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
關燈
小
中
大
中書省
【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中書省:判省事一人,以舍人充。
掌供郊祀及皇帝冊文、幕職州縣官較考、齋郎室長諸司人年滿覆奏,并受文官改賜服章、僧道紫衣師号、舉人出身、寺觀名額正宣之事。
白院令史六人,甲庫令史二人,驅使官三人。
玉冊院镌字官一人,玉冊官一人,金(官)[字]官一人,彩畫官一人。
元豐改制,官名則因舊,而職守與舊不侔矣。
太宗太平興國九年二月,诏:「凡除官及铨注州縣官,新降畫敕止宣黃甲等,各定經曆發遣日限:承旨院二日,中書門下省五日,都省六行承領敕甲二日,吏部甲庫五日。
候正敕到,方給簽符敕關。
」 真宗景德四年正月,诏:「中書省舊私名二十六人,今減十一人。
其見收系人且令仍舊。
自今凡收私名,委禦史台提點試驗,書劄無過犯者方得收補。
」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命大理評事、秘閣校理劉筠于中書省管勾刻太祖、太宗谥冊。
時省官并赴泰山故也。
四年四月,祀汾覃慶。
真宗謂宰臣曰:「朕閱《六典》,起居郎、舍人、司谏、正言凡十二員。
近日此官名阙,當選有才望為中外所知者補之。
」遂以工部員外郎直史館陳堯佐、樂黃目為起居郎,屯田員外郎、直史館盛玄、太常博士直史館王随為起居舍人,太常博士直史館路振、崔遵度為左司谏,直史館陳知微為右司谏,太常丞(值)[直]集賢院李谘、直集賢館陳越并為左 正言,職如故。
英宗治平二年三月十四日,知制诰祖無擇言:「中書省不當在東,乞與門下省對移。
自門下、中書與尚書号『三省』,其長官皆宰相之任,莫有高焉者也。
今乃左省在西,右省在東,不可。
唐龍朔中,嘗改左、右省為東、西台,此又明不可易也。
」從之。
【宋續會要】 《神宗正史職官志》:中書省掌承天子之诏旨及中外取旨之事,凡職事官,尚書省自員外郎,門下中書省自正言,禦史台自監察禦史,秘書省自正字自:原作「字」,據上下文意改。
,寺監自宗正、太常(承)[丞]、博士,國子監自正錄,侍從官〔自〕待制,帶職官自直秘閣,寄祿官自中散大夫,宗室自防禦使,外任官自提舉官、藩鎮節鎮、知州,内命婦自掌計,東宮自庶子以上除授皆主之。
立後妃、封親王、皇子、公主,拜三師、三公、侍中、中書、尚書令則用冊,頒赦、降德音、命尚書左、右仆射、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則用制,應遷改官職命詞則用诰,非命詞則用敕牒,賜中大夫、觀察以上則用诏,布告大号令則用禦劄,賜脯及戒勵百官、曉谕軍民則用敕榜。
皆承制畫旨,授門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書其所得旨為底。
大事則奏禀,其底曰畫黃。
小事則拟進,其底曰錄黃。
凡事幹興革增損而非法式所載者,論定而上之。
諸司傳宣特旨,承報審覆,然後行下。
凡分房八:曰吏房,主行除授、考察、升黜、賞罰、廢置、薦舉、假故、一時差官及本省雜務。
《大觀格》:吏房左選主行三省、樞密院、台省寺監、東宮、親王府、大晟府、監司、内外教官帶職人,及中散大夫以上牧尹、開府少尹,及應文臣差除、考察、升陟、論薦、假告、事故、内命婦、宮嫔除授,官封廢置增減,文臣官吏降賜诏、尚書吏部内封考功所上,并特旨若 起請、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
右選主行遙郡刺史已上管軍,諸衛将軍、橫行使副、入内侍兩省知省、同知省、佥書、同佥書殿中省六尚局,及應武臣差除、考察、升陟、功賞、論薦、假告、事故,皇子賜名授官,宗室除改,宗室臣僚封爵,驸馬都尉除授,官封廢置增減,武臣官吏降賜诏,尚書吏部司勳所上,并特旨若起請、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
曰戶房,主行廢置升降郡縣,調發邊防軍須,給借錢物。
《大觀格》:戶房主行廢置升降諸路州縣,調發應副邊防軍須,支借内藏及封樁錢谷,進納糧草,應尚書戶部、度支、金部、倉部所上,并特旨若起請、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
曰兵、禮房,主行郊祀陵廟典禮、後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冊、驸馬都尉、内命婦官封、科舉考官、外夷書诏。
《大觀格》:禮房主行典禮郊祀、朝拜陵廟、後妃公主親王大臣冊禮、差大禮五使、奉冊太尉書撰冊文、修書、學校凡大學宮學等公私試考試等官、奉使館伴接送引伴外國使人、臣僚召試、賜外國書、應尚書禮部、祠部、主客、膳部所上并特旨若起請、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
兵(部)[房]主行除授諸蕃國、應尚書兵部、職方、駕部、庫部所上、并特旨若起請、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
曰刑房,主行赦宥、契勘刑獄、除授官貶降 叙複。
《大觀格》:刑房主行赦宥、德音、制勘推官及命官諸色人公案、催促刑獄,差官編排罪人、災傷降下司敕、創修條法「下」字上原衍一「不」字,已删。
、本省差除之官貶降責授牽複、應尚書刑部、都官、比部、司門所上并特旨若起請、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
曰工房,主行計度營造、開塞河防。
《大觀格》:工房主行大營造應取旨計度及河防修閉、尚書工部、屯田、虞部、水部所上并特旨若起請、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
其尚書省所上奏請、台谏所陳章疏,應被特旨及取裁之事,各視其房之名而主行之。
曰生事房,主行受發文書。
曰班簿房,主行具員。
《大觀格》:班簿房主行百官名籍及具員之事。
曰制敕庫房,主行編錄供檢令格式及架閣庫。
《大觀格》:制庫房,主行編錄供檢條法及架閣之事。
開拆房,主行受發(主)[生]事。
催驅房,主行催驅在省諸房行遣文字稽違之事。
點檢房,專點檢諸房文字差失之事。
凡官十有一:令、侍郎、右散騎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谏議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谏、正言各一人。
吏四十有五:錄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書令史十有四人,守當官十有七人。
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阙守當官十人。
《哲宗職官志》分房十有一,增兵房,掌行除授諸蕃國爵命官封。
催驅房,掌察文書稽違。
點檢房,掌察文書差失,餘同《大觀格》。
吏額:諸房 錄事六人,主事四人,内一名守阙。
令史九人,書令史十人,守當官十四人。
點檢房點檢文字二人,制敕庫房法司二人,貼司一人。
架閣庫房(守)[手]分一名,提舉紙庫錄事一員,管紙庫手分二人。
諸房合編寫條例守當官或守阙守當官各一名,專寫入進及進呈文書守阙守當官吏房左選六人,右選五人,戶房六人,禮房五人,兵房四人,刑房上房六人,下房七人,工房五人,知雜房一名。
發錄黃、畫黃并簽書呈納舍人文書守阙守當官四人,管抄寫修銷點檢催驅房文簿守阙守當官四人。
令正一品,掌佐天子議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
祀大神祇則升壇,飨宗廟則升阼階而相其禮,臨軒冊命則讀冊,建儲則升殿宣制、持冊及玺绶以授太子。
大朝會則詣禦坐前,奏方鎮表及祥瑞。
自建隆以來未嘗除,惟親王、樞密、節度使兼領者謂之「使相」,不與政事。
元豐厘正官制,以右仆射兼侍郎焉。
侍郎正二品,掌貳令,參議大政,授所宣诏旨而奉之。
凡大朝會,則押表及祥瑞案。
冊皇太子、公主、諸妃則押冊及引冊案,以所奏文及冊書授令。
四夷來朝,則奏其表疏,以贽(弊)[币]付有司。
神宗治平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已即位未改元。
看詳編修中書條例曾布等言:「應中書省所管封冊,乞自中書直下文思院制造。
捧冊職掌人下禦史台差諸司職掌人充。
引捧表案于沿堂五院人主管。
文武百官妻母上禁中箋表,令合門投 進。
諸州幕職州縣官遞歲常考及升降并委尚書考功。
齋郎轉改委禮部。
諸司正名較考并附奏挾名年滿委吏部。
本省點檢覆勘,及中書所降正宣,出給優牒,可罷本省官,差附合屬去處。
制院私名隻自中書出給。
補舍人院手分差官告院人。
本省官合破引接,将來阙人,許抽逐主判處人吏或館閣楷書。
本省官物于沿堂五院差通引一人、驅使官二人管勾。
一、檢正官、點檢玉冊、金字、镌字、彩畫等官隸中書省管系。
」诏并如所定施行。
元豐元年三月二日,中書言:「在京舉差選人處欲并令舉京朝官或使臣,見任選人聽滿任。
唯市易上界監官、檢估官雖進納選人,聽差。
」從之,仍候見任人滿日施行。
八月,诏中書立給散常平錢谷官賞法以聞。
