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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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寨事。

    其餘應幹邊防措置等事,并合依祖宗舊法厘正,歸三省、樞密院。

    」 四月十三日,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呂頤浩等言:「被旨将元佑中司馬光等建請并省奏狀,召侍從赴都堂,限當日參詳。

    尋請戶部尚書孫觌等九員參詳,得委可遵行,并無異論。

    臣等今參酌,三省舊尚書左仆射今欲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尚書右仆射今欲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門下侍郎、中書侍郎今欲并為參知政事,尚書左丞、尚書右丞今欲減罷。

    」從之。

     同日,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呂頤浩改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尚書左丞李邴改參知政事。

     八月十三日,诏:「今後除官員系堂除得替人,許到都堂見宰執陳乞差遣外,其餘詞狀,如系軍期邊防急切機密公事,許詣尚書省陳乞,餘更不收接,并赴洪州 三省、樞密院披訴。

    」時隆佑皇太後駐跸洪州,百司扈從故也。

     四年五月一日,诏執政大臣:「自今監司帥守應辦軍期有勞者,依祖宗舊制止進階官,俟有大功顯效,間加職名,庶幾名器增重,艱難之際人益知勸。

    」令三省遵守。

     六月四日,诏自今宰相兼知樞密院事罷禦營使。

    先是臣僚上言:「宰相之職無所不領,非如百職事各有司存。

    本朝沿五代之制,政事分為兩府,兵權盡付密院。

    比年又置禦營使司,是政出于三也。

    原其建置之因,止援景德幸澶淵之例爾。

    今日事本與當時不同,又今兵數盡總于五軍,是以兵柄出于數途,而綱紀日以隳紊。

    欲望詳酌,罷禦營使司,以兵柄付之密院,令宰相兼知樞密院事。

    即今諸将皆當軍職處之,提兵如故。

    其兵數密院别議立額,有缺即申密院添補,不得非次招收,複用符以驗遣發。

    非獨可收兵柄,一賞罰,汰冗濫,節财用,庶幾因此漸議兵政,使複祖宗之舊。

    」故有是诏。

     九月二十五日,臣僚言:「國家自來凡所除授,先由大臣進拟,而後下于中書、門下兩省。

    臣僚無異論,則命詞省審,授之其人,拜恩殿陛,然後莅事。

    至于敕命,則寫之黃紙,示命令之重,且以防奸僞。

    近歲事出迫蹙,理失雍容,多令日下供職。

    比及舍人封還詞頭,給事中條具論駁,言事官有所()[劾]奏,則朝廷用人之失已布于中外,使士大夫進退失據,殊非祖宗舊典。

    兼自巡幸以來,以省劄易敕黃,小 人易為僞造,奸罔(寝)[寖]多,命令不嚴,于體未便。

    欲乞非軍旅急遽,令不候受告或放辭謝外,其餘除授,并候受告入謝,方許莅事。

    其經由去處,卻合申明日限,不使留滞。

    所有舊來合降敕黃,亦乞措置施行,庶幾革去奸冒,亦事之不可已也。

    」诏令三省、樞密院遵守。

     紹興元年八月十七日,诏:「尚書省依舊制催驅三省房,并複置催驅六曹房,仍令三省催驅房(目)[月]具已未結絕文字聞奏。

    」 二年九月二日,诏:「修政局日下罷,應今日已前已未行事并不施行,其應幹取索公案等并歸尚書省。

    」先是,是年六月設修政局,上謂輔臣(奉)[秦]桧曰:「周宣中興,内修政事,外攘夷狄。

    卿設此局,令百官各條具利害,甚善。

    修車馬備器械外,攘夷狄之事卿宜講求。

    」于是以戶部侍郎兼侍讀黃叔敖充修政局參詳官。

