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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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權中書舍人洪邁劄子,伏見刑房所送詞頭大抵多是班行小臣過犯降秩,或以押馬損耗,或以筦詈,如此等輩,不可毛舉。

    而以命詞之故,元犯緣由,皆隐而不章。

    若隻令吏部以犯由始末盡載告身,畫鈔付下,實足以懲惡而禁庫虧折,或以監臨欺隐,或以兩下奸,不至媟黩天子威令。

    此外又有當訓告而相承則否者。

    夫郡守為民師帥,在祖宗時率皆命詞給告。

    今獨帥臣及待制以上乃得之。

    乞下中書省,使之斟酌輕重,略去大小使臣谪詞,徑下吏部拟告。

    而凡除節鎮及上州者,各令詞臣具以郡國風俗、民事、廢置載之于絲綸,以诏其行。

    開具下項:一、乞略去大小使臣谪詞,徑下吏部拟告。

    克家等檢會《掖垣叢志》,如系特旨者命詞。

    其餘因在外監司守臣按舉及為民詞訴而法寺定罪取旨降官者,隻以錄黃行下,吏部盡具逐人罪由始末,載之告身,給降付下。

    一、乞凡除節鎮、守臣不以庶官并命詞。

    自餘例依舊降敕。

    」從之。

     十二月三十日,臣僚言:「竊以天下萬務出命于中書,審于門下,行于尚書,所以敬重政令,期于至當而已,初無文武二柄、東西二府之别也。

    今三省所行,事無巨細,必先經中書畫黃,宰執書押既圓,當制舍人書行,然後過門下,而給事中書讀。

    如給、舍有所建明,則封黃具奏以聽旨。

    惟樞密院既得旨,即畫黃過門下,而中書不預,則封繳之職微有所偏。

    況今日宰相、樞密臣兩下兼領,因而厘正,不為有嫌。

    乞诏樞密院,自今以往凡已被旨文書并關中書門下,依三省式畫黃、書讀,以示欽重出命之意。

    」從之。

     淳熙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诏中書舍人崔敦詩、木待問分房主管職事,以階官為序。

    既而敦詩、待問并除中書舍人。

    初以除目為序,分房主管職事。

    及赴朝參立班,合門以階官次序,待問在敦詩之上。

    後省因複申明,故有是命。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五房五院隸中書省 五房五院隸中書省 【宋會要】 五房五院。

    舊制:每房置堂後官三人,并自京諸司選人。

    國初授同正官,其後稍授檢校郎中、員外,并五品階而長任。

    逐房堂後官一人,主承受批鑿聖語。

    定押敕草一人,主點檢書寫熟狀。

    呈押進入一人,主對讀印押。

    發放錄事二人,守當官三人。

     太祖開寶六年四月,诏:「堂後官十五人從來不曾替換,宜令吏部流内铨于前資見任令(祿)[錄]、判司、簿尉内揀選谙會公事有行止無遺阙者,具姓名申奏,當議差補,仍三年一替。

    如至得替别無不了者,令錄與除升朝官,判司、簿尉與除上縣。

    」 五月七日,以前武德縣尉姜宣(義)[乂]為眉州司馬,成州錄事參軍任能為梓州别駕,郫縣令夏德崇為嘉州長史,三原縣尉孔崇照為榮州司馬,并充堂後官。

    太祖知堂吏擅中書事權,多為奸贓,故令吏部選授。

    堂吏用士人自此始也。

    然而有司所選終不及數,遂召見舊任者劉仲華等四人,面加戒勵,令複令三歲此句疑有誤。

    。

    歲滿無過與上縣令,稍有愆過,重寘朝典。

     九年,诏:「堂後官在職滿五年,如願出外官,優與處分。

    願在職者,亦與遷轉。

    」自是參用士人流外。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十月,中書言:「堂後官元額十五人,舊日不及一百州公事。

