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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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檢閱,候畢,手分畫時入櫃封鎖,不得衷私取借出外。
」 四月,诏移院于右掖門外之西廊。
時禁城火,故徙于外。
天禧三年十二月,内殿崇班、管勾起居院事劉崇超言:「起居注修撰記注事當嚴密。
今在宮城之外,慮有漏洩,望依舊制徙于右掖門裹。
」從之。
幹興元年五月,命太常博士、直集賢院程琳權同修起居注。
以徐奭接伴契丹使故也。
未幾,奭出為兩浙轉運,琳即代之。
仁宗天聖四年正月,命屯田員外郎、直集賢院鄭向權修起居注,以李仲容監護葬事赴濠州故也。
慶曆三年十一月,同修起居注毆陽修請自今前後殿上殿臣僚退,令少留殿門,候修注官出面錄聖語。
」從之。
七年八月六日,诏(令)[今]後上殿臣僚如親聞德音事幹教化及禮樂刑政之類,為世典法者,并仰備錄,關報修起居注官。
從知谏院王贽所請也。
皇佑三年三月一日,以判三司都磨勘支收拘收司韓綜判度支勾院,以判度支勾院李徽之複判都磨勘支收拘收司。
以綜兼修起居注,而所領事繁,兩易之也。
至和元年八月二十四日,知制诰賈黯言:「每過迩英閣召侍臣講讀經史,其咨訪之際,動關政體,而史臣不得聞,臣切惜之。
欲乞令修起居注官入侍閣中,事有可書,随即記錄。
」從之。
二年 三月六日,刑部員外郎、直史館、同修起居注唐詢言:「蒙判三司開拆司。
緣本司系發于三部文字,若候臣後殿及講筵祗應罷入省,顯有稽滞。
乞改一合入者遣。
」诏差向傅師權判開拆司。
《記纂淵海》:唐詢言:「執政純用科名人修起居注,非故事。
」未幾,修注阙,仁宗遂特用詢。
英宗治平元年十二月,以實錄院檢讨官、集賢校理宋敏求,諸王府記室參軍、直集賢院韓維,并同修起居注。
初,修注員阙,中書進敏求及集賢校理楊繪。
英宗問修起居注選何等人,宰臣對例以制科進士高第與館職有才望者兼用。
繪,皇佑五年第二人進士,今以次當補。
帝曰:「修起居注即知制诰,豈宜以次補」乃命易之。
三年十月,以同修起居注章衡知汝州。
以谏官、禦史蘇菜、劉庠、吳申等上言其浮薄,故黜之。
《神宗正史職官志》:起居郎從六品,掌記天子言動。
禦正殿則俟于門庑外,便殿則侍立,行幸則從,大朝會則對立于殿下螭首之側。
凡朝廷命令、赦宥、執政官以下進對、文臣禦史、武臣刺史以上除拜、祭祀燕飨、臨幸引見之事,日月星辰風雲氣候之兆、郡縣祥瑞之符、闾閻孝悌之行、戶口增減之數,皆書以授著作官。
元豐六年,诏左右史分記言動,其後複仍舊制。
起居舍人從六品,掌如起居郎。
神宗熙甯二年四月八日,刑部郎中、秘閣校理、同修起居注陳襄兼起居舍人、知谏院,兵部員外郎、兼起居舍人、同知谏院範純仁 直集賢院、同修起居注。
上謂修起居注即知制诰,欲令谏官兼修注,遂用襄及純仁。
修起居注兼谏職,自襄及純仁始也。
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同修起居注、同知谏院張琥言:「修起居之職,古之左史右史也。
本以記錄人主言動,今唯後殿侍立,無所與聞。
臣況領是職,兼知谏院,即異其餘修注之官。
然緣例須牒合門上殿。
竊見(極)[樞]密院承旨每于侍立處尚得論事,況臣有言職,又得侍立。
或有敷奏,乞便面陳,仍今後修起居注當令谏官一員兼領。
」诏谏官兼修起居注者因後殿侍立,亦許奏事。
元豐二年五月一日,诏國(使)[史]院編修官、史館檢讨王存 兼修起居注。
存後言:「古者左史記事,右史記言。
唐貞觀初,仗下議政事,起居郎執筆記于前,史官随之,其後或修或廢。
蓋時君克己,勵精政事,則其職修。
或庸臣擅權,務掩過惡,則其職廢。
此理勢然也。
陛下臨朝旰昃,睿明四達,動必稽古,言必本經。
至于裁決萬機,判别疑隐,皆出群臣意表。
欲望追唐貞觀典故,複起居郎、舍人職事,使得盡(文)[聞]明天子德音,退而書之,以授史官。
傥以為二府奏事自有時政記,即乞自餘臣僚前後殿登對許記注官侍立,着其所聞關于治體者,庶幾谟訓之言不至墜失。
」上谕存曰:「史官自黃帝時已有之,至漢武帝有禁中起居注,今起居注之名當始于此, 近世誠為失職。
且人君與臣下言必關政理,所言公則公言之,所言私則王者無私,自非軍機,何必秘密。
蓋人臣奏對,或有頗僻,或肆讒慝,謂人君必須(亟)[函]容,難即加罪,固無所忌憚。
若左右有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奸矣。
」然卒不果行。
八月十一日,诏:「修起居注官雖不兼谏職,如有史事,宜于崇政殿、延和殿承旨司奏事後直前陳述。
」從修起居注王存請也。
