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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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诏:「諸州官吏申奏脫漏,不依體式者,再犯勘罪送中書,下法寺依格斷遣。
」 五年四月,诏:「凡降德音條貫等,其溪、片虎、南、高、富、鶴、上錦、下錦、獎、叙、懿、古、元、顯、繡、雲、順、波、晃、天賜二十州不須降去。
」 七月,诏自今河西、陝西幕職州縣官進實封文字即與收進。
九月,诏:「進奏官每人許置守副知一人,有阙奏裁。
」舊有系名副知,遂改為書寫人,守阙進奏官改為揀中副知,揀中副知以十六人為額。
景德四年八月,诏:「新注幕職州縣官發先狀赴本州島者,委進奏院驗認與發。
」 大中祥符二年三月,诏:「諸州進奏官十年已上者并補三班奉職。
自今每遇郊祀,叙補五人。
如次補之人有贓污者,勿得随例奏裁。
」 七月,诏進奏院自今每遇郊禋,保進奏官及十五年已上無過犯者,從上具五人姓名以聞,當議出職安排。
如無過犯人不及數,即取曾罰直及放罪人。
如更少,即取以次有過犯數少情輕者足數。
」 九月,進奏院言:「進奏官小可僭犯,舊例止罰直充公用,并宣敕明文,自今欲乞量行區分。
」诏依舊例 施行。
天禧二年閏四月,诏申奏文字有脫臣漏官不書事,宜于文無害者第一度與免勘,委進奏院置簿抄上。
若是再犯,即劾罪以聞。
仁宗幹興元年未改元十一月,诏都進奏院告報諸州府軍監:「自今所奏文字凡系實封者,并令依例程封書畢,更用紙折角重封,準前題字,及兩折角處并令用印。
無印者細書名字,候到阙令都進奏院監官躬親點檢,無(折)[拆]動,即依例進納。
或有損動者,具收接人姓名以聞。
」 天聖五年十二月,诏進奏院:「候承受到在外知州府臣僚以下加恩告敕,須勘會長吏者先次入遞發。
故所有通判已下,續次遞發。
内雖有官高于知州者,亦不得先發及隔越住滞。
」 六年十月,诏都進奏院自今承受宣敕、中書密院劄子、省牒并内外諸般文字,并須畫時勾喚進奏官,于當面與保頭等同共點檢封角并開(折)[拆],分明上曆印題,關防發遣。
其逐州手分、進奏官等即不得于外面取便封(折)[拆],别緻去失文字。
其進奏官合用随身朱記,隻令于本院内行使,不得将出外取用。
」 七年四月,诏進奏院:「自今諸道州府更有附遞到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等實封章奏,并令收接進納。
」 皇佑四年九月,诏外官有所陳事,并附遞聞朝廷,毋得申禦史台。
」時州郡多以狀申禦史台,欲其繳奏而必行之。
《哲宗正史職官志》:進奏院隸給事中,掌受诏、敕及三省、樞密院宣劄,六曹、寺監、百司符牒,頒降于諸路及州府軍監。
天下章奏至,則具事目上門下省。
若案牍及申禀文書,則分納諸司官。
凡奏牍違戾法式者,貼其訖以進。
神宗熙甯元年二月,诏:「近來天下諸州府軍監令檢舉舊條,今後如降到雨雪,不以多少,俟止,并須實時具的實尺寸以聞。
仍令轉運司逐季舉行。
」 四年二月十一日,诏:「諸道進奏院自今以知銀台司官提舉。
其勾當進奏院官令樞密院選差京朝官二員替。
見任官年滿阙,今後更不差。
三班使臣、臣僚之家不得仍乞子弟勾當。
」 五月十八日,诏:「自今朝省及都水監、司農寺等處,凡下條貫,并令進奏院摹印,頒降諸路。
仍每年給錢一千貫,充镂版紙墨之費。
」 十一月一日,诏:「應朝廷擢用材能,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中書、樞密院各專令檢詳官一員每月以事狀送進奏院,遍下諸路。
」 九日,樞密院檢詳吏房文字劉奉世言:「舊條,進奏院每五日令進奏官一名于合門抄劄報狀,申樞密院,呈定錄供逐處。
仍實封,一送史館,一送本院時政記房。
然進奏官已自傳報,則五日行遣,顯屬煩文,欲乞罷此。
諸道進奏官依例供發,除系朝廷已行差除指揮及内外常程事得謄報外,應幹實封并涉邊機及臣僚章疏,或增加僞妄,并重寘法。
其報狀仍委本院監官逐月抽摘點檢。
」從之。
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知通進、銀台司陳繹言: 「進奏院傳诏令差除章奏文字多有不實,或漏洩事端,惟是監官得人,可絕其弊。
今勾當院林旦先任台官,言事不實降黜,乞别與差遣。
」從之。
元豐元年九月二十九日,都進奏院言:「準傳宣,取(嗉)[索]自九月以後下江甯府文字,令具名件。
」诏:「應官司不着事目,發過文字并供檢納中書。
有夾帶書簡,亦盡錄同申。
臣僚所發私書,委開封府下逐家取副本。
或無底,令追省抄錄,申府繳奏。
如敢隐匿不盡,許人告,犯人除名,告者賞鈔千缗。