    今來有出外官及身死外,隻有十人行遣。

    」诏吏部流内铨于見任州縣官内選有科名、曆任别無不了者抽取引見,送中書比試。

    如谙會公事,久遠堪充堂後官,即留。

    不堪任者,卻令歸任。

    是歲,抽到州縣官于若讷等三十二人,得許州錄事參軍陳雅等四人,并授雄望州别駕充職,餘令遷任。

     八年七月,以堂後官劉仲華為檢校吏部郎中、武勝軍節度判官。

    仲華本吏人,為堂後官,至是落職故也。

     雍熙元年五月,以将作監丞李元吉、丁顧言為堂後官,賜绯衣、銀帶、象笏、錢百千。

    京官任堂後官自此始也。

     十二月,以堂後官王渾、綦佩為右贊善大夫、充職。

    朝官任堂後官自此始也。

     朝官除入謝外,餘不赴朝,參見宰相禮同胥吏。

     端拱元年八月,以河南府法曹參軍梁正辭、□州司法參軍呂易從、齊州司法參軍李佑之、宋州楚丘縣主簿喬蔚、陳宛縣尉羊道沖并為将作監丞、祗應堂後官公事。

    先是,宰相以堂吏阙,欲選充百司。

    太宗不許,因令吏部選正辭等充。

    二年十二月,并以為堂後官。

     淳化元年二月,诏中書堂後官自今依樞密院主事例給俸。

     四年八月,诏重分擘五房所掌公事,堂後官先十五人,今止置六人。

    内栾崇吉一人,令都提點五房(供)[公]事,給俸依樞密副承旨例。

    綦佩等五人掌一房,鄧湘等九人,年深者與通判差遣,年淺者與知縣。

    或監當及二年已上者,并與加勳。

    如堂後官有阙,于此九人内揀選充職。

    又置錄事五人,主書守當官仍舊二十 五人。

    帝以逐房堂後官各三人,秩序既等,不相充攝,故立制,孔目房掌文、武升朝官及刺史以上少尹、上佐、衛佐、技術堂後進奏、除授、知州、通判差遣之事。

    (當)[堂]後官人一總之,錄事、主書、守當官各一人分掌之。

    吏房掌後妃、諸王、公主封冊,驸馬除拜,京官、幕職州縣官注拟、加恩、諸司使副之下内侍加恩、百僚贈官、追封,叙封、河渠、堤堰、橋梁修造工役,祠祀、禱祈之事。

    堂後官一人總之堂後官:原作「後堂官」,今改正。

    ,錄事、主書、守當官各一人分掌之。

    戶房掌财(弊)[币]、軍儲、戶口、版籍、租調、漕運、祿俸、赈貸、土貢及諸路轉運、内外監當差官之事。

    堂後官一人總之,錄事一人、主書三人、守當官四人分掌之。

    (丘)[兵]禮房掌郊祀、朝拜陵廟、朝會享宴、尊号、祭器、儀仗、刻漏、冊禮、旌表、假告、外夷、館閣、國學、圖書、祥瑞、貢舉、補蔭、釋道、二旌節二:疑誤。

    、符印、諸司職掌、諸道行軍司馬、将校加恩,功臣子孫、寒食灑掃、禁火,知軍差官之事。

    堂後官一人掌之,錄事、主書、守當官各一人分掌之。

    刑房掌赦書、德音(貶)[泛]降、責授、經赦叙理、刑獄欣訟、擒捕、旌賞之事。

    堂後官一人總之,錄事一人、主事三人、守當官五人分掌之。

    總曰制敕院。

    又有生事房,主書一人掌之。

    勾銷房,守當官一人掌之。

    堂印,守當官二人掌之。

    凡錄事出官授令錄,主書已下授簿尉。

     五年七月,以殿中丞丁顧言守本官,複充堂後官。

    堂吏自唐至五代率從京百司抽補,縱授以官,但賦祿而已,年深或授同正将軍。

    國初,趙普在中書,始奏檢校諸曹郎中,自後屢懲其貪,故參用士人有科第曆外官者。

    至是自朝官複任,蓋矯昔弊也。

     至道元年正月,以殿中丞、提點堂後官五房公事栾崇吉為度支員外郎、三司度支副使。

    即日召堂後官、著作郎楊文質授秘書丞、提點五房公事,仍賜缗錢三百千。

    帝謂之曰:「汝見非次拔擢栾崇吉否更宜自加勉勵。

    」 五月,诏堂後官于元額定人數外,特置三司,于戶房、刑房祗應公事。

     八月,诏錄事内特轉補二人充主事,賜遊(系)[擊]将軍階級,俸如樞密院主事之例。

     三年五月,國子博士、堂後官綦佩等三人并轉虞部員外郎,落職授外州通判。

     真宗(成)[鹹]平元年七月,诏制敕院諸房公事自今不得(轍)[辄]有漏洩,及令禦史台曉示京朝官,不因公事勾喚,不得辄入制敕院。

    仍常切覺察,違者具名以聞。

     二年正月,诏:「制敕院沿堂五院職掌有阙取旨,無得辄自收補。

    」 四月,诏曰:「樞衡之地,慎密為先。

    如聞近日以來有漏禁中語于外者,其令中書門下取旨。

    制敕院沿堂五員委不漏洩及聽探公事,逐人結罪狀,違者劾罪奏裁。

    自今除守阙人外,并須着寬衫出(人)[入],不得入茶坊酒肆。

    」 三年十月,诏中書五房各置主事一人。

     大中祥符五年三月,以堂後官、太常博士劉明恕提點五房公事,賜錢三十萬。

     六年二月,堂後官、太常博士 劉明恕等言:「自來大酺慶節,樞密院副承旨已下至大理寺法直官皆預。

    臣等各有正官,望比來以聞此句疑有誤。

    。

    」宰臣王旦等曰:「此輩若預宴會,有所不便。

    或特賜酒食,亦系聖恩。

    」真宗曰:「朕記禦書禦藥院待诏、祗候已下亦嘗賜與。

    」遂遣中使賜明恕之下錢三十千,羊五口,酒十瓶,令賜酺日取便聚會。

     七年四月,樞密使王欽若等曰:「本院小吏以奉祀禮成,援中書堂後官、直省官例求恩澤。

    」帝以問宰臣,王旦等曰:「堂後官本選士流經科者,十年無遺阙,改官為通判,蓋先朝舊制也。

