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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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臣聞綱紀正則 朝廷尊,朝廷尊則中外服,此必然之理也。

    向者兩淮湖北宣撫司奏報軍期文字,進奏院不以時進,故各置承受文字官者,權一時之宜也。

    今韓世忠、張(浚)[俊]、嶽飛既除樞密使副,各已治事,稽之典故,朝廷大臣投進文字自有通進司,而承受文字官未罷。

    臣恐綱紀不正,失朝廷之尊,中外有所不服也。

    望減罷承受文字官,則綱紀正,朝廷尊,而中外服矣。

    」從之。

     十四年二月四日,通進司言:「本司承受進降文字事幹機密,近申明舊制,系門下省長官提舉。

    所有昨降旨揮,許檢正檢察,系一時申請,合行沖罷。

    」從之。

     二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乞今後臣下奏陳故事,不許講筵所取索副本,就令通進司進入。

    」從之。

     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诏:「今後本司承受内降并用黃複袋外,封曆上書時刻,付親從親事官發放所屬,依時收畫,被受官司常切檢察施行。

    」以中書門下後省奏,通進司親從親事官承受發放内降文字多是稽滞,或有盜拆者故也。

     五月十八日,诏武德郎、權寄班祗候、前監通進司任褒賢特授武功郎。

    褒賢監通進司三年,無遺阙,雖系寄班,特依内侍官推賞。

    後準此。

     三十年十月二日,诏:「昨依故事,差内侍官承受内外諸軍奏報文字,慮恐稽滞,可盡罷承受官。

    今後諸軍奏狀劄子,并實封于通進司投進。

    三衙有公事,實時上殿奏禀。

    」先是,宰執奏呈中官承受事。

    上曰:「今之承受,即祖宗走馬承受,專令掌邊将奏報,後改為 廉訪使者。

    近日士大夫或論其通賄賂,至雲恐浸如漢石顯之類。

    朕前此不知,亦嘗降诏戒約,意謂空言,不若以實事示之。

    故比日屢卻諸将貢獻,如朕生辰所進禮數,雖蠟炬姜之屬亦卻還。

    此事在朕初無固必,可遂罷之。

    」 三十一年二月十四日,給事中黃祖舜言:「近被旨措置通進司弊事。

    一、監官乞從入内内侍省于内侍官差撥二員,分輪在司直日,專一檢察頭刃火燭及進降文字,并承轉承接親從親事官稽留作過之人。

    遇夜守宿,仍不得于寄班祗候内差。

    一、每日降出禦封,本司承受,乞依舊制用黃絹夾袋盛貯,令監官重封,并親書題寫姓名時刻承受謹封等字,即令承轉親從官赴所屬發放,不得用雕造階位印子及令人代書姓名字。

    一、親從親事官遇阙,乞令監官具狀申點檢司,移文皇城司,日下勒通管人員選擇無過犯識字人差撥執役。

    依條一年替換,不許踏逐,止從上存留一名指教新人。

    仍不許差撥舊在本司執役人。

    聽本司部轄,專一承轉承接文字,不得擅離出外。

    其監官亦不許私役使喚,如有作過,并具所犯牒皇城司,将通管人員一例科罪。

    一、今後遇降出禦封文字,乞令發敕官分明抄上文簿,于曆内開寫時刻,實時差承轉親事官赴所屬發放。

    其被受官司,實時具姓名時刻收接。

    若辨驗得少有留滞,實時具當行人吏姓名申門下後省施行。

    其抄轉、承受、發簿, 乞從門下後省印押給付,日計都收件數簽押。

    若遇夜降出禦封文字準此,于旬終繳赴省結押易換。

    仍令發敕官開具諸處承受名件,及(遂)[逐]時承準禦封發放時刻,申納門下省點檢。

