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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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史。
自供職以來,檢讨記注故事,切見今之史職廢壞者非一,其尤甚有四焉:一曰進史不當,二曰立非其地,三曰前殿不立,四曰奏不直前。
何謂進史不當臣等聞唐褚遂良知起居注,太宗問人君得觀之否,對曰:『史記善惡以為戒,庶幾人主不為非法,不聞帝王躬自觀史。
』魏為起居舍人,文宗遣中使取記注欲觀之。
謂:『史官書事,以存鑒戒。
陛下所為善,無畏不書;不善,天下之人亦有以記之。
』帝乃止。
遂良與可謂能守官矣。
至國朝,梁周翰、李宗谔為左、右史,乃建言:『每月起居注願先奏(然)[禦],然後付史館國史書之。
』(曰)[月]進起居注自周翰等始,豈不愧唐二子哉!慶曆中,毆陽修為起居注,常論其失雲:『自古人君不自閱史,今撰述既成,必錄本進呈,則事有諱避,史官雖欲書,而不敢也。
乞自今起居注更不進本。
』仁宗從之。
厥後佞臣執筆,乃複進史,沿襲不革,遂至于今。
臣等欲望陛下遵仁宗之訓,革周翰之失,自今記注不必進呈,庶使人主不觀史之美不專于唐二君也。
何謂立非其地臣等按唐制,每皇帝禦殿,則左、右史夾香案而立,善惡必書。
其後許敬宗、李義府用事,動則懷奸,懼為史官所記,遂廢左、右史侍立之職,凡謀議皆不與聞。
文宗複貞觀故事,每入合,命左、右史執筆,立于螭頭之下,由是宰相奏事得以備錄,故開成之政悉詳于史。
國朝故事,天子坐朝,則記注官立于禦坐之後,歐陽修 以謂起居者當視人君言色舉動而書,若立于後,則無以盡見,乃徙立于禦坐之前。
至修罷職,修注者乃複立于後。
今乃立于殿之東南隅,言動未嘗或聞,可謂立非其地,其愧于修多矣。
臣又聞元豐三年修起居注王存 奏:『欲追貞觀故事,使左右史得盡聞天子德音。
傥以二府自有時政記,即乞自餘臣僚登對許記注侍立。
』神宗曰:『人君與臣下言必關政理,所言公,公言之,自非軍機,何必秘密。
蓋人臣奏對,或有頗僻,或肆讒慝,若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奸矣。
』大哉王言!然未及施行,至今議者惜之。
今史徒有左、右之名,不知天子言動之實,群臣奏對, 并以無所得聖語關報,職記注者但不過錄諸司供報公文而已,何名曰史耶臣等欲乞陛下複歐陽修侍立故事,庶幾言色舉動皆得以書。
如宰執造膝之言,自有時政記,亦乞如王存所請,凡餘臣奏對,許令侍立,亦足以伸神宗之志也。
何謂前殿不立臣等曆觀自古左、右史,未嘗不侍立于天子之側,亦未嘗有前後殿之分。
唐制但雲左、右史分立于殿下螭頭之側,和墨濡翰,皆就螭之坳處,有命則臨陛俯聽,對而書之,不聞後殿立螭而前殿不立也。
又聞歐陽修奏請,自今前後殿上殿臣寮退,令少留殿門,俟修注出,面錄聖語,以此知國朝舊制前後殿皆侍立矣。
夫人主之言不獨後殿有之,而前殿無也。
宰執奏事、百官殿對之言,不獨前殿有之,而後殿無也。
今獨後殿侍立,而前殿不與,義果安在夫後殿侍立,雖立非其地,然猶立焉,亦愛禮存羊之意。
前殿不立,是饩羊亦去,禮意俱忘矣。
今(在)左、右史分日而立,無言動之異。
臣等欲乞于前、後殿皆分日侍立,庶幾一言一動皆得以書,以備一朝之典谟,光千載之史冊,非細事也。
何謂奏不直前臣等聞唐文宗謂魏曰:『事有不當,毋嫌論奏。
』對曰:『臣頃為谏官,故得有所陳。
今則記言動,不敢侵官。
』帝曰:『兩省屬皆可議朝廷事,而毋辭也。
』故國朝左、右史皆許直前奏事,雖以奏史事為名,而朝廷事亦可議焉。
蓋文宗命魏之意也。
熙甯中,修起居注張琥奏曰:『近日緣例,須牒合門,然後上殿。
竊見樞密承旨每于侍立處尚得奏事,起居注既得侍立,或有敷奏,乞便面陳。
』诏從之。
臣等自領職之後,初欲直前奏事,合門以臣等不預牒卻之。
臣等又嘗預牒之矣,又謂今日無班次。
臣每見合門奏事,未嘗以班次為拘。
左、右史職言動,當日有敷奏,乃必欲預牒合門,又欲必有班次,則事有當奏而不得奏,其為失職多矣。
臣等又聞皇佑中禦史唐介論文彥博文彥博:原衍「文彥」二字,今删。
,仁宗怒之。
時 蔡襄為起居注,直前論救,事出一時,又曷嘗預牒合門與必俟班次邪況今來後殿奏對,未嘗無兩班。
如是則記注之臣雖有直前之名,而無可奏之時矣。
臣等欲乞自今左、右史奏事,當令直前,不必預牒合門及以有無班次為拘也。
四事皆近日記注失職之大者。
臣等濫居是職,敢不盡言!伏望陛下考古驗今,循名責實,斷然行之,幸甚。
」有旨:「侍上去處令禦史台、合門同共檢照典故讨論,申尚書省取旨,餘并依。
」禦史台讨論見行儀制并昨降指揮,開(是)[具]下項:元正、冬至大朝會,依儀起居郎、舍人先入,詣丹墀香案東西立。