    若由流外守職至堂後官,即無此例。

    直省官南郊例得七人出職,昨纔出行首二人為供奉官,亦定例也。

    大凡中書、樞密院體例各異,至如密院副承旨出為諸司副使,若轉至都承旨,即便為大将軍。

    以至主事以下,有特加俸錢及十千者。

    中書人吏所加不過兩三千,以是不可比類。

    蓋中書堂後官開寶九年以後多是優轉,鹹平以來惟有抑損。

    」帝然之。

     天禧元年六月,诏:「提點中書制敕院五房公事劉明恕自今遇慶節大禮許依樞密都副承旨例進奉上壽,仍赴宴會。

    」 二年三月,诏制敕院人吏自今庶事謹密,各務廉介,仍令提點官常切覺察。

     三年十二月,以供備庫使郭懷(王)[玉]為金部員外郎,提點中書五房公事。

     仁宗天聖二年四月,宰臣言見阙堂後官一人,诏吏部铨于選人内揀有出身、好人材書劄、曆任無過犯人赴中書試驗公事。

    自是多如此例,皆即授京官充職;有由五房序遷者,初命檢校員外郎,經恩乃遷京官充職。

     七年十二月,诏:「自今中書轉補錄事以上職名更不依名次,并擇廉慎有行止、明曉公事者充填。

    仍召近上職名二人委保,如犯正法枉贓罪,并當連坐。

    」 景佑元年五月八日,以堂後官、國子博士劉克昌為虞部員外郎、與通判,中書主事周日宣為堂後官。

    仍诏自今堂後官轉至員外郎與外任差遣,提點五房公事三年與替。

     十月十一日,诏:「今後提點五房并堂後官額八人,選人及主事内中停抽取。

    」 慶曆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诏:「五房提點堂後官、樞密院諸房副承旨、主事、令史而下,自今毋得與臣僚往還。

    」從谏官錢明逸之請也。

     皇佑二年五月八日,诏:「中書堂後官自今毋得佩魚,若士人選授至提點五房者許之。

    」 十二月十一日,中書門下言:「諸房人吏稽違案(諜)[牒]者,自來量行罰典,終未革心。

    欲籍其(民)[名]氏,以輕重為差。

    其罰數及情重,取旨行(點)[遣]。

    」從之。

     至和元年十一月四日,诏言:「今中書堂後官遷至提點五房公事,不論有無出身有無:原作「無有」,據文意改。

    ,聽佩魚。

    」舊制:自選人入為堂後官,轉至五房提點,始得佩魚。

    五房提點呂惟和非選人入,(提)[援]司天監五官正例求佩魚,特許之。

     嘉佑四年十二月,诏沿堂五房院私名人自今以一百二十人為額。

     八年十月 十九日,中書門下言:「舊制:堂後官至員外郎依舊供職,至景佑初,令至員外郎與外任。

    緣堂後官未作提點,皆不願出,遂以所當轉官為子孫求恩澤,至今為例。

    今欲轉至員外郎者令依舊供職,更不許求恩澤。

    所有五房提點例雖次補,亦合擇材。

    今後如任内職事修舉,年滿日即依舊推恩任用;如弛慢不職,即不候年滿,止與堂除知州出外。

    」從之。

     神宗熙甯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中書門下條例所删定堂吏保引、〔補〕試、賞罰條約,堂後官一經南郊,主事兩經南郊,錄(書)[事]、主書、守當官三經南郊,各許保引(第)[弟]侄或有服外親一人充制敕院私名,仍不許換充沿堂五院。

    其守阙守當官每阙十人以上,遷差臣僚引試本房公事三件。

    中選者于元房祗應。

    主事以下遇遷補,各不出本房。

    自前補免守阙之人,雖年小未參,今來除及二十歲者,許依舊祗應。

    餘别作一項,依名次上簿,候年及十六歲,别具引狀投名。

    堂後官以下不得将添到(科)[料]錢及諸般酬獎陳乞改換骨肉額外守阙以上名目。

    主事以上除依條保引私名外,不得援例保引骨肉充額外守阙以上名目。

    逐房檢正廳置功過簿一扇,手分點檢得差錯公事,候改正上簿。

    三次升一名。

    手分稽遲差錯,事理輕者且與上簿罰直,三犯降一名,守當官降兩名。

    兩降及事重取旨。

    手分有功過者,将上簿次數及事輕重比類,對行除折。

    堂後官以下有勞績,并随輕重酬獎。

    正名主書監(即)[印]及一年,與守阙錄事請受。

    守當官使印一年,(侯)[候]入生事房,許指射優便房分一次。

    凡轉補錄事以上,并不依名次選擇。

    (綠)[錄]事三人以下結一保,内有犯枉法贓及出詐僞文字者,當同罪。

    提點五房公事如上名堂後官不堪補轉,即于已次堂後官選充。

    遇南郊許奏子孫恩澤一次,與太廟齋郎。

    滿三年出職,與堂除知州軍差遣。

    如特旨再任,并與支賜出職後許乞兒孫家便差遣一次。

    雖年未滿,弛慢不職者,送審官院,與合入差遣。

    自主事以下除堂後官及一年,與轉京官。

    選人補充者,即轉合入京官後,依年限磨勘。

    轉京官後及五年,願出職,與通判差遣。

    十年以上轉官,與知州軍,仍并堂除。

    主事五年及錄事、主書、守當官遇郊禮,并許三人乞出外官。

    堂後官以下不得力者,堂後官以本官送審官院,與合入差遣;主事以下自陳者,頭名内殿崇班,正名東頭供奉官,守阙西頭供奉官;錄事頭名左侍禁,次名并守阙并右侍禁;主書、守阙主書并右班殿直;守當官奉職,守阙守當官下班殿侍。

