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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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元豐文階無極品之官,文武一道,分職定位,理當不殊。
太尉古官,舊掌武事,雖循秦漢,為三公之任,名稱已久,可改為武選一品之位,在節度使上。
其儀物班序居執政之次,令尚書省裁定以聞。
」 二十九日,诏太尉不為三公。
詳見官制及三公三少門。
十月三日,诏檢校官除太尉依舊外,司徒為少傅,司空為少保。
詳見官制及三公三少門。
同日,中書、尚書省言:「契勘太尉在第一品,開府儀同三司在從一品,執政在正二品,節度使在從二品。
欲太尉入正二品,在執政官之下,節度使之上。
執政官料錢二百貫。
」 二月三日,中太一宮使、武信軍節度使、遂州管内觀察處置橋道等使、檢校太尉、持節遂州諸軍事、遂州刺史、直睿思殿、提舉龍德宮、熙(阿)[河]蘭湟秦鳳路宣撫使童貫為太尉。
十六日,诏檢校太尉改為檢校少師。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七日,檢校太保、奉國軍節度使、殿前都指揮使、禦營司專一提舉一行事務、都巡檢使劉光世為太尉、禦營副使。
紹興元年十月十五日,檢校少保、定江昭慶軍節度使、神武右軍都統制、江淮路招讨使張俊除太尉,以凱旋賞也。
二年六月十一日,(校)[檢]校少師、武成感德軍節度使、神武左軍都統制、福建江西荊湖南北路 宣撫使韓世忠除太尉,平閩湘之寇賞也。
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檢校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充湖北京西路宣撫副使嶽飛起複太尉,充湖北京西宣撫使。
十三年二月,殿前都虞候、保成軍節度使、主管殿前司公事楊沂中除太尉。
十三年八月,起複德慶軍節度使、提點皇城司錢愐除太尉,提舉皇城司。
十七年二月,安慶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邢孝揚除太尉。
二十二年三月,檢校少師、奉國軍節度使、禦前諸軍都統制、充利州西路安撫使、知興州吳璘除太尉。
是月,檢校少保、武當軍節度使、禦前諸軍都統制、充利州東路安撫使、知興元府楊政除太尉。
二十四年二月,保康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吳益除太尉。
二十六年四月,建甯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韋謙除太尉,進封開國公。
二十七年二月,武泰軍節度使、侍衛親軍馬軍都虞候、知潭州劉锜除太尉,知荊南軍府。
二十九年六月,崇信軍節度使、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主管侍衛步軍司公事趙密除太尉。
三十年五月二十九日,甯武軍節度使、提舉佑神觀吳蓋除太尉。
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保信軍節度使、領合門事鄭藻除太尉。
二十八日,慶遠軍節度使、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成闵除太尉,主管殿前司公事。
同日,甯國軍節度使、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建康府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充淮南西路制置使、京畿、 河北西路、淮北壽、亳州招讨使李顯忠除太尉,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八月六日,昭信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曹勳特授太尉。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今後除授太尉已上得指揮依兩府恩數人,除見管軍外,并特與依帶職前兩府例施行,仍自居廣為始。
」 幹道七年六月三日,诏威武軍節度使、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李顯忠特授太尉。
淳熙元年八月五日,诏安慶軍節度使、知樞密院事張說為太尉,提舉隆興府玉隆觀,任便居住。
四年八月十六日,诏:「除授太尉,自今止與初除恩數。
其數遷除,止依轉廳減半。
如無特旨許依執政之人,不得援例。
」詳見三公三少。
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檢校少傅、慶遠軍節度使緻仕、武功郡開國公成闵為太尉,依前慶遠軍節度使緻仕。
淳熙十六年五月三日,诏保大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吳興郡開國公郭師禹特授太尉,依前保大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吳興郡開國公。
同日,诏檢校少保、定江軍節度使、武功郡開國公吳挺特授太尉,依前定江軍節度使、武功郡開國公。
慶元二年十月十九日,檢校少保、昭化軍節度使、提舉佑神觀吳(環)[],檢校少保、鎮安軍節度使、知江陵府吳琚,并為太尉。
十一月十一日,慶遠軍節度使、提舉佑神觀韓同卿,武康軍節度使、殿前都指揮使郭杲,并為太尉。
五年九月二十日,保順軍節度使、提舉佑神觀謝淵為太尉。
嘉泰二年七月二十一日,通議大夫韓邈為太尉、保康軍節度使、知隆興府。
閏十二月五日,保大軍節度使、提舉佑神觀李孝友,泰甯軍節度使、提舉佑神觀李孝純,并為太尉。
四年正月八日,保靜軍節度使吳為太尉。
開禧元年三月二十三日,嶽陽軍節度使、提舉佑神觀楊次山為太尉。
嘉定四年三月十五日,武康軍節度使夏震為太尉緻仕。
十五年五月九日,檢校少保、奉國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楊谷,檢校少保、保甯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楊石,并為太尉。
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随龍、檢校少保、保成軍節度使谯令雍為太尉緻仕。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三省 三省 【宋會要】 舊《會要》系中書門下,今依元豐官制改為三省。