文德殿朔會,起居郎、舍人立如上儀。
垂拱殿四參、紫宸殿望參,起居郎、舍人并分升朵殿侍立。
檢準紹興十四年十月九日指揮,今來大朝會已降指揮,文德殿權作大慶殿,依儀兩省官合于丹 墀上分東西立。
目今殿庭即無丹墀,欲乞将起居郎、舍人夾香案東西侍立外,餘兩省官乞随宜分東西相向立班。
今來會到講筵所稱每遇講筵日,起居郎、舍人分(論)[輪],當日一員,依例于殿上禦案右邊侍立。
今欲乞自今後前後殿坐,起居郎、舍人起居訖升殿。
宰執并台谏奏事,權暫于東朵殿侍立。
候奏事畢,臣僚奏事,依講筵例于禦座前侍立。
所有侍立處于禦座之左或右,取自朝廷指揮。
」合門言:「檢照儀制,大慶殿朝會、文德殿視朝,起居郎、舍人侍立,其在京文德殿折檻下階頭安砌螭頭二京:疑誤。
,設香案螭陛之下,分東西相向立。
前殿系紫宸殿,起居郎、舍人分東西朵殿侍立。
後殿系崇政殿,輪當直起居郎、舍人一員于東朵殿侍立。
垂拱殿除四參外,其餘日參系常朝,自來起居郎、舍人未有許赴侍立指揮。
若依今來所請,其垂拱殿常朝日分比附後殿起居訖,輪當直起居郎、舍人一員赴侍立。
餘如禦史台讨論。
」故有是命。
幹道二年十月七日,诏今後修注官遇常朝等當赴侍立,許入出皇城南北門。
十一月一日,執政進呈起居舍人唐閱緻仕。
上曰:「左、右史皆阙, 梁克家隻且暫時兼權,卿等可具合差官姓名來。
」洪适對曰:「朝士皆陛下所知,莫可并外官皆具。
」上曰:「行在官恐資序未合差,并外官具來甚好。
」 十三日,起居舍人洪邁言:「切見景佑以來故事,有迩英、(筵)[延]義二閣記注,凡經筵侍臣出處、封章進讀、宴會賜予皆用記注。
數十年間,(箱)[相]廢不續。
臣伏今月五日給事中王嚴進讀《春秋》莒人伐杞,言:『周室中微,諸侯以強淩弱,擅相攻讨,殊失先王征伐之意。
』上曰:『《春秋》無義戰。
』禮部尚書周執(美)[羔]進讀《三朝寶訓》,論文章之弊。
上曰:『文章以理為主。
』兵部侍郎陳岩(宵)[肖]留身奏刑部事,上曰:『寬則容奸,急則人無所措手足。
』凡此數端,皆承學之臣日夕探讨,累數百語,所不能盡。
而陛下蔽以一言,至明至當,然記言動之臣弗能究宣,恐非所以命侍本意。
乞令講讀官自今各以日得聖語關送修注官,其它合書事迹悉如故事,委主管講筵所牒報,使謹書之。
仍願仿前例,乞因今所禦殿賜名曰祥曦殿記注,庶幾百世之下鹹仰聖學,以迹聰明文思之懿,豈不盛哉!」從之。
五年十一月二日,起居郎、兼權中書舍人林機言:「臣僚進對,并以無所得聖語為辭,使睿谟聖訓阙而不錄,實負素餐之懼。
」上曰:「既不關報,史官何由記述」 九年閏正月四日,起居舍人留正言:「所修注記自紹興十五年以後至即日多有未修月分,蓋緣史官間有阙員,因循積壓。
後來者急于收拾舊事以成書,而當年之史力未暇及,久之文字散失,所得疏略,愈難修纂。
若欲以時刻修,有所稽考,則必令二史将即日承受諸處關牒施行政事并臣下進對所得聖語随月編 纂,仍将紹興十五年以後未修月分并修一月,并于次月上旬送付史館,随具已修月分奏聞,庶幾近事舉無所遺,而舊史得以成書。
」從之。
二月二十一日,诏:「秘書郎兼權起居舍人趙粹中遇四參令立起居舍人班起居,今後準此。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舍人院 舍人院 【宋會要】 淳熙二年七月六日,起居舍人湯邦彥言:「被旨修新舊起居注,(令)[今]乞逐省每月各修纂三月。
内有紹興九年已後文字未完處,欲下六曹等處取索其記注。
案人更不增添,止與添給顧工之費。
」從之。
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居郎蕭燧言:「記注之職,言動必書。
臣僚進對,法當錄報 兩省,違者有罰。
比年以來,唯趨簡便,略而不報。
昨緣史官奏請申嚴,故一時所報粗詳,可備編次。
今茲又複因循,遂使陛下訪聞所逮,告戒所加,或隐而不傳,或阙而不錄。
乞下兩省檢坐條法,應臣僚進對所得聖語,除事幹機密外,其餘盡行錄報,庶幾聖主言動具載簡冊。
」從之。
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居舍人李木言:「記注之職,必待諸處關報而後書。
所報阙略,則首尾難于稽考;取會留滞,則修纂因至積壓。
報到已施行事節,間有節文太甚或書寫脫誤者,亦有止報看詳之命,後或不聞與決者。
如此之類,雖移文會問,回報稽遲,有去歲合書之事至今不得其詳者。
乞賜戒敕,且懲治其漏落脫誤及回報稽遲者。
」從之。
十五年十月十五日,中書後省言:「已降指揮,新除太常少卿羅點兼侍立官,所有本省修注職事合與不合兼修」诏令兼。
紹興元年三月八日,起居郎兼權中書舍人諸葛廷瑞言:「近日以來,内殿及延和殿不時引班,多不報本省,有妨修注。
