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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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鈔畫聞。

    鈔書尚書省與本曹官奏上,付門下省覆訖施行,不由中書。

    時清臣為中書侍郎在告。

    尚書省以刑部獄案鈔内有所拟輕重未當,合行增損,貼改進入,尚書省職也。

     清臣以為侵紊。

    論列得旨,死罪則取旨,餘許增損。

    惇力陳非侵紊,遂寝前旨。

    清臣再論,亦不行。

     五年,诏:「自今臣僚上殿劄子,中書省進呈取旨。

    其承受傳宣内降及内中須索,随處覆奏,得旨奉行,即本司官親承處分,仍畫所得旨錄奏,請寶奉行。

    以上非有司所可行,或事幹于他司奏請得旨者,申尚書省或樞密院奏審施行。

    」 元符三年正月十九日,诏三省,以阙執政官及六曹長貳,令具前宰臣、執政、侍從官姓名及取寺、監長貳可補從官者十人以聞。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五月一日,诏三省議減吏員,裁節冗費。

     崇甯二年七月二十日,诏曰:「朕觀前世外戚擅事,終至禍亂天下。

    唯我祖考,創業垂統,承平百有餘年,外戚之家未嘗與政,厥有典則,以贻子孫。

    即政之初,以驸馬都尉韓嘉彥兄忠彥為門下侍郎,繼除宰相。

    方朕恭默,弗敢有言。

    給事中劉拯抗疏論駁,亦不果聽,上違祖宗成憲,下襲前世禍亂之失。

    其自今勿以援忠彥例,以戚裡宗屬為三省執政官,世世守之,着為甲令。

    」 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诏:「堂除人不得越資序一等。

    未經任及見系沖替放罷。

    若曆任有贓罪,并不得堂除。

    」 大觀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今後中外差遣非要急及新改法度不得堂除,其自陳乞取吏部阙堂除者不得受狀。

    」 政和二年五月十三日,太師、楚國公緻仕蔡京特落緻仕,依前太師、楚國公,三日一至都堂 治事。

     九月二十九日,诏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少師、少傅、少保為(王)[三]孤,以左輔、右弼、太宰、少宰易侍中、中書令、左右仆射之名,舊以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及尚書置令并罷。

     三年閏四月八日,主客員外郎傅墨卿奏:「臣竊比者朝廷選官「竊」下疑脫一字。

    ,按視諸司庫務,數日之間,蠹弊振舉。

    既命六曹、寺、監條具措置事件,其繁難處又至歲終取旨,差官點檢,革弊靡之習,收總核之效,誠大利也。

    然監臨之官所以奉行成法,必得其人,乃能勝任。

    今有自朝廷除授者,有所轄奏差者,有吏部拟注者。

    朝廷除授與所轄奏差固可以得人矣,至于吏部拟注,雖有遷格,或非其才,遽委之以繁難,臣愚恐未能責其不廢弛也。

    伏望睿旨,應諸司庫、務、場、監、局、所繁難處,其監官元系吏部差者盡行堂除,庶幾百司皆得其人,修舉其職,仰副陛下使能責實之意。

    」诏今後内諸司繁難處朝廷選差人。

     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禦筆手诏:「太師京近三上章乞緻仕,诏書不允所請,仍止來章,意确未回。

