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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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年與官司私名補副尉。
一、應官司申到已依旨揮施行事。
一、大理寺自申因由。
一、諸處繳到依旨揮合毀抹文字。
工房:一、諸處申到依赦除放過坑冶爐戶少欠官錢數目。
一、諸路提刑司申諸州小作院比附到年額軍器、合造工程數目。
一、諸處申到諸州用常平錢買到鐵見在數。
一、應所轄軍兵依條遷展。
一、諸處申到請事理請:疑誤。
,本省已行遣了當,又再申到一般文字。
一、應所隸去處工匠依條展補。
一、諸處申到官員依條已摽撥職田數。
一、造 (般)[船]場監官、諸路都作院、造(器軍)[軍器]、鑄錢司監官任滿,依條推賞。
一、諸路都作院監官任内修補軍器、指教工匠,收及全工,依條推賞。
一、諸處申到監堰閘任滿依條推賞,諸色人告獲藏貨易筋角,諸鹽事官司在任催煎鹽,坑冶司在任創置坑冶,及在任所收金、銀、銅、錫,及任内親獲私煉銅錫,或買賣不入官,諸色人告發金、銀、銅、錫、鉛坑冶戶自備錢本,采煉金銀錫等,依條賞。
奏鈔吏房:一、鈔内漏坐條法及來曆因依等,合貼改。
案鈔刑房:一、官員官員:原作「員官」,據上下文意改正。
、諸色人犯公罪杖笞,情法相當,不該取旨斷遣情犯事因案狀。
一、台察、百司行遣違慢滅裂,迂枉住滞,斷公罪杖笞,情法相當,不該取旨斷遣案狀。
開拆房,契勘本房自來官員保奏、升陟、改官、封贈、蔭補、緻仕、恩澤及諸處申奏保明依條獲賊賞、僧道試經披剃及官員等罪犯事因,依條法等事,及諸房已降指揮并已行事,合作常程細務,依自來體例,一面付部施行看詳。
尚書省具到前項細務事目,雖例(細)經都省,既有格法,并于條例合付下或批送(公)[六]曹施行事,欲令逐房依前項事理及紹興元年六月二十四日劄子付送施行。
如逐房具到事目内有幹諸房,即互相參照,一體行遣。
所有合呈請判筆,既系細務,并有格法,合依兩省細務事具單子,輪日呈覆宰執。
中書門下省諸房具到細務事。
吏房左選:一、文臣展官,敕黃下吏部,吏部申拟前銜,後拟上尚書省請筆,送中書省。
今欲除告命詞給告外,(餘)[餘]令尚書省一面出給付身。
一、諸處舉辟文臣差遣,未經審量等,便送本省取索。
若有違礙,請筆退。
今欲令尚書省并取索完備,方得送中。
一、尚書省、樞密院關子如已押宰相内,止是呈知,并已行文字及吏部奏鈔内有小節不圓,合行貼改,自來系付宰相廳請筆。
今欲于宰相廳輪日請筆。
吏房右選:一、吏部勘當文字有不曾指定事節送中,往往請筆退尚。
欲今後須令曹部指定,方得送中。
一、諸軍都虞候換授前班之人,自來據樞密院關子取索,拟敕項行錄黃,送尚書省施行。
其樞密院亦關尚書省,系一事請筆送中。
今欲更不送中。
一、使臣陳乞差遣,累降旨揮,并歸吏部铨注。
欲令尚書省今後一面送部告示,更不送中。
一、使臣除轉,本省已降旨揮敕黃下吏部,拟定前銜,後拟申尚書省,再請筆送中。
除合命詞給告外,欲令尚書一面出給付身,更不送中。
一、使臣陳乞差遣有不曾取索,有未經參部審量、便行送中,本省再請筆取索,有違礙文,須請筆退尚。
欲今後先取索。
如無違礙,方得送中。
一、使臣陳乞知州軍并钤轄之類,系合屬樞密院差除,尚書省卻行送中,本省再請筆送樞密院。
欲今後應合系樞密院窠阙,并送樞密院。
戶房:一、臣僚上言财賦等利害,已奉聖旨,令曹部勘當。
若本部勘當得已有條法及難行事件,即是别無取旨事。
欲令尚書省批送施行。
一、應收知判連文字,欲于宰執輪日請筆。
一、應合立定刑名及斷罪約束文字,欲于檢正處拟定,請參政筆,送制敕庫,令法司檢條,參酌拟定,呈宰相請筆。
一、應都省批送勘當文字,曹部等處多是不圓及不指定事節,便行送中,卻緻請筆退尚。
欲文字完備,指定可行事件,各系合該取旨,方得送中。
禮房:一、自來諸司官乞鑄印文字,欲令所屬曹部并拟定篆文,申尚書省,免緻行遣迂枉。
一、尚書省、樞密院(昭)[照]會關子已系宰相佥押,自來逐件再請筆。
欲于宰執廳輪日請筆。
兵房:一、應賞功,除官員重疊官資送本省再降旨揮改正外,欲将姓名差錯令尚書省照驗付身,别行換給,及送所屬改正。
一、尚書省等處關到照會無可施行事,欲于宰執廳輪日請筆。
刑上房:一、諸處送到先經呈覆及書押,宰相互關照應,無可施行,合呈知并已行文字,呈知請知尚書省奏知,并尚關照會文字,已行奏狀,已降指揮,申狀又到,合請已行文字。
欲望宰執廳輪日請筆。
未經宰相呈押者,如謂刑部大理寺申。
斷絕之類,并類聚,每月單具事目,呈宰相請筆。
一、諸路申奏百姓等合取旨公案,如有一般體例,并令刑部依條具抄上省。
如體例大同小異,欲令參酌增損具鈔。
一、應合檢具文字,欲于宰執廳輪日請筆取索,候圓備,赴宰相廳呈覆。
刑下房:一、百姓犯罪,情法與例一同者,自來合坐例具鈔。
今卻有似此獄案,尚有坐例上中取旨。
欲令刑部比例拟抄施行。
一、應官司申到奏無平反過刑獄文字,欲更不送中。
一、應官員已得旨轉官,吏部拟申,乞給付身,除合命詞送中外,餘給付身人欲更不送中,一面勘驗,出給付身。
一、應合呈知文字,欲于宰執廳輪日請筆。
一、應使臣重疊效用八資上所得資級,比例合作減年者,欲乞行下吏部,開坐前後所得旨揮因依,合得若幹減年具抄。
工房:一、工部遇有所屬官申到添修工作及百工百貫并創造及三三十貫已上,合取裁,餘聽從本部審量,行下造作。
一、應諸官司修蓋舍屋,合支錢若不及百工百貫并創造不及三十貫,欲令尚書省依詳定一司敕令所條冊施行。
一、内降房付到、尚書房付到、尚書省奏知及關到照會文字,欲于宰執廳輪日請筆。
知雜房承受生事内畫一,往往随事分關諸房,顯是重疊請筆。
欲(令)[今]後随頭行遣,不得分關諸房。
一、已降旨揮行訖文字,尚書省關到還司關子,并已經宰相佥書,欲于宰執廳輪日請筆判知。
一、自來告報已得判筆,須遍呈押宰執。
其尚書省告(孰)[報]得筆,系押都司。
欲今後應告報已得判筆,遍呈諸廳訖,依尚書省例,押檢正告報。
一、勘會令史以下請假,依舊例押點檢錄事。
其錄事、主事依條合(級)[給]假并疾病量給假之類,遍呈押宰執。
欲除令史已下依舊例外,今後止呈押參政。
一、入仕守阙赴省公參,自來赴宰相廳請筆,告報房分遍(裡)[呈]押告報,欲今後赴宰相廳請筆,遍呈訖,押檢正告報。
一、本省叙陳年勞,依條出職之人,自來判取取索完備,再赴廳呈禀。
欲今後先于參政廳請筆,取索完備,于宰相廳呈禀。
一、諸房應合呈知事,并具單子輪日呈宰執,欲依條房供具到事理施行。
三省、樞密院賞(工)[功]房具到細務:一、諸路州軍申奏到官兵(士)[土]豪因金人立功或捕盜有勞之類,無法功賞,見送所屬監司帥臣覆寔。
欲今後令諸路州軍并具寔立功,一面經申所屬帥臣監司覆寔,申奏推賞。
保明不寔,重行典憲。
一、兵官呈乞情願不使去失或借補官資,乞将見存真命資級敦減收使,見系本房佥貼請筆,送看詳官。
欲今後直送看詳官拟定呈覆。
一、詞狀陳訴事已經告示,欲除今狀所訴詞與告(狀)示未當,合别行勘會外,若與前狀一同,别無詞理,并具單子,前送有司檢點已批下事理,再行告示。
一、川陝投下文字、功德疏,例系拟轉一官資級。
川陝官兵換付身文字,見今本房佥貼請筆,送看詳官。
欲今後(真)[直]送看詳官參詳可否,拟定呈覆。
一、京畿、京東、河(溯)[朔]守禦賞,靖康年勤王賞,方臘賞,李允文并闾勍淮 南便宜借補官資,杜充建炎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後書填官告,并已降旨揮不行。
欲令尚書省、樞密院出榜曉示,諸色人并不得陳乞上件事理。
并令接狀大程官遇有整會上件事詞狀,并不得收接。
如違,元接狀大程官送所屬勘決。
欲依本房具到前項事理施行。
八月十七日,诏尚書省依舊專置催驅三省房,并複置催驅六曹房。
仍令三省催驅房月具已未結絕文字聞奏。
臣僚言:「臣比奉聖訓,三省諸房文字留滞甚多,憂形玉色。
臣退聞範宗尹罷相之日,堂史赍抱積下案牍,就宗尹所佥押,其名件(上)[尚]以千計。
況四方申奏朝夕待報,淹延不決,動以歲時,則于國體寔為未便。
萬一事關機速,利害非輕。
臣愚欲望睿慈付之大臣相度,各委本省官一員,監督點檢諸房文字,關留人吏條畫未了事件,置籍拘之,每日結絕若幹件,嚴立期限,逐件對銷。
或有稽違,重寘罪責,庶幾無停壅,以稱陛下宵旰求治之意。
」故有是诏。
二年四月十八日,诏:「三省人本宗有服親,不許軍中差遣。
(始)[如]違,重行黜責。
」先是,三省言:「尚書省點檢文字李瑗男秉文在中軍統制司作幹辦官,已行降責。
」故有是诏。
三年二月十四日,诏:「三省見任通直郎以上都錄事遇展官,不許赴台謝。
」繼而臣僚言:「契勘禦史台自來除曾任執政官并見任侍郎以上兩省侍從官不赴台謝外,即無三省點檢都錄事授官不赴台謝之法。
所有今年二月十四日魏彥弼、楊從古、俞宗适等畫降不赴台旨揮,切慮有礙台令。
兼本人既稱文字散失,檢尋故事不見,即合依本台見行着令,難以為人改注。
乞依台令施行。
」從之。
三月十九日,左司員外郎王(廷)[庭]秀言:「近見尚書省戶部額外都事鄭憲合該鹽賞轉資,情願更不收使,亦不比換支賜,乞于見今名目上降一等支破請受。
緣額外都事與正額都事不同,憲系額外,依條合破書令史請受。
今所乞乃請正額主事俸祿,優厚太甚。
此例一開,則凡該賞者皆援此以進。
欲乞合該鹽賞者(正)[止]依已降指揮推恩,其前降支破請受旨揮更不施行。