十七日,中書禮房習學公事蔡京言:「禦寶批降指揮未經編錄成策,恐歲月滋久,本末不完,乞委官編錄。
」從之,仍命京管勾。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中書言:「刑房奏斷公案,分在京、京東西、陝西、河北五房,逐房用例,輕重不一。
乞以在京刑房文字分入諸房,選差錄事以下四人專檢詳斷例。
」從之。
八月十二日,中書言:「應朝旨置獄究治事,欲委審刑院、刑部置簿管勾,非特旨立限者及一季末奏,下所屬催促。
無故稽留若行移迂緩并所屬不催舉,并劾奏,責刑房季冬點檢。
」從之。
三年四月十七日,诏:「在京官司奏或申中書、樞密院事,待報半年未下,聽節略大綱及 申奏月日以聞。
」 六月四日,诏中書:「自今監司提舉官阙,限十日内差人。
」 七月十二日,诏:「應在京置局編修文書官司可概指揮催促結絕,所主具析書成年月日以聞。
中書詳酌,準事繁簡、人力多寡随宜裁度。
」 八月十日,檢正中書戶房公事(辛)[畢]仲衍上所修《備對》。
诏中書、門下各錄一本納執政,仍分令諸房揭貼。
閏九月九日,中書言:「河北五州府元計人三十萬、騎六萬二年糧食。
今立定封樁式,欲頒下。
」從之,仍令具今年八月終實數申中書。
自今每季依此。
四年二月八日,中書言:「諸房自來熟事不用條例文字事目欲令依舊外,如更有似此熟事文字并諸處奏請事件,引用條例分明,别無問難取索,便合拟進者準此。
」從之。
二十七日,诏:「自今推勘根究公事,令承行官司約定日限,申中書、樞密院。
」 六月二十六日,诏令:「陝西諸路會集兵馬利害,所系不細。
應樞密院遣兵将、中書調運軍食等事并會議允當,然後進呈行下。
仍于二府逐房各選謹敏吏三、二人專主行,庶可照應前後處分,不緻重錯。
」 二十八日,诏中書:「自今應相度定奪分析體量勘會驅磨點檢之類,并置簿催轄勾銷,委檢正官量緊慢給限。
」 八月一日,诏中書自今堂選并歸有司。
六年十月九日,中書省言:「三省六曹諸司如系聖旨指揮應速行及差除,并批時辰付受。
無故違滞,随事科罪。
一日杖八十,一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诏改作十日 徒一年。
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中書省言:「尚書都省門狀:刑部牒,有賣肉人擅入比部門,已送開封府。
省門授事不禀都省,其使臣欲上簿。
」上批:「本差内侍守門,止為與外廷臣僚無交涉,得以盡情(幾)[譏]察出入。
若(由)[申]解一賤隸令禀都省,則動有忌憚,何事不廢。
自今但幹違令出入事,命官奏聞,吏史以下送所屬。
」 九月二十三日,诏中書省具禦史台察案去年所彈治六曹諸司違法稽慢事若幹,所彈允當;其違法官司若幹,嘗書斷該罰若幹,用赦恩放免以聞。
十月二十四日,中書省言:「樞密(丞)[承]旨司傳宣事已得旨,如無奏禀,合作錄黃,過門下省覆奏,本省更不入進文字。
」從之。
八年七月十二日,诏自今待制以上磨勘止中書省拟進。
八月十二日,诏:「朝奉大夫錢曜、宣德郎禦史台主簿俞瑾并為都水監丞,自今并中書省差。
」 二十八日,門下省、中書省申明:「谏議、司谏、正言合通為一法。
即谏官以言為職,凡有所見,并許論奏。
欲乞送中書省申明行下。
」從之。
九月十四日,诏中書省增錄事二人。
哲宗元佑元年,诏:「辭免恩命,得旨降诏不允,隻從本省送學士院進诏。
」 三年十二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
今裁定門下中書省正言、尚書省左右司、六曹郎中、禦史台監察禦史、秘書省正字、館職校理以上、寺監長貳丞、太常博士、太學博士、正錄、侍講、說書、開封府推判官、府司錄、開 封府、祥符、鹹平、尉氏、陳留、襄邑、雍丘知縣、登聞鼓院檢院、王府翊善、侍講、記室、小學教授、知大宗正丞事、諸王府講書、記室、睦親、廣親宅講書、左藏庫、三京留司禦史台、商稅院、進奏院并中書省差,寺監主簿、太常寺太祝、奉禮、光祿(司)[寺]太官令、元豐庫牛羊司、京東排岸司、諸宮院教授、太康、東明、考城、長垣知縣并吏部差,俸錢依在京分數。
」從之。
四年七月三日,中書省言:「内外官再任及六曹郎官于本曹易部,并初除給告,後降黃牒。
」從之。
徽宗崇甯元年八月九日,中書省檢會元豐五年五月十三日,秘書丞、著作佐郎、秘書郎、著作郎、正字、太常丞、博士并系吏部差,秘書省正字以上、太常寺博士丞以上并中書省差官。
元豐七年二月十八日,諸開封祥符知縣差升朝官知州資序。
吏部契勘:「開封、祥符知縣昨系罷堂選,取近降手诏,卻合本部使阙差官外,所有秘書丞、著作郎、秘書郎、著作佐郎、校書郎、正字、太常博士元豐七年本部别無選差條格,依元豐五年五月十三日朝旨,系中書省差官。
内太常寺丞緣準諸寺監丞,令吏部依元豐選格拟定,本部即不見得太常寺合與不合在内。
」诏:「開封、祥符知縣依元豐七年、太常丞依元豐五年朝旨,并中書省差人。
」 五年二月七日,诏翰林學士、兩省官及館閣今後并除進士出身人。
五月十六日,中書省班簿房準禦筆指揮,省台寺監并諸路知州 軍人堂除簿每月一次進納。
大觀四年六月十九日,奉禦筆:「哲王求治,選賢任能,為官擇人,職循政舉。
比來寖紊,廉恥道衰,奔競成風,肆行請托,倚藉姻娅,占據要途,遂使孤寒沉迹于下僚,誣佞同然于膴仕然:疑誤。
。
欲革近弊,宜蹈舊章。
應行官制,以求堂除,并遵依格令施行。
仍創造堂除簿,每月一次進納。
名下略聲說出身歲月、曆任資序。
如有功過,節述切要,仍具系與不系(掌)[宰]執有服親屬。
其舊法不系堂除窠阙,因後來積漸泛取,占卻阙次,并送本部,令依格差注,庶示公平,以抑徼幸。
如有合行事件,一一措置,條析以聞。
」 政和三年二月十八日,诏:「崇甯五年五月十六日指揮勿行,其堂除簿卻令班簿房進納。
」 宣和五年九月五日,诏:「今後轉官及差遣有違礙者,雖奉特旨處分,并仰中書省将上取旨。
」 七年六月十八日,禦筆:「直秘(開)[閣]錢端義 已除符寶郎,改除光祿少卿,便令供職。
管勾崇福宮錢端禮除大晟府樂令,替範寅恭,通理年滿阙。
」吏部供到範寅恭已差張玮。
臣寮上言:「恭覽宣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奉禦筆手诏,其略曰:『可自今不曆省台寺監、監司郡守,仍不除少卿若諸監長官。
不曆寺監丞若秘書郎以上及監司郡守,仍不除郎官、少監,着為定令。
内宰執有服親及戚裡應仕進者,遵熙豐故事與宮祠,當褒擢者除職。
三省常切遵守,違者執奏取旨,禦史台覺察,随除目彈奏。
』臣讀之再四, 仰見陛下任賢使能,必先于寒嶲,繼志述事,不忘乎熙豐。
雖文王官人于棫樸之微,大舜見堯于羹(壇)[牆]之間,無以踰也。
诏旨風動,群情翕然。
其上足以當帝之陟降,其下足以天下之公議。
故當時罷黜者無慮數十員,班列肅清,士夫欣快。
迩者奸谀狂率之人務為紛更,變亂名實,請罷資格之法。
天監昭明,灼見其弊,曾不淹旬,複行改正,中外莫不稽首稱慶。
且資格之法既以複行,而宰執之親及戚裡乘間進用,憑據要津,其在省府寺監之中,尚多有之。
牙孽既萌,浸以滋長,攀援而來,源源未已。
若不少加裁正,臣恐前日手诏遂為虛文,此臣所以區區不能自已也。
伏願陛下執此之令,堅若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時。
申命有司檢會前項诏旨,凡所該載事件畢舉而行之。
今日有所違戾,一切罷去,開公正之門,辟疏遠之路,循名責實,共熙庶政,克廣文考所以敷遺之意,天下不勝幸甚。
職在彈糾,惟知遵奉陛下禦筆丁甯之意,不敢畏避退縮,以為身謀。
望陛下赦其戆愚。
」奉聖旨,錢端義等具因依告示,見在省府寺監不應诏旨之人,令中書省取索聞具取旨。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舍人院 舍人院 舍人院。
舍人正員阙,則以正言以上至給事中知制诰。
院在中書制敕院内,初入者有儤直。
晉開運中,楊昭儉約舊例,刻石院中。
凡員外郎入五十直,郎中入四十直,他官入八十直。
自員外郎知制诰轉郎中依舊直者三十直,拜舍人者二十直,自常侍、谏議、給事、郎中拜舍人者三十直。
舊官再入,約前任減半。
西京舊有題名石柱,都汴以來遂廢。
鹹平三年,李宗谔始為石壁,刻記名氏。
故事,每知制诰上事,必設紫褥于庭,面北拜。
廳合長立褥之東北隅,謂之壓角。
宋庠作《掖垣叢志》而不解其事。
按唐舊書亦無聞焉,惟裴庭裕《正陵遺事》雲舍人上事,知印宰相當壓角,則其禮相傳自唐也。
舊曰舍人院,正員阙,以正言以上至給事中知制诰。
院在中書制敕院内。
元豐改官制,始正除中書舍人,鑄印以「中書外省」為文。
太祖開寶九年十一月,太子中允張洎、王克政并直舍人院「太祖開寶」以下文字據天頭原批補入。
。
太宗雍熙三年十月六日,以著作郎、直史館李沆、朱湜、左拾遺王化基并為右補阙、知制诰。
太宗素聞沆與湜有文學,會化基上章自陳,因令中書各試制诰二首。
帝覽而嘉之,故有是命,仍各賜錢百萬。
四年二月,以右補阙、知制诰範杲為工部郎中、知京兆府,從其所請。
知制诰出領外藩自杲始也。
九月,以主客員外郎、知制诰宋準為金部員外郎。
先是,知制诰罷職,多拜谏議大夫。
準以病故也。
淳化元年,右正言、直史館馮起自西川轉運使召入,守本官知制诰。
不數日,追寝,出起知濮州。
時鄭昌嗣使蜀回,言起政事懈緩,故罷其命。
五年十一月,舍人院言:「自來除改内殿崇班已上、諸司使副官告,據本房送到詞頭,雲樞密院奉聖旨除,并不知除改因由及本人履曆,故隻言勤恪叙遷而已。
