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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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诏:「三省合存留火燭去處,當宿官更不出局。
如遇假故,亦早入宿。
」已而檢正諸房公事劉孝韪等言:「當宿官如遇假日,自有合輪當日人吏酉時出省。
假日乞自申時入宿,仍置曆,親書姓名押宿官。
」從之。
四年六月十六日,诏自今三省、樞密院進呈文字所得之旨,朝退即具奏審,承畫降方可施行。
八月四日,诏自今職事厘務官并見阙差除,其幹道九年十二月五日已降指揮更不施行。
繼而淳熙四年十二月,殿中侍禦史江溥言:「近來間有除授不出敕劄,别于朝堂置籍以俟阙至。
」诏複不得先次注籍,須見阙方許除授阙:原作「阕」,據文意改。
。
五年閏六月一日,诏自今後職事官并六院官任滿日依紹興 格例臨時取旨除授。
六年六月五日,诏三省入熟文字可并免用黃貼子。
先是,上謂輔臣曰:「凡進入熟施行事,省中自一一有底,可以稽考。
其黃貼子禁中隻作一卷連粘,初無稽考。
自今可免寫此,則省文書不少矣。
」趙雄等奏曰:「中書之務,貴于清簡,聖慮可謂遠矣。
」 八年二月十四日,诏:「中書門下省刑房置簿,将淳熙三年正月一日以後應命官在任因罪犯放罷取勘之人逐一編錄銷注。
其未結絕名件,以時舉催。
如有違慢,取旨行罰。
」 二十四日,诏:「自今所下命令事涉興利除害而非旬月所能辦者,并令三省置籍,以時舉催。
如有違慢,取旨行責罰。
」 二十九日,诏令(令籍)[置]獄案籍,每季于孟月一日進入一次。
既而十二年正月,三省言有行下諸州催促至十餘次尚未施行結絕者。
诏自今不須行移催促,隻一季将上,擇其怠慢者懲之。
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诏兩淮郡守且盡留阙,候半年前方可差人。
先是,進呈劉國瑞乞審擇沿邊守臣。
上曰:「邊守豈可不擇然此文字不須行,但今後兩淮郡守留取幾阙,未須差人。
」〔王〕淮等奏:「若是留阙,須指定留某州軍。
不然人見阙近,竟來幹堂。
」故有是命。
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诏:「州軍留阙,令中書置簿籍定,但自遵守,亦不須行出。
」 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诏:「宗室嶽廟已曾裁減,立為定額。
自今堂除添差,須是年高或病患久閑無差遣人方與,不應與者一面告示。
」因趙艾夫等陳乞,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一日,三省言,已降指揮,皇太子可隔日就議事堂參決庶務。
如有差擢,在内自寺監丞,在外自守臣以下,悉委皇太子與宰執同議除授以聞。
今參酌如右:在内寺監丞以下、六院四轄、六部監門、主管架閣文字以上,系在京厘務官,元系将上,诏參決。
(在)[自]守臣以下參議官、通判、堂除知縣教授之類,應合添差不厘務差遣、諸司倉場庫務監官等,諸處應格辟差文字之類,元系将上。
今欲在内曾任監察禦史以上、在外曾任監司以上之人,進呈取旨。
餘于議事堂參決。
诏不參決。
内外章奏并上殿劄子内有禦筆将上并合禀旨事件,诏參決。
六部等處及諸路監司州軍申到文字,如系待報,合降指揮以下與上文無涉,系錯簡。
。
資不即向前救濮,已罰供給茶湯錢三個月,以為懲戒。
乞賜施行。
诏:「戚拱支犒設錢三百貫文,董慶祖、王師雄各二百貫文,其錢令左藏庫支給。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中書門下省 中書門下省 【宋會要】 中書門下。
國朝中書門下題榜止曰中書,印文行敕曰中書門下。
中書令、侍中及丞、郎以上至三師、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并為正宰相,二員以上即分日知印。
官至仆射以上,書敕中不着姓。
緣唐制,領館職:昭文殿大學士、監修國史,首相領之;集賢殿大學士,次相領之。
又嘗令首相領玉清昭應宮使,亦如唐領太清宮使也。
後罷之。
中書舍人以上至尚書為參知政事,貳宰相之任也。
太祖幹德二年正月,以趙普為宰相。
制既下,時範質等已罷,綸诰将出,無宰相書敕,太祖令問翰林學士講求故事。
承旨陶谷以為自古輔相未嘗虛位,唯唐太和中甘露事後數日無宰相,當時仆射令狐楚等奉行制書。
今尚書亦南省官,似可書敕。
學士窦儀曰:「谷之所陳,非承平時事,不足援據。
今皇弟開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
」帝聞之曰:「儀之言是矣。
」即命太宗書敕以賜之。
四月,以樞密直學士、尚書兵部侍郎薛居正、兵部侍郎呂餘慶并本官參知政事。
先是,已命趙普為相,将用居正等為之副。
既而難其名稱,召翰林承旨陶谷(門)[問]下丞相一等者有何官。
對曰:「唐有參知機務、參知政事。
」故以命之。
仍令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止令就宣徽使廳上視事;殿庭别設磚位于宰相後,敕尾書銜,降宰相數字;月俸、雜給皆半之。
蓋帝意未欲令居正等名 位與普齊也。
史臣錢若水等曰:「按唐故事,裴叙為右仆射知政事,杜淹為禦史大夫參議朝政,魏征為秘書監參預朝政,蕭瑀為特進參議政事,劉洎為黃門侍郎參知政事,劉幽求為中書舍人參知機務,然并宰相之任也。
又高宗嘗欲用郭待舉參知政事,即而謂崔知溫曰:『待舉等曆任尚淺,未可與卿等同名稱。
』遂令于中書門下同承進止平章事。
以此言之,平章事亞于參知政事矣。
今谷不能遠引漢禦史大夫亞相故事為對,翻以參知政事為下丞相一等,谷失之矣。
」議者惜之。
開寶六年六月二十日,诏吏部侍郎參知政事薛居正、吏部侍郎參知政事呂餘慶于都堂,(為)[與]宰相趙普同議公事。
二十八日,诏中書門下,押班、知印及祠祭行香,今後宜令宰相趙普與居正等輪知。
先是,宰臣、樞密每候對長春殿,同止廬中。
時帝聞趙普子承宗娶樞密使李崇矩女,因诏分為幕次。
太宗雍熙四年九月,禦史台言:「文德殿常朝百官,皆有磚位,唯參知政事每遇橫行參假,未有磚位。
」诏令依位排砌。
端拱元年七月,诏太保兼侍中趙普,三伏極熱,逐日絕早歸私第。
故事宰相以未時歸第,是歲大熱,特有是命,以示尊獎也。
二年,诏侍中趙普免朝谒,止日赴中書視事,有大政實時召對。
淳化二年四月,右司谏、知制诰王禹撚請自今官候見宰相,須朝罷于政事堂同時接見,其樞密使亦候都堂 坐請見,并不得于本廳接見賓客,以防請托。