」從之。
四月二十五日,诏武功郎、樞密院兵房副承旨劉希房等前降展一官旨揮更不施行,特與犒設一次。
先是,樞密院言:「福建賊範汝為等作過,近調發宣撫司總率大兵前往,今已破滅,系本房首尾應辦行遣,别無阙誤,乞賜旌賞。
」诏劉希房等并與展一官。
後臣寮言:「 範汝為輩嘯聚,至命大臣提王師,僅能平殄,密院人吏行移文書,蓋其職也,而并以功展官,事屬僥幸,乞賜寝(請)罷。
」故有是诏。
八月十八日,诏尚書省都事王延慶送大理寺根勘聞奏。
以侍禦史辛(柄)[炳]言其贓污故也。
二十二日,臣寮言:「近見塑像昭慈憲獻皇後神禦所,三省禮房都錄事職級及守阙共一百二十二人,每日添 給食錢支過一萬九百餘貫,犒設五次,計支過銀一千二百餘兩,絹一千二百餘疋。
臣竊謂塑制所如工匠及監視人支食錢犒設可也,其(佗)[他]略挂姓名,如點檢、催驅等類,有何功勞,而人數之多、犒設之厚如此。
欲乞申嚴去年十月十九日旨揮,凡添給食錢、非泛犒設支賜并行遵守,雖有應例,亦不許陳乞。
」從之,其已得者特免追克。
先是,紹興二年十月十九日,诏:「三省吏房行遣出敕及第人黃甲注拟文字、戶房行遣增添亭戶鹽本文字、刑房行遣降敕文字、禮房行遣奉使文字,皆有犒設,僥幸不當。
其已支者,特免(運)[還],今後更不得犒設。
」未幾,禮房塑像支破犒設如故,臣僚以為言,故有是诏。
二十四日,诏:「尚書省額内年未及格守阙人吏并截日住罷請給,令本房習學公事,候年及格,召正額令史二人結罪委保,許支破請給。
如冒請及隐庇不寔,幫看人與犯人同罪。
」先是,尚書省言:「保引守阙,依法年十六歲方許公參。
自官制行,增添年甲,保引入省,止令習學公事,未支請給。
候額内有阙,方始撥填。
近緣兵火,額内阙人數多,因而撥年未及格人入省守阙,支破請受。
乞行措置。
」故有是命。
十月二十一日,诏:「賞功房今後除法所不(截)[載]事即看詳審寔外,應有格法事,雖系三省、密院送到,及詞狀判付本房,并送六部,按法推恩。
」 十一月六日,尚書省言:「近有旨,額内年未及格守阙住罷請給,令習學公事,候年及格日,召保支破請給。
所有額外年未及之人未有該載。
」诏:「額外合撥填入額守阙内,年未及格之人,并候年及格日,依額外(入)[人]例召保入額,依元入仕名次安排。
仍權攢那下名年及格人補填阙額,候将來有上名人入額,卻依名次遞攢,于額外收管。
中書門下省、樞密院依此。
」 同日,尚書省言:「諸房自來遇有書寫入進及付身敕(劉)[劄]文字,系于額内守阙專一差定寫敕六人,寫進六人。
自渡江以來,未曾專差,乞依舊制。
」诏差寫敕三人,寫進六人,食錢依舊例破給。
九月二十四日,樞密院言:「機速房主管書寫文字使臣元降旨揮并理為任。
及建炎四年七月十七日聖旨旨揮,已及三考成任之人,其後在任月日并理為再任。
今再任人内又有已及三考之人,未有明文。
乞與别理為合入資序。
」從之。
四年二月十一日,尚書省言:「舊日功賞文字随隸所屬,故多留滞,遂專置賞功房。
後來複将有格法事依舊分隸,止令專行戰守招捕等事(月)[目]。
欲都司檢詳勘定,三省、密院通治。
今聞内外諸軍州縣多是專投公狀,緻有乞覓,奸弊日滋。
乞增嚴法禁,及重立告賞斷罪之法。
」诏令刑部立法。
五月十四日,诏樞密院機速房主管文字(用)[周]田、徐玩并降一官,以書寫黃牒字劄差錯不楷故也。
二十二日,禦史中丞辛炳言:「吏部奏鈔、刑部斷案既 上諸房,自來并有日限。
訪聞近日鈔房率迂枉問難,或無故稽留;及刑部奏案既經本房反複問駁,已是詳審,複持之不下,動經歲月,不降斷敕。
乞今後專委都司依限檢察,仍令吏、刑部每抄案上省,限次日報禦史台。
其間經涉日久者,許本台彈劾。
」從之。
五年二月二十六日,都省言:「三省都錄事、樞密院副承旨慕容偉、 李宗淵、張士敏、王澤等昨自東京遠到行在,忠義可嘉。
雖展官支賜,恐未稱存恤之意。
」诏各(持)[特]更展一官,令吏部添差合入差遣一次。
已授未赴者,願添差亦聽,候事平日依元職名于額外安排。
七月一日,诏:「堂後官補職及一年與改宣教郎堂後:原作「後堂」,據文意改正。
,定着為令。
」詳定一司敕令所言:「檢準《國朝會要》及《中書備對》,堂後官及一年與展京官,自選人補充者即展入京官。
緣京官系是承務、承奉、承事、宣義、宣教郎五等,本所未審所改京官不從初等次第升轉,便改宣教郎。
今來止有崇、觀後來改宣教告外,别無以前改宣教郎來曆恩例。
雖諸處省記系令改宣教郎,難以據憑。
伏乞降下參修。
」取到制敕庫房狀(掌)[堂]後官令,為三省諸房都、錄事。
檢準紹興令,中書門下省錄事、尚書省都事為正八品,宣教郎為從八品。
看詳,自入省遷補至堂後官,已是年深,其補職及一年與改宣教郎,以官品較之,亦是相(堂)[當],即與《國朝會要》、《中書備對》及省記中書制敕院本條下文稱『五年願出職與通判差遣、十年以上與知州差遣』意義輕重相稱。
雖不見得崇、觀以前來曆因依,今據取索到中奉大夫張忻墓志石本,契勘得本官崇甯二年轉門下省錄事,明年改宣教郎,系崇甯之初,亦可憑據。
」從之。
九日,臣僚言:「六察之職,掌糾察官司稽違。
故事,尚書省刑房專置禦史刑房以受行之。
(人)[又]着令,彈察尚書六曹事件,限五日報尚書左、右司。
蓋有禦史刑房以專主付受,又報左、右司,俾之檢察,故凡所彈治,皆應時施行,台綱既舉,百司亦肅。
自中興以來,朝廷務所并省,禦史刑房不複專置,每遇彈糾,雖依令報左、右司,亦不聞有所檢察,緣此施行稽緩,浸生奸弊。
臣取索到六察案自夏季以來申彈事件,自上省後至批狀行下,大率遲者或至兩旬,速者不下十日,被受官司便作常程文字,一例行遣,所司根治,亦多觀望滅裂。
糾察之職,本以彈治稽緩,革絕奸弊,而坐視奸弊如此。
雖欲革之,勢不能得,是徒費支劄行移之煩,果何補于治也。
兼訪聞諸部吏人罪惡貫極,每台察有所取索,自知情罪敗露,例先請假,及探知文字申省,即便逃竄。
大理寺承襲玩弛,(正)[止]是備禮移文,一再追捕,才稱東西,便乞先次結案。
緣此猾吏益得肆奸,結案甫畢,已改易其名,複竄籍中矣。
諸曹之中,吏部尤甚,是以奸弊百出,而士大夫尤受其害也。
乞令尚書 省複置禦史刑房,以專主本台所上彈劾文字。
凡所付受,立為定限,無得稽違。
申饬都史(尚加)[常切]檢察。
及大理寺承受勘鞠,不得觀望滅裂。
仍乞行下尚書六部,申嚴吏人結保之法,每令三人或五人結為一保,遞相覺察。
凡保中有人犯罪逃走,許大理寺監官同保人追捉,須管取獲,如有不獲,并與同罪,本部不得申請占留。
其逃走改名,複來部中之人,并重行決配。
保内人(轍)[辄]敢容隐者,亦與同罪,仍許諸色人告首。
庶幾彈糾之令不為虛文,奸猾之吏知所畏戢矣。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樞密院本院北面房改為河北房,從樞密院請也。
紹興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尚書省言:「尚書省舊專制封樁戶房,立籍稽考諸路州縣封樁錢物所在,逐季逐月各随已供申帳狀,不容毫發欺弊。
昨緣兵火之後,一例廢罷,州縣侵隐,暗失朝廷财賦,不可勝數。
乞複置封樁戶房,先次差書令史、守阙各二人專一主管,置籍揭帖稽考,仍隸戶部都主事。
點檢諸路封樁等狀并應取會錢物數(日)[目],并依未罷房以前名,随名色置籍銷鑿揭貼。
」從之。
七年正月十六日,尚書省言:「江淮等路昨措置營田,累歲無效。
自去歲改為官莊,官給錢牛借貸,撫存流移,一年之間,所收物斛已三十一萬餘石,稍見就緒。
其專一差定行營田文字見系别作一房,其取索行遣文字之類,欲以營田工房稱呼。
若遇工房有恩賞犒設食錢之類,并許帶行,貴責委專一,不緻廢弛。
」從之。
八年四月十七日,臣僚言:「檢會建炎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旨揮,尚書省都事以下遵用祖宗立定舊額,除去冗濫,以七十四人為額。
其守阙權(在)留一百五十人。
又敕,已降指揮,三省、樞密院額外人吏并罷。
續取到諸司糧料院狀,見今逐月勘請三省人吏員數,又與元降立定逐房名額多寡不同。
明有罷額外旨揮,而依舊帶行;明有限定諸房人數,而辄踰元額。
欲望特差左、右司郎官取索三省、樞密院諸房不罷額外因依,看詳改正。
诏令檢正左、右司檢詳官同共定奪。
于是乞以三省、樞密院人見帶行額外名目并罷。
如遇正額有阙,自令史以上隻得遞遷,更不差權行。
自書令史以下有阙,隻得試補。
未試補間,如有阙人處,委系煩重,許據阙差權,仍不得過所阙之數。
」從之。
十五年二月五日,诏臨安府、兩浙(專)[轉]運司修蓋五房六房院。
先是,三省、樞密院諸房狀:「居止散漫,外人妄作傳報漏洩,難以分别。
乞依在京例,于五房院、六房院居止,差置監門等,互相覺察。
」故有是诏。
十二月十八日,诏:「(三)[五]房六房院合置監門官一員,令堂除使阙差人。
」 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三省都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應陳乞收使、保引,除依例召保外,更增召有官都錄事一人委保。
如有不寔,許人陳首,有官 人降一官,無官人降一資。
其收使、保引并被引人并落籍編(官)[管]。
」以臣僚言,自來陳乞保引人無斷罪刑名,難以防關故也。
二十四年十月三日,中書門下省言:「守阙守當官龔鎬狀,有逐次茶鹽酬賞,該(專)[轉]一官,減二年磨勘。
