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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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軍國之事,顧文傭筆,假手他人,浸長澆浮,須行禁止。
宜令鼓司、登聞院自今更不得收接。
」 是月七日,命工部尚書張宏、翰林學士王旦兼知登聞院事。
慮獻封者有所壅蔽故也。
三年七月,诏:「幕職州縣官及在京諸色人陳訴,并令于鼓司、登聞院投狀。
」 五年三月,诏鼓司、檢院:「諸色人投進辭狀,合系收接,其中些小誤使文字,不妨事理者不得退回。
」 十一月,诏登聞院主判官不得于本院接見賓客。
六年正月十五日,登聞院言:「乞今後除實封及申雪屈沉、告論公事外,其餘閑雜僥求文(收)[狀]更不收接。
将所退詞狀抄節事目,于日奏内别開坐一項退狀緣由。
」從之。
景德元年四月,诏檢院:「自今追官、停任、責降、貶配、逐便人經赦乞叙用者,或稱曾經刑部不蒙引見,或稱赦文雖不(皆)[該]說,有例合得恩澤,若已曾進狀者,不得再接。
如實(核)[該]叙用,為有司抑屈,明有指 論,乞行推勘者,責結罪審狀,方得收接。
」 二年四月,诏鼓司、檢院:「諸色人進實封表狀,不述事由者,委主判官當面審問。
如實系機密,即畫時進入。
」 四年五月九日,诏改鼓司為登聞鼓院,命知制诰周起、直史館路振同判。
其登聞院改為登聞檢院,命樞密直學士張詠判。
仍差内品陳彥通、張延壽分為兩院監門,不得關預公事。
先有内臣勾當鼓司,自此悉罷。
鼓院舊屋五間迫隘,遂益門西廊三間。
檢院除舊院外,别于幹元門西北廊理檢使廨十間,後為兵部職方圖書庫,複為檢院。
又于尚書省擇令史分掌之。
文武臣僚合門無例通進文字者并諸色人進狀,并須先經鼓院。
除告軍機密事及論訴在京臣僚,即實封。
如進入後與審狀異同虛妄,及夾帶他事,并科違制之罪。
所論事重,依格施行。
仍令進狀人别寫劄子,節(掠)[略]要切事件,連黏于所進狀前。
其餘所進文狀,并先拆開,看詳定奪。
或要元本文字照證,速牒合屬司分取(嗦)[索]。
若事合施行,及所進利濟可采,便與通進。
若顯有違礙,即當日内告示本人知委。
如不識文字者,許陳白紙,據所論事件判院官當面抄劄詣實口詞,準此施行。
仍當日内據收接到所進文狀都數,逐件開(具)坐行與不行因依因依:原誤作「因而」,據下文改。
,具單狀以聞。
若進狀并過白紙人稱鼓院看詳不盡情理,即許經登聞檢院進狀論,便仰檢院詳酌事理。
若鼓院所定不行為當,即具不行緣由判押審狀,與進狀人收執與進狀:原無,據《職官分紀》卷一四補。
。
如鼓院所定不當,即具不當事件并(完)[元]進狀繳連進呈。
其收接到所進文狀,亦于當日内具都數開坐行與不行因依,單狀以聞。
其披訴人若不實時判審狀給付,即許于禦史台陳訴。
其有登聞鼓院、檢院委實行遣不當者,方得接駕及繳所判審狀披訴,當付所司勘鞫。
如披訴得實,判鼓院、檢院官必行朝典。
如是虛妄,本人科上書詐不實之罪。
未經鼓院進狀,檢院不得收接;未經檢院,不得接駕,進狀者依法科罪依:原衍一「依」字,今删。
。
文武官及諸色人不得用無(各)[名]劄子,并具表狀投進。
所乞留中不出,及乞隐落姓名,作訪聞内降行遣者,今後并降付所司,明具于行。
珍禽異獸、妖妄文字及諸般進奉并書劄、藥方、圖書、功名德等并不得接駕功名德:疑有誤。
,及詣登聞鼓院、檢院投進。
内妖妄文書,畫時勾喚司天監官一員看驗。
委是妖妄,即對本人焚毀。
如不系集斷文書,即取責分付。
舉人、僧道、草澤諸色人等,如朝政阙失,并公私利濟,并許上言。
其所業詩賦雜文及諸般撰述,不得投進,亦不得接駕進狀。
如違,科違之罪。
應代筆人增添情理,别入言詞,并元陳狀人本無枝蔓之言,而為代筆人誘引,委有規求者,其代筆人為首科罪。
又民有詣登聞陳訴者,多稱已詣轉運使陳狀,不為收接。
自今令諸路轉運使子細詳閱。
合施行者,實時指揮;不 合行遣者,判書審狀付本人,方許詣阙陳訴。
」 是月,張詠言:「文武臣僚并諸色人自作過犯,每至進狀,多以利見理訴為名,别求僥幸。
欲望自今詣鼓院、檢院進狀者,先取自來有無過犯一本,連于所進狀前同進。
所述過犯如有隐落,并當除名。
又文武臣僚、三司、京百司人吏因罪勒停進狀,□赦叙用者,望令鼓院告示,文官歸刑部投文,使臣即歸三班院,三司、京百司人吏即歸本屬,檢赦施行施行:原作「行施」,今據文意改正。
。
如稱檢赦不盡,方許執判狀經鼓院、檢院陳狀。
」诏:「所責過犯狀内隐落贓私罪者,即科除名之罪,餘皆從請。
」周起等又言:「諸色進狀人皆妄有僥求,自今望除軍機密事、指論在京臣僚及諸色人贓污、偷侵官物并事幹人命,或自己實有屈塞等,其三司公人職掌并經三司陳狀,中書門下省、京百司人各經本司,倉場庫務即經提點諸司庫務及提點倉場所,諸班諸軍各經所管本司,在京并府界縣鎮諸色人,并經開封府或府界提點。
」诏:「内有差遣及抽借往别處者,并于元屬司分陳狀。
如不知元犯因依,即與勘會施行。
餘從其請。
」起又言:「進狀人系常程公事者,或值日晚,引進不及,望權送軍巡寄禁具聞奏。
仍請令皇城司差親事官四人赴鼓院引接詞狀。
又諸色人進狀,除指論軍機密事及指論在京臣僚,自餘文狀,并寫兩本,将詣鼓院。
内有合退回者,當日将一本退與本人,一本即次日進納。
如系通封,即将一本依舊進呈外,餘一本亦次日進入,仍乞留中。
其過白紙人取到口詞,亦依此例。
」诏:「除留乞留中者并降付中書上「留」字疑誤。
,餘皆從所請。
」 七月,路振言:「先準五月十八日,諸色進狀人委逐路轉運司看詳,如不合行遣,即取審狀判書付本人。
自降敕後,尚有詣院陳狀者,皆無轉運司判書文字。
欲望自今令諸路轉運司收到詞狀,分作三項:一項具已結絕人數姓名,一項具見行遣次第,一項具判書審狀數目因依,并次月上旬申奏,委銀台司看詳。
或有行遣不當,并令駁疏。
」從之。
十九日,诏登聞檢院如急速文字畫時進入,常程文字依例五日一度于檢内通進。
二十四日,诏登聞檢院日奏文狀并監門榜子并俱兩本,實封進入。
大中祥符三年八月,(韶)[诏]:「自今進狀,值日晚或至夜者,除告軍機及指論在京臣僚,事幹人命,畫時通進,其餘并次日施行。
其當日所進文狀并奏目及次日連副本狀并依舊外,其次日奏目兩本更不寫進。
」 六年十二月,诏軍頭司:「應接駕進狀人曾經檢院進狀,如稱不盡情理,再令檢院看詳。
如顯是妄有指陳,令判院官于審狀後具不行緣由,仍令今後不得妄進文狀,判書給付本人收執。
或再來接駕進狀,如所定不行為當,即送開封府勘斷。
」 九年三月,登聞檢院言:「軍頭司送到接駕進狀人故嶽州刺史 史韶孫立兩次接駕,不執檢院判憑。
據史立稱,累經檢院進狀不接。
及行審問,乃是止經鼓院,未經檢院。
蓋兩司(各)[名]稱相近,人不能辨,其史立已蒙送開封府勘鞫。
竊慮今後進狀之人有恃蔭故違條貫,不執判狀,直便接駕者,望令軍頭司送開封府劾罪。
如再犯者,配遠處衙前。
三犯者,依法科決訖,編管如前。
」诏:「自今進狀人令檢院分明讀示榜文,各令知委,貴免枉陷刑憲。
仍取知委狀訖,給付判憑。
」 天禧二年正月辛亥,禮部侍郎王曾判檢院。
四年二月,同判鼓院魯宗道言:「準條,凡論臣僚不公事狀,實時封進。
近日以來,多有以州縣尋常細務煩渎朝廷。
今請應言受赇踰違以上罪者,即許實封論訴,自餘皆須通封。
」诏:「自今後顯有贓污踰違事狀及告衆者,即令實封投進,違者罪之。
」 五月,诏:「登聞檢、鼓院手分自今于京局百司選差正名祗應,及三年者與減一選,即不得抽承阙人。
」 仁宗天聖元年九月,诏:「自今諸色人詣登聞鼓院妄進文狀,稱内中骨肉者「骨」字上原衍「肉」字,已删。
,便令送開封府枷項取勘,依法斷遣。
」 七年,上因讀《唐史》,見匦函達下民冤枉之事,乃謂左右曰:「天下九州島之大,豈無冤枉之人。
若至京師檢院、鼓院理雪者,必是州縣官吏、提點刑獄、轉運使不能理雪。
又君不為申理,則赤子無告矣。
」乃置匦函,仍專命禦史中丞為理檢使。
閏二月二十三日,诏曰:「朕纂紹丕圖,憂勤庶政,(恩)[思]下情之盡達,期谠議之必聞。
洪惟祖宗,誕開言路,援稽典制,具在攸司。
是用遵行,式恢先烈。
其登聞檢院依舊外,(宣)[宜]置理檢使,匦匣為檢匣。
應諸色人除奇巧技術邪妄不幹正道事件不得上言,及常程公事自依久來體式,令逐處官司、鼓院收接外,如有指陳軍國大事、朝政得失、大(改)[段]冤枉,累經訴理未獲辨明,或事幹機密,并許詣檢投進。
内委是急速文字,畫時進入。
其餘并依例五日一度于檢内進納。
如無,即具單狀以聞。
如檢院、鼓院進狀人有稱冤濫沉屈,及為鼓院、檢院遲滞者,畫時引送理檢使,子細審問。
餘依太平興國九年七月十二日敕施行。
」 三月六日,诏:「近于鼓、檢院側别置理檢院,以禦〔史〕中丞王臻充使。
應諸色人詣鼓院、檢院投進文字,逐處官吏妄有邀難,不畫時收接,即許詣理檢使所,具住滞不收接因依以進,其鼓、檢院官吏當行嚴斷。
内幹機密公事,理檢使亦不須審問。
」 二十一日,判鼓院吳遵路言:「進狀人狀内多有揩改添注文字,準先降命,并令回換,慮成住滞。
今請揩改處系要害事節,即令退換,自餘并用本院印訖進入。