    叔敖條具,請置修政局提舉官,依講議司例,欲關會三省、樞密院,及取索行遣,供報貼子,押檢閱文字。

    應事幹機速入遞文字,并依尚書省遞發,及就用本省印。

    仍乞指名差人吏檢閱文字二人、主管文字四人、書寫文字四人。

    其公使錢依昨講議司下(權)[榷]貨務,限以二萬貫、每料作二千貫支供。

    就委參議官一員兼本局參詳官,及置檢讨官。

    至是,臣僚上言:「今日忽聞夜有異星引光而長,必妖星(慧)[彗]孛之類,願陛下修省,庶幾轉災為福。

    今修政局所講多刻薄之事,内外聞之,人心已失,願直罷之,使依限結局。

    」故降诏 罷焉。

     三年正月十四日,诏:「無故入三省諸門,許人告捕,每名賞錢三十貫,餘依見行條法。

    」以尚書省言未有告捕給賞條法故也。

     四年三月十一日,樞密院言:「宰臣兼知樞密院事,其本院諸房文字依紹興元年十二月十九日指揮,與知院、簽書院事見分輪通治,唯機速房文字系宰臣判筆,未曾分輪。

    緣三省事務繁多,竊慮文字擁并,緻有稽滞。

    所有機速房文字,欲今後宰臣知樞密院事、簽書樞密院事輪日當筆。

    」從之。

     五月十一日,侍禦史辛炳言:「乞宣谕大臣,繼自今勿廢都堂公見之禮,則必無乏材之歎。

    《傳》曰:『上臣事君以人。

    』況在今日,不可忽也。

    」诏令三省通知。

     七年二月十三日,诏:「今後應諸處舉辟官員差遣,并令中書、門下省籍記所辟姓名。

    如任内犯入己贓徒以上罪,其元辟官取旨行遣。

    」 三月十日,诏:「軍旅方興,事務日繁,若悉從相臣省決,即于軍事相妨。

    可除中書、門下省依舊外,其尚書省常程事權從參知政事分治。

    所有合行分治事,(今)[令]張(俊)[浚]條具取旨。

    」浚乞吏、禮、兵房令 張守分治,戶、刑、工房令陳與義分治。

    如系已得聖旨文字,合出告命敕劄,并合關内外官司及繁切批狀堂劄,臣依舊書押外,餘并止參知政事通書。

    從之。

     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左谏議大夫曾統言:「朝廷命令必由中書、門下省,後付之尚書省,乃謂之。

    命之未下,則有給舍封駁。

    及其既出,則有台谏論列,其為過舉鮮矣。

    自軍興以來,機務急遽, 始有畫黃未下,不待舍人承行,給事書讀,即以成事付之尚書省,凡所除授,一切報行。

    其行在職事官便令日下供職,習以為常,恬不知怪。

    望特降睿旨,應事幹軍期、有不可緩者依舊報行,其餘除授,須俟拜命,方許視職。

    所有經由去處,自合申嚴日限,不得留滞。

    至若畫黃未下,命未成,即乞檢會建炎四年九月指揮施行。

    」從之。

     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诏:「監當資序人勿除郡守,知縣資序勿除監司。

    其已除未到者,令吏部供具姓名罷之。

    内曾任監察禦史以上職事,則不拘。

    令三省遵守。

    」以臣僚言:「資格雖曰不拘,蓋亦不可盡廢。

    其間除授,至有超越數等者。

    」故有是诏。

     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诏:「命官犯罪,勘鞠已成,具案奏裁。

    比年以來,多是大臣便作已奉特旨,一面施行。

    自今後三省将上取旨。

    」 仁宗朝诏中書,應台谏言事皆錄報樞密院。

    及大觀本院令,台谏臣僚上言,本院取旨審量,凡六條。

    比年緣宰臣兼領,久廢故事,臣僚建言,密院多不與知。

    乞诏三省遵依舊制。

    」上曰:「三省事務如議論涉軍政及邊防,自合關報樞密院。

    」思退二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宰臣湯思退、陳誠之言:「伏 曰:「祖宗朝有大政事、大典禮,樞密院皆與議。