二十四日,诏:「諸司關報史館文字歸起居院。
其關報日限,舊五日者為旬終,十日者為月終,歲終者依舊。
」以修起居注王存言:「近制諸司供報事直供編修日曆所,則起居注之職除臣僚告謝等事外更無文字可備編錄,恐失置官之意。
又淳化中定諸司關報日限,或以五日,或以十日,或以月終,或以歲終,而近制改五日并月終報者并為旬終,歲終報者為月終。
且三司金谷之增耗、經費之出納、闆圖之升降,固非月可見者,必待歲終而會計也。
今使月終一報,恐有司徒費虛文,無益事實。
」故有是诏。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改修起居注為起居郎、起居舍人。
同日,承議郎、秘閣校理、群牧判官畢仲衍為朝奉郎、守起居郎,通直郎、集賢校理、管勾國子監、兼崇政殿說書蔡卞為奉議郎、試起居舍人。
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居郎蔡京言:「舊修起居注官二員,不分左右,故月輪一員修纂。
今起居郎、舍人分隸兩省,所以備左右。
史官則左當書動,右當書言。
今仍舊制,每月輪修,蓋其職事未之有别。
乞自今起居郎、舍人随左右分記言動。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十二日,诏起居郎、舍人依舊制不分記言動。
先是,元豐間既從蔡京之請,于是門下中書外省言:「《禮記》雖有左右史分記言動之文,曆代即無分記言動故事,但雲事為《春秋》,言為《尚書》。
今觀《尚書》不免兼載言動,今若止以制诰為言,則猶可分記。
若臨時宣谕、措置可否之類,即須有因依始末。
欲乞且依舊制。
」故有是诏。
《職官分紀》元佑三年複徙院右掖門之内。
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居舍人呂陶言:「迩英閣今後講讀罷,有臣僚再留奏事,(記)[請]并許記注官侍立,所貴操筆不至阙略。
」從之。
紹聖元年五月十八日,翰林侍講學士、禦史中丞黃履言:「自來經筵講說既畢,遇有臣僚留身奏事,餘官并退,近年乃令修起居注官候奏事畢俱退。
竊謂所奏或幹機密,難令旁立得聞,乞依先朝故事。
」從之。
二年四月十二日,起居郎蹇序辰言:「記注之書舊無定式,有司為法者多阙不書。
請诏修注官講求典故,詳定當書者,永着為式。
」從之。
徽宗崇甯元年十月一日,起居舍人鄭居中言:「前殿常朝左右史起居畢即退,至禦後殿方侍立,殆非古者言動必書之義。
欲望凡前殿視朝,亦許記注官侍立殿側。
」诏令入殿門供奉。
二年六月三十日,臣 僚上言:「竊以記注言動,信史之本源,編次論撰,所系非輕。
傥有阙違,則人主聖訓及施為之迹,天下後世有不得聞者矣。
臣幸應執筆螭階,日侍清光,神谟聖作,躬所聞見者,固已退而具述之。
間有不得預聞者,并以台省寺監及諸處供報文字修纂。
其供報雖有條限,近歲以來,不惟供報多疏舛,兼行移會問,動經旬月,有妨修寫進呈。
及契勘進對臣僚親聞德音,法須報本省,而所承關牒,多稱無聖語。
陛下英斷睿訓,可為萬世法者遂爾不傳,深可惜也。
欲乞今後應合供報門下中書後省修注事件,如有不依條限及差錯漏落,并依供報前省諸房文字稽違之法。
有合要事件,許從當職官押貼子取會。
其進對臣僚委有親聞聖語,合記注事不以供報者,并以違制論。
仍令本省遇有臣僚上殿,即坐條會問,庶乎聖主言動之法詳悉備具,傳于無窮。
」從之。
十二月十三日,起居郎許敦仁奏:「左右史分日侍立,至行幸獨當日者扈從。
乞今後皆從駕。
」诏禦前殿,令起居郎、起居舍人于兩朵殿分左右侍立。
餘從敦仁所奏。
三年二月五日,起居舍人林摅奏:「在昔二史對直左右,言動必書,未嘗分前後殿也。
比者前殿已複往制,而後殿尚沿襲故事,輪日入侍。
」诏自今禦後殿許起居郎、舍人分左右侍立。
大觀元年八月七日,宣義郎、試起居舍人霍端友劄子奏:「臣竊惟記注之職,執筆載事,傳之永久。
凡聖訓所及、政令所行與冊命封拜,皆得書之,實國史所資,以為諲述之本也。
伏見修起居注式,凡除授文臣監察禦史、監司以上,武臣刺史以上,則書其封辭。
臣愚妄意以謂黜陟幽明,初無(問)[間]于尊(畢)[卑],而形于制辭者所以明示天下後世也。
其或異能高行、忠節顯效,卓然有稱于時,而上之褒嘉特隆于衆,茲臣子之至榮,朝廷之盛美,雖其爵秩職任在監司、刺史之下,略而不書,尚為(聞)[阙]典。
欲望聖慈特賜睿旨,應制辭所當書者不限品位,悉令記述,以為小大忠良之勸,以昭太平得人之盛。
」诏:「制命之詞,以着賞罰,秩有高卑,事有大小。
限以秩高,則官小而事大者或有所遺;令收載,則官高而事小者或不足書。
可令随事大小,不限品秩,取其足以勸善懲惡者條為記注。
」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中書舍人兼起居舍人俞狀:「準朝旨,召試内殿崇班周因策一道,已定二十八日引試,作朝旨前一日鎖宿。