」從之。
六月辛卯,命晏殊等看詳轉對章疏及檢院所上封事,類次可行以聞。
八月,诏:「昨降敕命,應諸色人凡有指陳軍國大事、朝政得失、大段冤枉,累經訴理,未獲辨明,或事幹機密,并許詣檢院投進。
近來 所進文字多不應得敕命,宜令登聞檢院,自今詣檢院投狀人,須應得敕内許指陳名目,方得投進。
如進文字卻有不同,并當嚴斷。
仍先取詣實審狀以聞。
」 八年八月,诏:「民有詣檢院進實封者,多是争論遠年婚田公事,累經諸處斷遣者。
自今令檢院,應有進實封,先責文狀。
如實有枉冤,不系婚田,即得收接。
其有事論婚田公事,并令依例于鼓院進狀。
」 九年六月一日,诏:「登聞鼓門、檢院無得辄受諸行軍副使、上佐、文學、參軍奏狀。
」時有妄求恩澤,至起訟者,因有是戒。
景佑元年二月六日,中書門下言:「檢會近日有諸色人詣檢匣進狀,妄稱軍國機密,多是希求身名。
今後如依得先降敕文即收接,仍(敢)[取]責審狀一處連。
」從之。
六月十七日,禦史中丞韓億言:「準敕,取勘鼓司官吏不合收接馬季良乞緻仕文狀。
切以朝廷比置鼓司,蓋使人申理冤枉,豈未經奏禦,便許退還其鼓司官吏更不取勘。
」仁宗以韓億即合具奏取旨,不合擅納敕書,特釋之,仍取勘鼓司官吏。
法寺言,登聞鼓院李晟當贖金,诏亦釋之。
慶曆五年五月十三日,诏登聞鼓院今後不得收接蠻人文狀。
以溪州彭仕義等差人赍狀求進,帝令實封,于樞密院送納,乃有是诏。
《兩朝國史志》:登聞檢院:判院官一人,以帶職郎官以上至兩省充。
凡檢有四:東曰崇仁,南曰思谏,西曰申明,北曰招賢。
凡機密章奏及上于鼓院而為所(柳)[抑]者,鹹受而達諸朝。
令史二人。
登聞鼓院:判院官二人,以帶職官朝官或卿監充。
凡四方官吏、士民冤枉封牍,鹹受而奏之于中,以達萬人之情。
監鼓内侍一人,書令史二人。
理檢使一人,以禦史中丞兼領。
吏民以冤自伸于檢、鼓院而不為達者,以時上聞。
典二人,天聖七年置。
其登聞檢院匦函改為檢匣,如(揮)[指]陳軍國大事、時政得失,并投檢匣,令畫時進入,常事五日一次進之。
其稱冤沉屈而檢院不為進狀者,并詣理檢使審問以聞。
時上封者言,自至道中廢理檢院,而朝廷得失、天下冤枉(寝)[寖]不得上聞,故複置使以領之。
神宗熙甯三年七月,登聞鼓院言:「當院每日投進官員及諸色人詞狀并折角實封,并依自來體例,寫兩本事目子,于通進司投下。
欲乞依(請)[諸]處投進實封體例,更不于目子上開說事宜,隻據道數,關報通進司投進,免緻漏洩。
」從之。
哲宗元豐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已即位未改元。
以登聞鼓院阙歸中書省,三年為任。
元佑三年十一月四日,三省言:「今裁定登聞鼓院、檢院并中書省差,俸錢依在京分數。
」從之。
中興之初,因舊制置局于阙門之前。
舊在宣德門外,隸門下省。
建炎三年,專隸谏院。
監官舊額二員,以文臣充。
常除一員,舊稱判官。
今從臣僚之請,改稱監院。
主管檢匣内侍一員。
舊制:檢匣一座,擎四人,(今)[令]親從官充。
今不差 置。
今以手分三人舊有書寫人一名,今不差。
掌收接命官、諸色人(接)[投]進機密軍國重事、軍期、朝政阙失、論訴在京官員不法及公私利濟之事。
今權以小匣一面,差承送親事官擎背,以匣投進文字。
鼓院置監官及稱謂,如檢院之制。
手分二人,書寫人二名,掌大禮奏薦斷及緻仕遺表、已得旨恩澤、試換文資、改正過名、陳乞再任之事。
舊設谏鼓一面,置看鼓及下奏共二人,以三省大程官充。
今并不差置。
以承送親事官(役)[投]進文字。
兩院(關)[阙]官,許互權。
全阙,即上谏院,從朝廷差官雲。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四日,诏置檢鼓院于行在便門之外,差官權攝。
四年九月二十日,诏:「應四方士民訴冤論事,自來經檢院投進文字,雖狂妄诋讦,未嘗加罪。
今許齊賢、王師昊乃敢揭榜通衢,喧突關門,所言略無可采,意在鼓惑即衆即:疑誤。
,理合懲戒。
已施行外,今後諸色人陳獻文字,并于檢、鼓院,不得少有邀阻,仍令尚書省出榜曉谕。
」時宰執進呈越州勘到岢岚軍狂人王師昊怪妄惑衆事,上曰:「必是狂易,可隻送鄰州編管。
朕大開言路,鼓、檢院進狀,日關聽覽,言有可采,至命以官,言或不當,雖斥朕躬,亦置而不問。
至于狂惑誕衆,不免略須禁止。
卿等可以此意曉谕民士。
」故有是命。
紹興三年九月六日,侍禦史辛炳言:「近者手诏,以地震求直言。
于在外大小之臣,孰不(顧)[願]盡己見,蓋與尋常投匦事體不同。
如太常少卿唐恕首能應诏,乃未免同衆人押出召保,伺候逐便,有虧禮意。
乞今後行在職事及厘務官應诏及逐時依格目上書,并實用公文印記,繳牒檢鼓院投進,不在召保知在逐(使)[便]之限,仍令本院遵守施行。
」從之。
十五日,禦筆以江陰軍進士李韬、蘇白上書,辄違诏旨,不詣檢院而伏阙,令臨安府差人押歸本貫,所上書令看詳。
」上诏宰執曰:「朕于獻言者未嘗有所拒也,況韬等所言皆細務,非有诋讦之語,顧不當伏阙爾。
向來靖康伏阙之風,皆李綱輩啟之,卒成變亂。
令尚書省檢坐前後不許伏阙旨揮,出榜曉谕。
」 六年八月二日,诏:「登聞檢、鼓院并去替半年,方許差人。
其已差下替人并見阙未到人,并别與差遣。
或歸吏部注授之人,特依省罷法,與指射差遣一次,願就宮觀嶽廟聽。
」 十年八月十七日,臣僚言:「伏見國家置(儉)[檢]、鼓院,所以廣言路,通下情也。
祖宗求言之要,着在甲令,蓋有名件。
遠方士人初莫之知,往往肆瞽言,辄議國家大事,如登用大臣、謀任元帥之類。
乞令檢、鼓兩司将甲令所載名件分明揭示,使之曉然,皆知朝廷延納之意在此不在彼。
自今凡有獻陳「陳」下原衍「臣」字,已删。
,必與保人偕來,逐院監官躬親審之。
如依得祖宗事目,即為進呈。
」從之。
十一年六月六日,監檢院王習言:「準诏,虞宰所進樂府,可令檢院給還。
今後獻無益之言,不幹政 體者,檢、鼓院不得收接,仍令出榜曉示。
切見自來投進文字皆系實封,官司無從檢察。
其投進文字人多是書鋪保人同共商量。
乞今後進狀與貼黃事目及審狀異同,将書鋪保人并送所屬行遣。
」從之。
仍诏不得因而别緻阻節。
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宣谕宰執曰:「檢、鼓兩院近日絕少論利害文字,恐有阻節,可下所屬檢察。
」 二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戶部侍郎王俣奏:「切見舊制登聞鼓院在正陽門南之西廊,院在門西之北廊句首疑脫一字。
,檢院亦相距不遠。
大廈深嚴,密迩皇城,蓋所以增重其事,昭示四方。
往者權臣擅朝,人情冤抑,不欲上聞,此官殆廢。
是時官府治所無不增修,獨檢、鼓兩院雜于比屋之間,不過數椽,淺露狹隘,僅能揭榜而已,殆非仰稱陛下通達下情之意。
望申嚴所屬,讨論舊制。
诏令工部措置。
本部下将作監委官相視,檢、鼓院據臣寮所請,移于正陽門外,切恐士庶疑惑,難于陳訴。
欲乞各于舊址增展地步,重修蓋公廳、吏舍及入出門屋,以周圍牆。
其左右民舍有礙,以其它隙地給還。
」從之。
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右正言朱倬言:「臣聞設敢谏之鼓,置理檢之司。
凡以通下情,達冤抑,故其實封條目,鼓院有八布,檢院有六外,此則通封投陳,約束周備。
初鼓院,次檢院,次理檢,此其序也。
若所陳與事目異,不得收接,此其法也。
而兩院出未嘗服應元立事目約束此句疑有誤。
,是至微杪之事悉嚴宸,有傷事體。
望特加訓饬,凡與上項條目相應、次序不越者,方得收受。
」又試給事中楊椿言:「近多有前執政大臣子孫或勳臣戚裡之家幹求差遣恩澤之類,臣恐自此日滋奔兢之風,有害廉退之義。
望明降指揮,今後似此者不與施行,兼令下有司約束禁絕。
」诏令谏院照檢、鼓條法看詳措置,申尚書省取旨。
「今看詳兩院進狀條目此奏無首,疑有脫誤。
,檢院系機密軍國重事、軍期、朝政阙失、論訴在京官員、公私利濟,許收接。
鼓院系公私利濟、機密、朝政阙失、言利害事、論訴本處不公、理雪抑屈、論訴在京官員通封、大禮奏薦、斷、緻仕遺表恩澤、已得指揮恩澤、試換文資、改正過名、陳乞再任通封許接。
所有約束斷罪,非不詳備。
蓋緣日近因循,并不舉行,是緻将僥求差遣、希冒恩澤、坊場債負微杪之事一例收接。
欲乞自今後令兩院官吏每遇進狀人,須管躬親審問。
如委是依得條目,方得收接;若實封外面題寫與狀内所陳不同,依上書詐不實科罪。
理檢院依此。
」又臣僚乞進狀人次第經由理檢院。
本院契勘:「在法,諸進狀初詣登聞鼓院,次檢院,次理檢院。
又檢準《國朝會要》,祖宗時理檢院言:檢會文,登聞院鼓院除常程文字依舊施行外,如有稱冤濫沉屈者,畫時引赴理檢院,取結罪文狀。
如涉虛妄狂诳,便仰曉示不行。
欲乞下理檢院,照應 祖宗舊法。
」從之。
二十八日,登聞檢院言:「上書進狀人自來召土著有居止之人委保,往往以獻陳公私利濟為名,其中多是夾帶論訴告讦及語言狂妄,不應上聞之事。
比至追證,即行走逸,蓋緣所責保人甚輕。
欲乞今後應上書進狀人如系有官人,即召本色有官人;進士、布衣,即召見在上庠生;僧道百姓召臨安府土著有家業居止之人,軍人召所屬将校各一人作保,仍令逐院籍書鋪戶系書保識,方許收接投進。