乞依一般守阙劄宗遠例補承信郎。
」從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尚書省言:「裁減諸州縣吏人,立為定額。
行法當自近始,其三省、樞密院諸房添置名額猥多,理宜裁定。
」從之。
于是檢正都司、檢詳編修共條具到尚書省都事元額七人,主事元額六人,令史元額十四人,書令史元額三十一人,見阙九人,系差正額守當官承權。
守當官元額十六人,見阙一人,系差守阙承權。
已上元額共七十四人,并欲依舊。
内書令史、守當官見阙,日下且令承權,候試補了日替罷。
仍報糧審院,請受從一多給,不得重疊。
守阙守當官元額一百五十人,欲減二十人作額外,餘依舊。
添差十二人,待次三十一人,欲并減罷。
已上守阙共減罷六十三人,兼呈文字十一人,欲許不妨本職,相兼祗應。
其請給犒賞之類,止依元職名支破,不得作阙,差人添差。
書令史三十人,欲并減罷。
尚書省共減罷九十三人。
三省、樞密院賞功房點檢文字元額十人,已上十八人系于三省、樞密院人額内指名抽差。
欲将差到人于元差去處不妨本職相兼祗應,量添食錢。
其所差人,本處并不得卻行作阙差人。
如已使阙去處,日下并罷。
」同日,诏樞密院減罷添置名額,令樞密院措置。
後條具到三省、樞密院賞功房點檢文字元額二人,主管六人,書寫十人,系于額内抽差不妨兼職祗應,止不許作阙差人。
樞密院副承旨元額五人,主事五人,守阙主事二人,令史十四人,書令史二十人,守阙書令史三人,欲依舊。
正名貼房元額二十八人,見權書令史。
欲存留十三人兼權,餘十五人罷權,候有阙差撥。
宣指揮法司三人,貼司二人,守阙(房)二十六人,欲依舊。
守阙貼房二百四十人,欲以二百人為額,餘人并罷作額外。
機速房三十一人,欲以二十二人為額,餘九人并罷。
寫宣房十九人,欲留存十二人,餘七人并罷。
監宣紙庫使臣一名,欲罷。
已上共計減罷九十八人。
」從之。
二十七年七月九日,同知樞密院事陳誠之進呈:「揀試本院人依例差人廂事。
上曰:『天下事惟在至公。
前此科舉之弊,朕斷然盡革去之,人皆帖然,無或異論。
』臣誠之曰:『緻治之要,寔在于此。
』樞密院人揀試利害亦不輕,乞禦前差八廂察視。
」從之。
二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诏:「三省、樞密院人因進書并減半推賞,仍不得兼兩局。
如(專)[轉]至朝(讀)[請]大夫,即依限員法。
未得展行寄資。
」先是,臣寮言:「堂吏承命治事于朝廷之間,其被賞循展官資固宜優異。
要必立為限制,使之積勞而後序升,則爵賞不濫,亦 以勸天下之能吏也。
臣切見宰相提領修書,而堂吏号供檢者以十數。
修書局凡四,曰日曆,曰玉牒,曰寔錄,曰敕令。
所謂供檢者,以十數人修數局。
今所進二書,則是一身而展二官。
将來進書,又複遷展,歲歲如此,何有限極。
夫修書定令,特儒臣編摩之力。
為供檢者足未嘗到一門,手未嘗筆一字,而每月局錢與非次犒勞已極優厚。
且又循展重并,此何其濫耶。
蓋被賞既濫,則官資必崇。
官資既崇,則奏補必廣。
又況茶鹽場務每歲增羨,皆被賞(思)[恩],公論籍籍,以謂名器輕濫,莫甚于此。
望下三省參酌祖宗成法,抑其太濫,立為定制。
」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诏三省、樞密院堂後官兼諸局供檢主管文字之類并罷。
先是,有诏給、舍看詳裁減官司兼職,中書舍人洪遵以為請,故有是诏。
九月十四日,诏:「祖宗舊制,樞密院即無機速房,合行減罷,所掌職事依舊本院諸房認科目掌行。
其見在機速房人内本院人發歸元來房分,外差有官人并與添差本等差遣。
内有詳熟人,量行選留,随所管職事撥歸本院。
諸房見充主管(之)[文]字人,與支破書令史請給,書寫人依守阙貼房例支破。
逐阙遇有事故,更不差人。
(參)[三]十一年十二月一日,三省、樞密院言:「尚書省守阙守當官充機速房主管文字翟權狀,入仕三十餘年,無過犯,乞以所得四官一并收補,換成忠郎。
」從之。
三十二年四月四日,尚書省言:「令史黃讷狀,見系第四名書令史。
緣有親兄訓卻傅第六名書令史,寔于長幼次序未倫。
欲乞許讷與親兄訓兩易上件名次。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正月十七日,诏中書門下省、尚書省錄事、都事、主事各減一選出職。
該遇登□登寶位,故有是命。
七月三日,右谏議大夫兼侍講王大寶、侍禦史兼侍講王十朋、右正言周操、監察〔禦〕史陳良翰、新除監察禦史閻安中言:「臣等依已降旨揮,條具三省六部等處合并省事。
所有百司局務人吏并合與三省、樞密院并屬司、兩後省、台谏、六部、寺監一例各以十分為率,量減二分,即不得将額外人數影射數目。
許逐司官酌量合減人吏數目申尚書省。
」诏逐處限十日開具申尚書省。
三省言:「中書門下省依旨揮省并吏額,見管錄事共一十二人,頭名點檢諸房進發文字,一名點檢文字,餘十人,今減作六人,分掌諸房事。
主管七人,一名監印,六人分管諸房職事。
令史一十六人,一名監印,餘十五名,分掌諸房職事,今減作十人。
書令史二十二人,充諸房行遣文字,今減作二十人。
守當官三十二人,内二人使印,三十人分掌諸房簿書文字,今減作三十人。
已上并系試中人。
額内守阙守當官一百三十人,均充諸房書寫文字,合減作一百人。
法司三人,分掌制敕庫文字。
時政記房五人,并系外差。
尚書 頭名都事一名,充點檢諸房進發文字。
都事六人,主事六人,令史一十四人,分掌諸房職事。
書令史三十一人,充諸房行遣文字,今減作二十五人。
守當官一十六人,内二人使印,餘掌管諸房簿書。
已上并系試中人。
額内守阙守當官一百三十人,充諸房書寫文字,今減作一百人。
法司三人,系外差,行遣制敕庫房文字。
」诏依減數,永為定額。
見在人見令依書,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二年五月十七日,中書門下省言:「三省、樞密院人更依已降指揮裁減定額,委官置籍。
自今後遇有阙,照條書拟遷補,仍每月點檢幫勘請給。
」從之。
诏依拟定置籍,今後如無阙,不得巧作色名,(棟)[陳]乞差人承權。
仍令具都司照應遵守,常切檢察。
七月十日,左司郎中葉颙言:「檢準已降指揮,三省、樞密院見充兼呈同呈文字五人,欲許不妨本職,相兼祗應。
其請給犒賞之類,止依元職名支破,不得作阙差人。
仍報糧料院照會。
如已作阙差人,日下并罷。
」從之。
幹道元年五月二十五日,诏中書門下省諸房主行文字并依舊法,将近奏房分與改正。
先是,檢正諸房公事王佐言:「中書門下省系十四房行遣文字,令史、書令史自今共二十五人,從來有阙,遞互争入優簡有賞閑慢房分,避怕行遣繁難去處,是至阙人。
自來逐房即無定立行遣人額及遷展房分條法旨揮。
又緣數内令史五人,依指揮系合裁減。
欲望朝廷特降指揮,将今來立定房分高下依名次均敷定人數,差撥祗應,即将監印、催驅房、章奏房、戶房、班簿房令吏各一人(目)[自]今且令供職,候有遷改事故,更不作阙展補。
所有催驅房、章奏房令史職事,并令頭名監印相兼,班簿房令史職事令上房令史相兼祗應。
其逐房書令史有阙,自合展補,及差守當官兼權,攢下房分窠阙,庶得杜絕紊繁避(拍)[怕]行遣之弊。
今具下項:監印二人,知雜房兼監印一人,催驅房一人,章奏房一人,班簿房一人,戶房二人人:原脫,據上下文意補。
,禮房一人,工房一人,兵房一人,吏房左選一人,吏房右選一人,刑上房一人,刑下房一人。
已上欲依名次差令史充行遣文字。
戶房三人,禮房二人,工房二人,兵房二人,吏房左選三人,吏房右選二人,刑上房二人,刑下房二人,開拆房二人。
已上欲依名次差書令史及權書令史充行遣文字。
」故有是命。
二年六月十二日,臣僚言:「堂後官朝議大夫自為一額立定員數,依次序撥展。
契勘堂後官自來功賞頻并,若與其餘展朝議大夫之人衮同遷轉,委是偏優。
今欲于八十員額内撥五員專充堂後官,依次序撥展。
」從之。
三年五月十一日,诏:「三省行首司以一百二十人永為定額,其合減人(具)[且]令依舊。
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願比換出職者聽。
」同日,诏:「三省大程官依昨降指揮以一百四十六人為額,溢額人且令 依舊。
今後宰執初除,更不用恩例收補。
其外借七分大程官,依舊四十人為額。
」 四年三月十八日,诏三省禮房今後因進書并依祖宗故事施行。
于是起居舍人黃鈞言:「迩者伏《欽宗皇帝寔錄》書成,大臣請罷進書彌文,又用天聖八年呂夷簡、熙甯二年曾公亮故事獨辭賞典。
陛下聽納其言,朝奏夕可,凡前日文具亡寔之事,皆置而弗講,中外傳聞,莫不稱孍。
切見今月十一日畫降指揮,史院官吏各轉一官,減一年磨勘,日曆所官吏特減二年磨勘,三省禮房兩項八十八人有減三年磨勘者,有減半者。
臣切謂史官有筆削之功,院吏有供檢之勞,賞不可廢也。
實錄之成,本于日曆,而欽宗皇帝一代之政,簡冊散亡,無所依據。
前後數年,網羅遺事,鈎考異聞,編摩之難,與他書不類。
與減二年磨勘,誠不為過。
惟是三省吏房之人,方着庭纂集之初,及史館修撰之際,略無絲發之補,迨今行賞,比日曆所官吏或加一年,此臣之所未喻也。
前年進《三朝帝紀》,去年進《哲宗寶訓》,今年進《欽宗寔錄》,禮房之人皆無微勞,三年之間,疊被濃賞,無謂甚矣。
今來所降旨揮,雖承前例,然皆出于近時所行,考之故寔,多所不合。
鹹平元年錢若水等修《太宗寔錄》,鹹平二年李沆等修《太祖寔錄》,止加寔邑、階、勳而已。