    」上曰:「近輔日聞機密,豈容有不知之事」誠之曰:「隻緣宰臣兼領院日,諸房循習日久,有(各)[合]關報事宜,多不錄送。

    」上曰:「今後當遵舊制。

    」于是降旨行下。

     二十七年七月十三日,中書 舍人周麟之言:「國朝稽古建官,分三省以厘天下之務,凡有令命,則中書省取旨,門下省審駁,尚書省頒行,三省相參,而後百度正,紀綱舉,所以緻其謹具,示不專也。

    然自累朝以來,号東西二省為維持政本之地,尤重其選。

    或政令之罷行失當,人才之進退非宜,在中書則舍人得以封繳,〔在〕門下則給事中得以論駁,皆于命令未行之前而彌縫正救之,則朝廷不至有反汗之嫌,天下不見其過舉之迹。

    爰自近歲,事與舊違。

    當軍興時,則有事幹機速,不可少緩。

    及休兵之後,因仍不改。

    用事者又私意自任,廢棄成法,故有所謂報者,有所謂中入報者,有所謂尚先行者,有所謂入己者,往往皆成定例。

    自陛下更化,數者之弊固已稍革。

    沿襲之久,狃于故常,未暇一一厘正。

    若使诏旨一頒,敕劄随降,所謂給舍者但書押已行之事而已。

    設或事當論奏,則成命已付于有司,除目已布于中外,使士大夫進退失據,在朝廷亦為難處,甚非祖宗所以分三省建官之意。

    欲望申明舊制,凡命令之出,并經兩省。

    或無封繳,即皆畫時行下,庶幾盡蠲宿弊,昭示至公,複祖宗之成憲。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三省 三省 【宋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三月十六日,诏:「監奏院、主管官告院、登聞檢院、監登聞鼓院、幹辦諸司糧料院、幹辦諸司審計司、幹辦諸軍審計司、主管吏戶部、禮兵部、刑工部架閣庫、東(賂)[辂]院監官、行在榷貨務都茶場提轄并監官、建康、鎮江府榷貨務都茶場監官、雜賣場提轄、六部監門、建康府、鎮江府、鄂州分差糧料院監官、大宗正司主管宗室财用、主管西南外敦宗院、文思院提轄、點檢贍軍酒庫所主管文字、幹辦公事、籴場監官、西南外敦宗院宗學教授、臨安、紹興、建康、平江府、洪、福、潭、婺、明、宣、秀、太平州教授,已上阙樁留,充薦舉并升擢及試中人。

    」 四月二十七日,诏:「今後有司所行事件,并遵依祖宗條法并紹興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指揮,更不得引例及稱疑似,取自朝廷指揮。

    如敢違戾,官吏重作施行。

    」先是,吏部侍郎淩景夏等言:「看詳到下吏舞文曲說,所欲予者巧為之地,所欲不予者深抑其情。

    至于六部之所勘當,則取決于三省群胥;大理寺之所斷決,則禀聽于朝廷風旨。

    其弊已久,謂為固然。

    願嚴為之禁,一切惟法之從,而不惟例之聽,則事簡而易行。

    今檢會紹興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臣僚上言:『國家累聖相承,垂二百年,文谟武烈,克贻厥後。