有官者不願給錢,每三百千轉一資。
」時呂嘉問、何琬互奏不法事。
琬奏才至,而嘉問辯論繼上,琬以為有從中報嘉問者,故诏索所發私書考實也。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日,京西路提刑司言:「省部條貫除直下外,有諸司條貫付轉運司押牒入遞,分送諸州,率多遲滞。
欲乞應頒降新法,以所下轉運司印本移送進奏院,坐省符連牒發送諸州。
」從之。
紹聖元年十月二十一日,樞密院言:「熙甯四年中書劄子,應擢用材能,賞功罰罪,可為懲勸者,中書委檢正官、樞密院委檢詳官逐月錄事狀付進奏院,謄報天下,元佑初辄罷。
」诏今年十月後如熙甯舊條。
欽宗靖康元年二月十七日,诏:「諸路監司帥守等應投進文字不得請降指揮,徑赴入内内侍省投進,并依自來條法,遞赴進奏院施行。
」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三日,诏:「進奏院自今年六月一日以後依格合傳報諸路州軍文字限三日盡數抄錄傳報。
其見在東京進奏官所管州軍,并令見今随從行在進奏官兼行掌管傳報依此。
」 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言:「進奏院人吏分掌諸州,一吏下番則一州事廢,雖有兼權之人,要非本職,孰肯盡心典領。
又馬遞鋪兵昨緣軍興,多從調發,故所在多有阙額。
其應進奏院官吏并随行在,凡文書被受謄寫入遞,并依常法,敢有違滞,乞重寘典憲,仍戒諸路提舉馬遞鋪官督責巡轄使臣招填鋪兵。
」诏進奏院監官條具申尚書省。
既而本院條畫,欲乞置都承受拘收簿一面,每日如遇應幹投下文字,并當監官廳開(折)[拆],選差近上無過犯吏人二人實時抄上,付逐州進奏官承受,并用院印,單目分明投下。
取收獲訖,于簿内腳下朱書銷鑿結押。
及都承受到諸處投下文字,并開具次日申門下省。
如進奏官不即抄上結押發放,并許人告,犯人取旨酌情編配,監官失覺察重行黜責,仍榜本院門。
從之。
二年正月一日,诏:「諸司諸州月具承受朝省文字遣人赍赴行在。
投下文字人回日,請領遞角前去。
無故不依程限到州者,各從杖一百科罪。
」給事中劉珏言:「進奏院人吏數少,所報文字太多,抄寫不辦,諸處拖下供給,養贍不足,沿路遞鋪有力不勝而棄擲文書者,有受财賂而藏匿文書者。
乞降旨揮,令諸司諸州發曆日 等錢前來,令本院依月給付。
仍乞令本院将諸州下文字人置簿,抄上姓名,遇回歸日請領遞角前去,依程限到州。
令諸司逐州月具承受朝省文字若幹件,增立亡失文書條格,委知通專一點檢。
」尚書省勘會:「亡失文書自有條法,諸州發曆日錢見别作施行。
」故有是诏。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門下後省言:「進奏院屢經移跸,事務廢弛。
乞正除朝奉郎盧坤監都進奏院。
」從之。
十月十三日,诏:「今後官員差除、降黜及外路合通知事件,令六曹各随所行事類聚,每五日一次行下,進奏院繳連傳送所屬監司。
事幹茶鹽鑄錢司,即報逐司翻錄施行。
若事體稍重,令本部三次行移,以防失墜。
稍有違慢,當行人吏取旨行遣。
」從江東提點刑獄王圭言也。
紹興元年十月七日,诏:「今後進奏院應承受文字并仰依限投下,仍置簿抄上日收名件都數及有無違礙文字申明,門下後省嚴切檢察。
如敢依前邀阻,乞覓錢物或藏匿文書,許詣尚書省越訴。
犯人取旨,監官失覺察重行責黜。
」 三年正月二十八日,刑部、大理寺言:「臣僚章疏議論邊計及事理要害,不許謄報,合厘為在京法應賞功罰罪,每月下六曹取索,擇其可以懲勸事上省。
進奏院承受镂闆,頒降諸路州軍監司及在京官司。
」從之。
以臣僚劄子:「乞下祖宗法應賞功罰罪,事可為勸懲者,令左右司下六曹取索,镂闆頒降。
」有旨送刑部看詳。
故有是命。
四月四日,左右司言:「進奏官頒降賞功罰罪,乞量行支镂闆工墨錢。
本司約度,欲每季支錢一百貫,五抄紙五千張,臨時以字數多寡置曆支使。
如不足,即貼之。
仍限次季申比部驅磨。
」從之。
九月十七日,诏:「進奏官有犯,依舊制,其令吏部直送所屬指揮不行。
」舊制,進奏院隸給事中,進奏官有犯,依崇甯法申牒提轄官司,詳度輕重施行,不得直送。
四月十八日,吏部申請以供報多誤,今後從本部徑送所屬斷遣。
至是諸道進奏官訴于門下後省,乞依舊法。
從其請也。
十二月十八日,給事中胡交修言:「進奏院合赴章奏房投下諸路表奏。
在京專法,令本房置過犯簿,籍記差錯進奏官姓名。
昨緣渡江,散失案牍,指揮不存。
欲乞令章奏房依舊置過犯簿,今後差錯并失點檢廳司拘收,第一犯籍記姓名,次犯給事中量輕重送所屬責罰停降。
」從之。
四年五月五日,吏部侍郎劉岑言:「铨選注拟窠阙及奏舉關升改官之類,諸處關到并會問進奏院,以憑施〔行〕。
緣供報文字往往差誤,全無畏憚。
