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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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下省
【宋會要】
門下省侍中、侍郎、給事中領本省事,阙則谏、舍權判。
掌供禦寶、大朝會位版、贊拜、拜表、宣黃、外官及流外較考、諸司附奏挾名、年滿齋郎轉補、選人過門押定、覆(奉)[奏]文武官(毋)[母]妻叙封、覆麻、請畫,則白院主之。
受中書宣黃、畫敕及僧道賜紫衣師号,則畫院、甲庫主之。
職掌有白院、畫院、甲庫令史、贊者、驅使官,又有典儀、城門符寶郎,皆大朝會遣官攝事。
《兩朝國史志》:門下省判省事一人,以給事中充,阙則谏議或學士、舍人權領焉。
掌供禦寶,寶院主之。
親祀、大朝會設位版、贊拜、拜表、外官及流外較考、諸司覆奏挾名、年滿齋郎轉補、覆奏文武官(毋)[母]妻叙封、覆麻、請畫,并白院主之。
受中書宣黃、畫敕及僧道賜紫衣〔師〕号,并畫院、甲庫主之。
白院令使十二人,畫院令史三人,甲庫令史二人,贊者、驅使各四人,又有典儀城門符寶郎,皆朝會、親郊、行幸則遣官攝。
元豐改制,官名則因舊,而職守與舊不侔矣。
太祖建隆三年,定合班儀。
诏門下、中書侍郎在六尚書、常侍之下。
開寶五年,以參知政事薜居正兼判門下侍郎事。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八月,中書門下言:「準《六典》,侍中、中書令正三品。
又晉天福五年诏門下、中書侍郎并為清望正三品,七年以刑部侍郎窦固為門下侍郎,又诏其班在常侍之下。
今中書令、侍郎在三師、三公之上,合班儀門下、中 書侍郎相承在左、右散騎常侍之下者。
設官之制,揆今古而有殊;着位之文,貴重輕而無爽。
散騎常侍備預顧問,止寓直于掖垣;兩省侍郎副貳機衡,寔參掌于朝政。
既委任而斯異,故資望以為優。
況兩省侍郎至德(己)[以]來并是宰臣兼領,天福之際偶有庶僚特遷,出自一時,定茲班列。
暨當聖代,皆處中樞,未嘗除拜。
此官出奉朝請,所以因仍舊貫,靡暇甄升,久抑班資,不符公議。
欲望今後升在常侍之上,合班次六尚書。
」從之。
《神宗正史職官志》:門下省受天下成事,凡中書省、樞密院所被旨、尚書省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審駁之。
若制诏、宣诰下與奏鈔、斷案上,則給事中讀之,侍郎省之,侍中審之中:原作「郎」,據《宋史》卷一六一《職官一》改。
。
進入被旨畫聞,則授之尚書省、樞密院。
即有舛誤應舉駁者,大事則論列,小事則改正。
凡進奏院章奏至,則受而通進。
俟其頒降,則分送所隸官司。
凡尚書吏部所拟六品以下執事官,則給事中校其仕曆功狀,侍郎、侍中引驗審察,非其人則論奏而易之。
國朝初循唐制,以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之職,複用兩制以上官一員判門下省事。
其通進、銀台司及門下封駁事又離為别司,而領于他官,名具實廢,散無統紀,至是始厘正焉。
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視其房之名,而分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以主行之。
惟班簿、本省雜務則歸吏房。
曰開(折)[拆]房,主行受發生事。
曰章奏房,主行受發通章奏事。
曰制敕庫房,主行供檢編錄敕令格式及拟官爵、封 勳、黃甲與架閣庫。
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騎常侍各一人,給事中四人,左谏議大夫、起居郎、左司谏、左正言各一人。
吏四十有九:錄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書令史十有八人,守當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阙守當官十人。
《哲宗〔正史〕職官志》:元佑四年别立吏額,錄事四人,主事二人,令史五人,書令史十人,守當官一十四人,守阙主事一人,書令史四人。
紹聖三年,守阙守當官門下、中書省各以百人、尚書省百五十人為額。
四年,增減三省都事、錄事等吏員,并依元豐七年額。
侍中正一品,掌佐天子議大政,審中外出納之事。
大祭祀則版奏中嚴外辦,前導輿辂,诏升降之節。
皇帝齋則請就齋室。
大朝會則承旨宣制、告成禮,而祭祀亦如之。
冊後則奉寶以授司徒。
與尚書、中書令、左右仆射為宰相,以秩高未嘗除。
雖國朝有用他官兼領,而實不任其事。
官制行,以左仆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職,别置侍郎以佐之。
侍郎正二品,掌(二)[貳]侍中,參議大政,省中外出納之事。
大祭祀則前導輿辂,诏進止。
大朝會則授表以奏祥瑞。