及大中祥符九年,王旦修太祖、太宗正史,始遷一官。
于是天聖二年王欽若等修《真宗寔錄》成,天聖八年呂夷簡等修《真宗正史》成「正史」上原衍一「寔」字,今删。
,熙甯二年曾公亮等修《英宗實錄》成熙甯:原誤作「熙年」,今改正。
,元佑三年鄧溫(白)[伯]等修《神宗實錄》成,紹聖三年章惇等修《 神宗實錄》成,大觀四年蔡京等修《哲宗寔錄》成,悉沿前例,皆得進官一等。
内官承受,得與推恩。
前自天聖五年,蓋未有及三省禮房者也。
禮房十四人得減二年磨勘,守阙守當官止與犒設一次守阙守當官:原誤作「守當官守阙」,今改正。
,則始于紹興五年,議者又以為過。
以是觀之,今所用例非出于秦桧而何桧破制削,不與士大夫為密,而與吏輩為器,其于賞典度越故常,與前日文具已寔之事,皆桧之為也。
今陛下從大臣之請,既罷彌文,而禮房之推賞者八十八人,亦非典故。
欲望特賜寝罷,以革鄉來僥幸之弊。
」從之。
六年三月四日,給事中胡沂等言:「準诏條具并省下項:中書門下省見管吏額錄事八人,主事七人,令(吏)[史]一十人,書令史二十人,守當官三十人,守阙守當官一百人。
欲将守阙守當官一百人内量減一十五人,通将一百人試行遣一道,内取八十五人存留為額。
其不入等一十五人,候正額有阙日,從上撥入,不許保引到人攙越。
見管守阙守當官一百人,将諸房事務繁簡比較,均減一十五人:如戶房二人,禮房三人,工房二人,兵房二人,點檢點檢:原作「檢點」,據下文改正。
、知雜、催驅、開拆、承開房四人承開房:疑誤。
,印房、班簿、章奏、時政記房二人,外差人并不在此數。
元管房分,吏房左選、吏 房右選、戶房、禮房、兵房、刑上房、刑下房并如舊。
點檢房、知雜房、催驅房、開拆房,欲将點檢房為名,以知雜、催驅、開拆三房并入。
印房、班簿房、章奏房、時政記房,欲将印房為名,以班簿、章奏、時政記三房并入。
一、制敕庫房、架閣庫并如舊。
檢正房見管吏額四人,欲将守阙守當官一名減罷。
」并從之。
二十三日,給事中胡沂等言:「條具并〔省〕下項條具:原作「修具」,據上下文改。
:尚書省見管吏額一百六十八人,都事七人,主事六人,令史一十四人,書令史二十五人,守當官一十六人,守阙守當官一百人。
欲将守阙守當官一百人内量減一十五人,通将一百人試行遣一道,内取一十五人存留為額。
其不入等一十五人,候正額有阙日,從上撥入,不許保引到人攙越。
見管守阙守當官一百人,欲将諸房事務繁簡比較,均減一十五人:吏房一人,戶房三人,禮房二人,兵房二人,工房一人,點檢、寫敕、催驅在省、(摧)[催]驅六曹房二人,印房、開拆、内降寔封、知雜房四人。
見管房分,吏房、戶房、禮房、兵房、刑房、戶房、奏鈔吏(案、房)[房、案]鈔刑房并如舊,點檢房、寫敕房、(推)[催]驅在省房、催驅六曹房,欲将點檢房為名,以寫敕、催驅在省、催驅六曹三房并入。
印房、開拆房、内降寔封房、知雜房,欲将印房為名,以開拆、内降、知雜三房并入。
封樁戶房攢算欲并入戶房,禦史刑房、營田工房欲并入工房,制敕庫房、架閣庫并如舊。
」從之。
四月六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旨揮,中書門下省知雜、催驅、開拆房并入點檢,章奏、班簿、時政記房并入印房,尚書省催驅在省并催驅六曹、寫敕房并入點檢房,知雜、開拆、内降房并入印房。
」诏并許,知雜房仍以省雜司為名。
七日,中書門下省言:「三省守阙守當官依近降旨揮,各揀試中八十五人存留為額,分撥諸房外,其試下并緣病不赴試,攢充額外減罷請給人。
」诏:「依樞密院減罷人已得旨揮。
願依條比換名目出職者(職)[聽],仍與添差監當差遣一次。
」 八年七月三日,诏:「中書門下省、尚書省守阙依已降禦筆朱書旨揮,各以一百人為額,令敕令所修立成法,先次施行。
」以諸房言:「三省守阙舊系二百人為額,昨奉禦筆,減作一百人,永為定額。
後又因裁減作八十五人,是緻人力不勝。
欲乞遵依禦筆旨揮施行。
」故有是命。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檢正 檢正 【宋會要】 神宗熙甯三年九月一日,中書門下言:「奉旨議中書創置士人為屬官。
伏以中書統治百官,以佐天子政事,(布)[而]所置吏屬,尚仍舊制,宜高選士人,稍依先王設弼置輔之意。
今欲置檢正五房公事一人,逐房各置檢正公事二人,并以朝官充。
見宰相、參知政事如常朝官之禮。
檢正五房在提點之上,逐房檢正與提點序官,在堂後官之上。
除親屬寺觀職事相幹外,餘不許出入看谒。
主書已下簽書呈覆,不許接坐。
仍錄事、主書、守當官内省減不谙行遣者十人,與合得名目出職,更不添額。
都檢正官并逐房檢正官并依三司判官俸料支給。
内都檢正官益以傔二人。
所有合用什物,合三司依例制造,仍第破當直兵級。
」 四年十一月一日,诏:「應朝廷擢用才能,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中書、樞密院各專令檢正、檢詳官月以事準送進奏院,(編)[遍]下諸路。
」 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诏:「今後中書檢正官所發貼子下諸處會審,并先執政處呈訖,方得發出。
仍置簿抄上,每五日一次赴廳呈押。
」 十一月二日,诏檢正官、檢詳官所兼領差遣并罷。
元豐元年四月四日,檢正中書吏房公事、尚書刑部員外郎向宗儒檢正中書五房公事,候一年取旨除館職。
以宗儒言五房未便事可采,故寵之。
九月十六日,诏以中書檢正吏房公事王陟臣、檢正禮房公事崔公度、檢正刑房公事範镗并(蘉)[補]外。
初,中書檢正官溢員,至是裁減。
陟臣等在職及二年者,并升□任。
自今檢正官以四人為額。
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中書言:「近制,檢正官四員除戶房二員如舊外,孔目、吏、禮房共一員,比之他房,文字為多。
乞令戶房檢正官通管禮房。
」從之。
九月二十九日,诏自今送檢正官定奪文字令執政稱事立日限。
以戶房檢正官稽滞,司農寺、三司互奏(阙)錢文字上簿,因有是诏。
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诏中書自今應相度、定奪、分析、體量、勘會、驅磨、點檢之類,并置簿催轄勾銷,委檢正官量緊慢給限。
三年,官制行,罷檢正職務,分歸中書舍人、給事中、左、右司郎官。
此據《職官志》 高宗建炎三年五月二十二日,都省言:「自中興以來,天下多事,四方行移,倍增于前日。
而宰相精力疲耗于案牍,緻邊防軍政所當急者卻緻稽緩,□□無□□,以中書别無屬官故也。
雖有中書舍人,而其實詞□□。
契勘元豐以前有中書省檢正官六房文字此句疑有誤。
,後又因置左、右司,遂不差,緻朝廷及應報四方行移往往稽留,無官檢舉催促。
今欲差官兩員,充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
内一員檢正吏、禮、兵房,一員檢正戶、刑、工房。
其 請給、人從,并視左、右司,序位在上。
于都堂置直舍,每員日給食錢五百文,于堂廚造食供給。
所有左、右司郎官,卻裁減兩員。
」從之。
四年九月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本省所行文字并是已經看詳、勘當成熟事件,其檢正兩員乃成虛設。
」诏:「中書門下檢正諸房公事并罷,限五日之内人吏發遣歸元來去處。
今後所掌事務并依舊制。
」 紹興二年三月十五日,诏中書門下省複置檢正一員。
八月七日,檢正黃龜年言:「自軍興多事,置檢正專一驗察檢舉。
其通進司每日承受進降給發等事,幹(興)[與]本省。
緣未置檢正以前,雖系後省管轄,今來複置檢正,未審許與不許檢察。
」诏許檢察。
四年四月五日,檢正諸房公事仇愈言:「檢正每歲舉官員數,欲乞依左、右司郎中例施行。
」從之。
三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诏:「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院看詳賞功房,尚書省禮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員從上分房書拟。
其中書門下省諸房,令檢正書拟;樞密院諸房,令檢詳書拟。
」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四日,诏中書門下省諸房令檢正書拟。
從左、右司請也。
隆興元年八月三日,中書門下省檢正房狀:「依指揮(并)[并]省吏額。
見管令(吏)[史]至私名五人,除令史、書令史、守當守官阙各一名依舊存留外「守當守官阙」疑有誤。
,裁減私名一名。
見在人 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 幹道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中書門下省檢正系所掌朝廷機要文字,不許出谒及接見賓客,亦合遵依兩省官已得指揮施行。
」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史正志言:「欲将檢正房令史今後理四年三季,通入仕須實及二十年,如無贓私罪犯,方許依條解發出(贓)[職]。
庶幾革去僥冒補官之弊。