其當日朝參等更不趁赴,所有見權侍立顯有相妨,乞速賜差官。
」诏差給事中霍端友權,候試人了日依舊。
政和七年六月十五日,宣教郎、起居舍人、兼國史院編修官趙野奏:「竊惟記注之職,言動必書,所以紀盛美以信天下者,不敢不謹,豈宜有隐漏而不載者也。
契勘進對臣僚所報,多稱無所得聖語。
臣仰惟陛下厲精治道,延見多士,以 成天下之務。
詢謀所逮,敕戒所加,莫非德意之渥,則躬承訓迪者豈無當記之聖語乎是皆沿襲日久,姑務簡便,一切略而不報,遂使王言之大不見紀述,恐未足以彰明聖谟嘉言之美。
蓋緣自來未有文禁關防,官司無從檢察。
臣愚伏望聖慈詳酌,特降睿旨,立法約束,庶使臣僚所得聖語不敢辄自隐漏,簡冊修纂得以備載,不其韪欤。
」诏申明施行。
七月九日,起居郎李彌大奏:「伏見左右置史,實記言動。
今起居注所載既有式例外,又有遇事并書。
竊原立式之文蓋欲備記言動,宣明德意,付之秘書省,事體非輕。
惟王言之大,莫如手诏及禦筆。
自來承受官司因循(次)[沿]襲,并不關報,緻前後更不該載,竊慮未盡修注之意。
欲乞今後官司承禦筆等并行關報,逐日修入。
」從之。
宣和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居舍人唐重奏:「欲乞今後臣僚進對,所得聖語應記注者親錄實封以報,謹如令。
若應報而不報、不應報而報,或妄有增改者,論罪(無)[如]律,庶幾載筆之臣得以備述。
」從之。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一日,臣僚言:「史官書事,善惡不隐,以明鑒戒。
臣日侍殿側,伏見陛下每對臣僚,從容紬繹,雖堯舜好問,不過如此,而未聞臣僚以所得聖語付史官者。
乞今後應被受睿訓,除機密外,關治體者悉錄,以備修纂。
」從之。
十二月五日,臣僚言:「國家稽古建官,左右二史執筆螭坳,記注惟謹。
賜對臣僚,每對罷,當以聖語申後省。
而近日例稱别無所得聖語,雖有丁甯宣谕之詞,反複論辨之說,隐而不傳,而二史亦無由記。
至于執政大臣、講讀侍從蒙被聖訓,往往有略而不載。
故今曰之史,止于循故事、分類例而已,未可謂盡君舉必書之義也。
乞申命有司,講求其法。
一人言動有關于治體者備載無隐,而臣下所得聖訓亦詳記之,以備筆削。
」诏坐條申明行下。
紹興二年六月八日,起居郎胡世将言:「伏見臣僚進對畢,以所得聖語申門下後省。
今上殿官循習故例,止稱并無所得聖語,雖台谏官亦然。
陛下谘訪不倦,而賜對之官顯于文移謂未嘗得聞天語,豈惟史官不得舉記言之職,亦非所以廣聖德于天下。
乞申言舊制,并以所禀聖訓實封報修注官編纂,庶史官舉其職,不為文具。
」從之。
十月一日,起居舍人王洋言:「自兵興以來,典章散落,著作之官久曠弗除,而二史執筆亦為虛文。
陛下憂勤萬機,号令所至,莫不鼓舞。
而郎官、從官、百執事所奉訓诏獨藏私家,不關史氏。
切慮歲月(寝)[寖]久,相傳失實。
乞今後進對官所得聖語事關休戚,敢有隐而弗彰,聽史官通問之。
有弗具報,特論列以聞。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三日,合門言:「祖宗舊制,應在京職官兼權他職并止立本班。
今差太常少卿黃龜年權起居郎,秘書少監洪炎權起居舍人。
契勘左、右史并合逐 月趁赴朝參,并赴侍立。
今來逐官系卿監兼權,所有起居侍立合取旨。
」诏:「修注官日赴起居殿階侍立,比之餘官權職不同。
」特令立起居郎、舍人班。
三年二月二十日,起居郎黃龜年言:「兩省起居注系百司取會合修纂事件圓備,編類成書。
自兵火之後,案牍散失。
近于紹興府遍下所屬取索,見存若幹,照編成沓。
方修纂間,緣居民失火,盡行燒毀。
乞再行下應幹官司,疾速依限具合修注事件子細供報,具案無漏落結罪文狀,付中書門下後省,即不得虛立檢目。
如依前滅裂稽違,即依逐省見行條法施行。
」從之。
九月十一日,起居郎曾統言:「國朝以來,凡天文氣祲之異必下史官謹而志之,外有太史局崇天台,内有翰林天文院,日具祥變,各以狀聞,以參校異同,考驗疏密,仍俾供報起居院書之,為萬世法。
軍興之後,史失其職,(寝)[寖]以隳廢。
而左右記注,實為阙文。
望诏有司,悉遵典故施行。
」從之。
十二日,起居郎曾統言:「記注之官,職司言動,國朝尤重其選,多以谏臣為之。
雖品秩甚卑,猶得參侍從之列,備顧問之數。
有所論奏,悉得專達,且于陛立之際,亦聽直前奏事。
元豐更官制,始正起居郎、舍人之名,不複并任谏列。
然神宗(黃)[皇]帝慮廢舊典,預诏修注官雖不兼谏職,如有史事,宜于崇政、延和殿承旨司奏事後直前陳述。
頃者權臣用事,言路(寝)[寖]壅。
居是官者,既無言責,率以出位為嫌,不過拜命之初造膝一謝而已,甚非祖宗急于聽納之意。