竊慮是藩邸舊臣、公侯嗣子,或有功可賞,或久次當遷,或自外就除,或在朝而授。
乞诏樞密院具除官事由及略言本人行止,實封送中書,據以命詞。
」從之。
此制後亦隳廢。
皇佑二年十月,本院複以為言,乃诏申明之。
是月,诏舍人每員月給草詞小紙百番,令三司随制敕院料錢撥送。
真宗至道三年未改元四月,以工部郎中、史館修撰梁周翰為駕部郎中、知制诰。
故事,入西合皆中書召試制诰三篇,二篇各二百字,一篇百字,惟周翰不召試而授焉,其後薛映、梁鼎、楊億、陳堯佐、歐陽修亦如此例。
七月,以兵部郎中、知制诰張秉為左谏議大夫罷職。
時秉 草叙用官制,有「頃 因微累,谪于遐荒」之句,真宗覽之,曰:「若是即先朝失刑矣!」故有是命。
十二月,以刑部郎中王禹撚以本官知制诰。
禹撚至道中嘗為翰林,坐事罷職,至是複有此命。
鹹平二年四月,以度支郎中度支郎中:原「支」下衍一「知」字,今删。
、知制诰張茂直授秘書少監罷職(三),出知颍州。
茂直以年老罷職。
三年十月,召職方郎中、直秘閣黃夷簡,主客員外郎、直史館曾緻堯,試制诰于學士院。
時宰相張齊賢薦二人堪掌書命,嘗有急制,值舍人出院,即封除目,命夷簡草之。
及是召試,物議未允,遂罷其命,夷簡遷光祿少卿,緻堯任戶部員外郎。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诏:「中書舍人遇當制日須赴閣下,所有編修文字皆攜就閣下看詳。
」 七年四月,诏:「每國忌齋疏,令舍人院旋撰新文,不得更用舊本。
」 十月,以左司谏、直史館陳知微為比部員外郎、知制诰,右正言、直史館劉筠為左司谏、知制诰,并賜金紫,仍特诏筠 在知微之上。
先是,筠等召試制诰,帝以筠所試為優,特有是命。
十二月,诏中書舍人當制日自今後諸廳上馬方得出院。
九年八月,诏起居郎、直史館樂黃目試于中書。
帝以黃目久在外官,命止試制诰二篇,遂授兵部員外郎、知制诰。
天禧三年十二月,知制诰晏殊等言:「本院書籍殘阙,帷帳什物多弊,公用錢亦少。
望賜國子印本(郡)[經]書,令儀鸾司供帳,冬季三司給炭,仍增賜公用錢。
」诏增月給為三十千,餘從其請。
仁宗天聖三年,以吏部郎中、知制诰、知鄧州張師德遷左谏議大夫。
近制,舍人多次補學士,時師德首冠西掖,會擢錢易為學士,以師德被疾,遂特遷官罷職。
四年五月年:原作「月」,據文意改。
,命知制诰蔡齊知制诰:原作「知制诏」,據上下文意改。
、 章得象為翰林學士,起居郎、直史館李中容等四人知制诰。
時閣下惟齊、得象在院,遂命翰林學士夏竦草制。
景佑元年,知制诰鄭向、胥偃、李淑知貢舉。
閣下阙官,又命翰林學士石中立、張觀權且草制。
七年七月,翰林學士、中書舍人、玉清昭應宮判官宋绶以本宮火罷學士職。
時绶同修國史,诏不赴舍人院當直。
未幾複入翰林。
寶元二年五月十八日,知制诰王舉正等言:「舍人院重修閣畢,合撰記文。
緣學士宋庠任知制诰日建議修閣,頗詳始末,乞令差宋庠撰文。
」從之。
康定[ZZ)]二年正月十九日,樞密院言:「自來新除知制诰,合門賜告後,即申本院,以憑劄付入内内侍省,中謝日賜對衣犀帶。
」诏合門今後畫時申樞密院。
慶曆五年二月十四日,知制诰張方平等言:「知制诰楊察服除入院,所有班着乞依先入名次。
」從之。
嘉佑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知制诰韓绛言:「蒙恩授臣龍圖閣直學士、知瀛州。
況翰林學士、知制诰自來非因陳乞外補,未嘗差出,望賜裁處。
」而翰林學士歐陽修等言:「乞且留绛,依(绛)[舊]供職。
」從之。
英宗治平元年十二月,貶知制诰錢公輔為滁州團練副使,不簽書 本州島公事。
祖無擇罰金三十斤。
公輔坐言王疇不當為樞密副使,不肯草制。
無擇以不即草貶公輔制,英宗亦欲加罪,而中書救之,乃有是命。
《神宗正史職官志》:中書舍人四人,正四品,掌為制詞,授所宣奉诏旨而行之。
分治六房,随房當制。
若有失當,則論奏,封還詞頭。
國初,與給事中為所遷官,實不任職。
複置知制诰及直舍人院,主行辭命。
及修官制,遂以實正名,判後省事。
分案五:曰上案,主冊禮及朝會所行事。
曰下案,主受付文書。
曰制诰案,主制詞及試吏主制詞:原作「主側詞」,據《宋史》卷一六一《職官一》改。
,校定錄事以下功過。
曰谏官案,主關報文書。
曰記注案,主錄記注。
其雜務則随所分案掌之。
神宗熙甯三年四月,知制诰宋敏求論除幕職官為禦史非國朝舊制,以疾乞解職。
诏罷知制诏,餘所領如故。
五月六日,(同)[司]封員外郎、直史館、同修起居注蔡延慶 ,兵部郎中、充集賢校理王益柔等,并直舍人院。
直院祖宗朝例,至是複除也。
十四日,知制诰李大臨、蘇頌并落知制诰歸班,坐累格新除禦史李定诏命不降也。
十七日,诏:「應臣僚差直舍人院,隻理本資序,候知制诰〔不〕阙即令罷。
」 六月二十二日,兵部郎(史)[中]韓缜乞免直舍人院。
诏加集賢院修撰罷職。
七月,學士院言:「應下兩制詳定文字,直舍人院未審合與不合同議。
」诏令同議。
十月二十六日,工部郎中、直史館李壽朋乞免直舍人院。
因言舅韓绛見任參知政事,理合回避。
诏候韓绛到(關)[阙]日罷。
續诏以壽朋兼領處多與免之。
四年二月六日,中書門下言:「編〔修〕條例所申,舍人院除官皆有定格。
除官之人無日不有,而外制臣僚兼領他事,既出倉卒,褒貶重輕或未得中。
欲乞今後文臣兩制、武臣合門使已上及朝廷升擢職任、特旨改官并責降之人特撰告詞外,其餘除授,并撰定檢永用。
」從之。
七月十三日,編定應試知制诰并召赴中書試制诰三道,各限一百五十字已上。
成,進呈取旨除授。
如系正言已上,即守本官,已下并除右正言。
元豐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诏中書舍人印為中書外省之印。
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诏:「舍人院除逐月公用三十千外,如遇知制诰、直院禮上給錢六十千,南郊宿齋分撰知字三十千,試人聚議緻齋十千。
每歲都數不得過四百五十千。
」 四月二十五日,朝散郎、史館修撰、判太常寺曾鞏、朝散郎、集賢院校理、同修起居注趙彥若、通直郎、集賢校理、同修起居注陸佃并試中書舍人。
自是始正官名。
二十六日,诏:「中書舍人罷職事官日,除龍圖閣待制。
」 八月八日,中書舍人曾鞏以草韓維制辭乖戾,罰銅十斤。
先是,知颍昌府韓維再任,鞏草制辭,稱維曰:「純明直諒,練達今古。
先帝所遺,以輔朕躬。
」又曰:「參、角之間,韓延壽、黃霸之迹在焉。
興禮教而勸農桑,以追參于前烈,皆爾素學,其尚懋哉!」上批:「維不知 事君之義,随俗罔上,老不革心,非所謂『純明直諒』。
姑以藩邸舊恩,使守便郡,又非可使以布政宣化。
辭命乖戾,不中本情,傳播四方,甚害好惡。
可複送中書省改辭行下。
」故罰天頭原批:寄案《大典》卷二千九百五十九引《會要》雲:鞏元豐中為中書,時哲宗為延安郡王,命鞏典王府箋奏。
故事,翰林掌之,上特命鞏。
。
九月二十四日,中書舍人趙彥若等言:「六房公事,乞據舍人員數分領,以吏、戶、禮、兵、刑、工為次。
其生事班簿、制敕庫房并通領。
」從之。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诏:「中書省置點檢房,令舍人院通領。
」 七年九月三日,诏:「中書舍人分領六房,随所領命詞。
」後複分日。
十月九日,诏朝奉郎、守起居郎楊景略、朝散郎、守尚書左司郎中錢勰并為中書舍人,免試。
景略、勰奉使高麗,方還在道,并擢之。
十一月十一日,诏:「朝奉大夫、寶文閣待制、權知開封府蹇周輔留事不決,改中書舍人。
」已而又以周輔衰耗廢學,改刑部侍郎。
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诏諸朝會起居舍人關牒著作、秘書郎、著作佐郎,又關牒中書舍人。
」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二十八日,中書省言:「元豐六年九月敕,舍人各随所領房命詞。
今除刑房間有責降牽複,又兵房有蕃官遷轉外,其餘差除并在吏房,以故吏房日常行詞。
欲令依舊各簽押逐房文字外,其命詞止依故事輪日分草。
」從之。
三月十四日,起居舍人蘇轼免試為中書舍人。
九月十六日,诏:「中書舍人時暫阙官,依門下、尚書省例,隻批送本省官兼權。
」 十月八日,诏:「中書舍人暫阙,不許差谏官兼權。
」從右司谏王觌之言也。
十二月十六日,朝議大夫、直龍圖閣劉攽為中書舍人,仍免試。
四年三月十八日,承議郎、秘書省著作郎範祖禹為中書舍人,仍賜金紫。
初,祖禹召試中書舍人,懇辭,有旨降诏免試。
祖禹又辭曰:「辭記注而特召,辭召試而直除,則何以厭服人言,答揚聖選。
」從之。
五月二日,除右谏議大夫。
十月六日,诏起居郎、起居舍人曾行詞,如除中書舍人免召試。
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中書舍人韓川言:「奉诏,從薛紹彭 請賜薛向兩字碑名送臣撰者。
竊以國朝褒異大臣,賜以碑名,必有勳業德義,非應子孫之求也。
向雖曾任執政,止是财利之臣,無取于清議。
乞罷賜碑名,并自今臣僚之家不許陳乞碑額。
其勳德顯著,從朝廷特賜,或委三省考其可賜者,具奏取旨。
」從之。
紹聖四年五月七日,中書舍人蹇序辰請自今詞頭如有元行遣文書,即同檢送當制舍人。
從之。
十八日,诏起居郎兼權中書舍人沈铢以繳奏吳居厚不當,特罰銅三十斤。