    京位三公,然三省機政事無巨細自合總治外,可從其優佚之意。

    自今特許三日一造朝,仍赴都堂及輪往逐省通治三省事,以正公相之任。

    事畢,從便歸第。

    」 五月一日,太師蔡京令遇朔望許朝,三日一知印。

    當筆不赴朝日,許府第書押。

    不押敕劄,不書鈔。

     六日,尚書省言:「檢會奉禦筆,太師京自今特許三日一造朝,仍赴都堂及輪往逐省通治三省 事,以正公相之任。

    事畢,從便歸第。

    今奉内降劄子,未審三日一朝除與不除假故,如不系朝日分遇車駕朝獻、行幸、筵宴、慶賀、聽禦劄、拜表、行香、按視及虜使見辭并非次宴集之類,合與不合趁赴。

    奉禦筆:合趁赴。

    内申明三日一朝除與不除假故一節,合門供到,已進呈,合除假外,奉禦筆,實理三日趁赴外,付吏部疾速施行。

    」 七年正月二十日日上「日」字疑誤。

    ,诏:「人君所與共治者,惟輔弼大臣同寅協恭,率職勵行,以儀風俗。

    自我烈考,肇分三省,都堂為聚議之所,參決國論,延見百辟。

    元豐以來,成憲具在,遵制揚功,曷可失墜。

    自今宰執,可依舊常聚都堂,夙夜匪懈,以弼予政治。

    」 八月二十五日,臣僚上言:「緻治在乎政事,政事本于朝廷。

    恭惟神考,肇正六官,振饬百度。

    辟三省以總天下之事,建都堂以為聚議之所。

    體統既立,國論以定,規模垂後,所當謹守。

    仰惟陛下,丕承先志,躬覽萬機,且(目)[日]禦便朝,以親庶政。

    是宜股肱大臣,仰體聖意,朝夕謀議,以政治之萬一。

    臣竊見比來大臣退朝,随即分省治事,都堂閉闼,動辄經月。

    政事當合議者,或群至于省廷,則非所以養廉恥。

    且分職于内者,當于此禀議;而将命于外者,當于此受令。

    以至進退群吏,裁決機務,無有不在于此,而久廢不講,恐非所以尊朝廷也。

    今天下當持盈守成之時,而陛下笃繼志述事之孝。

    若夫國家之大計、天下之大利害,所當深思遠慮,而建長久 之策者,其類尚多。

    聖心所以憂勤宵旰,虛己以聽納;大臣所當黾勉夙夜,畢智于謀谟,将以益隆太平之基,而追述元豐之盛際,其事顧已可後乎臣愚欲望聖慈明诏大臣,應三省聚廳,務遵元豐故事施行。