」诏依元豐舊制施行。
四年二月一日,起居郎舒清國言:「近降指揮,自紹興三年正月以後修進起居注沓,所有合用進冊副本紙劄,欲乞依政和兩省條格,記注案每月添破修寫進冊上色池表一百張,夾表宣連各一百五十張,令臨安府和買應副。
如支用不足,亦乞依令文,諸記注案添破紙若支用不足,聽量數下雜物庫支供,不得過每月添破之數。
」從之。
五年三月六日,監察禦史許搏言:「恭史館目今修纂日曆,秉筆之官悉依時政記、起居注及諸司報狀,排日甲乙,編而集之。
然近日臣僚上殿,後省例取,并無所得聖語之辭,切意起居注之書略焉。
矧方今多事,陛下日對群臣,論天下利害,聖語宏深,幹于教化,可為世典法者固不一而足。
今修注官不得而記,史官不得而書,嘉言美事容有泯而不載者。
欲望稍加參酌,特賜施行,庶幾聖朝編年之書得為詳備,萬世之下有考焉。
」從之。
十八日,中書門下後省言:「近臣寮所論慶曆三年歐陽修請上殿臣僚退留殿門,候修注官出面錄聖語,至七年全備錄,關報修注官。
今來若令進對官留殿門面錄聖語,切恐倉卒之間不能盡記,欲遵依七年诏旨施行。
如有親聞聖語,循習故例,隐慝不為錄報,依條以違制論。
」從之。
十年七月八日,起居郎樓 照言:「進對臣僚獨以天語私相傳布,不關史官,在于記注,誠為阙典。
今隐慝聖語,具有明禁,恐群臣或未盡知。
乞頒降吏部,遇有進對臣僚,俾具錄關報。
」從之。
八年二月二日,起居舍人勾龍如淵言:「兩省起居郎、舍人依條合破親事官二人,後因減半指揮,止留一名。
緣朝參侍立,阙少人從,乞依舊差破。
」從之。
九年五月二日,起居舍人王次翁言:「伏在京通用令,進對臣僚親得聖語錄報後省,不報者以違制論。
然近來沿習舊例,稱并無所得聖語,遂使見行條法(置)[直]為虛文。
乞申言舊法,榜示朝堂。
」從之。
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居舍人李易言:「左右史所修起居注,每月分輪投進。
自政和間及渡江後來,因循積壓,雖有自紹興三年正月一日為始先次修纂指揮,然見今止是修纂到紹興五年,其日逐所書未能率由舊制,不唯今日之力徒窮于往歲所聞,而後之所聞必不若今日之審。
乞令左右史輪當侍殿者法所合書,退而書之,與見行修纂五年積壓事件并須每月投進,庶俾言動之法舉無所遺。
」從之。
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臣頃立螭頭,恭記言動。
切見内殿非時引見臣僚,蓋陛下勵精不倦于政之德也。
然臣僚奏陳與聖語問答及天下國家者宜多有之,掩而不彰,則史臣之罪也。
欲望明诏,凡内殿引見臣僚,令各具所得聖語申中書門下後省,使修注記焉。
」從之。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居郎吳秉信言:「切見本省修注舊本方進至紹興八年六月,新本至紹興十三年閏四月,其後緣久阙正官,遂緻積年時事阙然不書。
欲乞自紹興二十五年十月為始,先次修纂進呈,庶得聖神谟訓,不至散逸。
所有前來修纂未到目,今乞依舊例每月同進。
」從之。
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居郎洪遵言:「向者權臣用事,記注之官多阙不補,起居注自紹興九年以後前後積壓,今未修者殆十五年。
諸處官司因此循習,遇有本省取會,子不肯如期報應子:疑誤。
。
切慮歲月(寝)[寖]遠,難以考究。
欲依本省條制取索,急速者限一日,餘三日,令以時報應。
仍令兩省除見修起居注按月進入外,所有紹興九年以來因循未畢者每一月帶修兩月,庶幾天德帝業赫然與日星并傳。
」從之。
二十八日,诏起居郎、舍人自今後許依講讀官奏事。
先是,起居郎洪遵言:「臣幸得以記注陪侍經幄,切見春、秋二講每于雙日先期書曆。
經筵官講讀畢,許留身奏事。
修注官雖與簽書,未嘗有奏事者,皆雲近例如此。
聯名一曆,不得别為二體。
伏聞元佑中起居舍人呂陶嘗乞候講讀臣僚再留奏事,并許侍立。
以此觀之,講退猶且入侍,何由不許奏事。
乞下講筵所,依講讀官例施行。
」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居舍人楊邦弼言:「切見本省起居注 舊本自紹興三年正月為始,方修至九年八月分;新本自紹興二十五年十月為始,方修至二十六年十一月分,計所未修者凡十有六年。
蓋緣記注之官前此久無正員,因循積壓,阙而不書。
臣(未)[謂]今之起居,古左、右史也。
聖神言動,舉足為法。
若非史臣纂輯,則闳休偉(續)[績]遺墜漏略,安得昭然大備,與典谟訓诰并傳于不朽哉!望令兩省以見行修注按月進呈外,其有前來修纂未到月分每月帶修一月,庶使往年所積下者可以同時填補,則諲次有倫,克盡中興之美矣。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五月一日,诏前殿依後殿輪左、右史侍立。
