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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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儀,設齒于環背,不與橫箫會,當移列兩旁,以便參察。

     其十,舊法重玑皆廣四寸,厚四分。

    其它規軸,椎重樸拙,不可旋運。

    今小損其制,使之輕利。

     其十一,古之人知黃道歲易,不知赤道之因變也。

    黃道之度,與赤道之度相偶者也。

    黃道徙而西,則赤道不得獨膠。

    今當變赤道與黃道同法。

     其十二,舊法黃赤道平設,正當天度,掩蔽人目,不可占察。

    其後乃别加鑽孔,尤為拙謬。

    今當側置少偏,使天度出北際之外,自不淩蔽。

     其十三,舊法地纮正絡天經之半,凡候三辰出入,則地際正為地纮所伏。

    今當徙纮稍下,使地際與纮之上際相直。

    候三辰伏見,專以纮際為率,自當默與天合。

    」 又言渾儀制器曰:「渾儀之為器,其屬有三三:原作「二」,據《宋史》卷四八《天文一》改。

    ,相因為用。

    其在外者曰體,以立四方上下之定位;其次曰象,以法天之運行,常與天随;其在内玑衡,玑以察 緯,衡以察經。

    求天地端極三明匿見者,體為之用;察黃道降陟辰刻運徙者,象為之用;四方上下無所不屬者,玑衡為之用。

     體之為器,為圓規者四。

    其規之别:一曰(徑)[經],(徑)[經]之規二并峙,正抵子午,若車輪之植。

    二規相距四寸,夾規為齒,以别去極之度。

    北極出纮之上三十有四度十分度之八強;南極下纮亦如之。

    對銜二釭,聯二規以為一,釭中容樞。

    二曰緯,緯之規一,與(徑)[經]交于二極之中,若車輪之倚倚:原作「中」,據《宋史》卷四八《天文一》改。

    ,南北距極皆九十一度強。

    夾規為齒,以别周天之度。

    三曰纮,纮之規一,上際當(徑)[經]之半,若車輪之仆,以考地際,周賦十二辰,以定八方。

    纮之下有趺,從一衡一,刻溝受水以為平。

    中溝為地,以受注水。

    四末建趺,為升龍四以負纮。

    凡渾儀之屬皆屬焉。

    龍吭為綱維之四揵以為固。

     象之為器,為圓規者四。

    其規之别:一曰玑,玑之規二并峙,相距如(徑)[經]之度。

    夾規為齒,對銜二釭,釭中容樞,皆如(徑)[經]之率。

    設之亦如(徑)[經],其異者(徑)[經]膠而玑可旋。

    二曰赤道,赤道之規一,刻玑十分寸之三以銜赤道。

    赤道設之如緯,其異者緯膠于(徑)[經],而赤道銜于玑,有時而移,度穿一竅,以移歲差。

    三曰黃道,黃道之規一,刻赤道十分寸之二以銜黃道,其南出赤道之北際二十有四度,其北入赤道亦如之。

    交于奎、角,度穿一竅;以銅編屬于赤道。

    歲差盈度,則并赤道徙而西。

    黃赤道夾規為齒,以别均迤之度。

     玑衡之為器,為圓規二,曰玑,對(齒)[峙],相 距如象玑之度,夾規為齒,皆如象玑。

    其異者,象玑對銜二釭,而玑對銜二樞,貫于象玑天(徑)[經]之釭中。

    三物相重,不相膠,為間十分寸之三,無使相切,所以利旋也。

    為橫箫二,兩〔端〕夾樞,屬于玑,其中挾衡為橫一,栖于橫箫之間。

    中衡為鵳,以貫橫箫,兩末入于玑之罅而可旋。

    玑可以左右,以察四方之祥;衡可以低昂,以察上下之祥。

    」 《浮漏議》曰:「播水之壺三,而受水之壺一。

    曰求壺、廢壺,方中皆圍尺有八寸,尺有四寸五分以深,其食二斛,為積分四百六十六萬六千四百六十。

    曰複壺,如求壺之度,中離以為二,元一斛介八鬥,而中有達。

    曰建壺,方尺植三尺有五寸,其食斛有半。

    求壺之水,複壺之所求也。

    壺盈則水駛,壺虛則水凝。

    複壸之為枝渠,以為水節。

    求壺進水暴,則流怒以搖複壺,又折以為介。

