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服六

關燈
「自昔有尚符玺官,今雖 隸門下後省,遇親祠則臨時具員,訖事複罷。

    八寶既備,宜重典司之職。

    可令尚書省置官,如古之制。

    」 八(月)[日],诏:「永惟受命之符,當有一代之制,而尚循秦舊;六玺之用,度越百年之久,或未大備。

    自天申命,地不愛寶,獲(金)[全]玉于異域,得妙工于編氓。

    八寶既成,敻無前比。

    殆天所授,非人能為。

    可以來年元日禦大慶殿恭受八寶。

    」十一日,诏:「八寶初成,可于來年正月二十三日後用之。

    」尚書省言:「請置符寶郎四員,隸門下省,二員以中人充,掌寶于禁中。

    按唐八寶,車駕臨幸,而符寶郎奉寶以從;大朝會,則捧寶以進。

    今鎮國寶、受命寶非常用之器,欲臨幸則從六寶,朝會則陳八寶,皆夕納。

    内符寶郎捧寶出以授外符寶郎,外符寶郎從寶行于禁衛之内,朝則分進于禦座之前。

    」 輿服宋會要輯稿輿服六寶傳國寶 傳國寶 【宋會要】 元符元年四月七日,禮部、太常寺言:「奉诏詳定沿寶法物禮儀。

    今五月朔,于故事當大朝會,乞就大朝會日行受寶之禮。

    依上尊号寶冊儀,有司豫制沿寶法物寶進入,俟降出,權于寶堂安奉。

    前三日差官奏告天地、宗廟、社稷,前一日上齋于内殿,翌日上服通天冠,禦大慶殿降坐受寶,臣上壽稱賀。

    」從之。

     十五日,诏:「龍圖、天章閣赍治平元年耀州所獻受命寶玉檢,赴都堂參議。

    」 十八日,诏:「五月朔受傳國寶,命章惇書玉檢。

    」 十九日,诏:「國寶檢以『天授傳國受命之寶』為文。

    」《九朝長編紀事本末》:五月戊申朔,上禦大慶殿受傳國寶,行朝會禮。

    己酉,德音降,天下死罪囚,徒以下釋之。

    诏:受寶畢,可就今月十一日宴于紫宸殿。

    丙寅,诏:以六月朔改元為元符。

    初議改元,上謂輔臣曰:「前代元鼎之類,皆明白,如何」章惇曰:「元符最好。

    其次有真符、寶符,皆不及。

    兼寶字皆先世末歲所稱,如天寶皆是。

    」上曰:「如此,即且作元符。

    」曾布以為昔天書降,嘗于承天門裡作元符觀,後以大廢,則元符之号亦不甚佳。

    白雲:「以嘗論奏,更不欲紛紛。

    」故默而止。

     先是,正月十七日,禮部言:「永興軍鹹陽縣民段義斸地得古玉印,望委官講求典故。

    」诏尚書禮部、禦史台、學士院、秘書省、太常寺官講求定驗以聞。

     三月十六日,翰林院學〔士〕蔡(言)[京]等奏:「段義稱紹聖三年十二月内于河南鄉劉銀村修造家舍,掘土得之,曾有光照滿室。

    《邵氏後錄》:段義夏日雨後村中立門,足陷,得玉玺一,方四寸,篆文如鳳鳥之狀。

    臣等按所獻玉玺色綠如藍,溫潤如澤,其文曰『受命于天,既壽永昌。

    』其背螭鈕五盤,鈕間有小竅,用以貫組。

    又得玉螭首一,白如膏,亦溫潤。

    其背亦螭 鈕五盤,鈕間亦有貫組小竅。

    其面無文,與玺相合,大小不差毫發。

    篆文工作,皆非近世所為非:原脫,據《宋史》卷一五四《輿服六》補。

    。

    臣等以曆代正史考之,玺文曰『皇帝壽昌』者,晉玺也;曰『受命于天』者,後魏玺也;『有德者昌』,唐玺也;『惟德允昌』者,石晉玺也。

    則『(說)[既]壽永昌』者,秦玺可知。

    今得玺于鹹陽縣,其玉乃藍田之色,其篆與李斯小篆體合,飾以龍鳳鳥魚,乃蟲書鳥迹之法,于今所傳古書,莫可比拟,非漢以後所能作明矣。

    今陛下嗣守祖宗大寶,而神玺自出,其文曰『受命于天,既壽永昌』,則天之所畀,烏可忽哉!漢晉以來,得寶鼎瑞物,猶告廟改元,肆眚上壽,況傳國之器乎!其沿寶法物禮儀,乞下所屬施行。

