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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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來規矩,其時司天監遂移作十六日望。
臣今詳其年四月小盡,若是五月進朔,四月為大盡,則自然五月十六日望,不煩改移。
又詳王睿淳化四年曆,其年三月内水星晨伏東方一月已來,《幹元曆》水星晨見東方二十餘日。
又王睿曆九月内水星夕伏西方二十餘日,《幹元曆》水星夕見西方一月已來。
伏緣水星見伏,與諸星有異,全自司曆者臨時消息,以定見伏。
此二事未敢考校。
臣據前代經史氣朔交蝕日辰,将王睿比校,得十八事,内六事合,十二事失。
又今古曆書互有所說。
」帝嘉之,賜昭晏金紫,令專知曆算。
至道二年四月,屯田員外郎呂奉夫言:「經史年曆,自 研既久漢魏已降,雖有編聯,周秦已前,多無甲子。
司馬遷雖言歲次,詳求朔閏,則與經傳都不符合,乃言周武王元年歲在乙酉。
唐王起撰《五位圖》,言周桓王十年歲在甲午,四月八日佛生,常星不見;又言孔子生于周靈王庚戌年,卒于周悼王四十一年壬戌,皆謬也。
馬遷古之良史,王起近世名儒,後人因循,莫敢改易。
竊以史氏編年,則有十二月,月有晦朔,氣閏須與歲次合同。
苟不合同,何名歲次臣久探隐百家,用心十載,乃知唐堯即位之年歲在丙子,迄太平興國元年歲在丙子,凡三千三百一年矣。
虞夏之間,未有甲子可證。
成湯既沒,太甲元年始有十二月乙醜朔旦冬至。
伊尹祀于先王,至武王代商之年,正月辛卯朔,二十八日戊午,二月五日甲子昧爽。
又康王十二年六月戊辰朔,三日庚午朏,王命作冊畢。
自堯即位年距春秋魯隐公元年,凡千六百七年;從隐公元年距今至道二年,凡千七百十五年;從太甲元年距今至道二年,凡二千七百三十二年;從魯莊公七年四月辛卯夜常星不見距今至道二年,凡千六百八十一年;從周靈王二十年孔子生,其年九月庚戌、十月庚辰兩朔頻食,距今至道二年,凡千五百四十五年;從魯哀公十六年四月己醜孔子卒,距今至道二年,凡千四百七十二年。
已上并據經傳正文,用古曆推校,無不符合。
及考《史記》及《五位圖》所編之年,殊為闊略。
臣研既久:原脫,據《宋史》卷七○《律曆三》所引補。
,引證尤明,起商王小甲七年二月甲申朔旦冬至,此乃古曆一蔀。
每一蔀積月九百四十,積日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九,率以為常。
至春秋魯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旦冬至,了無差爽了:原作「予」,據《宋史》卷七○《律曆三》改。
。
用此為法,以推經傳,縱少增減,抑經傳之誤可以發明。
古曆到齊梁已來,或差一日,更用近曆校課,亦得符合。
乞許臣撰集,不出百日書成。
」诏許之,書終不就。
十一月,司天冬官正楊文鑒請于新曆六十甲子外更增二十年。
事下有司,判司天監苗守信等議,以為無所稽據,不可行用。
帝曰:「支幹相承,雖止六十,倘兩周甲子,共成上壽之數,使期頤之人得見所生之歲,不亦善乎!」因诏新曆以百二十甲子為限。