诏從之。
左正言、直史館謝泌言:「然則疑大臣以私也。
夫以萬機之務,(屢)[屬]任輔臣,非接見官,何以盡知外事若止令都堂候見,則咨事無解衣之暇。
古人有言:『疑則勿用,用則勿疑。
』若糾紛季世,實可為慮。
今政在人主,何必疑大臣為此等事乎設若杜公堂谒見之禮,豈無私室乎塞相府請托之漸,豈無他徑乎」太宗覽奏嘉孍,即追還前诏,令宰相、樞密使等接見賓客如故,仍以泌所上表送史館。
右司谏、史館修撰梁周翰亦上言:「群臣非有公事,不得于中書候見宰相。
自餘朔望及慶吊,任于私第修谒,免妨政事。
」奏入不報。
先是,趙普居守西洛,呂蒙正以寬簡自任,王沔怙權,政事多所專決,素與張齊賢、陳恕忤。
至是二人并知政事,沔不自安,常慮有以中書舊事告之。
及禹撚奏入,遂下其事。
複以泌言,帝寤,遂寝。
國初時不喜人附會,故大臣不于私第見客。
百官亦罕造門,隻詣中書請谒,日不下百輩。
宰相至午或不得食,敕牒堆積,政事停壅,其私請者蓋十八九。
議者以禹撚所論為然,但須于政事堂邀宰相都見為難爾。
五年四月,帝問宰臣唐以來宰相書考故事。
翌日,語近臣曰:「朕細觀之,皆空言耳,莫若與國家和陰陽、撫夷夏、盡輔弼之力,方為實效也。
」 至道元年四月,诏曰:「自今參知政事宜與宰相輪日知印,押正衙班。
其位忌先異位,宜合而為一。
遇宰相、使相視事及商議軍國政事,并得升都堂。
」先是,呂端、寇準并為谏議大夫、參知政事,至是端作相,準尚參知政事。
端慮準不平,且言臣兄餘慶任參知政事日,悉與宰相同,願舉行之。
特從其請,以慰其心焉。
二年七月,诏:「自今中書所行劄子并須具奏取旨,方可行下。
」先是,左正言馮拯、太常博士彭惟節并通判廣州。
拯 官本在惟節之上。
及覃慶遷員外郎,值參知政事寇準知印,以拯為虞部,惟節為屯田。
自是後,廣州文奏系書惟節仍在拯下,中書降劄子惟節在拯上,仍特免勘。
拯訴中書除授不當并免勘之理。
帝曰:「拯非理受辱,宜當披訴,中書何故如此」呂端曰:「寇準剛強自任,實由臣等庸懦。
」因謝罪。
帝又曰:「前代中書以堂帖旨揮,乃是權臣假此名以威福天下也。
太祖朝,趙普在中書,其堂帖勢力重于敕命,朝廷尋令削去,今何卻置劄子劄子、堂帖大同小異耳。
」張洎對曰:「劄子是中書行遣小事文字,亦如京百司有符牒關刺。
劄子廢之,則别無公式文字可旨揮常事。
」帝曰:「自今但幹近上公事須降敕處分,其合用劄子,亦當取旨後行。
」準自太廟祠事回,于前殿谒見,宣示中書除授及旨揮馮拯事理不直。
準抗論不已。
帝曰:「若須廷辯是非,則又何體。
」因歎曰:「雀鼠尚曉人意,況人乎」數日,罷準政事。
閏七月,诏:「自今中書門下隻令宰相押班、知印,其參知政事遇正衙、橫行、參假并重行異位。
非議軍國政事,不得升都堂,祠祭、行香、書敕并以開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诏書從事。
」時既逐寇準,即令複舊。
真宗初即位,對宰臣皆不名呼。
呂端等再拜懇請,帝曰:「公等顧命元老,朕何敢比先帝乎」 鹹平三年十月,诏宰臣、參知政事依舊許令騎馬入中書大門,至逐廳下馬。
五年十二月,诏以宰相呂蒙正、李沆各兼門下侍郎。
舊制:三師、三公、左右仆射、平章事并兼兩省侍郎、學士。
宋白、梁周翰當草制之夕,忽遽遺忘其事。
帝以問,白等不能對,但乞改正,更不降制,隻帖麻用印,重寫诰身。
許之。
白等各罰俸一月。
景德元年八月,奉明德皇太後谥寶冊告于太廟。
時無宰相,惟參知政事畢士安攝事。
帝特令親王不赴。
及行禮,士安已為相,遂令親王卻赴班。
近降禦劄,咨詢谏官,振舉台憲,益欲廣辟言路,盡達物情。
至于宰執近臣,鹹令旌别淑慝。
其如中書、樞密院接待賓客,累經條約,未協便宜。
雖樞機之任,故須慎密,而政事之間,亦資詢訪。
傥若蚤暮接待,慮機務因茲滞留;如或四年六月,中書門下、樞密院言曰:「伏(鹹)[延]見艱難,亦利害無由啟露。
況又分廳言事,各有異同。
将徇至公,望頒定制。
欲請自今臣僚如有公事,逐日于巳時以前聚廳見客。
如已分廳,即候次日。
急速者不在此限。
非因公事,不得到中書、樞密院。
」诏曰:「朕自纂承大寶,惕厲深衷,務啟迪于四聰,冀彌綸于庶政。
近行條制,用激誠明。
而卿等沛然盡忠,蔚為同德,共成谠議,列奏封章,謂偏聽以生奸,獨相見以非便。
願頒明诏,特立新規,有庶官之啟陳,欲會廳而延接,茲惟遠慮,雅協朕懷。
每念左右之臣,腹心之寄,必自敦于至信,豈曲采于單辭。
苟非責實而有稽,未嘗憑虛而辄奏,人之言僞,徒使心勞。
今此傾輸,并依所請,兼以巳時為限,免令機務相妨。
卿等既設準繩,即須(尊)[遵]守,思企聳于群望,當表率于具僚。
仍令合門、禦史台告示臣僚,各體予意。
」 是月,诏今後中書所行事關軍機及内職者〔報〕樞密院,樞密院所行事關民政及京朝官者報中書。
時中書命秘書丞楊士元通判鳳翔府,樞密院命士元監内香藥庫,兩府不相知,宣敕各下,遂有此诏。
大中祥符三年十月,令中書日會于宰相王旦廳,至辰時而罷。
八年四月,帝謂宰臣王旦等曰:「上封者言中書不言事,罕接賓客,政令頗稽滞。
」旦等對曰:「中書當言者惟進賢退不肖、四方邊事、郡縣水旱、官吏能否、刑法枉直,此數事日奉德音,動禀進止,外人不知者,是臣等無漏言也。
罕接賓客,誠亦有之。
如轉運使副、提點刑獄、邊要蕃郡知州及非次将命(郡)[群]臣,辭見之後多接見之。
或赍到文字,觀其所述,可以詳悉。
自再加詢問,多涉僥求陳乞。
大約中書庶事,動守程序,不敢随意增損。
行遣疾徐,日有奏籍。
然思慮不至,事有未免重煩聖斷,是臣等過也。
」皆再拜,帝慰谕之。
天禧元年五 月,制太保兼門下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王旦可特授守太尉兼侍中,加食邑一千戶,食實封六百戶,特許五日一赴起居。
每起居日入中書,或遇軍國重事,不限時日,并令入預參決。
旦詣便殿占謝固辭。
旦言:「私門百口,屬疾将遍。
比望退身,以息災咎。
今加峻秩,是愈增罪。
」語甚切。
複奉密疏懇請。
二十三日,下制追寝前命,授依前太保兼門下侍郎平章事,加食邑千戶,實封六百戶,每三、五日一赴起居,(日)[因]入中書。
或遇稍安,勿拘此制。
仁宗慶曆三年三月,诏宰臣呂夷簡每有軍國大事與中書門下、樞密院同議以聞。
以夷簡宿疾在告,故優有是命。
夷簡懇請罷預議軍國大事,從之。
元豐三年,初置局詳定官制。
自後官制因革增損并列于後。
《神宗正史職官志》國朝建官,沿襲五代。
太祖、太宗監藩鎮之弊,乃以尚書、郎、曹、卿等官出領外寄,三歲一易,坐銷外重分列之勢。
故累朝因仍,無所改革。
百有餘年,官(寝)[寖]失實,三省長官尚書、中書令、侍中不與政,仆射、尚書、侍郎、郎中、員外與九寺五監皆為空官,特以寓祿秩、序位品而已。