《兩朝國史志》中書門下:中書令、侍中、同平章事、參知政事。
中書令,國朝罕除。
侍中,雖常除,亦罕預政事。
同平章事是為宰相之職,掌邦國之政令,弼庶務,和萬邦,佐天子,執大政。
無常員,有二人則分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師為之。
其上相為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亦有不帶昭文館大學士而為監修國史者。
其次為集賢殿大學士。
或置三相,則昭文、集賢兩學士并監修國史,并除焉。
參知政事貳宰相,批大政,參庶務,以中書舍人以上至尚書為之。
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兼中書令、侍中、同平章事者謂之「使相」,不預政事,不書敕,惟宣制除授者敕尾存其銜而已。
中書在朝堂西,是為政事堂。
其屬有舍人,專職诰命。
阙則以他官知制诰,或直舍人院,院在中書之西南。
舍人六員,與學士對掌内外制。
朝廷有除拜,中書吏赴院納詞頭。
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受詞頭者。
凡大诰命,中書并敕進入,從中而下,餘則發敕官受而出之。
其吏史則有堂後官、主事、錄事、主書、守當官。
其吏舍則曰制敕院。
堂後官八人。
舊制:自選人入為堂後官,轉至五房提點,始得佩魚。
至和元年,诏:「中書提點五房公事,自今雖無出身,亦聽佩魚。
」主事七人,錄事十人,主書十四人,守當官二十人。
分掌五房:一曰孔目房,二 曰吏房,三曰戶房,四曰兵(房)、禮房,五曰刑房。
又有(生)[主]事、勾銷二房。
其給使則有沿堂五院行首一人,副行首二人,通引官九人,堂門官七人,直省官十一人,發敕官五人,驅使官二十二人。
其舍人院則有楷書二人,裝裁匠二人。
自中興之初,循舊制,置尚書左、右仆射各一員,門下、中書侍郎各一員,尚書左、右丞各一員。
凡除左、右仆射依序,或兼門下、中書侍郎。
建炎四年,制以左、右仆射并加兼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改門下、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而廢左、右丞。
又以左、右仆射兼樞密使,或兼知樞密院事。
《神宗正史職官志》:中書門下在朝堂西,榜曰「中書」,為宰相治事之所,印文行敕曰「中書門下」。
尚書、中書令、侍中、丞郎以上帶同平章事,并為宰相,而參知政事為之貳,與樞密院通謂之執政。
又有中書省、門下省者,存其名,列皇城外,兩庑官舍各數楹。
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
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位版、流外較考,諸司附奏挾名而已。
中書令、侍中不任職。
官制行,悉厘正之,遂以寔正名。
廢中書、門下省舍之在皇城外者,并朝堂之西中書堂為門下、中書兩省,以左、右仆射兼門下、中書侍郎,又以兩侍郎副之。
神宗治平四年未改元六月,诏令中書、樞密院應細務合歸有司者,逐旋條陳取旨。
初,侍禦史張紀言:「政府不當侵有司之職,有司不當溷政府之嚴。
若溝洫當決諸水監,漕運當決之三 司,其禮樂征伐、号令損益,自系朝廷議論,有司得以奉行。
」故有是诏。
熙甯元年,□□楊□被旨差後苑工匠,造舒國、祁國公主下嫁禮物,而後苑奏留不遣,中書請令兩所應辦。
上曰:「此細務也,不足以累宰職,自今宜一聽三司裁決。
」二年,宰臣曾公亮欲知州皆選于中書。
上曰:「中書數人所總事已多矣,知州材否何暇盡詳,且中書三公,職事在于論道經邦。
」公亮曰:「今中書乃六卿冢宰之職,非三公也。
」上曰:「冢宰固有冢宰之職。
唐陸贽言宰相當擇百官之長,知審官是也。
今不擇知審官人,而但堂選知州,所選人不精,徒令中書事更煩冗,非國體也。
」王安石對曰:「誠如陛下所谕。
」 三年五月五日,诏:「近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本以通天下财利。
今〔大〕端已舉,惟在悉力應接,以趣成效,其罷歸中書。
」熙甯二年二月,初置條例司,踰年乃罷之。
七月,令中書門下考察内外官司,置簿記功過,俟年終及非次除擢,檢錄比較進呈,擇其尤甚者進黜之。
四年,知慶州趙龤B經制使李憲屢言啰兀城,上欲遣人相度。
王安石曰:「請用親信内臣與一朝(上)[士]大夫往。
」上曰:「用宰相制事,而令内臣審覆,于體非便。
」于是用張景憲、李評俱往。
七年十月十六日,诏三司置會計司,以宰臣韓绛提舉,八年六月罷之。
熙甯十年,以前三年收支應見〔在〕錢物,除閑雜及理欠物更不條具,其泛收、泛支或諸處支借出入并蠲放欠閣各 令開析,限半年攢結成都狀,送提點刑獄司驅磨,保明上中書。
點檢有不實,科徒一年罪,不理去官,仍并治保明官吏。
如驅磨出增隐錢物,并當等第酬賞。
自今三年一供,着為令。
以中書言「諸路财賦歲入歲支,轉運司多不(疚)[究]心,唯稱阙乏。
既不可旋考校,宜有會計出入之法,以察增耗,以知有餘不足之處」也。
〔元豐〕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诏罷中書門下省主判官,歸省事于中書。
四年三月八日,诏在京官不得舉辟執政官有服親。
以禦史知雜舒亶言近論蒲宗孟不當薦舉同知樞密院韓缜侄宗弼,乞立奏舉法故也。
八月一日,诏中書自今堂選并歸有司。
十月二十七日,诏三省印銀鑄金塗。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增減官吏,并門下中書省同取旨。
〔二十〕六日,诏自今堂選、堂占悉罷,以勞得堂除者減磨勘一年,選人不依名次路分占射差遣。
十二月十一日,诏三省諸案宜并稱房。
五年二月一日,诏中書省、樞密院面奉宣旨,别以黃紙書中書令、侍郎、舍人宣奉行訖,錄送門下省為畫黃。
受批降若覆請得旨及入狀得畫事,别以黃紙,亦書宣奉行訖,錄送門下省為錄黃。
樞密院準此,惟以白紙錄送面得旨者為錄白,批奏得畫者為畫旨。
門下省被受錄黃、畫黃、錄白、畫〔旨〕者皆留為底,詳校無舛,繳奏得畫,以黃紙書侍中、侍郎、給事中省審讀訖,錄送尚書省施行。
三省被受敕旨,及内降實封文書,并注籍。
門下中 書省執政官兼領尚書省者,先赴本省視事,退赴尚書省。
申明及立條法,并送尚書省議定,上中書省,半年一進頒下。
應速者先行,應功賞并送所屬,無定法者送司勳。
樞密院軍功不在此〔限〕。
文武官三省、樞密院各置具員。
中書省非本省事,舍人不書。