    若有遺失稽滞,并從本省科罪。

    内親從親事官仍行下皇城司斷遣,依舊執役。

    一、本司奏禀使臣二員,乞從入内内侍省依條差撥。

    遇有進入文字,隔三日不出,許監官具名件榜子奏禀。

    一、本司主管文字四人,系差後省當職人吏兼管。

    欲乞每日分差一名赴司宿直,仍具姓名申本省。

    若遇本司有違滞事,即密報本省施行。

    一、本司發敕官遇阙,乞令監官具狀申點檢司,批送行首司,依名次差填,不許自行陳乞。

    仍将本司主管文字發敕官及親從、親事官每三人結為一保,并親書結罪文狀,申後省照會。

    一、本司每遇被受到頒降旨揮,乞自今起置文簿,一面抄轉,歲終赴省押易換。

    一、承轉承接親從、親事官若遇本司承接文字訖,畫時取索批收,便将發放文曆赴司交納發敕官驗訖,密行收掌,不許收藏在外,經宿方納。

    一、通進司條:無故辄入本司者流三千裡,漏洩機密重者處斬。

    又皇城司專法:諸親從、親事官、節級、長行犯贓私罪,徒以上配千裡,公罪徒斷訖送步軍司比類移配,私罪杖斷訖及公罪杖或連坐送皇城司。

    今欲乞将遇有盜拆禦封因而洩漏者,及遇官司投下奏狀辄行阻難乞覓之人,并照應前 項條法施行。

    其邀阻不得财者,依律不應為從重條法斷遣。

    一、本司簿曆點檢、通進司提點乞并每月驅考稽失。

    」從之。

    先是,臣僚言:「近聞内降诏旨,未經朝廷放行,而外人已相告語,是皆通進司漏洩之過,乞行檢察。

    」令給事中措置,而有是命。

     三十二年三月八日,诏:「通進司承轉承接親從、親事官年滿無過犯,并依見行條法保明申給事中,移文所屬,各支賜絹五疋,内節級七疋,及指射優輕差遣一次,仍報皇城司施行。

    」從通進司請也。

     孝宗隆興元年三月十七日,通進司言:「本司昨自紹興三十一年至今日逐進降朝廷軍期機速事務、急速緊切文字并諸路奏報及沿邊探報等,并無分毫稽滞阙誤,本司官屬并已推恩。

    内點檢司并監司各減二年磨勘,主管文字、發敕官各減一年磨勘,乞依紹興五年四月四日指揮已推恩體例。

    」從之。

     幹道八年十二月八日,诏通進司:「自今後朝廷百司、諸路州軍急速文字等并依法收接投進,其餘陳乞恩澤差遣文字不應投進不許收接,實時退回,令經由合屬官司陳乞。

    」 九年閏正月三日,尚書省言:「節次已降指揮,臣僚辭免恩命并依舊制。

    如過制及不合申陳者,有司不得收接。

    如依前違戾,令禦史台覺察聞奏。

    」诏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辭免外,餘依已降旨揮。

     淳熙三年九月十二日,诏:「自今通進司承受禦封文字依舊用黃絹夾袋,令監官重封,親題姓名, 曆上書時刻,不許令人代書。

    發敕官親行發放,不得令親從、親事官承發。

    所屬依時收畫,被受官司常切檢察,如有違戾,申朝廷取旨施行。

    」 慶元二年正月二十九日,入内内侍省言:「通進司合差使臣二員,緣為散祗候使臣差撥不敷,即目本處阙官主管。

    緣系日常接諸路奏狀并進降禦前緊急文字及晝夜存留燈火去處,不可阙官。

    乞依紹興三十一年以前權差寄班祗候二員,時暫分番趁赴宿直職事,候散祗〔候〕有使臣日依舊。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銀台司 銀台司 【宋會要】 銀台司掌受天下奏狀、案牍,抄寫條目,進禦發付,糾其違失。

    樞密院主事二人,書令史八人,貼房十一人掌之。

     太宗淳化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诏:「銀台司承受奏狀,批鑿事宜,發赴中書、樞密院、三司外,仍逐日具所承領奏都數一本進内。