    在台省則為憲綱,在有司則為甲令。

    今則不然,均是事也,而有前批、後批之殊。

    同是法也,而有 元降、續降之别。

    欲予則巧為傅會,欲奪則工于舞文。

    法不相當,則雲更合取自朝廷指揮;自知無法可行,則雲如朝廷特降指揮,于本部條法别無違礙。

    有(勸)[勘]當已上而退送者,有未及勘當而奏狀者,或因堂白而面授旨意,或無處分而唯務陸沉。

    變亂舊章,眩惑觀聽,可不深懲而痛革欤。

    願诏三省大臣,凡四方奏請送有司,令各以成法來上,盡捐宿弊。

    其不以實而依違遷就者,主典科違制之罪,長吏以不職免所居官,台谏常切覺察,令三省六曹遵守。

    』」故有是命。

     幹道元年二月二十日,诏:「自今應堂除已授在外差遣人,非選材能特旨升擢者,并不許幹求,更換差遣。

    三省、樞密院可常行遵守,仍着為令。

    」 二十一日,臣僚上言:「臣聞有一言而盡緻治之道,曰公而已。

    法令天下之至公也,苟以私意行乎其間,則公道安得不廢哉陛下臨禦以來,首以監司郡守數易為禁,必俟三年滿替,可謂盡善。

    行之未久,而監司郡守紛然求改,至今有無故辄易者矣。

    添差官不許厘務,其所關防,不為無益。

    行之亦未一年,比來稍放行厘務矣。

    初改官人惟許注知縣,良法也。

    今奔競者不樂為邑,經營堂除,有不注知縣者矣。

    有差遣人不許換易,良法也。

    今奔競者不樂已受之命,百端别圖,而換易紛紛矣。

    至如蔭補初官人,法當诠試。

    今有堂除免試者,亦有初官試吏便得職事官者,有到任旬日而躐等遷美官者。

    如此 之類,未可悉數。

    欲望陛下特谕大臣,自今各遵成憲,以公滅私。

    差除之際,或礙格法,勿妄以授,庶俾法令少振,奔競漸衰,中書之務清,始可以言治道矣。

    若果有材能可用,或因薦召,或已籍記應升擢者,除必詢謀佥諧,随材以授,勿以所親故厚之,勿以其不附己故薄之。

    苟出于無心,合于公論,則人亦安得而議其後邪」從之。

     七月四日,臣僚上言:「守官之弊,重内輕外,革之宜更出疊入。

    若未曆州縣,不得居清要。

    未任監司,不得居郎曹。

    外有治效,擢之内職;内有實績,擢之外任。

    凡有補外者,中書省籍記姓名,治政有功,如期召擢。

    及拟官之際,要先具曾充外任,庶幾官宿其業,人效其職,無因循苟簡之志矣。

    」诏令中書省置籍。

     二十九日,中書門下省言:「三省諸房條具到重複事件:吏房勘會:一、吏部申,使臣乞收使轉官,先降指揮,依申毀抹公據訖,再申命詞,或降可項給告。

    一、吏部申,陣亡之家乞收使恩澤,補授使臣名目,先降指揮,依申批鑿或毀抹公據,再申命詞給告。

    欲并候得畫,令本房照應取索前銜後拟納舍人命詞,并降可項行下。

    戶部勘會:一、戶部申,自來過阙點檢戶部贍軍酒庫官,系戶部申乞差官,朝廷降指揮差官訖。

    後又申合行事務,并依點檢所見行條法指揮施行,系是重複。

    欲令戶部今後止作一狀申請。

    一、每遇差奉使使副降指揮合用禮物,依某年體例施行。

    同日,又降指 揮,所有私觌,依數支降。

    二項系是重複。

    欲今後作一件送中。

    禮部勘會:一禮部申,逐次所差奉使下三節官屬,往回所得轉官,除起程先轉一官資,吏部作一狀拟申朝廷,命詞給告外,其回程所得官資,往往候逐人陳狀,逐旋申請,事屬重複,欲令吏部類作一狀拟申朝廷,命詞給告行下。

    一、勘會官司乞鑄牌印,在法創給者取裁。

    所有宗室若臣僚除授正任團練使已上應給賜牌印者,止合本部一面拟申,篆文鑄造訖,依自來條例給賜。

    近來一例申乞取裁,顯是重複。

    欲令禮部照會施行。

    兵部勘會:一、兵部申,南平王遇加恩乞給賜禮物,降指揮下日,數内馬二疋關駕部,又申朝廷下廣西經略司應副;及金鍍銀鞍辔一副,複全給賜了日,鞍辔庫依例申駕部,本部再申朝廷降指揮除破。