乞依紹興三年四月旨揮,如有差誤,從本部徑直送所屬施行。
」诏:「除進奏官供報差誤事涉重害,許從本部徑送所屬,仍報提轄官照會外,餘依紹興三年九月十八日指揮。
」後臣僚檢會建炎四年十月二十日及紹興三年九月十八日指揮,進奏院依祖宗法 隸給事中。
若供報差誤,徑就吏部送所屬,深慮隳廢舊典。
其四年五月五日指揮乞不施行。
從之。
五年閏二月十二日,诏:「進奏院如将不系合報行事辄擅報行及錄與諸處劄探入傳報者,許人告,賞錢三百貫,犯人并重作施行。
」 六年八月一日,诏:「進奏官去替半年方許差人。
其已差替人并見阙未到人,并别與差遣歸吏部注授之人,特依省罷法,與指射差遣一次。
願就宮觀嶽廟者聽。
」 九年二月十三日,诏監進奏院羅萬、楊适各降一官。
以三省勘會進奏院遞發正月五日赦書,内河南新複去處并合交付王倫赍行,不合一面便行入遞故也。
十一年二月十六日,門下後省言:「進奏官承受外路文字,雖有都簿,自行批收,遂得私匿。
今乞以進奏官二人充開拆司,應外路遞到文字,于監官當面開(折)[拆],即批收上簿,付逐州進奏官書押收領。
次日拘收司驅催,依限投下,仍申本省照會。
其都簿亦從本省每旬印給一面,日令本院計都收件數,旬終赴本省結押,抽摘檢點。
其進奏官邀阻,不即批收抄發,并都簿隐漏名件,并依不應為辭遣,受财者從重,仍立賞許告。
」從之。
以大理寺勘進奏官樊永壽将諸處申奏到文字匿于私家,令後省措置故也。
十六年二月七日,诏:「進奏官今後六曹取會,并牒門下後省,不得一面宣送所司科罪。
」以進奏院言侍左考功取會不系本院承發事件,勒令回報,及尋常小節直牒大理寺施行故也。
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監進奏院朱柔嘉言:「祖宗舊制,進奏院除承六部取會承發事務供報外,餘并不許侵紊。
檢準大觀進奏院令,除刑部許勾喚進奏官承發非次赦降及上下半年頒降條冊,實時遣赴,并學士院、客省、四方館許勾喚進奏官整會文字暫赴外,即無六部許勾喚供報及直送所司斷遣條法。
乞依舊制施行。
」從之。
二十二年七月六日,總領四川财賦汪召嗣言:「遞角舊用皮筒,用印記。
因兵部郎中黃敏行請用紙角題印,以蠟固護入筒,更不封記。
緣遞鋪交換,取出辦驗,多緻差互,愈長(愈)[盜]拆藏匿之弊。
望詳酌措置。
」進奏院看詳:「以蠟固護入筒,仍腰封撮系。
」從之。
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權給事中林一飛言:「進奏院依法隸門下省。
其根究遞角破損住滞,乞從本省取索點檢。
」從之。
先是,臣僚言:「置郵傳命稽遲誤事,望申言之。
」诏令兵部措置。
而駕部員外郎楊偰言:「祖宗舊制,駕部當行諸州鋪分往來傳送文字,稽其盜拆藏匿,即非門下省所掌事務。
」尋會後省,在法進奏院隸門下省,遞角從給事中點檢,遂下兵部遵守,如一飛所請。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诏監進奏院官督責進奏官,凡号令章疏,時抄錄句首疑脫一字。
,遍下監司州軍。
其逐處被受,即具到發月日回申進奏院,令所轄官逐季點檢。
從中 書湯鵬舉之請也。
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給事中賀允中等言:「祖宗舊法,進奏官以一百人為額。
每遇大禮,從上出職五人,内帶一名有過犯已經除雪人。
紐計得二十郊,通計六十年補遍。
今來進奏官裁減,作八十一人為額。
祖宗舊法,紐計得五分之四,每郊合出職四人,内亦合帶補一名有過犯已經除雪人,亦系二十郊,通計六十年補遍。
近據有司失于參照祖宗條格,卻衮同揀中副知書寫人,一處權行紐計,申畫到一時指揮,每郊出職二人。
切緣本院與吏部見行條法,系進奏官理年出職反優補無過犯人數反:疑當作「及」。
。
今來出職人即系無過犯與有過犯人均停各出一名,顯是有虧無過犯之人。
若每郊止出二人,系四十郊,一百二十年方始補遍,使下名卒無寸進之期,委是未合祖宗法意。
所有本院紹興十六年、十九年、二十二年、二十五年四次以經大禮,合出職積并人數,更不願陳乞補填。
隻乞自今年郊祀大禮依祖宗舊法施行。
」從之。
二十九年七月九日,臣僚言:「伏見在内官司文移則分常、緊之限限:原誤作「恨」,據後文改。
,在外州郡奏申則計地裡日時,稍或稽違,皆行斷罪。
紹興五年正月,常降指揮,應奏狀及申三司、樞密院文字并□填月日,着在令式,最為詳密。
欲乞應今後内□官司文移悉遵此制,按紙而得其月日,則易于考察,胥吏亦無所容其奸,然後嚴常、緊之限于内,驗地裡日時之限于外,稍有稽遲,重寘于法。
仍委宰執、台谏更加點檢,庶幾革弛怠之弊。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七月三日,都進奏院言:「見管進奏官八十一人,合減十六人。