    所發逐處奏狀系急速事限五日,常事限半月。

    仍令逐處行遣訖,旋具事宜關報銀台司點檢勾鑿,有稽滞者依條舉奏。

    」其年閏十月,诏:「中書、樞密院、三司各置急慢公事闆簿。

    急事限次月六日,慢事以次月十六日送銀台司,重行點檢。

    」自是止令據闆簿檢勘,更不關報。

     同日,點檢銀台、通進司公事向敏中言:「請令諸州所發奏狀,自今别具内引單子道數一本,于銀台司通下。

    」 三十日,宣審刑院公案令供報銀台司,依例催促提點。

    凡公案皆令用千字文記号訖送審刑院。

     真宗鹹平四年八月,銀台司言:「諸州案牍元定三等日限,自來惟據審刑院關送,月日勾鑿,大理寺未曾供報。

    自今據發下公案依限定斷,候案奏日随案關報。

    」從之。

     仁宗康定元年十二月六日,知通進、銀台司兼門下封駁事 李淑言:「銀台司舊例差樞密院主事下名二人在司掌發放文字,以銀台司主事為名,近來卻有以管勾銀台司公事為名者。

    伏緣銀台帝門邃嚴,門側置司,故選侍從之臣典領書奏,猶不敢以判為目。

    故兩制以上止曰知司事、同知 司事,未及兩省止曰勾當司事。

    況主事流外,僅比三班使臣,豈有丞、史之類卻竊管勾之号,在于事體未甚允适。

    又所領奏事本是中書門下别局,理合二府各差人關掌。

    隻緣初置此司,便是樞密學士主判,由此差置吏曹,并系樞密,因循至是,未合舊規。

    欲乞自今差中書主事、樞密令史各一人兼銀台司主事,中書守當官、樞密書令史各二人兼通進司令史,仍依舊别差樞密書令史六人兼銀台司令史,樞密貼房十四人兼銀台司書令史。

    所有樞密主事二人,更不差赴銀台。

    其差到人吏,舊隻樞密院告報,本無下本司文字「本」下原衍「本」字,已删。

    ,所以驕蹇不恪,多乖去就。

    欲乞自今并劄降名姓,令本司給牒補差,所貴有所禀畏,既合官曹常體,庶事或可振舉,又不違先朝置司之意。

    」從之。

     【宋會要】 嘉佑六年二月十六日,中書勘會:「已差龍圖閣直學士周沆知通進、銀台司兼門下封駁事。

    自來差銀台司官員敕内帶此,如有制敕不便,依故事封駁。

    自餘尋常公事,依例施行。

    及點檢兩司公事,應諸處申奏文字,一依先降敕命進入。

    候降出看詳,分明批鑿合行旨揮事件,送中書、密院、三司及逐處疾速施行。

    如有遲滞去處,并仰舉奏,當議重行朝典。

    更有合行提舉事件,并委條奏以聞。

    今差周沆敕内已不帶此指揮,今後所差官宜令銀台司依此施行。

    」 神宗熙甯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诏知通進、銀台司範鎮、權監察禦史裡行程颢同看詳銀台司日進文字數目,定奪當進與不當進,并合減罷名件以聞。

     十月,看詳銀台司文字所言,乞于本司置局,就便檢尋文字。

     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看詳銀台司文字所言:「自來進奏院逐日赴銀台司投下諸路州軍等處狀不下四五百道,自本所擘畫減廢後來,狀數稀少。

    其銀台司亦依自來日數行遣發放,虛有留滞。

    兼勘會奏狀,自來住滞六日,方始投進發放了當:一日貼寫奏狀事宜,一日抄寫奏目,一日抄寫發放文曆,一日進入内中,用印點檢分配,一日發送合屬去處。

    今來奏狀道數稀少,難依前件日數。

    乞下銀台司,自今并限四日内,須貼寫投進發放了絕。

    如有先進及文卷奏狀,即依舊例 施行。

    」從之。

     元豐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诏罷銀台司封駁房。

     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诏罷銀台司取索舉奏令。

    詳見給事中。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發敕司 發敕司 【宋會要】 發敕司,隸銀台,掌受中書、樞密院宣敕,着籍而頒下之。

    中書遣發敕官二人主之。

    舊有樞密院令史一人,後省。

     太宗淳化三年二月,诏中書敕文至發敕院點檢有要害差錯者,堂後官罰三十直,守當官罰十五直,仍以三之一賞發敕官。

     真宗鹹平三年十月,诏中書發到實封斷敕如看詳發訖,具州府事由報銀台司。

     十一月,樞密直學士馮拯言:「中書戶房直發劄子四道,不由臣點檢。

    」诏:「三司、開封府、禦史台、進奏院等處凡受宣敕劄子須見發敕院官封書方得承禀,違者遣吏押送發敕院。

    」 四年八月,發敕院言:「中書降劄子有合與敕同行下者,多不一時到院,每至催督,方始行下。

    竊慮或有廢忘,欲望自今不同至者許令點檢,依敕文差錯例定責罰。

    」從之。

     景德三年九月,樞密院言:「中書發到敕牒劄子入遞馬者全不出事宜,當院難于勾銷文曆。

    望許自今略寫大綱事宜付院發。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門下封駁司 門下封駁司 【宋會要】 門下封駁司。