吏部拟注官過門下省,并侍中、侍郎引驗訖奏,候降送尚書省。
若老疾不任事及于法有違者,退送改注,仍于奏鈔内貼事因進入。
六曹諸司官非議事不詣都省及過别曹。
應立法事,本曹議定,關刑部覆定,幹酬賞者送司勳。
如無異議,還送本曹,赴都省議。
體大者集議,議定,上中書省,樞密院事上本院。
吏部差注官團甲,由都省上門下省。
有違者,退吏部,以事因貼奏。
諸稱奏者有法式上門下省,無法式上中書省,有别條者依本法,邊防、禁軍〔事〕并上樞密院。
應分六曹、寺、監者為格,候正官名日施行。
二十一日,诏知樞密院、門下、中書侍郎、同知樞密院、尚書左、右丞為定班,班次以是為差。
五月一日,诏左、右仆射、丞合治省事。
初議左右分治,及進呈,始命合治。
二日,诏今後四方實封奏除内降指定付三省、樞密院及中書、門下、尚書省外,餘并降付中書省,可從本省分送所屬曹省。
十一日,诏:「秘書省、殿中省、内侍省、入内内侍省于三省用申狀,尚書六曹用牒,不隸禦史台六察。
如有違慢,委言事禦史彈奏。
」 六月三日,吏部尚書李清臣言:「嘗奏論門下、中書省 全錄畫黃,直付所司事。
今(于)[又]于詳定官制所受到前批無押字畫黃四件,雖着門下、中書省官及名,即無首尾,不顯何處送到。
」門下省進呈:「在格,當錄其事目,留本省,以畫黃付下。
既已書名,則體不當押字。
而所承受官司,各有付受曆照驗,豈得不知來處。
」诏清臣分析以聞。
其後罰銅十斤。
五日,诏:「自今事不以大小,并中書省取旨,門下省覆奏,尚書省施行。
三省同得旨事,更不帶三省字(出行)[行出]。
」 是日,輔臣有言:「中書獨取旨,事體太重。
」上曰:「三省體均,中書省揆而議之,門下省審而覆之,尚書省承而行之,苟有不當,自可論奏,不當緣此以亂體統也。
」先是,官制所雖仿舊三省之名,而莫能究其〔分〕省設官之意。
乃厘舊中書門下為三,各得取旨出命。
既行,紛然無統紀。
至是,上一言遂定〔體統也〕。
十三日,诏尚書省六曹事應取旨者,皆尚書省檢具條例,上中書省。
又诏門下中書省已得旨者,自今不〔得〕批劄行下,皆送尚書省施行。
着為令。
十四日,诏六曹申尚書省、尚書省送中書及過門下省文字,皆随事立日限。
即尚書事應取旨者,皆日具件數,錄目尾結後批日時,執政官書押,送中書省,各限一日,有故者聽展。
若送中書省取旨,事已進呈不行者,每旬錄報尚書省。
皆着為令。
七月十四日,诏應台察事并由尚書省取索,事小者先約法送中書省取旨。
二十一日,诏自今選補都知、押班,并三省、樞密院同取旨。
二十二 日,诏自今臣僚上殿劄子并進呈取旨。
先是,三省、樞密院或不以進呈,直寝之。
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日,诏門下省:「凡中書省、樞密院文字應覆駁者,若事體稍大,入狀論列,事小即于繳狀内改正行下。
若事不至大,雖不足論列,而其間曲折難于繳狀内改正者,即具進呈,以應改正事送中書、樞密院取旨。
」 六年正月二十二日,诏:「自今樞密院已得旨事更不送尚書省具鈔,徑送門下省覆駁訖,自樞密院直下尚書省施行。
」 二月二日,诏:「三省吏書功過,門下委給事中、中書舍人,尚書左右司,依舊中書門下比較。
」 九月二十五日,诏:「自今三省進呈差除,如從中批出,從中書省奉行。
其事理未允〔者〕,所至之省具奏。
」 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中書省言:「樞密承旨司傳宣事已得旨,如别無奏禀,合作錄黃、畫黃。
門下省覆奏,本省更不入進文字。
」從之。
八年正月二十四日,三省言:「以上未視事,應合行事,并權作聖旨行訖以聞,稍重者進畫。
今聖體向安,前诏欲更不施行。
」從之。
七月六日,哲宗已即位、未改元。
資政殿大學士、銀青光祿大夫兼侍讀呂公着為尚書左丞。
公着言:「臣伏見周官三公三少,論道經邦,寅亮天地,然皆分治卿職。
蓋進則座而論道,退則作而行之,此三代之明法也。
唐太宗用隋制,以三省長官共議國政,事無不總,不專治本省事。
國朝之制,每便殿奏事,止是中書、樞密院兩班。
昨來先帝修定官制, 凡除授臣僚及興革廢置,先中書省取旨,次門下省審覆,次尚書省施行。
每省各為一班,雖有三省同上進呈者,蓋亦鮮矣。
此蓋先帝臨禦歲久,事多親決,執政之臣大率奉行成命,故其制在當時為可行。
今來陛下始初聽政,理須責成輔弼。
況執政之臣,皆是朝廷妙選,安危治亂,均任其責,正當一心同力,集衆人之智以輔惟新之政。
譬如共輿而馳,同舟而濟,人無異心,則何求而不得,何為而不成伏望聖慈留神省察,明降指揮,應三省事合進呈取旨者,并令三省執政官同上奏禀,退就本省,各舉官制施行。
」自元豐五年改官制,政柄皆歸中書省。
王珪以左相在門下,拱手不複校。
王安禮每憤懑不平,欲正其事,而力不能也。
公着被命未受,即為上陳之。
後遂诏應三省合取旨事及台谏章奏,并同進呈施行。
十八日,三省、樞密院言:「同差除及進呈文字理須會議者,先于都堂聚議。
或遇假及已歸東、西府,聽便門往來聚議。
」從之。
九月十八日,诏自今門下中書省合取會文字依舊直下所屬取索。
元佑元年四月十二日,三省言:「中書省諸(言)[房]承受到尚書省取旨文字,如有進呈訖留俟呈後并不行文字,并限三日内報知尚書省。
其勘會未圓,須合再行取會者,亦限半月(以)[一]次具見取會未絕事目報尚書省。
諸房各置送中書省文字簿,候報到鈎銷。
」從之。
前此尚書省言,令中書省諸房各置尚書省 送本省取旨簿,随事緊慢,關會舉催,今複有此請。
十四日,尚書省言:「欲今後軍期、河防、赈(收)[救]災傷之類畫錄黃,并從本省直降劄子下諸處施行訖,其畫錄黃付本曹。
并該載難盡但系急速不可稽緩并事體重者,亦依此施行。
」又言:「除拜官、職、差遣,緣畫錄黃已經由門下省,如辭免恩命,中書省既得旨,令降诏不允,欲乞隻從中書省批送學士院進诏,更不重出錄黃。
」并從之。
同日,門下省言:「自來中書省、樞密院拟進文字,如得畫,并作奉聖旨,具錄黃、錄白過門下省,本省再入文字覆奏,得畫方始出行。
乞應(行)[中]書省、樞密院凡系拟進得旨文字,今後并于錄黃、錄白内聲說某月日得畫,奉聖旨雲何,門下省看詳。
如别無差失合舉駁、更改事件,更不再入〔文〕字繳覆,落去『得畫』二字,依式作奉敕錄送所屬施行訖,每日具事目奏知。
」诏從之,仍送中書省取旨。
五月一日,金紫光(錄)[祿]大夫、門下侍郎呂公着依前官守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
自蔡确、章惇罷,司馬光已卧疾。
及韓缜去位,公着攝宰相事。
先是,執政官每三、五日一聚都堂。
堂吏日抱文書,曆諸廳白之。
故為長者得以專決,同列難盡争也。
光嘗懇确,欲數會議,庶各盡所見,而确終不許。
公着既秉政,乃月聚都堂,遂為故事。
十八日,新除尚書左仆射司馬光言:「去歲有旨:遇(暇)[假]日有公事,許于東、西府聚議。