徽宗元符三年未改元四月五日,中書舍人曾肇奏:「臣三月二十六日本省刑房送到孔平仲複單州團練副使、饒州居住詞頭,尋撰詞,簽書錄黃,送門下省訖。
卻于今月初二日刑房别寫到錄黃,付臣簽書,其制詞内有不是臣元行詞語,系左仆射章惇改定,槁草見存。
竊緣孔平仲初坐上書譏毀先朝,責授惠州 别駕,英州安置,當時已于制詞具載事實。
今來系用登極大赦叙複,但朝明着聖恩叙複之意朝:疑誤。
,不必更載前來貶谪之事。
故臣所行詞隻雲『南遷日久,有足哀矜。
俾副戎團,稍還内地』,如此則前谪後複,詞意俱足。
今來章惇改定詞語,即非臣所行,難以卻作臣簽書錄黃行出。
謹備錄臣元所行詞并章惇改定到詞各一本,繳連在前。
伏乞特賜詳覽,出自聖意,裁酌指揮,謹錄奏聞。
」又奏:「臣又孤至愚又:疑誤。
,伏遇陛下即政之初,首賜拔擢,以詞命為職。
聖恩深厚,日夕思念所以報稱。
故每于代言之際,具着聖訓,明示天下,不敢依違觀望,以負任使。
其所行孔平仲詞,但謂聖恩既赦其罪,與之叙複,不必更着前日上書之事。
伏望特纾聖覽,萬一可用,乞賜指揮。
如不可用,則是臣拙于文字,無以稱職,即乞罷臣中書舍人職事,以允公議。
臣所撰詞:『敕責授惠州别駕、英州安置孔平仲:朕嗣服之初,推大慶于天下,雲行雨施,無遠弗及。
爾嘗以文學,擢在儒館。
南遷日久,有足哀矜。
俾副戎團,稍還内地。
往恭朕命,朕不汝遺。
』章惇所改詞:『孔平仲:朕嗣服之初,推大慶于天下,雲行雨施,無遠弗及。
爾頃以獻言,(議)[譏]毀先烈。
谪居嶺服,亦既省循。
俾副戎團,稍遷内地。
往恭朕命,尚體寬恩。
』」中書省檢會:「今年三月二十二日,曾肇所行責授連州别駕锺傳詞:『先帝拔爾于衆人之下,而置之三軍之上。
不思忠信,以報知遇。
乃懷奸罔上,虛列戰勞。
黜廢彌年,适更大宥,盡還故秩,複使長民。
益自省循,以圖報稱。
可承議郎、知信陽軍。
』責授歙(川)[州]别駕張詢詞:『爾選自周行,授之阃寄。
坐謾廢黜,亦既彌年。
盡還故官,俾長軍壘。
恩則厚矣,報宜如何。
可朝散大夫、知廣濟軍。
』詞曾肇前後命詞與今來所奏不同句首「詞」字疑誤。
,特放罪,依詞改定,并令起居舍人鄧洵武行下。
」肇複奏:「臣疏遠不才,幸蒙聖恩,起自谪籍,召還侍從,使掌書贊。
雖日夜策勵,思竭智力,庶幾有補萬分之一。
然賦性滞蒙,拙于文字,果以詞命非長,緻宰臣改定。
又以前後命詞與所奏不同,特賜放罪。
臣竊自惟念,罪戾重疊,非賴陛下聖明洞照,察臣本末,則臣之孤危,何可自保。
恩德深厚,非臣殺身所能報稱。
然舍人專以行詞命、書錄黃為職,今所行詞既不可用,又以他官書錄黃行下,則舍人職事因臣遂廢,臣之疲(儒)[懦],罪何可逃,雖欲強顔苟安,義不可得。
況臣前已奏聞,臣所撰詞,如不可用,即乞罷臣中書舍人職事,伏望聖慈察臣誠懇,特賜罷黜,以懲失職。
臣更不(改)[敢]赴省,居家俟命。
謹錄奏聞。
」诏令赴省供職。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二月二十七日,中書舍人謝文瓘言:「章惇責雷州,臣實當制,而朝廷特命上官均撰詞,是臣文詞淺陋,不足以發揚陛下明正典刑之意,乞賜罷免。
」诏不允。
大觀元年四月十一日,宰臣蔡京 等進呈許光(疑)[凝]撰制詞不當。
上曰:「近為制詞者絕少。
」京等曰:「大哉王言,辭尚體要。
代言之任,誠難得人。
」 四年四月九日,诏郭敦實罷中書舍人,除集賢殿修撰,知溫州。
尋罷職,差遣仍舊。
以臣僚上言敦實非才濫進,荒謬不職,取笑中外,故有是命。
五月十二日,中書省言:「檢會潘兌召試中書舍人,用『奊诟亡節』,以『奊』為『準』;又行錢昂犯真宗廟諱降官詞雲:『乃移邊鄙之文,犯吾祖廟之諱。
』逮退換,又改雲:『乃于文移,犯吾國諱。
』本省改雲:『有失恭謹。
』屬者中書舍人郭敦實行詞纰缪,臣僚彈奏,三省坐視,不為朝廷愛惜事體。
今潘兌所為制詞頗有知者,終恐難為掩覆,再緻人言。
」诏以兌為顯谟閣待制、知陝州。
九月二十六日,以中書舍人蔡肇為顯谟閣待制、知明州。
肇草責(辛)[幸]義制,有旨令中書省改定行下,故有是命。
宣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诏中書舍人連南夫除修撰與郡。
以言者論其素無行義,又代言不職故也。
高宗紹興元年九月二十五日,诏中書舍人席益除集英殿〔修〕撰、知溫州。
先是,益草制失詞,中批待制與郡。
至是臣僚言:「故事,中書舍人一年無罪,丐外補者,例除待制。
乞罷益待制之命。
」從其請也。
二年十月十四日,臣僚言:「肆赦牽叙舊執政得罪之人,中書舍人王洋所行告詞率多溢美,至宇文粹中資政殿學士告詞誇誕為甚。
切慮傳播四方,不便觀聽。
」诏王洋除職與郡。
三年五月四日,三省言:「中書舍人見今正官與權官隻兩員,慮恐行詞阙官。
」诏差起居郎黃龜年兼權。
四年十月初五日,中書舍人王居正言:「準中書門下吏房送到詞頭三件:一、王居修改合入官,系居正親弟。
一、劉大中除起居舍人,系甥婿。
一、本身磨勘。
」诏令右司郎官周綱權中書舍人,命詞行下。
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中書舍人胡寅奏:「切見比年以來書命所宣,多出詞臣好惡之私意,遇其所好則譽莊銘為夷齊,遇其所惡則毀晉棘為盜跖。
極意誇大,有同于箋啟;快心摧辱,無異于诋罵。
使人主命德讨罪之言,未免玩人喪德之失,是豈代言為命之法哉!夫文者空言也。
言而當,則為實用,善者怙焉,惡者懼焉。
其有益于治,不在賞罰之後矣,而非空言,曾謂是可忽乎望申谕外制之臣,以飾情取悅、含怒相訾為戒,褒嘉貶绌,務合至公,詞貴簡嚴,體歸典重,庶幾古者诰命之意,以成一代贊書之美。
」诏劄與中書後省。
六年七月三日,中書舍人董棻言:「近陳與義 、傅崧卿與棻同日除中書舍人,陳與義不候授告,先次供職。
棻尋具辭免,不允,乃授告供職,即合依元降除目為字。
兼陳與義曆中書舍人、吏、禮部侍郎、給事中、直學士院、侍講、顯谟閣直學士,今來召還,即與尋常同除事體不同,難以用寄祿官條。
其崧卿亦系曾除權侍郎、徽猷閣待制,棻亦難 以居先。
乞以元降除目為字。
」從之。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寺、監、丞、諸路監司、帥守、轉運判官并皆命詞給告,其知大宗正丞、提舉茶鹽、坑冶未該載。
」诏今後并命詞給告。
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诏起居郎蘇符除中書舍人,免(诏)[召]試。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殿中侍禦史謝祖信言:「臣聞誠不至者物不格,損不極者益不臻。
國家遭中否之運,賴祖宗深仁厚澤,蟠結民心。
陛下憂勤恐懼,感格天意,輿地自歸,反側鹹附。
所以宣至意,唯在于号令文告之辭,則推誠豈可以不至損己豈可(已)[以]不極乞戒谕辭命之臣,凡诏令之頒,宜法傷居爾體、痛在朕躬之意,使人得所欲,則豈有方命阻辭之憂。
」诏劄與學士院、中書後省照會。
四月十三日,中書舍人兼直學士院李誼言:「李綱知洪州,臣備員言路,曾與台谏合章論列,今綱辭免知潭州恩命,令學士院降诏。
按綱第二章有雲『當日白簡,公肆诋誣』,在臣迹涉嫌疑,難以為詞。
乞别委詞臣撰述。
」诏差中書舍人劉一止。
二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中書舍人洪遵言:「吏部左右選所行告命内中書舍人系銜處,系官告院人吏代書。
切緣命詞給告,雖宰執亦系親書。
切慮代書,止是沿襲。
望下吏部,今後應有命詞,并逐廳親書。
」從之。
三十年五月十三日,中書舍人沈介言:「準中書門下省送到詞頭一道,為右朝奉郎、提轄建康府榷貨務沈譚等收趁歲增茶鹽錢各推賞事。
緣數内監官右從政郎沈仝系介親弟,委是妨嫌,難以命詞。
」诏差起居郎楊邦弼。
孝宗隆興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居郎胡铨言:「伏蒙聖慈差兼權中書舍人。
臣與起居舍人馬骐同僚,其人詳練,乞改差馬骐。
」上曰:「朝士無以易卿。
」铨奏:「臣與劉珙分上、下房,劉珙得上房,臣得下房。
下房多出内降,如劉珙近日繳田師中遺表陳乞恩例,冒渎聖聰。
況臣綿薄,決不能勝任。
」上曰:「劉珙繳得極是,朕初疑其稽遲耳。
繳駁貴于當理,雖繳駁無嫌。
如卿名望,不必固辭。
」 幹道元年三月十七日,诏今後文武官功賞轉官合給告人并命詞行下。
五月一日,試中書舍人洪适内殿奏事,上曰:「卿所繳秦埙差遣甚當,向後有合繳事,不須劄子,但批敕将來。
如有自出朕意,事不可行者,卿但繳來。
」 十四日,臣僚言:「準中書門下省付下敕黃一道,随龍敦武郎孫鼒特添差監行在省倉上界,随龍修武郎郭毅特添差監行在雜賣務,随龍保義郎 李繼善特添差監行在省倉上界門,請給、人從、酬賞等并令依見任正官例支破,仍厘務。
臣檢準紹興令,諸添差官不應差而特差或用恩例陳乞者,并不厘務。
又隆興元年十月已降指揮,應添差文武官及宗室、戚裡、歸正、歸明或恩例或特差之人,并不厘務,但與支破厘務請給。
今随龍孫鼒等三 人皆依見任正官例支破,已為優厚。
至于厘務一項,即系以恩例特差之人。
取到吏部狀,即無随龍人許添差厘務條法,兼有礙紹興令并前後所降指揮。
又況省倉雜賣場皆系賞典優厚去處,正官既已陳乞,若更令添差官推賞,即似太濫,一啟此例,無由杜絕。