欲乞劄下入内内侍省,今後遇引喝申到對班,須管次日牒報本省,以憑修纂,庶免漏落。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起居郎舍人 起居郎舍人 【宋會要】 元豐中,兼修注王存乞複起居郎、舍人之職,使得盡聞明天子德音,退而書之。
神宗亦謂人臣奏對有頗僻讒慝者,若左、右有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奸矣。
故事左、右雖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禀中書俟旨。
存因對及之,乃诏雖不兼谏職者亦許直前奏事。
五年官制行,罷修注,而郎、舍人始颛其職。
起居郎、舍人掌記天子言動,禦正殿則俟于門庑外,便殿則侍立,行幸則從,大朝會則對立于殿下螭首之側。
凡朝廷命令赦宥、禮樂法度、損益因革、賞罰勸懲、群臣進對、文武臣除授及祭祀燕享、臨幸引見之事、四時氣候、四方符瑞、戶口增減、州縣廢置,皆書以授著作官。
六年,诏左、右史分記言動。
元佑元年仍诏不分。
七年,诏迩英閣講罷,續有留身奏事者,許侍立。
紹聖元年,中丞黃履言所奏或幹機密,(雖)[難]令旁立,乃止。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通進司 通進司 【宋會要】 通進司在垂拱殿門内,掌受銀台司所領天下章奏案牍,合門〔在〕京百司文武近臣表疏進禦,複頒布之。
内侍二人領之,又有樞密院令史四人。
《兩朝國史志》:通進銀台司知司官二人,兩制以上充。
通進司掌受銀台司所領天下章奏案牍及合門〔在〕京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疏以進禦,然後頒布于外。
銀台司掌受天下奏狀、案牍,抄錄其目進禦,發付勾檢,糾其違失,而督其淹緩。
發敕司掌受中書、樞密院宣敕,着籍以頒下之。
監通進司内侍二人,書令史二人。
銀台司主事二人,令史一人,書令史六人,貼房四人,皆以樞密院吏充。
發敕司有發敕官三人,中書沿堂五院通引官以下充。
太宗淳化四年八月十八日,命樞密直學士向敏中、張詠同點檢銀台、通進二司公事。
二司舊隸樞密院,凡内外奏覆必關二司,然後進。
外則内官與樞密吏人主掌,内則尚書内省籍其數以下有司,或行或否,得緣而為奸,禁中不知,外司無糾舉之職。
至是始命敏中等謹視其出入而勾稽焉,月一奏課,事無大小,不敢留滞。
五年四月,以金部員外郎謝泌勾當通進、銀台司封駁公事。
真宗大中祥符四年七月,诏:「通進、銀台司承受奏狀常須慎密,如有漏洩,事涉機密,情重當行極斷,輕者亦行朝典。
」 五年六 月,樞密院言:「近日通進司入夜所進文字率皆常務,望令自今除事系機急實時進内,自餘如已閉内門送到,即俟次日進入。
」從之。
八年三月,命吏部尚書王欽若知通進銀台司兼門下封駁事,代利瓦伊、馮起、錢惟演。
時欽若罷樞密使同平章事,因有是诏。
六月,诏:「通進司文字并須未閉内門前節次通進。
如是閉門後諸處傳進到機密急切實封上貼畫時通進者,及通封散狀榜子但系機密急切公事,并須依舊通進。
若是常程文字,不是畫時待報公事,并須候殺點後即得入,不得辄有住滞。
仍仰知通進司官員勘會在京自來于晚後經隔諸門通進奏報常程公事去處行移文字,令知悉。
」真宗以通進司文字不以遲速公事,直至夜深通進,故條約之。
天禧二年五月,以禦史知雜事呂夷簡同勾當通進銀台司兼門下封駁事。
仁宗慶曆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今後文武臣僚内曾任兩地及節度使并丞郎已上,不曾貶黜,後來除緻仕官者,如奏章文字,并許于通進司投下。
」先是,右屯衛上将軍緻仕高化言,每有所進文字,須詣登聞鼓院,并與農民等。
化嘗事先朝,為節度使,乞依楊崇勳例,每有章表或有所見利便,乞詣通進司投下。
因有是旨。
嘉佑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知通進銀台司周沆言:「準中旨指揮,為日逐所進文字,至申牌後多是住滞,有誤進覽,令早進文字者。
欲乞今後諸處 申時所進文字更不收接。
内系急速,畫時進入。
」從之。
英宗治平元年六月十一日,知通進銀台司李柬之言:「乞今後通進司本帖子并須計定未降出文書件數,系本司臣僚姓名,寫本貼子,用印進入,不得隻用白貼子。
及乞内中每有本司審奏未降出文字,内有留中者,對禦批封,降付知本司臣僚處。
所貴别無遺失。
」從之。
十一月十三日,李柬之等言:「應内外臣僚所進文字,不限機密及常程,但系實封者,并須依常下粘實封訖,别用紙折角重封。
有印者内外印,無印者于外封皮上臣名花押字,仍須一手書寫。
所有内外諸司及諸道州府軍監并依此例。
如違,仰本司不得收進。
其外處有不如式樣,遞到實封文字,仰進奏院于監官前折角重封用印,于本司投下。
仍乞依三司開封府條貫,并不得官員及諸色閑雜人辄入本司。