臣以足疾未愈,乞遇(暇)[假]日或日晚遇有公事,許乘 轎往諸位商議。
其執政官亦許到臣本位。
」從之。
六月二十八日,監察禦史孫升等言:「六曹奏鈔,(目)[自]來左、右仆射、丞例皆簽書。
按左、右仆射各兼别省事,及奏鈔送門下省,左仆射合親書審奏,顯見重複。
」诏:「六曹奏鈔,左、右丞簽書,仆射押檢,本省代書,送門下省。
」 八月十六日,尚書省言:「減六曹迂枉事,受急速者,限畫時,餘次時付諸房。
如遇夜,非急速者,次日辰時。
諸房受制書,應行下急速者,限三時。
遇夜,次日巳時。
非急速者,次日未時。
及本省凡受内降已有禦劄指揮者,欲事大者依舊送中書省取旨,事小及急速者止尚書省具聖旨劄子或批狀行下訖奏知,仍關門下、中書省照會。
即(拟)[礙]條于事未便者,自當執奏。
」從之。
二年八月六日,太師文彥博進除改舊制甄别資品除授之法。
诏三省參詳資品、履曆,按新舊制除授。
十六日,三省言:「應曾曆省府推判官、台、谏、寺、監長貳、郎官、監司人,并合堂除。
而知州軍阙少,每于吏部取差,有妨本部拟授。
」诏以前後條參酌,使兩不相妨,立法以聞。
于是以知州軍阙一百四上朝廷,以九十八分吏部。
三年正月二十二日,诏:「應三省差除阙,如從中批付中書省,并三省同行。
其同得旨文字,本省選人吏兼行進呈,得旨者更不覆奏,直送曹部。
」 三月十四日,樞密院言:「文臣換右職,舊屬本院。
自官制後,歸三省。
緣換授大使臣後,系入樞密院奏差遣。
又有以本院差在武臣 去處,因事取旨換授者,行遣不一,合依例同呈取旨。
」诏今後文臣換大使臣,并三省、樞密院同取旨。
五月四日,監察禦史趙挺之言:「禦史所言多系省曹之失,卻降付本部,自屬妨礙,請以台官所言事付三省看詳,若合立法及沖改舊法,即乞下本部取會如何施行,從朝廷指揮。
」從之。
同日,樞密院言:「得旨條具司空呂公着合議軍國事,今具軍國重事:除授差移管軍、三路副都總管至副總管、三路沿邊知州帶安撫事、管勾安撫司、同麟府路管勾軍馬、兩省都知、押班。
邊防大事:諸路添減軍馬。
國信大事:更改大法。
今議論未決疑難事務:議大刑賞、諸班直(揮)[指]揮使已上轉員。
非常程事:處置邊防、辦理疆界、戰陳稍大賞罰、諸路緊切事宜、國信生創事件、民兵馬政稍大事務、差文臣措置邊事、文臣換大使臣、除樞密都副承旨、除内臣昭宣使已上。
」诏軍國重事及非常程事并臨時合與三省同議取旨事并關與簽書。
同日,诏司空、同平章軍國事呂公着,凡差除并責降、叙複,應三省并三省樞密院同取旨事,邊防體大公案并體量取勘事,支移錢糧數多,諸軍班特支,差官按察,館伴入國,接伴送伴,朝會國書,近上番夷李幹德等授官襲封、廢置州縣、特立捕盜賞格,并同三省施行。
省、曹、寺、監所上事,體量赈濟、(太)[大]禮科場、非泛祠禱、應幹陵廟事、諸蕃國進奉差押伴官并進奉回賜修書、創立改更法令、河防、鑄 錢、典禮、儀制非常程者、捉殺十人已上賊,同逐省施行。
六月八日,诏:「三省同得旨事,就中書諸房選差三省本房人吏兼同行遣。
依條由給舍内進呈得旨者,并依已畫旨,更不覆奏,直送曹部等處施行,仍具奏知。
三省各錄留為底,餘仍舊。
」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
今裁定門下中書省正言、尚書省左右司、六曹郎中、禦史台監察禦史、秘書省正字、館職校理以上、寺監長貳、丞、太常博士、太常博士正錄、侍講、說書、開封府推判官、府司錄、開封府祥符、鹹平、尉氏、陳留、襄邑、雍丘知縣、登聞鼓院檢院、王府翊善、侍讀、侍講、記室、小學教授、知大宗正(承)[丞]事、諸王府講書、記室、睦親、廣親宅講書、左藏庫、三京留司禦史台、商稅院、進奏院并中書省差,餘并吏部差。
」從之。
四年五月四日,诏:「三省遇内降及(主)[生]事文字,如合系三省、樞密院同聚議文字,令逐省呈覆本省官下筆,赴都堂商議。
候得筆将上,或進入。
内事體大及應急速,即尚書省出劄子,逐處仍送本曹照會,依舊條。
」 八月五日,(二)[三]省進呈司馬康奏,其父光遺槁二,其一言:「請仍舊令中書門下通(司)[同]職業,以都堂為政事堂,每有政事差除及台谏官章奏已有朝旨,三省同進呈外,其餘并令中書門下同商議,簽書施行。
事大則進呈取旨降敕劄,事小則直批狀指揮,(一如)[如一]舊日中書門下故事。
并兩省十二房吏人為六房,同共點檢鈔狀, 行遣文書。
若有溢員,除選留外,并特與減三年出職。
不出三年,應出職者與減磨勘年限。
若政事有差失,委給事中封駁。
差除有不當,委中書舍人封還詞頭,及兩省谏官皆得論列。
則号令之出,不為不審,政事歸一,吏員不冗,文書不繁,行遣徑直,于先帝所建之官并無所更變,但于職業(惟)[微]有修改,于事務時宜差為簡便。
」其一言:「自今凡有诏令降付尚書省者,仆射、左右丞簽訖,官告、黃牒之類已簽書訖者,更不簽,分付六曹謄印,符下諸司及諸路州施行。
其臣民所上文字降付尚書省者,仆射、左右丞簽訖,亦分付六曹,本曹尚書侍郎及本廳郎中次第簽訖,委本廳郎官下筆判雲今欲如何施行,次第通呈侍郎、尚書。
若郎中所判允當,則侍郎簽過,尚書判準。
應奏上者,直奏上。
應行下者,直行下。
即未得允當者,委侍郎、尚書改判。
事之可否,皆決于本曹長官。
」三省既進呈,遂言今三省皆同奏事,與光時不同。
及其所言事,多已施行。
太皇太後宣谕曰:「今已無事,不必改更也。
」按《司馬光集》,光乞合中書、門下兩省為一,蓋與呂公着、韓維、張(操)[璪]同具奏。
乞令六曹官長專議,蓋與呂公着、李清臣、呂大防同具奏。
又按範祖禹志司馬康墓雲:「康上光舊槁,降付三省,而朝廷未遑有行。
」不知此所謂多已施行者何也。
至建炎三年四月,始合三省為一。
十二月二十二日,門下省言:「三省得旨文字奏知劄子,自來止是具事 宜進入。
其間慮有節寫不圓,或至漏落事件。
」诏今後立定式樣,與錄黃連粘在後入進。
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三省言:「受聖旨并禦批手诏,并劃制房分所承受簿點閱名件,職級(帝)[常]行點檢,具無漏落狀,于(六)[次]月二十日已前門下省送雜務房、中書省送催驅房、尚書省送知雜房類聚,本月内關送(正)[時政]記房。
如有漏落,本房并職(給)[級]量事大小等第理過。
」從之。
七年十月十八日,三省言:「堂除諸路職司有帶權及權發遣者,未行官制前系中書檢舉除落,今則吏部檢舉具鈔,不複經中書,無由照應。
」诏:「吏部依條檢舉,具狀申尚書省,送中書省取旨施行。
」 紹聖三年三月十九日,诏:「自今考城、太康、東明、陽武知縣并三省差人。
」 五月二日,中書侍郎李清臣言:「先皇帝創立官制,元定三省規摹,中書省取旨,門下省審覆,尚書省施行,蓋以互相關察。
日近尚書省官侵紊職事,将生事文字合送中書省取旨者更不送中書省,便于尚書省将上取旨,畫定指揮,簽書押送中書省降敕。
臣已曾面奏,乞宣谕章惇已下合依官制舊法。