」從之。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檢正房狀,依指揮
一、應官司申到已依旨揮施行事。
一、大理寺自申因由。
一、諸處繳到依旨揮合毀抹文字。
工房:一、諸處申到依赦除放過坑冶爐戶少欠官錢數目。
一、諸路提刑司申諸州小作院比附到年額軍器、合造工程數目。
一、諸處申到諸州用常平錢買到鐵見在數。
一、應所轄軍兵依條遷展。
一、諸處申到請事理請:疑誤。
,本省已行遣了當,又再申到一般文字。
一、應所隸去處工匠依條展補。
一、諸處申到官員依條已摽撥職田數。
一、造 (般)[船]場監官、諸路都作院、造(器軍)[軍器]、鑄錢司監官任滿,依條推賞。
一、諸路都作院監官任内修補軍器、指教工匠,收及全工,依條推賞。
一、諸處申到監堰閘任滿依條推賞,諸色人告獲藏貨易筋角,諸鹽事官司在任催煎鹽,坑冶司在任創置坑冶,及在任所收金、銀、銅、錫,及任内親獲私煉銅錫,或買賣不入官,諸色人告發金、銀、銅、錫、鉛坑冶戶自備錢本,采煉金銀錫等,依條賞。
奏鈔吏房:一、鈔内漏坐條法及來曆因依等,合貼改。
案鈔刑房:一、官員官員:原作「員官」,據上下文意改正。
、諸色人犯公罪杖笞,情法相當,不該取旨斷遣情犯事因案狀。
一、台察、百司行遣違慢滅裂,迂枉住滞,斷公罪杖笞,情法相當,不該取旨斷遣案狀。
開拆房,契勘本房自來官員保奏、升陟、改官、封贈、蔭補、緻仕、恩澤及諸處申奏保明依條獲賊賞、僧道試經披剃及官員等罪犯事因,依條法等事,及諸房已降指揮并已行事,合作常程細務,依自來體例,一面付部施行看詳。
尚書省具到前項細務事目,雖例(細)經都省,既有格法,并于條例合付下或批送(公)[六]曹施行事,欲令逐房依前項事理及紹興元年六月二十四日劄子付送施行。
如逐房具到事目内有幹諸房,即互相參照,一體行遣。
所有合呈請判筆,既系細務,并有格法,合依兩省細務事具單子,輪日呈覆宰執。
中書門下省諸房具到細務事。
吏房左選:一、文臣展官,敕黃下吏部,吏部申拟前銜,後拟上尚書省請筆,送中書省。
今欲除告命詞給告外,(餘)[餘]令尚書省一面出給付身。
一、諸處舉辟文臣差遣,未經審量等,便送本省取索。
若有違礙,請筆退。
今欲令尚書省并取索完備,方得送中。
一、尚書省、樞密院關子如已押宰相内,止是呈知,并已行文字及吏部奏鈔内有小節不圓,合行貼改,自來系付宰相廳請筆。
今欲于宰相廳輪日請筆。
吏房右選:一、吏部勘當文字有不曾指定事節送中,往往請筆退尚。
欲今後須令曹部指定,方得送中。
一、諸軍都虞候換授前班之人,自來據樞密院關子取索,拟敕項行錄黃,送尚書省施行。
其樞密院亦關尚書省,系一事請筆送中。
今欲更不送中。
一、使臣陳乞差遣,累降旨揮,并歸吏部铨注。
欲令尚書省今後一面送部告示,更不送中。
一、使臣除轉,本省已降旨揮敕黃下吏部,拟定前銜,後拟申尚書省,再請筆送中。
除合命詞給告外,欲令尚書一面出給付身,更不送中。
一、使臣陳乞差遣有不曾取索,有未經參部審量、便行送中,本省再請筆取索,有違礙文,須請筆退尚。
欲今後先取索。
如無違礙,方得送中。
一、使臣陳乞知州軍并钤轄之類,系合屬樞密院差除,尚書省卻行送中,本省再請筆送樞密院。
欲今後應合系樞密院窠阙,并送樞密院。
戶房:一、臣僚上言财賦等利害,已奉聖旨,令曹部勘當。
若本部勘當得已有條法及難行事件,即是别無取旨事。
欲令尚書省批送施行。
一、應收知判連文字,欲于宰執輪日請筆。
一、應合立定刑名及斷罪約束文字,欲于檢正處拟定,請參政筆,送制敕庫,令法司檢條,參酌拟定,呈宰相請筆。
一、應都省批送勘當文字,曹部等處多是不圓及不指定事節,便行送中,卻緻請筆退尚。
欲文字完備,指定可行事件,各系合該取旨,方得送中。
禮房:一、自來諸司官乞鑄印文字,欲令所屬曹部并拟定篆文,申尚書省,免緻行遣迂枉。
一、尚書省、樞密院(昭)[照]會關子已系宰相佥押,自來逐件再請筆。
欲于宰執廳輪日請筆。
兵房:一、應賞功,除官員重疊官資送本省再降旨揮改正外,欲将姓名差錯令尚書省照驗付身,别行換給,及送所屬改正。
一、尚書省等處關到照會無可施行事,欲于宰執廳輪日請筆。
刑上房:一、諸處送到先經呈覆及書押,宰相互關照應,無可施行,合呈知并已行文字,呈知請知尚書省奏知,并尚關照會文字,已行奏狀,已降指揮,申狀又到,合請已行文字。
欲望宰執廳輪日請筆。
未經宰相呈押者,如謂刑部大理寺申。
斷絕之類,并類聚,每月單具事目,呈宰相請筆。
一、諸路申奏百姓等合取旨公案,如有一般體例,并令刑部依條具抄上省。
如體例大同小異,欲令參酌增損具鈔。
一、應合檢具文字,欲于宰執廳輪日請筆取索,候圓備,赴宰相廳呈覆。
刑下房:一、百姓犯罪,情法與例一同者,自來合坐例具鈔。
今卻有似此獄案,尚有坐例上中取旨。
欲令刑部比例拟抄施行。
一、應官司申到奏無平反過刑獄文字,欲更不送中。
一、應官員已得旨轉官,吏部拟申,乞給付身,除合命詞送中外,餘給付身人欲更不送中,一面勘驗,出給付身。
一、應合呈知文字,欲于宰執廳輪日請筆。
一、應使臣重疊效用八資上所得資級,比例合作減年者,欲乞行下吏部,開坐前後所得旨揮因依,合得若幹減年具抄。
工房:一、工部遇有所屬官申到添修工作及百工百貫并創造及三三十貫已上,合取裁,餘聽從本部審量,行下造作。
一、應諸官司修蓋舍屋,合支錢若不及百工百貫并創造不及三十貫,欲令尚書省依詳定一司敕令所條冊施行。
一、内降房付到、尚書房付到、尚書省奏知及關到照會文字,欲于宰執廳輪日請筆。
知雜房承受生事内畫一,往往随事分關諸房,顯是重疊請筆。
欲(令)[今]後随頭行遣,不得分關諸房。
一、已降旨揮行訖文字,尚書省關到還司關子,并已經宰相佥書,欲于宰執廳輪日請筆判知。
一、自來告報已得判筆,須遍呈押宰執。
其尚書省告(孰)[報]得筆,系押都司。
欲今後應告報已得判筆,遍呈諸廳訖,依尚書省例,押檢正告報。
一、勘會令史以下請假,依舊例押點檢錄事。
其錄事、主事依條合(級)[給]假并疾病量給假之類,遍呈押宰執。
欲除令史已下依舊例外,今後止呈押參政。
一、入仕守阙赴省公參,自來赴宰相廳請筆,告報房分遍(裡)[呈]押告報,欲今後赴宰相廳請筆,遍呈訖,押檢正告報。
一、本省叙陳年勞,依條出職之人,自來判取取索完備,再赴廳呈禀。
欲今後先于參政廳請筆,取索完備,于宰相廳呈禀。
一、諸房應合呈知事,并具單子輪日呈宰執,欲依條房供具到事理施行。
三省、樞密院賞(工)[功]房具到細務:一、諸路州軍申奏到官兵(士)[土]豪因金人立功或捕盜有勞之類,無法功賞,見送所屬監司帥臣覆寔。
欲今後令諸路州軍并具寔立功,一面經申所屬帥臣監司覆寔,申奏推賞。
保明不寔,重行典憲。
一、兵官呈乞情願不使去失或借補官資,乞将見存真命資級敦減收使,見系本房佥貼請筆,送看詳官。
欲今後直送看詳官拟定呈覆。
一、詞狀陳訴事已經告示,欲除今狀所訴詞與告(狀)示未當,合别行勘會外,若與前狀一同,别無詞理,并具單子,前送有司檢點已批下事理,再行告示。
一、川陝投下文字、功德疏,例系拟轉一官資級。
川陝官兵換付身文字,見今本房佥貼請筆,送看詳官。
欲今後(真)[直]送看詳官參詳可否,拟定呈覆。
一、京畿、京東、河(溯)[朔]守禦賞,靖康年勤王賞,方臘賞,李允文并闾勍淮 南便宜借補官資,杜充建炎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後書填官告,并已降旨揮不行。
欲令尚書省、樞密院出榜曉示,諸色人并不得陳乞上件事理。
并令接狀大程官遇有整會上件事詞狀,并不得收接。
如違,元接狀大程官送所屬勘決。
欲依本房具到前項事理施行。
八月十七日,诏尚書省依舊專置催驅三省房,并複置催驅六曹房。
仍令三省催驅房月具已未結絕文字聞奏。
臣僚言:「臣比奉聖訓,三省諸房文字留滞甚多,憂形玉色。
臣退聞範宗尹罷相之日,堂史赍抱積下案牍,就宗尹所佥押,其名件(上)[尚]以千計。
況四方申奏朝夕待報,淹延不決,動以歲時,則于國體寔為未便。
萬一事關機速,利害非輕。
臣愚欲望睿慈付之大臣相度,各委本省官一員,監督點檢諸房文字,關留人吏條畫未了事件,置籍拘之,每日結絕若幹件,嚴立期限,逐件對銷。
或有稽違,重寘罪責,庶幾無停壅,以稱陛下宵旰求治之意。
」故有是诏。
二年四月十八日,诏:「三省人本宗有服親,不許軍中差遣。
(始)[如]違,重行黜責。
」先是,三省言:「尚書省點檢文字李瑗男秉文在中軍統制司作幹辦官,已行降責。
」故有是诏。
三年二月十四日,诏:「三省見任通直郎以上都錄事遇展官,不許赴台謝。
」繼而臣僚言:「契勘禦史台自來除曾任執政官并見任侍郎以上兩省侍從官不赴台謝外,即無三省點檢都錄事授官不赴台謝之法。
所有今年二月十四日魏彥弼、楊從古、俞宗适等畫降不赴台旨揮,切慮有礙台令。
兼本人既稱文字散失,檢尋故事不見,即合依本台見行着令,難以為人改注。
乞依台令施行。
」從之。
三月十九日,左司員外郎王(廷)[庭]秀言:「近見尚書省戶部額外都事鄭憲合該鹽賞轉資,情願更不收使,亦不比換支賜,乞于見今名目上降一等支破請受。
緣額外都事與正額都事不同,憲系額外,依條合破書令史請受。
今所乞乃請正額主事俸祿,優厚太甚。
此例一開,則凡該賞者皆援此以進。
欲乞合該鹽賞者(正)[止]依已降指揮推恩,其前降支破請受旨揮更不施行。
」從之。
四月二十五日,诏武功郎、樞密院兵房副承旨劉希房等前降展一官旨揮更不施行,特與犒設一次。
先是,樞密院言:「福建賊範汝為等作過,近調發宣撫司總率大兵前往,今已破滅,系本房首尾應辦行遣,别無阙誤,乞賜旌賞。