」從之。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李柬之等又言:「本司先準(英宗)治平元年中指揮,今後臣僚所進文字依常下粘實封訖,别用紙折角重封。
今來諸處投進文字多作圓封,并不折角,卻剪碎兩頭,用圓紙花子貼定,可以因緣開拆,深慮所在作弊,漏洩機密。
及有外處臣僚言時政得失利害者,往往隻作通封,緻有傳布于外。
緣素無明白約束,乞今後中外臣僚投進文字,但幹機密及言時政得失利害并體量官員等事,并須褊捺,用全張小紙,斜側折角實封。
所貴經曆官司 不緻作弊,漏洩事宜。
仍乞下進奏院遍下在京及諸路州軍監等告示,如不依此式樣,所經官司并不收接。
」從之。
《哲宗正史職官志》:通進司隸給事中,掌受三省、樞密院、六曹、寺、監、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領天下章奏、案牍,具事目進呈,而頒布于中外。
神宗熙甯元年十二月八日,诏通進司定刀子、剪刀大小式樣制造,令使臣主掌。
如将帶出司,仰明行關報。
二年閏十一月二十三日,中書言:「制置三司條例司檢詳文字李承之言,昨奏對言舉官事,令具文字進呈。
緣系選人,無處投下,乞許于通進司投進。
勘會承之已除大理寺丞。
」诏許于通進司投進。
四年五月,樞密副都承旨李緩言:「自來諸處遞角赴樞密院者,并是承旨司交領投進,至暮夜即于本司人吏家投下,開拆上曆,轉送左掖門,由通進司以進。
近以巡檢兵士走失(秦)[奏]狀,深慮向去有遺緊急文字。
兼人吏有所居僻遠,必成稽滞。
乞今後合赴樞密院者,如假故本院不入,并赴左掖門,直于通進司投下以進。
内有申狀,即送本院。
仍令通進司将内引,并關送承旨司照會,庶有關防。
」诏從所請。
其非假日,樞密院已出,亦準此。
五年五月八日,中書門下言:「西頭供奉官劉宋卿等言,乞今後通進、銀台司投下文字常程送中書者,并依通進司例,次日不以有無假故,送中書施行。
所貴各無住滞去處。
況自來銀台司文 字于奏狀前貼寫事宜一行,其奏狀前自來有貼黃,無用虛煩紙筆,亦乞減罷。
取到銀台司狀稱進奏院下到諸州軍等處奏狀,自來作四日次第供申。
今欲乞作三日,更不貼寫事宜貼子,當日便寫奏目号送及寫發放曆點對,第二日對卷印押訖進呈,第三日降出,分配發放。
其久來遇中書、樞密院早出及宅引并非次等假,并不入。
欲乞依通進司體例,不理諸假故,每日并入,赴司收接,投進發放。
」從之。
徽宗大觀元年七月二十日,承議郎、試給事中兼實錄修撰徐處仁劄子:「勘會通進司鑿号一節,最系緊切。
緣鑿号文字,并系實封奏狀。
若實封文字數簡,即易為驗認。
況依條邊機急速之類,方許實封,其官司例将常程小事作實封投進,以數目混雜,不無差互。
雖有崇甯元年九月十九日申明指揮,常程事不許實封,緣未有立定斷罪刑名。
欲乞嚴立刑名禁戢。
仍乞檢會崇甯元年九月十九日申明指揮節文,臣僚官司常程文字奏狀,于法并令通封者作實封聞奏,顯屬紊煩。
今後三省、六曹并所屬官司常切點檢,如有違犯,并舉劾施行。
所屬自當遵守。
今修下條,諸奏事應通封而辄實封者杖一百。
」诏從之。
政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已降指揮,置通進司官吏等。
诏自政和四年正月一日奉行,内外官司候牒到日奉行。
宣和元年二月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通進 司劄子:勘會諸處合赴通進司投進實封文字,依條并于文書前每件以千字文為号。
封面上仍依此書題。
自來諸處奏事,往往隻于封面上用号,既通進司不許開拆,無由點檢。
進入内中,拆去封皮後,即不見得元用是何字号入進。
若或未降出間奏禀,既元奏不曾于狀前貼号,緻内中無可批鑿,深慮急速,事不可緩。
今欲申明行下應合發奏去處,令刑部镂版,遍報施行。
外路令提刑司一面取索知委公文,繳送門下後省,行下本司照會。
如尚有不遵依去處,許令本司申朝廷,乞賜施行。
」從之。
二年五月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通進司不限晝夜承受投進三省、樞密院内外百司緊速文字,如遇降出禦筆、禦封内降,盡經本司依限發放。
近來有時暫置局若奉使差遣去處,緩急内中降出文字,使本司詢問置局去處,不無住滞。
欲乞今後應時暫置局官司及奉使承領差遣去處,自被旨日,并具立名局所并安置去處、所領官銜,先次關報通進司。
所貴降出文字,早得發放了當。
仍乞送刑部,告報中外諸司遵執施行。
」從之。
高宗紹興七年八月八日,行在通進司言:「舊在京本司系在垂拱殿内,每遇大禮,皇帝宿齋,依例移出殿外廊上權置司。
今明堂大禮,常禦殿系是行禮殿,乞依舊制移出殿門外宮門裡東廊上空閑屋,權撥兩間置司。
」從之。