    非特追述先帝之成憲,亦以仰副陛下勵精政事之意,其于聖治,實非小補。

    」诏:「内外參辭并庶官谒見,元豐條隻合詣府第。

    令坐條申明行下,仍劄付禦史台。

    」 十一月六日,禦筆手诏:「太師、魯國公蔡京自再還廊廟,于今七年。

    迩者章數十上,卻之複來,告老乞骸,祈于得請而後已,朕不欲固違。

    其諸細務,特免簽書,可五日一朝,次赴都堂治事,恩禮寵數,并仍舊制。

    」 八年五月十一日,臣僚上言:「吏部铨注,以待常調,則許随資格見阙指射。

    朝廷除授,本以擢用智能之士,随其材而器之,使無指占自陳之法,此祖宗馭吏之大憲也。

    迩來士失所守,幸進苟得,無複廉隅,公然投牒,或具劄目指射,陳乞堂除内外差遣,謂之『蹈逐窠阙』,資品之華,俸給之厚,與遂其私者唯所自便。

    甚則内之卿監省曹,外之監司郡守,皆辄詣阙自陳,殊失朝廷為官擇人之義。

    此風寖盛,不特害于任使,方當員多阙少之時,一官有阙,唯奔競進取,權勢之士亟取亟得,寒素無援與夫守分廉退者滞留之久,緻無阙以處之,為害甚大。

    伏望聖慈特降睿旨,今後(轍)[辄]敢以劄子指射堂除窠阙者,以違制論。

    仍令禦史覺察彈奏,重行黜降。

    」 诏:「朝廷除授,以待天下賢材不次之選。

    而僥偉自陳,汨喪廉恥,士失自守,因以廢法。

    可依所奏,仍出榜朝堂。

    」 宣和元年四月九日,太師、魯國公「公」下原衍「臣僚」二字,已删。

    京言:「臣昨蒙寬假,許朝五日,止省治事。

    而臣今三省錄黃、畫旨、入進文字與六曹奏鈔,敕命行下猶系臣名銜,着『不押免書』字。

    豈有身不任事、事非己出系名其上虛負天下之責,腼顔慚怍,罔知所安。

    」诏所有系書一節可從所請外,餘并依前後累降诏旨,無複别有陳請。

     二十五日,臣僚上言:「臣聞爵賞,朝廷之砥石,所以砺世而磨鈍者也。

    稍吝之則有功者觖望,而人不知勸;稍寬之則濫得者必多,而人不知慕。

    二者不同,其失均也。

    臣備數憲台,日閱六曹關報,頗疑恩澤之行比年浸濫,一時非泛之賞無日無之,大則轉官循資,小則減年支賜。

    臣略會其數,自去年七月一日至今年三月終合二百九十七件,凡五千六百四十餘人,其間有但雲『某等』而不開具姓名者,尚不論也,無乃太多乎!茲蓋陛下勵精庶政,嘗恐百工怠弛,思有以激勸之,故不疑于用賞。

    而所司不能仰體睿意,乃因緣為市,尚恐不以實聞。

    臣嘗中夜思之,可為憤懑者一,可為歎息者三,可為念慮者四,謹為陛下陳之。

    賞罰,人主之柄也,重輕予奪,當一聽于君,雖冢宰不得專焉,以其義诏王而已。

    近年有司保奏,乃有(光)[先]用貼黃拟定某人轉幾官、某人幾年磨勘、某人與某處差遣,是與 奪重輕自人臣出,下輕其上爵,而盜威福之權,莫此為甚,臣所謂可為憤懑者此也。

    招弓弩手者辰州也,樞密院支差等房有何勞績,推恩者八十四人。

    升兖州為襲慶府,三省兵房不過行移文字耳,推恩者三百三十六人。

    大名府編揀軍器,推恩者四十六人。

    登、萊、沂三州共修戰船纔八隻,推恩者十二人。

    如此類者,不可勝數,其冒濫不已甚乎。

    保明功力,等第未嘗核寔,專在臨時,雖非元額許差之人,往往别作名目。

    河上之役,有司未嘗出都城,而姓名亦在奏中者矣,其罔上不已甚乎奉行鹽法,乃鹽香司之職也,孟特敢雲委是推就緒此句疑脫一字。

    ,曉夕究心。

    修整城壁,轉運之職也,王似敢雲委是功力浩瀚,并皆如法。

    仍有徑納劄子,如淮南轉運使李祉、三門辇運趙子淔之徒,巧為辭說,鋪陳勞效,雲伏候指揮。

    絲毫未有補于朝,辄敢矜功而自列,其輕侮朝廷不已甚乎此三者,臣所謂可為歎息者也。

    吏知賞可以苟得,則人有僥幸觊觎之心。

    一登仕版,遷轉如流,有甫二年轉十官者。

    今吏部兩選朝奉大夫六百五十五員,奉直大夫至光祿大夫二百九十員,橫行右武大夫至通侍大夫二百二十九員,修武郎至武功大夫六千九百九十一員,名器既輕,則人人皆有移心,而莫肯安其分矣。

