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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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國史吳充言:「史院舊用中書、樞密院時政記及起居注諸司文字纂類日曆。

    時政記纔送至熙甯六年,起居注至熙甯二年,恐由此事實遺廢,乞責近限修進。

    」從之。

     元豐元年二月,诏:「宣徽院等處供報修注事,旬終、月終自今更不供起居院,直供編修院日曆所。

    」 五年五月三十日,诏:「諸司供報修注事,自今不供起居〔院〕,直供編修日曆所。

    其關報日限,依二年王存所請。

    」王存所請已見起居院。

     八月三日,秘書省言:「宗正寺修上玉牒,借登位以來 至熙甯十年起居注、時居注時居注:疑當作「時政記」。

    、日曆照用。

    檢會無許借指揮。

    」诏宗正寺官就秘書省修定。

     七年五月十七日,诏:「著作暫阙官,校書郎或正字兼權。

    」 十一月三日,中書省言:「秘書省著作佐郎邢恕言言:原脫,據《長編》卷三五○補。

    ,官制,史館之屬有日曆所。

    比廢編修院歸史館,又罷崇文院及史館主判官,國史、實錄、修纂日曆諸司關報時政記,并歸秘書省國史案,長貳丞與著作同領簽書,即難别有日曆所。

    乞諸司關報但稱秘書省。

    勘會日曆長貳丞不與修纂,時政記、起居注并于著作所開拆,入庫封。

    」诏自今後關報文字,并稱秘書省國史案;時政記、日曆事非編修官不與。

     八年八月六日,诏:「朝奉郎、吏部郎中曾肇,朝請郎、禮部郎中林希兼著作。

    」職事官有兼職自此始。

     哲宗元佑五(月)[年]十一月十三日,尚書省言:「舊置編修院,專掌國史、實錄,最為機密。

    兼神宗皇帝實錄将畢,文字并合嚴行收掌。

    若送本省,即恐别緻散失。

    」诏移國史案就見今〔置〕局處專掌國史、實錄、編修日曆,以國史為名「史」下疑有脫字。

    ,隸門下省,更不隸秘書省。

    其國史院未有正官,且令見領官權領,候有正官日罷。

    所有見權著作官,除改抹樂詞等及供檢非機密故事、迎候車駕并輪宿依舊外,隻于本院供職。

    于門下後省左谏議、左正言位擗截為局,東壁開門出入,卻将左散騎常侍廳為谏議、正言廳。

    所有關防漏洩,并依舊編修院條。

     紹聖元年九月十四日,翰林學士、修國史蔡卞,中書舍人、同修國史林希言:「先帝日曆,自熙甯二年正月已後至三年終系元佑中秘書省官孔武仲、黃庭堅、司馬康修纂;自熙甯四年已後至七年終系範祖禹修纂,而黃庭堅、司馬康、範祖禹又皆系修先帝實錄官,其間所書,正與昨修先帝實錄相為表裡,用意增損,多失事實。

    緣修國史院已得旨重修先帝實錄,所有昨來範祖禹等所進日曆,臣等乞一就看改正,務盡事實。

    」從之。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三省言:「國史院修撰蔡卞、林希奏,被旨重修先帝日曆,合于國史院置檢讨官一員。

    」诏日曆還秘書省,校書郎王佐為著作佐郎,在本省編修。

     四月五日,翰林學士兼國史院修撰蔡卞等言:「日曆既還秘書省,(既)[即]國史院名目合行厘正。

    」诏令秘書省所修日曆斷自元豐八年三月五日以後,先行修纂;其已前合行文字及元差人吏等,并依舊隸國史院。

     元符元年四月十日,诏重修熙甯日曆官周穜所進夏季日曆差錯重複,罰銅八斤。

     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著作佐郎吳伯舉言:「奉诏重修日曆,伏見國史院禦集、禦批與日曆所書大略符合,乞以次第添入。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九月十一日,承議郎、行秘書(書)[省]近降朝著作佐郎白時中劄子奏:「臣伏(者)[旨],移著作局就實錄院,先次修纂哲宗朝日曆,限一年了畢。

    臣謹按自熙甯之末,逮今二十餘年,文字猥積,未加條次,此 正今日所宜先者也。

    願诏執事參取國朝舊規,酌以元豐新到或更加選授,以補阙員,或兼以他官權領着撰,庶幾早見就緒。

    」诏依奏,宣德郎、秘書省正字劉焘權兼着撰。

     政和六年七月十三日,诏:「著作局修進《神宗皇帝日曆》,今已成書了當,可取索合幹官吏,比附推恩。

    内經進書人吏特許陳乞,令勾當三館、秘閣官承受進入。

    」取到著作局狀:「除人吏已具姓名牒當三館秘閣官外「當」上疑脫一「勾」字。

    ,今具見進并前修日曆官下項:一、成書見進書官奉議郎、守秘書省著作佐郎李敦義,奉議郎、秘書省著作佐郎韓敦信,承議郎、行秘書省著作佐郎徐遹。

    」诏各特轉一官,餘各減三年磨勘。

    譚稹、陳良回授有官有服親。

    内身亡人更不推恩。

     八年閏九月一日,禦筆:「秘書省日曆案首進《崇甯日曆》,可依下項推恩:提舉官宣和殿大學士、中奉大夫、上清寶箓宮使、兼神霄玉清萬壽宮副使、兼侍讀蔡攸第一等,修書官承議(官)[郎]、著作佐郎李敦義,宣教郎、守著作郎盛并,朝奉郎、行著作佐郎韓敦信、胡國瑞、倪焘、吳次賓、汪藻、樊察、張忞,承受官拱衛大夫、康州防禦使、直睿思殿馮浩各轉一官。