欲乞将今來所減進奏官候今降指揮下日從本院出給公據,付逐人收執,作守阙。
遇有見管進奏官請假事故名阙,依名次先次射阙補填施行。
」诏:「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 十一月十四日,給事中兼直學士院錢周材言:「進奏院自祖宗以來依舊制系是承發官司,隸屬門下後省。
今來吏部一時申請,将應在京職事官合舉改官奏狀令進奏院貼說投進,及令進奏官赴部供報,如不從實,本部一面依條施行。
竊詳應在京官奏狀依條并合赴通進司投下,即不經由進奏院。
其舉狀該與不該,系是吏部掌法行令,即非本院所掌。
今來吏部沖改祖宗法令,混亂職事,欲乞許令進奏院依祖宗舊法施行。
」從之。
二年六月十三日,兵部言:「進奏院承受諸處行下外路州軍監司等處文字,自來并系本院徑行排發。
近承指揮,将二廣、湖南北、四川路州軍遞角文字除诏書、軍期文字并先經由州軍依舊給發外,其常程文字有給發至安撫或轉運司,卻令逐司分給逐州軍投下,切恐留滞。
欲乞行下進奏院,将應承受合排發諸路州軍等處遞角文字并依舊徑行發下逐州軍,及仰關報 諸路安撫、轉運司并所部州軍等處照會,遵守施行。
」從之。
幹道三年十月四日,臣僚言:「盱眙軍朝報如系本軍利害者,乞用省符下本軍施行,其餘不系軍事常程文字,一切免報。
自餘極邊乞皆準此。
」從之。
六年八月四日,尚書省言:「進奏院違戾約束,擅報告詞,系廳司劉資、馮時立承發朝報,保頭人侯革。
」诏并送臨安府,各從杖一百斷罷。
十九日,中書門下省言:「近來進奏官辄于六部等處抄錄指揮,又将傳聞不實之事便行傳報。
欲令左右司将六曹刺報狀内合報行事寫錄定本,呈宰執訖,發赴進奏院,方許報行。
」诏:「今後妄行傳報,如違,依聽探傳報漏洩法科罪。
」 九月十五日,臣僚言:「進奏院自來系隸屬門下後省,内有合赴門下後省整會事件,進奏院差提舉司二人赴省行遣,并抄錄書寫文字人,本院已依指揮拘收在院訖。
所有整會本院差遣、遷補、叙用監官到罷批書及點檢驅刷文字,令本部置都曆一道,專差親事官或本省兵士各一名在都門外專收接赴省,日下行遣訖,發付進奏院照應施行。
」從之。
九年閏正月十八日,诏:「今後外路官兵付身等,令拘催給發使臣每五日一次入進奏院,遞取監官到院入遞日時文狀,仍令進奏官置籍發放,每月赴左右司、承旨司驅磨。
」 三月二十一日,诏:「進奏院依舊隸門下後省,合傳報事令本省錄合報事件付本院報行,餘依已降指揮。
」先是,臣僚言:「國朝置都進奏院,總天下之郵遞,隸門下後省。
凡朝廷政事施設、号令賞罰、書诏章表、辭見朝謝、差除注拟等合播告四方令通知者,皆有令格條目,具合報事件謄報。
昨紹興二十六年,因臣僚建言,罷去進奏院定本,以複祖宗之舊。
至幹道六年,因左右司請将六曹刺報内所報事件去取選擇,發付進奏院,方許謄報,沿襲向來定本之弊,皆非累朝令格之制。
欲望特降指揮,令進奏院一遵祖宗舊制,隸門下後省,令本省錄合報事件,付進奏院報行。
庶幾朝廷命令之出,天下通知,允合公議。
」故有是命。
淳熙八年七月四日,刑部侍郎賈選言:「乞自今刑寺駁勘取會獄案文字,令進奏院置綠匣,排列字号、月日、地理,當官發放。
所至鋪分實時抽摘單傳,承受官司依條限具所會并施行因依,實書到發日時,用元發匣回報,免緻淹延。
」從之。
九年正月十二日,诏:「盱眙軍自今應有合發奏報文字并承傳旨回奏知禀劄子等,并令進奏院赴通進司投進。
」 十年六月十五日,臣寮言「僚」下原衍一「臣」字,今删。
:「諸路州軍申發章奏,并要書填實日,庶幾進奏院可以計程驅磨,巡鋪官得以從實根究。
」從之。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都進奏院減進奏官十人,副知三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奉安符寶所 奉安符寶所 【宋會要】 嘉定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都提舉奉安符寶所承受王椿言:「奉旨差充都提舉奉安符寶所承受官。
今随宜參酌比附,條具到合行事件。
一、乞以『都提舉奉安符寶所承受』為名。
一、合用印記,乞下文思院鑄造銅印一面,以『都提舉奉安符寶所承受之印』一十二字為文。
一、今來奉安符寶系創行建置,蓋造殿宇廊庑等,乞差主管文字一名,許于見領職局及内外官司大小使臣見任、得替、寄居、待(關)[阙]、已未參部或白身人吏内指差,相兼祗應。
帶行見請,與理為在司在任月日,有名目人理為資任。
請給等依玉牒所等處承受下主管文字則例支破。
一、乞差背印投送文字親事官共二十,下皇城司指名踏逐差取,實占祗應,遇阙依此差填。
一、踏逐在内皇城司起蓋符寶殿宇等一所,差人吏并親事官各合綴帶入宮門号一道。