神宗初即位,慨然欲更張之。
謂中書政事之本,首開制置中書條例司。
設五房檢正官,以清中書之務。
又置制置三司條例司,以理天下之财。
置諸路提舉常平、廣惠、農田水利、差役官,隸于司農,以修農政。
簡樞密武選而置審官西院,創民兵保甲法以歸兵部,作軍器 監以除戎器,新大理寺以省滞獄,增國子監、太學官以大興庠序,複将作監以董百工。
十數年之間,自國子、太學、司農、兵部、軍器、大理、将作各已略循古制,備置官屬,使修其職業。
于是法度明,庠序興,農政修,武備饬,刑獄清,械器利,亹亹乎董正治官之實舉矣,然名未正也。
熙甯末,上欲正官名,始命館閣校《唐六典》。
元豐三年,以摹本賜群臣,遂下诏命官置局,以議制作。
上自考求故實,間下手诏,或親臨決,以定其論。
凡百司庶務,皆以類别。
所分之職,所總之務,自位叙名分、憲令版圖、文移案牍、訟訴期會、總領循行、舉名鈎考,有革有因,有損有益,有舉諸此而施諸彼,有舍諸彼而受諸此,有當警于官,有當布于衆者。
自一事以上,本末次第各區處而科條之。
而察官府之治,有正而治之者,有旁而治之者,有統(而)而治之者。
省曹寺監以長治屬,正而治之者也,故其為法詳。
禦史非其長而以察為官,旁而治之者也,故其為法略。
都省無所不總,統而治之者也,故其法當考其成。
于是長吏察月,禦史察季,都省察歲。
五年,三省、六曹、禦史台、秘書省、九寺五監之法成,即宮城之西以營新省。
省成,上親臨幸,召問以執事而訓戒之,省官遷秩有差。
自是繼有增損,唯倉庫百司及武臣外官未暇厘正雲。
〔慶曆〕五年十月,宰臣賈昌朝、陳執中言:「軍民之任,自古則同。
有唐别命樞臣專主兵務,五代始令相輔亦帶使名。
至 于國初,尚緣舊制。
幹德以後,其職遂分,是謂兩司,對持大柄。
向以關陝未甯,兵議須壹,複茲兼領,适合權宜。
今西夏來庭,防邊有序,願罷兼樞密使。
」從之。
七年三月,進宰臣陳執中為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即改判大名府 夏竦充樞密使。
以言者謂二人不當同為相也。
初降制竦為相,谏官、禦史言竦與執中在永興嘗論議不合,不可同為宰相。
故改命焉。
皇佑元年六月,诏中書、樞密院非聚廳毋得見客。
以禦史言殿前都指揮使郭承佑屢谒宰相陳執中于本廳,坐久不退也。
至和二年五月,诏中書公事自今并用祖宗故事施行。
初,宰相劉沆建言中書不用例,而言者皆以謂非便而罷之。
七月,诏凡宰相召自外者,令百官班迎之;自内拜者,聽行上事儀。
國朝宰相蓋有故事,其後多承例辭免。
至是,文彥博、富弼入相,禦史梁倩請班迎于國門,範師道又請行上事禮,然亦卒辭之。
嘉佑八年四月,英宗欲命韓琦攝冢宰,躬行亮陰三年之禮,執政皆以為不可,乃止。
九月二十四日,诏:「今後中書應系申時後了畢文字,除系急速,即批鑿急速字投進外,其常程文字雖系當日内簽印已圓,并候次日早辰先作一番進入,仍于封皮上用黃貼子聲說系幾日申時後文字。
如次日遇假故,亦須次日早辰便進。
」 英宗治平二年五月,命宰臣韓琦、曾公亮權兼樞密院公事,以樞密使富弼在告故也。
三年 五月十七日,诏中書、樞密院自今朔望會于南廳。
是月,帝謂宰相曰:「朕日與公卿等相見,每欲從容講論治道,但患進呈文字頗繁,所以不暇及中書常務。
有可付本司者,悉以付之。
」自是中書細務上進熟狀及事有定制歸有司,中書降敕而已。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中書門下後省 中書門下後省 【宋續會要】 元豐官制:門下、中書各增建後省,以左散騎常侍、左谏議大夫、左司谏、左正言各一員,給事中四員,起居郎一員,起居郎即舊起居院。
符寶郎二員。
設案六,曰上案,曰下案,曰封駁,曰谏官,曰記注,曰符寶郎,為門下後省。
以右散騎常侍、右谏議大夫、右司谏、右正言各一員右正言:原誤作「右正官」,今改正。
,中書舍人六員,中書舍人即舊舍人院。
起居舍人一員。
舊起居郎。
設案五:曰上案,曰下案,曰制诰,曰谏官,曰記注,為中書後省。
自中興建炎間,诏谏院不隸兩省,又符寶郎(步)[并]罷。
其後因舊制置門下後省,以給事中為長官,四員為額,專主封駁、書讀、錄黃、書黃、錄白、六曹奏鈔、章奏房入進文字、校吏部奏拟六曹以下職事官任曆功狀、佥押前(者)[省]諸房文書,封駁者随字給付門下(者)[省],樞密院仍申知。
置令史一名,書令史二人,守當官五人,舊十人。
守阙守當官二人。
舊十人。
設案四:曰上案,掌大朝會應行遣之事。
曰下案,掌受付五案文書之事。
曰封駁,掌錄封駁文書及本省人吏試補之事。
曰記注,掌錄起居注事。
中書後省以中書舍人為長官,六員為額,常除二員,一以領吏房左選及兵工房,一以領吏房右選及禮、刑上下房,掌行诰命,随所領房命詞定詞,佥押前省諸房文書,及召試人聚議選題,試畢考試定下「試」字疑誤。
,繳申三省。
置點檢一名,今創置。
令史二人,守當官五人,舊六人。
守阙守當官二人。
舊一十人。
設案四:曰上案,掌冊禮 及大朝會應行遣之事。
曰下案,掌受付五案文書之事。
曰制诰,掌錄制詞及本省人吏試補之事。
曰記注,掌錄起居注之事。
又以起居郎一、隸門下。
起居舍人一隸中書。
專掌修起居注,仍輪後殿及崇政、延和殿侍立。
有史事應奏陳者,并直前陳述。
及遇講筵,亦許入侍雲。
高宗紹興元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中書、門下兩省已并為中書門下省。
其兩省合送給舍文字,今後更不分送,并送給事中、中書舍人。
十月二十一日,給事中胡交修言:「朝廷日逐付下看詳文字,舊系兩省給、舍分輪看詳。
近緣舊官多是差(除)[出],見今獨員,日力不給。
乞例差兩省給、舍分輪看詳。
」從之。
二年九月十九日,上谕輔臣曰:「今旦凡批降禦筆處分,雖出朕意,必經由三省、密院,與已前不同。
若或未當,許卿等奏禀,給、舍繳〔駁,有〕司申審。
」朱勝非曰:「不由鳳閣鸾台,蓋不謂之诏令。
」呂頤浩曰:「所以别于聖旨者,欲上下曉然,知陛下德意所鄉,(兼)[皆]莫非寬恤(興)[與]兵機等事。
其違戾住滞,乞并同聖旨一等科罪。
」從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中書、門下後省、谏院官吏并依舊赴三省内元置局處供職。
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中書舍人孫近言:「臣聞唐太宗嘗謂侍臣曰:『中書、門下,機要之司,诏有不便者,皆須執論。
若惟書诏、行文書而已,人誰不能』國家循唐舊制,分三省以建官,上下相維,紀綱具在,凡政令之失中、賞罰之非當,其在中書則 舍人得以封還,其在門下則給事中得以論駁。