    三班差使初出職人許指射優便差遣,即因體量不得力者,并降一資出職。

    因過犯除外官者,不得再叙中書職名。

    堂後官以下犯事至勒停以上合該叙用者,除已有正官者依正官叙法,未有正官堂後官比供奉官,主事 比侍禁,錄事比令錄,主事守當(之)官比判司、簿尉,守阙比尚書省令史。

    凡身亡,支賜堂後官五十千,主事三十千,錄事、主書、守當官二十千。

    仍乞一名已試中人量添請受,或引私名一人。

    堂後官父母死若葬事,賜錢五十千。

    乞假出外,許帶所破人馬。

    其舊條更不行用。

    诏并施行。

    于是中書守當官時忱等坐陳新定條不當,乞出外官。

    忱為(守)[首],勒停,(除)[餘]第降資。

    先是,王安石白上:「吏人舊有升名轉資之法,可以勸能抑不能。

    今有勞,止增俸,則不能者莫肯自強,能者亦無以勸而怠無以:原作「以無」,據文意改正。

    。

    」上曰:「近密院亦罷此法,乃止為無故陳乞者多,誠是不當罷。

    有陳乞,但不許可也。

    」故命立是法。

    往時守當官有阙,嘗差近臣考試。

    其後遂罷,而止以恩賞陳乞保引,以故濫進者益衆。

    又舊雖有試法,而但取筆劄、人才。

    及是更法,乃試以公事,而主事以上皆取能而不以次補,于是吏莫不競勸而知習法令矣。

     是月,看詳編修條例所又言條例:原作「例條」,今改正。

    :「堂後官每經南郊許保引有服内外親屬一人(統)[充]制敕院私名堂後官:原作「後堂官」,今改正。

    ,其主事兩經,錄事、主書及正名守當官三經,亦許保引一人,并須寔年十六歲以上,不曾在别處守職,行止無踰濫,不曾犯刑責人。

    仍召命官或近上職掌二人委保,各随狀領赴都檢正廳,集檢正官呈驗人才書劄,堪任習學公事,即佥書保狀,引詣聚廳處公參訖,批狀送房收系。

    仍下中書省給帖。

    補充私名,便送所乞房分,祗應書寫及習學行遣,每日依例親書印曆。

    候到院二周年以上,遇有阙,即許就試。

    若未願就試者,亦聽。

    如三試不中,勾落姓名。

    如别以南郊合保人數再保入院者,亦聽,即不得将入院年深及累經呈試别乞優試,或直乞守阙等恩澤。

    以上如保引年未及格人,許以寔年投狀,且與上簿,仍先給文帖,候年及格,即别具保狀呈驗。

    公參訖,令入院習學。

    其習學人并與破食。

    」從之。

     八年七月十二日,以中書堂後官兼提點五房。

     九年正月十七日,中書門下言:「中書主事已下三年一次與試刑法官同試刑法,第一等升一資,第二等升四名,第三等升兩名。

    内無名可升,候有正官,比附減年磨勘。

    餘并比附試刑法官條例施行。

    」從之。

     十一月六日,中書門下言:「勘會諸房文字自(主)[生]事房承受,分配諸房行遣以至進發,皆有日限條約。

    自今欲令(主)[生]事房依限分配文字與諸房手分。

    内有推托,畫時經(主)[生]事房定奪。

    依前不伏,亦限當日内赴提點五房公事再定。

    如不移前定移:疑當作「依」。

    ,上過犯簿,欠數多者當行降名。

    其(主)[生]事房分配不當,亦行上簿。

    」從之。

     沿堂五院行首一人五院:原作「院五」,據文意改正。

    ,副行首二人,通引官十一人,堂門官七人,直〔省〕官十一人,承旨官五人,驅使官二十人,并如舊例。

    淳化二年,改承旨官為發敕官,親王、樞密使并相給驅使官二人,節度使兼相給一人。

    中書引從舊隻抽 金吾從人,幹德三年平西川,得僞樞密院大程官二十人,以給中書,因仍其名。

    開寶三年八月,以語音難曉,命于宣徽院對易二十人赴中書。

    太平興國六年,置副将虞候各一人。

    淳化二年四月,增額至四十人。

    至道元年,增副都頭一人。

    大中祥(苻)[符]二年,又增正都頭一人。

     元豐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中書言:「刑房奏斷公案,分在京、京東、京西、陝西、河北五房,逐房用例輕重不一。

    乞以在京刑房文字分入諸房,選用錄事以下四人,專檢詳斷例。

    」從之。

     七月十三日,诏:「中書四方诏獄及根治事皆逾年淹系,未能結正。

    宜令諸房具出據輕重緩急,随事立限,約以稽違刑名,逐房置簿勾考,違者具姓名取旨。

    」 八月七日,诏諸修敕式局看詳合厘正朝廷與有司相照立法事,委檢正中書戶部畢仲衍編修。

     十二日,中書言:「應朝旨置獄究治事,欲委審刑院、刑部、主簿(管)[官]勾當。

    特旨立限者,及一季未奏,下所屬催促。

    無故稽留若行移迂緩并所屬(下)[不]催舉,并劾奏,責刑房季終點檢。

    」從之。

     三年正月八日,诏:「池州司法參軍、監中書制敕庫孫谔坐失察吏人,漏落進呈條貫,與外任合入差遣。

    自今制敕庫監官依舊堂後官兼,勿差外官。

    」 十月二十二日,诏自今中書堂後官并帶賜绯魚袋,餘依舊制。

     十一月八日,侍禦史知雜事何正臣言:「中書吏王冕、馬永錫不當扶宰臣王珪升慈聖光獻太後神禦殿階。

    」诏王冕、馬永錫各罰銅八斤。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中書、樞密院吏止分隸三省,毋撥入六曹。