以起居郎兼侍講胡铨言:「臣誤蒙親擢,承乏左、
」 四月,诏移院于右掖門外之西廊。
時禁城火,故徙于外。
天禧三年十二月,内殿崇班、管勾起居院事劉崇超言:「起居注修撰記注事當嚴密。
今在宮城之外,慮有漏洩,望依舊制徙于右掖門裹。
」從之。
幹興元年五月,命太常博士、直集賢院程琳權同修起居注。
以徐奭接伴契丹使故也。
未幾,奭出為兩浙轉運,琳即代之。
仁宗天聖四年正月,命屯田員外郎、直集賢院鄭向權修起居注,以李仲容監護葬事赴濠州故也。
慶曆三年十一月,同修起居注毆陽修請自今前後殿上殿臣僚退,令少留殿門,候修注官出面錄聖語。
」從之。
七年八月六日,诏(令)[今]後上殿臣僚如親聞德音事幹教化及禮樂刑政之類,為世典法者,并仰備錄,關報修起居注官。
從知谏院王贽所請也。
皇佑三年三月一日,以判三司都磨勘支收拘收司韓綜判度支勾院,以判度支勾院李徽之複判都磨勘支收拘收司。
以綜兼修起居注,而所領事繁,兩易之也。
至和元年八月二十四日,知制诰賈黯言:「每過迩英閣召侍臣講讀經史,其咨訪之際,動關政體,而史臣不得聞,臣切惜之。
欲乞令修起居注官入侍閣中,事有可書,随即記錄。
」從之。
二年 三月六日,刑部員外郎、直史館、同修起居注唐詢言:「蒙判三司開拆司。
緣本司系發于三部文字,若候臣後殿及講筵祗應罷入省,顯有稽滞。
乞改一合入者遣。
」诏差向傅師權判開拆司。
《記纂淵海》:唐詢言:「執政純用科名人修起居注,非故事。
」未幾,修注阙,仁宗遂特用詢。
英宗治平元年十二月,以實錄院檢讨官、集賢校理宋敏求,諸王府記室參軍、直集賢院韓維,并同修起居注。
初,修注員阙,中書進敏求及集賢校理楊繪。
英宗問修起居注選何等人,宰臣對例以制科進士高第與館職有才望者兼用。
繪,皇佑五年第二人進士,今以次當補。
帝曰:「修起居注即知制诰,豈宜以次補」乃命易之。
三年十月,以同修起居注章衡知汝州。
以谏官、禦史蘇菜、劉庠、吳申等上言其浮薄,故黜之。
《神宗正史職官志》:起居郎從六品,掌記天子言動。
禦正殿則俟于門庑外,便殿則侍立,行幸則從,大朝會則對立于殿下螭首之側。
凡朝廷命令、赦宥、執政官以下進對、文臣禦史、武臣刺史以上除拜、祭祀燕飨、臨幸引見之事,日月星辰風雲氣候之兆、郡縣祥瑞之符、闾閻孝悌之行、戶口增減之數,皆書以授著作官。
元豐六年,诏左右史分記言動,其後複仍舊制。
起居舍人從六品,掌如起居郎。
神宗熙甯二年四月八日,刑部郎中、秘閣校理、同修起居注陳襄兼起居舍人、知谏院,兵部員外郎、兼起居舍人、同知谏院範純仁 直集賢院、同修起居注。
上謂修起居注即知制诰,欲令谏官兼修注,遂用襄及純仁。
修起居注兼谏職,自襄及純仁始也。
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同修起居注、同知谏院張琥言:「修起居之職,古之左史右史也。
本以記錄人主言動,今唯後殿侍立,無所與聞。
臣況領是職,兼知谏院,即異其餘修注之官。
然緣例須牒合門上殿。
竊見(極)[樞]密院承旨每于侍立處尚得論事,況臣有言職,又得侍立。
或有敷奏,乞便面陳,仍今後修起居注當令谏官一員兼領。
」诏谏官兼修起居注者因後殿侍立,亦許奏事。
元豐二年五月一日,诏國(使)[史]院編修官、史館檢讨王存 兼修起居注。
存後言:「古者左史記事,右史記言。
唐貞觀初,仗下議政事,起居郎執筆記于前,史官随之,其後或修或廢。
蓋時君克己,勵精政事,則其職修。
或庸臣擅權,務掩過惡,則其職廢。
此理勢然也。
陛下臨朝旰昃,睿明四達,動必稽古,言必本經。
至于裁決萬機,判别疑隐,皆出群臣意表。
欲望追唐貞觀典故,複起居郎、舍人職事,使得盡(文)[聞]明天子德音,退而書之,以授史官。
傥以為二府奏事自有時政記,即乞自餘臣僚前後殿登對許記注官侍立,着其所聞關于治體者,庶幾谟訓之言不至墜失。
」上谕存曰:「史官自黃帝時已有之,至漢武帝有禁中起居注,今起居注之名當始于此, 近世誠為失職。
且人君與臣下言必關政理,所言公則公言之,所言私則王者無私,自非軍機,何必秘密。
蓋人臣奏對,或有頗僻,或肆讒慝,謂人君必須(亟)[函]容,難即加罪,固無所忌憚。
若左右有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奸矣。
」然卒不果行。
八月十一日,诏:「修起居注官雖不兼谏職,如有史事,宜于崇政殿、延和殿承旨司奏事後直前陳述。
」從修起居注王存請也。
二十四日,诏:「諸司關報史館文字歸起居院。
其關報日限,舊五日者為旬終,十日者為月終,歲終者依舊。
」以修起居注王存言:「近制諸司供報事直供編修日曆所,則起居注之職除臣僚告謝等事外更無文字可備編錄,恐失置官之意。