」诏劉希房等并與展一官。
後臣寮言:「 範汝為輩嘯聚,至命大臣提王師,僅能平殄,密院人吏行移文書,蓋其職也,而并以功展官,事屬僥幸,乞賜寝(請)罷。
」故有是诏。
八月十八日,诏尚書省都事王延慶送大理寺根勘聞奏。
以侍禦史辛(柄)[炳]言其贓污故也。
二十二日,臣寮言:「近見塑像昭慈憲獻皇後神禦所,三省禮房都錄事職級及守阙共一百二十二人,每日添 給食錢支過一萬九百餘貫,犒設五次,計支過銀一千二百餘兩,絹一千二百餘疋。
臣竊謂塑制所如工匠及監視人支食錢犒設可也,其(佗)[他]略挂姓名,如點檢、催驅等類,有何功勞,而人數之多、犒設之厚如此。
欲乞申嚴去年十月十九日旨揮,凡添給食錢、非泛犒設支賜并行遵守,雖有應例,亦不許陳乞。
」從之,其已得者特免追克。
先是,紹興二年十月十九日,诏:「三省吏房行遣出敕及第人黃甲注拟文字、戶房行遣增添亭戶鹽本文字、刑房行遣降敕文字、禮房行遣奉使文字,皆有犒設,僥幸不當。
其已支者,特免(運)[還],今後更不得犒設。
」未幾,禮房塑像支破犒設如故,臣僚以為言,故有是诏。
二十四日,诏:「尚書省額内年未及格守阙人吏并截日住罷請給,令本房習學公事,候年及格,召正額令史二人結罪委保,許支破請給。
如冒請及隐庇不寔,幫看人與犯人同罪。
」先是,尚書省言:「保引守阙,依法年十六歲方許公參。
自官制行,增添年甲,保引入省,止令習學公事,未支請給。
候額内有阙,方始撥填。
近緣兵火,額内阙人數多,因而撥年未及格人入省守阙,支破請受。
乞行措置。
」故有是命。
十月二十一日,诏:「賞功房今後除法所不(截)[載]事即看詳審寔外,應有格法事,雖系三省、密院送到,及詞狀判付本房,并送六部,按法推恩。
」 十一月六日,尚書省言:「近有旨,額内年未及格守阙住罷請給,令習學公事,候年及格日,召保支破請給。
所有額外年未及之人未有該載。
」诏:「額外合撥填入額守阙内,年未及格之人,并候年及格日,依額外(入)[人]例召保入額,依元入仕名次安排。
仍權攢那下名年及格人補填阙額,候将來有上名人入額,卻依名次遞攢,于額外收管。
中書門下省、樞密院依此。
」 同日,尚書省言:「諸房自來遇有書寫入進及付身敕(劉)[劄]文字,系于額内守阙專一差定寫敕六人,寫進六人。
自渡江以來,未曾專差,乞依舊制。
」诏差寫敕三人,寫進六人,食錢依舊例破給。
九月二十四日,樞密院言:「機速房主管書寫文字使臣元降旨揮并理為任。
及建炎四年七月十七日聖旨旨揮,已及三考成任之人,其後在任月日并理為再任。
今再任人内又有已及三考之人,未有明文。
乞與别理為合入資序。
」從之。
四年二月十一日,尚書省言:「舊日功賞文字随隸所屬,故多留滞,遂專置賞功房。
後來複将有格法事依舊分隸,止令專行戰守招捕等事(月)[目]。
欲都司檢詳勘定,三省、密院通治。
今聞内外諸軍州縣多是專投公狀,緻有乞覓,奸弊日滋。
乞增嚴法禁,及重立告賞斷罪之法。
」诏令刑部立法。
五月十四日,诏樞密院機速房主管文字(用)[周]田、徐玩并降一官,以書寫黃牒字劄差錯不楷故也。
二十二日,禦史中丞辛炳言:「吏部奏鈔、刑部斷案既 上諸房,自來并有日限。
訪聞近日鈔房率迂枉問難,或無故稽留;及刑部奏案既經本房反複問駁,已是詳審,複持之不下,動經歲月,不降斷敕。
乞今後專委都司依限檢察,仍令吏、刑部每抄案上省,限次日報禦史台。
其間經涉日久者,許本台彈劾。
」從之。
五年二月二十六日,都省言:「三省都錄事、樞密院副承旨慕容偉、 李宗淵、張士敏、王澤等昨自東京遠到行在,忠義可嘉。
雖展官支賜,恐未稱存恤之意。
」诏各(持)[特]更展一官,令吏部添差合入差遣一次。
已授未赴者,願添差亦聽,候事平日依元職名于額外安排。
七月一日,诏:「堂後官補職及一年與改宣教郎堂後:原作「後堂」,據文意改正。
,定着為令。
」詳定一司敕令所言:「檢準《國朝會要》及《中書備對》,堂後官及一年與展京官,自選人補充者即展入京官。
緣京官系是承務、承奉、承事、宣義、宣教郎五等,本所未審所改京官不從初等次第升轉,便改宣教郎。
今來止有崇、觀後來改宣教告外,别無以前改宣教郎來曆恩例。
雖諸處省記系令改宣教郎,難以據憑。
伏乞降下參修。
」取到制敕庫房狀(掌)[堂]後官令,為三省諸房都、錄事。
檢準紹興令,中書門下省錄事、尚書省都事為正八品,宣教郎為從八品。
看詳,自入省遷補至堂後官,已是年深,其補職及一年與改宣教郎,以官品較之,亦是相(堂)[當],即與《國朝會要》、《中書備對》及省記中書制敕院本條下文稱『五年願出職與通判差遣、十年以上與知州差遣』意義輕重相稱。
雖不見得崇、觀以前來曆因依,今據取索到中奉大夫張忻墓志石本,契勘得本官崇甯二年轉門下省錄事,明年改宣教郎,系崇甯之初,亦可憑據。
」從之。
九日,臣僚言:「六察之職,掌糾察官司稽違。
故事,尚書省刑房專置禦史刑房以受行之。
(人)[又]着令,彈察尚書六曹事件,限五日報尚書左、右司。
蓋有禦史刑房以專主付受,又報左、右司,俾之檢察,故凡所彈治,皆應時施行,台綱既舉,百司亦肅。
自中興以來,朝廷務所并省,禦史刑房不複專置,每遇彈糾,雖依令報左、右司,亦不聞有所檢察,緣此施行稽緩,浸生奸弊。
臣取索到六察案自夏季以來申彈事件,自上省後至批狀行下,大率遲者或至兩旬,速者不下十日,被受官司便作常程文字,一例行遣,所司根治,亦多觀望滅裂。
糾察之職,本以彈治稽緩,革絕奸弊,而坐視奸弊如此。
雖欲革之,勢不能得,是徒費支劄行移之煩,果何補于治也。
兼訪聞諸部吏人罪惡貫極,每台察有所取索,自知情罪敗露,例先請假,及探知文字申省,即便逃竄。
大理寺承襲玩弛,(正)[止]是備禮移文,一再追捕,才稱東西,便乞先次結案。
緣此猾吏益得肆奸,結案甫畢,已改易其名,複竄籍中矣。
諸曹之中,吏部尤甚,是以奸弊百出,而士大夫尤受其害也。
乞令尚書 省複置禦史刑房,以專主本台所上彈劾文字。
凡所付受,立為定限,無得稽違。
申饬都史(尚加)[常切]檢察。
及大理寺承受勘鞠,不得觀望滅裂。
仍乞行下尚書六部,申嚴吏人結保之法,每令三人或五人結為一保,遞相覺察。
凡保中有人犯罪逃走,許大理寺監官同保人追捉,須管取獲,如有不獲,并與同罪,本部不得申請占留。
其逃走改名,複來部中之人,并重行決配。
保内人(轍)[辄]敢容隐者,亦與同罪,仍許諸色人告首。
庶幾彈糾之令不為虛文,奸猾之吏知所畏戢矣。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樞密院本院北面房改為河北房,從樞密院請也。
紹興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尚書省言:「尚書省舊專制封樁戶房,立籍稽考諸路州縣封樁錢物所在,逐季逐月各随已供申帳狀,不容毫發欺弊。
昨緣兵火之後,一例廢罷,州縣侵隐,暗失朝廷财賦,不可勝數。
乞複置封樁戶房,先次差書令史、守阙各二人專一主管,置籍揭帖稽考,仍隸戶部都主事。
點檢諸路封樁等狀并應取會錢物數(日)[目],并依未罷房以前名,随名色置籍銷鑿揭貼。
」從之。
七年正月十六日,尚書省言:「江淮等路昨措置營田,累歲無效。
自去歲改為官莊,官給錢牛借貸,撫存流移,一年之間,所收物斛已三十一萬餘石,稍見就緒。
其專一差定行營田文字見系别作一房,其取索行遣文字之類,欲以營田工房稱呼。
若遇工房有恩賞犒設食錢之類,并許帶行,貴責委專一,不緻廢弛。
」從之。
八年四月十七日,臣僚言:「檢會建炎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旨揮,尚書省都事以下遵用祖宗立定舊額,除去冗濫,以七十四人為額。
其守阙權(在)留一百五十人。
又敕,已降指揮,三省、樞密院額外人吏并罷。
續取到諸司糧料院狀,見今逐月勘請三省人吏員數,又與元降立定逐房名額多寡不同。
明有罷額外旨揮,而依舊帶行;明有限定諸房人數,而辄踰元額。
欲望特差左、右司郎官取索三省、樞密院諸房不罷額外因依,看詳改正。
诏令檢正左、右司檢詳官同共定奪。
于是乞以三省、樞密院人見帶行額外名目并罷。
如遇正額有阙,自令史以上隻得遞遷,更不差權行。
自書令史以下有阙,隻得試補。
未試補間,如有阙人處,委系煩重,許據阙差權,仍不得過所阙之數。
」從之。
十五年二月五日,诏臨安府、兩浙(專)[轉]運司修蓋五房六房院。
先是,三省、樞密院諸房狀:「居止散漫,外人妄作傳報漏洩,難以分别。
乞依在京例,于五房院、六房院居止,差置監門等,互相覺察。
」故有是诏。
十二月十八日,诏:「(三)[五]房六房院合置監門官一員,令堂除使阙差人。
」 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三省都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應陳乞收使、保引,除依例召保外,更增召有官都錄事一人委保。
如有不寔,許人陳首,有官 人降一官,無官人降一資。
其收使、保引并被引人并落籍編(官)[管]。
」以臣僚言,自來陳乞保引人無斷罪刑名,難以防關故也。
二十四年十月三日,中書門下省言:「守阙守當官龔鎬狀,有逐次茶鹽酬賞,該(專)[轉]一官,減二年磨勘。
乞依一般守阙劄宗遠例補承信郎。
」從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尚書省言:「裁減諸州縣吏人,立為定額。
行法當自近始,其三省、樞密院諸房添置名額猥多,理宜裁定。
