旌酬。
近者如聞闾巷之徒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