又淳化中定諸司關報日限,或以五日,或以十日,或以月終,或以歲終,而近制改五日并月終報者并為旬終,歲終報者為月終。
且三司金谷之增耗、經費之出納、闆圖之升降,固非月可見者,必待歲終而會計也。
今使月終一報,恐有司徒費虛文,無益事實。
」故有是诏。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改修起居注為起居郎、起居舍人。
同日,承議郎、秘閣校理、群牧判官畢仲衍為朝奉郎、守起居郎,通直郎、集賢校理、管勾國子監、兼崇政殿說書蔡卞為奉議郎、試起居舍人。
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居郎蔡京言:「舊修起居注官二員,不分左右,故月輪一員修纂。
今起居郎、舍人分隸兩省,所以備左右。
史官則左當書動,右當書言。
今仍舊制,每月輪修,蓋其職事未之有别。
乞自今起居郎、舍人随左右分記言動。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十二日,诏起居郎、舍人依舊制不分記言動。
先是,元豐間既從蔡京之請,于是門下中書外省言:「《禮記》雖有左右史分記言動之文,曆代即無分記言動故事,但雲事為《春秋》,言為《尚書》。
今觀《尚書》不免兼載言動,今若止以制诰為言,則猶可分記。
若臨時宣谕、措置可否之類,即須有因依始末。
欲乞且依舊制。
」故有是诏。
《職官分紀》元佑三年複徙院右掖門之内。
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居舍人呂陶言:「迩英閣今後講讀罷,有臣僚再留奏事,(記)[請]并許記注官侍立,所貴操筆不至阙略。
」從之。
紹聖元年五月十八日,翰林侍講學士、禦史中丞黃履言:「自來經筵講說既畢,遇有臣僚留身奏事,餘官并退,近年乃令修起居注官候奏事畢俱退。
竊謂所奏或幹機密,難令旁立得聞,乞依先朝故事。
」從之。
二年四月十二日,起居郎蹇序辰言:「記注之書舊無定式,有司為法者多阙不書。
請诏修注官講求典故,詳定當書者,永着為式。
」從之。
徽宗崇甯元年十月一日,起居舍人鄭居中言:「前殿常朝左右史起居畢即退,至禦後殿方侍立,殆非古者言動必書之義。
欲望凡前殿視朝,亦許記注官侍立殿側。
」诏令入殿門供奉。
二年六月三十日,臣 僚上言:「竊以記注言動,信史之本源,編次論撰,所系非輕。
傥有阙違,則人主聖訓及施為之迹,天下後世有不得聞者矣。
臣幸應執筆螭階,日侍清光,神谟聖作,躬所聞見者,固已退而具述之。
間有不得預聞者,并以台省寺監及諸處供報文字修纂。
其供報雖有條限,近歲以來,不惟供報多疏舛,兼行移會問,動經旬月,有妨修寫進呈。
及契勘進對臣僚親聞德音,法須報本省,而所承關牒,多稱無聖語。
陛下英斷睿訓,可為萬世法者遂爾不傳,深可惜也。
欲乞今後應合供報門下中書後省修注事件,如有不依條限及差錯漏落,并依供報前省諸房文字稽違之法。
有合要事件,許從當職官押貼子取會。
其進對臣僚委有親聞聖語,合記注事不以供報者,并以違制論。
仍令本省遇有臣僚上殿,即坐條會問,庶乎聖主言動之法詳悉備具,傳于無窮。
」從之。
十二月十三日,起居郎許敦仁奏:「左右史分日侍立,至行幸獨當日者扈從。
乞今後皆從駕。
」诏禦前殿,令起居郎、起居舍人于兩朵殿分左右侍立。
餘從敦仁所奏。
三年二月五日,起居舍人林摅奏:「在昔二史對直左右,言動必書,未嘗分前後殿也。
比者前殿已複往制,而後殿尚沿襲故事,輪日入侍。
」诏自今禦後殿許起居郎、舍人分左右侍立。
大觀元年八月七日,宣義郎、試起居舍人霍端友劄子奏:「臣竊惟記注之職,執筆載事,傳之永久。
凡聖訓所及、政令所行與冊命封拜,皆得書之,實國史所資,以為諲述之本也。
伏見修起居注式,凡除授文臣監察禦史、監司以上,武臣刺史以上,則書其封辭。
臣愚妄意以謂黜陟幽明,初無(問)[間]于尊(畢)[卑],而形于制辭者所以明示天下後世也。
其或異能高行、忠節顯效,卓然有稱于時,而上之褒嘉特隆于衆,茲臣子之至榮,朝廷之盛美,雖其爵秩職任在監司、刺史之下,略而不書,尚為(聞)[阙]典。
欲望聖慈特賜睿旨,應制辭所當書者不限品位,悉令記述,以為小大忠良之勸,以昭太平得人之盛。
」诏:「制命之詞,以着賞罰,秩有高卑,事有大小。
限以秩高,則官小而事大者或有所遺;令收載,則官高而事小者或不足書。
可令随事大小,不限品秩,取其足以勸善懲惡者條為記注。
」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中書舍人兼起居舍人俞狀:「準朝旨,召試内殿崇班周因策一道,已定二十八日引試,作朝旨前一日鎖宿。
其當日朝參等更不趁赴,所有見權侍立顯有相妨,乞速賜差官。
」诏差給事中霍端友權,候試人了日依舊。