」從之。
于是檢正都司、檢詳編修共條具到尚書省都事元額七人,主事元額六人,令史元額十四人,書令史元額三十一人,見阙九人,系差正額守當官承權。
守當官元額十六人,見阙一人,系差守阙承權。
已上元額共七十四人,并欲依舊。
内書令史、守當官見阙,日下且令承權,候試補了日替罷。
仍報糧審院,請受從一多給,不得重疊。
守阙守當官元額一百五十人,欲減二十人作額外,餘依舊。
添差十二人,待次三十一人,欲并減罷。
已上守阙共減罷六十三人,兼呈文字十一人,欲許不妨本職,相兼祗應。
其請給犒賞之類,止依元職名支破,不得作阙,差人添差。
書令史三十人,欲并減罷。
尚書省共減罷九十三人。
三省、樞密院賞功房點檢文字元額十人,已上十八人系于三省、樞密院人額内指名抽差。
欲将差到人于元差去處不妨本職相兼祗應,量添食錢。
其所差人,本處并不得卻行作阙差人。
如已使阙去處,日下并罷。
」同日,诏樞密院減罷添置名額,令樞密院措置。
後條具到三省、樞密院賞功房點檢文字元額二人,主管六人,書寫十人,系于額内抽差不妨兼職祗應,止不許作阙差人。
樞密院副承旨元額五人,主事五人,守阙主事二人,令史十四人,書令史二十人,守阙書令史三人,欲依舊。
正名貼房元額二十八人,見權書令史。
欲存留十三人兼權,餘十五人罷權,候有阙差撥。
宣指揮法司三人,貼司二人,守阙(房)二十六人,欲依舊。
守阙貼房二百四十人,欲以二百人為額,餘人并罷作額外。
機速房三十一人,欲以二十二人為額,餘九人并罷。
寫宣房十九人,欲留存十二人,餘七人并罷。
監宣紙庫使臣一名,欲罷。
已上共計減罷九十八人。
」從之。
二十七年七月九日,同知樞密院事陳誠之進呈:「揀試本院人依例差人廂事。
上曰:『天下事惟在至公。
前此科舉之弊,朕斷然盡革去之,人皆帖然,無或異論。
』臣誠之曰:『緻治之要,寔在于此。
』樞密院人揀試利害亦不輕,乞禦前差八廂察視。
」從之。
二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诏:「三省、樞密院人因進書并減半推賞,仍不得兼兩局。
如(專)[轉]至朝(讀)[請]大夫,即依限員法。
未得展行寄資。
」先是,臣寮言:「堂吏承命治事于朝廷之間,其被賞循展官資固宜優異。
要必立為限制,使之積勞而後序升,則爵賞不濫,亦 以勸天下之能吏也。
臣切見宰相提領修書,而堂吏号供檢者以十數。
修書局凡四,曰日曆,曰玉牒,曰寔錄,曰敕令。
所謂供檢者,以十數人修數局。
今所進二書,則是一身而展二官。
将來進書,又複遷展,歲歲如此,何有限極。
夫修書定令,特儒臣編摩之力。
為供檢者足未嘗到一門,手未嘗筆一字,而每月局錢與非次犒勞已極優厚。
且又循展重并,此何其濫耶。
蓋被賞既濫,則官資必崇。
官資既崇,則奏補必廣。
又況茶鹽場務每歲增羨,皆被賞(思)[恩],公論籍籍,以謂名器輕濫,莫甚于此。
望下三省參酌祖宗成法,抑其太濫,立為定制。
」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诏三省、樞密院堂後官兼諸局供檢主管文字之類并罷。
先是,有诏給、舍看詳裁減官司兼職,中書舍人洪遵以為請,故有是诏。
九月十四日,诏:「祖宗舊制,樞密院即無機速房,合行減罷,所掌職事依舊本院諸房認科目掌行。
其見在機速房人内本院人發歸元來房分,外差有官人并與添差本等差遣。
内有詳熟人,量行選留,随所管職事撥歸本院。
諸房見充主管(之)[文]字人,與支破書令史請給,書寫人依守阙貼房例支破。
逐阙遇有事故,更不差人。
(參)[三]十一年十二月一日,三省、樞密院言:「尚書省守阙守當官充機速房主管文字翟權狀,入仕三十餘年,無過犯,乞以所得四官一并收補,換成忠郎。
」從之。
三十二年四月四日,尚書省言:「令史黃讷狀,見系第四名書令史。
緣有親兄訓卻傅第六名書令史,寔于長幼次序未倫。
欲乞許讷與親兄訓兩易上件名次。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正月十七日,诏中書門下省、尚書省錄事、都事、主事各減一選出職。
該遇登□登寶位,故有是命。
七月三日,右谏議大夫兼侍講王大寶、侍禦史兼侍講王十朋、右正言周操、監察〔禦〕史陳良翰、新除監察禦史閻安中言:「臣等依已降旨揮,條具三省六部等處合并省事。
所有百司局務人吏并合與三省、樞密院并屬司、兩後省、台谏、六部、寺監一例各以十分為率,量減二分,即不得将額外人數影射數目。
許逐司官酌量合減人吏數目申尚書省。
」诏逐處限十日開具申尚書省。
三省言:「中書門下省依旨揮省并吏額,見管錄事共一十二人,頭名點檢諸房進發文字,一名點檢文字,餘十人,今減作六人,分掌諸房事。
主管七人,一名監印,六人分管諸房職事。
令史一十六人,一名監印,餘十五名,分掌諸房職事,今減作十人。
書令史二十二人,充諸房行遣文字,今減作二十人。
守當官三十二人,内二人使印,三十人分掌諸房簿書文字,今減作三十人。
已上并系試中人。
額内守阙守當官一百三十人,均充諸房書寫文字,合減作一百人。
法司三人,分掌制敕庫文字。
時政記房五人,并系外差。
尚書 頭名都事一名,充點檢諸房進發文字。
都事六人,主事六人,令史一十四人,分掌諸房職事。
書令史三十一人,充諸房行遣文字,今減作二十五人。
守當官一十六人,内二人使印,餘掌管諸房簿書。
已上并系試中人。
額内守阙守當官一百三十人,充諸房書寫文字,今減作一百人。
法司三人,系外差,行遣制敕庫房文字。
」诏依減數,永為定額。
見在人見令依書,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二年五月十七日,中書門下省言:「三省、樞密院人更依已降指揮裁減定額,委官置籍。
自今後遇有阙,照條書拟遷補,仍每月點檢幫勘請給。
」從之。
诏依拟定置籍,今後如無阙,不得巧作色名,(棟)[陳]乞差人承權。
仍令具都司照應遵守,常切檢察。
七月十日,左司郎中葉颙言:「檢準已降指揮,三省、樞密院見充兼呈同呈文字五人,欲許不妨本職,相兼祗應。
其請給犒賞之類,止依元職名支破,不得作阙差人。
仍報糧料院照會。
如已作阙差人,日下并罷。
」從之。
幹道元年五月二十五日,诏中書門下省諸房主行文字并依舊法,将近奏房分與改正。
先是,檢正諸房公事王佐言:「中書門下省系十四房行遣文字,令史、書令史自今共二十五人,從來有阙,遞互争入優簡有賞閑慢房分,避怕行遣繁難去處,是至阙人。
自來逐房即無定立行遣人額及遷展房分條法旨揮。
又緣數内令史五人,依指揮系合裁減。
欲望朝廷特降指揮,将今來立定房分高下依名次均敷定人數,差撥祗應,即将監印、催驅房、章奏房、戶房、班簿房令吏各一人(目)[自]今且令供職,候有遷改事故,更不作阙展補。
所有催驅房、章奏房令史職事,并令頭名監印相兼,班簿房令史職事令上房令史相兼祗應。
其逐房書令史有阙,自合展補,及差守當官兼權,攢下房分窠阙,庶得杜絕紊繁避(拍)[怕]行遣之弊。
今具下項:監印二人,知雜房兼監印一人,催驅房一人,章奏房一人,班簿房一人,戶房二人人:原脫,據上下文意補。
,禮房一人,工房一人,兵房一人,吏房左選一人,吏房右選一人,刑上房一人,刑下房一人。
已上欲依名次差令史充行遣文字。
戶房三人,禮房二人,工房二人,兵房二人,吏房左選三人,吏房右選二人,刑上房二人,刑下房二人,開拆房二人。
已上欲依名次差書令史及權書令史充行遣文字。
」故有是命。
二年六月十二日,臣僚言:「堂後官朝議大夫自為一額立定員數,依次序撥展。
契勘堂後官自來功賞頻并,若與其餘展朝議大夫之人衮同遷轉,委是偏優。
今欲于八十員額内撥五員專充堂後官,依次序撥展。
」從之。
三年五月十一日,诏:「三省行首司以一百二十人永為定額,其合減人(具)[且]令依舊。
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願比換出職者聽。
」同日,诏:「三省大程官依昨降指揮以一百四十六人為額,溢額人且令 依舊。
今後宰執初除,更不用恩例收補。
其外借七分大程官,依舊四十人為額。
」 四年三月十八日,诏三省禮房今後因進書并依祖宗故事施行。
于是起居舍人黃鈞言:「迩者伏《欽宗皇帝寔錄》書成,大臣請罷進書彌文,又用天聖八年呂夷簡、熙甯二年曾公亮故事獨辭賞典。
陛下聽納其言,朝奏夕可,凡前日文具亡寔之事,皆置而弗講,中外傳聞,莫不稱孍。
切見今月十一日畫降指揮,史院官吏各轉一官,減一年磨勘,日曆所官吏特減二年磨勘,三省禮房兩項八十八人有減三年磨勘者,有減半者。
臣切謂史官有筆削之功,院吏有供檢之勞,賞不可廢也。
實錄之成,本于日曆,而欽宗皇帝一代之政,簡冊散亡,無所依據。
前後數年,網羅遺事,鈎考異聞,編摩之難,與他書不類。
與減二年磨勘,誠不為過。
惟是三省吏房之人,方着庭纂集之初,及史館修撰之際,略無絲發之補,迨今行賞,比日曆所官吏或加一年,此臣之所未喻也。
前年進《三朝帝紀》,去年進《哲宗寶訓》,今年進《欽宗寔錄》,禮房之人皆無微勞,三年之間,疊被濃賞,無謂甚矣。
今來所降旨揮,雖承前例,然皆出于近時所行,考之故寔,多所不合。
鹹平元年錢若水等修《太宗寔錄》,鹹平二年李沆等修《太祖寔錄》,止加寔邑、階、勳而已。
及大中祥符九年,王旦修太祖、太宗正史,始遷一官。
于是天聖二年王欽若等修《真宗寔錄》成,天聖八年呂夷簡等修《真宗正史》成「正史」上原衍一「寔」字,今删。
,熙甯二年曾公亮等修《英宗實錄》成熙甯:原誤作「熙年」,今改正。