    唐制:給事中掌封駁。

    唐末,其職遂廢。

     太宗淳化四年六月,以右谏議大夫魏庠、知制诰柴成務同知給事中事。

    凡制敕有所不便者宜準故事封駁,自餘常程公事依例施行者不得辄有留滞。

    應後來行下制敕,并仰旋具編次。

    更有合舉行之事,條奏以聞。

     九年,诏停廢知給事中封駁公事,令樞密直學士向敏中、 張詠點檢、看讀、發放敕命,不得住滞差錯。

    所有行下敕文依舊編錄,仍令發敕院應承受到中書敕令并須畫時赴向敏中等處點檢,候看讀、發放逐處。

    内有實封敕文,并仰逐房候印押下實封送赴向敏中等看讀點檢了,卻實封依例發放。

    」自是始以封駁司隸銀台。

     至道元年正月,诏三司及内外官起請擘畫錢谷刑政利害文字,令中書、樞密院檢詳前後條貫,同共進呈,每月編其應行條敕作策,送封駁司。

    如所降宣敕重疊及有妨礙,并委駁奏。

    仍于門下省差令史二人專掌簿籍。

     十月,诏樞密院:「自今除該機密外,凡行宣命,并付封駁司看詳發遣。

    」 三年十二月,诏封駁司凡有封駁事并錄本送集賢院。

     真宗鹹平四年九月,吏部侍郎、知封駁司陳恕 請鑄本司印。

    诏:「如有封駁事,取門下省印用之。

    」因是遂改為兼門下封駁事。

     六年七月,兼門下封駁事王嗣宗言:「京朝官受差遣者,其中有苛刻踰違犯法虐民之人,傥朝廷未能審察,複有差委, 臣等不能舉駁,深非沮勸之道。

    乞今後風聞濫狀,許臣于審官院取索家狀,案其由曆,知得事實,特許一言。

    」從之。

     九月,诏續降宣敕令大理寺寫本送封駁司看詳。

     景德三年二月,封駁司言:「中書、樞密院多至午未方送到文字。

    比置此局,責要審詳。

    況諸處文字皆有常限,或及旬日、一月已來,商量施行。

    若當司略不看讀,便即發遣,乃是發放之司,豈曰封駁之職望自今除急速文字外,其餘道數稍多,看詳未及,許至次日發遣。

    又近日多有直發文字,不由當司,欲望非涉機密皆依舊制。

    」從之。

     大中祥符九年正月,以翰林學士晁迥知通進、銀台司兼門下封駁事。

    初,宰相請以迥洎盛度同知銀台司,代王曾。

    真宗曰:「人言曾嘗封駁诏敕,中書銜之,多沮其所奏。

    今罷曾,是符外議也。

    」宰臣王旦曰:「臣等本無忌曾之心,今之封駁與古不同,蓋除授差使,大小悉禀聖旨,進熟畫可,始降诏命。

    其檢會舛誤,實亦有之,頒下四方,誠為不當。

    封駁司能詳奏厘正,乃裨臣等不逮。

    」帝然之。

    遂以迥代度,而曾仍舊。

     仁宗嘉佑五年七月,改新知荊南府唐介複知谏院,楊略複判吏部流内铨。

    時知門下封駁事何郯言:「介為谏官,有補朝廷,不當出外。

    」以敕封還之。

    《續會要》以下作給事中。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進奏院 進奏院 【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都進奏院監官二人,以京朝官及三班使臣充,掌受诏敕及諸司符牒,辨其州、府、軍、監以頒下之。

    并受天下章奏、案牍、狀牒以奏禦,分授諸司。

    進奏官一百二十人。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命供奉官張文粲、王禮就相國寺行香院集進奏知後官二百餘人,選百人。