政和七年六月十五日,宣教郎、起居舍人、兼國史院編修官趙野奏:「竊惟記注之職,言動必書,所以紀盛美以信天下者,不敢不謹,豈宜有隐漏而不載者也。
契勘進對臣僚所報,多稱無所得聖語。
臣仰惟陛下厲精治道,延見多士,以 成天下之務。
詢謀所逮,敕戒所加,莫非德意之渥,則躬承訓迪者豈無當記之聖語乎是皆沿襲日久,姑務簡便,一切略而不報,遂使王言之大不見紀述,恐未足以彰明聖谟嘉言之美。
蓋緣自來未有文禁關防,官司無從檢察。
臣愚伏望聖慈詳酌,特降睿旨,立法約束,庶使臣僚所得聖語不敢辄自隐漏,簡冊修纂得以備載,不其韪欤。
」诏申明施行。
七月九日,起居郎李彌大奏:「伏見左右置史,實記言動。
今起居注所載既有式例外,又有遇事并書。
竊原立式之文蓋欲備記言動,宣明德意,付之秘書省,事體非輕。
惟王言之大,莫如手诏及禦筆。
自來承受官司因循(次)[沿]襲,并不關報,緻前後更不該載,竊慮未盡修注之意。
欲乞今後官司承禦筆等并行關報,逐日修入。
」從之。
宣和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居舍人唐重奏:「欲乞今後臣僚進對,所得聖語應記注者親錄實封以報,謹如令。
若應報而不報、不應報而報,或妄有增改者,論罪(無)[如]律,庶幾載筆之臣得以備述。
」從之。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一日,臣僚言:「史官書事,善惡不隐,以明鑒戒。
臣日侍殿側,伏見陛下每對臣僚,從容紬繹,雖堯舜好問,不過如此,而未聞臣僚以所得聖語付史官者。
乞今後應被受睿訓,除機密外,關治體者悉錄,以備修纂。
」從之。
十二月五日,臣僚言:「國家稽古建官,左右二史執筆螭坳,記注惟謹。
賜對臣僚,每對罷,當以聖語申後省。
而近日例稱别無所得聖語,雖有丁甯宣谕之詞,反複論辨之說,隐而不傳,而二史亦無由記。
至于執政大臣、講讀侍從蒙被聖訓,往往有略而不載。
故今曰之史,止于循故事、分類例而已,未可謂盡君舉必書之義也。
乞申命有司,講求其法。
一人言動有關于治體者備載無隐,而臣下所得聖訓亦詳記之,以備筆削。
」诏坐條申明行下。
紹興二年六月八日,起居郎胡世将言:「伏見臣僚進對畢,以所得聖語申門下後省。
今上殿官循習故例,止稱并無所得聖語,雖台谏官亦然。
陛下谘訪不倦,而賜對之官顯于文移謂未嘗得聞天語,豈惟史官不得舉記言之職,亦非所以廣聖德于天下。
乞申言舊制,并以所禀聖訓實封報修注官編纂,庶史官舉其職,不為文具。
」從之。
十月一日,起居舍人王洋言:「自兵興以來,典章散落,著作之官久曠弗除,而二史執筆亦為虛文。
陛下憂勤萬機,号令所至,莫不鼓舞。
而郎官、從官、百執事所奉訓诏獨藏私家,不關史氏。
切慮歲月(寝)[寖]久,相傳失實。
乞今後進對官所得聖語事關休戚,敢有隐而弗彰,聽史官通問之。
有弗具報,特論列以聞。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三日,合門言:「祖宗舊制,應在京職官兼權他職并止立本班。
今差太常少卿黃龜年權起居郎,秘書少監洪炎權起居舍人。
契勘左、右史并合逐 月趁赴朝參,并赴侍立。
今來逐官系卿監兼權,所有起居侍立合取旨。
」诏:「修注官日赴起居殿階侍立,比之餘官權職不同。
」特令立起居郎、舍人班。
三年二月二十日,起居郎黃龜年言:「兩省起居注系百司取會合修纂事件圓備,編類成書。
自兵火之後,案牍散失。
近于紹興府遍下所屬取索,見存若幹,照編成沓。
方修纂間,緣居民失火,盡行燒毀。
乞再行下應幹官司,疾速依限具合修注事件子細供報,具案無漏落結罪文狀,付中書門下後省,即不得虛立檢目。
如依前滅裂稽違,即依逐省見行條法施行。
」從之。
九月十一日,起居郎曾統言:「國朝以來,凡天文氣祲之異必下史官謹而志之,外有太史局崇天台,内有翰林天文院,日具祥變,各以狀聞,以參校異同,考驗疏密,仍俾供報起居院書之,為萬世法。
軍興之後,史失其職,(寝)[寖]以隳廢。
而左右記注,實為阙文。
望诏有司,悉遵典故施行。
」從之。
十二日,起居郎曾統言:「記注之官,職司言動,國朝尤重其選,多以谏臣為之。
雖品秩甚卑,猶得參侍從之列,備顧問之數。
有所論奏,悉得專達,且于陛立之際,亦聽直前奏事。
元豐更官制,始正起居郎、舍人之名,不複并任谏列。
然神宗(黃)[皇]帝慮廢舊典,預诏修注官雖不兼谏職,如有史事,宜于崇政、延和殿承旨司奏事後直前陳述。
頃者權臣用事,言路(寝)[寖]壅。
居是官者,既無言責,率以出位為嫌,不過拜命之初造膝一謝而已,甚非祖宗急于聽納之意。
」诏依元豐舊制施行。
四年二月一日,起居郎舒清國言:「近降指揮,自紹興三年正月以後修進起居注沓,所有合用進冊副本紙劄,欲乞依政和兩省條格,記注案每月添破修寫進冊上色池表一百張,夾表宣連各一百五十張,令臨安府和買應副。