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臣僚
自供職以來,檢讨記注故事,切見今之史職廢壞者非一,其尤甚有四焉:一曰進史不當,二曰立非其地,三曰前殿不立,四曰奏不直前。
何謂進史不當臣等聞唐褚遂良知起居注,太宗問人君得觀之否,對曰:『史記善惡以為戒,庶幾人主不為非法,不聞帝王躬自觀史。
』魏為起居舍人,文宗遣中使取記注欲觀之。
謂:『史官書事,以存鑒戒。
陛下所為善,無畏不書;不善,天下之人亦有以記之。
』帝乃止。
遂良與可謂能守官矣。
至國朝,梁周翰、李宗谔為左、右史,乃建言:『每月起居注願先奏(然)[禦],然後付史館國史書之。
』(曰)[月]進起居注自周翰等始,豈不愧唐二子哉!慶曆中,毆陽修為起居注,常論其失雲:『自古人君不自閱史,今撰述既成,必錄本進呈,則事有諱避,史官雖欲書,而不敢也。
乞自今起居注更不進本。
』仁宗從之。
厥後佞臣執筆,乃複進史,沿襲不革,遂至于今。
臣等欲望陛下遵仁宗之訓,革周翰之失,自今記注不必進呈,庶使人主不觀史之美不專于唐二君也。
何謂立非其地臣等按唐制,每皇帝禦殿,則左、右史夾香案而立,善惡必書。
其後許敬宗、李義府用事,動則懷奸,懼為史官所記,遂廢左、右史侍立之職,凡謀議皆不與聞。
文宗複貞觀故事,每入合,命左、右史執筆,立于螭頭之下,由是宰相奏事得以備錄,故開成之政悉詳于史。
國朝故事,天子坐朝,則記注官立于禦坐之後,歐陽修 以謂起居者當視人君言色舉動而書,若立于後,則無以盡見,乃徙立于禦坐之前。
至修罷職,修注者乃複立于後。
今乃立于殿之東南隅,言動未嘗或聞,可謂立非其地,其愧于修多矣。
臣又聞元豐三年修起居注王存 奏:『欲追貞觀故事,使左右史得盡聞天子德音。
傥以二府自有時政記,即乞自餘臣僚登對許記注侍立。
』神宗曰:『人君與臣下言必關政理,所言公,公言之,自非軍機,何必秘密。
蓋人臣奏對,或有頗僻,或肆讒慝,若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奸矣。
』大哉王言!然未及施行,至今議者惜之。
今史徒有左、右之名,不知天子言動之實,群臣奏對, 并以無所得聖語關報,職記注者但不過錄諸司供報公文而已,何名曰史耶臣等欲乞陛下複歐陽修侍立故事,庶幾言色舉動皆得以書。
如宰執造膝之言,自有時政記,亦乞如王存所請,凡餘臣奏對,許令侍立,亦足以伸神宗之志也。
何謂前殿不立臣等曆觀自古左、右史,未嘗不侍立于天子之側,亦未嘗有前後殿之分。
唐制但雲左、右史分立于殿下螭頭之側,和墨濡翰,皆就螭之坳處,有命則臨陛俯聽,對而書之,不聞後殿立螭而前殿不立也。
又聞歐陽修奏請,自今前後殿上殿臣寮退,令少留殿門,俟修注出,面錄聖語,以此知國朝舊制前後殿皆侍立矣。
夫人主之言不獨後殿有之,而前殿無也。
宰執奏事、百官殿對之言,不獨前殿有之,而後殿無也。
今獨後殿侍立,而前殿不與,義果安在夫後殿侍立,雖立非其地,然猶立焉,亦愛禮存羊之意。
前殿不立,是饩羊亦去,禮意俱忘矣。
今(在)左、右史分日而立,無言動之異。
臣等欲乞于前、後殿皆分日侍立,庶幾一言一動皆得以書,以備一朝之典谟,光千載之史冊,非細事也。
何謂奏不直前臣等聞唐文宗謂魏曰:『事有不當,毋嫌論奏。
』對曰:『臣頃為谏官,故得有所陳。
今則記言動,不敢侵官。
』帝曰:『兩省屬皆可議朝廷事,而毋辭也。
』故國朝左、右史皆許直前奏事,雖以奏史事為名,而朝廷事亦可議焉。
蓋文宗命魏之意也。
熙甯中,修起居注張琥奏曰:『近日緣例,須牒合門,然後上殿。
竊見樞密承旨每于侍立處尚得奏事,起居注既得侍立,或有敷奏,乞便面陳。
』诏從之。
臣等自領職之後,初欲直前奏事,合門以臣等不預牒卻之。
臣等又嘗預牒之矣,又謂今日無班次。
臣每見合門奏事,未嘗以班次為拘。
左、右史職言動,當日有敷奏,乃必欲預牒合門,又欲必有班次,則事有當奏而不得奏,其為失職多矣。
臣等又聞皇佑中禦史唐介論文彥博文彥博:原衍「文彥」二字,今删。
,仁宗怒之。
時 蔡襄為起居注,直前論救,事出一時,又曷嘗預牒合門與必俟班次邪況今來後殿奏對,未嘗無兩班。
如是則記注之臣雖有直前之名,而無可奏之時矣。
臣等欲乞自今左、右史奏事,當令直前,不必預牒合門及以有無班次為拘也。
四事皆近日記注失職之大者。
臣等濫居是職,敢不盡言!伏望陛下考古驗今,循名責實,斷然行之,幸甚。
」有旨:「侍上去處令禦史台、合門同共檢照典故讨論,申尚書省取旨,餘并依。
」禦史台讨論見行儀制并昨降指揮,開(是)[具]下項:元正、冬至大朝會,依儀起居郎、舍人先入,詣丹墀香案東西立。
文德殿朔會,起居郎、舍人立如上儀。
垂拱殿四參、紫宸殿望參,起居郎、舍人并分升朵殿侍立。
檢準紹興十四年十月九日指揮,今來大朝會已降指揮,文德殿權作大慶殿,依儀兩省官合于丹 墀上分東西立。