    如有剩數,并額外存留。

    轉補、請受及諸恩例并如故。

    」 二十七日,中書言:「錄事孟述古編排諸房文字,得英宗藩邸轉官文字六件。

    」诏送天章閣。

     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诏:「自今外取堂後官供職及五期,乃聽出職。

    」 六年二月二日,诏:「三省吏書功過,委給事中、中書舍人、尚書左右司依舊比較。

    」 十月七日,诏:「中書舍人蔡卞領吏、兵(部)[房],蔡京領戶、刑房,王震領禮、工房。

    如有妨礙文字,送别房行之。

    」 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诏門下、中書外省立三省、樞密院吏不通轉額法。

     五月二十七日,賜绫錦院營禦廚營地,修三省六房院。

    初,三省吏自言:「樞密院昨置五房院,主事以下集居,公私以為便。

    三省總中外之事,理宜謹密。

    乞于舊城内(制)[置]官舍,以備緩急付受行遣。

    」诏置三省六房院,令吏集居。

    至是以營地賜之,後不果置。

     七月二十七日,诏:「三省吏行遣斷絕差賜銀〔絹〕,着為令。

    」 八年八月二十四日,門下中書後省言:「诏詳定三省吏祿并增給,請厘為一法。

    今來所定并舊勞績,已得添料錢,自随身分并時服官馬合依舊外,其應外取撥到并額内人,并從今來新定則例,其兼領因事别給并舊來請受并罷。

    即應權若領兩房職名同,唯許從一多給。

    」從之。

     九月十八日,诏中書 省增置錄事二人。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六日,诏:「三省元豐八年九月十八日後來增置職級,逐省從上各留錄事、都事兩(二)[人],後永為定例,更不得增置。

    其以次合遞遷之人依舊外,餘并罷。

    」 四月二十二日,三省言:「三省錄事以下以勞應添料錢者,累至十貫止。

    」從之。

     十月十三日,試給事中胡宗愈等言:「準尚書省劄子,右司谏王岩叟言:『三省胥吏歲累優秩,日給肉食,月享厚祿,寒暑有服,出入乘官馬,使令得營卒,郊禮沾賜赉,又許引有服親為吏,如士大夫任子無以異,而曾不限年,得祿尤早。

    其供職事,則月一之間或僅逾兩旬,一日之間常不滿半日。

    點檢諸司文字差錯,乃是職分當然,何至字字論功,日日計賞,或升名次,或(檢)[減]磨勘,或添料錢,或支銀絹或去:原作「去或」,據上下文意改。

    。

    又每遇朝廷舉動事,曾行一紙文書,則複妄叙勞能,别希恩澤。

    望抑僥幸以除蠹,絕姑息以戢奸,棄近例,禁換法,複講治平以前條格。

    』诏令給事中、中書舍人、左右司郎官裁定以聞。

    臣等按治平以前諸房(緣)[錄]事陳乞件數不多,近年酬獎,乃有歲轉官者。

    其它因事陳乞回授等率多如請,比治平前委是過厚。

    今将治平以前及熙甯後來條例,看詳參酌到合行裁定事。

    」從之。

     三年,诏省、台、寺、監、諸司人吏四分減一。

     四年十一月二日,诏:「三省錄事、都事并依條陳試選人,或取法官,逐省各一員。

    其初取人外,仍用合銷減員阙取填。

    」 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三省言:「受聖旨并禦批手诏,并畫制房分将承受簿點閱名件,職級常行點檢,具無漏落狀,于次月二十日已前門下省送雜務房,中書省送催驅房,尚書省送知雜房類聚,本月内關送時政記房。