自是以來,稍覺減少。
今又公然放縱,侵紊朝廷紀綱。
伏望早賜指揮辨正。
」先帝官制:無條上中書省取旨,有例無條
比元豐文階無極品之官,文武一道,分職定位,理當不殊。
太尉古官,舊掌武事,雖循秦漢,為三公之任,名稱已久,可改為武選一品之位,在節度使上。
其儀物班序居執政之次,令尚書省裁定以聞。
」 二十九日,诏太尉不為三公。
詳見官制及三公三少門。
十月三日,诏檢校官除太尉依舊外,司徒為少傅,司空為少保。
詳見官制及三公三少門。
同日,中書、尚書省言:「契勘太尉在第一品,開府儀同三司在從一品,執政在正二品,節度使在從二品。
欲太尉入正二品,在執政官之下,節度使之上。
執政官料錢二百貫。
」 二月三日,中太一宮使、武信軍節度使、遂州管内觀察處置橋道等使、檢校太尉、持節遂州諸軍事、遂州刺史、直睿思殿、提舉龍德宮、熙(阿)[河]蘭湟秦鳳路宣撫使童貫為太尉。
十六日,诏檢校太尉改為檢校少師。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七日,檢校太保、奉國軍節度使、殿前都指揮使、禦營司專一提舉一行事務、都巡檢使劉光世為太尉、禦營副使。
紹興元年十月十五日,檢校少保、定江昭慶軍節度使、神武右軍都統制、江淮路招讨使張俊除太尉,以凱旋賞也。
二年六月十一日,(校)[檢]校少師、武成感德軍節度使、神武左軍都統制、福建江西荊湖南北路 宣撫使韓世忠除太尉,平閩湘之寇賞也。
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檢校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充湖北京西路宣撫副使嶽飛起複太尉,充湖北京西宣撫使。
十三年二月,殿前都虞候、保成軍節度使、主管殿前司公事楊沂中除太尉。
十三年八月,起複德慶軍節度使、提點皇城司錢愐除太尉,提舉皇城司。
十七年二月,安慶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邢孝揚除太尉。
二十二年三月,檢校少師、奉國軍節度使、禦前諸軍都統制、充利州西路安撫使、知興州吳璘除太尉。
是月,檢校少保、武當軍節度使、禦前諸軍都統制、充利州東路安撫使、知興元府楊政除太尉。
二十四年二月,保康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吳益除太尉。
二十六年四月,建甯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韋謙除太尉,進封開國公。
二十七年二月,武泰軍節度使、侍衛親軍馬軍都虞候、知潭州劉锜除太尉,知荊南軍府。
二十九年六月,崇信軍節度使、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主管侍衛步軍司公事趙密除太尉。
三十年五月二十九日,甯武軍節度使、提舉佑神觀吳蓋除太尉。
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保信軍節度使、領合門事鄭藻除太尉。
二十八日,慶遠軍節度使、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成闵除太尉,主管殿前司公事。
同日,甯國軍節度使、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建康府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充淮南西路制置使、京畿、 河北西路、淮北壽、亳州招讨使李顯忠除太尉,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八月六日,昭信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曹勳特授太尉。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今後除授太尉已上得指揮依兩府恩數人,除見管軍外,并特與依帶職前兩府例施行,仍自居廣為始。
」 幹道七年六月三日,诏威武軍節度使、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李顯忠特授太尉。
淳熙元年八月五日,诏安慶軍節度使、知樞密院事張說為太尉,提舉隆興府玉隆觀,任便居住。
四年八月十六日,诏:「除授太尉,自今止與初除恩數。
其數遷除,止依轉廳減半。
如無特旨許依執政之人,不得援例。
」詳見三公三少。
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檢校少傅、慶遠軍節度使緻仕、武功郡開國公成闵為太尉,依前慶遠軍節度使緻仕。
淳熙十六年五月三日,诏保大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吳興郡開國公郭師禹特授太尉,依前保大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吳興郡開國公。
同日,诏檢校少保、定江軍節度使、武功郡開國公吳挺特授太尉,依前定江軍節度使、武功郡開國公。
慶元二年十月十九日,檢校少保、昭化軍節度使、提舉佑神觀吳(環)[],檢校少保、鎮安軍節度使、知江陵府吳琚,并為太尉。
十一月十一日,慶遠軍節度使、提舉佑神觀韓同卿,武康軍節度使、殿前都指揮使郭杲,并為太尉。
五年九月二十日,保順軍節度使、提舉佑神觀謝淵為太尉。
嘉泰二年七月二十一日,通議大夫韓邈為太尉、保康軍節度使、知隆興府。
閏十二月五日,保大軍節度使、提舉佑神觀李孝友,泰甯軍節度使、提舉佑神觀李孝純,并為太尉。
四年正月八日,保靜軍節度使吳為太尉。
開禧元年三月二十三日,嶽陽軍節度使、提舉佑神觀楊次山為太尉。
嘉定四年三月十五日,武康軍節度使夏震為太尉緻仕。
十五年五月九日,檢校少保、奉國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楊谷,檢校少保、保甯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楊石,并為太尉。
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随龍、檢校少保、保成軍節度使谯令雍為太尉緻仕。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三省 三省 【宋會要】 舊《會要》系中書門下,今依元豐官制改為三省。
《兩朝國史志》中書門下:中書令、侍中、同平章事、參知政事。
中書令,國朝罕除。