    合一就取旨施行,更不須再降指揮,委是重複。

    欲令駕部今後互相關會,共作一次申請指揮施行。

    本部四司應有似此重複申請文字依此。

    一、勘會諸處差到押馬使臣等,已(除)[降]指揮依格與轉官資,内有付身未圓,或整會差錯重疊及不曾将到真本付身之類,吏部先次出給轉官資公據。

    後來本人繳連,陳乞收使,本部又申朝廷,請降指揮,方與拟轉。

    今來系已承指揮與轉官資,止是公據,即不須再降指揮。

    欲令吏部今後将似此陳乞之人契勘,如别無違礙,即具前銜後拟并定詞申乞,給降告命。

    其公據 先次當官批鑿毀抹訖,随狀繳連照驗。

    一、勘會(處諸)[諸處]差到押馬使臣等,已降指揮,依格合轉降官資之人,吏部每一名作一狀申乞降告,委是紊煩。

    欲令吏部今後将押馬合轉降官資之人諸案元相關會類聚,每三人或五人共作一狀,具前銜後拟并定詞申乞,給降告命。

    刑房勘會:一、刑部申,收到諸官司按發狀,如已降指揮施行,再有付到别官司按發文狀,事體一同。

    欲止請筆判已行連入,更不再降指揮。

    如(有再)[再有]官司按發,與前狀事體不同,即合再降指揮。

    」并從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試中書舍人蔣芾言:「乞诏三省,自今錄黃除軍期急速并引見日分期限迫促,不容少緩,方許先報尚書出劄子,其餘必待書讀然後行。

    仍令三省行遣制書,遵從祖宗舊制百刻條限,則雖經書讀,亦自不至濡滞。

    」從之。

     二年五月十二日,诏自今文武官出頭并令改作庭參。

    詳見樞密院門。

     九月十三日,诏自今後三省、樞密院遇赴常朝等畢,許出南、北門。

    三年二月十三日,起居舍人洪邁言:「澄汰細故,以清中書之務。

    」上曰:「朕嘗見《通鑒》載唐太宗謂宰相聽受詞訟,萦于簿書,日不暇給,(困)[因]敕尚書細務屬左、右丞。

    朕見欲理會,卿所論可謂至當。

    」 十一月十一日,檢正左右司言:「條具三省諸房簡省事件。

    中書門下省戶房:一、應獻納錢,借補官資。

    一、提舉鹽司保明到鹽場押袋官任滿合推賞,欲令戶部照應見行條法指揮施 行。

    如該轉補官資,即令關報吏部具鈔。

    兵房:一、下班祗應以下改正重疊,欲令兵部拟定具鈔。

    如畫聞鈔下部,其繳到付身,令申都省置籍,送左右司毀抹。

    一、借補官資,于正名目上收使,所屬給到真命轉官資公據之人,自來系逐旋申取朝廷指揮。

    欲令兵部關報吏部。

    今後依紹興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比折減半指揮施行,更不申取朝廷指揮。

    刑部:一、歸正副尉陳乞添差。

    一、陣亡之家陳乞副尉恩澤,乞照使臣、下班祗應體例施行。

    欲乞刑部照應見行條法指揮拟定,具鈔尚書省。

    吏房:一、元系送中,吏部申到應合添差歸正官,今欲令本房送吏部,照應條法指揮具鈔。

    一、元系批送勘當歸正伏乞添差,諸軍揀汰使臣乞添差,已上二件,(令)[今]欲令本房送吏部,照應條法指揮具鈔。

    文臣依赦乞宮觀嶽廟,今欲令本房附籍付部,照應條法指揮施行。

    一、元系前送宗室乞(過)[遇]大禮恩澤,宗室賜名授官,京朝官保舉文字出官,諸處申到官員陳乞到任任滿賞,官員乞回授轉官,應陳乞收使轉官、減年、封号,收使緻仕、遺表、大禮奏薦,總領所具到揀汰使臣職位。