真宗鹹平四年三月,司天監上新曆,賜名《儀天》,命翰林學士朱昂作序,以修曆官翰林天文院太子洗馬史序、王熙元并為殿中丞,秋官正王睿、趙昭逸、石昌裔并為春官正,各賜絹五十疋。
大中祥符七年七月十一日,真宗覽司天監知算曆官表求改秩,因謂宰相曰:「曆象,陰陽家流之大者也,以推步天道、平秩人時為(初)[務]。
究災祥吉兇者,雖有妙術,必待之而(或)[成]。
近年唯趙昭逸能專其業。
」始王熙元等上《儀天曆》,昭逸請覆,熙元等不從。
後二歲,曆果差。
昭逸言:「熒惑度數稍謬。
」推驗果如其說。
平居算策未嘗離手,熙元亦伏其精一,言後人鮮及 矣。
仁宗天聖七年二月,秋官正楊可言:「《景福》、《崇天曆》所算火星合見不見,慮曆法有差。
」诏本監集不幹礙官詳定。
既而上言:「今将《景福》、《宣明》、《幹元》、《儀天》、《崇天》五曆推驗火星合見,不相差遠。
」罷之。
十月,開封府言:「欲乞禁止諸色人自今不得私雕造小曆,印版貨賣。
如違,并科違制,先斷罪。
」 九年六月四日,司天監言:「測驗星辰,與曆算多誤。
」诏入内押班江德明集司天官其上《驗天合曆何法最密之狀》獻之。
景佑三年五月九日,司天監主簿王升上言:「每歲司天所上禦覽細行不貳交蝕,請于其中分明标載,仍用丹書。
」從之。
皇佑四年十一月三日,诏司天監、翰林天文院以唐《戊寅》《麟德》、《大衍》、《五紀》、《正元》、《觀象》、《宣明》、《崇玄》八曆及皇朝《應天》玄:原作「真」,據本類前文所引改。
、《幹元》、《儀天》、《崇天》四曆算此月太陰蝕分及時辰分野,各具兩本以聞。
仍命知制诰王洙及編修《唐書》官劉羲叟參定。
以司天監言,此月十五日太陰當蝕也。
五年三月,知制诰王洙言:「據司天監李用晦等稱,十一月望月蝕十分,七曆并同,複圓在晝,不辨辰刻。
推驗起虧時刻,内《宣明》算在醜正二刻,《儀天》醜三刻,《應天》、《幹元》、《崇玄》寅初一刻後,《大衍》、《景福》寅初二刻,而其夜蝕寅初四刻,惟《大衍》、《景福》稍近。
然《景福》算景佑三年四月朔日蝕二分強,而《崇天》、《幹元》、《宣明》不蝕,後果不蝕。
《大衍曆》算唐開元十二年七月戊午朔日蝕八分半,十三年十二月庚戌朔日蝕十五分之十三,至時皆不蝕。
所以一行《大衍曆議》雲:假令理曆者因開元二食曲變交限以就之,則所協甚少,所失甚多。
今亦不敢指定《大衍》、《景福》為密。
緣曆算日月交蝕,諸曆互有親,不可常為準的。
蓋日月動物,豈不小有盈縮亦變常不定。
曆家必無全密,所謂天道遠而人道迩。
古來撰曆名賢,如太史公、洛下闳、劉歆、張衡、杜預、劉綽、李淳風、僧一行等,尚不能窮究,況淺學止依古法推步,難為指定日月所蝕密。
又據編修《唐書》官劉羲叟言,曆官等稱參較諸曆,互有疏密,及稱止依古法推步,不敢指定一曆準的參定者。
古聖人曆象之意,止于敬授人時,雖考交會,不必合辰刻,故有修德救蝕之禮。
天道神變,理非可盡。
設謂必可盡邪,則先儒不容自為疏闊。
又《大衍》等七曆所差不多,法數大同而小異,亦是遞相因藉,乘除積累,漸失毫厘。
且辰刻更籌,惟據刻漏,或微有遲疾,未必獨是曆差。
按隋曆志,日月蝕既有起訖早晚,亦或變常進退,于正見前後十二刻半内候之。
今止差三刻,或是天道變常,未為乖謬。
又一行于開元中治曆,以《大衍》及李淳風《麟德》、劉綽《皇極》三曆校日食三十七事,《大衍》課第一,所中纔二十二,《麟德》得五,《皇極》得十。