    複為枝渠,達其濫溢。

    枝渠之委,所謂廢壺也,以受廢水。

    三壺皆所以播水,為水制也。

    自複壺之介,以玉權酾于建壺,建壺所以受水為刻者也。

    建壺一易箭,則發土室以瀉之。

    求、複、建壺之洩,皆欲迫下,水所趣也。

    玉權下水之寸,矯而上之然後發,則水撓而不躁也。

    複壺之達半求壺之注,玉權半複壺之達。

    枝渠博皆分,高如其博,平方如砥,以為水。

    壺皆為之幂,無使穢遊,則水道不慧。

    求壺之幂龍紐,以其出水不窮也。

    複壺士紐,士所以生法者,複壺制法之器也。

    廢壺鲵紐,止水之渖,鲵所伏也。

    銅史令刻, 執漏政也。

    冬設燎,以澤凝也。

    注水以龍噣直頸附于壺體,直則易浚,附于壺體則難敗。

    複壸玉為之喙,銜于龍噣, 謂之權,所以權其盈虛也。

    建壺之窒,塗而彌之以重帛,窒則不吐也。

    管之善利者,水所溲也,非玉則不能堅良以久。

    權之所出高則源輕,源輕則其委不悍而溲物不利。

    箭不效于玑衡,則易權、洗箭而改畫,覆以玑衡,謂之常不弊之術。

    今之下漏者,始嘗甚密,久複先天者管泐也。

    管泐而器皆弊者,無權也。

    弊而不可複壽者,術固也。

    察日之晷以玑衡,而制箭以日之晷迹,一刻之度,以賦餘刻,刻有不均者,建壺有眚也建壺:原脫,據《宋史》卷四八《天文一》補。

    。

    贅者磨之,創者補之,百刻一度,其壺乃善。

    晝夜已複,而箭有餘才者,權鄙也。

    晝夜未複,而壺吐者,權(汰)[沃]也。

    如是,則調其權,此制器之法也。

     下漏必用甘泉,惡其之為壺眚也。

    必用一源,泉之冽者,權之而重,重則敏于行,而為箭之情慓;泉之鹵者,權之而輕,輕則椎于行椎:原作「權」,據《宋史》卷四八《天文一》改。

    ,而為箭之情驽。

    一井不可他汲,數汲則泉濁。

    陳水不可再注,再注則行利。

    此下漏之法也。

     箭一如建壺之長,廣寸有五分,三分去二以為之厚,其陽為百刻,為十二辰。

    博牍二十有一,如箭之長,廣五分,去半以為之厚。

    陽為五更,為二十有五籌;陰刻消長之衰。

    三分箭之廣,其中刻契以容牍。

    夜算差一刻,則因箭而易牍。

    鐐匏,箭舟也。

    其虛五升,重一镒有半。

    鍛而赤柔者金之美者也。

    然後漬而不〔墨〕,墨者其久必蝕。

    銀之有 銅則墨,銅之有錫則屑,特銅久則腹敗而飲,皆工之所不材也。

    」 《景表議》曰:「步景之法,惟定南北為難。

    古法置執木為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此句原脫,據《宋史》卷四八《天文一》補。

    。

    晝參諸日中之景,夜考之極星。

    極星不當天中,而候景之法取晨夕景之最長者規之,兩表相去中折以參,最短之景為日中。

    然測景之地,百裡之間,地之高下東西不能無偏;其間又有邑屋山林之蔽,倘在人目之外,則與濁氛相雜,莫能知其所蔽;而濁氛又系其日之明晦風雨,人間煙氣塵坌變作不常。

    臣在本局候景,入濁出濁之節,日日不同,此又不足以考見出沒之實,則晨夕景之短長未能得其極數。

     參考舊聞,别立新術。

    候景之表三,其崇八尺,博三寸三分,殺一以為厚。

    圭首剡其南使偏銳。

    其趺方厚各二尺,環趺刻渠受水以為準。

    以銅為之。

    表四方志墨以為中刻之,綴四繩,垂以銅丸;各當一方之墨。

    先約定四方,以三表南北相重,令趺相切,表别相去二尺,各使端直。

    四繩皆附墨,三表相去左右上下以度量之,令相重如一。

    自日初出,則量西景三表相去之度,又量三表之端景之所至,各别記之。

    至日欲入,候東景亦如之景亦:原作「候相」,據《宋史》卷四八《天文一》改。

    。

    長短同,相去之密又同,則以東西景端随表景規之,半折以求最短之景。