」從之。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已及位未改元。
诏:「省部系政令之原,人吏它日出職,當在民上,所宜廉謹,以立基本。
詢聞積習成弊,官員士庶理訴公事,必先沮抑。
法雖可行,賄賂未至,則行遣迂回,問難不已。
若取(永)[求]如欲,則雖不可行,亦必舞法,以遂其請。
傳聞四方,何以率勸。
自今有此等被抑之人,許詣登聞鼓院陳訴,當議重寘于法。
其陳訴人雖曾行賂,與除其罪。
」 隆興元年八月十四日,(設)[诏]登聞檢院、鼓院監官各二員,各減一員,以右谏議大夫王大寶等條具并省,故有是命。
幹道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監登聞檢院李木言:「今檢、鼓院雖隸屬谏垣,旬申理檢院,不過已放逐便人姓名。
至于所訴之曲直詳悉,曾不與聞,則理檢之實廢矣。
欲望陛下因理檢院之名,責理檢之實。
」上問理檢院今尚存否,奏雲:「理檢之名雖存,其實已廢。
」上曰:「甚有補于治道。
」令後省參照典故條畫。
于是給事中王曮等奏:「本朝天聖七年始制匦函,專命禦史中丞為理檢使。
自元豐改官制以後,中丞銜内始不帶理檢使。
今檢、鼓院依政和門下後省令隸屬谏院,而禦史台猶存理檢院之名。
檢、鼓兩院旬申,不過已放逐便人姓名而已,誠與元置理檢使本意不同。
臣等今看詳,欲以檢、鼓兩院依舊隸谏院外,如遇進狀人稱冤濫沉屈者,引送禦史中丞,子細審問。
如中丞缺,即付以次官。
内有事體稍重者,特旨降付台谏,依給、舍拟定事理施行。
」從之。
閏七月十五日,宰執進呈畢,上論理檢院故事,因謂葉颙等曰:「朕常思祖宗創立法度,以贻後人。
後世子孫不能保守,極可惜。
」葉颙等奏曰:「祖宗創法垂統,亦甚艱難。
子孫萬不能守句末疑脫「一」字。
,一旦失之可惜,誠如聖谕。
」上曰:「創之甚難,壞之甚易。
」蔣芾奏曰:「臣常記元佑三年進士第一人李常甯廷試策,破題四句雲『天下至大,宗廟社稷至重,百年成之而不足,一日壞之而有餘』,當時以為名言。
」上曰:「誠為名言。
」芾又奏曰:「所謂壞者,非一日遽能壞也。
人主一念慮之間,不以祖宗基業為意,則事事放例,馴緻敗壞。
故人主每欲自警戒,常恐一念慮之失。
如陛下憂勤恭儉,厲精政事,而于念慮之間常自警戒,雖古之聖帝賢王,用心不過于此。
」上曰:「朕非獨自警戒而已,又且憂後世子孫不能保守 為可惜。
」颙等皆曰:「此乃國家靈長之憂此句疑誤。
,陛下之言至此,天下之幸,宗廟社稷之福也。
」 十二月四日,宰執進呈劉廷老投匦上封事雲:「究目前之利病,應诏書之所求,而乃論訴劉才邵之子恩澤不當事,言甚猥細。
」上曰:「此非上書本意。
」蔣芾奏曰:「欲押歸本貫如何」上曰:「如此甚好。
」 四年七月十三日,檢院言:「檢會天聖七年八月诏:『昨降敕命,應諸色人凡有指陳軍國大事、朝政得失、大段冤枉,累經訴理,未獲辨明,或事幹機密,并許詣檢院投進。
近來所進文字多不應得敕命,宜令登聞檢院,自今詣院投狀人,須應得敕内指陳名目,方得投進。
如進文字卻有不同,并當嚴斷,仍先取詣實審狀以聞。
』景佑元年三月六日,中書門下言:『檢會(過)[近]日有諸色人詣檢匣進狀,妄稱軍國機密,多是希求身名。
今後如依得先降(救)[敕]文,即收接,仍取責審狀一處連進。
』」诏檢坐祖宗故事,令尚書省出榜于登聞檢院曉谕。
十四日,诏:「諸色人詣檢院投進文字,已有指揮約束。
如歸正人投進文字,并許收接,取責審狀。
内有希求狂妄,亦依條斷罪。
」 八月十七日,監登聞鼓院翟畋言:「本院省記一司舊條例,收接四方士庶、命官、諸色人等投進文字通封實封狀,計一十六件。
實封狀:公私利濟、機密、朝政阙失、言利害(利)[事]、論訴本處不公、理雪抑屈、論訴在京官員,已上八項,并系折角實封。
不通封狀「不」字當衍。
:大禮奏薦、敕斷、緻仕恩澤、遺表恩澤、已得指揮恩澤、試換文資、改正過名、陳乞再任,已上八項,并通封。
本院依得逐項事目,方許收接投進。
本院于紹興三十二年十月内準尚書省劄子,勘會自來訴事,合詣登聞鼓院進狀。
訪聞本院多以狀不如式及召保等退難留滞,不即收接,緻訴事之人徑邀車駕唐突,顯屬未便。
得旨,今後諸色人訴事,須先詣登聞鼓院進狀,本院官畫時點勘所陳事理,實時收接投進,不得非理沮抑退難。
仍限三日,不候請寶,出給告示,放令逐便。
如不曾經由鼓院,往自唐突,依見行條法指揮科罪。
今來登聞檢院條例,投進文字事目共止有六項:機密、朝政阙失、公私利濟、軍期、軍國重事、論訴在京官員。
本院切見檢院未(成)[承](大)[幹]道四年六月内黃榜約束進狀人指揮已前,四方士庶往往将理雪冤抑及夾帶論訴告讦、語言狂妄,不應上聞文字,詐作公私利濟為名,實封投進。
今來檢院已承黃榜指揮,門前張挂,緻進狀人盡赴鼓院,投進文字。
内有詞訴冤抑、請給恩賞差遣等奏狀,多是不曾經由次第,徑赴本院投進,今來若不收接,慮有違前項聖旨指揮。
欲望朝廷詳酌,明賜指揮,行下本院,以憑遵守。
」诏依檢院已得指揮,令尚書省給榜。
七年三月三日,诏:「今後士庶進狀,軍國重事、朝政阙失、邊防機密、軍期重害、公私利濟、論訴在京官 員,許于檢院投進。
其餘應進狀訴事,并赴鼓院投匦。
仰訴事人于狀前開坐經由,官司結絕告示,令檢、鼓院官當面審實。
仍令保狀内明言委保某人,陳訴某事,方許收接進入。
如狀降付朝省,稍涉異同,并依條斷罪。
若檢、鼓院失行點檢,官吏亦科違制之罪。
如看詳所訴委是理直,即将前來理斷失當官吏,具名取旨行遣。
」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司馬伋奏:「勘會進狀訴事,在法次第經由所行失當,方許投匦。
伏太祖 皇帝幹(道)[德]四年六月诏,應諸色人進狀申冤論事,不得蓦越,須經本處,不與施行及偏曲,方得投匦。
及太宗皇帝至道元年七月诏令,諸州吏民詣鼓司、登聞訴事者,須經本屬州縣、轉運司不為理,有司乃得授。
照得日來詣阙進狀之人,有不經省部陳理,不候所屬結絕,有昨日詣都省陳詞,今日便行進狀者。
及有未經諸處官司理斷,恣行蓦越違戾。
伏真宗皇帝景德二年四月(照)[诏],應實封表狀不述事由,委判官當面審(結)[問]。
如實系機密,畫時進入。
又四年诏,應實封進狀,如進入後與審狀異同及夾帶他事,并科違制之罪。
照得日來有事争競産業、理雪過名、陳乞恩賞、補叙官資之類,辄作公私利濟、軍期、機密,紊渎天聽,委是欺罔。
」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五日,宰執進呈韓玉伏阙所上書。
上問:「檢院收接文字皆先觀之乎」虞允文等奏曰:「舊不如此,因今年三月内司馬伋申請指揮,令先審而後進。
」上曰:「此指揮未盡善。
且玉所訴刺字效用,非軍(欺)[期]乎」梁克家奏曰:「如訴張權,亦是在京官員。
但檢院以為所問前後異同,故不收接耳。
」上曰:「要是應得項(自)[目],院官沮之非是,罷免。
」虞允文奏曰:「恐太重。
」上曰:「可降一官,仍取檢、鼓院見行條令再與理會。
」虞允文等奏曰:「容(聞)[開]具取旨,行下敕令所别行修定。
」 十一月二十四日,檢鼓院言:「本院收接進文字,職務至重,其人吏慮恐因漏洩傳播于外,及非理抑退,不為收接。
今後遇有投進實封文字,辄盜拆窺洩傳報,事幹(幾)[機]密重害者流二千裡,非重害者徒三年,終事無害者杖一百。
非理退所進文字,亦從杖一百斷罪。
其因而乞取錢物者,依監臨主司受财科罪。
」從之。
淳熙三年七月十三日,約束書鋪進狀。
既而執政言:「諸色人進狀欣理不實,自有條法。
近來書鋪止是要求錢物,更不照應條法,理宜約束。
」上曰:「書鋪家崇飾虛詞,妄寫進狀,累有約束。
不若行遣一二人,自然知畏。
可令刑部檢坐條法行下,檢、鼓院出榜曉谕。
」 四年九月十七日,令兩院照應格目收接論訴。
既而臣僚言:「檢、鼓兩院,其建官之意雖均,而所掌之事則異。
比年(寝)[寖]有違戾,交互收接,至于論訴不平、陳乞恩賞之類。
乞檢坐條法,申嚴行下兩院,照應格目,常(均)[切]遵守。
如有違戾,罰在必行。
」從之。
十三年十二月 九日,诏:「登聞檢、鼓院書寫人各減一人,看管剩員各減一人。
」以(農)[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七月三日,監登聞檢院黃灏言:「竊見四方婚田之訟,經檢、鼓院投進,行下有司,所宜即為予決。
今乃多有經曆歲月,再三陳訴,迹涉煩黩,或事非冤枉者。
乞令有司立為定式,應今後降出進狀,自所屬省部行下所委官司,所委官司行下州縣索案。
及州縣将案申上,各限若幹日。
其案牍亦各随多寡立限,使之看定。
如有稽違,并令所屬省部檢察,按劾以聞。
嚚訟之人所訴無理,塵紊天聽,擾害善良,亦當行下科斷。
如此則進狀施行,事加嚴重,于體甚便。
」從之。
慶元三年十月二日,司農卿、兼知臨安府趙師言:「祖宗置檢、鼓二院,實古昔立谏鼓、嘉石之遺意。
迩歲以來,頑狠之人公然騰越,至有事屬細微,巧詞飾說,一經所屬,不待施行,遽投檢鼓,或徑伏阙,或邀車駕陳訴。