,元佑三年鄧溫(白)[伯]等修《神宗實錄》成,紹聖三年章惇等修《 神宗實錄》成,大觀四年蔡京等修《哲宗寔錄》成,悉沿前例,皆得進官一等。
内官承受,得與推恩。
前自天聖五年,蓋未有及三省禮房者也。
禮房十四人得減二年磨勘,守阙守當官止與犒設一次守阙守當官:原誤作「守當官守阙」,今改正。
,則始于紹興五年,議者又以為過。
以是觀之,今所用例非出于秦桧而何桧破制削,不與士大夫為密,而與吏輩為器,其于賞典度越故常,與前日文具已寔之事,皆桧之為也。
今陛下從大臣之請,既罷彌文,而禮房之推賞者八十八人,亦非典故。
欲望特賜寝罷,以革鄉來僥幸之弊。
」從之。
六年三月四日,給事中胡沂等言:「準诏條具并省下項:中書門下省見管吏額錄事八人,主事七人,令(吏)[史]一十人,書令史二十人,守當官三十人,守阙守當官一百人。
欲将守阙守當官一百人内量減一十五人,通将一百人試行遣一道,内取八十五人存留為額。
其不入等一十五人,候正額有阙日,從上撥入,不許保引到人攙越。
見管守阙守當官一百人,将諸房事務繁簡比較,均減一十五人:如戶房二人,禮房三人,工房二人,兵房二人,點檢點檢:原作「檢點」,據下文改正。
、知雜、催驅、開拆、承開房四人承開房:疑誤。
,印房、班簿、章奏、時政記房二人,外差人并不在此數。
元管房分,吏房左選、吏 房右選、戶房、禮房、兵房、刑上房、刑下房并如舊。
點檢房、知雜房、催驅房、開拆房,欲将點檢房為名,以知雜、催驅、開拆三房并入。
印房、班簿房、章奏房、時政記房,欲将印房為名,以班簿、章奏、時政記三房并入。
一、制敕庫房、架閣庫并如舊。
檢正房見管吏額四人,欲将守阙守當官一名減罷。
」并從之。
二十三日,給事中胡沂等言:「條具并〔省〕下項條具:原作「修具」,據上下文改。
:尚書省見管吏額一百六十八人,都事七人,主事六人,令史一十四人,書令史二十五人,守當官一十六人,守阙守當官一百人。
欲将守阙守當官一百人内量減一十五人,通将一百人試行遣一道,内取一十五人存留為額。
其不入等一十五人,候正額有阙日,從上撥入,不許保引到人攙越。
見管守阙守當官一百人,欲将諸房事務繁簡比較,均減一十五人:吏房一人,戶房三人,禮房二人,兵房二人,工房一人,點檢、寫敕、催驅在省、(摧)[催]驅六曹房二人,印房、開拆、内降寔封、知雜房四人。
見管房分,吏房、戶房、禮房、兵房、刑房、戶房、奏鈔吏(案、房)[房、案]鈔刑房并如舊,點檢房、寫敕房、(推)[催]驅在省房、催驅六曹房,欲将點檢房為名,以寫敕、催驅在省、催驅六曹三房并入。
印房、開拆房、内降寔封房、知雜房,欲将印房為名,以開拆、内降、知雜三房并入。
封樁戶房攢算欲并入戶房,禦史刑房、營田工房欲并入工房,制敕庫房、架閣庫并如舊。
」從之。
四月六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旨揮,中書門下省知雜、催驅、開拆房并入點檢,章奏、班簿、時政記房并入印房,尚書省催驅在省并催驅六曹、寫敕房并入點檢房,知雜、開拆、内降房并入印房。
」诏并許,知雜房仍以省雜司為名。
七日,中書門下省言:「三省守阙守當官依近降旨揮,各揀試中八十五人存留為額,分撥諸房外,其試下并緣病不赴試,攢充額外減罷請給人。
」诏:「依樞密院減罷人已得旨揮。
願依條比換名目出職者(職)[聽],仍與添差監當差遣一次。
」 八年七月三日,诏:「中書門下省、尚書省守阙依已降禦筆朱書旨揮,各以一百人為額,令敕令所修立成法,先次施行。
」以諸房言:「三省守阙舊系二百人為額,昨奉禦筆,減作一百人,永為定額。
後又因裁減作八十五人,是緻人力不勝。
欲乞遵依禦筆旨揮施行。
」故有是命。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檢正 檢正 【宋會要】 神宗熙甯三年九月一日,中書門下言:「奉旨議中書創置士人為屬官。
伏以中書統治百官,以佐天子政事,(布)[而]所置吏屬,尚仍舊制,宜高選士人,稍依先王設弼置輔之意。
今欲置檢正五房公事一人,逐房各置檢正公事二人,并以朝官充。
見宰相、參知政事如常朝官之禮。
檢正五房在提點之上,逐房檢正與提點序官,在堂後官之上。
除親屬寺觀職事相幹外,餘不許出入看谒。
主書已下簽書呈覆,不許接坐。
仍錄事、主書、守當官内省減不谙行遣者十人,與合得名目出職,更不添額。
都檢正官并逐房檢正官并依三司判官俸料支給。
内都檢正官益以傔二人。
所有合用什物,合三司依例制造,仍第破當直兵級。
」 四年十一月一日,诏:「應朝廷擢用才能,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中書、樞密院各專令檢正、檢詳官月以事準送進奏院,(編)[遍]下諸路。
」 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诏:「今後中書檢正官所發貼子下諸處會審,并先執政處呈訖,方得發出。
仍置簿抄上,每五日一次赴廳呈押。
」 十一月二日,诏檢正官、檢詳官所兼領差遣并罷。
元豐元年四月四日,檢正中書吏房公事、尚書刑部員外郎向宗儒檢正中書五房公事,候一年取旨除館職。
以宗儒言五房未便事可采,故寵之。
九月十六日,诏以中書檢正吏房公事王陟臣、檢正禮房公事崔公度、檢正刑房公事範镗并(蘉)[補]外。
初,中書檢正官溢員,至是裁減。
陟臣等在職及二年者,并升□任。
自今檢正官以四人為額。
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中書言:「近制,檢正官四員除戶房二員如舊外,孔目、吏、禮房共一員,比之他房,文字為多。
乞令戶房檢正官通管禮房。
」從之。
九月二十九日,诏自今送檢正官定奪文字令執政稱事立日限。
以戶房檢正官稽滞,司農寺、三司互奏(阙)錢文字上簿,因有是诏。
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诏中書自今應相度、定奪、分析、體量、勘會、驅磨、點檢之類,并置簿催轄勾銷,委檢正官量緊慢給限。
三年,官制行,罷檢正職務,分歸中書舍人、給事中、左、右司郎官。
此據《職官志》 高宗建炎三年五月二十二日,都省言:「自中興以來,天下多事,四方行移,倍增于前日。
而宰相精力疲耗于案牍,緻邊防軍政所當急者卻緻稽緩,□□無□□,以中書别無屬官故也。
雖有中書舍人,而其實詞□□。
契勘元豐以前有中書省檢正官六房文字此句疑有誤。
,後又因置左、右司,遂不差,緻朝廷及應報四方行移往往稽留,無官檢舉催促。
今欲差官兩員,充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
内一員檢正吏、禮、兵房,一員檢正戶、刑、工房。
其 請給、人從,并視左、右司,序位在上。
于都堂置直舍,每員日給食錢五百文,于堂廚造食供給。
所有左、右司郎官,卻裁減兩員。
」從之。
四年九月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本省所行文字并是已經看詳、勘當成熟事件,其檢正兩員乃成虛設。
」诏:「中書門下檢正諸房公事并罷,限五日之内人吏發遣歸元來去處。
今後所掌事務并依舊制。
」 紹興二年三月十五日,诏中書門下省複置檢正一員。
八月七日,檢正黃龜年言:「自軍興多事,置檢正專一驗察檢舉。
其通進司每日承受進降給發等事,幹(興)[與]本省。
緣未置檢正以前,雖系後省管轄,今來複置檢正,未審許與不許檢察。
」诏許檢察。
四年四月五日,檢正諸房公事仇愈言:「檢正每歲舉官員數,欲乞依左、右司郎中例施行。
」從之。
三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诏:「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院看詳賞功房,尚書省禮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員從上分房書拟。
其中書門下省諸房,令檢正書拟;樞密院諸房,令檢詳書拟。
」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四日,诏中書門下省諸房令檢正書拟。
從左、右司請也。
隆興元年八月三日,中書門下省檢正房狀:「依指揮(并)[并]省吏額。
見管令(吏)[史]至私名五人,除令史、書令史、守當守官阙各一名依舊存留外「守當守官阙」疑有誤。
,裁減私名一名。
見在人 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 幹道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中書門下省檢正系所掌朝廷機要文字,不許出谒及接見賓客,亦合遵依兩省官已得指揮施行。
」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史正志言:「欲将檢正房令史今後理四年三季,通入仕須實及二十年,如無贓私罪犯,方許依條解發出(贓)[職]。
庶幾革去僥冒補官之弊。
」從之。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檢正房狀,依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