蓋先其未行而救正其失,則号令無反汗之嫌,政事無過舉之迹。
自艱難以(原)[來],始緣多事,軍期機速,不容晷刻淹延。
則得旨之後,先以白劄子徑下有司奉行,然後赴給舍書押降。
循習寖久,凡拟官近獄之類近:疑為「折」字之誤。
,一切徑下有司先次報行,而給舍但書押已行之事而已。
苟啟拟之非其人,斷刑之失其罪,法度之更張有利有害,賦役之調發有可有否,雖欲論執封駁,而成命已行于有司,殆非兩省設官先其未行而救正其失之本意。
望申嚴舊制,應非軍期機速事務,并由兩省書押,降行下,庶幾小大之臣皆得舉職,以無廢紀綱之舊。
」從之。
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門下後省言:「舊制:君遇大禮,車駕出外行權,應所過禦門,每門差城門郎二人對立于諸門。
今遇明堂大禮,乞賜指揮。
」太常寺檢照:「昨在京系經由宣德、朱雀、南熏、泰禋門,後駐跸揚州,系經由駐跸門,逐門各系曾差城門郎二人對立。
」诏令門下省依例差撥施行。
二十七日,诏:「今後士庶獻陳利害,令給舍子細看詳。
其可采者,中書省取旨施行。
」 九年四月十日,诏後省官朝退許出行宮北門。
二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诏諸路監司郡守條具到裕民事,可令給舍看詳。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給舍分書制,并依自來條例一體施行。
八月十八日,诏給舍今後遇有看詳文字,并一面取索 所屬同議可否,申尚書省取旨施行。
先是,尚書省言:「臣寮陳獻利害及守臣到任條具裕民等事,并送後省官看詳。
若事涉文義,便行與決;其間事幹铨選、錢谷、刑獄之類,止言欲送所屬曹部或相度施行,切慮卻有稽遲。
」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閏六月十九日,門下後省言:「本省吏額守當官九人,内四人以行減省之。
雖有試補條法,緣在省習學人未有立定私名額數,試補不行。
乞依中書後省将元裁定守阙守當官額内見阙人以私名五人為額,候習學詳熟,依條試補。
如額内有阙,許依條募試。
」從之。
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上谕宰執曰:「祖宗所以置給舍,正欲其拾遺補阙。
倘事有非是,固當繳駁。
若緘嘿不言,豈設官之意然或有探人主意旨及附大臣,甚者至于不論臧否,沽激取名,此正仁宗、裕陵之所戒也。
」 十二月六日,給事中兼侍講金安節、起居舍人兼權中書舍人劉珙言:「已降指揮,車駕巡幸,兩後省各差人吏五人随從前去。
續承指揮,各差二人。
切緣逐省所掌封駁、制诰及朝廷付下機密看詳利害等文字事體至重,比其它官司不同。
切慮前路卻(到)[緻]誤事,望将元差人數盡行随從前去,庶免阙誤。
」從之。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已即位末改元。
诏:「今後直言上書并付中書門下後省看詳,有可采者申尚書省取旨。
」 隆興元年八月初五日,門下、中書後省言:「見管吏額法司各一人, 令史各一人,書令史各二人,守當官各五人,守阙守當官各五人。
今欲各裁減法司右修職郎劉彪、将仕郎韋友諒并守阙守當官張安禮、董誘二人仕:原誤作「士」,今改正。
。
内法司候指揮下日發遣歸部,并乞依省罷法施行。
」诏依。
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幹道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臣僚言:「崇甯在京通用法并紹興二十七年五月五日指揮,給事中、中書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并禁出谒,旬假日許見客。
其兩省官所掌書讀、繳駁、制诰、記注等事,盡是朝廷機密利害,理宜謹密。
乞遵守條制施行。
」從之。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中書舍人汪涓言:「伏見神宗皇帝修定官制,以中書為出令之地,而門下審覆駁正,然後付之。
按中書舍人于制敕有誤,許其論奏,而給事中又所以駁正中書違失。
近年以來,間有駁正,或中書舍人、給事中列銜同奏,是中書、門下混而為一,非神宗官制所以明職分、正紀綱、防阙失之意。
」诏令遵依舊制施行。
二十六日,試中書舍人汪涓言:「竊以诏令之出始于中書,又經門下審覆,然後傳外,謂之成命。
近年以來,往往兩省書讀未定,即以行下所屬,或傳報于外,非祖宗設置官司、審重诏令之意。
乞诏今後诏令未經兩省書讀,毋得出行及或傳報于外。
」從之。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中書、門下後省狀:「依指揮并省吏額。
見管二十六人,欲減六人。
」從之。
五月二十八日,诏:「舊制設兩省言路 之臣,所以指陳時政得失。
給舍則正于未然之前,台谏則救于已然之後,故天下事無不理。
今任是官者,往往以封駁章疏太頻,憚于論列,深未盡善。
自今後給舍、台谏凡封駁章疏之外,雖事之至微,亦毋緻忽,少有未當,可更随時詳具奏聞,務正天下之事。
」 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诏進奏院依舊隸門下後省。
詳見進奏院四。
【宋續會要】 淳熙八年十月八日,中書舍人施師點言:「封駁之地,中書政令無所不關。
每遇書讀,限以百刻,一有除目,倉卒至前,無所質問。
乞遵三省舊制,每有除目,必具本官履曆于畫黃之首,庶幾賢否易知,不至經由鹵莽。
」诏吏、刑部遇後省取索差除官曆任功過,毋得稽遲漏落。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中書後省減守當官一人,禦廚工匠一人,把門兵士一人,剩員一人,長行一人。
門下後省減守當官一人,禦廚工匠一人,看管雜役剩員長行一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沉)[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中書、門下後省言:「兩省官五員:一員給事中,見破衣糧親事官一十六名。
中書舍人二員,共破衣糧親事官一十七名。
起居郎、起居舍人每員各止破衣糧親事官三名,每遇朝殿侍立、講筵等處,委是阙人使用。
乞添置衣糧親事官一十二名,分撥赴起居郎、起居舍人。