    酬賞轉官不得回授白身人,自有約束,今又稍稍通行。

    正郎與副使既易得之,則三歲一郊,又暗增恩補。

    選人在部者 一萬六千五百四十二員,小使臣二萬三千七百餘員,吏員猥冗,注拟不行,而仕途塞矣。

    官秩既進,俸亦随之。

    三省、密院減年仍許特換支賜,公儲有限,橫恩鼎來,而國計虛矣。

    此四者,臣所謂可為念慮者也。

    陛下睿明天縱,如臣所陳,久已洞知其不可,海涵天覆,隐忍而未施行。

    經由去處,乃習熟見聞,以為當得。

    門下不較奏較:疑當作「駁」。

    ,中書不繳詞,日引月滋,甯有紀極。

    臣是以傾竭所聞,不能自已「不能」下,原文衍「不能」二字,今删。

    ,幸陛下留意焉。

    」诏:「今後令三省、樞密院遵守。

    内辄以本職論功及有司擅為保奏、擅指定轉官賜帛及指定輕重之類,依累降指揮申明行下。

    仍令禦史台常切覺察。

    」 二年五月十六日,手诏:「先帝稽古建官,肇正三省,設給舍、都司以替省務,綱目備舉,成憲具奏奏:疑誤。

    。

    今都司蹈襲,寖以曠官,蓋緣省吏強悍,敢肆侵侮,遂為典章。

    可自今并遵守元豐、崇甯見行成法。

    應違法事,左右司官勿書,具事因舉劾。

    情重者,取旨竄責,宰(丞)[臣]按治。

    」 七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爵祿砺世,僥幸可革。

    比來營造去處工匠之類,節次自有支賜,有司尚敢冒法,奏請特旨,與作工匠入流之人轉行遙郡、橫行。

    不惟礙法,緣工作之徒與士流不同,若縱之忝冒,混玷班列,顯屬泛濫。

    伏望特降處分,自今應作工匠入流之人并轉至大夫止,雖奉特旨轉行遙郡、橫行,許三省、樞密院執奏不行,庶幾有以革去僥幸之弊。

    」诏仰三省、樞密院遵守施行,雖奉特 旨,執奏不行。

     八月十一日,尚書省言:「奉聖旨:三省早出等禮儀并依元豐法令,行首司檢具,申尚書省取旨。

    今契勘到下項:一、元豐年作早出:筵宴、殿試舉人、釋褐唱名、人使見辭、宣召觀示、習儀按閱、進書奉安、決開堂、今即宰執不赴。

    開啟道場相看、國忌奉慰。

    一、元豐年未經禮儀,見作早出:神霄宮燒香、明堂布政、就見皇子、禦殿稱賀、宰執謝敕設。

    元豐年共一日,今分作兩日。

    一、元豐年不作早出,即今見作早出:宰執除拜轉官、聞命授告、賜衣帶、賀降生皇子、前兩府到堂、外國人使到堂、諸官司就堂呈驗、就堂宣視。

    」诏第一項依元豐體例,第二項合作早出,第三項不作早出。

    又制敕庫房拟到下項:「一、諸雜人入幕次,契勘自熙、豐年有約束旨揮。

    不應入者,無故入門,許人告。

    今來宰執幕次自合除合祗應人外,諸雜人并不得入幕次。

    一、官員就幕次取覆,契勘自熙甯年官員參辭謝呈敕告并本職公事,方許赴都堂,仍取禀指揮相見外,餘并依于尚書省投狀。

    今來官員自不合入宰執幕次及下馬步行處接便唱喏,并待漏院及合子内出頭呈納文字。

    欲已上并依元豐舊制。

    如違,徒二年。

    因而聽采漏洩,依中書漏洩法。

    一、行馬次序:契勘自熙、豐年赴朝,系宰執于百官後上馬。

    昨遷班近上,見于百官前上馬。

    除宰執見于百官前上馬外,欲百官行馬失序并沖節者各杖一百,仍令禦史台、皇城司、開封府覺察,送所屬 施行,命官聞奏。

    一、上下馬:契勘自熙、豐年宰相于隔門内下馬,執政于隔門外下馬。

    今即依得熙、豐年體例及自來宰執于隔門下馬,由垂拱殿貯廊赴朝。

    後來為拆去貯廊,遇泥雨許入右銀台門北廊下馬。

    并自熙、豐年駕出入「駕」上疑脫一「車」字。

    ,趁赴起居,于左承天門下馬。