乞賜寝罷。
」诏并不厘務。
十一月三日,中書舍人梁克家等奏:「準中書門下省送到起居舍人
掌供郊祀及皇帝冊文、幕職州縣官較考、齋郎室長諸司人年滿覆奏,并受文官改賜服章、僧道紫衣師号、舉人出身、寺觀名額正宣之事。
白院令史六人,甲庫令史二人,驅使官三人。
玉冊院镌字官一人,玉冊官一人,金(官)[字]官一人,彩畫官一人。
元豐改制,官名則因舊,而職守與舊不侔矣。
太宗太平興國九年二月,诏:「凡除官及铨注州縣官,新降畫敕止宣黃甲等,各定經曆發遣日限:承旨院二日,中書門下省五日,都省六行承領敕甲二日,吏部甲庫五日。
候正敕到,方給簽符敕關。
」 真宗景德四年正月,诏:「中書省舊私名二十六人,今減十一人。
其見收系人且令仍舊。
自今凡收私名,委禦史台提點試驗,書劄無過犯者方得收補。
」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命大理評事、秘閣校理劉筠于中書省管勾刻太祖、太宗谥冊。
時省官并赴泰山故也。
四年四月,祀汾覃慶。
真宗謂宰臣曰:「朕閱《六典》,起居郎、舍人、司谏、正言凡十二員。
近日此官名阙,當選有才望為中外所知者補之。
」遂以工部員外郎直史館陳堯佐、樂黃目為起居郎,屯田員外郎、直史館盛玄、太常博士直史館王随為起居舍人,太常博士直史館路振、崔遵度為左司谏,直史館陳知微為右司谏,太常丞(值)[直]集賢院李谘、直集賢館陳越并為左 正言,職如故。
英宗治平二年三月十四日,知制诰祖無擇言:「中書省不當在東,乞與門下省對移。
自門下、中書與尚書号『三省』,其長官皆宰相之任,莫有高焉者也。
今乃左省在西,右省在東,不可。
唐龍朔中,嘗改左、右省為東、西台,此又明不可易也。
」從之。
【宋續會要】 《神宗正史職官志》:中書省掌承天子之诏旨及中外取旨之事,凡職事官,尚書省自員外郎,門下中書省自正言,禦史台自監察禦史,秘書省自正字自:原作「字」,據上下文意改。
,寺監自宗正、太常(承)[丞]、博士,國子監自正錄,侍從官〔自〕待制,帶職官自直秘閣,寄祿官自中散大夫,宗室自防禦使,外任官自提舉官、藩鎮節鎮、知州,内命婦自掌計,東宮自庶子以上除授皆主之。
立後妃、封親王、皇子、公主,拜三師、三公、侍中、中書、尚書令則用冊,頒赦、降德音、命尚書左、右仆射、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則用制,應遷改官職命詞則用诰,非命詞則用敕牒,賜中大夫、觀察以上則用诏,布告大号令則用禦劄,賜脯及戒勵百官、曉谕軍民則用敕榜。
皆承制畫旨,授門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書其所得旨為底。
大事則奏禀,其底曰畫黃。
小事則拟進,其底曰錄黃。
凡事幹興革增損而非法式所載者,論定而上之。
諸司傳宣特旨,承報審覆,然後行下。
凡分房八:曰吏房,主行除授、考察、升黜、賞罰、廢置、薦舉、假故、一時差官及本省雜務。
《大觀格》:吏房左選主行三省、樞密院、台省寺監、東宮、親王府、大晟府、監司、内外教官帶職人,及中散大夫以上牧尹、開府少尹,及應文臣差除、考察、升陟、論薦、假告、事故、内命婦、宮嫔除授,官封廢置增減,文臣官吏降賜诏、尚書吏部内封考功所上,并特旨若 起請、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
右選主行遙郡刺史已上管軍,諸衛将軍、橫行使副、入内侍兩省知省、同知省、佥書、同佥書殿中省六尚局,及應武臣差除、考察、升陟、功賞、論薦、假告、事故,皇子賜名授官,宗室除改,宗室臣僚封爵,驸馬都尉除授,官封廢置增減,武臣官吏降賜诏,尚書吏部司勳所上,并特旨若起請、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
曰戶房,主行廢置升降郡縣,調發邊防軍須,給借錢物。
《大觀格》:戶房主行廢置升降諸路州縣,調發應副邊防軍須,支借内藏及封樁錢谷,進納糧草,應尚書戶部、度支、金部、倉部所上,并特旨若起請、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
曰兵、禮房,主行郊祀陵廟典禮、後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冊、驸馬都尉、内命婦官封、科舉考官、外夷書诏。
《大觀格》:禮房主行典禮郊祀、朝拜陵廟、後妃公主親王大臣冊禮、差大禮五使、奉冊太尉書撰冊文、修書、學校凡大學宮學等公私試考試等官、奉使館伴接送引伴外國使人、臣僚召試、賜外國書、應尚書禮部、祠部、主客、膳部所上并特旨若起請、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
兵(部)[房]主行除授諸蕃國、應尚書兵部、職方、駕部、庫部所上、并特旨若起請、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
曰刑房,主行赦宥、契勘刑獄、除授官貶降 叙複。
《大觀格》:刑房主行赦宥、德音、制勘推官及命官諸色人公案、催促刑獄,差官編排罪人、災傷降下司敕、創修條法「下」字上原衍一「不」字,已删。
、本省差除之官貶降責授牽複、應尚書刑部、都官、比部、司門所上并特旨若起請、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
曰工房,主行計度營造、開塞河防。
《大觀格》:工房主行大營造應取旨計度及河防修閉、尚書工部、屯田、虞部、水部所上并特旨若起請、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之事。
其尚書省所上奏請、台谏所陳章疏,應被特旨及取裁之事,各視其房之名而主行之。
曰生事房,主行受發文書。
曰班簿房,主行具員。
《大觀格》:班簿房主行百官名籍及具員之事。
曰制敕庫房,主行編錄供檢令格式及架閣庫。
《大觀格》:制庫房,主行編錄供檢條法及架閣之事。
開拆房,主行受發(主)[生]事。
催驅房,主行催驅在省諸房行遣文字稽違之事。
點檢房,專點檢諸房文字差失之事。
凡官十有一:令、侍郎、右散騎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谏議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谏、正言各一人。
吏四十有五:錄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書令史十有四人,守當官十有七人。
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阙守當官十人。
《哲宗職官志》分房十有一,增兵房,掌行除授諸蕃國爵命官封。
催驅房,掌察文書稽違。
點檢房,掌察文書差失,餘同《大觀格》。
吏額:諸房 錄事六人,主事四人,内一名守阙。
令史九人,書令史十人,守當官十四人。
點檢房點檢文字二人,制敕庫房法司二人,貼司一人。
架閣庫房(守)[手]分一名,提舉紙庫錄事一員,管紙庫手分二人。
諸房合編寫條例守當官或守阙守當官各一名,專寫入進及進呈文書守阙守當官吏房左選六人,右選五人,戶房六人,禮房五人,兵房四人,刑房上房六人,下房七人,工房五人,知雜房一名。
發錄黃、畫黃并簽書呈納舍人文書守阙守當官四人,管抄寫修銷點檢催驅房文簿守阙守當官四人。
令正一品,掌佐天子議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
祀大神祇則升壇,飨宗廟則升阼階而相其禮,臨軒冊命則讀冊,建儲則升殿宣制、持冊及玺绶以授太子。
大朝會則詣禦坐前,奏方鎮表及祥瑞。
自建隆以來未嘗除,惟親王、樞密、節度使兼領者謂之「使相」,不與政事。
元豐厘正官制,以右仆射兼侍郎焉。
侍郎正二品,掌貳令,參議大政,授所宣诏旨而奉之。
凡大朝會,則押表及祥瑞案。
冊皇太子、公主、諸妃則押冊及引冊案,以所奏文及冊書授令。
四夷來朝,則奏其表疏,以贽(弊)[币]付有司。
神宗治平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已即位未改元。
看詳編修中書條例曾布等言:「應中書省所管封冊,乞自中書直下文思院制造。
捧冊職掌人下禦史台差諸司職掌人充。
引捧表案于沿堂五院人主管。
文武百官妻母上禁中箋表,令合門投 進。
諸州幕職州縣官遞歲常考及升降并委尚書考功。
齋郎轉改委禮部。
諸司正名較考并附奏挾名年滿委吏部。
本省點檢覆勘,及中書所降正宣,出給優牒,可罷本省官,差附合屬去處。
制院私名隻自中書出給。
補舍人院手分差官告院人。
本省官合破引接,将來阙人,許抽逐主判處人吏或館閣楷書。
本省官物于沿堂五院差通引一人、驅使官二人管勾。
一、檢正官、點檢玉冊、金字、镌字、彩畫等官隸中書省管系。
」诏并如所定施行。
元豐元年三月二日,中書言:「在京舉差選人處欲并令舉京朝官或使臣,見任選人聽滿任。
唯市易上界監官、檢估官雖進納選人,聽差。
」從之,仍候見任人滿日施行。
八月,诏中書立給散常平錢谷官賞法以聞。
十七日,中書禮房習學公事蔡京言:「禦寶批降指揮未經編錄成策,恐歲月滋久,本末不完,乞委官編錄。
」從之,仍命京管勾。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中書言:「刑房奏斷公案,分在京、京東西、陝西、河北五房,逐房用例,輕重不一。