」诏各添置六名。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門下省
如遇假故,亦早入宿。
」已而檢正諸房公事劉孝韪等言:「當宿官如遇假日,自有合輪當日人吏酉時出省。
假日乞自申時入宿,仍置曆,親書姓名押宿官。
」從之。
四年六月十六日,诏自今三省、樞密院進呈文字所得之旨,朝退即具奏審,承畫降方可施行。
八月四日,诏自今職事厘務官并見阙差除,其幹道九年十二月五日已降指揮更不施行。
繼而淳熙四年十二月,殿中侍禦史江溥言:「近來間有除授不出敕劄,别于朝堂置籍以俟阙至。
」诏複不得先次注籍,須見阙方許除授阙:原作「阕」,據文意改。
。
五年閏六月一日,诏自今後職事官并六院官任滿日依紹興 格例臨時取旨除授。
六年六月五日,诏三省入熟文字可并免用黃貼子。
先是,上謂輔臣曰:「凡進入熟施行事,省中自一一有底,可以稽考。
其黃貼子禁中隻作一卷連粘,初無稽考。
自今可免寫此,則省文書不少矣。
」趙雄等奏曰:「中書之務,貴于清簡,聖慮可謂遠矣。
」 八年二月十四日,诏:「中書門下省刑房置簿,将淳熙三年正月一日以後應命官在任因罪犯放罷取勘之人逐一編錄銷注。
其未結絕名件,以時舉催。
如有違慢,取旨行罰。
」 二十四日,诏:「自今所下命令事涉興利除害而非旬月所能辦者,并令三省置籍,以時舉催。
如有違慢,取旨行責罰。
」 二十九日,诏令(令籍)[置]獄案籍,每季于孟月一日進入一次。
既而十二年正月,三省言有行下諸州催促至十餘次尚未施行結絕者。
诏自今不須行移催促,隻一季将上,擇其怠慢者懲之。
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诏兩淮郡守且盡留阙,候半年前方可差人。
先是,進呈劉國瑞乞審擇沿邊守臣。
上曰:「邊守豈可不擇然此文字不須行,但今後兩淮郡守留取幾阙,未須差人。
」〔王〕淮等奏:「若是留阙,須指定留某州軍。
不然人見阙近,竟來幹堂。
」故有是命。
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诏:「州軍留阙,令中書置簿籍定,但自遵守,亦不須行出。
」 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诏:「宗室嶽廟已曾裁減,立為定額。
自今堂除添差,須是年高或病患久閑無差遣人方與,不應與者一面告示。
」因趙艾夫等陳乞,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一日,三省言,已降指揮,皇太子可隔日就議事堂參決庶務。
如有差擢,在内自寺監丞,在外自守臣以下,悉委皇太子與宰執同議除授以聞。
今參酌如右:在内寺監丞以下、六院四轄、六部監門、主管架閣文字以上,系在京厘務官,元系将上,诏參決。
(在)[自]守臣以下參議官、通判、堂除知縣教授之類,應合添差不厘務差遣、諸司倉場庫務監官等,諸處應格辟差文字之類,元系将上。
今欲在内曾任監察禦史以上、在外曾任監司以上之人,進呈取旨。
餘于議事堂參決。
诏不參決。
内外章奏并上殿劄子内有禦筆将上并合禀旨事件,诏參決。
六部等處及諸路監司州軍申到文字,如系待報,合降指揮以下與上文無涉,系錯簡。
。
資不即向前救濮,已罰供給茶湯錢三個月,以為懲戒。
乞賜施行。
诏:「戚拱支犒設錢三百貫文,董慶祖、王師雄各二百貫文,其錢令左藏庫支給。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中書門下省 中書門下省 【宋會要】 中書門下。
國朝中書門下題榜止曰中書,印文行敕曰中書門下。
中書令、侍中及丞、郎以上至三師、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并為正宰相,二員以上即分日知印。
官至仆射以上,書敕中不着姓。
緣唐制,領館職:昭文殿大學士、監修國史,首相領之;集賢殿大學士,次相領之。
又嘗令首相領玉清昭應宮使,亦如唐領太清宮使也。
後罷之。
中書舍人以上至尚書為參知政事,貳宰相之任也。
太祖幹德二年正月,以趙普為宰相。
制既下,時範質等已罷,綸诰将出,無宰相書敕,太祖令問翰林學士講求故事。
承旨陶谷以為自古輔相未嘗虛位,唯唐太和中甘露事後數日無宰相,當時仆射令狐楚等奉行制書。
今尚書亦南省官,似可書敕。
學士窦儀曰:「谷之所陳,非承平時事,不足援據。
今皇弟開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
」帝聞之曰:「儀之言是矣。
」即命太宗書敕以賜之。
四月,以樞密直學士、尚書兵部侍郎薛居正、兵部侍郎呂餘慶并本官參知政事。
先是,已命趙普為相,将用居正等為之副。
既而難其名稱,召翰林承旨陶谷(門)[問]下丞相一等者有何官。
對曰:「唐有參知機務、參知政事。
」故以命之。
仍令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止令就宣徽使廳上視事;殿庭别設磚位于宰相後,敕尾書銜,降宰相數字;月俸、雜給皆半之。
蓋帝意未欲令居正等名 位與普齊也。
史臣錢若水等曰:「按唐故事,裴叙為右仆射知政事,杜淹為禦史大夫參議朝政,魏征為秘書監參預朝政,蕭瑀為特進參議政事,劉洎為黃門侍郎參知政事,劉幽求為中書舍人參知機務,然并宰相之任也。
又高宗嘗欲用郭待舉參知政事,即而謂崔知溫曰:『待舉等曆任尚淺,未可與卿等同名稱。
』遂令于中書門下同承進止平章事。
以此言之,平章事亞于參知政事矣。
今谷不能遠引漢禦史大夫亞相故事為對,翻以參知政事為下丞相一等,谷失之矣。
」議者惜之。
開寶六年六月二十日,诏吏部侍郎參知政事薛居正、吏部侍郎參知政事呂餘慶于都堂,(為)[與]宰相趙普同議公事。
二十八日,诏中書門下,押班、知印及祠祭行香,今後宜令宰相趙普與居正等輪知。
先是,宰臣、樞密每候對長春殿,同止廬中。
時帝聞趙普子承宗娶樞密使李崇矩女,因诏分為幕次。
太宗雍熙四年九月,禦史台言:「文德殿常朝百官,皆有磚位,唯參知政事每遇橫行參假,未有磚位。
」诏令依位排砌。
端拱元年七月,诏太保兼侍中趙普,三伏極熱,逐日絕早歸私第。
故事宰相以未時歸第,是歲大熱,特有是命,以示尊獎也。
二年,诏侍中趙普免朝谒,止日赴中書視事,有大政實時召對。
淳化二年四月,右司谏、知制诰王禹撚請自今官候見宰相,須朝罷于政事堂同時接見,其樞密使亦候都堂 坐請見,并不得于本廳接見賓客,以防請托。
诏從之。
左正言、直史館謝泌言:「然則疑大臣以私也。
夫以萬機之務,(屢)[屬]任輔臣,非接見官,何以盡知外事若止令都堂候見,則咨事無解衣之暇。
古人有言:『疑則勿用,用則勿疑。