冊後則奉節及寶位。
與知、同知樞密院、中書侍郎、尚書(在)[左]右丞為執政官。
兩省侍郎舊班在散騎常侍下。
大中祥符元年,升次尚書,以為宰相兼官。
及行官制,乃循名而正之。
神宗熙甯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诏:「中書、門下兩省官差除并劄下合屬 去處,其旬奏朝見并铨曹、三班、審官等處會問。
」從看詳編修中書條例(魯)[曾]布言也。
如中書舍人屬舍人院,谏議大夫、正言、司谏屬谏院,散騎常侍、給事中屬封駁司,起居舍人屬起居院,侍郎屬中書門下。
元豐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大理寺左廳已畫旨公案批送門下省。
五年九月七日,诏凡指揮邊事更不送門下省覆奏。
十一月十九日,門下省奏樞密院差入内東頭供奉官李宗立領萬壽觀不當為提點。
诏改為管(句)[勾]。
十二月二日,诏門下省:「凡中(樞)[書]省、樞密院文字應覆駁者,若幹事體稍大,入狀論列,事小即于繳狀内改正行下。
若事不至大,雖不足論(例)[列],而其間曲折難于繳狀内改正者即具進呈,以應改正事送中書、樞密院取旨。
」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門下省駁奏福州威果十将鄭青以功轉副都頭,妻詈(毋)[母],毆妻死,中書拟杖脊刺面,配五百裡,情輕法重,不當舍功而專論其罪。
诏于副都頭上降兩資,仍杖之。
三月十七日,門下省言,覆奏中書省錄黃下京西路提點刑獄監捕封丘縣賊,誤用禦寶。
诏誤用寶宮人已(書)[責]罰。
七年三月十一日,诏:「諸軍轉員文字并送門下省,仍依樞密院例宿直。
」以門下省言,諸軍轉員仍換前班除授差遣,或系臨時恩例,若不送門下,因此為例,漸廢本省職事故也。
八月一日,門下省言:「刑部奏鈔宣德郎樂京據例當作情理稍輕,不礙選注。
京本坐言役法,本部 不敢用例。
」诏:「樂京情重,刑部引例不當。
」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門下省言:「中書錄黃,前淮南節度推官呂公憲等狀各磨勘當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驗。
吏部已引驗四人,奏已降出,正月庚子當引見。
及未引驗八人,見磨勘十九人。
」诏:「轉官人依例除官,候會問無違礙,依甲次先驗訖聽旨。
其引驗後舉主有事故事故:原作「故事」,據文意乙正。
,并不礙引見,候禦殿日依舊。
」 七月二日,門下省言:「本省文字各有日限,其承受中書、樞密院得旨文字,更不分緩急,呈押入進。
已得畫,職級方點檢簽書,慮有差舛。
欲自今諸房承受文字先當行吏,次職級紙背簽書,次給事中書。
常程文字,即付本房呈押入進如故。
應合商議者,職級先呈,方寫檄狀簽書進發。
急速及當日或次日值假,當行吏須先呈押以進者,候到省次第簽書。
」從之。
八月十二日,門下省言:「應諸州奏大辟情理可憐及疑慮,委刑部聲說于奏鈔後,門下省省審,否即大理寺退回,令依法定斷。
有不當及用例破條者,門下省駁奏。
」以刑部奏泰甯軍姜齊等鈔不應奏裁故也。
十一月十六日,诏門下省置催驅房。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十五日,尚書左仆射蔡确言:「已再具表辭位,準朝旨令臣管勾門下省。
緣臣見候解罷,欲望權差官管勾。
」诏差尚書左丞呂公着。
閏二月八日,诏:「急速不出告、不過省者關省照會,手诏、錄黃、錄白過省,再覆奏得畫始行。
自今無舉駁事罷繳覆。
」 三年,诏: 「吏部注通判赴門下引驗,令班簿房籍記入流官。
應省、台、寺、監諸司人吏四分減一,複置點檢房。
」 徽宗崇甯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合門依元豐法隸門下省。
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诏翰林學士、兩省官及館閣今後并除進士出身人。
《中興幹道會要》無此門。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給事中 給事中 【宋會要】 元豐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給事中陸佃言:「三省、樞密院文字已讀訖,皆再送令封駁,慮成重複。
」上批可勘會差紊、重複進呈。
乃诏罷封駁房。
先是,故事诏旨皆付銀台司封駁。
官制既行,猶循舊,至是始罷。
七月八日,诏應冠「尚書」字者官司并申狀,門下中書外省準此。
十一月三日,給事中陸佃言:「讀吏部所上鈔内朝請郎、提舉玉隆觀 吳審禮拟遷朝奉大夫,緣審禮以老疾乞宮觀,法不當遷。
」诏寝之。
六年三月十七日,诏六曹條貫改差門下中書後省官詳定。
繼而給事中韓忠彥等言:「奉敕同詳定,乞以詳定六曹條貫所為名。
」诏宜稱中書門下外省。
又忠彥等以職事對,上顧謂曰:「法出于道,人能體道,則立法足以盡事。