目今殿庭即無丹墀,欲乞将起居郎、舍人夾香案東西侍立外,餘兩省官乞随宜分東西相向立班。
今來會到講筵所稱每遇講筵日,起居郎、舍人分(論)[輪],當日一員,依例于殿上禦案右邊侍立。
今欲乞自今後前後殿坐,起居郎、舍人起居訖升殿。
宰執并台谏奏事,權暫于東朵殿侍立。
候奏事畢,臣僚奏事,依講筵例于禦座前侍立。
所有侍立處于禦座之左或右,取自朝廷指揮。
」合門言:「檢照儀制,大慶殿朝會、文德殿視朝,起居郎、舍人侍立,其在京文德殿折檻下階頭安砌螭頭二京:疑誤。
,設香案螭陛之下,分東西相向立。
前殿系紫宸殿,起居郎、舍人分東西朵殿侍立。
後殿系崇政殿,輪當直起居郎、舍人一員于東朵殿侍立。
垂拱殿除四參外,其餘日參系常朝,自來起居郎、舍人未有許赴侍立指揮。
若依今來所請,其垂拱殿常朝日分比附後殿起居訖,輪當直起居郎、舍人一員赴侍立。
餘如禦史台讨論。
」故有是命。
幹道二年十月七日,诏今後修注官遇常朝等當赴侍立,許入出皇城南北門。
十一月一日,執政進呈起居舍人唐閱緻仕。
上曰:「左、右史皆阙, 梁克家隻且暫時兼權,卿等可具合差官姓名來。
」洪适對曰:「朝士皆陛下所知,莫可并外官皆具。
」上曰:「行在官恐資序未合差,并外官具來甚好。
」 十三日,起居舍人洪邁言:「切見景佑以來故事,有迩英、(筵)[延]義二閣記注,凡經筵侍臣出處、封章進讀、宴會賜予皆用記注。
數十年間,(箱)[相]廢不續。
臣伏今月五日給事中王嚴進讀《春秋》莒人伐杞,言:『周室中微,諸侯以強淩弱,擅相攻讨,殊失先王征伐之意。
』上曰:『《春秋》無義戰。
』禮部尚書周執(美)[羔]進讀《三朝寶訓》,論文章之弊。
上曰:『文章以理為主。
』兵部侍郎陳岩(宵)[肖]留身奏刑部事,上曰:『寬則容奸,急則人無所措手足。
』凡此數端,皆承學之臣日夕探讨,累數百語,所不能盡。
而陛下蔽以一言,至明至當,然記言動之臣弗能究宣,恐非所以命侍本意。
乞令講讀官自今各以日得聖語關送修注官,其它合書事迹悉如故事,委主管講筵所牒報,使謹書之。
仍願仿前例,乞因今所禦殿賜名曰祥曦殿記注,庶幾百世之下鹹仰聖學,以迹聰明文思之懿,豈不盛哉!」從之。
五年十一月二日,起居郎、兼權中書舍人林機言:「臣僚進對,并以無所得聖語為辭,使睿谟聖訓阙而不錄,實負素餐之懼。
」上曰:「既不關報,史官何由記述」 九年閏正月四日,起居舍人留正言:「所修注記自紹興十五年以後至即日多有未修月分,蓋緣史官間有阙員,因循積壓。
後來者急于收拾舊事以成書,而當年之史力未暇及,久之文字散失,所得疏略,愈難修纂。
若欲以時刻修,有所稽考,則必令二史将即日承受諸處關牒施行政事并臣下進對所得聖語随月編 纂,仍将紹興十五年以後未修月分并修一月,并于次月上旬送付史館,随具已修月分奏聞,庶幾近事舉無所遺,而舊史得以成書。
」從之。
二月二十一日,诏:「秘書郎兼權起居舍人趙粹中遇四參令立起居舍人班起居,今後準此。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舍人院 舍人院 【宋會要】 淳熙二年七月六日,起居舍人湯邦彥言:「被旨修新舊起居注,(令)[今]乞逐省每月各修纂三月。
内有紹興九年已後文字未完處,欲下六曹等處取索其記注。
案人更不增添,止與添給顧工之費。
」從之。
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居郎蕭燧言:「記注之職,言動必書。
臣僚進對,法當錄報 兩省,違者有罰。
比年以來,唯趨簡便,略而不報。
昨緣史官奏請申嚴,故一時所報粗詳,可備編次。
今茲又複因循,遂使陛下訪聞所逮,告戒所加,或隐而不傳,或阙而不錄。
乞下兩省檢坐條法,應臣僚進對所得聖語,除事幹機密外,其餘盡行錄報,庶幾聖主言動具載簡冊。
」從之。
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居舍人李木言:「記注之職,必待諸處關報而後書。
所報阙略,則首尾難于稽考;取會留滞,則修纂因至積壓。
報到已施行事節,間有節文太甚或書寫脫誤者,亦有止報看詳之命,後或不聞與決者。
如此之類,雖移文會問,回報稽遲,有去歲合書之事至今不得其詳者。
乞賜戒敕,且懲治其漏落脫誤及回報稽遲者。
」從之。
十五年十月十五日,中書後省言:「已降指揮,新除太常少卿羅點兼侍立官,所有本省修注職事合與不合兼修」诏令兼。
紹興元年三月八日,起居郎兼權中書舍人諸葛廷瑞言:「近日以來,内殿及延和殿不時引班,多不報本省,有妨修注。
欲乞劄下入内内侍省,今後遇引喝申到對班,須管次日牒報本省,以憑修纂,庶免漏落。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起居郎舍人 起居郎舍人 【宋會要】 元豐中,兼修注王存乞複起居郎、舍人之職,使得盡聞明天子德音,退而書之。