如一行尚未能盡,如淳風輩益以遠。
況聖朝《崇天》曆法頒用逾三十年,兼差無幾,不可偶緣天變,輕議 改移。
诘其本原,亦出于《大衍》。
其《景福曆》行于唐季,非治世之法,不可循用。
」诏仍用《崇天》曆法。
嘉佑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司天監言:「詳定來年戊戌歲曆日,據司天監丞同提點曆書朱吉等言,戊戌年合是閏十二月。
今為己亥年正月朔日,太陽當虧,未審回避與不回避」诏不回避。
八年英宗即位,未改元。
七月,命翰林學士範鎮、皇子位說書孫思恭、國子監直講劉攽監司天監官屬修曆。
神宗熙甯二年七月十九日,提舉司天監錢象先言:「乞今後每歲造《大衍》、《宣明》、《景福》、《崇天》、《明天》等曆之時,其歲若有日月交蝕,令具注所蝕分數及虧初、蝕甚、複末時刻,或于歲首别立一項聲說。
遇交蝕,集算造曆官于渾儀下對所差禦藥與兩制監測渾儀官測分數。
」從之。
十月十三日,提舉司天監司馬光言:「衆曆官稱,久來注曆頒朔,并不曾注在十七日望。
欲進朔在己未,以就十六日望,朔在月二日也。
所有來年注曆,八月戊午朔、甲戌望,欲乞更不進退。
仍自今後所行之曆,依本經法,遇有望在十三日或十七日者,并令依實注曆。
其于交蝕氣節之類有所妨礙,須至進退朔望者,自合依本法。
」從之。
三年八月五日,诏直舍人院呂大防監司天監官詳定今年八月進行朔望有無差謬。
先是,天曆以八月戊午為朔天曆:疑作「崇天曆」。
,而望在十七日。
司天中官正周琮撰《明天曆》,則以己未為朔,而望在十六日。
琮言:「古今注曆望未有在十七日者。
」《崇天曆》官舒易簡等言:「幹興元年七月注十三日望,則今注十七日望不為非。
」朝廷從易簡等說,而琮争不已,故命大防詳定。
既而大防言:「易簡等所言指《幹興曆》注十三日望,乃私曆舛誤,已自屈伏。
然據諸家曆議,雖有十七日為望之法,但頒曆即無注十七日為望者。
自天聖三年後三望在十七日,皆注十六日為望,蓋十七日晨度已前定望。
猶屬十六夜故也。
今年八月朔,于《崇天曆》本經不當進,但于十六日注望可矣。
」诏如大防議。
八年閏四月十二日,右正言、知制诰沈括上《熙甯奉元曆》,诏進括一官,司天監官吏進官、賜銀絹有差。
初,仁宗朝用《崇天曆》,至治平初司天監周琮改撰《明天曆》行之。
監生石道言未經測B,不可用,不聽。
至熙甯元年七月望夜将旦,月食東方,與曆不協。
乃诏曆官雜候星晷,更造新曆。
終五年冬,日行餘分略具。
會沈括提舉司天監,言淮南人衛樸通曆法,(名)[召]樸至,言:《崇天曆》氣後天,《明天曆》朔後天。
又《明天曆》朔望小餘,常多二刻半以上。
蓋創曆時唯求朔積年數,小減過閏分使然,考求日月交蝕為。
《崇天曆》以熙甯元年交蝕,視《明天》為密,然但見朔法而已。
以皇佑三年九月癸酉晷與十二月甲辰參較,差一寸一分半之,以日法除,得氣後天五十三刻。
其失皆在置元不當也。
」 诏樸改造。
樸自以己學為之,視《明天曆》朔減二刻。
曆成,行之至今,賜樸錢百千。
五月十四日,诏司天監生石道為靈台郎。
道嘗言:「《明天曆》未經測驗,不可用。
」坐是奪官。
既而月食與曆不協,曆官皆抵罪,乃還道保章正,仍為監生。
至是,與修《奉元曆》成。
九年正月二十七日,權發遣三司使沈括言:「前提舉司天監日,嘗奏司天測天象已及五年,蒙差衛樸算造新曆。