立法而不足以盡事,非事不可以立法也,蓋立法者未善耳。
」又曰:「着法者欲簡于立文,詳于該事。
」 二十五日,诏罷銀台司取索舉奏令。
故事,銀台司凡奏狀諸處已施行者,有着令得取索行遣看詳。
若有不當,聽舉劾。
時官制行,封駁悉歸門下省,故罷之。
七月五日,門下中書外省言:「自官制行已及期月,其利害官吏固已習知。
今編修敕條理當博采衆知。
欲乞許見任到局參議及許諸色人具所見利害赴本省投狀,如有可采,量事推恩。
」從之。
九月十四日,诏:「門下中書外省、秘書省依諸司遇大忌日不作假,及不随執政官早出。
其尚書 省左右司、樞密院承旨司大忌早出日随執政出指揮罷之。
」 高宗建炎四年五月十二日,诏中書舍人李正民、擢右谏議大夫富直柔并除給事中。
六月二十四日,和安大夫、開州防禦使緻仕王繼先特與換武功大夫,餘人不得援例。
給事中富直柔封駁,(校)[檢]會伎術官法不許換前班。
宰執進呈,上曰:「繼先醫藥,于朕有奇效,理宜褒異,指揮既下,直柔論駁,以為法所不可。
朕于言無不從,但朕頃冒海氛,繼先診視之功實非他人比,可特令書讀行下,仍谕以朕意。
」至是直柔再封還錄黃。
上曰:「繼先初未嘗有請,出自朕意。
今直柔能抗論不撓,朕當屈意從之。
所有已降指揮可更不施行。
」 九月一日,中書舍人洪拟言:「看詳陳獻文字,元與(結)[給]事中富直柔分管。
今直柔乃除禦史中丞,乞别賜差官。
」诏差中書舍人胡交修。
紹興二年七月十一日,上曰:「比來台谏論事,給舍繳駁,多涉細事,意其沽敢言之名。
朕謂宣和間言事者必千中無一,今朕盡令人言,不間疏遠,所以人人敢言。
」秦桧 曰:「陛下聽言,臣下所以敢言。
臣亦曾語給事中胡安國,凡有論駁,當務大體,若或細事,第申朝廷可改正也。
」 十二月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韓世忠一行功賞文字系胡松年任中書舍人行詞,已書錄黃外,其給事中賈安宅已除工部侍郎,見未有官書錄黃。
」诏差擢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李與權書讀。
二十八年二月二日,門 下後省言:「近降旨給、舍分書制敕,并依舊例。
緣給事中、中書舍人所分房分不同,見令中書舍人一員分書吏房左選及戶、兵、工房,一員吏房右選及禮、刑上下房。
給事中見今亦有二員,乞依中書舍人例分書房分。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禦經筵退,給事中金安節 奏事。
上曰:「近日都不見繳駁,有所見但繳駁來,朕無不聽。
」初,後省繳駁除授,上有不以為然者,恐給、舍因不舉職,故及之。
淳熙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诏:「自今差給事中一員立一司,專一看詳天下言利病奏狀劄子及經朝廷陳乞敷奏者。
如有利國便民事,雖其言可采,并先參訂祖宗法,委無違戾,方許上籍,一備省覽,一留三省,以備舉行。
如涉兵機,即關密院。
」 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伏見諸路臧否守臣姓名,外間多不聞知。
乞令三省劄下給、舍、台谏,其不公不實者許繳駁論奏。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起居院 起居院 【宋會要】 漢武帝有禁中起居注,自魏至晉,起居之職歸于著作。
後魏置起居令史,北齊有起居省,隋置起居舍人二人,唐起居之官隸于門下。
宋初,置起居院,但關敕送史館,不複撰集。
淳化五年,始别命官掌領記注,以備史官,多以館閣官兼掌焉。
舊起居院不分左右,并稱同修起居注。
元豐改官制,始正郎及舍人之名。
起居舍人今附此。
《兩朝國史志》:起居院修起居注二人,古者左、右史之職也。
今起居郎、舍人不治本省事,以三館秘閣校理以上充。
天子禦正殿,記注官不侍左右,惟朝會對立于香案前。
常日則更番遞直于崇政、延和二殿,行幸則從上出入,皆所以書言動、備記錄,以授史官。
勾當院事官一人,以勾當三館内侍兼。
楷書四人,驅使官一人。
以政和門下中書後省修起居注式今載于下。
某日,有假故則書于日下,皇帝禦某殿,朝參官起居。
六參日參,及應赴官各随事書。
三省、樞密院奏事,某司或某官以某事進對。
或稱本職,或稱臣見,或稱前任職事之類。
退禦某殿,某官新授某官職或差遣告謝。
節度使以上宣坐賜茶則書,餘準此。
尚書吏部引見某官改合入官、某官改次等合入官。
改次等官仍書其因。
軍頭引見某指揮人員若幹人自某路屯戍回賜錢有差,次引某處揀到某指揮兵級若幹人試藝應格填某阙,次引諸班直及行門長行、騎禦馬直教駿指揮使以下若幹人謝春冬衣或時服,次引某指揮将校兵級并提舉巡教指揮使等若幹人數教閱。
射弓(努)[弩]鬥力、箭上朵數、标槍、刀、标牌手之勝者轉資賜銀錢,皆書其數。
教頭、員僚、正副指揮使随所教數有賜亦如之。
次某官進糧或衣樣。
以上有某事則書,随其事有聖語則書。
凡除授文武臣僚,随事大小,不限品秩,取其足以勸善懲惡者書。