    如有漏落,本房并職級量事大小,等第理過。

    」從之。

     紹聖二年八月二日,尚書省言:「本省欲自令史至書令内吏選差一名,充點檢諸房文字。

    」從之。

     二十二日,诏依元豐年修置三省六房院。

     三年,守阙守當官門下、中書省各以百人、尚書省百五十人為額。

     四年,增減三省都事、錄事等吏員,并依元豐七年額。

     元符元年十月十九日,诏:「三省守阙守當官出職,依樞密院守阙貼房出職法施行。

    」 徽宗大觀二年九月十三日,三省契勘:「中書省系取旨之地,所管最為機要,日逐所得聖旨禦批及本省言遣文字等自來多不置籍言:疑誤。

    ,無以拘考。

    契勘近雖比仿尚書省置簿,祗是抄上尚書省送到文字,殊未詳備,今參酌,重别措置下項:一、點檢房、催驅房共置諸房受事文字都簿,吏部、戶、禮房共一面部:疑誤。

    ,兵、刑、工、知雜、制敕房共一面。

    令諸房次日将承受文簡關送,選差守阙四人專管勾抄上限,實時還房計會,諸房每日勾銷。

    仍将聖旨禦批取送舍人敕庫等及判,候類聚進呈訖收知。

    退報尚書文字,逐項各别置簿,抄工勾銷。

    已上所置簿,并季易。

    日結書押 本房舍人,旬押侍郎。

    仍将未絕文字抄上。

    其守阙每月依舊支食錢三貫,許兼諸房。

    一房如抄轉簿書勾銷不至差錯稽滞,(侯)[候]對讀守阙有阙,依名次選差填阙。

    諸房收索文字,合依條限舉催。

    經隔月日,舉催不到,即具出呈覆。

    如諸房失行舉催,委催驅房點檢。

    諸房未絕文字,欲令催驅房每月終經舍人于都簿内點檢抽摘。

    點檢限一日還房,令催驅房每月終将尚書省送到上中旬未下文字單子别錄一本,限五日逐一朱書銷鑿,卻送尚書省照會。

    内未了者錄鑿未了因依。

    諸房發放文字發曆,每月令催驅房抽摘點檢所發日限,仍于承受官司量行取索承受月日照驗。

    其所取文字,并限一日送還。

    催驅房舊來職事并依舊。

    如催驅房職事不舉,失行催促檢點,及有滅裂違慢,并委點檢房具出,呈覆施行。

    催驅房并就點檢房專切驅磨諸房文字,限同點檢房點檢稽違呈覆。

    其催驅房手分添息賞已有立定條貫外,所有諸房非泛月給食錢減半。

    都簿合用紙數,每月下紙筆庫支破。

    」從之。

     政和三年閏四月十九日,诏自今三省吏人出職不得同任一州守倅。

     六年六月十二日,新湖南轉運副使聶(三)[山]奏:「三省都錄事在元豐法不得過朝請大夫,比年有用特恩至中奉大夫者。

    遇春、秋内宴,其位乃在左、右史、侍禦史、左、右司郎官之上。

    左右司宰屬,侍禦史彈治不法,左右史日侍清光,其選高矣,而都錄事位其上焉,無乃未正乎。

    乞特改正。

    其寄(錄)[祿]官雖高,亦宜在左、右司之下,庶幾隆殺有别,而名分正。

    」诏:「三省都錄已轉奉直大夫以上,依朝請大夫班。

    自今特恩轉奉直大夫,令出職。

    」 二十七日,臣僚言:「三省人吏其間遷補轉官、差遣俸給之類非元豐舊制者,其大弊有十:濫員猥多,而置額外官以處之,一也。

    已礙止法,而或轉行,或增俸,二也。

    未應授官,而特補文階,三也。

    恩澤合授有官有服親,而聽授白身,四也。

    增奉給或别旁,或各曆,或請于左藏庫,或請于榷貨務,首尾不相照驗,無以稽考,每月所請數百千,五也。

    未應賜章服而改章服,未應得封(賜)[贈]而封贈,六也。

    或預射佳郡,先理資任;或已授大州,卻免朝辭,七也。

    或以一身而兼他房之事,或未試中而超都錄之職,八也。

    或因詳駁乞賞,或以使印為勞,其間換授、保引、比換、支賜歲無虛時,九也。

    嘗有旨,三省未入額都錄、樞密院未出職副承旨以下不得轉寄祿官,各務遵守。

    元豐官制,委禦史台彈奏,犯人勒停,永不收叙。

    今公然違戾,再有幹請,視聖旨為虛文,十也。

    乞三省、密院人吏非元豐官制所載之法一切罷去,及續降創添俸(錄)[祿],别無請給,兼房行遣之類并依元豐法。

    如或違戾,乞重行竄殛。

    」诏:「并依元豐官制改正。

    自今有犯,委台谏彈劾。

    失覺察,與陳乞人并以違制論。

     主司亦如之。

    」 宣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诏:「應等第戶見充色役者不得充三省(司)[私]名,已授名人與改正。

    」 欽宗靖康元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三省吏人應用轉官恩賞回授有服親改官旨揮勿行。

    其已用過改之人悉從厘正,如敢呈乞者,并竄海島。

    」 高宗建(文)[炎]元年六月十八日,诏:「三省人吏轉官,依祖宗法,止朝(清)[請]大夫以上者寄資,候出官收使。

    其有恩例未該收使者,許回授。

    樞密院人吏依此施行。

    」 七月二十四日,诏:「應三省人吏出職,合任知州者并先任通判一次,與理知州資序。

    」 二年九月一日,诏:「靖康以後三省不應發出職人吏,并于正額名目上許收使所得轉一資旨揮出職,餘額外資級每一資與作轉一官并使,仍令吏部改正。

    建炎以後準此。

    」先是,臣僚言:「三省吏人自崇、觀以來,朋附懷奸,溢額補阙,至有法當出職,積年不去。

    逮建炎之初,乃陰求自便,悉補外官。

    欲乞斷自靖康二年正月以後,令吏部具三省出職不應去人數特賜旨揮。

    」後吏部具到不應格出職人邢堯臣等,故有是诏。

     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三省額外人入仕及十二年,許減殘年出職,樞密院同。

    及五年以上者,比拟減殘年人對展磨勘,以十二年為限。

    額外出職人每資與展一官,依建康二年九月一日指揮施行。

    」後左、右司具到資級:守阙守當官合出職進武副尉,額外守當官承信郎、額外書令史承節郎、額外令史保義郎、額外主事成忠郎、額外都錄事忠翊郎,并依每資與轉一官旨揮施行。

    」 二十九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旨揮,中書門下省并為一省。

    其中書省正額錄事、主事、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二人,門下省正額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六人,兩省正額守阙各一百人。

    左、右司拟定正額,欲依(租)[祖]額,以八十九人為額。

    守阙欲權存留一百五十人,中書省六分,門下省四分。

    」從之。

    紹興元年四月三日,旨揮重别裁定,止将上件人數分房掌事,即無減損。

    今措置下項:一、正額錄事十二人:頭名二人充點檢,選差點檢文字二人,吏房左選兼班簿房一人,吏房右選一人,戶房一人,禮房一人,兵房一人,刑上房兼制敕庫一人,刑下房兼制敕庫一人,工房兼章奏房一人。

    一、正額主事七人:吏房左選兼班簿房一人,右選兼知雜房一人,戶房一人,吏房一人,兵房兼工房、章奏房一人,刑上房一人,刑下房一人。

    一、正額令史十六人,書令史二十二人:以上二名充監印,吏房左選兼班簿房差工五人,右選兼知雜房差工四名,戶房四人,禮房三人,兵房四人,刑上房四人,刑下房四人,工房兼催班房三人,章奏房二人,催驅房一人,班簿房一人,知雜房一人。

    一、正額守當官三十二人、開拆房兼書令(吏)[史]二人,使印二人,章奏房五人,主管簿書二十 三人,吏房左選二人,右選二人,戶房二人,禮房二人,兵房二人,刑上房二人,刑下房二人,上房二人,知雜房二人,班簿房二人,催驅房三人。