    文粲等以州郡稍多,選人恐少,遂簡閱得李楚等一百五十人并充進奏官,掌二、三州,罷知後官之名。

    其不中選者,補為副知,命文粲與禮 都領之,如為钤轄諸道進奏院。

    又令三司各給銅朱記一,則曰某州、某軍進奏院,或兼管二、三州軍二三:原作「三三」,據上文改。

    ,亦共給一記亦:原衍一「亦」字,今删。

    。

    太宗即位,诏罷支郡,皆置邸京師。

    外州将吏多不願久住,遂募京師人或親信為之。

    符移頒下,多或稽緩漏洩,故有是命。

     十月,诏于大内側近置都進奏院。

    自簡定諸進奏官後,遂且就行香院。

    至是始有此诏。

    踰年,以石熙載舊院充舊院充:原作「舊充院」,據文意改正。

    ,其諸州各置院者悉以舍屋隸三司。

     十一月,诏:「進奏院常切钤轄進奏官,隻令在院承發文字,不得将歸私家,緻有漏洩。

    其場巡檢捉賊等奏報公事,各随所屬州進奏官承接勾當。

    」 十二月,诏進奏院轉差入于承旨院交領敕文等。

     九年七月,诏進奏官李楚等于崇政殿擇三十人補殿前承旨。

    始定進奏官,以百二十人為額。

    其逐州府各令均掌之。

     十二月,張文粲等言:「準中書發敕院、樞密承旨院告報,進奏官日赴院承受宣敕,(憲)[慮]多妨滞,許送至臣處給付句首疑脫「乞」字。

    。

    」诏本院專遣進奏官入内承受文字。

     雍熙二年十月,張文粲等以諸色人入遞家書詣後殿呈。

    诏自今的親實封家書許令附遞,自餘親識隻令通封附去。

    是月,诏:「都進奏院先于府縣輪差承符十五人赍送文字,宜令步軍司以剩員軍士代之,遣還本院。

    」 十一月,都進奏院言:「進奏官每有愆犯,望許于左軍巡借杖區分。

    」诏:「小有愆犯,聽用小杖。

    若涉情弊,實時引見。

    」 三年五月,诏:「開封府進奏官止依例供申本府報狀,諸州不許申發。

    」 九月,诏中書敕文至進奏院有漏印、漏押者并令申納中書。

     四月,進奏官李文業等言:「自減進奏官以來,事務益多,俸給貧乏。

    」诏:「三司每月給見錢五千充紙筆費,自今不得額外添人。

    」國初節鎮轉運司者月給紙筆五千,餘三千,并一分見錢、二分折支。

    太平興國八年後例給五千,增見錢二分。

    至是始全給焉。

    又端午、十月一日聖節,皆給時服。

     十一月,诏:「諸路遞到案牍,令進奏院實時進入,無得稽滞。

    」又诏:「諸州奏狀小有差錯,令進奏院依例進入訖,别申本州島,稱奉聖旨勘鞫幹系人吏鹵莽之罪。

    」 端拱元年正月,诏:「客旅便錢遞牒,令進奏院别用牢固皮角封遞。

    」 二月,诏:「進奏院自今每承受宣敕、省牒,畫時遞發,不得稽滞。

    」 二 年六月,進奏院言:「本院承舊例補第一名進奏官李文業為行首,呂承信為副行首,委令提舉。

    竊緣補置雖承久例,本院未奉朝旨,多不禀承。

    望降宣授。

    」從之。

    自後此職亦省。

     淳化元年五月,诏:「諸州奏案實時于銀台司通下,不得住滞。

    其斷敕須當日入遞。

    」 二年六月,诏進奏院:「應藩府奏諸色官充本道幕職,知委實阙官,實時奏請。

    内職諸司使以上知州,不得奏請京朝官充通判。

    如此等狀,實時遞歸,不得收進。

    」 七月,诏進奏院,如近上臣僚奏狀揩改差錯字,即勘以次幹系人。

     三年五月,诏天下奏勘公案從實封角,用印入遞,赴進奏院。

     九月,诏諸州遞送罪人并許于監進奏院官當面交領。

     四年九月,诏進奏院日差進奏官一人承領敕文,于監院使臣當面拆封,點數入遞。

    應奏狀日具都目納銀台司。

     五年四月,诏:「應諸蕃酋長朝見、遠夷入貢、宴勞、〔賜〕赉、諸道奏祥瑞、官吏善惡、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殊異之事,十日一具報起居院,不得漏落。

    」 真宗鹹平元年六月,诏:「進諸州兵帳須即日還樞密院兵房,不得積留在院。

    」 二年三月,诏:「緣邊馬遞至進奏院者,委進奏官自樞密院開拆。

    」 二年六月,诏:「進奏院所供報狀,每五日一寫,上樞密院定本供報。

    」 大中祥符元年,又诏:「不得非時供報朝廷事宜,令進奏官五人為保,犯者科違制之罪。

    」 九月,诏:「諸州實封奏狀委監進奏院官看詳,驗無損動者,題『封記全』三字,實時進内。

    有損動者,重封進入。

    」 十一月,诏進奏院:「(令)[今]後應發敕及劄子須見發敕院官封題,方得收接。

    」 四年二月,诏:「諸州降雨雪,并須本縣具時辰、尺寸上州,州司覆驗無虛妄,即備錄申奏,令諸官吏疊相糾察以聞。

    」又诏:「應外州官吏奏民間利病,實封者實時進入,不得拆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