』若糾紛季世,實可為慮。
今政在人主,何必疑大臣為此等事乎設若杜公堂谒見之禮,豈無私室乎塞相府請托之漸,豈無他徑乎」太宗覽奏嘉孍,即追還前诏,令宰相、樞密使等接見賓客如故,仍以泌所上表送史館。
右司谏、史館修撰梁周翰亦上言:「群臣非有公事,不得于中書候見宰相。
自餘朔望及慶吊,任于私第修谒,免妨政事。
」奏入不報。
先是,趙普居守西洛,呂蒙正以寬簡自任,王沔怙權,政事多所專決,素與張齊賢、陳恕忤。
至是二人并知政事,沔不自安,常慮有以中書舊事告之。
及禹撚奏入,遂下其事。
複以泌言,帝寤,遂寝。
國初時不喜人附會,故大臣不于私第見客。
百官亦罕造門,隻詣中書請谒,日不下百輩。
宰相至午或不得食,敕牒堆積,政事停壅,其私請者蓋十八九。
議者以禹撚所論為然,但須于政事堂邀宰相都見為難爾。
五年四月,帝問宰臣唐以來宰相書考故事。
翌日,語近臣曰:「朕細觀之,皆空言耳,莫若與國家和陰陽、撫夷夏、盡輔弼之力,方為實效也。
」 至道元年四月,诏曰:「自今參知政事宜與宰相輪日知印,押正衙班。
其位忌先異位,宜合而為一。
遇宰相、使相視事及商議軍國政事,并得升都堂。
」先是,呂端、寇準并為谏議大夫、參知政事,至是端作相,準尚參知政事。
端慮準不平,且言臣兄餘慶任參知政事日,悉與宰相同,願舉行之。
特從其請,以慰其心焉。
二年七月,诏:「自今中書所行劄子并須具奏取旨,方可行下。
」先是,左正言馮拯、太常博士彭惟節并通判廣州。
拯 官本在惟節之上。
及覃慶遷員外郎,值參知政事寇準知印,以拯為虞部,惟節為屯田。
自是後,廣州文奏系書惟節仍在拯下,中書降劄子惟節在拯上,仍特免勘。
拯訴中書除授不當并免勘之理。
帝曰:「拯非理受辱,宜當披訴,中書何故如此」呂端曰:「寇準剛強自任,實由臣等庸懦。
」因謝罪。
帝又曰:「前代中書以堂帖旨揮,乃是權臣假此名以威福天下也。
太祖朝,趙普在中書,其堂帖勢力重于敕命,朝廷尋令削去,今何卻置劄子劄子、堂帖大同小異耳。
」張洎對曰:「劄子是中書行遣小事文字,亦如京百司有符牒關刺。
劄子廢之,則别無公式文字可旨揮常事。
」帝曰:「自今但幹近上公事須降敕處分,其合用劄子,亦當取旨後行。
」準自太廟祠事回,于前殿谒見,宣示中書除授及旨揮馮拯事理不直。
準抗論不已。
帝曰:「若須廷辯是非,則又何體。
」因歎曰:「雀鼠尚曉人意,況人乎」數日,罷準政事。
閏七月,诏:「自今中書門下隻令宰相押班、知印,其參知政事遇正衙、橫行、參假并重行異位。
非議軍國政事,不得升都堂,祠祭、行香、書敕并以開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诏書從事。
」時既逐寇準,即令複舊。
真宗初即位,對宰臣皆不名呼。
呂端等再拜懇請,帝曰:「公等顧命元老,朕何敢比先帝乎」 鹹平三年十月,诏宰臣、參知政事依舊許令騎馬入中書大門,至逐廳下馬。
五年十二月,诏以宰相呂蒙正、李沆各兼門下侍郎。
舊制:三師、三公、左右仆射、平章事并兼兩省侍郎、學士。
宋白、梁周翰當草制之夕,忽遽遺忘其事。
帝以問,白等不能對,但乞改正,更不降制,隻帖麻用印,重寫诰身。
許之。
白等各罰俸一月。
景德元年八月,奉明德皇太後谥寶冊告于太廟。
時無宰相,惟參知政事畢士安攝事。
帝特令親王不赴。
及行禮,士安已為相,遂令親王卻赴班。
近降禦劄,咨詢谏官,振舉台憲,益欲廣辟言路,盡達物情。
至于宰執近臣,鹹令旌别淑慝。
其如中書、樞密院接待賓客,累經條約,未協便宜。
雖樞機之任,故須慎密,而政事之間,亦資詢訪。
傥若蚤暮接待,慮機務因茲滞留;如或四年六月,中書門下、樞密院言曰:「伏(鹹)[延]見艱難,亦利害無由啟露。
況又分廳言事,各有異同。
将徇至公,望頒定制。
欲請自今臣僚如有公事,逐日于巳時以前聚廳見客。
如已分廳,即候次日。
急速者不在此限。
非因公事,不得到中書、樞密院。
」诏曰:「朕自纂承大寶,惕厲深衷,務啟迪于四聰,冀彌綸于庶政。
近行條制,用激誠明。
而卿等沛然盡忠,蔚為同德,共成谠議,列奏封章,謂偏聽以生奸,獨相見以非便。
願頒明诏,特立新規,有庶官之啟陳,欲會廳而延接,茲惟遠慮,雅協朕懷。
每念左右之臣,腹心之寄,必自敦于至信,豈曲采于單辭。
苟非責實而有稽,未嘗憑虛而辄奏,人之言僞,徒使心勞。
今此傾輸,并依所請,兼以巳時為限,免令機務相妨。
卿等既設準繩,即須(尊)[遵]守,思企聳于群望,當表率于具僚。
仍令合門、禦史台告示臣僚,各體予意。
」 是月,诏今後中書所行事關軍機及内職者〔報〕樞密院,樞密院所行事關民政及京朝官者報中書。
時中書命秘書丞楊士元通判鳳翔府,樞密院命士元監内香藥庫,兩府不相知,宣敕各下,遂有此诏。
大中祥符三年十月,令中書日會于宰相王旦廳,至辰時而罷。
八年四月,帝謂宰臣王旦等曰:「上封者言中書不言事,罕接賓客,政令頗稽滞。
」旦等對曰:「中書當言者惟進賢退不肖、四方邊事、郡縣水旱、官吏能否、刑法枉直,此數事日奉德音,動禀進止,外人不知者,是臣等無漏言也。
罕接賓客,誠亦有之。
如轉運使副、提點刑獄、邊要蕃郡知州及非次将命(郡)[群]臣,辭見之後多接見之。
或赍到文字,觀其所述,可以詳悉。
自再加詢問,多涉僥求陳乞。
大約中書庶事,動守程序,不敢随意增損。
行遣疾徐,日有奏籍。
然思慮不至,事有未免重煩聖斷,是臣等過也。
」皆再拜,帝慰谕之。
天禧元年五 月,制太保兼門下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王旦可特授守太尉兼侍中,加食邑一千戶,食實封六百戶,特許五日一赴起居。
每起居日入中書,或遇軍國重事,不限時日,并令入預參決。
旦詣便殿占謝固辭。
旦言:「私門百口,屬疾将遍。
比望退身,以息災咎。
今加峻秩,是愈增罪。
」語甚切。
複奉密疏懇請。
二十三日,下制追寝前命,授依前太保兼門下侍郎平章事,加食邑千戶,實封六百戶,每三、五日一赴起居,(日)[因]入中書。
或遇稍安,勿拘此制。
仁宗慶曆三年三月,诏宰臣呂夷簡每有軍國大事與中書門下、樞密院同議以聞。
以夷簡宿疾在告,故優有是命。
夷簡懇請罷預議軍國大事,從之。
元豐三年,初置局詳定官制。
自後官制因革增損并列于後。
《神宗正史職官志》國朝建官,沿襲五代。
太祖、太宗監藩鎮之弊,乃以尚書、郎、曹、卿等官出領外寄,三歲一易,坐銷外重分列之勢。
故累朝因仍,無所改革。
百有餘年,官(寝)[寖]失實,三省長官尚書、中書令、侍中不與政,仆射、尚書、侍郎、郎中、員外與九寺五監皆為空官,特以寓祿秩、序位品而已。
神宗初即位,慨然欲更張之。
謂中書政事之本,首開制置中書條例司。
設五房檢正官,以清中書之務。
又置制置三司條例司,以理天下之财。
置諸路提舉常平、廣惠、農田水利、差役官,隸于司農,以修農政。