    」 三十日,尚書省言:「尚書省都事已下,祖宗以來自有定額,分掌職官,上下相維,幾察關報,皆有着令。

    昨自(正)[政]和後來,權名增額,保引泛濫,職事不舉,成法隳廢,因循積習久矣。

    措置今遵用祖宗定立舊額,除已冗濫已:疑誤。

    ,随宜措置。

    」從之。

    其措置下項:祖宗舊額都事七人,頭名充點檢諸房文字,餘六名分呈六房文字。

    主事六人,分押六房文字。

    令史十四人,第一、第二名監印,第三名開拆房點檢,以下充諸房行遣人。

    書令史三十一人,并充諸房行遣,系兩經試中人。

    守當官十六人,主管簿書,通差行遣文字,系一經試中人。

    今行在見管人數,守阙守當官一百五十人,充抄寫。

    左、右司拟定正額人,欲依祖宗舊額,以七十四人為額。

    其守阙權留一百五十人,自試中守當官至都事正額共七十四人。

    今用正額均定下項:頭名都事一名,充點檢諸房文字。

    吏、戶、禮、兵、刑、工房都事各一名,主事各一名,點檢文字三人,于試中令史已上人内選差。

    監印房二人,開拆房點檢一人,催驅左省房三人。

    諸房行遣人:吏房左選六人,吏房右選五人。

    依左、右司貼定,添一名作六人。

    奏抄吏房三人,戶上房六人,戶下房六人,禮房五人,兵房五人,刑上房四人,刑下房四人,工房四人,案抄刑房三人,知雜房二人。

    已上計七十四人。

    開拆房發放文書六人,舊系合差額内守阙。

    内降房四人,今差額内守阙。

    諸房守阙舊額一百五十人,均充諸房抄寫。

    左、右司拟定點檢三人,欲差二人,餘一名差充吏房行遣文字。

    諸房人額内有交替及渡江未到并見阙未曾收試名阙,許于見權人内,從提點點檢司本房職級公共選有行止、谙知行遣次第人,時暫存留差權,候正人到及試到人日罷。

    如涉不公,許人論訴,仍不得越兩等。

    諸房裁減立定人額,除令系見阙一名方許差一名填阙,即不得登帶泛濫,增添人數。

    仍據今來額,令戶部籍定,批勘請給如數外,妄冒批勘,從本部覺察,計贓加二等科罪。

    仍許諸色人告,賞錢三百貫。

    下項房分,并系事簡,今随宜(并)[并]罷,更不差人。

    寫敕房并入吏房,發遞房并入開拆房,班簿房罷,封樁戶房并入戶房,禦史刑房并入刑房,催驅六(豐)[曹]房并入六房。

    制敕庫房系外取法司三人,依舊。

    案抄刑房系斷天下獄案,舊系取試中刑法文臣充都事,欲依舊法。

    諸房權手分除今來立定人額外,餘并罷權。

    若願出職者,依已降旨揮出職。

    諸房遇有正阙,除案鈔刑房都事外取法官外,餘阙于本省守阙守當官内依舊法揀試收補。

    祖宗舊法,保引親屬須兩經試中書令史、令(人)[史]三遇大禮,主事兩遇大禮, 都事一遇大禮,許保引有服親一名,欲遵依祖宗舊法。

    其非泛恩賞,所得保引已收使經試中人,并依已降旨揮令出職外,其年代不及,未收使保引恩例并更不收使,今後更不許兌換。

    其守阙守當官遇有阙,權書令史該遇大禮,不在保引之限。

    已上非泛恩賞,雖正額人亦不許陳乞保引。

    左、右司拟定此八項,欲并依所乞施行。

    試中守當官、書令史已上該遇淵聖皇帝登寶位書令史:原作「書史令」,今改正。

    、今上皇帝登寶位,依故例合保引親屬各一名。

    内守當官止于該恩日見充行遣人,仍經一遇大禮,方許保引。

    左、右司拟定,即未委寔。

    欲乞旨揮,令制敕庫房檢點,如非祖宗故制,自不合引用。

    」并從之。

     四年六月四日,诏:「禦營使司并歸樞密院,為機速房,就差禦營使司人吏充機速房人吏。

    餘候邊事稍息,取旨施行。

    」 九日,尚書省言:「三省、樞密院人吏自祖宗朝緣系掌行政事,出職恩例特優,而請谒漏露之禁亦嚴。

    蓋朝廷之上,政令所出之地,理當嚴密。

    如六曹百司等處,吏部系掌行官員差注酬獎,戶部系主管錢谷、出給文曆,所系事體亦自不輕。

    訪聞逐處人吏等自軍興以來,全不畏憚,或私相請托,或公受賄賂,乞覓錢物,種種弊端,不可舉。

    今來若(下)[不]痛革,為害不細。

    除已差人密行捕緝覺察。

    如有三省、樞密院人吏漏洩朝廷未下有司政事、差除之類,及受請托賄賂,私相看谒,六曹百司等處,因公事受乞錢物等事,即仰子細根逐犯人所居,具姓名密報,送所司根究,依條施行外,竊慮未知上件措置,尚有抵犯。