後考校司天所候星辰晷漏,各差謬不可用。
其新曆别無天象文籍參驗,止據前後曆書詳酌增損,立成新法,雖已頒行,尚慮未能究極精微。
乞令本院學生等用渾儀、浮漏、圭表測,每日記錄,候及三五年,令元撰曆人以新曆參校。
如有未盡,即令改正,已蒙施行。
今若已測得此月望夜不見虧蝕,及逐日已測日月五星行度晷漏之類,乞下司天監付衛樸參校新曆改正。
」從之。
先是,括典領修成《奉天曆》,載今月望夜月蝕不,诏诘問修曆推恩人姓名。
至是括有此奏。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天頭原批:「二年」上疑脫「元豐」二字,以下文注「八年哲即位」可定也。
,右正言知制诰李清臣言:「宜诏諸路有能大曆算數者以名聞,召而試之。
或該通精密,則秩之一命。
必有異聞博見者出于其間,而士有勸慕,樂習于此者矣。
」《實錄》不着施行。
三年三月十一日,诏:「自今歲降大小曆本付川、廣、福建、江、浙、荊湖路轉運司印賣,不得抑配。
其錢歲終市輕赍物附綱送曆日所,餘路聽人指定路分賣。
」 八年哲宗即位,未改元。
十月十六日,诏:夏國遣使進奉,其以新曆賜之。
運曆宋會要輯稿運曆一〔曆法〕 〔曆法〕 【宋會要】 徽宗崇甯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秘書少監、提舉撰定新曆鄧棐等狀:「奉尚書省劄子,别撰新曆,蒙朝旨留元撰二曆官同定新曆。
今若隻委三曆官重撰,顯是難得精密。
今欲乞更差四人同共撰定,仍從提舉官于太史局踏逐,并諸色人或草澤内采訪精通曆法、術藝優長者差。
仍下諸路委當職官詢訪,如有通曉曆法、術數精明,衆所共稱者,亦許所在官司保明解發,與破遞馬軍将驿券,依程赴所,候到相度差留。
其抽差人如拘礙一切條禁,并權行沖改。
特令應副,仍不許辭免。
所有食錢并依審覆比較曆法所已得指揮。
」從之。
五年五月十六日,诏洪造等所定新曆名曰《紀元》,頒之天下。
大觀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聖人之于天道,格其心,合其德,憲其時,稽其數,而着于曆象。
昨命有司更定曆元,以起其數。
比閱其書,頗有差舛,未足以遺後。
其曆局所上曆經、曆議,可令改定。
」 政和七年九月十五日,禮制局奏:「請以每歲十月朔禦明堂設仗,受來歲新曆,退而頒之。
月朔布政依此。
」從之。
十月一日,诏禦明堂平朔左,頒行八年戊戌歲運曆數。
内有 改更去處,即與太史局所賜萬年曆印本自不相妨。
各遵守其所賜曆日,自合将印本頒行。
宣和六年十月三日,戶部尚書盧益等奏:「契勘太史局官屬等日給食錢,依元豐法,合于出賣曆日息錢内支給。
若不将川廣等一十三路所用曆日并令在京印賣,委是無由應副得足。
今取到曆日所狀,四川并東南九路曆日見行本處自行印賣。
契勘逐路印賣曆日,往往雕造差錯,給賣後時,有妨公私使用。
兼所收息錢自來别無拘轄,唯據起到之數受納。
欲乞住罷逐路印賣,并令在京與其餘路分所用曆日一體印賣收息,應副支用。
」從之。
十一月二十四日,诏:「元豐法,四川并東南九路印賣曆日,其法甚備,行之已久,公私俱便。
近
臣今詳其年四月小盡,若是五月進朔,四月為大盡,則自然五月十六日望,不煩改移。