    已上八件,今欲令本房附籍付部,照應條法指揮施行。

    戶房:一、元系批送勘當諸路保明到勸谕耕田賞,諸路保明到勸谕賣告赈濟賞,諸路保明到榷場賞,任滿諸路保明到和籴米賞、押袋鹽賞。

    已上四件,欲令本房付部,照應條法指揮施 行。

    一元系批送依條諸州軍保明到某人拘催無額錢(償)[賞],諸州軍保明到某人起發經制錢賞,諸州軍申押綱人有指揮許推賞。

    已上三件,今欲令本房附籍付部,照應條法指揮施行。

    一、元系批送諸州軍奏無透漏私茶鹽,諸州軍奏無銅錢出界,諸州軍申獲到私鹽數,諸州軍申茶鹽帳狀。

    已上四件,今欲令本房附籍付部照應。

    諸州軍申恩澤,今欲令本房附籍付部。

    一、元系批送照應總領所申已差人支請衣賜,諸州軍申無埋瘗歸正人數,諸州軍申即無營田物斛數目,諸州軍申除災傷租稅,總領所申蘆物收支錢物,諸處申鹽價,諸處申白礬。

    已上七件,今欲令本房附籍付戶部。

    禮房:一、元系送中奉使回程結局,欲令本房送部,照應元被送申請指揮,并依去年及某官已得指揮,其結局日,合照應施行,即不須今後再降指揮。

    一、元系批送部勘當僧道元換給度牒,官員乞應辦人使賞,宗室女夫房卧錢,壽聖皇後官吏到殿十年賞。

    已上四件,今欲令本房附籍付部,照應條法指揮施行。

    一、元系前送諸州申奏宗女(過)[遇]禮,應陳乞收使冠帔、紫衣、師号二件,欲令本房附(應)[籍]付部,照應條法指揮施行。

    兵房:一、元系送中陣亡所得茶酒班祗應恩澤與見男子承受官員收使押馬、轉官。

    已上二件,欲令本房造部,照應條法指揮具鈔。

    諸軍改正功賞差錯,姓名軍分,若系諸軍申發,合前送下部。

    若系曹部備申,方令批書申。

     諸軍部将已上折補官,宿州不該賞借補正人,收使借補日所得轉資比折減半。

    已上三件,欲令本房批依。

    一、元系批送勘當歸正人陳乞添差,今欲令本房附籍付部,照應條法指揮施行。

    一、元系送部儀鸾司申乞變染陳設等,欲令本房拟行。

    一、元系批送依條諸軍官兵收使轉資,諸官司及外路州軍等處申到已有條法事件。

    已上二件,欲令本房附籍付部,照應條法指揮施行。

    一、元系批照文字,諸路提舉馬遞鋪官申到每月已支散鋪兵錢米帳,欲令本房附籍,付部照會。

    一、元系前送部諸總領及諸州軍具到見在軍器數,諸州軍申奏、廂軍申奏剩員數,諸州提舉馬遞鋪官保明到巡轄使臣遞角賞。

    已上三項,欲令本房附籍付部,照應條法指揮施行。

    一、元系判照文字,諸官司及外路州軍等處申乞事,已降指揮了當,逐處申到已知禀施行,欲令本房附籍照應。

    一、元系判已行諸官司及外路州軍等處申乞事件,已降指揮,本處未曾承受間,再有申奏到文狀,欲令本房附籍照會。

    刑房:一、元系送中歸正副尉添差差使,欲令欲令:原作「令欲」,據上下文意乙正。

    本房附籍送部,照應條法施行指揮具鈔。

    一、元系批送部勘當大宗正司奏宗子乞依奏文放免,欲令本房附籍付部,照赦條施行。

    如内有情犯深重之人,令刑部開具元犯,申取朝廷指揮。

    一、元系劄下臨安府申今年寒食節約束諸軍營寨燒紙錢,欲令本房劄下,今後似 此檢舉約束,不須再劄。

    一、元系前批送部應陳乞收使給使、減年,欲(今)[令]本房附籍付刑部,照應條法指揮施行。

    工房:一、元系前送部諸州軍申到減壁帳狀,諸州軍申到廂軍工匠帳狀,諸州軍申奏無毀壞錢寶、私鑄銅器人。