    五者皆合,則半折最短之景為北,表南墨之下為南,東西景端為東西。

    五候一有不合惟:原作「為」,據《宋史》卷四八《天文一》改。

    ,未足以為正。

    既得四方,則惟設一表「則半析最短」以下一段原脫,據《宋史》卷四八《天文一》補。

    ,方首,表下為石席,以水平之,植表于席之南端。

    席廣三尺,長如九服冬至之景,自表趺刻以為分,分積為寸,寸 積為尺。

    為密室以栖表,當極為溜,以下午景使當表端。

    副表并趺崇四寸,趺博二寸,厚五分,方首,剡其南,以銅為之。

    凡景表景薄不可辨,即以小表副之,則景墨而易度。

    」 元豐五年正月二十三日,翰林學士王安禮言:「詳定渾儀官歐陽發言,至道、皇佑之器皆差而無據,今造渾儀、浮漏木樣,準诏進呈。

    及歐陽發具新器之變、舊器之失。

    臣等看詳,除司天監浮漏謬不可用,乞依新樣改造外,至道、皇佑之器及影表各有差謬,欲依歐陽發條奏施行。

    」從之。

     【宋會要】 定制造水運渾天儀所奏據下文,此條當元佑初事。

    宋以火德王天下,所造渾儀其名水運,甚非吉兆。

    乞更水名,以避刑火德之忌。

    』案張衡謂之刻漏儀,一行謂之水運俯視圖,張思訓所造,太宗皇帝賜名太平渾儀,名稱并各不一。

    今新制備二器而三用,乞特賜名,以稱朝廷制作之意。

    」诏以「元佑渾天儀象」為名。

    :「局直長齊良狀:『伏 元佑三年四月八日,翰林學士許将等言:「詳定元佑渾天儀象所先被旨制造水運渾儀木樣,如試驗候天不差,即别造銅器。

    今臣等(畫)[晝]夜校驗,與天道已參合不差。

    」诏以銅造,仍以「元佑渾天儀象」為名。

    其後将等又言:「前所謂渾天儀者,其外形圓,其内則有玑有衡。

    其外形圓,即可布星度;其内有玑有衡,即可仰窺天象。

    若儀象則兼二器有之儀象:原作「渾天儀」,文意不屬。

    據本類下文所引将奏改。

    ,同為一器。

    然 既言渾天,則其為象可知。

    而于渾象中設玑衡,使人内窺天象,以占測為主,故可總謂之渾天儀。

    今所建儀象别為二器「建」下原衍「運」字,據文意删。

    ,而渾儀占測天度之真數,又以渾象置之密室,自為天運,與儀參合。

    若并為一器,即象為儀,以同正天度,則渾天儀象兩得之矣。

    此亦本朝備具典禮之一法也。

    乞更作渾天儀。

    」從之。

     六年,新作渾儀。

    其制:築台,其上設渾儀以銅,于黃、赤道窺管測日度三百六十四度四分度之一。

    其次渾天,其制如大鍋,以木為之,面設星象,随天輪運轉。

    置人于中候之,對竅視星。

    其次刻漏(其次刻漏),其次以三銅池,以水轉輪,每刻木人擊钲以為準。

    左相三十年經營其一,左丞蘇公并其一。

    王沇之監領,于太師府置局,司天監亦遷就焉。

    其台四,存其舊者,比較日久,乃取拾。

    渾儀造已多年,此更一年可成。

    自今用木架樓引水,定漏測日。

     七年四月二日,诏尚書左丞蘇頌撰《渾天儀象銘》。

     六月十四日,元佑渾天儀象成,诏三省、樞密院官閱之。

     紹聖元年十月十六日,诏禮部、秘書省就詳定制造渾天儀象所以新舊渾儀令判局以下同測驗,擇取其候望精密、可久施用者,具應用官吏數申尚書省。

     三年六月十三日,元佑渾儀所言:「今欲修寫《儀象制度》、《法略》各一部,申納尚書省并秘閣。

    」從之。

     元符元年六月二十七日,知亳州林希上撰到《渾天儀象碑文》,诏送渾天儀象所立石。

    希先為吏部尚書,被旨撰文,至是來上。

     徽宗宣和六年七月二十 九日,诏置讨論制造玑衡所,以宰相王黼總領,内(符)[侍]師成副之。

    先是,黼奏得方士玑衡之書,造小樣驗之,與天運合,如唐一行之制,乞命有司置局,如樣制造。

    手诏賜黼曰:「朕惟帝堯命羲和以授四時,然後厘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