    今後改作左、右兩敷佑門,于左敷佑門裡、右敷佑門外下馬。

    欲除見依元豐舊制外,其于敷佑門并遇雨入右銀台門北廊上下馬依見行儀制。

    一、侍班并從駕去處:契勘自來進呈侍班,殿内分三省各合子,今系同合子。

    從駕去處,今并依熙、豐年體例,在車駕殿門外作一合子。

    勘會元豐三省各奏事,各合子,見今同奏事、同合子,欲除三省奏事同合子外,餘依元豐舊制。

    」從之。

     十月八日,诏:「在部員多阙少,河南府、(三)[二]廣、荊湖、關陝阙官,而在京求差遣者甚多。

    蓋緣希觊堂除,不甘遠适,所以不均。

    其初出官人勿注京局,初改官及初升親民者與外任,沖替及事故未滿日月者勿堂除。

    」 宣和四年八月二十日,少師、太宰王黼言:「臣頃被诏旨,三省、樞密院暨六曹事有未如元豐舊制者一切厘正。

    臣竊以神宗皇帝肇正官制之後,元豐五年八月修立樞密院令,諸得旨事并錄送門下省,候報施行。

    宣命即關送,候送回發付。

    是年十月,樞密院再奉旨揮,得旨及拟進畫依文字内聖旨急速限當日拟進,〔餘〕限次日錄送門下省。

    後覆奏回聖旨後:疑當作「候」。

    ,急速限當日,餘 限次日發出。

    據此則樞密院事悉合經門下省審省覆奏,然後施行。

    臣伏見近歲以來,樞密院諸房浸紊成憲,凡所施行,(折)[析]以為二。

    一曰機速,更不關錄門下省;一曰急速,更不關錄送門下省。

    止用關子,更不關錄者,門下省悉不預聞。

    用關子者,審省覆奏與封駁之法盡廢矣。

    臣愚深慮未應元豐舊制。

    臣謹按門下省元豐六年兵房上半年承受樞密院錄白者一千七百三十件内,用關子者纔二事而已。

    今年上半年,兵房承受樞密院錄白文字三百七十七件,而用關子者至四百八十九件,何其多也。

    稱系機速更不關錄者不在此數,不可得而知。

    其間關子如差除兵将官、轉資、補授恩澤、差人吏、養老之類,悉用關子,臣所未谕。

    若緣恭奉禦筆,或事幹急速,合即施行,不當更錄送門下省。

    即不特非元豐條制,(令)[今]中書省被奉禦筆及急速文字,皆行錄黃,送門下省審省覆奏。

    内急速不可待畫者,止許先次報行。

    惟尚書省間有急速奏行止關門下省者,然亦近承睿旨,事幹除授及轉官資之類,并送中書省行錄黃矣。

    臣又聞元豐七年,王珪為左仆射、章惇為門下侍郎日,樞密院降指揮轉員文字更不送門下省。

    珪等力争之,尋被旨應緣轉員文字并送門下省,仍依樞密院例宿直,樞密院已得旨揮更不施行。

    詳此則見先帝立經陳紀、垂裕無窮者,德音具存,無複可疑。

    臣苟竊位弗陳,是以不材而廢 陛下萬世之法「下」字下衍「黃門」二字,已删。

    ,豈特仰辜大任,将得罪天下,後世不貸矣。

    伏望聖慈詳酌,特降诏旨付樞密院,委大臣特行董正,庶盡革久弊,一遵前烈,天下幸甚!」诏并遵依元豐成憲,常切遵守,毋有違戾。

     十二月二十一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左右司奏,今具逐次試行首司私名人數下項:政和三年試中三百四十一人,政和八年試中四百一人。

    今節次準尚書批送下就試共八百人。

    行首司具到下項:入額編排一百五十人,未入額編排五百七十三人,無限定人數,未試私名八百餘人。

    戶部供到政和令節文,諸未入官人、三省私名,本司并免丁役。

    」诏:「入額編排依舊以一百五十人為額,未入額編排以三百人為額。

    二(頃)〔項〕并與免本身丁役,餘并不免。

    」 五年正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臣竊見朝廷用還堂阙,其事雖若小,而所系則甚大。