    已上三件,欲令本房附籍付部。

    諸官司州軍申乞事已降旨揮了當,逐處申到已知禀施行,工部申四季點檢司農寺無違戾等,福建市舶司申無抽買皮角等。

    已上三件,欲令本房附籍照應。

    一、元系批送照會臨安府轉運司申逐日應修造過去處,臨安府申招到捍江兵士數,福建轉運司申諸州軍起發軍器物料等赴行在送納。

    已上三件,欲令本房附籍付工部,照封樁。

    戶房:一、元系批送依條諸路提刑司申到官員拘發總制等錢,并令本房附籍付部,照應條法指揮施行。

    」并從之。

     四年八月十六日,诏:「今後臣僚及諸處官司如直得旨,并仰依條申朝廷奏審。

    内承受金字牌、禦筆處分先次施行訖,具事因申三省、樞密院。

    」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诏國用司可罷,其所行事務,并歸三省戶房。

     八月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竊見寺監丞簿、學官、大理司直、密院編修之類,謂之職事官,朝廷所以儲用人才。

    比年以來,往往差下,待阙數政。

    欲望特降旨揮,今後職事官須見阙方得除人。

    其已差下數政,乞朝廷稍複諸州添差厘務通簽判、教授屬官等阙以處之。

    他時職事官有阙,卻從 朝廷于曾差下人内選擇召用。

    」诏:「已差下人,如應赴在半年内許令赴上,在半年外人各以資序高下除授一次。

    其所複添差等阙,今後更不作阙,三省常切遵守施行。

    」 十二月三日,诏:「今後已降指揮合待報事,令諸房置簿,随日抄上,時行檢舉拘催,仍令左右司勾銷結押。

    如有違慢去處,三省開具取旨。

    」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诏令檢正都司檢詳編修條具三省密院煩碎不急之務合歸有司者,申尚書省。

     八月二十一日,左右司言:「三省、樞密院并屬司呼叫六曹等處人吏供報文字,系官押貼子,赍公案前來整會,仍令都中門各行置曆,批鑿去處、某人赴甚處供報。

    應六部等處知雜司如敢辄入三省、樞密院都門,仰監門官并密院使臣密切檢察,具姓名申取朝廷指揮。

    」從之。

     九月十六日,诏:「三省、樞密院官并諸房都錄事、副承旨已下所帶人從轎馬于省門内坐卧喧鬧,委是冗雜。

    及省院并在省官司人吏有無故入六曹,竊恐因而傳報事宜,理合措置。

    一、宰執合破随逐祗應人,除大程官虞候外,其親兵橋番并已給青号,押宰執照驗,入出省門。

    所有給舍、谏官、都、副(丞)[承]旨、檢正都司、檢詳編修官,除廳子親事官許行随逐在省祗應,其轎番人從一例随官員入省,委是冗雜。

    欲自今後将前項官應依條合破顧募人,各與給牌子一個系帶,照應入出。

    如有兼領差遣,亦許支給。

    (降)[除]執從物人于所給牌 子上書鑿許入中門,其餘人從并候宰執出省訖,方得放入都門,仍令監門官常切照驗。

    一、三省、樞密院諸房應轎馬,今後并不得入省中門。

    除本省依條合破雇募,每人各給牌子一個,三省、樞密院主事以上二人,主行文字并屬司行遣人、行首司、客司直省官以上,及樞密院都堂當職事使人,每人将帶打食兵士一名,随逐應入省中門内,諸處看管兵士亦各給牌子,書鑿許入中門,餘人并候出局,方許放入。