又詳王睿淳化四年曆,其年三月内水星晨伏東方一月已來,《幹元曆》水星晨見東方二十餘日。
又王睿曆九月内水星夕伏西方二十餘日,《幹元曆》水星夕見西方一月已來。
伏緣水星見伏,與諸星有異,全自司曆者臨時消息,以定見伏。
此二事未敢考校。
臣據前代經史氣朔交蝕日辰,将王睿比校,得十八事,内六事合,十二事失。
又今古曆書互有所說。
」帝嘉之,賜昭晏金紫,令專知曆算。
至道二年四月,屯田員外郎呂奉夫言:「經史年曆,自 研既久漢魏已降,雖有編聯,周秦已前,多無甲子。
司馬遷雖言歲次,詳求朔閏,則與經傳都不符合,乃言周武王元年歲在乙酉。
唐王起撰《五位圖》,言周桓王十年歲在甲午,四月八日佛生,常星不見;又言孔子生于周靈王庚戌年,卒于周悼王四十一年壬戌,皆謬也。
馬遷古之良史,王起近世名儒,後人因循,莫敢改易。
竊以史氏編年,則有十二月,月有晦朔,氣閏須與歲次合同。
苟不合同,何名歲次臣久探隐百家,用心十載,乃知唐堯即位之年歲在丙子,迄太平興國元年歲在丙子,凡三千三百一年矣。
虞夏之間,未有甲子可證。
成湯既沒,太甲元年始有十二月乙醜朔旦冬至。
伊尹祀于先王,至武王代商之年,正月辛卯朔,二十八日戊午,二月五日甲子昧爽。
又康王十二年六月戊辰朔,三日庚午朏,王命作冊畢。
自堯即位年距春秋魯隐公元年,凡千六百七年;從隐公元年距今至道二年,凡千七百十五年;從太甲元年距今至道二年,凡二千七百三十二年;從魯莊公七年四月辛卯夜常星不見距今至道二年,凡千六百八十一年;從周靈王二十年孔子生,其年九月庚戌、十月庚辰兩朔頻食,距今至道二年,凡千五百四十五年;從魯哀公十六年四月己醜孔子卒,距今至道二年,凡千四百七十二年。
已上并據經傳正文,用古曆推校,無不符合。
及考《史記》及《五位圖》所編之年,殊為闊略。
臣研既久:原脫,據《宋史》卷七○《律曆三》所引補。
,引證尤明,起商王小甲七年二月甲申朔旦冬至,此乃古曆一蔀。
每一蔀積月九百四十,積日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九,率以為常。
至春秋魯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旦冬至,了無差爽了:原作「予」,據《宋史》卷七○《律曆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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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此為法,以推經傳,縱少增減,抑經傳之誤可以發明。
古曆到齊梁已來,或差一日,更用近曆校課,亦得符合。
乞許臣撰集,不出百日書成。
」诏許之,書終不就。
十一月,司天冬官正楊文鑒請于新曆六十甲子外更增二十年。
事下有司,判司天監苗守信等議,以為無所稽據,不可行用。
帝曰:「支幹相承,雖止六十,倘兩周甲子,共成上壽之數,使期頤之人得見所生之歲,不亦善乎!」因诏新曆以百二十甲子為限。
真宗鹹平四年三月,司天監上新曆,賜名《儀天》,命翰林學士朱昂作序,以修曆官翰林天文院太子洗馬史序、王熙元并為殿中丞,秋官正王睿、趙昭逸、石昌裔并為春官正,各賜絹五十疋。