    自政和元年十二月檢會大觀三年八月旨揮,承務郎以上見任差遣未滿并已授未赴,元系吏部差拟之人,因朝廷升遷或特旨移易,其退下阙并堂除一次。

    臣切詳本旨以元系吏部拟人,因朝廷升改,占堂除窠阙,若退下阙,吏部便行收用,堂除轉見阙少,遂令還堂一次。

    政和二年十二月,并大小使臣并依承務郎以上已得指揮。

    政和五年五月,複有申明還堂阙,雖已經差官,而所差官未赴、未滿,朝廷再與差遣之人,其退下阙亦合還堂。

    自爾展轉還堂,非止一再,間有緣堂 除一阙而用吏部三四阙者。

    謂如甲授通判,元系吏部,後因堂除差遣,退下阙還堂固宜。

    若通判阙而差一見任或待次司錄(關)[阙],又為還堂,司錄阙卻差一曹官承填,即曹官阙又為還堂,展轉相應,緻所用吏部窠阙寖廣,而士大夫相與為俚語,有七還八還之目。

    常調官赴部,艱于得阙,規求還堂,鮮或安分。

    甚者寅緣幹請,無複廉靖之風,殆非所以重朝廷厲士操。

    臣愚欲望聖慈申诏三省,謹還堂一次之令,以廣吏铨。

    而丞掾簿尉之微稍省除目,則堂選滋重,國體益尊,昭示群工,庶息僥求之弊。

    」從之。

     六年二月四日,臣僚言:「昔神宗皇帝立政造事,鼎新诒謀,皆有成憲。

    而政事之源,莫大于官制。

    臣聞元豐中嘗谕儒臣曰:職事官參紊久矣,宇文周、李唐蓋嘗講求《六典》,而未克行。

    今設官領治,正名核實,考古可法,理須精密。

    郎官非嘗為守倅,不在此選。

    奉行之初,由列寺貳卿除授者人以為榮。

    比年以來,寖失本旨。

    知縣監當資序人超躐得之,未便事任,望實不孚,而郎選輕矣。

    仰惟陛下自躬覽萬機,惟熙、豐法度是紹。

    乞自今選用郎官非踐更台閣,則必謹資格,如元豐诏旨,庶幾仰副紹休聖緒之意。

    」诏令中書省遵守。

     五月二十六日,诏經撫房罷,限兩月結絕。

    應事合分隸三省、樞密院者,并遵依元豐官制及久來條例施行。

    宣和四年,始出師伐燕,王黼實(至)[主]其議。

    黼于三省置經撫房,颛治邊事,不複 以關樞密院,禁锢遮護甚密,他執政往往不得預。

    及經撫房結罷,乃降指揮,一宗文籍書行焚毀。

     十二月二十日,太師、魯國公緻仕蔡京落緻仕,依前太師,領三省事,神霄玉清萬壽宮使,五日一赴朝請,至都堂治事。

     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手诏:「仰惟神考,若稽古制,正名百官,以贻休于萬世。

    眷言三省,稽決政事,維持紀綱之地。

    凡命令之出,所以審議行者,必由此焉。

    故嘗有诏曰:中書揆而議之,門下省而覆之,尚書承而行之。

    有不當者,自可論奏。

    事無巨細,遍經三省,無出一己,使擅其權。

    屬政和初,建議者遂以尚書令、仆之名易之公相,凡三省之務,悉總治之,後複以公相廳為都廳,而領三省。

    則初未之革,使神考垂佑不刊之典,奪于權臣自營之私,良用(撫)[怃]然。