匪獨輕法嫚令、亵渎不恭,複有事涉虛妄,懼其章露,故欲撓蔑有司。
檢、鼓二院自有明載條令,蓋謂經從次第所行失當及無所施行,方許投匦進狀。
仍着令,諸進〔狀〕令詣鼓院,次檢院。
如所行非理抑退,許連所判審狀,邀車駕陳訴。
國家下情之通,可謂委曲(許)[詳]盡。
今乃無所忌憚,違戾日甚。
乞下檢、鼓院,繼今遇詞訴,雖經由州郡、監司、台部、朝省,已為受理而未予奪當否,或已結絕而無給到斷由者,不得收接。
其有辄伏阙及妄邀車駕陳訴之人,并從臨安府照條科罪,所訴事不理。
仍令刑部申嚴累降诏旨并前後所定條法,俾諸路提刑司遍牒郡縣,使人通知。
」從之。
同日,大理卿陳倚言:「棘寺近奉禦寶封下進狀,理訴婚田等事一十六件,皆是監司州縣自可理斷者。
其間有不曾次第經由官司,或雖曾經由,不候與奪,及有已經官司定斷,自知無理,辄敢越望天庭,進狀妄訴,于貼黃上旨定乞送大理寺,顯是全無忌憚。
今後應有進狀訴事,乞從自來體例,先次降付尚書省,量度輕重,合與不合送司,取旨施行。
」從之。
五年正月二十九日,谏議大夫陳自強〔言〕:「自備數谏列,檢、鼓二院雖在所隸,然不過日知投進名件。
至于陳訴之曲直、施行之始末、理斷之當否,曾不預聞,有隸局之名,而無審究之實,甚非責任之本意。
欲望明诏大臣,今後朝廷遇有施行進狀事件,即劄下谏院照會,俾得以随事稽考。
若所送官司理斷之不當,結絕之淹延,并許劾奏,以行責罰。
或進狀人所訴虛妄,亦坐以上書詐冒不實之罪。
庶幾檢、鼓二院不為虛設,而臣之職守亦不為虛領矣。
并乞循舊制,應進狀訴事人并于狀前畫一開坐經由官司、結絕次第,仍令保人于狀内甘立虛妄罪罰,雖無斷由,聽與投進。
如是則冤民得以伸雪,而嚚訟亦不至于渎聞。
」從之。
開禧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臣僚言:「國朝因唐舊制置檢匦,以通下情。
天聖七年,仁宗皇帝頒降诏旨,凡有指陳軍國大事、朝政得失、大段冤枉累經訴理未獲辯明,并許投進。
幹道四年,孝宗皇帝備舉天聖诏文,給黃榜下登聞檢院曉谕。
近年以來,上書進狀者日益稀少,權臣畏人議己,沮抑下情,不令上達。
今日朝廷清明,大開言路,乞檢照孝宗皇帝典故,令三省給降黃榜付登聞檢院曉谕士庶,凡軍國大事、朝政得失及事屬冤抑者,并許上書投進,本院官吏不得沮遏。
如所言可行,即與施行;如不可行,亦與容納,庶幾下情皆得上達,亦可以為更化之助。
」從之。
嘉定三年十一月一日,臣僚言:「比來進狀全無(犯)[紀]律,皆不候所屬官司結絕,或雇倩代名,或隐下情節,以脫行遣,或恃此以淩轹承行官司,因求脫免。
至若卑賤豪右之家,下及寺院,亦用管幹姓名,率然進狀。
乞下檢院院:原衍一「院」字,今删。
,自今遇有進狀,須本家合為狀首人,并以次知首尾家屬,方許陳理,即不許管幹人出名。
庶幾法不廢于上,情可遍于下。
」從之。
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臣僚言:「周設路鼓,立肺石,以達窮民。
凡惸獨老幼之情,無日不徹于下。
國家檢、鼓二院,實周制也。
生民之休戚,軍國之利病,函封騰之,曾不崇朝,遂登睿覽。
其視君門萬裡,如在咫尺。
二院隸于谏院,進(收)[狀]之見于施行者,尚書劄下谏院,使知清朝無壅之意,德惠優渥,可謂極矣。
然愚民之狃頑亡賴者,第知欲快一己之私忿,不知仰渎九重之至尊,有事理情法之不可行者,投進之詞源源不已,何其敢爾不憚煩也。
乞行下檢、鼓院,應幹進狀,并遵舊制,必先經鼓院,次經檢院,兩院互相關會。
投進至三者,分明開說系第三狀,俾從省部詳與看詳。
如情法未協者,令所屬亟行改斷;如元斷已當,初無可改者,即行告示。
今後不許妄有進狀或辄敢伏門,其有違者,酌情施行。
庶幾既可伸小民之冤,複可為健訟之警。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登聞院鼓 登聞院鼓 【宋會要】 鼓在宣德門南街西廊,院在門西之北廊。
舊(日)[曰]鼓司,景德四年改。
掌諸上封,受而進之,以達萬人之情狀。
判院官二人,以朝官充。
監鼓内侍二人,令史二人。
凡文武臣僚合門無例通進文字,并先經登聞鼓院進狀。
未經鼓院者,檢院不得收接。
建炎元年,因舊制置局于阙門之前。
《山堂考索》:高宗即位于南京,召李綱為宰相。
綱奏曰:「人主莫大于兼聽廣視,使下情得以上通。
今艱難之際,四方休戚利害日欲上聞,而(仕)[士]民之願效其智慮者尤多。
而檢、鼓院猶未(宜)[置],恐非所以通下情而急先務也。
」遂置登聞檢院、鼓院于行在便門外。
三年,專隸谏院。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訴理所 訴理所 【宋會要】 哲宗元佑元年閏二月四日,三省言:「元豐八年三月六日赦恩已前命官、諸色人被罪,今來進狀訴理,據案已依格法。
慮其間有情可矜恕,或事涉冤抑,合從寬減者,欲委官看詳聞奏。
」诏禦史中丞劉摯、右谏議大夫孫覺看詳以聞。
二月十四日,管勾看詳訴理所言:「看詳進狀訴理人不若立定期限,竊慮無以結絕。
欲乞應熙甯元年正月已後至元豐八年三月六日赦前命官、諸色人被罪合行訴理,并自降今來指揮日與限半年進狀,先從有司依法定奪。
如内有不該雪除,及事理有所未盡者,送本所看詳。
」從之。
八月六日,右正言王觌言:「臣伏見今年閏二月五日節文,勘會元豐八年三月六日赦恩已前命官、諸色人被罪,今來進狀訴理,據案已依格法。
慮其間有情可矜恕,或事涉冤抑,合從寬減者,委官看詳奏聞。
并今年三月十五日節文,赦前命官、諸色人被罪合行訴理,限半年進狀。
臣竊聞自有上件朝旨,置局以來,凡有情可矜恕、事涉冤抑,獲申雪者甚 多。
中外人情既知朝廷哀矜冤抑,故見今陳訴者未已。
而旦夕半年之限将滿,竊恐疏遠銜冤之人聞诏後時,未及自陳者尚衆。
臣欲乞指揮下訴理所,更與寬展日限,庶幾銜冤之人皆得洗雪,可以推寬聖恩,感召和氣。
」貼黃稱:「檢會元豐公式令,諸赦書許官員訴雪過犯。
自降赦日二年外投狀者,不得受接。
即是常赦許官員訴理,刑部猶限二年。
若該元豐八年三月六日赦恩者,刑部自須至來年三月六日(赦恩者刑部)方不接狀。
所有今來訴理所日限訴理所:原作「理訴所」,今改正。
,欲乞依前項令文,展至元佑二年三月五日終。
如此則凡經刑部定奪,不該雪除者,訴理所皆詳看施行訴理所:原作「理訴所」,今改正。
。
」诏展訴理所日限至元佑二年三月五日終。
元符元年三月十四日,诏:「熙甯元年正月以後至元豐八年三月六日赦前命官、諸色人被罪合行訴理,并限半年進狀,先從有司依法定奪。
如内該有雪訴,及事理有所未盡者,送管勾看詳訴理所。
」 六月二十五日,禦史中丞安惇言:「伏思神宗 皇帝勵精圖治,明審庶獄,天下莫不知之。
而元佑之初,陛下未親政事,奸臣乘時議置訴理所,凡得罪于元豐之間者鹹為雪除,歸怨先朝,收恩(思)[私]室,傥出奸意,不可不行改正。
欲乞朝廷委官将前元佑中訴理所公案看詳,如合改正,即乞申明得罪之意,複依元斷施行。
」诏蹇序辰、安惇看詳。
内元狀陳述及訴理語言于先朝不順者,具職位、姓名以聞。
三年 三月十七日,诏以朝散大夫、中書舍人張商英為龍圖閣待制,複降授朝奉大夫、權刑部侍郎周之道為朝散大夫,降授朝請郎門令為朝奉大夫,降授通直郎馬璟為奉職郎,勒停人竹璟為承事〔郎〕,朝散郎緻仕王疊落緻仕。
皆坐元佑訴理語言貶降,至是經恩牽叙故也。
九月二日,诏勒停人陳郛為朝奉大夫,朱光裔為朝散郎,蘇嘉為朝奉郎,吳俦為承議郎。
以元佑訴理獲罪,今複其(言)[官]故也。
《國朝中興幹道會要》無此門。
當贖。
高宗紹興二十年二月二十五日,進呈監察禦史湯允恭劄子:「竊謂刑辟之設有金作罰刑,後世着在律文。
凡罪麗三等者,皆有罰銅之條,自一斤以至(自)十有二斤,計其直自百有二十金以至萬有二千而止,此律之大法也。
比來州縣任意縱舍,犯杖與徒罪者,皆令納錢放免,少或數十百缗,多或三千缗,罰溢于罪,或相十百,或相千萬,了不相當。
且又避免監司檢察,收在别曆,侵欺幹沒,殆不可考。
欲望申敕州縣,凡罪人當罰者,一遵奉律條,毋令多納缗錢,以濟妄用。
」诏刑部申嚴舊法。
檢覆。
紹興三十二年閏二月六日,臣僚言:「在法檢驗之官,州差司理參軍,縣差縣尉,以次差承、簿監當。
若皆阙,則須縣令自行。
至于覆驗,乃于鄰縣差官。
若百裡之内無縣,然後不得已而委之巡檢。
三尺具在,不可不守。
方今州縣之官視檢驗一事,不肯親臨,往往多以事辭免,率委之巡檢。
蓋緣巡檢武 人,其間多出軍伍,至有不識字畫者。
奸胥猾吏因得其便,往往是非曲直颠倒徇(侍)[持]。
乞申嚴檢驗之條,其初驗官須委司理、縣尉、丞、簿,不許以事辟免。
至于覆驗,如委無官可差,仰所在州縣選差曉事識字巡檢前去。
如有不虔,重寘典憲。
」從之。
熙甯大臣(不)搢紳不附不:疑誤。
,多起大獄,以脅持上下。
而蔡新州因是取台輔。
元佑間置訴理所,專為 新州之黨,上誤裕陵。
建中靖國元年,範緻虛知紹述之說複行,引訴理為言,欲擊韓師樸,而助曾子宣。
師樸論其奸,自谏垣出為郢倅。
既到任,謝表猶雲雲不已。
其略雲:「豈十九年之睿斷,有八百件之冤刑。
」當時讀其表者,莫不知其必取好官而惡其心術之險也。