大中祥符七年七月十一日,真宗覽司天監知算曆官表求改秩,因謂宰相曰:「曆象,陰陽家流之大者也,以推步天道、平秩人時為(初)[務]。
究災祥吉兇者,雖有妙術,必待之而(或)[成]。
近年唯趙昭逸能專其業。
」始王熙元等上《儀天曆》,昭逸請覆,熙元等不從。
後二歲,曆果差。
昭逸言:「熒惑度數稍謬。
」推驗果如其說。
平居算策未嘗離手,熙元亦伏其精一,言後人鮮及 矣。
仁宗天聖七年二月,秋官正楊可言:「《景福》、《崇天曆》所算火星合見不見,慮曆法有差。
」诏本監集不幹礙官詳定。
既而上言:「今将《景福》、《宣明》、《幹元》、《儀天》、《崇天》五曆推驗火星合見,不相差遠。
」罷之。
十月,開封府言:「欲乞禁止諸色人自今不得私雕造小曆,印版貨賣。
如違,并科違制,先斷罪。
」 九年六月四日,司天監言:「測驗星辰,與曆算多誤。
」诏入内押班江德明集司天官其上《驗天合曆何法最密之狀》獻之。
景佑三年五月九日,司天監主簿王升上言:「每歲司天所上禦覽細行不貳交蝕,請于其中分明标載,仍用丹書。
」從之。
皇佑四年十一月三日,诏司天監、翰林天文院以唐《戊寅》《麟德》、《大衍》、《五紀》、《正元》、《觀象》、《宣明》、《崇玄》八曆及皇朝《應天》玄:原作「真」,據本類前文所引改。
、《幹元》、《儀天》、《崇天》四曆算此月太陰蝕分及時辰分野,各具兩本以聞。
仍命知制诰王洙及編修《唐書》官劉羲叟參定。
以司天監言,此月十五日太陰當蝕也。
五年三月,知制诰王洙言:「據司天監李用晦等稱,十一月望月蝕十分,七曆并同,複圓在晝,不辨辰刻。
推驗起虧時刻,内《宣明》算在醜正二刻,《儀天》醜三刻,《應天》、《幹元》、《崇玄》寅初一刻後,《大衍》、《景福》寅初二刻,而其夜蝕寅初四刻,惟《大衍》、《景福》稍近。
然《景福》算景佑三年四月朔日蝕二分強,而《崇天》、《幹元》、《宣明》不蝕,後果不蝕。
《大衍曆》算唐開元十二年七月戊午朔日蝕八分半,十三年十二月庚戌朔日蝕十五分之十三,至時皆不蝕。
所以一行《大衍曆議》雲:假令理曆者因開元二食曲變交限以就之,則所協甚少,所失甚多。
今亦不敢指定《大衍》、《景福》為密。
緣曆算日月交蝕,諸曆互有親,不可常為準的。
蓋日月動物,豈不小有盈縮亦變常不定。
曆家必無全密,所謂天道遠而人道迩。
古來撰曆名賢,如太史公、洛下闳、劉歆、張衡、杜預、劉綽、李淳風、僧一行等,尚不能窮究,況淺學止依古法推步,難為指定日月所蝕密。
又據編修《唐書》官劉羲叟言,曆官等稱參較諸曆,互有疏密,及稱止依古法推步,不敢指定一曆準的參定者。
古聖人曆象之意,止于敬授人時,雖考交會,不必合辰刻,故有修德救蝕之禮。
天道神變,理非可盡。
設謂必可盡邪,則先儒不容自為疏闊。
又《大衍》等七曆所差不多,法數大同而小異,亦是遞相因藉,乘除積累,漸失毫厘。
且辰刻更籌,惟據刻漏,或微有遲疾,未必獨是曆差。
按隋曆志,日月蝕既有起訖早晚,亦或變常進退,于正見前後十二刻半内候之。
今止差三刻,或是天道變常,未為乖謬。
又一行于開元中治曆,以《大衍》及李淳風《麟德》、劉綽《皇極》三曆校日食三十七事,《大衍》課第一,所中纔二十二,《麟德》得五,《皇極》得十。
如一行尚未能盡,如淳風輩益以遠。
況聖朝《崇天》曆法頒用逾三十年,兼差無幾,不可偶緣天變,輕議 改移。