    朕嗣承丕業,率循舊章,夙夜于茲,大懼弗克祗紹。

    嘗謂坐而論道于燕間者三公之事,作而相與推行者宰輔丞弼之職。

    今居三公論道之位,而總領三省衆務,使宰輔丞弼殆成備員,殊失所以紹述憲章之意。

    可于尚書省複置尚書令,虛而不除。

    三公止系階官,更不總領三省。

    若曰佐王論道,經緯國事,則三公其任焉。

    三省并依元豐成憲,毋複侵紊。

    敢辄議者,以(入)[大]不恭論。

    若昔大猷,是正邦典,朕庶幾無媿于前人。

    播告中外,鹹知朕意,仍揭榜朝堂。

    」先是,李邦彥為左丞日,言:「尚書,政事之本也。

    神考遠稽周官,近取唐典,乃建六聯,以分邦治。

    惟令居 中,與仆、丞禮絕。

    以太宗皇帝為中書令,而尚書令虛位百年,臣下無敢當其任者。

    元豐初,诏曰三省各有體統,實相維持。

    元佑初,起文彥博平章軍國重事,已非故事。

    繼呂公着司空、平章軍國事,紹聖臣僚論列,以謂當時大臣陰與公着為地,除去『重』字,名曰下彥博一等,而實兼三省之權,事無輕重,無不與之,侵紊先烈,莫大于此。

    然但增平章之名,猶未改官制也。

    政和初,蔡京自杭州還朝,何執中已任左仆射,難以去之,遂改令、仆之名,冠以公相之号,總領三省。

    廢尚書令,自治令廳,從此尚書遂無長官。

    其侵紊又過公着矣。

    蔡京緻仕,王黼奏改公相廳為都廳。

    既遷太傅,則自領三省不避。

    其钤制人主,抑塞士大夫,每以元豐為言。

    至自領三省,則不複以元豐為法。

    蓋蔡京唱之,王黼因之,元佑大臣所不敢為者而安為之。

    且元豐五年,始行官制。

    曾未數年,京乃謂先帝欲改而未果,豈不矯誣先帝乎使天下議之,國史記之,改元豐官制自政和始,豈不害陛下述事之孝乎三省者,人主出令之地也。

    故舊制宰相同平章事而已,新制則仆射兼侍郎而已,亦不敢專也。

    今公相領三省,則權侔人主,非所當也。

    又況三公之官,皆以(公)[功]賞,或積累而至,非若古者特以論道經邦也。

    蔡京以八寶轉太師,王黼以平燕轉(大)[太]傅,三公為太宰、少宰,何為不可,而必欲領三省乎矯誣先帝,害陛下述事之孝,特出于大臣自 營專權之私耳。

    乞複尚書令之名,今後三公不許統領三省,并依元豐法。

    」至是京罷,故有是诏。

     七月九日,中書省言:「檢會宣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奉禦筆手诏:『朕立政造事,以熙庶績。

    董正治官,唯前烈是承。

    永惟文考,所以敷遺後人者,莫重官制。

    元豐肇分六曹、寺、監之任,非碩德偉望,蓋弗以居。

    選擢之艱,多所阙員,不為人擇官也。

    近歲爵祿之柄寖輕,士無惬志,雖屢命簡汰,纔及疏遠之人。

    權貴進者益衆,資淺望輕者遍據要路,其何以紹先猷、勸寒隽可自今不曆省、台、寺、監、監司、(都)[郡]守、開封曹官,雖嘗踐更系監當資序,若宰執有服親及戚裡,并不除郎官。