《曲洧舊聞》。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尚書省
宜令鼓司、登聞院自今更不得收接。
」 是月七日,命工部尚書張宏、翰林學士王旦兼知登聞院事。
慮獻封者有所壅蔽故也。
三年七月,诏:「幕職州縣官及在京諸色人陳訴,并令于鼓司、登聞院投狀。
」 五年三月,诏鼓司、檢院:「諸色人投進辭狀,合系收接,其中些小誤使文字,不妨事理者不得退回。
」 十一月,诏登聞院主判官不得于本院接見賓客。
六年正月十五日,登聞院言:「乞今後除實封及申雪屈沉、告論公事外,其餘閑雜僥求文(收)[狀]更不收接。
将所退詞狀抄節事目,于日奏内别開坐一項退狀緣由。
」從之。
景德元年四月,诏檢院:「自今追官、停任、責降、貶配、逐便人經赦乞叙用者,或稱曾經刑部不蒙引見,或稱赦文雖不(皆)[該]說,有例合得恩澤,若已曾進狀者,不得再接。
如實(核)[該]叙用,為有司抑屈,明有指 論,乞行推勘者,責結罪審狀,方得收接。
」 二年四月,诏鼓司、檢院:「諸色人進實封表狀,不述事由者,委主判官當面審問。
如實系機密,即畫時進入。
」 四年五月九日,诏改鼓司為登聞鼓院,命知制诰周起、直史館路振同判。
其登聞院改為登聞檢院,命樞密直學士張詠判。
仍差内品陳彥通、張延壽分為兩院監門,不得關預公事。
先有内臣勾當鼓司,自此悉罷。
鼓院舊屋五間迫隘,遂益門西廊三間。
檢院除舊院外,别于幹元門西北廊理檢使廨十間,後為兵部職方圖書庫,複為檢院。
又于尚書省擇令史分掌之。
文武臣僚合門無例通進文字者并諸色人進狀,并須先經鼓院。
除告軍機密事及論訴在京臣僚,即實封。
如進入後與審狀異同虛妄,及夾帶他事,并科違制之罪。
所論事重,依格施行。
仍令進狀人别寫劄子,節(掠)[略]要切事件,連黏于所進狀前。
其餘所進文狀,并先拆開,看詳定奪。
或要元本文字照證,速牒合屬司分取(嗦)[索]。
若事合施行,及所進利濟可采,便與通進。
若顯有違礙,即當日内告示本人知委。
如不識文字者,許陳白紙,據所論事件判院官當面抄劄詣實口詞,準此施行。
仍當日内據收接到所進文狀都數,逐件開(具)坐行與不行因依因依:原誤作「因而」,據下文改。
,具單狀以聞。
若進狀并過白紙人稱鼓院看詳不盡情理,即許經登聞檢院進狀論,便仰檢院詳酌事理。
若鼓院所定不行為當,即具不行緣由判押審狀,與進狀人收執與進狀:原無,據《職官分紀》卷一四補。
。
如鼓院所定不當,即具不當事件并(完)[元]進狀繳連進呈。
其收接到所進文狀,亦于當日内具都數開坐行與不行因依,單狀以聞。
其披訴人若不實時判審狀給付,即許于禦史台陳訴。
其有登聞鼓院、檢院委實行遣不當者,方得接駕及繳所判審狀披訴,當付所司勘鞫。
如披訴得實,判鼓院、檢院官必行朝典。
如是虛妄,本人科上書詐不實之罪。
未經鼓院進狀,檢院不得收接;未經檢院,不得接駕,進狀者依法科罪依:原衍一「依」字,今删。
。
文武官及諸色人不得用無(各)[名]劄子,并具表狀投進。
所乞留中不出,及乞隐落姓名,作訪聞内降行遣者,今後并降付所司,明具于行。
珍禽異獸、妖妄文字及諸般進奉并書劄、藥方、圖書、功名德等并不得接駕功名德:疑有誤。
,及詣登聞鼓院、檢院投進。
内妖妄文書,畫時勾喚司天監官一員看驗。
委是妖妄,即對本人焚毀。
如不系集斷文書,即取責分付。
舉人、僧道、草澤諸色人等,如朝政阙失,并公私利濟,并許上言。
其所業詩賦雜文及諸般撰述,不得投進,亦不得接駕進狀。
如違,科違之罪。
應代筆人增添情理,别入言詞,并元陳狀人本無枝蔓之言,而為代筆人誘引,委有規求者,其代筆人為首科罪。
又民有詣登聞陳訴者,多稱已詣轉運使陳狀,不為收接。
自今令諸路轉運使子細詳閱。
合施行者,實時指揮;不 合行遣者,判書審狀付本人,方許詣阙陳訴。
」 是月,張詠言:「文武臣僚并諸色人自作過犯,每至進狀,多以利見理訴為名,别求僥幸。
欲望自今詣鼓院、檢院進狀者,先取自來有無過犯一本,連于所進狀前同進。
所述過犯如有隐落,并當除名。
又文武臣僚、三司、京百司人吏因罪勒停進狀,□赦叙用者,望令鼓院告示,文官歸刑部投文,使臣即歸三班院,三司、京百司人吏即歸本屬,檢赦施行施行:原作「行施」,今據文意改正。
。
如稱檢赦不盡,方許執判狀經鼓院、檢院陳狀。
」诏:「所責過犯狀内隐落贓私罪者,即科除名之罪,餘皆從請。
」周起等又言:「諸色進狀人皆妄有僥求,自今望除軍機密事、指論在京臣僚及諸色人贓污、偷侵官物并事幹人命,或自己實有屈塞等,其三司公人職掌并經三司陳狀,中書門下省、京百司人各經本司,倉場庫務即經提點諸司庫務及提點倉場所,諸班諸軍各經所管本司,在京并府界縣鎮諸色人,并經開封府或府界提點。
」诏:「内有差遣及抽借往别處者,并于元屬司分陳狀。
如不知元犯因依,即與勘會施行。
餘從其請。
」起又言:「進狀人系常程公事者,或值日晚,引進不及,望權送軍巡寄禁具聞奏。
仍請令皇城司差親事官四人赴鼓院引接詞狀。
又諸色人進狀,除指論軍機密事及指論在京臣僚,自餘文狀,并寫兩本,将詣鼓院。
内有合退回者,當日将一本退與本人,一本即次日進納。
如系通封,即将一本依舊進呈外,餘一本亦次日進入,仍乞留中。
其過白紙人取到口詞,亦依此例。
」诏:「除留乞留中者并降付中書上「留」字疑誤。
,餘皆從所請。
」 七月,路振言:「先準五月十八日,諸色進狀人委逐路轉運司看詳,如不合行遣,即取審狀判書付本人。
自降敕後,尚有詣院陳狀者,皆無轉運司判書文字。
欲望自今令諸路轉運司收到詞狀,分作三項:一項具已結絕人數姓名,一項具見行遣次第,一項具判書審狀數目因依,并次月上旬申奏,委銀台司看詳。
或有行遣不當,并令駁疏。
」從之。
十九日,诏登聞檢院如急速文字畫時進入,常程文字依例五日一度于檢内通進。
二十四日,诏登聞檢院日奏文狀并監門榜子并俱兩本,實封進入。
大中祥符三年八月,(韶)[诏]:「自今進狀,值日晚或至夜者,除告軍機及指論在京臣僚,事幹人命,畫時通進,其餘并次日施行。
其當日所進文狀并奏目及次日連副本狀并依舊外,其次日奏目兩本更不寫進。
」 六年十二月,诏軍頭司:「應接駕進狀人曾經檢院進狀,如稱不盡情理,再令檢院看詳。
如顯是妄有指陳,令判院官于審狀後具不行緣由,仍令今後不得妄進文狀,判書給付本人收執。
或再來接駕進狀,如所定不行為當,即送開封府勘斷。
」 九年三月,登聞檢院言:「軍頭司送到接駕進狀人故嶽州刺史 史韶孫立兩次接駕,不執檢院判憑。
據史立稱,累經檢院進狀不接。
及行審問,乃是止經鼓院,未經檢院。
蓋兩司(各)[名]稱相近,人不能辨,其史立已蒙送開封府勘鞫。
竊慮今後進狀之人有恃蔭故違條貫,不執判狀,直便接駕者,望令軍頭司送開封府劾罪。
如再犯者,配遠處衙前。
三犯者,依法科決訖,編管如前。
」诏:「自今進狀人令檢院分明讀示榜文,各令知委,貴免枉陷刑憲。
仍取知委狀訖,給付判憑。
」 天禧二年正月辛亥,禮部侍郎王曾判檢院。
四年二月,同判鼓院魯宗道言:「準條,凡論臣僚不公事狀,實時封進。
近日以來,多有以州縣尋常細務煩渎朝廷。
今請應言受赇踰違以上罪者,即許實封論訴,自餘皆須通封。
」诏:「自今後顯有贓污踰違事狀及告衆者,即令實封投進,違者罪之。
」 五月,诏:「登聞檢、鼓院手分自今于京局百司選差正名祗應,及三年者與減一選,即不得抽承阙人。
」 仁宗天聖元年九月,诏:「自今諸色人詣登聞鼓院妄進文狀,稱内中骨肉者「骨」字上原衍「肉」字,已删。
,便令送開封府枷項取勘,依法斷遣。
」 七年,上因讀《唐史》,見匦函達下民冤枉之事,乃謂左右曰:「天下九州島之大,豈無冤枉之人。
若至京師檢院、鼓院理雪者,必是州縣官吏、提點刑獄、轉運使不能理雪。
又君不為申理,則赤子無告矣。
」乃置匦函,仍專命禦史中丞為理檢使。
閏二月二十三日,诏曰:「朕纂紹丕圖,憂勤庶政,(恩)[思]下情之盡達,期谠議之必聞。
洪惟祖宗,誕開言路,援稽典制,具在攸司。
是用遵行,式恢先烈。
其登聞檢院依舊外,(宣)[宜]置理檢使,匦匣為檢匣。
應諸色人除奇巧技術邪妄不幹正道事件不得上言,及常程公事自依久來體式,令逐處官司、鼓院收接外,如有指陳軍國大事、朝政得失、大(改)[段]冤枉,累經訴理未獲辨明,或事幹機密,并許詣檢投進。
内委是急速文字,畫時進入。
其餘并依例五日一度于檢内進納。
如無,即具單狀以聞。
如檢院、鼓院進狀人有稱冤濫沉屈,及為鼓院、檢院遲滞者,畫時引送理檢使,子細審問。
餘依太平興國九年七月十二日敕施行。
」 三月六日,诏:「近于鼓、檢院側别置理檢院,以禦〔史〕中丞王臻充使。
應諸色人詣鼓院、檢院投進文字,逐處官吏妄有邀難,不畫時收接,即許詣理檢使所,具住滞不收接因依以進,其鼓、檢院官吏當行嚴斷。
内幹機密公事,理檢使亦不須審問。
」 二十一日,判鼓院吳遵路言:「進狀人狀内多有揩改添注文字,準先降命,并令回換,慮成住滞。
今請揩改處系要害事節,即令退換,自餘并用本院印訖進入。
」從之。
六月辛卯,命晏殊等看詳轉對章疏及檢院所上封事,類次可行以聞。
八月,诏:「昨降敕命,應諸色人凡有指陳軍國大事、朝政得失、大段冤枉,累經訴理,未獲辨明,或事幹機密,并許詣檢院投進。
近來 所進文字多不應得敕命,宜令登聞檢院,自今詣檢院投狀人,須應得敕内許指陳名目,方得投進。