侍中,雖常除,亦罕預政事。
同平章事是為宰相之職,掌邦國之政令,弼庶務,和萬邦,佐天子,執大政。
無常員,有二人則分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師為之。
其上相為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亦有不帶昭文館大學士而為監修國史者。
其次為集賢殿大學士。
或置三相,則昭文、集賢兩學士并監修國史,并除焉。
參知政事貳宰相,批大政,參庶務,以中書舍人以上至尚書為之。
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兼中書令、侍中、同平章事者謂之「使相」,不預政事,不書敕,惟宣制除授者敕尾存其銜而已。
中書在朝堂西,是為政事堂。
其屬有舍人,專職诰命。
阙則以他官知制诰,或直舍人院,院在中書之西南。
舍人六員,與學士對掌内外制。
朝廷有除拜,中書吏赴院納詞頭。
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受詞頭者。
凡大诰命,中書并敕進入,從中而下,餘則發敕官受而出之。
其吏史則有堂後官、主事、錄事、主書、守當官。
其吏舍則曰制敕院。
堂後官八人。
舊制:自選人入為堂後官,轉至五房提點,始得佩魚。
至和元年,诏:「中書提點五房公事,自今雖無出身,亦聽佩魚。
」主事七人,錄事十人,主書十四人,守當官二十人。
分掌五房:一曰孔目房,二 曰吏房,三曰戶房,四曰兵(房)、禮房,五曰刑房。
又有(生)[主]事、勾銷二房。
其給使則有沿堂五院行首一人,副行首二人,通引官九人,堂門官七人,直省官十一人,發敕官五人,驅使官二十二人。
其舍人院則有楷書二人,裝裁匠二人。
自中興之初,循舊制,置尚書左、右仆射各一員,門下、中書侍郎各一員,尚書左、右丞各一員。
凡除左、右仆射依序,或兼門下、中書侍郎。
建炎四年,制以左、右仆射并加兼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改門下、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而廢左、右丞。
又以左、右仆射兼樞密使,或兼知樞密院事。
《神宗正史職官志》:中書門下在朝堂西,榜曰「中書」,為宰相治事之所,印文行敕曰「中書門下」。
尚書、中書令、侍中、丞郎以上帶同平章事,并為宰相,而參知政事為之貳,與樞密院通謂之執政。
又有中書省、門下省者,存其名,列皇城外,兩庑官舍各數楹。
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
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位版、流外較考,諸司附奏挾名而已。
中書令、侍中不任職。
官制行,悉厘正之,遂以寔正名。
廢中書、門下省舍之在皇城外者,并朝堂之西中書堂為門下、中書兩省,以左、右仆射兼門下、中書侍郎,又以兩侍郎副之。
神宗治平四年未改元六月,诏令中書、樞密院應細務合歸有司者,逐旋條陳取旨。
初,侍禦史張紀言:「政府不當侵有司之職,有司不當溷政府之嚴。
若溝洫當決諸水監,漕運當決之三 司,其禮樂征伐、号令損益,自系朝廷議論,有司得以奉行。
」故有是诏。
熙甯元年,□□楊□被旨差後苑工匠,造舒國、祁國公主下嫁禮物,而後苑奏留不遣,中書請令兩所應辦。
上曰:「此細務也,不足以累宰職,自今宜一聽三司裁決。
」二年,宰臣曾公亮欲知州皆選于中書。
上曰:「中書數人所總事已多矣,知州材否何暇盡詳,且中書三公,職事在于論道經邦。
」公亮曰:「今中書乃六卿冢宰之職,非三公也。
」上曰:「冢宰固有冢宰之職。
唐陸贽言宰相當擇百官之長,知審官是也。
今不擇知審官人,而但堂選知州,所選人不精,徒令中書事更煩冗,非國體也。
」王安石對曰:「誠如陛下所谕。
」 三年五月五日,诏:「近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本以通天下财利。
今〔大〕端已舉,惟在悉力應接,以趣成效,其罷歸中書。
」熙甯二年二月,初置條例司,踰年乃罷之。
七月,令中書門下考察内外官司,置簿記功過,俟年終及非次除擢,檢錄比較進呈,擇其尤甚者進黜之。
四年,知慶州趙龤B經制使李憲屢言啰兀城,上欲遣人相度。
王安石曰:「請用親信内臣與一朝(上)[士]大夫往。
」上曰:「用宰相制事,而令内臣審覆,于體非便。
」于是用張景憲、李評俱往。
七年十月十六日,诏三司置會計司,以宰臣韓绛提舉,八年六月罷之。
熙甯十年,以前三年收支應見〔在〕錢物,除閑雜及理欠物更不條具,其泛收、泛支或諸處支借出入并蠲放欠閣各 令開析,限半年攢結成都狀,送提點刑獄司驅磨,保明上中書。
點檢有不實,科徒一年罪,不理去官,仍并治保明官吏。
如驅磨出增隐錢物,并當等第酬賞。
自今三年一供,着為令。
以中書言「諸路财賦歲入歲支,轉運司多不(疚)[究]心,唯稱阙乏。
既不可旋考校,宜有會計出入之法,以察增耗,以知有餘不足之處」也。
〔元豐〕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诏罷中書門下省主判官,歸省事于中書。
四年三月八日,诏在京官不得舉辟執政官有服親。
以禦史知雜舒亶言近論蒲宗孟不當薦舉同知樞密院韓缜侄宗弼,乞立奏舉法故也。
八月一日,诏中書自今堂選并歸有司。
十月二十七日,诏三省印銀鑄金塗。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增減官吏,并門下中書省同取旨。
〔二十〕六日,诏自今堂選、堂占悉罷,以勞得堂除者減磨勘一年,選人不依名次路分占射差遣。
十二月十一日,诏三省諸案宜并稱房。
五年二月一日,诏中書省、樞密院面奉宣旨,别以黃紙書中書令、侍郎、舍人宣奉行訖,錄送門下省為畫黃。
受批降若覆請得旨及入狀得畫事,别以黃紙,亦書宣奉行訖,錄送門下省為錄黃。
樞密院準此,惟以白紙錄送面得旨者為錄白,批奏得畫者為畫旨。
門下省被受錄黃、畫黃、錄白、畫〔旨〕者皆留為底,詳校無舛,繳奏得畫,以黃紙書侍中、侍郎、給事中省審讀訖,錄送尚書省施行。
三省被受敕旨,及内降實封文書,并注籍。
門下中 書省執政官兼領尚書省者,先赴本省視事,退赴尚書省。
申明及立條法,并送尚書省議定,上中書省,半年一進頒下。
應速者先行,應功賞并送所屬,無定法者送司勳。
樞密院軍功不在此〔限〕。
文武官三省、樞密院各置具員。
中書省非本省事,舍人不書。
吏部拟注官過門下省,并侍中、侍郎引驗訖奏,候降送尚書省。
若老疾不任事及于法有違者,退送改注,仍于奏鈔内貼事因進入。
六曹諸司官非議事不詣都省及過别曹。
應立法事,本曹議定,關刑部覆定,幹酬賞者送司勳。