乞于皇城司支破。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中書省
」 五年四月,诏:「凡降德音條貫等,其溪、片虎、南、高、富、鶴、上錦、下錦、獎、叙、懿、古、元、顯、繡、雲、順、波、晃、天賜二十州不須降去。
」 七月,诏自今河西、陝西幕職州縣官進實封文字即與收進。
九月,诏:「進奏官每人許置守副知一人,有阙奏裁。
」舊有系名副知,遂改為書寫人,守阙進奏官改為揀中副知,揀中副知以十六人為額。
景德四年八月,诏:「新注幕職州縣官發先狀赴本州島者,委進奏院驗認與發。
」 大中祥符二年三月,诏:「諸州進奏官十年已上者并補三班奉職。
自今每遇郊祀,叙補五人。
如次補之人有贓污者,勿得随例奏裁。
」 七月,诏進奏院自今每遇郊禋,保進奏官及十五年已上無過犯者,從上具五人姓名以聞,當議出職安排。
如無過犯人不及數,即取曾罰直及放罪人。
如更少,即取以次有過犯數少情輕者足數。
」 九月,進奏院言:「進奏官小可僭犯,舊例止罰直充公用,并宣敕明文,自今欲乞量行區分。
」诏依舊例 施行。
天禧二年閏四月,诏申奏文字有脫臣漏官不書事,宜于文無害者第一度與免勘,委進奏院置簿抄上。
若是再犯,即劾罪以聞。
仁宗幹興元年未改元十一月,诏都進奏院告報諸州府軍監:「自今所奏文字凡系實封者,并令依例程封書畢,更用紙折角重封,準前題字,及兩折角處并令用印。
無印者細書名字,候到阙令都進奏院監官躬親點檢,無(折)[拆]動,即依例進納。
或有損動者,具收接人姓名以聞。
」 天聖五年十二月,诏進奏院:「候承受到在外知州府臣僚以下加恩告敕,須勘會長吏者先次入遞發。
故所有通判已下,續次遞發。
内雖有官高于知州者,亦不得先發及隔越住滞。
」 六年十月,诏都進奏院自今承受宣敕、中書密院劄子、省牒并内外諸般文字,并須畫時勾喚進奏官,于當面與保頭等同共點檢封角并開(折)[拆],分明上曆印題,關防發遣。
其逐州手分、進奏官等即不得于外面取便封(折)[拆],别緻去失文字。
其進奏官合用随身朱記,隻令于本院内行使,不得将出外取用。
」 七年四月,诏進奏院:「自今諸道州府更有附遞到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等實封章奏,并令收接進納。
」 皇佑四年九月,诏外官有所陳事,并附遞聞朝廷,毋得申禦史台。
」時州郡多以狀申禦史台,欲其繳奏而必行之。
《哲宗正史職官志》:進奏院隸給事中,掌受诏、敕及三省、樞密院宣劄,六曹、寺監、百司符牒,頒降于諸路及州府軍監。
天下章奏至,則具事目上門下省。
若案牍及申禀文書,則分納諸司官。
凡奏牍違戾法式者,貼其訖以進。
神宗熙甯元年二月,诏:「近來天下諸州府軍監令檢舉舊條,今後如降到雨雪,不以多少,俟止,并須實時具的實尺寸以聞。
仍令轉運司逐季舉行。
」 四年二月十一日,诏:「諸道進奏院自今以知銀台司官提舉。
其勾當進奏院官令樞密院選差京朝官二員替。
見任官年滿阙,今後更不差。
三班使臣、臣僚之家不得仍乞子弟勾當。
」 五月十八日,诏:「自今朝省及都水監、司農寺等處,凡下條貫,并令進奏院摹印,頒降諸路。
仍每年給錢一千貫,充镂版紙墨之費。
」 十一月一日,诏:「應朝廷擢用材能,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中書、樞密院各專令檢詳官一員每月以事狀送進奏院,遍下諸路。
」 九日,樞密院檢詳吏房文字劉奉世言:「舊條,進奏院每五日令進奏官一名于合門抄劄報狀,申樞密院,呈定錄供逐處。
仍實封,一送史館,一送本院時政記房。
然進奏官已自傳報,則五日行遣,顯屬煩文,欲乞罷此。
諸道進奏官依例供發,除系朝廷已行差除指揮及内外常程事得謄報外,應幹實封并涉邊機及臣僚章疏,或增加僞妄,并重寘法。
其報狀仍委本院監官逐月抽摘點檢。
」從之。
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知通進、銀台司陳繹言: 「進奏院傳诏令差除章奏文字多有不實,或漏洩事端,惟是監官得人,可絕其弊。
今勾當院林旦先任台官,言事不實降黜,乞别與差遣。
」從之。
元豐元年九月二十九日,都進奏院言:「準傳宣,取(嗉)[索]自九月以後下江甯府文字,令具名件。
」诏:「應官司不着事目,發過文字并供檢納中書。
有夾帶書簡,亦盡錄同申。
臣僚所發私書,委開封府下逐家取副本。
或無底,令追省抄錄,申府繳奏。
如敢隐匿不盡,許人告,犯人除名,告者賞鈔千缗。
有官者不願給錢,每三百千轉一資。
」時呂嘉問、何琬互奏不法事。
琬奏才至,而嘉問辯論繼上,琬以為有從中報嘉問者,故诏索所發私書考實也。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日,京西路提刑司言:「省部條貫除直下外,有諸司條貫付轉運司押牒入遞,分送諸州,率多遲滞。