如進文字卻有不同,并當嚴斷。
仍先取詣實審狀以聞。
」 八年八月,诏:「民有詣檢院進實封者,多是争論遠年婚田公事,累經諸處斷遣者。
自今令檢院,應有進實封,先責文狀。
如實有枉冤,不系婚田,即得收接。
其有事論婚田公事,并令依例于鼓院進狀。
」 九年六月一日,诏:「登聞鼓門、檢院無得辄受諸行軍副使、上佐、文學、參軍奏狀。
」時有妄求恩澤,至起訟者,因有是戒。
景佑元年二月六日,中書門下言:「檢會近日有諸色人詣檢匣進狀,妄稱軍國機密,多是希求身名。
今後如依得先降敕文即收接,仍(敢)[取]責審狀一處連。
」從之。
六月十七日,禦史中丞韓億言:「準敕,取勘鼓司官吏不合收接馬季良乞緻仕文狀。
切以朝廷比置鼓司,蓋使人申理冤枉,豈未經奏禦,便許退還其鼓司官吏更不取勘。
」仁宗以韓億即合具奏取旨,不合擅納敕書,特釋之,仍取勘鼓司官吏。
法寺言,登聞鼓院李晟當贖金,诏亦釋之。
慶曆五年五月十三日,诏登聞鼓院今後不得收接蠻人文狀。
以溪州彭仕義等差人赍狀求進,帝令實封,于樞密院送納,乃有是诏。
《兩朝國史志》:登聞檢院:判院官一人,以帶職郎官以上至兩省充。
凡檢有四:東曰崇仁,南曰思谏,西曰申明,北曰招賢。
凡機密章奏及上于鼓院而為所(柳)[抑]者,鹹受而達諸朝。
令史二人。
登聞鼓院:判院官二人,以帶職官朝官或卿監充。
凡四方官吏、士民冤枉封牍,鹹受而奏之于中,以達萬人之情。
監鼓内侍一人,書令史二人。
理檢使一人,以禦史中丞兼領。
吏民以冤自伸于檢、鼓院而不為達者,以時上聞。
典二人,天聖七年置。
其登聞檢院匦函改為檢匣,如(揮)[指]陳軍國大事、時政得失,并投檢匣,令畫時進入,常事五日一次進之。
其稱冤沉屈而檢院不為進狀者,并詣理檢使審問以聞。
時上封者言,自至道中廢理檢院,而朝廷得失、天下冤枉(寝)[寖]不得上聞,故複置使以領之。
神宗熙甯三年七月,登聞鼓院言:「當院每日投進官員及諸色人詞狀并折角實封,并依自來體例,寫兩本事目子,于通進司投下。
欲乞依(請)[諸]處投進實封體例,更不于目子上開說事宜,隻據道數,關報通進司投進,免緻漏洩。
」從之。
哲宗元豐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已即位未改元。
以登聞鼓院阙歸中書省,三年為任。
元佑三年十一月四日,三省言:「今裁定登聞鼓院、檢院并中書省差,俸錢依在京分數。
」從之。
中興之初,因舊制置局于阙門之前。
舊在宣德門外,隸門下省。
建炎三年,專隸谏院。
監官舊額二員,以文臣充。
常除一員,舊稱判官。
今從臣僚之請,改稱監院。
主管檢匣内侍一員。
舊制:檢匣一座,擎四人,(今)[令]親從官充。
今不差 置。
今以手分三人舊有書寫人一名,今不差。
掌收接命官、諸色人(接)[投]進機密軍國重事、軍期、朝政阙失、論訴在京官員不法及公私利濟之事。
今權以小匣一面,差承送親事官擎背,以匣投進文字。
鼓院置監官及稱謂,如檢院之制。
手分二人,書寫人二名,掌大禮奏薦斷及緻仕遺表、已得旨恩澤、試換文資、改正過名、陳乞再任之事。
舊設谏鼓一面,置看鼓及下奏共二人,以三省大程官充。
今并不差置。
以承送親事官(役)[投]進文字。
兩院(關)[阙]官,許互權。
全阙,即上谏院,從朝廷差官雲。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四日,诏置檢鼓院于行在便門之外,差官權攝。
四年九月二十日,诏:「應四方士民訴冤論事,自來經檢院投進文字,雖狂妄诋讦,未嘗加罪。
今許齊賢、王師昊乃敢揭榜通衢,喧突關門,所言略無可采,意在鼓惑即衆即:疑誤。
,理合懲戒。
已施行外,今後諸色人陳獻文字,并于檢、鼓院,不得少有邀阻,仍令尚書省出榜曉谕。
」時宰執進呈越州勘到岢岚軍狂人王師昊怪妄惑衆事,上曰:「必是狂易,可隻送鄰州編管。
朕大開言路,鼓、檢院進狀,日關聽覽,言有可采,至命以官,言或不當,雖斥朕躬,亦置而不問。
至于狂惑誕衆,不免略須禁止。
卿等可以此意曉谕民士。
」故有是命。
紹興三年九月六日,侍禦史辛炳言:「近者手诏,以地震求直言。
于在外大小之臣,孰不(顧)[願]盡己見,蓋與尋常投匦事體不同。
如太常少卿唐恕首能應诏,乃未免同衆人押出召保,伺候逐便,有虧禮意。
乞今後行在職事及厘務官應诏及逐時依格目上書,并實用公文印記,繳牒檢鼓院投進,不在召保知在逐(使)[便]之限,仍令本院遵守施行。
」從之。
十五日,禦筆以江陰軍進士李韬、蘇白上書,辄違诏旨,不詣檢院而伏阙,令臨安府差人押歸本貫,所上書令看詳。
」上诏宰執曰:「朕于獻言者未嘗有所拒也,況韬等所言皆細務,非有诋讦之語,顧不當伏阙爾。
向來靖康伏阙之風,皆李綱輩啟之,卒成變亂。
令尚書省檢坐前後不許伏阙旨揮,出榜曉谕。
」 六年八月二日,诏:「登聞檢、鼓院并去替半年,方許差人。
其已差下替人并見阙未到人,并别與差遣。
或歸吏部注授之人,特依省罷法,與指射差遣一次,願就宮觀嶽廟聽。
」 十年八月十七日,臣僚言:「伏見國家置(儉)[檢]、鼓院,所以廣言路,通下情也。
祖宗求言之要,着在甲令,蓋有名件。
遠方士人初莫之知,往往肆瞽言,辄議國家大事,如登用大臣、謀任元帥之類。
乞令檢、鼓兩司将甲令所載名件分明揭示,使之曉然,皆知朝廷延納之意在此不在彼。
自今凡有獻陳「陳」下原衍「臣」字,已删。
,必與保人偕來,逐院監官躬親審之。
如依得祖宗事目,即為進呈。
」從之。
十一年六月六日,監檢院王習言:「準诏,虞宰所進樂府,可令檢院給還。
今後獻無益之言,不幹政 體者,檢、鼓院不得收接,仍令出榜曉示。
切見自來投進文字皆系實封,官司無從檢察。
其投進文字人多是書鋪保人同共商量。
乞今後進狀與貼黃事目及審狀異同,将書鋪保人并送所屬行遣。
」從之。
仍诏不得因而别緻阻節。
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宣谕宰執曰:「檢、鼓兩院近日絕少論利害文字,恐有阻節,可下所屬檢察。
」 二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戶部侍郎王俣奏:「切見舊制登聞鼓院在正陽門南之西廊,院在門西之北廊句首疑脫一字。
,檢院亦相距不遠。
大廈深嚴,密迩皇城,蓋所以增重其事,昭示四方。
往者權臣擅朝,人情冤抑,不欲上聞,此官殆廢。
是時官府治所無不增修,獨檢、鼓兩院雜于比屋之間,不過數椽,淺露狹隘,僅能揭榜而已,殆非仰稱陛下通達下情之意。
望申嚴所屬,讨論舊制。
诏令工部措置。
本部下将作監委官相視,檢、鼓院據臣寮所請,移于正陽門外,切恐士庶疑惑,難于陳訴。
欲乞各于舊址增展地步,重修蓋公廳、吏舍及入出門屋,以周圍牆。
其左右民舍有礙,以其它隙地給還。
」從之。
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右正言朱倬言:「臣聞設敢谏之鼓,置理檢之司。
凡以通下情,達冤抑,故其實封條目,鼓院有八布,檢院有六外,此則通封投陳,約束周備。
初鼓院,次檢院,次理檢,此其序也。
若所陳與事目異,不得收接,此其法也。
而兩院出未嘗服應元立事目約束此句疑有誤。
,是至微杪之事悉嚴宸,有傷事體。
望特加訓饬,凡與上項條目相應、次序不越者,方得收受。
」又試給事中楊椿言:「近多有前執政大臣子孫或勳臣戚裡之家幹求差遣恩澤之類,臣恐自此日滋奔兢之風,有害廉退之義。
望明降指揮,今後似此者不與施行,兼令下有司約束禁絕。
」诏令谏院照檢、鼓條法看詳措置,申尚書省取旨。
「今看詳兩院進狀條目此奏無首,疑有脫誤。
,檢院系機密軍國重事、軍期、朝政阙失、論訴在京官員、公私利濟,許收接。
鼓院系公私利濟、機密、朝政阙失、言利害事、論訴本處不公、理雪抑屈、論訴在京官員通封、大禮奏薦、斷、緻仕遺表恩澤、已得指揮恩澤、試換文資、改正過名、陳乞再任通封許接。
所有約束斷罪,非不詳備。
蓋緣日近因循,并不舉行,是緻将僥求差遣、希冒恩澤、坊場債負微杪之事一例收接。
欲乞自今後令兩院官吏每遇進狀人,須管躬親審問。
如委是依得條目,方得收接;若實封外面題寫與狀内所陳不同,依上書詐不實科罪。
理檢院依此。
」又臣僚乞進狀人次第經由理檢院。
本院契勘:「在法,諸進狀初詣登聞鼓院,次檢院,次理檢院。
又檢準《國朝會要》,祖宗時理檢院言:檢會文,登聞院鼓院除常程文字依舊施行外,如有稱冤濫沉屈者,畫時引赴理檢院,取結罪文狀。
如涉虛妄狂诳,便仰曉示不行。
欲乞下理檢院,照應 祖宗舊法。
」從之。
二十八日,登聞檢院言:「上書進狀人自來召土著有居止之人委保,往往以獻陳公私利濟為名,其中多是夾帶論訴告讦及語言狂妄,不應上聞之事。
比至追證,即行走逸,蓋緣所責保人甚輕。
欲乞今後應上書進狀人如系有官人,即召本色有官人;進士、布衣,即召見在上庠生;僧道百姓召臨安府土著有家業居止之人,軍人召所屬将校各一人作保,仍令逐院籍書鋪戶系書保識,方許收接投進。
」從之。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已及位未改元。