乞以在京刑房文字分入諸房,選差錄事以下四人專檢詳斷例。
」從之。
八月十二日,中書言:「應朝旨置獄究治事,欲委審刑院、刑部置簿管勾,非特旨立限者及一季末奏,下所屬催促。
無故稽留若行移迂緩并所屬不催舉,并劾奏,責刑房季冬點檢。
」從之。
三年四月十七日,诏:「在京官司奏或申中書、樞密院事,待報半年未下,聽節略大綱及 申奏月日以聞。
」 六月四日,诏中書:「自今監司提舉官阙,限十日内差人。
」 七月十二日,诏:「應在京置局編修文書官司可概指揮催促結絕,所主具析書成年月日以聞。
中書詳酌,準事繁簡、人力多寡随宜裁度。
」 八月十日,檢正中書戶房公事(辛)[畢]仲衍上所修《備對》。
诏中書、門下各錄一本納執政,仍分令諸房揭貼。
閏九月九日,中書言:「河北五州府元計人三十萬、騎六萬二年糧食。
今立定封樁式,欲頒下。
」從之,仍令具今年八月終實數申中書。
自今每季依此。
四年二月八日,中書言:「諸房自來熟事不用條例文字事目欲令依舊外,如更有似此熟事文字并諸處奏請事件,引用條例分明,别無問難取索,便合拟進者準此。
」從之。
二十七日,诏:「自今推勘根究公事,令承行官司約定日限,申中書、樞密院。
」 六月二十六日,诏令:「陝西諸路會集兵馬利害,所系不細。
應樞密院遣兵将、中書調運軍食等事并會議允當,然後進呈行下。
仍于二府逐房各選謹敏吏三、二人專主行,庶可照應前後處分,不緻重錯。
」 二十八日,诏中書:「自今應相度定奪分析體量勘會驅磨點檢之類,并置簿催轄勾銷,委檢正官量緊慢給限。
」 八月一日,诏中書自今堂選并歸有司。
六年十月九日,中書省言:「三省六曹諸司如系聖旨指揮應速行及差除,并批時辰付受。
無故違滞,随事科罪。
一日杖八十,一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诏改作十日 徒一年。
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中書省言:「尚書都省門狀:刑部牒,有賣肉人擅入比部門,已送開封府。
省門授事不禀都省,其使臣欲上簿。
」上批:「本差内侍守門,止為與外廷臣僚無交涉,得以盡情(幾)[譏]察出入。
若(由)[申]解一賤隸令禀都省,則動有忌憚,何事不廢。
自今但幹違令出入事,命官奏聞,吏史以下送所屬。
」 九月二十三日,诏中書省具禦史台察案去年所彈治六曹諸司違法稽慢事若幹,所彈允當;其違法官司若幹,嘗書斷該罰若幹,用赦恩放免以聞。
十月二十四日,中書省言:「樞密(丞)[承]旨司傳宣事已得旨,如無奏禀,合作錄黃,過門下省覆奏,本省更不入進文字。
」從之。
八年七月十二日,诏自今待制以上磨勘止中書省拟進。
八月十二日,诏:「朝奉大夫錢曜、宣德郎禦史台主簿俞瑾并為都水監丞,自今并中書省差。
」 二十八日,門下省、中書省申明:「谏議、司谏、正言合通為一法。
即谏官以言為職,凡有所見,并許論奏。
欲乞送中書省申明行下。
」從之。
九月十四日,诏中書省增錄事二人。
哲宗元佑元年,诏:「辭免恩命,得旨降诏不允,隻從本省送學士院進诏。
」 三年十二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
今裁定門下中書省正言、尚書省左右司、六曹郎中、禦史台監察禦史、秘書省正字、館職校理以上、寺監長貳丞、太常博士、太學博士、正錄、侍講、說書、開封府推判官、府司錄、開 封府、祥符、鹹平、尉氏、陳留、襄邑、雍丘知縣、登聞鼓院檢院、王府翊善、侍講、記室、小學教授、知大宗正丞事、諸王府講書、記室、睦親、廣親宅講書、左藏庫、三京留司禦史台、商稅院、進奏院并中書省差,寺監主簿、太常寺太祝、奉禮、光祿(司)[寺]太官令、元豐庫牛羊司、京東排岸司、諸宮院教授、太康、東明、考城、長垣知縣并吏部差,俸錢依在京分數。
」從之。
四年七月三日,中書省言:「内外官再任及六曹郎官于本曹易部,并初除給告,後降黃牒。
」從之。
徽宗崇甯元年八月九日,中書省檢會元豐五年五月十三日,秘書丞、著作佐郎、秘書郎、著作郎、正字、太常丞、博士并系吏部差,秘書省正字以上、太常寺博士丞以上并中書省差官。
元豐七年二月十八日,諸開封祥符知縣差升朝官知州資序。
吏部契勘:「開封、祥符知縣昨系罷堂選,取近降手诏,卻合本部使阙差官外,所有秘書丞、著作郎、秘書郎、著作佐郎、校書郎、正字、太常博士元豐七年本部别無選差條格,依元豐五年五月十三日朝旨,系中書省差官。
内太常寺丞緣準諸寺監丞,令吏部依元豐選格拟定,本部即不見得太常寺合與不合在内。
」诏:「開封、祥符知縣依元豐七年、太常丞依元豐五年朝旨,并中書省差人。
」 五年二月七日,诏翰林學士、兩省官及館閣今後并除進士出身人。
五月十六日,中書省班簿房準禦筆指揮,省台寺監并諸路知州 軍人堂除簿每月一次進納。
大觀四年六月十九日,奉禦筆:「哲王求治,選賢任能,為官擇人,職循政舉。
比來寖紊,廉恥道衰,奔競成風,肆行請托,倚藉姻娅,占據要途,遂使孤寒沉迹于下僚,誣佞同然于膴仕然:疑誤。
。
欲革近弊,宜蹈舊章。
應行官制,以求堂除,并遵依格令施行。
仍創造堂除簿,每月一次進納。
名下略聲說出身歲月、曆任資序。
如有功過,節述切要,仍具系與不系(掌)[宰]執有服親屬。
其舊法不系堂除窠阙,因後來積漸泛取,占卻阙次,并送本部,令依格差注,庶示公平,以抑徼幸。
如有合行事件,一一措置,條析以聞。
」 政和三年二月十八日,诏:「崇甯五年五月十六日指揮勿行,其堂除簿卻令班簿房進納。
」 宣和五年九月五日,诏:「今後轉官及差遣有違礙者,雖奉特旨處分,并仰中書省将上取旨。
」 七年六月十八日,禦筆:「直秘(開)[閣]錢端義 已除符寶郎,改除光祿少卿,便令供職。
管勾崇福宮錢端禮除大晟府樂令,替範寅恭,通理年滿阙。
」吏部供到範寅恭已差張玮。
臣寮上言:「恭覽宣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奉禦筆手诏,其略曰:『可自今不曆省台寺監、監司郡守,仍不除少卿若諸監長官。
不曆寺監丞若秘書郎以上及監司郡守,仍不除郎官、少監,着為定令。
内宰執有服親及戚裡應仕進者,遵熙豐故事與宮祠,當褒擢者除職。
三省常切遵守,違者執奏取旨,禦史台覺察,随除目彈奏。
』臣讀之再四, 仰見陛下任賢使能,必先于寒嶲,繼志述事,不忘乎熙豐。
雖文王官人于棫樸之微,大舜見堯于羹(壇)[牆]之間,無以踰也。
诏旨風動,群情翕然。
其上足以當帝之陟降,其下足以天下之公議。
故當時罷黜者無慮數十員,班列肅清,士夫欣快。
迩者奸谀狂率之人務為紛更,變亂名實,請罷資格之法。
天監昭明,灼見其弊,曾不淹旬,複行改正,中外莫不稽首稱慶。
且資格之法既以複行,而宰執之親及戚裡乘間進用,憑據要津,其在省府寺監之中,尚多有之。
牙孽既萌,浸以滋長,攀援而來,源源未已。
若不少加裁正,臣恐前日手诏遂為虛文,此臣所以區區不能自已也。
伏願陛下執此之令,堅若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時。
申命有司檢會前項诏旨,凡所該載事件畢舉而行之。
今日有所違戾,一切罷去,開公正之門,辟疏遠之路,循名責實,共熙庶政,克廣文考所以敷遺之意,天下不勝幸甚。
職在彈糾,惟知遵奉陛下禦筆丁甯之意,不敢畏避退縮,以為身謀。
望陛下赦其戆愚。
」奉聖旨,錢端義等具因依告示,見在省府寺監不應诏旨之人,令中書省取索聞具取旨。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舍人院 舍人院 舍人院。
舍人正員阙,則以正言以上至給事中知制诰。
院在中書制敕院内,初入者有儤直。
晉開運中,楊昭儉約舊例,刻石院中。
凡員外郎入五十直,郎中入四十直,他官入八十直。
自員外郎知制诰轉郎中依舊直者三十直,拜舍人者二十直,自常侍、谏議、給事、郎中拜舍人者三十直。
舊官再入,約前任減半。
西京舊有題名石柱,都汴以來遂廢。
鹹平三年,李宗谔始為石壁,刻記名氏。
故事,每知制诰上事,必設紫褥于庭,面北拜。
廳合長立褥之東北隅,謂之壓角。
宋庠作《掖垣叢志》而不解其事。
按唐舊書亦無聞焉,惟裴庭裕《正陵遺事》雲舍人上事,知印宰相當壓角,則其禮相傳自唐也。
舊曰舍人院,正員阙,以正言以上至給事中知制诰。
院在中書制敕院内。
元豐改官制,始正除中書舍人,鑄印以「中書外省」為文。
太祖開寶九年十一月,太子中允張洎、王克政并直舍人院「太祖開寶」以下文字據天頭原批補入。
。
太宗雍熙三年十月六日,以著作郎、直史館李沆、朱湜、左拾遺王化基并為右補阙、知制诰。
太宗素聞沆與湜有文學,會化基上章自陳,因令中書各試制诰二首。
帝覽而嘉之,故有是命,仍各賜錢百萬。
四年二月,以右補阙、知制诰範杲為工部郎中、知京兆府,從其所請。
知制诰出領外藩自杲始也。
九月,以主客員外郎、知制诰宋準為金部員外郎。
先是,知制诰罷職,多拜谏議大夫。
準以病故也。
淳化元年,右正言、直史館馮起自西川轉運使召入,守本官知制诰。
不數日,追寝,出起知濮州。
時鄭昌嗣使蜀回,言起政事懈緩,故罷其命。
五年十一月,舍人院言:「自來除改内殿崇班已上、諸司使副官告,據本房送到詞頭,雲樞密院奉聖旨除,并不知除改因由及本人履曆,故隻言勤恪叙遷而已。
竊慮是藩邸舊臣、公侯嗣子,或有功可賞,或久次當遷,或自外就除,或在朝而授。
乞诏樞密院具除官事由及略言本人行止,實封送中書,據以命詞。