如支用不足,亦乞依令文,諸記注案添破紙若支用不足,聽量數下雜物庫支供,不得過每月添破之數。
」從之。
五年三月六日,監察禦史許搏言:「恭史館目今修纂日曆,秉筆之官悉依時政記、起居注及諸司報狀,排日甲乙,編而集之。
然近日臣僚上殿,後省例取,并無所得聖語之辭,切意起居注之書略焉。
矧方今多事,陛下日對群臣,論天下利害,聖語宏深,幹于教化,可為世典法者固不一而足。
今修注官不得而記,史官不得而書,嘉言美事容有泯而不載者。
欲望稍加參酌,特賜施行,庶幾聖朝編年之書得為詳備,萬世之下有考焉。
」從之。
十八日,中書門下後省言:「近臣寮所論慶曆三年歐陽修請上殿臣僚退留殿門,候修注官出面錄聖語,至七年全備錄,關報修注官。
今來若令進對官留殿門面錄聖語,切恐倉卒之間不能盡記,欲遵依七年诏旨施行。
如有親聞聖語,循習故例,隐慝不為錄報,依條以違制論。
」從之。
十年七月八日,起居郎樓 照言:「進對臣僚獨以天語私相傳布,不關史官,在于記注,誠為阙典。
今隐慝聖語,具有明禁,恐群臣或未盡知。
乞頒降吏部,遇有進對臣僚,俾具錄關報。
」從之。
八年二月二日,起居舍人勾龍如淵言:「兩省起居郎、舍人依條合破親事官二人,後因減半指揮,止留一名。
緣朝參侍立,阙少人從,乞依舊差破。
」從之。
九年五月二日,起居舍人王次翁言:「伏在京通用令,進對臣僚親得聖語錄報後省,不報者以違制論。
然近來沿習舊例,稱并無所得聖語,遂使見行條法(置)[直]為虛文。
乞申言舊法,榜示朝堂。
」從之。
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居舍人李易言:「左右史所修起居注,每月分輪投進。
自政和間及渡江後來,因循積壓,雖有自紹興三年正月一日為始先次修纂指揮,然見今止是修纂到紹興五年,其日逐所書未能率由舊制,不唯今日之力徒窮于往歲所聞,而後之所聞必不若今日之審。
乞令左右史輪當侍殿者法所合書,退而書之,與見行修纂五年積壓事件并須每月投進,庶俾言動之法舉無所遺。
」從之。
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臣頃立螭頭,恭記言動。
切見内殿非時引見臣僚,蓋陛下勵精不倦于政之德也。
然臣僚奏陳與聖語問答及天下國家者宜多有之,掩而不彰,則史臣之罪也。
欲望明诏,凡内殿引見臣僚,令各具所得聖語申中書門下後省,使修注記焉。
」從之。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居郎吳秉信言:「切見本省修注舊本方進至紹興八年六月,新本至紹興十三年閏四月,其後緣久阙正官,遂緻積年時事阙然不書。
欲乞自紹興二十五年十月為始,先次修纂進呈,庶得聖神谟訓,不至散逸。
所有前來修纂未到目,今乞依舊例每月同進。
」從之。
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居郎洪遵言:「向者權臣用事,記注之官多阙不補,起居注自紹興九年以後前後積壓,今未修者殆十五年。
諸處官司因此循習,遇有本省取會,子不肯如期報應子:疑誤。
。
切慮歲月(寝)[寖]遠,難以考究。
欲依本省條制取索,急速者限一日,餘三日,令以時報應。
仍令兩省除見修起居注按月進入外,所有紹興九年以來因循未畢者每一月帶修兩月,庶幾天德帝業赫然與日星并傳。
」從之。
二十八日,诏起居郎、舍人自今後許依講讀官奏事。
先是,起居郎洪遵言:「臣幸得以記注陪侍經幄,切見春、秋二講每于雙日先期書曆。
經筵官講讀畢,許留身奏事。
修注官雖與簽書,未嘗有奏事者,皆雲近例如此。
聯名一曆,不得别為二體。
伏聞元佑中起居舍人呂陶嘗乞候講讀臣僚再留奏事,并許侍立。
以此觀之,講退猶且入侍,何由不許奏事。
乞下講筵所,依講讀官例施行。
」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居舍人楊邦弼言:「切見本省起居注 舊本自紹興三年正月為始,方修至九年八月分;新本自紹興二十五年十月為始,方修至二十六年十一月分,計所未修者凡十有六年。
蓋緣記注之官前此久無正員,因循積壓,阙而不書。
臣(未)[謂]今之起居,古左、右史也。
聖神言動,舉足為法。
若非史臣纂輯,則闳休偉(續)[績]遺墜漏略,安得昭然大備,與典谟訓诰并傳于不朽哉!望令兩省以見行修注按月進呈外,其有前來修纂未到月分每月帶修一月,庶使往年所積下者可以同時填補,則諲次有倫,克盡中興之美矣。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五月一日,诏前殿依後殿輪左、右史侍立。
以起居郎兼侍講胡铨言:「臣誤蒙親擢,承乏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