其制辭,有升黜則着其功罪。
凡臣僚建議并特旨更改而系政體,則書其事。
有司關報到即書。
凡禦劄、诏命、赦降與冬祀、夏祭、宗祀太廟景靈宮、祭祀飨獻、元會視朝、上壽、燕飨、遊幸、廷試貢士、轉補軍班、見諸蕃國、觀禦書、禮物、谷麥之事,皆書。
其太史占驗日月星辰、風雲氣候之兆系于日終,郡縣祥瑞、闾閻孝悌之行系于月終,戶口增減之數于歲終而書之。
以太宗淳化五年四月五日谏議大夫、史館修撰張佖言:「伏見聖朝編年謂之日曆,惟紀報狀,略叙敕文。
至于聖政嘉言、皇猷美事、群臣之忠邪善惡、庶務之沿革弛張,汗簡無聞,國經曷紀。
謹按《六典》故事,起居郎掌記天子之法度,以修記事之史。
凡記事之制,必書其朔日甲乙以紀曆數,典禮文物以考制度,遷拜旌賞以勸善,誅罰黜免以懲惡。
季終則授于國史。
起居舍人掌錄天子诏制、德 音,以修記言之史,如記事之制。
欲望依故事複左、右史之職,修集記錄,以為起居注,每月與時政記同送史館。
」太宗曰:「朕方興史職,佖有此奏,可謂助國家為好事也。
」即诏從之。
遂徙置院于禁中,命起居舍人、史館修撰梁周翰掌起居郎事,秘書(承)[丞]、直昭文館李宗谔掌起居舍人事。
其修撰注體式委周翰等檢讨故事以聞。
周翰等言:「臣等按《禮記》雲,天子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
又曰左史記言,右史記事。
《春秋傳》雲君舉必書,言者《尚書》是也,事者《春秋》是也。
漢武帝有《禁中起居注》。
自魏至晉,起居之職歸于著作,其後亦命近臣主掌其事。
至後魏,始置起居令史,每行幸宴會,則在禦坐左右記錄帝言及賓客酬答之語。
後别置起居注二人。
北齊有起居省。
隋朝置起居舍人二人,以掌内史。
唐朝起居之官隸于門下。
顯慶中,郎與舍人分屬兩省,每皇帝禦殿,則左、右史夾香案分立于殿下螭頭之側,和墨濡翰,皆就螭之坳處。
有命則臨陛俯聽,對而書之。
凡典禮文物、冊命啟奏、臣僚薨免、懲惡勸善之事,悉載于起居注。
季終則授于史官,以俟筆削。
長壽中,宰相姚以為帝王谟訓不可使無紀述,若不宣自宰相,史官無從而書。
遂表請(伏)[仗]下所言軍國政要,命宰相一人專知撰錄,季終授于史臣,即今修時政記是也。
元和十二年,诏今後每遇坐日,如有事可備勸戒合紀述者,委其日承旨宰相宣示左、右起居,令其綴錄,仍依舊例季終送于史館。
大和九年,複诏起居郎、起居舍人準故事入閣日赍紙筆立于螭頭以記言動。
今陛下重興古道,申命下臣,敢不勉勵庸虛,振舉官業。
乞今後應有崇德殿、長春殿每皇帝宣谕之言,侍臣論列之事,依舊中書編為時政記,月終送于史館。
其樞密院事關機密,亦乞命本院逐月具合書事件實封送下史館。
自餘百司凡幹封拜、除改、沿革制置之事,并乞降诏,具條件關報起居院,以備編錄。
每月具所編錄之事封送史館。
」從之。
仍令郎、舍人直于崇政殿以記言動,别為起居注以付史官。
周翰等又言:「每月起居注願先以進禦,後付史館。
」從之。
起居注進禦自周翰等始也。
自後授者為同修起居注,增置楷書二人,月給公用錢十千,表紙五百番。
凡宣徽院、客省、四方館、合門、禦前忠佐引見司制置、進貢、辭謝、遊幸、宴會、賜赉、恩澤之事,五日一報。
翰林麻制、德音、诏書、敕榜該沿革制置者,門下中書省封冊、诰命,進奏院四方官吏、風俗、善惡、祥瑞、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殊異之事,禮賓院諸蕃職貢、宴勞、賜赉之事,并十日一報。
吏部文官除拜、铨選沿革,兵部武臣除授,司封封建,考功谥議、行狀,戶部土貢、旌表、州縣廢置,刑部法令沿革,禮部祥瑞、貢舉,祠部祭祀、畫日,道釋條制,太常部樂沿改、禮儀 制撰、吉兇儀注,司天風雲氣候、祥異證驗,宗正皇屬封建、出降、宗(朝)[廟]祭飨制度,大理寺刑律、起請,并一月一報。
鹽鐵金谷增耗,度支經費出納,戶部闆圖升降,季終一報。
内外臣僚上章利害,(調)[詞]采可賞、事理可行者,中書具章表封下,每季編次送史館。
」周翰等又言:「崇政殿處分事宜及諸司奏覆事,望許更直侍立,以備記錄。
及每月所修起居注,先以進禦,後付所司。
」并從之。
由是直日内殿起居訖,詣崇政殿侍立。
八月,令審刑院凡奏覆刑名有所谕旨可垂勸戒者,并錄送起居院。
又以注記檢讨書籍事屬史館,其提轄職掌支費錢物委監三館書籍使臣同共佥書。
若封進注記,不須連書。
九月,诏:「起居注自今逐旋封進,今後修纂并二員商議,不須逐事書名。
」《職官分紀》:至道二年李昉拜平章事,加監修國史,建議複時政記,月終送史館。
昉以進禦,而後付有司。
時政記自昉始也。
真宗景德二年十月,诏:「起居院于見管守阙數内揀有行止無過犯書劄人材中者二人為承阙楷書,抄寫起居注,月給錢二千,粳米一石三。
無遺阙,奏補正名。
」 大中祥符七年八月,刑部郎中、直史館、同修起居注張複降授工部郎中、直史館,左司谏、直史館、同修起居注崔遵度降授左正言、直史館,并落修起居注。
以誤書恭謝天地壇(響)[飨]獻事,以「昊天」為「天皇大帝」,又多書聖祖一位故也。
十月,命知制诰劉筠同修起居注。
八年二月,诏:「起居注記草及編錄到百司文字,自今當職官吏即得就