诘其本原,亦出于《大衍》。
其《景福曆》行于唐季,非治世之法,不可循用。
」诏仍用《崇天》曆法。
嘉佑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司天監言:「詳定來年戊戌歲曆日,據司天監丞同提點曆書朱吉等言,戊戌年合是閏十二月。
今為己亥年正月朔日,太陽當虧,未審回避與不回避」诏不回避。
八年英宗即位,未改元。
七月,命翰林學士範鎮、皇子位說書孫思恭、國子監直講劉攽監司天監官屬修曆。
神宗熙甯二年七月十九日,提舉司天監錢象先言:「乞今後每歲造《大衍》、《宣明》、《景福》、《崇天》、《明天》等曆之時,其歲若有日月交蝕,令具注所蝕分數及虧初、蝕甚、複末時刻,或于歲首别立一項聲說。
遇交蝕,集算造曆官于渾儀下對所差禦藥與兩制監測渾儀官測分數。
」從之。
十月十三日,提舉司天監司馬光言:「衆曆官稱,久來注曆頒朔,并不曾注在十七日望。
欲進朔在己未,以就十六日望,朔在月二日也。
所有來年注曆,八月戊午朔、甲戌望,欲乞更不進退。
仍自今後所行之曆,依本經法,遇有望在十三日或十七日者,并令依實注曆。
其于交蝕氣節之類有所妨礙,須至進退朔望者,自合依本法。
」從之。
三年八月五日,诏直舍人院呂大防監司天監官詳定今年八月進行朔望有無差謬。
先是,天曆以八月戊午為朔天曆:疑作「崇天曆」。
,而望在十七日。
司天中官正周琮撰《明天曆》,則以己未為朔,而望在十六日。
琮言:「古今注曆望未有在十七日者。
」《崇天曆》官舒易簡等言:「幹興元年七月注十三日望,則今注十七日望不為非。
」朝廷從易簡等說,而琮争不已,故命大防詳定。
既而大防言:「易簡等所言指《幹興曆》注十三日望,乃私曆舛誤,已自屈伏。
然據諸家曆議,雖有十七日為望之法,但頒曆即無注十七日為望者。
自天聖三年後三望在十七日,皆注十六日為望,蓋十七日晨度已前定望。
猶屬十六夜故也。
今年八月朔,于《崇天曆》本經不當進,但于十六日注望可矣。
」诏如大防議。
八年閏四月十二日,右正言、知制诰沈括上《熙甯奉元曆》,诏進括一官,司天監官吏進官、賜銀絹有差。
初,仁宗朝用《崇天曆》,至治平初司天監周琮改撰《明天曆》行之。
監生石道言未經測B,不可用,不聽。
至熙甯元年七月望夜将旦,月食東方,與曆不協。
乃诏曆官雜候星晷,更造新曆。
終五年冬,日行餘分略具。
會沈括提舉司天監,言淮南人衛樸通曆法,(名)[召]樸至,言:《崇天曆》氣後天,《明天曆》朔後天。
又《明天曆》朔望小餘,常多二刻半以上。
蓋創曆時唯求朔積年數,小減過閏分使然,考求日月交蝕為。
《崇天曆》以熙甯元年交蝕,視《明天》為密,然但見朔法而已。
以皇佑三年九月癸酉晷與十二月甲辰參較,差一寸一分半之,以日法除,得氣後天五十三刻。
其失皆在置元不當也。
」 诏樸改造。
樸自以己學為之,視《明天曆》朔減二刻。
曆成,行之至今,賜樸錢百千。
五月十四日,诏司天監生石道為靈台郎。
道嘗言:「《明天曆》未經測驗,不可用。
」坐是奪官。
既而月食與曆不協,曆官皆抵罪,乃還道保章正,仍為監生。
至是,與修《奉元曆》成。
九年正月二十七日,權發遣三司使沈括言:「前提舉司天監日,嘗奏司天測天象已及五年,蒙差衛樸算造新曆。
後考校司天所候星辰晷漏,各差謬不可用。
其新曆别無天象文籍參驗,止據前後曆書詳酌增損,立成新法,雖已頒行,尚慮未能究極精微。