欲乞應頒降新法,以所下轉運司印本移送進奏院,坐省符連牒發送諸州。
」從之。
紹聖元年十月二十一日,樞密院言:「熙甯四年中書劄子,應擢用材能,賞功罰罪,可為懲勸者,中書委檢正官、樞密院委檢詳官逐月錄事狀付進奏院,謄報天下,元佑初辄罷。
」诏今年十月後如熙甯舊條。
欽宗靖康元年二月十七日,诏:「諸路監司帥守等應投進文字不得請降指揮,徑赴入内内侍省投進,并依自來條法,遞赴進奏院施行。
」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三日,诏:「進奏院自今年六月一日以後依格合傳報諸路州軍文字限三日盡數抄錄傳報。
其見在東京進奏官所管州軍,并令見今随從行在進奏官兼行掌管傳報依此。
」 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言:「進奏院人吏分掌諸州,一吏下番則一州事廢,雖有兼權之人,要非本職,孰肯盡心典領。
又馬遞鋪兵昨緣軍興,多從調發,故所在多有阙額。
其應進奏院官吏并随行在,凡文書被受謄寫入遞,并依常法,敢有違滞,乞重寘典憲,仍戒諸路提舉馬遞鋪官督責巡轄使臣招填鋪兵。
」诏進奏院監官條具申尚書省。
既而本院條畫,欲乞置都承受拘收簿一面,每日如遇應幹投下文字,并當監官廳開(折)[拆],選差近上無過犯吏人二人實時抄上,付逐州進奏官承受,并用院印,單目分明投下。
取收獲訖,于簿内腳下朱書銷鑿結押。
及都承受到諸處投下文字,并開具次日申門下省。
如進奏官不即抄上結押發放,并許人告,犯人取旨酌情編配,監官失覺察重行黜責,仍榜本院門。
從之。
二年正月一日,诏:「諸司諸州月具承受朝省文字遣人赍赴行在。
投下文字人回日,請領遞角前去。
無故不依程限到州者,各從杖一百科罪。
」給事中劉珏言:「進奏院人吏數少,所報文字太多,抄寫不辦,諸處拖下供給,養贍不足,沿路遞鋪有力不勝而棄擲文書者,有受财賂而藏匿文書者。
乞降旨揮,令諸司諸州發曆日 等錢前來,令本院依月給付。
仍乞令本院将諸州下文字人置簿,抄上姓名,遇回歸日請領遞角前去,依程限到州。
令諸司逐州月具承受朝省文字若幹件,增立亡失文書條格,委知通專一點檢。
」尚書省勘會:「亡失文書自有條法,諸州發曆日錢見别作施行。
」故有是诏。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門下後省言:「進奏院屢經移跸,事務廢弛。
乞正除朝奉郎盧坤監都進奏院。
」從之。
十月十三日,诏:「今後官員差除、降黜及外路合通知事件,令六曹各随所行事類聚,每五日一次行下,進奏院繳連傳送所屬監司。
事幹茶鹽鑄錢司,即報逐司翻錄施行。
若事體稍重,令本部三次行移,以防失墜。
稍有違慢,當行人吏取旨行遣。
」從江東提點刑獄王圭言也。
紹興元年十月七日,诏:「今後進奏院應承受文字并仰依限投下,仍置簿抄上日收名件都數及有無違礙文字申明,門下後省嚴切檢察。
如敢依前邀阻,乞覓錢物或藏匿文書,許詣尚書省越訴。
犯人取旨,監官失覺察重行責黜。
」 三年正月二十八日,刑部、大理寺言:「臣僚章疏議論邊計及事理要害,不許謄報,合厘為在京法應賞功罰罪,每月下六曹取索,擇其可以懲勸事上省。
進奏院承受镂闆,頒降諸路州軍監司及在京官司。
」從之。
以臣僚劄子:「乞下祖宗法應賞功罰罪,事可為勸懲者,令左右司下六曹取索,镂闆頒降。
」有旨送刑部看詳。
故有是命。
四月四日,左右司言:「進奏官頒降賞功罰罪,乞量行支镂闆工墨錢。
本司約度,欲每季支錢一百貫,五抄紙五千張,臨時以字數多寡置曆支使。
如不足,即貼之。
仍限次季申比部驅磨。
」從之。
九月十七日,诏:「進奏官有犯,依舊制,其令吏部直送所屬指揮不行。
」舊制,進奏院隸給事中,進奏官有犯,依崇甯法申牒提轄官司,詳度輕重施行,不得直送。
四月十八日,吏部申請以供報多誤,今後從本部徑送所屬斷遣。
至是諸道進奏官訴于門下後省,乞依舊法。
從其請也。
十二月十八日,給事中胡交修言:「進奏院合赴章奏房投下諸路表奏。
在京專法,令本房置過犯簿,籍記差錯進奏官姓名。
昨緣渡江,散失案牍,指揮不存。
欲乞令章奏房依舊置過犯簿,今後差錯并失點檢廳司拘收,第一犯籍記姓名,次犯給事中量輕重送所屬責罰停降。
」從之。
四年五月五日,吏部侍郎劉岑言:「铨選注拟窠阙及奏舉關升改官之類,諸處關到并會問進奏院,以憑施〔行〕。
緣供報文字往往差誤,全無畏憚。
乞依紹興三年四月旨揮,如有差誤,從本部徑直送所屬施行。
」诏:「除進奏官供報差誤事涉重害,許從本部徑送所屬,仍報提轄官照會外,餘依紹興三年九月十八日指揮。
」後臣僚檢會建炎四年十月二十日及紹興三年九月十八日指揮,進奏院依祖宗法 隸給事中。