掌供禦寶、大朝會位版、贊拜、拜表、宣黃、外官及流外較考、諸司附奏挾名、年滿齋郎轉補、選人過門押定、覆(奉)[奏]文武官(毋)[母]妻叙封、覆麻、請畫,則白院主之。
受中書宣黃、畫敕及僧道賜紫衣師号,則畫院、甲庫主之。
職掌有白院、畫院、甲庫令史、贊者、驅使官,又有典儀、城門符寶郎,皆大朝會遣官攝事。
《兩朝國史志》:門下省判省事一人,以給事中充,阙則谏議或學士、舍人權領焉。
掌供禦寶,寶院主之。
親祀、大朝會設位版、贊拜、拜表、外官及流外較考、諸司覆奏挾名、年滿齋郎轉補、覆奏文武官(毋)[母]妻叙封、覆麻、請畫,并白院主之。
受中書宣黃、畫敕及僧道賜紫衣〔師〕号,并畫院、甲庫主之。
白院令使十二人,畫院令史三人,甲庫令史二人,贊者、驅使各四人,又有典儀城門符寶郎,皆朝會、親郊、行幸則遣官攝。
元豐改制,官名則因舊,而職守與舊不侔矣。
太祖建隆三年,定合班儀。
诏門下、中書侍郎在六尚書、常侍之下。
開寶五年,以參知政事薜居正兼判門下侍郎事。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八月,中書門下言:「準《六典》,侍中、中書令正三品。
又晉天福五年诏門下、中書侍郎并為清望正三品,七年以刑部侍郎窦固為門下侍郎,又诏其班在常侍之下。
今中書令、侍郎在三師、三公之上,合班儀門下、中 書侍郎相承在左、右散騎常侍之下者。
設官之制,揆今古而有殊;着位之文,貴重輕而無爽。
散騎常侍備預顧問,止寓直于掖垣;兩省侍郎副貳機衡,寔參掌于朝政。
既委任而斯異,故資望以為優。
況兩省侍郎至德(己)[以]來并是宰臣兼領,天福之際偶有庶僚特遷,出自一時,定茲班列。
暨當聖代,皆處中樞,未嘗除拜。
此官出奉朝請,所以因仍舊貫,靡暇甄升,久抑班資,不符公議。
欲望今後升在常侍之上,合班次六尚書。
」從之。
《神宗正史職官志》:門下省受天下成事,凡中書省、樞密院所被旨、尚書省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審駁之。
若制诏、宣诰下與奏鈔、斷案上,則給事中讀之,侍郎省之,侍中審之中:原作「郎」,據《宋史》卷一六一《職官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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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被旨畫聞,則授之尚書省、樞密院。
即有舛誤應舉駁者,大事則論列,小事則改正。
凡進奏院章奏至,則受而通進。
俟其頒降,則分送所隸官司。
凡尚書吏部所拟六品以下執事官,則給事中校其仕曆功狀,侍郎、侍中引驗審察,非其人則論奏而易之。
國朝初循唐制,以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之職,複用兩制以上官一員判門下省事。
其通進、銀台司及門下封駁事又離為别司,而領于他官,名具實廢,散無統紀,至是始厘正焉。
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視其房之名,而分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以主行之。
惟班簿、本省雜務則歸吏房。
曰開(折)[拆]房,主行受發生事。
曰章奏房,主行受發通章奏事。
曰制敕庫房,主行供檢編錄敕令格式及拟官爵、封 勳、黃甲與架閣庫。
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騎常侍各一人,給事中四人,左谏議大夫、起居郎、左司谏、左正言各一人。
吏四十有九:錄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書令史十有八人,守當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阙守當官十人。
《哲宗〔正史〕職官志》:元佑四年别立吏額,錄事四人,主事二人,令史五人,書令史十人,守當官一十四人,守阙主事一人,書令史四人。
紹聖三年,守阙守當官門下、中書省各以百人、尚書省百五十人為額。
四年,增減三省都事、錄事等吏員,并依元豐七年額。
侍中正一品,掌佐天子議大政,審中外出納之事。
大祭祀則版奏中嚴外辦,前導輿辂,诏升降之節。
皇帝齋則請就齋室。
大朝會則承旨宣制、告成禮,而祭祀亦如之。
冊後則奉寶以授司徒。
與尚書、中書令、左右仆射為宰相,以秩高未嘗除。
雖國朝有用他官兼領,而實不任其事。
官制行,以左仆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職,别置侍郎以佐之。
侍郎正二品,掌(二)[貳]侍中,參議大政,省中外出納之事。
大祭祀則前導輿辂,诏進止。
大朝會則授表以奏祥瑞。
冊後則奉節及寶位。
與知、同知樞密院、中書侍郎、尚書(在)[左]右丞為執政官。