    」 宣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中書省言:「檢會内降劄子,在京修書去處數編修秘書省日曆所見在官吏并罷此句疑有誤。

    ,令逐處官兼管。

    契勘秘書省日曆所系日曆案,秘書省供,本省日曆案系是元豐國史案,官制奉行,系除著作郎、著作佐郎專 管修纂日曆之事,亦無定(員)書七人。

    」诏并依元豐法。

     《建炎日曆》。

    晁氏曰:宰相汪伯彥撰,記太上皇帝登極時事。

    陳氏曰:叙元帥開封至南都踐極。

     高宗紹興元年四月,以修日曆所為名。

    三年十一月,以修國史日曆所為名。

    四年五月,以史館為名。

    洎十年二月,史館依舊制并歸秘書省國史案。

    是年四月,複今名,以宰相提領史職。

    凡日曆事,長貳通與修纂。

    吏額:點檢文字一人,書庫官九人,楷書一人,通以秘書省人兼之。

     高宗紹興元年四月八日,诏修今上皇帝日曆,以修日曆所為名。

    同日,诏:「省曹、台院、寺監、庫務、倉場、諸司被受指揮及改更诏條,并限當日錄申修日曆所。

    月内無即于月終具申。

    其取索急速者限一日,餘皆二日。

    如追呼人吏,限當日赴所。

    已出者次日,展限不得過三日。

    違限及供報草略者,從本所将當行人吏直送大理寺,從杖一百科罪。

    」 七月九日,诏長貳通行修纂日曆。

    以秘書少監程俱言:「見今獨員,緣長貳于條不與修纂,欲準元豐故事,著作官阙,從本省時暫牒校書郎或正字兼權。

    所貴不廢取會編修。

    」故有是命。

     三年二月十六日,诏:「著作郎、佐郎權各以一員為額。

    」(複)[從]臣僚請複置也。

     六月二十七日,诏尚書左仆射呂頤浩兼提舉修國史。

    時修纂日曆,中書舍人張綱言:「秘書省權輕,關會難集。

    」及秘書少監孫 近言:「《會要》:景德二年王旦為相,領史職。

    乞以宰府提舉。

    」故有是命。

     七月六日,诏:「日曆所取會太史局事迹,特許供報,仍依舊每月供申。

    」 八月二十三日,诏:「修日曆,令侍從官帶史館修撰,餘官帶直史館、史館檢讨,若著作郎、佐郎官,依元豐例差郎官兼領。

    」 是年十月六日,以祠部員外郎虞澐兼秘書省著作郎,禮部員外郎舒清國兼秘書省著作佐郎。

     十一月十六日,诏日曆所以修國史日曆所為名。

    以秘書省言:「日曆、國史自祖宗以來系本省史館掌修,以宰相監修。

    元豐官制後,别置國史院或實錄院,而日曆歸秘書省國史案,其所修日曆系史館舊制。

    」故有是命。

     十二月六日,诏右仆射朱勝非差監修國史。

    本省條具:應申奏文字,監修國史官系銜、書押;行移取會,著作郎佐以上至修撰官并系銜、書押;取會帖子,依舊押著作佐郎。

    都進奏院差進奏官一名,步軍司差看管兵士十名,本省招募衣糧親事官二名,院子四人,儀鸾司二人;翰林司除本省一名,貼差一名;禦廚工匠除本省二名,貼差二名;監修國史供檢文字二人,楷書六人;史館修撰官下各楷書二人;直史館、本省長貳、史館檢讨、著作郎、佐郎各楷書一名、點檢文字一名,書庫官六人,雜務書庫官二人,供檢書庫官二人,楷書十人。