若供報差誤,徑就吏部送所屬,深慮隳廢舊典。
其四年五月五日指揮乞不施行。
從之。
五年閏二月十二日,诏:「進奏院如将不系合報行事辄擅報行及錄與諸處劄探入傳報者,許人告,賞錢三百貫,犯人并重作施行。
」 六年八月一日,诏:「進奏官去替半年方許差人。
其已差替人并見阙未到人,并别與差遣歸吏部注授之人,特依省罷法,與指射差遣一次。
願就宮觀嶽廟者聽。
」 九年二月十三日,诏監進奏院羅萬、楊适各降一官。
以三省勘會進奏院遞發正月五日赦書,内河南新複去處并合交付王倫赍行,不合一面便行入遞故也。
十一年二月十六日,門下後省言:「進奏官承受外路文字,雖有都簿,自行批收,遂得私匿。
今乞以進奏官二人充開拆司,應外路遞到文字,于監官當面開(折)[拆],即批收上簿,付逐州進奏官書押收領。
次日拘收司驅催,依限投下,仍申本省照會。
其都簿亦從本省每旬印給一面,日令本院計都收件數,旬終赴本省結押,抽摘檢點。
其進奏官邀阻,不即批收抄發,并都簿隐漏名件,并依不應為辭遣,受财者從重,仍立賞許告。
」從之。
以大理寺勘進奏官樊永壽将諸處申奏到文字匿于私家,令後省措置故也。
十六年二月七日,诏:「進奏官今後六曹取會,并牒門下後省,不得一面宣送所司科罪。
」以進奏院言侍左考功取會不系本院承發事件,勒令回報,及尋常小節直牒大理寺施行故也。
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監進奏院朱柔嘉言:「祖宗舊制,進奏院除承六部取會承發事務供報外,餘并不許侵紊。
檢準大觀進奏院令,除刑部許勾喚進奏官承發非次赦降及上下半年頒降條冊,實時遣赴,并學士院、客省、四方館許勾喚進奏官整會文字暫赴外,即無六部許勾喚供報及直送所司斷遣條法。
乞依舊制施行。
」從之。
二十二年七月六日,總領四川财賦汪召嗣言:「遞角舊用皮筒,用印記。
因兵部郎中黃敏行請用紙角題印,以蠟固護入筒,更不封記。
緣遞鋪交換,取出辦驗,多緻差互,愈長(愈)[盜]拆藏匿之弊。
望詳酌措置。
」進奏院看詳:「以蠟固護入筒,仍腰封撮系。
」從之。
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權給事中林一飛言:「進奏院依法隸門下省。
其根究遞角破損住滞,乞從本省取索點檢。
」從之。
先是,臣僚言:「置郵傳命稽遲誤事,望申言之。
」诏令兵部措置。
而駕部員外郎楊偰言:「祖宗舊制,駕部當行諸州鋪分往來傳送文字,稽其盜拆藏匿,即非門下省所掌事務。
」尋會後省,在法進奏院隸門下省,遞角從給事中點檢,遂下兵部遵守,如一飛所請。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诏監進奏院官督責進奏官,凡号令章疏,時抄錄句首疑脫一字。
,遍下監司州軍。
其逐處被受,即具到發月日回申進奏院,令所轄官逐季點檢。
從中 書湯鵬舉之請也。
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給事中賀允中等言:「祖宗舊法,進奏官以一百人為額。
每遇大禮,從上出職五人,内帶一名有過犯已經除雪人。
紐計得二十郊,通計六十年補遍。
今來進奏官裁減,作八十一人為額。
祖宗舊法,紐計得五分之四,每郊合出職四人,内亦合帶補一名有過犯已經除雪人,亦系二十郊,通計六十年補遍。
近據有司失于參照祖宗條格,卻衮同揀中副知書寫人,一處權行紐計,申畫到一時指揮,每郊出職二人。
切緣本院與吏部見行條法,系進奏官理年出職反優補無過犯人數反:疑當作「及」。
。
今來出職人即系無過犯與有過犯人均停各出一名,顯是有虧無過犯之人。
若每郊止出二人,系四十郊,一百二十年方始補遍,使下名卒無寸進之期,委是未合祖宗法意。
所有本院紹興十六年、十九年、二十二年、二十五年四次以經大禮,合出職積并人數,更不願陳乞補填。
隻乞自今年郊祀大禮依祖宗舊法施行。
」從之。
二十九年七月九日,臣僚言:「伏見在内官司文移則分常、緊之限限:原誤作「恨」,據後文改。
,在外州郡奏申則計地裡日時,稍或稽違,皆行斷罪。
紹興五年正月,常降指揮,應奏狀及申三司、樞密院文字并□填月日,着在令式,最為詳密。
欲乞應今後内□官司文移悉遵此制,按紙而得其月日,則易于考察,胥吏亦無所容其奸,然後嚴常、緊之限于内,驗地裡日時之限于外,稍有稽遲,重寘于法。
仍委宰執、台谏更加點檢,庶幾革弛怠之弊。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七月三日,都進奏院言:「見管進奏官八十一人,合減十六人。
欲乞将今來所減進奏官候今降指揮下日從本院出給公據,付逐人收執,作守阙。
遇有見管進奏官請假事故名阙,依名次先次射阙補填施行。