乞令本院學生等用渾儀、浮漏、圭表測,每日記錄,候及三五年,令元撰曆人以新曆參校。
如有未盡,即令改正,已蒙施行。
今若已測得此月望夜不見虧蝕,及逐日已測日月五星行度晷漏之類,乞下司天監付衛樸參校新曆改正。
」從之。
先是,括典領修成《奉天曆》,載今月望夜月蝕不,诏诘問修曆推恩人姓名。
至是括有此奏。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天頭原批:「二年」上疑脫「元豐」二字,以下文注「八年哲即位」可定也。
,右正言知制诰李清臣言:「宜诏諸路有能大曆算數者以名聞,召而試之。
或該通精密,則秩之一命。
必有異聞博見者出于其間,而士有勸慕,樂習于此者矣。
」《實錄》不着施行。
三年三月十一日,诏:「自今歲降大小曆本付川、廣、福建、江、浙、荊湖路轉運司印賣,不得抑配。
其錢歲終市輕赍物附綱送曆日所,餘路聽人指定路分賣。
」 八年哲宗即位,未改元。
十月十六日,诏:夏國遣使進奉,其以新曆賜之。
運曆宋會要輯稿運曆一〔曆法〕 〔曆法〕 【宋會要】 徽宗崇甯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秘書少監、提舉撰定新曆鄧棐等狀:「奉尚書省劄子,别撰新曆,蒙朝旨留元撰二曆官同定新曆。
今若隻委三曆官重撰,顯是難得精密。
今欲乞更差四人同共撰定,仍從提舉官于太史局踏逐,并諸色人或草澤内采訪精通曆法、術藝優長者差。
仍下諸路委當職官詢訪,如有通曉曆法、術數精明,衆所共稱者,亦許所在官司保明解發,與破遞馬軍将驿券,依程赴所,候到相度差留。
其抽差人如拘礙一切條禁,并權行沖改。
特令應副,仍不許辭免。
所有食錢并依審覆比較曆法所已得指揮。
」從之。
五年五月十六日,诏洪造等所定新曆名曰《紀元》,頒之天下。
大觀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聖人之于天道,格其心,合其德,憲其時,稽其數,而着于曆象。
昨命有司更定曆元,以起其數。
比閱其書,頗有差舛,未足以遺後。
其曆局所上曆經、曆議,可令改定。
」 政和七年九月十五日,禮制局奏:「請以每歲十月朔禦明堂設仗,受來歲新曆,退而頒之。
月朔布政依此。
」從之。
十月一日,诏禦明堂平朔左,頒行八年戊戌歲運曆數。
内有 改更去處,即與太史局所賜萬年曆印本自不相妨。
各遵守其所賜曆日,自合将印本頒行。
宣和六年十月三日,戶部尚書盧益等奏:「契勘太史局官屬等日給食錢,依元豐法,合于出賣曆日息錢内支給。
若不将川廣等一十三路所用曆日并令在京印賣,委是無由應副得足。
今取到曆日所狀,四川并東南九路曆日見行本處自行印賣。
契勘逐路印賣曆日,往往雕造差錯,給賣後時,有妨公私使用。
兼所收息錢自來别無拘轄,唯據起到之數受納。
欲乞住罷逐路印賣,并令在京與其餘路分所用曆日一體印賣收息,應副支用。
」從之。
十一月二十四日,诏:「元豐法,四川并東南九路印賣曆日,其法甚備,行之已久,公私俱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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