    寺、監長貳非曆監察禦史以上及監司、郡守,仍不除少卿。

    若寺、監長官非曆寺、監丞若校書郎以上及監司、郡守,仍不除郎官、少監,着為定令。

    内宰執有服親及戚裡應仕進者,遵熙豐故事與宮祠,當裒擢者除職。

    庶幾名器重而士知勸,責任專而人赴功,用以克笃诒謀,诏于萬世。

    三省常切遵守,違者執奏取旨,禦史台覺察,随除目彈奏。

    咨爾在位,其祗予意。

    』奉聖旨。

    宣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指揮更不施行。

    」 八月七日,诏:「今後内降及傳宣與差遣之人,如已差人或違礙資格,更不進呈,具因依告示不行。

    」 欽宗靖康元年正月三日,诏:「祖宗典訓具存,綱紀修明,朕當與執政大臣共遵成憲。

    自今除授、黜(涉)[陟]及恩數等事,并須參酌典故。

    」 同日,诏:「方今軍 興,應内外官司局所除存留後苑作祗備道君皇帝外,其餘一切依熙豐法,錢物并納左藏庫。

    」令三省、樞密院條具,凡一百五處皆罷之。

     同日,诏:「命令之出,以信四方。

    倘朝令夕改,人用不孚。

    自今令三省詳議,(每)[毋]得輕有改易,以惑人心。

    凡诏敕有不經三省者,官司勿行,違者并以違制論。

    」 七日,诏:「三省、樞密院,号令所由出,體統之嚴,靡容僭紊。

    昔在神祖,厘正官制,事無大小,并中書省取旨,門下省奏覆,尚書省施行。

    樞密院為本兵之府,朕嘉與輔臣共遵成憲。

    自今除中書省畫旨、尚書省奉行、樞密院專兵政外,一遵元豐官制,毋或侵紊。

    」 正月十八日,诏:「應批降處分雖禦筆付出者,并作聖旨行下。

    」 三月二日,監察禦史餘應求言:「近年以來,凡有中旨,皆降禦筆,三省有司奉行不暇,雖有違戾法憲,不敢執奏。

    其始因中人領事,内中奏陳而為之。

    其後士大夫倚中人以希進,欲興功利,而法所不許者亦為之。

    最後大臣或行事有戾于法于法:原作「法于」,今乙正。

    ,或差除不允簽議亦為之。

    又有臣僚直違奏陳,内中批降施行者。

    夫朝廷出命之地也,天下庶事當舉以委之。

    若宰執不才,退之可也,豈有自覽細務,悉降禦筆而可以為治哉」诏:「今後聖旨不經三省、樞密院者,諸官司不許便行,并申中書省審奏,俟得旨,方許施行。

    」 四月九日,少宰、兼中書侍郎吳敏言:「乃者道君皇帝下哀痛之诏,神斷英決,遂傳大寶。

    陛下初履帝位,慨然欲 複祖宗之休烈,望明诏宰執遵上皇诏旨,取祖宗舊法,悉加讨論,複其宜于今者,以幸天下。

    」從之。

     二十日诏:「應事涉細碎,有司可以專行,不須申審者,聽三省、樞密院随事申明行下。

    應被旨急速,須索供應,待報不及,非幹他司者,聽随處覆奏施行訖,申尚書省、樞密院。

    」 二十六日,诏:「台谏者,天子耳目之臣,宰執不當薦舉,當出親擢,立為定制。

    」 五月十一日,臣僚言:「神宗皇帝初定官制,令中書省取旨,門下省奏審,尚書省施行,此國家畫一之法,不可易也。

    今有入内使臣容章使酒毆行道之人,送有司究治,中外皆知陛下裁抑内侍,不容暴橫如此。

    今降指揮,乃稱案成,送入内省取旨。

    不惟取旨非内侍省事,有紊綱紀,又恐先啟開封府觀望之端,勘鞠失實,緻誤典憲。

    欲望聖慈裁着,示天下以至公,令朝廷取旨施行。

    仍自今凡取旨事并遵祖宗官制。

    」從之。

     七月七日,诏旨三省申明舊制,今後不以堂除、吏部人,凡初改官未曾寔曆知縣者,不許别除差遣。

     八月四日,臣僚言:「竊見河北、陝西帥守近日多有更易,在任者不為久居之計,新到者未谙蕃部之情,為邊鄙害,莫大于此。

    且祖宗之時,帥臣及沿邊郡守有十數年不易者,故欲将士相谙,緩急可用。

    欲望應三路帥臣、沿邊及近裡要害處知州詳加選擇,使之久任。

    」诏令三省、樞密院遵守。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三省長官名可并依元豐官制。

     高宗建炎 元年五月一日,徽猷閣直學士、朝散大夫、元帥府兵馬副元帥黃巘善除中書侍郎。

     六月三日,宰臣李綱言本政大略,謂崇觀以來政出多門,綱紀紊亂,宜一歸之于中書,則朝廷(遵)[尊]。

    诏中書省遵守。

     五日,中書侍郎黃巘善除門下侍郎。

     二十一日,诏三省置賞功司。

    三省委左右司郎官、樞密院委都承旨檢察,以受功狀違限不施行者必罰,行賂乞取者依軍法,許人告。

    三年六月七日,罷賞功司,詳載樞密院門。

     十月三日,禦史中丞顔歧除尚書左丞。

     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诏:「禦營使司依舊存留,止合管行在五軍一行軍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