兩省侍郎舊班在散騎常侍下。
大中祥符元年,升次尚書,以為宰相兼官。
及行官制,乃循名而正之。
神宗熙甯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诏:「中書、門下兩省官差除并劄下合屬 去處,其旬奏朝見并铨曹、三班、審官等處會問。
」從看詳編修中書條例(魯)[曾]布言也。
如中書舍人屬舍人院,谏議大夫、正言、司谏屬谏院,散騎常侍、給事中屬封駁司,起居舍人屬起居院,侍郎屬中書門下。
元豐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大理寺左廳已畫旨公案批送門下省。
五年九月七日,诏凡指揮邊事更不送門下省覆奏。
十一月十九日,門下省奏樞密院差入内東頭供奉官李宗立領萬壽觀不當為提點。
诏改為管(句)[勾]。
十二月二日,诏門下省:「凡中(樞)[書]省、樞密院文字應覆駁者,若幹事體稍大,入狀論列,事小即于繳狀内改正行下。
若事不至大,雖不足論(例)[列],而其間曲折難于繳狀内改正者即具進呈,以應改正事送中書、樞密院取旨。
」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門下省駁奏福州威果十将鄭青以功轉副都頭,妻詈(毋)[母],毆妻死,中書拟杖脊刺面,配五百裡,情輕法重,不當舍功而專論其罪。
诏于副都頭上降兩資,仍杖之。
三月十七日,門下省言,覆奏中書省錄黃下京西路提點刑獄監捕封丘縣賊,誤用禦寶。
诏誤用寶宮人已(書)[責]罰。
七年三月十一日,诏:「諸軍轉員文字并送門下省,仍依樞密院例宿直。
」以門下省言,諸軍轉員仍換前班除授差遣,或系臨時恩例,若不送門下,因此為例,漸廢本省職事故也。
八月一日,門下省言:「刑部奏鈔宣德郎樂京據例當作情理稍輕,不礙選注。
京本坐言役法,本部 不敢用例。
」诏:「樂京情重,刑部引例不當。
」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門下省言:「中書錄黃,前淮南節度推官呂公憲等狀各磨勘當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驗。
吏部已引驗四人,奏已降出,正月庚子當引見。
及未引驗八人,見磨勘十九人。
」诏:「轉官人依例除官,候會問無違礙,依甲次先驗訖聽旨。
其引驗後舉主有事故事故:原作「故事」,據文意乙正。
,并不礙引見,候禦殿日依舊。
」 七月二日,門下省言:「本省文字各有日限,其承受中書、樞密院得旨文字,更不分緩急,呈押入進。
已得畫,職級方點檢簽書,慮有差舛。
欲自今諸房承受文字先當行吏,次職級紙背簽書,次給事中書。
常程文字,即付本房呈押入進如故。
應合商議者,職級先呈,方寫檄狀簽書進發。
急速及當日或次日值假,當行吏須先呈押以進者,候到省次第簽書。
」從之。
八月十二日,門下省言:「應諸州奏大辟情理可憐及疑慮,委刑部聲說于奏鈔後,門下省省審,否即大理寺退回,令依法定斷。
有不當及用例破條者,門下省駁奏。
」以刑部奏泰甯軍姜齊等鈔不應奏裁故也。
十一月十六日,诏門下省置催驅房。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十五日,尚書左仆射蔡确言:「已再具表辭位,準朝旨令臣管勾門下省。
緣臣見候解罷,欲望權差官管勾。
」诏差尚書左丞呂公着。
閏二月八日,诏:「急速不出告、不過省者關省照會,手诏、錄黃、錄白過省,再覆奏得畫始行。
自今無舉駁事罷繳覆。
」 三年,诏: 「吏部注通判赴門下引驗,令班簿房籍記入流官。
應省、台、寺、監諸司人吏四分減一,複置點檢房。
」 徽宗崇甯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合門依元豐法隸門下省。
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诏翰林學士、兩省官及館閣今後并除進士出身人。
《中興幹道會要》無此門。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給事中 給事中 【宋會要】 元豐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給事中陸佃言:「三省、樞密院文字已讀訖,皆再送令封駁,慮成重複。
」上批可勘會差紊、重複進呈。
乃诏罷封駁房。
先是,故事诏旨皆付銀台司封駁。
官制既行,猶循舊,至是始罷。
七月八日,诏應冠「尚書」字者官司并申狀,門下中書外省準此。
十一月三日,給事中陸佃言:「讀吏部所上鈔内朝請郎、提舉玉隆觀 吳審禮拟遷朝奉大夫,緣審禮以老疾乞宮觀,法不當遷。
」诏寝之。
六年三月十七日,诏六曹條貫改差門下中書後省官詳定。
繼而給事中韓忠彥等言:「奉敕同詳定,乞以詳定六曹條貫所為名。
」诏宜稱中書門下外省。
又忠彥等以職事對,上顧謂曰:「法出于道,人能體道,則立法足以盡事。
立法而不足以盡事,非事不可以立法也,蓋立法者未善耳。
」又曰:「着法者欲簡于立文,詳于該事。