神宗亦謂人臣奏對有頗僻讒慝者,若左、右有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奸矣。
故事左、右雖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禀中書俟旨。
存因對及之,乃诏雖不兼谏職者亦許直前奏事。
五年官制行,罷修注,而郎、舍人始颛其職。
起居郎、舍人掌記天子言動,禦正殿則俟于門庑外,便殿則侍立,行幸則從,大朝會則對立于殿下螭首之側。
凡朝廷命令赦宥、禮樂法度、損益因革、賞罰勸懲、群臣進對、文武臣除授及祭祀燕享、臨幸引見之事、四時氣候、四方符瑞、戶口增減、州縣廢置,皆書以授著作官。
六年,诏左、右史分記言動。
元佑元年仍诏不分。
七年,诏迩英閣講罷,續有留身奏事者,許侍立。
紹聖元年,中丞黃履言所奏或幹機密,(雖)[難]令旁立,乃止。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通進司 通進司 【宋會要】 通進司在垂拱殿門内,掌受銀台司所領天下章奏案牍,合門〔在〕京百司文武近臣表疏進禦,複頒布之。
内侍二人領之,又有樞密院令史四人。
《兩朝國史志》:通進銀台司知司官二人,兩制以上充。
通進司掌受銀台司所領天下章奏案牍及合門〔在〕京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疏以進禦,然後頒布于外。
銀台司掌受天下奏狀、案牍,抄錄其目進禦,發付勾檢,糾其違失,而督其淹緩。
發敕司掌受中書、樞密院宣敕,着籍以頒下之。
監通進司内侍二人,書令史二人。
銀台司主事二人,令史一人,書令史六人,貼房四人,皆以樞密院吏充。
發敕司有發敕官三人,中書沿堂五院通引官以下充。
太宗淳化四年八月十八日,命樞密直學士向敏中、張詠同點檢銀台、通進二司公事。
二司舊隸樞密院,凡内外奏覆必關二司,然後進。
外則内官與樞密吏人主掌,内則尚書内省籍其數以下有司,或行或否,得緣而為奸,禁中不知,外司無糾舉之職。
至是始命敏中等謹視其出入而勾稽焉,月一奏課,事無大小,不敢留滞。
五年四月,以金部員外郎謝泌勾當通進、銀台司封駁公事。
真宗大中祥符四年七月,诏:「通進、銀台司承受奏狀常須慎密,如有漏洩,事涉機密,情重當行極斷,輕者亦行朝典。
」 五年六 月,樞密院言:「近日通進司入夜所進文字率皆常務,望令自今除事系機急實時進内,自餘如已閉内門送到,即俟次日進入。
」從之。
八年三月,命吏部尚書王欽若知通進銀台司兼門下封駁事,代利瓦伊、馮起、錢惟演。
時欽若罷樞密使同平章事,因有是诏。
六月,诏:「通進司文字并須未閉内門前節次通進。
如是閉門後諸處傳進到機密急切實封上貼畫時通進者,及通封散狀榜子但系機密急切公事,并須依舊通進。
若是常程文字,不是畫時待報公事,并須候殺點後即得入,不得辄有住滞。
仍仰知通進司官員勘會在京自來于晚後經隔諸門通進奏報常程公事去處行移文字,令知悉。
」真宗以通進司文字不以遲速公事,直至夜深通進,故條約之。
天禧二年五月,以禦史知雜事呂夷簡同勾當通進銀台司兼門下封駁事。
仁宗慶曆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今後文武臣僚内曾任兩地及節度使并丞郎已上,不曾貶黜,後來除緻仕官者,如奏章文字,并許于通進司投下。
」先是,右屯衛上将軍緻仕高化言,每有所進文字,須詣登聞鼓院,并與農民等。
化嘗事先朝,為節度使,乞依楊崇勳例,每有章表或有所見利便,乞詣通進司投下。
因有是旨。
嘉佑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知通進銀台司周沆言:「準中旨指揮,為日逐所進文字,至申牌後多是住滞,有誤進覽,令早進文字者。
欲乞今後諸處 申時所進文字更不收接。
内系急速,畫時進入。
」從之。
英宗治平元年六月十一日,知通進銀台司李柬之言:「乞今後通進司本帖子并須計定未降出文書件數,系本司臣僚姓名,寫本貼子,用印進入,不得隻用白貼子。
及乞内中每有本司審奏未降出文字,内有留中者,對禦批封,降付知本司臣僚處。
所貴别無遺失。
」從之。
十一月十三日,李柬之等言:「應内外臣僚所進文字,不限機密及常程,但系實封者,并須依常下粘實封訖,别用紙折角重封。
有印者内外印,無印者于外封皮上臣名花押字,仍須一手書寫。
所有内外諸司及諸道州府軍監并依此例。
如違,仰本司不得收進。
其外處有不如式樣,遞到實封文字,仰進奏院于監官前折角重封用印,于本司投下。
仍乞依三司開封府條貫,并不得官員及諸色閑雜人辄入本司。
」從之。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李柬之等又言:「本司先準(英宗)治平元年中指揮,今後臣僚所進文字依常下粘實封訖,别用紙折角重封。