簡樞密武選而置審官西院,創民兵保甲法以歸兵部,作軍器 監以除戎器,新大理寺以省滞獄,增國子監、太學官以大興庠序,複将作監以董百工。
十數年之間,自國子、太學、司農、兵部、軍器、大理、将作各已略循古制,備置官屬,使修其職業。
于是法度明,庠序興,農政修,武備饬,刑獄清,械器利,亹亹乎董正治官之實舉矣,然名未正也。
熙甯末,上欲正官名,始命館閣校《唐六典》。
元豐三年,以摹本賜群臣,遂下诏命官置局,以議制作。
上自考求故實,間下手诏,或親臨決,以定其論。
凡百司庶務,皆以類别。
所分之職,所總之務,自位叙名分、憲令版圖、文移案牍、訟訴期會、總領循行、舉名鈎考,有革有因,有損有益,有舉諸此而施諸彼,有舍諸彼而受諸此,有當警于官,有當布于衆者。
自一事以上,本末次第各區處而科條之。
而察官府之治,有正而治之者,有旁而治之者,有統(而)而治之者。
省曹寺監以長治屬,正而治之者也,故其為法詳。
禦史非其長而以察為官,旁而治之者也,故其為法略。
都省無所不總,統而治之者也,故其法當考其成。
于是長吏察月,禦史察季,都省察歲。
五年,三省、六曹、禦史台、秘書省、九寺五監之法成,即宮城之西以營新省。
省成,上親臨幸,召問以執事而訓戒之,省官遷秩有差。
自是繼有增損,唯倉庫百司及武臣外官未暇厘正雲。
〔慶曆〕五年十月,宰臣賈昌朝、陳執中言:「軍民之任,自古則同。
有唐别命樞臣專主兵務,五代始令相輔亦帶使名。
至 于國初,尚緣舊制。
幹德以後,其職遂分,是謂兩司,對持大柄。
向以關陝未甯,兵議須壹,複茲兼領,适合權宜。
今西夏來庭,防邊有序,願罷兼樞密使。
」從之。
七年三月,進宰臣陳執中為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即改判大名府 夏竦充樞密使。
以言者謂二人不當同為相也。
初降制竦為相,谏官、禦史言竦與執中在永興嘗論議不合,不可同為宰相。
故改命焉。
皇佑元年六月,诏中書、樞密院非聚廳毋得見客。
以禦史言殿前都指揮使郭承佑屢谒宰相陳執中于本廳,坐久不退也。
至和二年五月,诏中書公事自今并用祖宗故事施行。
初,宰相劉沆建言中書不用例,而言者皆以謂非便而罷之。
七月,诏凡宰相召自外者,令百官班迎之;自内拜者,聽行上事儀。
國朝宰相蓋有故事,其後多承例辭免。
至是,文彥博、富弼入相,禦史梁倩請班迎于國門,範師道又請行上事禮,然亦卒辭之。
嘉佑八年四月,英宗欲命韓琦攝冢宰,躬行亮陰三年之禮,執政皆以為不可,乃止。
九月二十四日,诏:「今後中書應系申時後了畢文字,除系急速,即批鑿急速字投進外,其常程文字雖系當日内簽印已圓,并候次日早辰先作一番進入,仍于封皮上用黃貼子聲說系幾日申時後文字。
如次日遇假故,亦須次日早辰便進。
」 英宗治平二年五月,命宰臣韓琦、曾公亮權兼樞密院公事,以樞密使富弼在告故也。
三年 五月十七日,诏中書、樞密院自今朔望會于南廳。
是月,帝謂宰相曰:「朕日與公卿等相見,每欲從容講論治道,但患進呈文字頗繁,所以不暇及中書常務。
有可付本司者,悉以付之。
」自是中書細務上進熟狀及事有定制歸有司,中書降敕而已。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中書門下後省 中書門下後省 【宋續會要】 元豐官制:門下、中書各增建後省,以左散騎常侍、左谏議大夫、左司谏、左正言各一員,給事中四員,起居郎一員,起居郎即舊起居院。
符寶郎二員。
設案六,曰上案,曰下案,曰封駁,曰谏官,曰記注,曰符寶郎,為門下後省。
以右散騎常侍、右谏議大夫、右司谏、右正言各一員右正言:原誤作「右正官」,今改正。
,中書舍人六員,中書舍人即舊舍人院。
起居舍人一員。
舊起居郎。
設案五:曰上案,曰下案,曰制诰,曰谏官,曰記注,為中書後省。
自中興建炎間,诏谏院不隸兩省,又符寶郎(步)[并]罷。
其後因舊制置門下後省,以給事中為長官,四員為額,專主封駁、書讀、錄黃、書黃、錄白、六曹奏鈔、章奏房入進文字、校吏部奏拟六曹以下職事官任曆功狀、佥押前(者)[省]諸房文書,封駁者随字給付門下(者)[省],樞密院仍申知。
置令史一名,書令史二人,守當官五人,舊十人。
守阙守當官二人。
舊十人。
設案四:曰上案,掌大朝會應行遣之事。
曰下案,掌受付五案文書之事。
曰封駁,掌錄封駁文書及本省人吏試補之事。
曰記注,掌錄起居注事。
中書後省以中書舍人為長官,六員為額,常除二員,一以領吏房左選及兵工房,一以領吏房右選及禮、刑上下房,掌行诰命,随所領房命詞定詞,佥押前省諸房文書,及召試人聚議選題,試畢考試定下「試」字疑誤。
,繳申三省。
置點檢一名,今創置。
令史二人,守當官五人,舊六人。
守阙守當官二人。
舊一十人。
設案四:曰上案,掌冊禮 及大朝會應行遣之事。
曰下案,掌受付五案文書之事。
曰制诰,掌錄制詞及本省人吏試補之事。
曰記注,掌錄起居注之事。
又以起居郎一、隸門下。
起居舍人一隸中書。
專掌修起居注,仍輪後殿及崇政、延和殿侍立。
有史事應奏陳者,并直前陳述。
及遇講筵,亦許入侍雲。
高宗紹興元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中書、門下兩省已并為中書門下省。
其兩省合送給舍文字,今後更不分送,并送給事中、中書舍人。
十月二十一日,給事中胡交修言:「朝廷日逐付下看詳文字,舊系兩省給、舍分輪看詳。
近緣舊官多是差(除)[出],見今獨員,日力不給。
乞例差兩省給、舍分輪看詳。
」從之。
二年九月十九日,上谕輔臣曰:「今旦凡批降禦筆處分,雖出朕意,必經由三省、密院,與已前不同。
若或未當,許卿等奏禀,給、舍繳〔駁,有〕司申審。
」朱勝非曰:「不由鳳閣鸾台,蓋不謂之诏令。
」呂頤浩曰:「所以别于聖旨者,欲上下曉然,知陛下德意所鄉,(兼)[皆]莫非寬恤(興)[與]兵機等事。
其違戾住滞,乞并同聖旨一等科罪。
」從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中書、門下後省、谏院官吏并依舊赴三省内元置局處供職。
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中書舍人孫近言:「臣聞唐太宗嘗謂侍臣曰:『中書、門下,機要之司,诏有不便者,皆須執論。
若惟書诏、行文書而已,人誰不能』國家循唐舊制,分三省以建官,上下相維,紀綱具在,凡政令之失中、賞罰之非當,其在中書則 舍人得以封還,其在門下則給事中得以論駁。
蓋先其未行而救正其失,則号令無反汗之嫌,政事無過舉之迹。
自艱難以(原)[來],始緣多事,軍期機速,不容晷刻淹延。
則得旨之後,先以白劄子徑下有司奉行,然後赴給舍書押降。