」诏:「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 十一月十四日,給事中兼直學士院錢周材言:「進奏院自祖宗以來依舊制系是承發官司,隸屬門下後省。
今來吏部一時申請,将應在京職事官合舉改官奏狀令進奏院貼說投進,及令進奏官赴部供報,如不從實,本部一面依條施行。
竊詳應在京官奏狀依條并合赴通進司投下,即不經由進奏院。
其舉狀該與不該,系是吏部掌法行令,即非本院所掌。
今來吏部沖改祖宗法令,混亂職事,欲乞許令進奏院依祖宗舊法施行。
」從之。
二年六月十三日,兵部言:「進奏院承受諸處行下外路州軍監司等處文字,自來并系本院徑行排發。
近承指揮,将二廣、湖南北、四川路州軍遞角文字除诏書、軍期文字并先經由州軍依舊給發外,其常程文字有給發至安撫或轉運司,卻令逐司分給逐州軍投下,切恐留滞。
欲乞行下進奏院,将應承受合排發諸路州軍等處遞角文字并依舊徑行發下逐州軍,及仰關報 諸路安撫、轉運司并所部州軍等處照會,遵守施行。
」從之。
幹道三年十月四日,臣僚言:「盱眙軍朝報如系本軍利害者,乞用省符下本軍施行,其餘不系軍事常程文字,一切免報。
自餘極邊乞皆準此。
」從之。
六年八月四日,尚書省言:「進奏院違戾約束,擅報告詞,系廳司劉資、馮時立承發朝報,保頭人侯革。
」诏并送臨安府,各從杖一百斷罷。
十九日,中書門下省言:「近來進奏官辄于六部等處抄錄指揮,又将傳聞不實之事便行傳報。
欲令左右司将六曹刺報狀内合報行事寫錄定本,呈宰執訖,發赴進奏院,方許報行。
」诏:「今後妄行傳報,如違,依聽探傳報漏洩法科罪。
」 九月十五日,臣僚言:「進奏院自來系隸屬門下後省,内有合赴門下後省整會事件,進奏院差提舉司二人赴省行遣,并抄錄書寫文字人,本院已依指揮拘收在院訖。
所有整會本院差遣、遷補、叙用監官到罷批書及點檢驅刷文字,令本部置都曆一道,專差親事官或本省兵士各一名在都門外專收接赴省,日下行遣訖,發付進奏院照應施行。
」從之。
九年閏正月十八日,诏:「今後外路官兵付身等,令拘催給發使臣每五日一次入進奏院,遞取監官到院入遞日時文狀,仍令進奏官置籍發放,每月赴左右司、承旨司驅磨。
」 三月二十一日,诏:「進奏院依舊隸門下後省,合傳報事令本省錄合報事件付本院報行,餘依已降指揮。
」先是,臣僚言:「國朝置都進奏院,總天下之郵遞,隸門下後省。
凡朝廷政事施設、号令賞罰、書诏章表、辭見朝謝、差除注拟等合播告四方令通知者,皆有令格條目,具合報事件謄報。
昨紹興二十六年,因臣僚建言,罷去進奏院定本,以複祖宗之舊。
至幹道六年,因左右司請将六曹刺報内所報事件去取選擇,發付進奏院,方許謄報,沿襲向來定本之弊,皆非累朝令格之制。
欲望特降指揮,令進奏院一遵祖宗舊制,隸門下後省,令本省錄合報事件,付進奏院報行。
庶幾朝廷命令之出,天下通知,允合公議。
」故有是命。
淳熙八年七月四日,刑部侍郎賈選言:「乞自今刑寺駁勘取會獄案文字,令進奏院置綠匣,排列字号、月日、地理,當官發放。
所至鋪分實時抽摘單傳,承受官司依條限具所會并施行因依,實書到發日時,用元發匣回報,免緻淹延。
」從之。
九年正月十二日,诏:「盱眙軍自今應有合發奏報文字并承傳旨回奏知禀劄子等,并令進奏院赴通進司投進。
」 十年六月十五日,臣寮言「僚」下原衍一「臣」字,今删。
:「諸路州軍申發章奏,并要書填實日,庶幾進奏院可以計程驅磨,巡鋪官得以從實根究。
」從之。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都進奏院減進奏官十人,副知三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奉安符寶所 奉安符寶所 【宋會要】 嘉定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都提舉奉安符寶所承受王椿言:「奉旨差充都提舉奉安符寶所承受官。
今随宜參酌比附,條具到合行事件。
一、乞以『都提舉奉安符寶所承受』為名。
一、合用印記,乞下文思院鑄造銅印一面,以『都提舉奉安符寶所承受之印』一十二字為文。
一、今來奉安符寶系創行建置,蓋造殿宇廊庑等,乞差主管文字一名,許于見領職局及内外官司大小使臣見任、得替、寄居、待(關)[阙]、已未參部或白身人吏内指差,相兼祗應。
帶行見請,與理為在司在任月日,有名目人理為資任。
請給等依玉牒所等處承受下主管文字則例支破。
一、乞差背印投送文字親事官共二十,下皇城司指名踏逐差取,實占祗應,遇阙依此差填。
一、踏逐在内皇城司起蓋符寶殿宇等一所,差人吏并親事官各合綴帶入宮門号一道。
乞于皇城司支破。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中書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