    理合檢會條法,申嚴曉告。

    」從之,仍诏三省、樞密院、六曹,令尚書省出榜,百司等處令六曹随所隸出榜,并于門首曉谕。

     紹興元年二月十六日,诏:「三省監印使并依大觀、政和條(今)[令]置曆,日具名件數目單子,經由職級勘寔書押,付印司收掌。

    每日結計件數,不許辄印空紙。

    仍令本房守阙及貼房赍赴官印房用印,即不得令人承代。

    如違,并取旨重行責罰。

    」三省言:「勘會三省、樞密院、六曹印記所系非輕,關防未嚴,往往預印空紙,引惹偷盜,理須約束。

    檢中書門下省令,監印差上名令史二人。

    舊中書制敕院條,使印差守當官二人。

    尚書省監押依條差頭名、第二名令史,使印合差頭名、第二名守當官。

    樞密院監印差頭名、第二名、第三名令史、第一名守阙主事,知印差正名守阙、貼房各一名。

    取到六曹狀,大觀尚書六曹通用令,諸用印日輪令史一名,兼尚書左、右選,通輪主事一名,(尚)[常]切檢察。

    政和令,諸文書應印者置曆紀其事目,乞依舊制施行。

    」故有是诏。

     三月四日,三省、樞密院言:「諸房系主行朝廷政事,自祖宗以來,嚴漏洩之刑、出谒之禁,條制關防,莫不盡備。

    在逐省則有制敕院,密院則有宣旨院,以禁外人,不得辄入。

    在外則置六房五 居院,列為居第,使遞相覺察,以絕請谒。

    内外嚴密,無容漏露。

    自巡幸以來,所至州郡,省院人吏往往散處,或與外人居,雖交結漏露,有犯自有典刑上「有」字疑誤。

    ,終難幾察。

    除三省、樞密院、制敕、宣旨院昨已措置遵依舊法外,今來契勘越州禹迹等寬闊,計屋宇六百餘間,可以擗截,理宜體仿舊法措置。

    」從之。

     十三日,诏:「自今後三省有正官都錄事用磨勘并收使酬獎轉官,每年通共不得展過兩官,其今日已前已展過兩官人與免改正。

    」先是,都省劄子:「勘會三省有正官都錄事,先降指揮每年不得展過兩官。

    後來宣和七年明申旨揮,收使非次酬獎展官,與磨勘各異,許計在磨勘之外用。

    緣磨勘改展,亦是收使,舊得酬獎減年,即與展官恩例一同,理難分作事理各異,每歲許改轉四官。

    」故有是诏。

     五月四日,中書門下省言:「三省諸房遇有恩賞,點檢、監印三分之二,催驅房減半,并系舊法。

    所有後來附帶房分,系一時創行,陳乞旨揮,理合充罷。

    」诏:「除點檢、催驅、印房依舊條外,其餘附房并帶一房恩賞指揮更不施行。

    」 六月二十四日,都省言:「左、右司勘會諸房文字擁并,比之去歲增及數倍。

    自宰相分廳呈禀,至未時尚未盡絕。

    其間有所陳已降旨揮,或已在有司定奪勘當,已下外路取會保明,或以告示,難以「以」下恐有脫漏。

    ,雖累經與決,又須再行呈禀,請筆施行,緻行遣重複,間有抵牾。

    (為)[謂]如整會有格法酬獎及詞狀,未經所屬與決,并非朝廷令行事務,并應系收知前送文字,亦須一逐件呈覆,顯是虛占日力,妨廢朝廷機務。

    已告報諸房職級同提點點檢,各條具本房行遣簡當,不緻污枉重複事件,及依舊例,具合入收知前送單子文字、合付曹部施行事目類聚,送左、右司詳審。

    如别無窒礙,悠久可行,即日申禀,令諸房遵守施行。

    」從之。

    尚書省具到細務事目:吏房:一、應官司保明到官員到任、任滿賞、陳乞覃恩、封贈、磨勘、轉官、大禮奏薦并緻仕、遺表恩澤,在外官員到任,除監司、知、通外,其餘官及官員依格酬獎、小大使臣并選人已上乞緻仕、内除敦武、修武郎有戰功人并京官至奉議郎曾任郎官以上。

    應官司奏舉官員,升陟任使。

    一、諸州保奏到官員去失付身、告敕、印紙等并大禮加恩,應官司申奏,乞不收使已舉文狀,州軍申奏到有無裡居不仕人,官員理會重疊轉官。

    戶房:一、諸路已起并入門綱解。

    一、應幹有格法旨揮酬獎。

    一、官司申請支降錢糧等,已有旨揮支降。

    一、諸部乞展限勘當文字。

    一、諸色人陳訴,官司申請,事已施行,再有後狀催促。

    一、諸官司已知禀、已施行,合呈知文字。

    禮房:一、進士依定例理年、理舉、合推恩。

    一、神祠靈應賜廟額并加封。

    一、僧、道整會去失度牒等。

    一、州軍具到童行等埋瘗遺骸,乞給度牒等。

    已上如系外路申到, 并前送。

    一、朔望遙拜。

    一、太廟應祭享行禮畢。

    一、太廟并攢宮平安。

    一、知禀狀等。

    已上所屬官司申到,并呈知。

    兵房:一、樞密院已行事,關到照會文字。

    一、殺獲徭賊,乞依條推賞。

    一、吏部等處繳到付身,依已降旨揮合行毀抹。

    一、諸處保明到有格法賞。

    一、諸官員申乞依條并破白直。

    一、諸處軍人依條排連。

    一、兵部人吏依條遞遷。

    一、兵部人吏遞遷,繳到試卷,乞行覆考。

    一、諸軍務申到已受納軍器數。

    一、吏部等處申到乞展限勘當文字。

    一、已行文狀,諸處再行申到。

    一、諸州軍申奏平安。

    刑房:一、諸官司申乞展限文字,及候取會圓備日勘當,約法看詳定奪等文字。

    一、諸州申奏到無吃菜事魔及無平反刑獄。

    一、刑部、大理寺具到已未斷事因狀案。

    一、刑部旬具到已未結絕公事。

    一、禦史台察、刑寺等處行遣文字違法滅裂,迂枉留滞,失錯不當。

    一、應陳乞給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