如無異議,還送本曹,赴都省議。
體大者集議,議定,上中書省,樞密院事上本院。
吏部差注官團甲,由都省上門下省。
有違者,退吏部,以事因貼奏。
諸稱奏者有法式上門下省,無法式上中書省,有别條者依本法,邊防、禁軍〔事〕并上樞密院。
應分六曹、寺、監者為格,候正官名日施行。
二十一日,诏知樞密院、門下、中書侍郎、同知樞密院、尚書左、右丞為定班,班次以是為差。
五月一日,诏左、右仆射、丞合治省事。
初議左右分治,及進呈,始命合治。
二日,诏今後四方實封奏除内降指定付三省、樞密院及中書、門下、尚書省外,餘并降付中書省,可從本省分送所屬曹省。
十一日,诏:「秘書省、殿中省、内侍省、入内内侍省于三省用申狀,尚書六曹用牒,不隸禦史台六察。
如有違慢,委言事禦史彈奏。
」 六月三日,吏部尚書李清臣言:「嘗奏論門下、中書省 全錄畫黃,直付所司事。
今(于)[又]于詳定官制所受到前批無押字畫黃四件,雖着門下、中書省官及名,即無首尾,不顯何處送到。
」門下省進呈:「在格,當錄其事目,留本省,以畫黃付下。
既已書名,則體不當押字。
而所承受官司,各有付受曆照驗,豈得不知來處。
」诏清臣分析以聞。
其後罰銅十斤。
五日,诏:「自今事不以大小,并中書省取旨,門下省覆奏,尚書省施行。
三省同得旨事,更不帶三省字(出行)[行出]。
」 是日,輔臣有言:「中書獨取旨,事體太重。
」上曰:「三省體均,中書省揆而議之,門下省審而覆之,尚書省承而行之,苟有不當,自可論奏,不當緣此以亂體統也。
」先是,官制所雖仿舊三省之名,而莫能究其〔分〕省設官之意。
乃厘舊中書門下為三,各得取旨出命。
既行,紛然無統紀。
至是,上一言遂定〔體統也〕。
十三日,诏尚書省六曹事應取旨者,皆尚書省檢具條例,上中書省。
又诏門下中書省已得旨者,自今不〔得〕批劄行下,皆送尚書省施行。
着為令。
十四日,诏六曹申尚書省、尚書省送中書及過門下省文字,皆随事立日限。
即尚書事應取旨者,皆日具件數,錄目尾結後批日時,執政官書押,送中書省,各限一日,有故者聽展。
若送中書省取旨,事已進呈不行者,每旬錄報尚書省。
皆着為令。
七月十四日,诏應台察事并由尚書省取索,事小者先約法送中書省取旨。
二十一日,诏自今選補都知、押班,并三省、樞密院同取旨。
二十二 日,诏自今臣僚上殿劄子并進呈取旨。
先是,三省、樞密院或不以進呈,直寝之。
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日,诏門下省:「凡中書省、樞密院文字應覆駁者,若事體稍大,入狀論列,事小即于繳狀内改正行下。
若事不至大,雖不足論列,而其間曲折難于繳狀内改正者,即具進呈,以應改正事送中書、樞密院取旨。
」 六年正月二十二日,诏:「自今樞密院已得旨事更不送尚書省具鈔,徑送門下省覆駁訖,自樞密院直下尚書省施行。
」 二月二日,诏:「三省吏書功過,門下委給事中、中書舍人,尚書左右司,依舊中書門下比較。
」 九月二十五日,诏:「自今三省進呈差除,如從中批出,從中書省奉行。
其事理未允〔者〕,所至之省具奏。
」 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中書省言:「樞密承旨司傳宣事已得旨,如别無奏禀,合作錄黃、畫黃。
門下省覆奏,本省更不入進文字。
」從之。
八年正月二十四日,三省言:「以上未視事,應合行事,并權作聖旨行訖以聞,稍重者進畫。
今聖體向安,前诏欲更不施行。
」從之。
七月六日,哲宗已即位、未改元。
資政殿大學士、銀青光祿大夫兼侍讀呂公着為尚書左丞。
公着言:「臣伏見周官三公三少,論道經邦,寅亮天地,然皆分治卿職。
蓋進則座而論道,退則作而行之,此三代之明法也。
唐太宗用隋制,以三省長官共議國政,事無不總,不專治本省事。
國朝之制,每便殿奏事,止是中書、樞密院兩班。
昨來先帝修定官制, 凡除授臣僚及興革廢置,先中書省取旨,次門下省審覆,次尚書省施行。
每省各為一班,雖有三省同上進呈者,蓋亦鮮矣。
此蓋先帝臨禦歲久,事多親決,執政之臣大率奉行成命,故其制在當時為可行。
今來陛下始初聽政,理須責成輔弼。
況執政之臣,皆是朝廷妙選,安危治亂,均任其責,正當一心同力,集衆人之智以輔惟新之政。
譬如共輿而馳,同舟而濟,人無異心,則何求而不得,何為而不成伏望聖慈留神省察,明降指揮,應三省事合進呈取旨者,并令三省執政官同上奏禀,退就本省,各舉官制施行。
」自元豐五年改官制,政柄皆歸中書省。
王珪以左相在門下,拱手不複校。
王安禮每憤懑不平,欲正其事,而力不能也。
公着被命未受,即為上陳之。
後遂诏應三省合取旨事及台谏章奏,并同進呈施行。
十八日,三省、樞密院言:「同差除及進呈文字理須會議者,先于都堂聚議。
或遇假及已歸東、西府,聽便門往來聚議。
」從之。
九月十八日,诏自今門下中書省合取會文字依舊直下所屬取索。
元佑元年四月十二日,三省言:「中書省諸(言)[房]承受到尚書省取旨文字,如有進呈訖留俟呈後并不行文字,并限三日内報知尚書省。
其勘會未圓,須合再行取會者,亦限半月(以)[一]次具見取會未絕事目報尚書省。
諸房各置送中書省文字簿,候報到鈎銷。
」從之。
前此尚書省言,令中書省諸房各置尚書省 送本省取旨簿,随事緊慢,關會舉催,今複有此請。
十四日,尚書省言:「欲今後軍期、河防、赈(收)[救]災傷之類畫錄黃,并從本省直降劄子下諸處施行訖,其畫錄黃付本曹。
并該載難盡但系急速不可稽緩并事體重者,亦依此施行。
」又言:「除拜官、職、差遣,緣畫錄黃已經由門下省,如辭免恩命,中書省既得旨,令降诏不允,欲乞隻從中書省批送學士院進诏,更不重出錄黃。
」并從之。
同日,門下省言:「自來中書省、樞密院拟進文字,如得畫,并作奉聖旨,具錄黃、錄白過門下省,本省再入文字覆奏,得畫方始出行。
乞應(行)[中]書省、樞密院凡系拟進得旨文字,今後并于錄黃、錄白内聲說某月日得畫,奉聖旨雲何,門下省看詳。
如别無差失合舉駁、更改事件,更不再入〔文〕字繳覆,落去『得畫』二字,依式作奉敕錄送所屬施行訖,每日具事目奏知。
」诏從之,仍送中書省取旨。
五月一日,金紫光(錄)[祿]大夫、門下侍郎呂公着依前官守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
自蔡确、章惇罷,司馬光已卧疾。
及韓缜去位,公着攝宰相事。
先是,執政官每三、五日一聚都堂。
堂吏日抱文書,曆諸廳白之。
故為長者得以專決,同列難盡争也。
光嘗懇确,欲數會議,庶各盡所見,而确終不許。
公着既秉政,乃月聚都堂,遂為故事。
十八日,新除尚書左仆射司馬光言:「去歲有旨:遇(暇)[假]日有公事,許于東、西府聚議。
臣以足疾未愈,乞遇(暇)[假]日或日晚遇有公事,許乘 轎往諸位商議。
其執政官亦許到臣本位。
」從之。
六月二十八日,監察禦史孫升等言:「六曹奏鈔,(目)[自]來左、右仆射、丞例皆簽書。