循習寖久,凡拟官近獄之類近:疑為「折」字之誤。
,一切徑下有司先次報行,而給舍但書押已行之事而已。
苟啟拟之非其人,斷刑之失其罪,法度之更張有利有害,賦役之調發有可有否,雖欲論執封駁,而成命已行于有司,殆非兩省設官先其未行而救正其失之本意。
望申嚴舊制,應非軍期機速事務,并由兩省書押,降行下,庶幾小大之臣皆得舉職,以無廢紀綱之舊。
」從之。
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門下後省言:「舊制:君遇大禮,車駕出外行權,應所過禦門,每門差城門郎二人對立于諸門。
今遇明堂大禮,乞賜指揮。
」太常寺檢照:「昨在京系經由宣德、朱雀、南熏、泰禋門,後駐跸揚州,系經由駐跸門,逐門各系曾差城門郎二人對立。
」诏令門下省依例差撥施行。
二十七日,诏:「今後士庶獻陳利害,令給舍子細看詳。
其可采者,中書省取旨施行。
」 九年四月十日,诏後省官朝退許出行宮北門。
二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诏諸路監司郡守條具到裕民事,可令給舍看詳。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給舍分書制,并依自來條例一體施行。
八月十八日,诏給舍今後遇有看詳文字,并一面取索 所屬同議可否,申尚書省取旨施行。
先是,尚書省言:「臣寮陳獻利害及守臣到任條具裕民等事,并送後省官看詳。
若事涉文義,便行與決;其間事幹铨選、錢谷、刑獄之類,止言欲送所屬曹部或相度施行,切慮卻有稽遲。
」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閏六月十九日,門下後省言:「本省吏額守當官九人,内四人以行減省之。
雖有試補條法,緣在省習學人未有立定私名額數,試補不行。
乞依中書後省将元裁定守阙守當官額内見阙人以私名五人為額,候習學詳熟,依條試補。
如額内有阙,許依條募試。
」從之。
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上谕宰執曰:「祖宗所以置給舍,正欲其拾遺補阙。
倘事有非是,固當繳駁。
若緘嘿不言,豈設官之意然或有探人主意旨及附大臣,甚者至于不論臧否,沽激取名,此正仁宗、裕陵之所戒也。
」 十二月六日,給事中兼侍講金安節、起居舍人兼權中書舍人劉珙言:「已降指揮,車駕巡幸,兩後省各差人吏五人随從前去。
續承指揮,各差二人。
切緣逐省所掌封駁、制诰及朝廷付下機密看詳利害等文字事體至重,比其它官司不同。
切慮前路卻(到)[緻]誤事,望将元差人數盡行随從前去,庶免阙誤。
」從之。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已即位末改元。
诏:「今後直言上書并付中書門下後省看詳,有可采者申尚書省取旨。
」 隆興元年八月初五日,門下、中書後省言:「見管吏額法司各一人, 令史各一人,書令史各二人,守當官各五人,守阙守當官各五人。
今欲各裁減法司右修職郎劉彪、将仕郎韋友諒并守阙守當官張安禮、董誘二人仕:原誤作「士」,今改正。
。
内法司候指揮下日發遣歸部,并乞依省罷法施行。
」诏依。
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幹道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臣僚言:「崇甯在京通用法并紹興二十七年五月五日指揮,給事中、中書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并禁出谒,旬假日許見客。
其兩省官所掌書讀、繳駁、制诰、記注等事,盡是朝廷機密利害,理宜謹密。
乞遵守條制施行。
」從之。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中書舍人汪涓言:「伏見神宗皇帝修定官制,以中書為出令之地,而門下審覆駁正,然後付之。
按中書舍人于制敕有誤,許其論奏,而給事中又所以駁正中書違失。
近年以來,間有駁正,或中書舍人、給事中列銜同奏,是中書、門下混而為一,非神宗官制所以明職分、正紀綱、防阙失之意。
」诏令遵依舊制施行。
二十六日,試中書舍人汪涓言:「竊以诏令之出始于中書,又經門下審覆,然後傳外,謂之成命。
近年以來,往往兩省書讀未定,即以行下所屬,或傳報于外,非祖宗設置官司、審重诏令之意。
乞诏今後诏令未經兩省書讀,毋得出行及或傳報于外。
」從之。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中書、門下後省狀:「依指揮并省吏額。
見管二十六人,欲減六人。
」從之。
五月二十八日,诏:「舊制設兩省言路 之臣,所以指陳時政得失。
給舍則正于未然之前,台谏則救于已然之後,故天下事無不理。
今任是官者,往往以封駁章疏太頻,憚于論列,深未盡善。
自今後給舍、台谏凡封駁章疏之外,雖事之至微,亦毋緻忽,少有未當,可更随時詳具奏聞,務正天下之事。
」 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诏進奏院依舊隸門下後省。
詳見進奏院四。
【宋續會要】 淳熙八年十月八日,中書舍人施師點言:「封駁之地,中書政令無所不關。
每遇書讀,限以百刻,一有除目,倉卒至前,無所質問。
乞遵三省舊制,每有除目,必具本官履曆于畫黃之首,庶幾賢否易知,不至經由鹵莽。
」诏吏、刑部遇後省取索差除官曆任功過,毋得稽遲漏落。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中書後省減守當官一人,禦廚工匠一人,把門兵士一人,剩員一人,長行一人。
門下後省減守當官一人,禦廚工匠一人,看管雜役剩員長行一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沉)[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中書、門下後省言:「兩省官五員:一員給事中,見破衣糧親事官一十六名。
中書舍人二員,共破衣糧親事官一十七名。
起居郎、起居舍人每員各止破衣糧親事官三名,每遇朝殿侍立、講筵等處,委是阙人使用。
乞添置衣糧親事官一十二名,分撥赴起居郎、起居舍人。
」诏各添置六名。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門下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