」 二十五日,诏罷銀台司取索舉奏令。
故事,銀台司凡奏狀諸處已施行者,有着令得取索行遣看詳。
若有不當,聽舉劾。
時官制行,封駁悉歸門下省,故罷之。
七月五日,門下中書外省言:「自官制行已及期月,其利害官吏固已習知。
今編修敕條理當博采衆知。
欲乞許見任到局參議及許諸色人具所見利害赴本省投狀,如有可采,量事推恩。
」從之。
九月十四日,诏:「門下中書外省、秘書省依諸司遇大忌日不作假,及不随執政官早出。
其尚書 省左右司、樞密院承旨司大忌早出日随執政出指揮罷之。
」 高宗建炎四年五月十二日,诏中書舍人李正民、擢右谏議大夫富直柔并除給事中。
六月二十四日,和安大夫、開州防禦使緻仕王繼先特與換武功大夫,餘人不得援例。
給事中富直柔封駁,(校)[檢]會伎術官法不許換前班。
宰執進呈,上曰:「繼先醫藥,于朕有奇效,理宜褒異,指揮既下,直柔論駁,以為法所不可。
朕于言無不從,但朕頃冒海氛,繼先診視之功實非他人比,可特令書讀行下,仍谕以朕意。
」至是直柔再封還錄黃。
上曰:「繼先初未嘗有請,出自朕意。
今直柔能抗論不撓,朕當屈意從之。
所有已降指揮可更不施行。
」 九月一日,中書舍人洪拟言:「看詳陳獻文字,元與(結)[給]事中富直柔分管。
今直柔乃除禦史中丞,乞别賜差官。
」诏差中書舍人胡交修。
紹興二年七月十一日,上曰:「比來台谏論事,給舍繳駁,多涉細事,意其沽敢言之名。
朕謂宣和間言事者必千中無一,今朕盡令人言,不間疏遠,所以人人敢言。
」秦桧 曰:「陛下聽言,臣下所以敢言。
臣亦曾語給事中胡安國,凡有論駁,當務大體,若或細事,第申朝廷可改正也。
」 十二月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韓世忠一行功賞文字系胡松年任中書舍人行詞,已書錄黃外,其給事中賈安宅已除工部侍郎,見未有官書錄黃。
」诏差擢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李與權書讀。
二十八年二月二日,門 下後省言:「近降旨給、舍分書制敕,并依舊例。
緣給事中、中書舍人所分房分不同,見令中書舍人一員分書吏房左選及戶、兵、工房,一員吏房右選及禮、刑上下房。
給事中見今亦有二員,乞依中書舍人例分書房分。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禦經筵退,給事中金安節 奏事。
上曰:「近日都不見繳駁,有所見但繳駁來,朕無不聽。
」初,後省繳駁除授,上有不以為然者,恐給、舍因不舉職,故及之。
淳熙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诏:「自今差給事中一員立一司,專一看詳天下言利病奏狀劄子及經朝廷陳乞敷奏者。
如有利國便民事,雖其言可采,并先參訂祖宗法,委無違戾,方許上籍,一備省覽,一留三省,以備舉行。
如涉兵機,即關密院。
」 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伏見諸路臧否守臣姓名,外間多不聞知。
乞令三省劄下給、舍、台谏,其不公不實者許繳駁論奏。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起居院 起居院 【宋會要】 漢武帝有禁中起居注,自魏至晉,起居之職歸于著作。
後魏置起居令史,北齊有起居省,隋置起居舍人二人,唐起居之官隸于門下。
宋初,置起居院,但關敕送史館,不複撰集。
淳化五年,始别命官掌領記注,以備史官,多以館閣官兼掌焉。
舊起居院不分左右,并稱同修起居注。
元豐改官制,始正郎及舍人之名。
起居舍人今附此。
《兩朝國史志》:起居院修起居注二人,古者左、右史之職也。
今起居郎、舍人不治本省事,以三館秘閣校理以上充。
天子禦正殿,記注官不侍左右,惟朝會對立于香案前。
常日則更番遞直于崇政、延和二殿,行幸則從上出入,皆所以書言動、備記錄,以授史官。
勾當院事官一人,以勾當三館内侍兼。
楷書四人,驅使官一人。
以政和門下中書後省修起居注式今載于下。
某日,有假故則書于日下,皇帝禦某殿,朝參官起居。
六參日參,及應赴官各随事書。
三省、樞密院奏事,某司或某官以某事進對。
或稱本職,或稱臣見,或稱前任職事之類。
退禦某殿,某官新授某官職或差遣告謝。
節度使以上宣坐賜茶則書,餘準此。
尚書吏部引見某官改合入官、某官改次等合入官。
改次等官仍書其因。
軍頭引見某指揮人員若幹人自某路屯戍回賜錢有差,次引某處揀到某指揮兵級若幹人試藝應格填某阙,次引諸班直及行門長行、騎禦馬直教駿指揮使以下若幹人謝春冬衣或時服,次引某指揮将校兵級并提舉巡教指揮使等若幹人數教閱。
射弓(努)[弩]鬥力、箭上朵數、标槍、刀、标牌手之勝者轉資賜銀錢,皆書其數。
教頭、員僚、正副指揮使随所教數有賜亦如之。
次某官進糧或衣樣。
以上有某事則書,随其事有聖語則書。
凡除授文武臣僚,随事大小,不限品秩,取其足以勸善懲惡者書。
其制辭,有升黜則着其功罪。
凡臣僚建議并特旨更改而系政體,則書其事。
有司關報到即書。