按左、右仆射各兼别省事,及奏鈔送門下省,左仆射合親書審奏,顯見重複。
」诏:「六曹奏鈔,左、右丞簽書,仆射押檢,本省代書,送門下省。
」 八月十六日,尚書省言:「減六曹迂枉事,受急速者,限畫時,餘次時付諸房。
如遇夜,非急速者,次日辰時。
諸房受制書,應行下急速者,限三時。
遇夜,次日巳時。
非急速者,次日未時。
及本省凡受内降已有禦劄指揮者,欲事大者依舊送中書省取旨,事小及急速者止尚書省具聖旨劄子或批狀行下訖奏知,仍關門下、中書省照會。
即(拟)[礙]條于事未便者,自當執奏。
」從之。
二年八月六日,太師文彥博進除改舊制甄别資品除授之法。
诏三省參詳資品、履曆,按新舊制除授。
十六日,三省言:「應曾曆省府推判官、台、谏、寺、監長貳、郎官、監司人,并合堂除。
而知州軍阙少,每于吏部取差,有妨本部拟授。
」诏以前後條參酌,使兩不相妨,立法以聞。
于是以知州軍阙一百四上朝廷,以九十八分吏部。
三年正月二十二日,诏:「應三省差除阙,如從中批付中書省,并三省同行。
其同得旨文字,本省選人吏兼行進呈,得旨者更不覆奏,直送曹部。
」 三月十四日,樞密院言:「文臣換右職,舊屬本院。
自官制後,歸三省。
緣換授大使臣後,系入樞密院奏差遣。
又有以本院差在武臣 去處,因事取旨換授者,行遣不一,合依例同呈取旨。
」诏今後文臣換大使臣,并三省、樞密院同取旨。
五月四日,監察禦史趙挺之言:「禦史所言多系省曹之失,卻降付本部,自屬妨礙,請以台官所言事付三省看詳,若合立法及沖改舊法,即乞下本部取會如何施行,從朝廷指揮。
」從之。
同日,樞密院言:「得旨條具司空呂公着合議軍國事,今具軍國重事:除授差移管軍、三路副都總管至副總管、三路沿邊知州帶安撫事、管勾安撫司、同麟府路管勾軍馬、兩省都知、押班。
邊防大事:諸路添減軍馬。
國信大事:更改大法。
今議論未決疑難事務:議大刑賞、諸班直(揮)[指]揮使已上轉員。
非常程事:處置邊防、辦理疆界、戰陳稍大賞罰、諸路緊切事宜、國信生創事件、民兵馬政稍大事務、差文臣措置邊事、文臣換大使臣、除樞密都副承旨、除内臣昭宣使已上。
」诏軍國重事及非常程事并臨時合與三省同議取旨事并關與簽書。
同日,诏司空、同平章軍國事呂公着,凡差除并責降、叙複,應三省并三省樞密院同取旨事,邊防體大公案并體量取勘事,支移錢糧數多,諸軍班特支,差官按察,館伴入國,接伴送伴,朝會國書,近上番夷李幹德等授官襲封、廢置州縣、特立捕盜賞格,并同三省施行。
省、曹、寺、監所上事,體量赈濟、(太)[大]禮科場、非泛祠禱、應幹陵廟事、諸蕃國進奉差押伴官并進奉回賜修書、創立改更法令、河防、鑄 錢、典禮、儀制非常程者、捉殺十人已上賊,同逐省施行。
六月八日,诏:「三省同得旨事,就中書諸房選差三省本房人吏兼同行遣。
依條由給舍内進呈得旨者,并依已畫旨,更不覆奏,直送曹部等處施行,仍具奏知。
三省各錄留為底,餘仍舊。
」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
今裁定門下中書省正言、尚書省左右司、六曹郎中、禦史台監察禦史、秘書省正字、館職校理以上、寺監長貳、丞、太常博士、太常博士正錄、侍講、說書、開封府推判官、府司錄、開封府祥符、鹹平、尉氏、陳留、襄邑、雍丘知縣、登聞鼓院檢院、王府翊善、侍讀、侍講、記室、小學教授、知大宗正(承)[丞]事、諸王府講書、記室、睦親、廣親宅講書、左藏庫、三京留司禦史台、商稅院、進奏院并中書省差,餘并吏部差。
」從之。
四年五月四日,诏:「三省遇内降及(主)[生]事文字,如合系三省、樞密院同聚議文字,令逐省呈覆本省官下筆,赴都堂商議。
候得筆将上,或進入。
内事體大及應急速,即尚書省出劄子,逐處仍送本曹照會,依舊條。
」 八月五日,(二)[三]省進呈司馬康奏,其父光遺槁二,其一言:「請仍舊令中書門下通(司)[同]職業,以都堂為政事堂,每有政事差除及台谏官章奏已有朝旨,三省同進呈外,其餘并令中書門下同商議,簽書施行。
事大則進呈取旨降敕劄,事小則直批狀指揮,(一如)[如一]舊日中書門下故事。
并兩省十二房吏人為六房,同共點檢鈔狀, 行遣文書。
若有溢員,除選留外,并特與減三年出職。
不出三年,應出職者與減磨勘年限。
若政事有差失,委給事中封駁。
差除有不當,委中書舍人封還詞頭,及兩省谏官皆得論列。
則号令之出,不為不審,政事歸一,吏員不冗,文書不繁,行遣徑直,于先帝所建之官并無所更變,但于職業(惟)[微]有修改,于事務時宜差為簡便。
」其一言:「自今凡有诏令降付尚書省者,仆射、左右丞簽訖,官告、黃牒之類已簽書訖者,更不簽,分付六曹謄印,符下諸司及諸路州施行。
其臣民所上文字降付尚書省者,仆射、左右丞簽訖,亦分付六曹,本曹尚書侍郎及本廳郎中次第簽訖,委本廳郎官下筆判雲今欲如何施行,次第通呈侍郎、尚書。
若郎中所判允當,則侍郎簽過,尚書判準。
應奏上者,直奏上。
應行下者,直行下。
即未得允當者,委侍郎、尚書改判。
事之可否,皆決于本曹長官。
」三省既進呈,遂言今三省皆同奏事,與光時不同。
及其所言事,多已施行。
太皇太後宣谕曰:「今已無事,不必改更也。
」按《司馬光集》,光乞合中書、門下兩省為一,蓋與呂公着、韓維、張(操)[璪]同具奏。
乞令六曹官長專議,蓋與呂公着、李清臣、呂大防同具奏。
又按範祖禹志司馬康墓雲:「康上光舊槁,降付三省,而朝廷未遑有行。
」不知此所謂多已施行者何也。
至建炎三年四月,始合三省為一。
十二月二十二日,門下省言:「三省得旨文字奏知劄子,自來止是具事 宜進入。
其間慮有節寫不圓,或至漏落事件。
」诏今後立定式樣,與錄黃連粘在後入進。
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三省言:「受聖旨并禦批手诏,并劃制房分所承受簿點閱名件,職級(帝)[常]行點檢,具無漏落狀,于(六)[次]月二十日已前門下省送雜務房、中書省送催驅房、尚書省送知雜房類聚,本月内關送(正)[時政]記房。
如有漏落,本房并職(給)[級]量事大小等第理過。
」從之。
七年十月十八日,三省言:「堂除諸路職司有帶權及權發遣者,未行官制前系中書檢舉除落,今則吏部檢舉具鈔,不複經中書,無由照應。
」诏:「吏部依條檢舉,具狀申尚書省,送中書省取旨施行。
」 紹聖三年三月十九日,诏:「自今考城、太康、東明、陽武知縣并三省差人。
」 五月二日,中書侍郎李清臣言:「先皇帝創立官制,元定三省規摹,中書省取旨,門下省審覆,尚書省施行,蓋以互相關察。
日近尚書省官侵紊職事,将生事文字合送中書省取旨者更不送中書省,便于尚書省将上取旨,畫定指揮,簽書押送中書省降敕。
臣已曾面奏,乞宣谕章惇已下合依官制舊法。
自是以來,稍覺減少。
今又公然放縱,侵紊朝廷紀綱。
伏望早賜指揮辨正。
」先帝官制:無條上中書省取旨,有例無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