诏:「省部系政令之原,人吏它日出職,當在民上,所宜廉謹,以立基本。
詢聞積習成弊,官員士庶理訴公事,必先沮抑。
法雖可行,賄賂未至,則行遣迂回,問難不已。
若取(永)[求]如欲,則雖不可行,亦必舞法,以遂其請。
傳聞四方,何以率勸。
自今有此等被抑之人,許詣登聞鼓院陳訴,當議重寘于法。
其陳訴人雖曾行賂,與除其罪。
」 隆興元年八月十四日,(設)[诏]登聞檢院、鼓院監官各二員,各減一員,以右谏議大夫王大寶等條具并省,故有是命。
幹道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監登聞檢院李木言:「今檢、鼓院雖隸屬谏垣,旬申理檢院,不過已放逐便人姓名。
至于所訴之曲直詳悉,曾不與聞,則理檢之實廢矣。
欲望陛下因理檢院之名,責理檢之實。
」上問理檢院今尚存否,奏雲:「理檢之名雖存,其實已廢。
」上曰:「甚有補于治道。
」令後省參照典故條畫。
于是給事中王曮等奏:「本朝天聖七年始制匦函,專命禦史中丞為理檢使。
自元豐改官制以後,中丞銜内始不帶理檢使。
今檢、鼓院依政和門下後省令隸屬谏院,而禦史台猶存理檢院之名。
檢、鼓兩院旬申,不過已放逐便人姓名而已,誠與元置理檢使本意不同。
臣等今看詳,欲以檢、鼓兩院依舊隸谏院外,如遇進狀人稱冤濫沉屈者,引送禦史中丞,子細審問。
如中丞缺,即付以次官。
内有事體稍重者,特旨降付台谏,依給、舍拟定事理施行。
」從之。
閏七月十五日,宰執進呈畢,上論理檢院故事,因謂葉颙等曰:「朕常思祖宗創立法度,以贻後人。
後世子孫不能保守,極可惜。
」葉颙等奏曰:「祖宗創法垂統,亦甚艱難。
子孫萬不能守句末疑脫「一」字。
,一旦失之可惜,誠如聖谕。
」上曰:「創之甚難,壞之甚易。
」蔣芾奏曰:「臣常記元佑三年進士第一人李常甯廷試策,破題四句雲『天下至大,宗廟社稷至重,百年成之而不足,一日壞之而有餘』,當時以為名言。
」上曰:「誠為名言。
」芾又奏曰:「所謂壞者,非一日遽能壞也。
人主一念慮之間,不以祖宗基業為意,則事事放例,馴緻敗壞。
故人主每欲自警戒,常恐一念慮之失。
如陛下憂勤恭儉,厲精政事,而于念慮之間常自警戒,雖古之聖帝賢王,用心不過于此。
」上曰:「朕非獨自警戒而已,又且憂後世子孫不能保守 為可惜。
」颙等皆曰:「此乃國家靈長之憂此句疑誤。
,陛下之言至此,天下之幸,宗廟社稷之福也。
」 十二月四日,宰執進呈劉廷老投匦上封事雲:「究目前之利病,應诏書之所求,而乃論訴劉才邵之子恩澤不當事,言甚猥細。
」上曰:「此非上書本意。
」蔣芾奏曰:「欲押歸本貫如何」上曰:「如此甚好。
」 四年七月十三日,檢院言:「檢會天聖七年八月诏:『昨降敕命,應諸色人凡有指陳軍國大事、朝政得失、大段冤枉,累經訴理,未獲辨明,或事幹機密,并許詣檢院投進。
近來所進文字多不應得敕命,宜令登聞檢院,自今詣院投狀人,須應得敕内指陳名目,方得投進。
如進文字卻有不同,并當嚴斷,仍先取詣實審狀以聞。
』景佑元年三月六日,中書門下言:『檢會(過)[近]日有諸色人詣檢匣進狀,妄稱軍國機密,多是希求身名。
今後如依得先降(救)[敕]文,即收接,仍取責審狀一處連進。
』」诏檢坐祖宗故事,令尚書省出榜于登聞檢院曉谕。
十四日,诏:「諸色人詣檢院投進文字,已有指揮約束。
如歸正人投進文字,并許收接,取責審狀。
内有希求狂妄,亦依條斷罪。
」 八月十七日,監登聞鼓院翟畋言:「本院省記一司舊條例,收接四方士庶、命官、諸色人等投進文字通封實封狀,計一十六件。
實封狀:公私利濟、機密、朝政阙失、言利害(利)[事]、論訴本處不公、理雪抑屈、論訴在京官員,已上八項,并系折角實封。
不通封狀「不」字當衍。
:大禮奏薦、敕斷、緻仕恩澤、遺表恩澤、已得指揮恩澤、試換文資、改正過名、陳乞再任,已上八項,并通封。
本院依得逐項事目,方許收接投進。
本院于紹興三十二年十月内準尚書省劄子,勘會自來訴事,合詣登聞鼓院進狀。
訪聞本院多以狀不如式及召保等退難留滞,不即收接,緻訴事之人徑邀車駕唐突,顯屬未便。
得旨,今後諸色人訴事,須先詣登聞鼓院進狀,本院官畫時點勘所陳事理,實時收接投進,不得非理沮抑退難。
仍限三日,不候請寶,出給告示,放令逐便。
如不曾經由鼓院,往自唐突,依見行條法指揮科罪。
今來登聞檢院條例,投進文字事目共止有六項:機密、朝政阙失、公私利濟、軍期、軍國重事、論訴在京官員。
本院切見檢院未(成)[承](大)[幹]道四年六月内黃榜約束進狀人指揮已前,四方士庶往往将理雪冤抑及夾帶論訴告讦、語言狂妄,不應上聞文字,詐作公私利濟為名,實封投進。
今來檢院已承黃榜指揮,門前張挂,緻進狀人盡赴鼓院,投進文字。
内有詞訴冤抑、請給恩賞差遣等奏狀,多是不曾經由次第,徑赴本院投進,今來若不收接,慮有違前項聖旨指揮。
欲望朝廷詳酌,明賜指揮,行下本院,以憑遵守。
」诏依檢院已得指揮,令尚書省給榜。
七年三月三日,诏:「今後士庶進狀,軍國重事、朝政阙失、邊防機密、軍期重害、公私利濟、論訴在京官 員,許于檢院投進。
其餘應進狀訴事,并赴鼓院投匦。
仰訴事人于狀前開坐經由,官司結絕告示,令檢、鼓院官當面審實。
仍令保狀内明言委保某人,陳訴某事,方許收接進入。
如狀降付朝省,稍涉異同,并依條斷罪。
若檢、鼓院失行點檢,官吏亦科違制之罪。
如看詳所訴委是理直,即将前來理斷失當官吏,具名取旨行遣。
」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司馬伋奏:「勘會進狀訴事,在法次第經由所行失當,方許投匦。
伏太祖 皇帝幹(道)[德]四年六月诏,應諸色人進狀申冤論事,不得蓦越,須經本處,不與施行及偏曲,方得投匦。
及太宗皇帝至道元年七月诏令,諸州吏民詣鼓司、登聞訴事者,須經本屬州縣、轉運司不為理,有司乃得授。
照得日來詣阙進狀之人,有不經省部陳理,不候所屬結絕,有昨日詣都省陳詞,今日便行進狀者。
及有未經諸處官司理斷,恣行蓦越違戾。
伏真宗皇帝景德二年四月(照)[诏],應實封表狀不述事由,委判官當面審(結)[問]。
如實系機密,畫時進入。
又四年诏,應實封進狀,如進入後與審狀異同及夾帶他事,并科違制之罪。
照得日來有事争競産業、理雪過名、陳乞恩賞、補叙官資之類,辄作公私利濟、軍期、機密,紊渎天聽,委是欺罔。
」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五日,宰執進呈韓玉伏阙所上書。
上問:「檢院收接文字皆先觀之乎」虞允文等奏曰:「舊不如此,因今年三月内司馬伋申請指揮,令先審而後進。
」上曰:「此指揮未盡善。
且玉所訴刺字效用,非軍(欺)[期]乎」梁克家奏曰:「如訴張權,亦是在京官員。
但檢院以為所問前後異同,故不收接耳。
」上曰:「要是應得項(自)[目],院官沮之非是,罷免。
」虞允文奏曰:「恐太重。
」上曰:「可降一官,仍取檢、鼓院見行條令再與理會。
」虞允文等奏曰:「容(聞)[開]具取旨,行下敕令所别行修定。
」 十一月二十四日,檢鼓院言:「本院收接進文字,職務至重,其人吏慮恐因漏洩傳播于外,及非理抑退,不為收接。
今後遇有投進實封文字,辄盜拆窺洩傳報,事幹(幾)[機]密重害者流二千裡,非重害者徒三年,終事無害者杖一百。
非理退所進文字,亦從杖一百斷罪。
其因而乞取錢物者,依監臨主司受财科罪。
」從之。
淳熙三年七月十三日,約束書鋪進狀。
既而執政言:「諸色人進狀欣理不實,自有條法。
近來書鋪止是要求錢物,更不照應條法,理宜約束。
」上曰:「書鋪家崇飾虛詞,妄寫進狀,累有約束。
不若行遣一二人,自然知畏。
可令刑部檢坐條法行下,檢、鼓院出榜曉谕。
」 四年九月十七日,令兩院照應格目收接論訴。
既而臣僚言:「檢、鼓兩院,其建官之意雖均,而所掌之事則異。
比年(寝)[寖]有違戾,交互收接,至于論訴不平、陳乞恩賞之類。
乞檢坐條法,申嚴行下兩院,照應格目,常(均)[切]遵守。
如有違戾,罰在必行。
」從之。
十三年十二月 九日,诏:「登聞檢、鼓院書寫人各減一人,看管剩員各減一人。
」以(農)[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七月三日,監登聞檢院黃灏言:「竊見四方婚田之訟,經檢、鼓院投進,行下有司,所宜即為予決。
今乃多有經曆歲月,再三陳訴,迹涉煩黩,或事非冤枉者。
乞令有司立為定式,應今後降出進狀,自所屬省部行下所委官司,所委官司行下州縣索案。
及州縣将案申上,各限若幹日。
其案牍亦各随多寡立限,使之看定。
如有稽違,并令所屬省部檢察,按劾以聞。
嚚訟之人所訴無理,塵紊天聽,擾害善良,亦當行下科斷。
如此則進狀施行,事加嚴重,于體甚便。
」從之。
慶元三年十月二日,司農卿、兼知臨安府趙師言:「祖宗置檢、鼓二院,實古昔立谏鼓、嘉石之遺意。
迩歲以來,頑狠之人公然騰越,至有事屬細微,巧詞飾說,一經所屬,不待施行,遽投檢鼓,或徑伏阙,或邀車駕陳訴。
匪獨輕法嫚令、亵渎不恭,複有事涉虛妄,懼其章露,故欲撓蔑有司。
檢、鼓二院自有明載條令,蓋謂經從次第所行失當及無所施行,方許投匦進狀。
仍着令,諸進〔狀〕令詣鼓院,次檢院。
如所行非理抑退,許連所判審狀,邀車駕陳訴。
國家下情之通,可謂委曲(許)[詳]盡。