今來諸處投進文字多作圓封,并不折角,卻剪碎兩頭,用圓紙花子貼定,可以因緣開拆,深慮所在作弊,漏洩機密。
及有外處臣僚言時政得失利害者,往往隻作通封,緻有傳布于外。
緣素無明白約束,乞今後中外臣僚投進文字,但幹機密及言時政得失利害并體量官員等事,并須褊捺,用全張小紙,斜側折角實封。
所貴經曆官司 不緻作弊,漏洩事宜。
仍乞下進奏院遍下在京及諸路州軍監等告示,如不依此式樣,所經官司并不收接。
」從之。
《哲宗正史職官志》:通進司隸給事中,掌受三省、樞密院、六曹、寺、監、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領天下章奏、案牍,具事目進呈,而頒布于中外。
神宗熙甯元年十二月八日,诏通進司定刀子、剪刀大小式樣制造,令使臣主掌。
如将帶出司,仰明行關報。
二年閏十一月二十三日,中書言:「制置三司條例司檢詳文字李承之言,昨奏對言舉官事,令具文字進呈。
緣系選人,無處投下,乞許于通進司投進。
勘會承之已除大理寺丞。
」诏許于通進司投進。
四年五月,樞密副都承旨李緩言:「自來諸處遞角赴樞密院者,并是承旨司交領投進,至暮夜即于本司人吏家投下,開拆上曆,轉送左掖門,由通進司以進。
近以巡檢兵士走失(秦)[奏]狀,深慮向去有遺緊急文字。
兼人吏有所居僻遠,必成稽滞。
乞今後合赴樞密院者,如假故本院不入,并赴左掖門,直于通進司投下以進。
内有申狀,即送本院。
仍令通進司将内引,并關送承旨司照會,庶有關防。
」诏從所請。
其非假日,樞密院已出,亦準此。
五年五月八日,中書門下言:「西頭供奉官劉宋卿等言,乞今後通進、銀台司投下文字常程送中書者,并依通進司例,次日不以有無假故,送中書施行。
所貴各無住滞去處。
況自來銀台司文 字于奏狀前貼寫事宜一行,其奏狀前自來有貼黃,無用虛煩紙筆,亦乞減罷。
取到銀台司狀稱進奏院下到諸州軍等處奏狀,自來作四日次第供申。
今欲乞作三日,更不貼寫事宜貼子,當日便寫奏目号送及寫發放曆點對,第二日對卷印押訖進呈,第三日降出,分配發放。
其久來遇中書、樞密院早出及宅引并非次等假,并不入。
欲乞依通進司體例,不理諸假故,每日并入,赴司收接,投進發放。
」從之。
徽宗大觀元年七月二十日,承議郎、試給事中兼實錄修撰徐處仁劄子:「勘會通進司鑿号一節,最系緊切。
緣鑿号文字,并系實封奏狀。
若實封文字數簡,即易為驗認。
況依條邊機急速之類,方許實封,其官司例将常程小事作實封投進,以數目混雜,不無差互。
雖有崇甯元年九月十九日申明指揮,常程事不許實封,緣未有立定斷罪刑名。
欲乞嚴立刑名禁戢。
仍乞檢會崇甯元年九月十九日申明指揮節文,臣僚官司常程文字奏狀,于法并令通封者作實封聞奏,顯屬紊煩。
今後三省、六曹并所屬官司常切點檢,如有違犯,并舉劾施行。
所屬自當遵守。
今修下條,諸奏事應通封而辄實封者杖一百。
」诏從之。
政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已降指揮,置通進司官吏等。
诏自政和四年正月一日奉行,内外官司候牒到日奉行。
宣和元年二月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通進 司劄子:勘會諸處合赴通進司投進實封文字,依條并于文書前每件以千字文為号。
封面上仍依此書題。
自來諸處奏事,往往隻于封面上用号,既通進司不許開拆,無由點檢。
進入内中,拆去封皮後,即不見得元用是何字号入進。
若或未降出間奏禀,既元奏不曾于狀前貼号,緻内中無可批鑿,深慮急速,事不可緩。
今欲申明行下應合發奏去處,令刑部镂版,遍報施行。
外路令提刑司一面取索知委公文,繳送門下後省,行下本司照會。
如尚有不遵依去處,許令本司申朝廷,乞賜施行。
」從之。
二年五月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通進司不限晝夜承受投進三省、樞密院内外百司緊速文字,如遇降出禦筆、禦封内降,盡經本司依限發放。
近來有時暫置局若奉使差遣去處,緩急内中降出文字,使本司詢問置局去處,不無住滞。
欲乞今後應時暫置局官司及奉使承領差遣去處,自被旨日,并具立名局所并安置去處、所領官銜,先次關報通進司。
所貴降出文字,早得發放了當。
仍乞送刑部,告報中外諸司遵執施行。
」從之。
高宗紹興七年八月八日,行在通進司言:「舊在京本司系在垂拱殿内,每遇大禮,皇帝宿齋,依例移出殿外廊上權置司。
今明堂大禮,常禦殿系是行禮殿,乞依舊制移出殿門外宮門裡東廊上空閑屋,權撥兩間置司。
」從之。
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臣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