    仍仰監門官吏常切指約。

    一、自今後三省、樞密院諸房并在省官人吏,無故并不得出入六曹「六曹」上原衍「六」字,今删。

    ,切恐因而傳報事宜。

    仍仰都門官并密院使臣常〔切〕覺察。

    一、切見三省、樞密院正名大程官許承發諸房文字,其七分大程官依指揮尚不得當房差使。

    近來諸房往往私辄收遊手之人,稱貼房大程官,占留使喚,詐作官貼子,在外取索官員付身及腳色之類,或恐漏洩差除,深屬不便。

    自今後應充貼房大程官并不得放令入省。

    如有違犯之人,送所屬重作施行。

    令監門官常切檢察。

    一、應三省、樞密院諸房并屬司自今後應押官貼子下六曹百司取索文字,并要貼子背勘同職級,于勘同文字下書鑿差大程官某人承受,可以機察詐僞。

    一、所有合置牌子,欲下三省、樞密院激賞庫,候報人數,照應置造,并屬官押字給付。

    一、應官員合赴都堂禀議職事,所帶人從除承行人吏一兩名并虞候、廳子及執從物 人一兩名許于大門請牌子随逐入中門,餘人并在中門外。

    到堂官員依此。

    」并從之。

     十二月九日,中書門下省言:「将諸房承受尚書省、樞密院送中書事件,除軍期急速,事幹邊界,緊切待報并文武執事官除目及典禮并合進呈取旨文字外,其餘應拟進事件,乞并令逐房每日各隻作一狀開具事因拟奏,得旨分隸曹部,畫降錄黃,送尚書省施行。

    」诏并權依。

     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诏:「三省今後取索三衙文字貼子,令檢正都司印押圓備,方得給發。

    逐司承受,并須盡實,用大狀系銜申三省。

    」 五月六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未經任人不許堂除,進士及第第一人,試中宏詞,教官及刑法第二等以上人依舊堂除。

    餘未曾經任及未經铨試之人,并不許堂除。

    應初出官未經铨試并不許陳乞堂除,不許幹求換易。

    已得差遣求換易之人,令三省具名聞奏,當議降黜。

    應堂除已授在外遣差人,非選材能特與升擢者,并不許幹求換易差遣。

    倉場庫務官通差文武官,内榷貨務、左藏庫、雜買務、雜買場監官,文臣京朝官差知縣資序與職官令錄以上資序,武臣差大小使臣親民資序人。

    提轄官差通判資序及第二任知縣人,仍不差年六十以上并曾犯贓私罪人。

    六院官差法官。

    分差鎮江、建康府、鄂州、魚關、利州糧料院,今後通差實曆知縣、縣令一任人,總領所并諸司屬官、幹辦公事,并差京官以上。

    準備差遣、差使 并差選人。

    」诏并依。

    三省、樞密院常切遵守施行。

     九月九日,诏:「三省、樞密院今後遇有創行指揮,已差呈畢,并再同進熟文字繳入,候畫寶降出,然後施行。

    」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三省進呈武臣差除格。

    梁克家等奏曰:「文臣經朝廷陳乞差遣,皆有準繩。

    而武臣陳乞,舊無定論,或小使臣便欲将副以上,或橫行使臣又軍功者止監嶽祠。

    今斟酌官品資序及有無軍功,立為限制,庶免混淆。

    」上曰:「此甚好,不唯高卑各得其當,且使之絕意妄求,可以省事。

    」 淳熙元年九月六日,诏:「應行在職事厘務官自今任滿非擢用者,并依資格更疊補外。

    」 十一月十八日,诏職事厘務官去替一年内許除代,仍不得差過一政。

     二年十一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