今乃無所忌憚,違戾日甚。
乞下檢、鼓院,繼今遇詞訴,雖經由州郡、監司、台部、朝省,已為受理而未予奪當否,或已結絕而無給到斷由者,不得收接。
其有辄伏阙及妄邀車駕陳訴之人,并從臨安府照條科罪,所訴事不理。
仍令刑部申嚴累降诏旨并前後所定條法,俾諸路提刑司遍牒郡縣,使人通知。
」從之。
同日,大理卿陳倚言:「棘寺近奉禦寶封下進狀,理訴婚田等事一十六件,皆是監司州縣自可理斷者。
其間有不曾次第經由官司,或雖曾經由,不候與奪,及有已經官司定斷,自知無理,辄敢越望天庭,進狀妄訴,于貼黃上旨定乞送大理寺,顯是全無忌憚。
今後應有進狀訴事,乞從自來體例,先次降付尚書省,量度輕重,合與不合送司,取旨施行。
」從之。
五年正月二十九日,谏議大夫陳自強〔言〕:「自備數谏列,檢、鼓二院雖在所隸,然不過日知投進名件。
至于陳訴之曲直、施行之始末、理斷之當否,曾不預聞,有隸局之名,而無審究之實,甚非責任之本意。
欲望明诏大臣,今後朝廷遇有施行進狀事件,即劄下谏院照會,俾得以随事稽考。
若所送官司理斷之不當,結絕之淹延,并許劾奏,以行責罰。
或進狀人所訴虛妄,亦坐以上書詐冒不實之罪。
庶幾檢、鼓二院不為虛設,而臣之職守亦不為虛領矣。
并乞循舊制,應進狀訴事人并于狀前畫一開坐經由官司、結絕次第,仍令保人于狀内甘立虛妄罪罰,雖無斷由,聽與投進。
如是則冤民得以伸雪,而嚚訟亦不至于渎聞。
」從之。
開禧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臣僚言:「國朝因唐舊制置檢匦,以通下情。
天聖七年,仁宗皇帝頒降诏旨,凡有指陳軍國大事、朝政得失、大段冤枉累經訴理未獲辯明,并許投進。
幹道四年,孝宗皇帝備舉天聖诏文,給黃榜下登聞檢院曉谕。
近年以來,上書進狀者日益稀少,權臣畏人議己,沮抑下情,不令上達。
今日朝廷清明,大開言路,乞檢照孝宗皇帝典故,令三省給降黃榜付登聞檢院曉谕士庶,凡軍國大事、朝政得失及事屬冤抑者,并許上書投進,本院官吏不得沮遏。
如所言可行,即與施行;如不可行,亦與容納,庶幾下情皆得上達,亦可以為更化之助。
」從之。
嘉定三年十一月一日,臣僚言:「比來進狀全無(犯)[紀]律,皆不候所屬官司結絕,或雇倩代名,或隐下情節,以脫行遣,或恃此以淩轹承行官司,因求脫免。
至若卑賤豪右之家,下及寺院,亦用管幹姓名,率然進狀。
乞下檢院院:原衍一「院」字,今删。
,自今遇有進狀,須本家合為狀首人,并以次知首尾家屬,方許陳理,即不許管幹人出名。
庶幾法不廢于上,情可遍于下。
」從之。
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臣僚言:「周設路鼓,立肺石,以達窮民。
凡惸獨老幼之情,無日不徹于下。
國家檢、鼓二院,實周制也。
生民之休戚,軍國之利病,函封騰之,曾不崇朝,遂登睿覽。
其視君門萬裡,如在咫尺。
二院隸于谏院,進(收)[狀]之見于施行者,尚書劄下谏院,使知清朝無壅之意,德惠優渥,可謂極矣。
然愚民之狃頑亡賴者,第知欲快一己之私忿,不知仰渎九重之至尊,有事理情法之不可行者,投進之詞源源不已,何其敢爾不憚煩也。
乞行下檢、鼓院,應幹進狀,并遵舊制,必先經鼓院,次經檢院,兩院互相關會。
投進至三者,分明開說系第三狀,俾從省部詳與看詳。
如情法未協者,令所屬亟行改斷;如元斷已當,初無可改者,即行告示。
今後不許妄有進狀或辄敢伏門,其有違者,酌情施行。
庶幾既可伸小民之冤,複可為健訟之警。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登聞院鼓 登聞院鼓 【宋會要】 鼓在宣德門南街西廊,院在門西之北廊。
舊(日)[曰]鼓司,景德四年改。
掌諸上封,受而進之,以達萬人之情狀。
判院官二人,以朝官充。
監鼓内侍二人,令史二人。
凡文武臣僚合門無例通進文字,并先經登聞鼓院進狀。
未經鼓院者,檢院不得收接。
建炎元年,因舊制置局于阙門之前。
《山堂考索》:高宗即位于南京,召李綱為宰相。
綱奏曰:「人主莫大于兼聽廣視,使下情得以上通。
今艱難之際,四方休戚利害日欲上聞,而(仕)[士]民之願效其智慮者尤多。
而檢、鼓院猶未(宜)[置],恐非所以通下情而急先務也。
」遂置登聞檢院、鼓院于行在便門外。
三年,專隸谏院。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訴理所 訴理所 【宋會要】 哲宗元佑元年閏二月四日,三省言:「元豐八年三月六日赦恩已前命官、諸色人被罪,今來進狀訴理,據案已依格法。
慮其間有情可矜恕,或事涉冤抑,合從寬減者,欲委官看詳聞奏。
」诏禦史中丞劉摯、右谏議大夫孫覺看詳以聞。
二月十四日,管勾看詳訴理所言:「看詳進狀訴理人不若立定期限,竊慮無以結絕。
欲乞應熙甯元年正月已後至元豐八年三月六日赦前命官、諸色人被罪合行訴理,并自降今來指揮日與限半年進狀,先從有司依法定奪。
如内有不該雪除,及事理有所未盡者,送本所看詳。
」從之。
八月六日,右正言王觌言:「臣伏見今年閏二月五日節文,勘會元豐八年三月六日赦恩已前命官、諸色人被罪,今來進狀訴理,據案已依格法。
慮其間有情可矜恕,或事涉冤抑,合從寬減者,委官看詳奏聞。
并今年三月十五日節文,赦前命官、諸色人被罪合行訴理,限半年進狀。
臣竊聞自有上件朝旨,置局以來,凡有情可矜恕、事涉冤抑,獲申雪者甚 多。
中外人情既知朝廷哀矜冤抑,故見今陳訴者未已。
而旦夕半年之限将滿,竊恐疏遠銜冤之人聞诏後時,未及自陳者尚衆。
臣欲乞指揮下訴理所,更與寬展日限,庶幾銜冤之人皆得洗雪,可以推寬聖恩,感召和氣。
」貼黃稱:「檢會元豐公式令,諸赦書許官員訴雪過犯。
自降赦日二年外投狀者,不得受接。
即是常赦許官員訴理,刑部猶限二年。
若該元豐八年三月六日赦恩者,刑部自須至來年三月六日(赦恩者刑部)方不接狀。
所有今來訴理所日限訴理所:原作「理訴所」,今改正。
,欲乞依前項令文,展至元佑二年三月五日終。
如此則凡經刑部定奪,不該雪除者,訴理所皆詳看施行訴理所:原作「理訴所」,今改正。
。
」诏展訴理所日限至元佑二年三月五日終。
元符元年三月十四日,诏:「熙甯元年正月以後至元豐八年三月六日赦前命官、諸色人被罪合行訴理,并限半年進狀,先從有司依法定奪。
如内該有雪訴,及事理有所未盡者,送管勾看詳訴理所。
」 六月二十五日,禦史中丞安惇言:「伏思神宗 皇帝勵精圖治,明審庶獄,天下莫不知之。
而元佑之初,陛下未親政事,奸臣乘時議置訴理所,凡得罪于元豐之間者鹹為雪除,歸怨先朝,收恩(思)[私]室,傥出奸意,不可不行改正。
欲乞朝廷委官将前元佑中訴理所公案看詳,如合改正,即乞申明得罪之意,複依元斷施行。
」诏蹇序辰、安惇看詳。
内元狀陳述及訴理語言于先朝不順者,具職位、姓名以聞。
三年 三月十七日,诏以朝散大夫、中書舍人張商英為龍圖閣待制,複降授朝奉大夫、權刑部侍郎周之道為朝散大夫,降授朝請郎門令為朝奉大夫,降授通直郎馬璟為奉職郎,勒停人竹璟為承事〔郎〕,朝散郎緻仕王疊落緻仕。
皆坐元佑訴理語言貶降,至是經恩牽叙故也。
九月二日,诏勒停人陳郛為朝奉大夫,朱光裔為朝散郎,蘇嘉為朝奉郎,吳俦為承議郎。
以元佑訴理獲罪,今複其(言)[官]故也。
《國朝中興幹道會要》無此門。
當贖。
高宗紹興二十年二月二十五日,進呈監察禦史湯允恭劄子:「竊謂刑辟之設有金作罰刑,後世着在律文。
凡罪麗三等者,皆有罰銅之條,自一斤以至(自)十有二斤,計其直自百有二十金以至萬有二千而止,此律之大法也。
比來州縣任意縱舍,犯杖與徒罪者,皆令納錢放免,少或數十百缗,多或三千缗,罰溢于罪,或相十百,或相千萬,了不相當。
且又避免監司檢察,收在别曆,侵欺幹沒,殆不可考。
欲望申敕州縣,凡罪人當罰者,一遵奉律條,毋令多納缗錢,以濟妄用。
」诏刑部申嚴舊法。
檢覆。
紹興三十二年閏二月六日,臣僚言:「在法檢驗之官,州差司理參軍,縣差縣尉,以次差承、簿監當。
若皆阙,則須縣令自行。
至于覆驗,乃于鄰縣差官。
若百裡之内無縣,然後不得已而委之巡檢。
三尺具在,不可不守。
方今州縣之官視檢驗一事,不肯親臨,往往多以事辭免,率委之巡檢。
蓋緣巡檢武 人,其間多出軍伍,至有不識字畫者。
奸胥猾吏因得其便,往往是非曲直颠倒徇(侍)[持]。
乞申嚴檢驗之條,其初驗官須委司理、縣尉、丞、簿,不許以事辟免。
至于覆驗,如委無官可差,仰所在州縣選差曉事識字巡檢前去。
如有不虔,重寘典憲。
」從之。
熙甯大臣(不)搢紳不附不:疑誤。
,多起大獄,以脅持上下。
而蔡新州因是取台輔。
元佑間置訴理所,專為 新州之黨,上誤裕陵。
建中靖國元年,範緻虛知紹述之說複行,引訴理為言,欲擊韓師樸,而助曾子宣。
師樸論其奸,自谏垣出為郢倅。
既到任,謝表猶雲雲不已。
其略雲:「豈十九年之睿斷,有八百件之冤刑。
」當時讀其表者,莫不知其必取好官而惡其心術之險也。
《曲洧舊聞》。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尚書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