」從之。
此制後亦隳廢。
皇佑二年十月,本院複以為言,乃诏申明之。
是月,诏舍人每員月給草詞小紙百番,令三司随制敕院料錢撥送。
真宗至道三年未改元四月,以工部郎中、史館修撰梁周翰為駕部郎中、知制诰。
故事,入西合皆中書召試制诰三篇,二篇各二百字,一篇百字,惟周翰不召試而授焉,其後薛映、梁鼎、楊億、陳堯佐、歐陽修亦如此例。
七月,以兵部郎中、知制诰張秉為左谏議大夫罷職。
時秉 草叙用官制,有「頃 因微累,谪于遐荒」之句,真宗覽之,曰:「若是即先朝失刑矣!」故有是命。
十二月,以刑部郎中王禹撚以本官知制诰。
禹撚至道中嘗為翰林,坐事罷職,至是複有此命。
鹹平二年四月,以度支郎中度支郎中:原「支」下衍一「知」字,今删。
、知制诰張茂直授秘書少監罷職(三),出知颍州。
茂直以年老罷職。
三年十月,召職方郎中、直秘閣黃夷簡,主客員外郎、直史館曾緻堯,試制诰于學士院。
時宰相張齊賢薦二人堪掌書命,嘗有急制,值舍人出院,即封除目,命夷簡草之。
及是召試,物議未允,遂罷其命,夷簡遷光祿少卿,緻堯任戶部員外郎。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诏:「中書舍人遇當制日須赴閣下,所有編修文字皆攜就閣下看詳。
」 七年四月,诏:「每國忌齋疏,令舍人院旋撰新文,不得更用舊本。
」 十月,以左司谏、直史館陳知微為比部員外郎、知制诰,右正言、直史館劉筠為左司谏、知制诰,并賜金紫,仍特诏筠 在知微之上。
先是,筠等召試制诰,帝以筠所試為優,特有是命。
十二月,诏中書舍人當制日自今後諸廳上馬方得出院。
九年八月,诏起居郎、直史館樂黃目試于中書。
帝以黃目久在外官,命止試制诰二篇,遂授兵部員外郎、知制诰。
天禧三年十二月,知制诰晏殊等言:「本院書籍殘阙,帷帳什物多弊,公用錢亦少。
望賜國子印本(郡)[經]書,令儀鸾司供帳,冬季三司給炭,仍增賜公用錢。
」诏增月給為三十千,餘從其請。
仁宗天聖三年,以吏部郎中、知制诰、知鄧州張師德遷左谏議大夫。
近制,舍人多次補學士,時師德首冠西掖,會擢錢易為學士,以師德被疾,遂特遷官罷職。
四年五月年:原作「月」,據文意改。
,命知制诰蔡齊知制诰:原作「知制诏」,據上下文意改。
、 章得象為翰林學士,起居郎、直史館李中容等四人知制诰。
時閣下惟齊、得象在院,遂命翰林學士夏竦草制。
景佑元年,知制诰鄭向、胥偃、李淑知貢舉。
閣下阙官,又命翰林學士石中立、張觀權且草制。
七年七月,翰林學士、中書舍人、玉清昭應宮判官宋绶以本宮火罷學士職。
時绶同修國史,诏不赴舍人院當直。
未幾複入翰林。
寶元二年五月十八日,知制诰王舉正等言:「舍人院重修閣畢,合撰記文。
緣學士宋庠任知制诰日建議修閣,頗詳始末,乞令差宋庠撰文。
」從之。
康定[ZZ)]二年正月十九日,樞密院言:「自來新除知制诰,合門賜告後,即申本院,以憑劄付入内内侍省,中謝日賜對衣犀帶。
」诏合門今後畫時申樞密院。
慶曆五年二月十四日,知制诰張方平等言:「知制诰楊察服除入院,所有班着乞依先入名次。
」從之。
嘉佑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知制诰韓绛言:「蒙恩授臣龍圖閣直學士、知瀛州。
況翰林學士、知制诰自來非因陳乞外補,未嘗差出,望賜裁處。
」而翰林學士歐陽修等言:「乞且留绛,依(绛)[舊]供職。
」從之。
英宗治平元年十二月,貶知制诰錢公輔為滁州團練副使,不簽書 本州島公事。
祖無擇罰金三十斤。
公輔坐言王疇不當為樞密副使,不肯草制。
無擇以不即草貶公輔制,英宗亦欲加罪,而中書救之,乃有是命。
《神宗正史職官志》:中書舍人四人,正四品,掌為制詞,授所宣奉诏旨而行之。
分治六房,随房當制。
若有失當,則論奏,封還詞頭。
國初,與給事中為所遷官,實不任職。
複置知制诰及直舍人院,主行辭命。
及修官制,遂以實正名,判後省事。
分案五:曰上案,主冊禮及朝會所行事。
曰下案,主受付文書。
曰制诰案,主制詞及試吏主制詞:原作「主側詞」,據《宋史》卷一六一《職官一》改。
,校定錄事以下功過。
曰谏官案,主關報文書。
曰記注案,主錄記注。
其雜務則随所分案掌之。
神宗熙甯三年四月,知制诰宋敏求論除幕職官為禦史非國朝舊制,以疾乞解職。
诏罷知制诏,餘所領如故。
五月六日,(同)[司]封員外郎、直史館、同修起居注蔡延慶 ,兵部郎中、充集賢校理王益柔等,并直舍人院。
直院祖宗朝例,至是複除也。
十四日,知制诰李大臨、蘇頌并落知制诰歸班,坐累格新除禦史李定诏命不降也。
十七日,诏:「應臣僚差直舍人院,隻理本資序,候知制诰〔不〕阙即令罷。
」 六月二十二日,兵部郎(史)[中]韓缜乞免直舍人院。
诏加集賢院修撰罷職。
七月,學士院言:「應下兩制詳定文字,直舍人院未審合與不合同議。
」诏令同議。
十月二十六日,工部郎中、直史館李壽朋乞免直舍人院。
因言舅韓绛見任參知政事,理合回避。
诏候韓绛到(關)[阙]日罷。
續诏以壽朋兼領處多與免之。
四年二月六日,中書門下言:「編〔修〕條例所申,舍人院除官皆有定格。
除官之人無日不有,而外制臣僚兼領他事,既出倉卒,褒貶重輕或未得中。
欲乞今後文臣兩制、武臣合門使已上及朝廷升擢職任、特旨改官并責降之人特撰告詞外,其餘除授,并撰定檢永用。
」從之。
七月十三日,編定應試知制诰并召赴中書試制诰三道,各限一百五十字已上。
成,進呈取旨除授。
如系正言已上,即守本官,已下并除右正言。
元豐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诏中書舍人印為中書外省之印。
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诏:「舍人院除逐月公用三十千外,如遇知制诰、直院禮上給錢六十千,南郊宿齋分撰知字三十千,試人聚議緻齋十千。
每歲都數不得過四百五十千。
」 四月二十五日,朝散郎、史館修撰、判太常寺曾鞏、朝散郎、集賢院校理、同修起居注趙彥若、通直郎、集賢校理、同修起居注陸佃并試中書舍人。
自是始正官名。
二十六日,诏:「中書舍人罷職事官日,除龍圖閣待制。
」 八月八日,中書舍人曾鞏以草韓維制辭乖戾,罰銅十斤。
先是,知颍昌府韓維再任,鞏草制辭,稱維曰:「純明直諒,練達今古。
先帝所遺,以輔朕躬。
」又曰:「參、角之間,韓延壽、黃霸之迹在焉。
興禮教而勸農桑,以追參于前烈,皆爾素學,其尚懋哉!」上批:「維不知 事君之義,随俗罔上,老不革心,非所謂『純明直諒』。
姑以藩邸舊恩,使守便郡,又非可使以布政宣化。
辭命乖戾,不中本情,傳播四方,甚害好惡。
可複送中書省改辭行下。
」故罰天頭原批:寄案《大典》卷二千九百五十九引《會要》雲:鞏元豐中為中書,時哲宗為延安郡王,命鞏典王府箋奏。
故事,翰林掌之,上特命鞏。
。
九月二十四日,中書舍人趙彥若等言:「六房公事,乞據舍人員數分領,以吏、戶、禮、兵、刑、工為次。
其生事班簿、制敕庫房并通領。
」從之。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诏:「中書省置點檢房,令舍人院通領。
」 七年九月三日,诏:「中書舍人分領六房,随所領命詞。
」後複分日。
十月九日,诏朝奉郎、守起居郎楊景略、朝散郎、守尚書左司郎中錢勰并為中書舍人,免試。
景略、勰奉使高麗,方還在道,并擢之。
十一月十一日,诏:「朝奉大夫、寶文閣待制、權知開封府蹇周輔留事不決,改中書舍人。
」已而又以周輔衰耗廢學,改刑部侍郎。
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诏諸朝會起居舍人關牒著作、秘書郎、著作佐郎,又關牒中書舍人。
」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二十八日,中書省言:「元豐六年九月敕,舍人各随所領房命詞。
今除刑房間有責降牽複,又兵房有蕃官遷轉外,其餘差除并在吏房,以故吏房日常行詞。
欲令依舊各簽押逐房文字外,其命詞止依故事輪日分草。
」從之。
三月十四日,起居舍人蘇轼免試為中書舍人。
九月十六日,诏:「中書舍人時暫阙官,依門下、尚書省例,隻批送本省官兼權。
」 十月八日,诏:「中書舍人暫阙,不許差谏官兼權。
」從右司谏王觌之言也。
十二月十六日,朝議大夫、直龍圖閣劉攽為中書舍人,仍免試。
四年三月十八日,承議郎、秘書省著作郎範祖禹為中書舍人,仍賜金紫。
初,祖禹召試中書舍人,懇辭,有旨降诏免試。
祖禹又辭曰:「辭記注而特召,辭召試而直除,則何以厭服人言,答揚聖選。
」從之。
五月二日,除右谏議大夫。
十月六日,诏起居郎、起居舍人曾行詞,如除中書舍人免召試。
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中書舍人韓川言:「奉诏,從薛紹彭 請賜薛向兩字碑名送臣撰者。
竊以國朝褒異大臣,賜以碑名,必有勳業德義,非應子孫之求也。
向雖曾任執政,止是财利之臣,無取于清議。
乞罷賜碑名,并自今臣僚之家不許陳乞碑額。
其勳德顯著,從朝廷特賜,或委三省考其可賜者,具奏取旨。
」從之。
紹聖四年五月七日,中書舍人蹇序辰請自今詞頭如有元行遣文書,即同檢送當制舍人。
從之。
十八日,诏起居郎兼權中書舍人沈铢以繳奏吳居厚不當,特罰銅三十斤。
徽宗元符三年未改元四月五日,中書舍人曾肇奏:「臣三月二十六日本省刑房送到孔平仲複單州團練副使、饒州居住詞頭,尋撰詞,簽書錄黃,送門下省訖。