凡禦劄、诏命、赦降與冬祀、夏祭、宗祀太廟景靈宮、祭祀飨獻、元會視朝、上壽、燕飨、遊幸、廷試貢士、轉補軍班、見諸蕃國、觀禦書、禮物、谷麥之事,皆書。
其太史占驗日月星辰、風雲氣候之兆系于日終,郡縣祥瑞、闾閻孝悌之行系于月終,戶口增減之數于歲終而書之。
以太宗淳化五年四月五日谏議大夫、史館修撰張佖言:「伏見聖朝編年謂之日曆,惟紀報狀,略叙敕文。
至于聖政嘉言、皇猷美事、群臣之忠邪善惡、庶務之沿革弛張,汗簡無聞,國經曷紀。
謹按《六典》故事,起居郎掌記天子之法度,以修記事之史。
凡記事之制,必書其朔日甲乙以紀曆數,典禮文物以考制度,遷拜旌賞以勸善,誅罰黜免以懲惡。
季終則授于國史。
起居舍人掌錄天子诏制、德 音,以修記言之史,如記事之制。
欲望依故事複左、右史之職,修集記錄,以為起居注,每月與時政記同送史館。
」太宗曰:「朕方興史職,佖有此奏,可謂助國家為好事也。
」即诏從之。
遂徙置院于禁中,命起居舍人、史館修撰梁周翰掌起居郎事,秘書(承)[丞]、直昭文館李宗谔掌起居舍人事。
其修撰注體式委周翰等檢讨故事以聞。
周翰等言:「臣等按《禮記》雲,天子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
又曰左史記言,右史記事。
《春秋傳》雲君舉必書,言者《尚書》是也,事者《春秋》是也。
漢武帝有《禁中起居注》。
自魏至晉,起居之職歸于著作,其後亦命近臣主掌其事。
至後魏,始置起居令史,每行幸宴會,則在禦坐左右記錄帝言及賓客酬答之語。
後别置起居注二人。
北齊有起居省。
隋朝置起居舍人二人,以掌内史。
唐朝起居之官隸于門下。
顯慶中,郎與舍人分屬兩省,每皇帝禦殿,則左、右史夾香案分立于殿下螭頭之側,和墨濡翰,皆就螭之坳處。
有命則臨陛俯聽,對而書之。
凡典禮文物、冊命啟奏、臣僚薨免、懲惡勸善之事,悉載于起居注。
季終則授于史官,以俟筆削。
長壽中,宰相姚以為帝王谟訓不可使無紀述,若不宣自宰相,史官無從而書。
遂表請(伏)[仗]下所言軍國政要,命宰相一人專知撰錄,季終授于史臣,即今修時政記是也。
元和十二年,诏今後每遇坐日,如有事可備勸戒合紀述者,委其日承旨宰相宣示左、右起居,令其綴錄,仍依舊例季終送于史館。
大和九年,複诏起居郎、起居舍人準故事入閣日赍紙筆立于螭頭以記言動。
今陛下重興古道,申命下臣,敢不勉勵庸虛,振舉官業。
乞今後應有崇德殿、長春殿每皇帝宣谕之言,侍臣論列之事,依舊中書編為時政記,月終送于史館。
其樞密院事關機密,亦乞命本院逐月具合書事件實封送下史館。
自餘百司凡幹封拜、除改、沿革制置之事,并乞降诏,具條件關報起居院,以備編錄。
每月具所編錄之事封送史館。
」從之。
仍令郎、舍人直于崇政殿以記言動,别為起居注以付史官。
周翰等又言:「每月起居注願先以進禦,後付史館。
」從之。
起居注進禦自周翰等始也。
自後授者為同修起居注,增置楷書二人,月給公用錢十千,表紙五百番。
凡宣徽院、客省、四方館、合門、禦前忠佐引見司制置、進貢、辭謝、遊幸、宴會、賜赉、恩澤之事,五日一報。
翰林麻制、德音、诏書、敕榜該沿革制置者,門下中書省封冊、诰命,進奏院四方官吏、風俗、善惡、祥瑞、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殊異之事,禮賓院諸蕃職貢、宴勞、賜赉之事,并十日一報。
吏部文官除拜、铨選沿革,兵部武臣除授,司封封建,考功谥議、行狀,戶部土貢、旌表、州縣廢置,刑部法令沿革,禮部祥瑞、貢舉,祠部祭祀、畫日,道釋條制,太常部樂沿改、禮儀 制撰、吉兇儀注,司天風雲氣候、祥異證驗,宗正皇屬封建、出降、宗(朝)[廟]祭飨制度,大理寺刑律、起請,并一月一報。
鹽鐵金谷增耗,度支經費出納,戶部闆圖升降,季終一報。
内外臣僚上章利害,(調)[詞]采可賞、事理可行者,中書具章表封下,每季編次送史館。
」周翰等又言:「崇政殿處分事宜及諸司奏覆事,望許更直侍立,以備記錄。
及每月所修起居注,先以進禦,後付所司。
」并從之。
由是直日内殿起居訖,詣崇政殿侍立。
八月,令審刑院凡奏覆刑名有所谕旨可垂勸戒者,并錄送起居院。
又以注記檢讨書籍事屬史館,其提轄職掌支費錢物委監三館書籍使臣同共佥書。
若封進注記,不須連書。
九月,诏:「起居注自今逐旋封進,今後修纂并二員商議,不須逐事書名。
」《職官分紀》:至道二年李昉拜平章事,加監修國史,建議複時政記,月終送史館。
昉以進禦,而後付有司。
時政記自昉始也。
真宗景德二年十月,诏:「起居院于見管守阙數内揀有行止無過犯書劄人材中者二人為承阙楷書,抄寫起居注,月給錢二千,粳米一石三。
無遺阙,奏補正名。
」 大中祥符七年八月,刑部郎中、直史館、同修起居注張複降授工部郎中、直史館,左司谏、直史館、同修起居注崔遵度降授左正言、直史館,并落修起居注。
以誤書恭謝天地壇(響)[飨]獻事,以「昊天」為「天皇大帝」,又多書聖祖一位故也。
十月,命知制诰劉筠同修起居注。
八年二月,诏:「起居注記草及編錄到百司文字,自今當職官吏即得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