    其專知官、庫子并就差本省人吏相兼祗應。

    」并從之。

     四年二月十八日,诏修書官吏依例 各破禦廚食一分有差。

    監修史第一等,史館修撰、直史館、本省長貳第二等。

    史館檢讨、著作郎佐第三等。

    供檢文字、點檢文字、書庫官第八等,楷書第十一(第)[等]。

    候開局修書日支破。

    從監修朱勝非之請也。

     二十七日,诏修史館不差破供檢文字、楷書,許就差本司人相兼。

    從著作佐郎孔端朝之請也。

     三月二十六日,诏國史日曆所将見取會到文字先次修纂,候有逐旋修入。

    從史館修撰(纂)[綦]禮之請也。

     四月十五日,诏監修國史官每月定日過所。

    同日,诏供檢文字于三省提點點檢禮房都錄事至書令史每省共差二人。

     五月十一日,資政殿大學士、左中奉大夫、提舉亳州明道宮顔岐,龍圖閣直學士、朝請大夫緻仕路允迪各以省記《建炎時政記》史槁上之,诏送修國史日曆所。

    先降诏自建炎元年五月十一日以前時政記令見在宰執省記,編類聞奏。

    岐、允迪各以省記已進史槁上焉。

     十四日,诏日曆所關内東門司取會禁中應(山)[出]納更改事務,并許供報。

     十九日,诏監修國史官合差引接二人,許于本廳直省官内就差,依本所楷書例,各支破第十一等食一分。

     二十四日,诏國史日曆所以史館為名。

     六月二十四日,诏史館依舊制置編修校勘官。

     五年閏二月二十七日,诏史館編修校勘官各差破楷書一人。

     四月三日,诏史館編修校勘官依例支破第三等禦廚食 二分。

     八月十三日,诏:「史館修纂日曆,已差三省供檢文字四人。

    今重修兩朝正史、實錄,取會文字,三省各添差二人。

    」從修撰範沖等之請也。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三省都錄事充史館供檢文字,每省各減二人。

     六年九月十七日,诏史館修撰範沖扈從巡幸,其文字令見供職官校勘,差人送至行在看詳,就呈監修發回。

     七年閏十月十四日,诏史館見修纂聖文仁德顯孝皇帝日曆,依實錄體格攢類,仍以實錄為名。

    先是,本館言:「修纂日曆,以事(繁)錄,格目尤詳。

    今本末不全,編次無日。

    」故有是命。

     八年四月九日,诏秘書少監尹焞特免史館并日曆事。

    以焞兼崇政殿說書也。

     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史館依舊制并歸秘書省國史案,以著作郎佐郎修纂日曆。

    先是宰臣秦桧請下有司讨論史館建并之制,至是禮部看詳依元豐舊制,歸國史案。

    遇修正史,即置國史院;遇修實錄,即置實錄院。

    所有見今史館官各罷歸元來去處。

    其見修淵聖皇帝并今上皇帝日曆,仍命宰相提舉,以監修國史系銜,實錄院以提舉實錄院系銜。

    從之。

     四月二十八日,诏日曆所依紹興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指揮,以國史日曆所為名。

    秘書省著作佐郎〔王〕楊英言:「國史案掌修日曆,有合取會文字,隻以國史案移文,諸處視為不急,不即報應。

    」故有是命。

     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诏:「國史日 曆所見修成日曆共一十五年零五個月,計五佰九十卷,并書皇太後回銮本末官吏各轉一官資,監修國史秦桧依昨編修《大觀六曹寺監通用條法》成書體例推恩。

    」 二十一年九月三日,诏國史日曆所編修《宰輔拜罷錄》。

     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诏日曆所将去歲以前日曆重加是正。

    先是,正字張孝祥言:「恭惟陛下政事号令蔽自睿斷,故相或能将順贊襄而已,懼其作時政記亦如《王安石日錄》,專用己意,掠美自歸。

    」故有是命。

     二十八年九月九日,诏國史日曆所修纂《神宗皇帝寶訓》了畢,接續修纂《哲宗皇帝寶訓》。

     二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诏:「史館修撰檢讨官更不差置,其日曆屬秘書省國史案。

    宰相監修國史,其都大提舉及承受官并罷。

    吏人許存留二名充國史案,其餘元系秘書省吏人兼管,合還本省,更不支添給食錢。

    」以給舍裁定也。

     三十年五月十六日,诏國史日曆所于元額人吏數内從上留一半,其月給折食錢并依諸局例。

    以上《中興要會》。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已即位,未改元。

    六月二十一日,诏尚書左仆射陳康伯監修國史。

    自後不書。

     七月七日,國史日曆所言:「本所見修《太上皇帝日曆》,依已降指揮,自建炎元年五月一日以後重行修纂,乞以《太上皇帝日曆》為名。

    今上皇帝登極修纂日曆,合自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起修,合要今上皇帝始生符瑞及初封、進 封、出閣以至登寶位及藩邸盛德事迹,并應幹合照修文字。

    欲乞朝廷劄下随龍祗應官屬及藩邸舊僚編類申所。

    」并從之。

     同日,國史日曆所言:「本所修進《太上皇帝日曆》,并修纂《今上皇帝日曆》合行事件:一、修纂《太上皇帝日曆》,其三省、中書門下省時政記并樞密院時政記聖語及後省起居注内未降下月分,乞下逐處催促施行。

    一、修纂《太上皇帝日曆》,見阙紹興二十八年七月至三十二年六月禦殿排日,乞下合門疾速編排,送所照修。

    一、文臣自宰執至卿監,武臣自使相至刺史,未曾立傳共七佰七人。

    雖已蒙朝廷行下禮部開具姓名,往所在取索墓志、行狀,至今并未見搜訪到所。

    乞再下禮部催促。

    一、修纂日曆,全藉内外官司每日被受指揮照修,往往将緊要名件漏落不報。

    乞下六部及令逐部行下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