卻于今月初二日刑房别寫到錄黃,付臣簽書,其制詞内有不是臣元行詞語,系左仆射章惇改定,槁草見存。
竊緣孔平仲初坐上書譏毀先朝,責授惠州 别駕,英州安置,當時已于制詞具載事實。
今來系用登極大赦叙複,但朝明着聖恩叙複之意朝:疑誤。
,不必更載前來貶谪之事。
故臣所行詞隻雲『南遷日久,有足哀矜。
俾副戎團,稍還内地』,如此則前谪後複,詞意俱足。
今來章惇改定詞語,即非臣所行,難以卻作臣簽書錄黃行出。
謹備錄臣元所行詞并章惇改定到詞各一本,繳連在前。
伏乞特賜詳覽,出自聖意,裁酌指揮,謹錄奏聞。
」又奏:「臣又孤至愚又:疑誤。
,伏遇陛下即政之初,首賜拔擢,以詞命為職。
聖恩深厚,日夕思念所以報稱。
故每于代言之際,具着聖訓,明示天下,不敢依違觀望,以負任使。
其所行孔平仲詞,但謂聖恩既赦其罪,與之叙複,不必更着前日上書之事。
伏望特纾聖覽,萬一可用,乞賜指揮。
如不可用,則是臣拙于文字,無以稱職,即乞罷臣中書舍人職事,以允公議。
臣所撰詞:『敕責授惠州别駕、英州安置孔平仲:朕嗣服之初,推大慶于天下,雲行雨施,無遠弗及。
爾嘗以文學,擢在儒館。
南遷日久,有足哀矜。
俾副戎團,稍還内地。
往恭朕命,朕不汝遺。
』章惇所改詞:『孔平仲:朕嗣服之初,推大慶于天下,雲行雨施,無遠弗及。
爾頃以獻言,(議)[譏]毀先烈。
谪居嶺服,亦既省循。
俾副戎團,稍遷内地。
往恭朕命,尚體寬恩。
』」中書省檢會:「今年三月二十二日,曾肇所行責授連州别駕锺傳詞:『先帝拔爾于衆人之下,而置之三軍之上。
不思忠信,以報知遇。
乃懷奸罔上,虛列戰勞。
黜廢彌年,适更大宥,盡還故秩,複使長民。
益自省循,以圖報稱。
可承議郎、知信陽軍。
』責授歙(川)[州]别駕張詢詞:『爾選自周行,授之阃寄。
坐謾廢黜,亦既彌年。
盡還故官,俾長軍壘。
恩則厚矣,報宜如何。
可朝散大夫、知廣濟軍。
』詞曾肇前後命詞與今來所奏不同句首「詞」字疑誤。
,特放罪,依詞改定,并令起居舍人鄧洵武行下。
」肇複奏:「臣疏遠不才,幸蒙聖恩,起自谪籍,召還侍從,使掌書贊。
雖日夜策勵,思竭智力,庶幾有補萬分之一。
然賦性滞蒙,拙于文字,果以詞命非長,緻宰臣改定。
又以前後命詞與所奏不同,特賜放罪。
臣竊自惟念,罪戾重疊,非賴陛下聖明洞照,察臣本末,則臣之孤危,何可自保。
恩德深厚,非臣殺身所能報稱。
然舍人專以行詞命、書錄黃為職,今所行詞既不可用,又以他官書錄黃行下,則舍人職事因臣遂廢,臣之疲(儒)[懦],罪何可逃,雖欲強顔苟安,義不可得。
況臣前已奏聞,臣所撰詞,如不可用,即乞罷臣中書舍人職事,伏望聖慈察臣誠懇,特賜罷黜,以懲失職。
臣更不(改)[敢]赴省,居家俟命。
謹錄奏聞。
」诏令赴省供職。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二月二十七日,中書舍人謝文瓘言:「章惇責雷州,臣實當制,而朝廷特命上官均撰詞,是臣文詞淺陋,不足以發揚陛下明正典刑之意,乞賜罷免。
」诏不允。
大觀元年四月十一日,宰臣蔡京 等進呈許光(疑)[凝]撰制詞不當。
上曰:「近為制詞者絕少。
」京等曰:「大哉王言,辭尚體要。
代言之任,誠難得人。
」 四年四月九日,诏郭敦實罷中書舍人,除集賢殿修撰,知溫州。
尋罷職,差遣仍舊。
以臣僚上言敦實非才濫進,荒謬不職,取笑中外,故有是命。
五月十二日,中書省言:「檢會潘兌召試中書舍人,用『奊诟亡節』,以『奊』為『準』;又行錢昂犯真宗廟諱降官詞雲:『乃移邊鄙之文,犯吾祖廟之諱。
』逮退換,又改雲:『乃于文移,犯吾國諱。
』本省改雲:『有失恭謹。
』屬者中書舍人郭敦實行詞纰缪,臣僚彈奏,三省坐視,不為朝廷愛惜事體。
今潘兌所為制詞頗有知者,終恐難為掩覆,再緻人言。
」诏以兌為顯谟閣待制、知陝州。
九月二十六日,以中書舍人蔡肇為顯谟閣待制、知明州。
肇草責(辛)[幸]義制,有旨令中書省改定行下,故有是命。
宣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诏中書舍人連南夫除修撰與郡。
以言者論其素無行義,又代言不職故也。
高宗紹興元年九月二十五日,诏中書舍人席益除集英殿〔修〕撰、知溫州。
先是,益草制失詞,中批待制與郡。
至是臣僚言:「故事,中書舍人一年無罪,丐外補者,例除待制。
乞罷益待制之命。
」從其請也。
二年十月十四日,臣僚言:「肆赦牽叙舊執政得罪之人,中書舍人王洋所行告詞率多溢美,至宇文粹中資政殿學士告詞誇誕為甚。
切慮傳播四方,不便觀聽。
」诏王洋除職與郡。
三年五月四日,三省言:「中書舍人見今正官與權官隻兩員,慮恐行詞阙官。
」诏差起居郎黃龜年兼權。
四年十月初五日,中書舍人王居正言:「準中書門下吏房送到詞頭三件:一、王居修改合入官,系居正親弟。
一、劉大中除起居舍人,系甥婿。
一、本身磨勘。
」诏令右司郎官周綱權中書舍人,命詞行下。
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中書舍人胡寅奏:「切見比年以來書命所宣,多出詞臣好惡之私意,遇其所好則譽莊銘為夷齊,遇其所惡則毀晉棘為盜跖。
極意誇大,有同于箋啟;快心摧辱,無異于诋罵。
使人主命德讨罪之言,未免玩人喪德之失,是豈代言為命之法哉!夫文者空言也。
言而當,則為實用,善者怙焉,惡者懼焉。
其有益于治,不在賞罰之後矣,而非空言,曾謂是可忽乎望申谕外制之臣,以飾情取悅、含怒相訾為戒,褒嘉貶绌,務合至公,詞貴簡嚴,體歸典重,庶幾古者诰命之意,以成一代贊書之美。
」诏劄與中書後省。
六年七月三日,中書舍人董棻言:「近陳與義 、傅崧卿與棻同日除中書舍人,陳與義不候授告,先次供職。
棻尋具辭免,不允,乃授告供職,即合依元降除目為字。
兼陳與義曆中書舍人、吏、禮部侍郎、給事中、直學士院、侍講、顯谟閣直學士,今來召還,即與尋常同除事體不同,難以用寄祿官條。
其崧卿亦系曾除權侍郎、徽猷閣待制,棻亦難 以居先。
乞以元降除目為字。
」從之。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寺、監、丞、諸路監司、帥守、轉運判官并皆命詞給告,其知大宗正丞、提舉茶鹽、坑冶未該載。
」诏今後并命詞給告。
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诏起居郎蘇符除中書舍人,免(诏)[召]試。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殿中侍禦史謝祖信言:「臣聞誠不至者物不格,損不極者益不臻。
國家遭中否之運,賴祖宗深仁厚澤,蟠結民心。
陛下憂勤恐懼,感格天意,輿地自歸,反側鹹附。
所以宣至意,唯在于号令文告之辭,則推誠豈可以不至損己豈可(已)[以]不極乞戒谕辭命之臣,凡诏令之頒,宜法傷居爾體、痛在朕躬之意,使人得所欲,則豈有方命阻辭之憂。
」诏劄與學士院、中書後省照會。
四月十三日,中書舍人兼直學士院李誼言:「李綱知洪州,臣備員言路,曾與台谏合章論列,今綱辭免知潭州恩命,令學士院降诏。
按綱第二章有雲『當日白簡,公肆诋誣』,在臣迹涉嫌疑,難以為詞。
乞别委詞臣撰述。
」诏差中書舍人劉一止。
二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中書舍人洪遵言:「吏部左右選所行告命内中書舍人系銜處,系官告院人吏代書。
切緣命詞給告,雖宰執亦系親書。
切慮代書,止是沿襲。
望下吏部,今後應有命詞,并逐廳親書。
」從之。
三十年五月十三日,中書舍人沈介言:「準中書門下省送到詞頭一道,為右朝奉郎、提轄建康府榷貨務沈譚等收趁歲增茶鹽錢各推賞事。
緣數内監官右從政郎沈仝系介親弟,委是妨嫌,難以命詞。
」诏差起居郎楊邦弼。
孝宗隆興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居郎胡铨言:「伏蒙聖慈差兼權中書舍人。
臣與起居舍人馬骐同僚,其人詳練,乞改差馬骐。
」上曰:「朝士無以易卿。
」铨奏:「臣與劉珙分上、下房,劉珙得上房,臣得下房。
下房多出内降,如劉珙近日繳田師中遺表陳乞恩例,冒渎聖聰。
況臣綿薄,決不能勝任。
」上曰:「劉珙繳得極是,朕初疑其稽遲耳。
繳駁貴于當理,雖繳駁無嫌。
如卿名望,不必固辭。
」 幹道元年三月十七日,诏今後文武官功賞轉官合給告人并命詞行下。
五月一日,試中書舍人洪适内殿奏事,上曰:「卿所繳秦埙差遣甚當,向後有合繳事,不須劄子,但批敕将來。
如有自出朕意,事不可行者,卿但繳來。
」 十四日,臣僚言:「準中書門下省付下敕黃一道,随龍敦武郎孫鼒特添差監行在省倉上界,随龍修武郎郭毅特添差監行在雜賣務,随龍保義郎 李繼善特添差監行在省倉上界門,請給、人從、酬賞等并令依見任正官例支破,仍厘務。
臣檢準紹興令,諸添差官不應差而特差或用恩例陳乞者,并不厘務。
又隆興元年十月已降指揮,應添差文武官及宗室、戚裡、歸正、歸明或恩例或特差之人,并不厘務,但與支破厘務請給。
今随龍孫鼒等三 人皆依見任正官例支破,已為優厚。
至于厘務一項,即系以恩例特差之人。
取到吏部狀,即無随龍人許添差厘務條法,兼有礙紹興令并前後所降指揮。
又況省倉雜賣場皆系賞典優厚去處,正官既已陳乞,若更令添差官推賞,即似太濫,一啟此例,無由杜絕。
乞賜寝罷。
」诏并不厘務。
十一月三日,中書舍人梁克家等奏:「準中書門下省送到起居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