    」诏禮部、太常寺考按故事,詳定以聞。

    至是行受寶之禮。

     七月十九日,禮部言:「講議玉玺官翰林學士蔣之奇與秘書省、禦史台、少府将作監官凡十三員。

    」诏之奇賜銀絹一百匹兩,餘官各二十疋兩。

     輿服宋會要輯稿輿服六寶承天受命之寶 承天受命之寶 【宋會要】 太祖受命,傳周二寶。

    至太宗又别制「承天受命之寶」。

    寶用玉,篆文,廣四寸九分,厚一寸二分,填以金盤龍鈕,系以暈錦大绶、赤小绶,連玉環玉檢高七寸,廣二寸四分,厚四分。

    玉方二寸四分。

    皆飾以紅錦,金裝,裹以紅錦,加紅羅泥金夾帊,納于小盝。

    盝以金裝,内設金:原脫,據前《尊号寶》類所引補。

    、暈錦褥,飾以雜色玻璆玻:原脫,據前《尊号寶》類所引補。

    、碧钿石、珊瑚、金精石、瑪瑙。

    又盝二重,皆裝以金,覆以紅羅繡帊,載以腰輿及行馬,并飾以金。

    又 有香爐、寶子、香匙、灰匙、火、燭刀,皆以金為之,朝會陳于禦座前,大禮即列于仗衛中。

     輿服宋會要輯稿輿服六寶天下合同之寶 天下合同之寶 【宋會要】 太宗雍熙三年十月十一日,诏以天下合同之印為天下合同之寶,禦前之印為禦前之寶,書诏之印為書诏之寶。

    中書奏覆狀、流内铨曆任三代狀用天下合(用)[同]之寶;樞密院宣命、諸司奏狀用禦前之寶;翰林诏、别錄榜用書诏之寶。

    初,三寶皆為印,鑄以金,又以毛石各鑄其一。

    至是并改為寶,别鑄以金,舊六印皆毀之。

     輿服宋會要輯稿輿服六寶禦前之寶書诏之寶 禦前之寶書诏之寶 【宋會要】 徽宗政和六年十一月六日,诏:「禦寶自祖宗朝行用至今,垂百五十餘年,四角刓缺,文篆暗訛,幾不可驗,恐無足以示信天下。

    舊有祖宗所藏禦前金寶,可自冬祀大禮畢行用。

    今降新舊二寶印文付外,可照會,仍連新舊二寶印文。

    」 高宗建炎二年八月一日,诏:「新鑄天下合同之寶、書诏之寶,自今八月三日行使。

    」 輿服宋會要輯稿輿服六寶恭膺天命之寶 恭膺天命之寶 【宋會要】 太宗至道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時真宗即位,未改元。

    中書門下言:「皇帝受命寶,請以『皇帝恭膺天命之寶』為文。

    」诏可。

     真宗幹興元年三月十六日,仁宗已即位,未改元。

    禮儀院言:「皇帝登位,所有受命之寶绶并緣寶法物,請下文思院、少府監修制。

    」從之。

    參知政事王曾書其文曰「恭膺天命之寶」。

     仁宗嘉佑八年六月十三日,英宗即位,未改元。

    翰林學士範鎮言:「伏聞大行皇帝受命寶及(法)[沿〕寶〔法]物與平生衣冠、器用,皆欲舉而葬之,恐非所以稱先帝恭儉之意。

    其受命寶,伏乞陛下自寶用之,且示所傳者。

    若衣冠器玩,則請陳于陵寝及神禦殿禦:原作「節」,據《宋史》卷一五四《輿服六》改。

    ,歲時展視,以慰思慕。

    」诏檢讨官檢尋典故,及命兩制、禮官詳議「議」上原衍「惠」字,據《宋史》卷一五四《輿服六》删。

    。

    翰林學士王珪等奏議曰:「受命寶者,猶昔傳國玺也。

    其為天子傳器,不當改作。

    古者藏先王衣服于廟寝先:原作「用」,據《宋史》卷一五四《輿服六》改。

    ,至于平生器玩,則前世既不皆納于方中,亦不盡陳于陵寝。

    謂今宜從省約從:原作「彼」,據《宋史》卷一五四《輿服六》改。

    ,以稱先帝恭儉之實。

    」其後帝别作受命寶,而所議弗用。

    《宋史輿服志》:英宗制「恭膺天命之寶」,命參知政事歐陽修篆文八字,曰「皇帝恭膺天命之寶」。

     神宗元豐八年五月十二日,時哲宗即位,未改元。

    門下侍郎章惇言:「奉诏篆皇帝受命寶,請以『皇帝恭膺天命之寶』為文。

    」從之。

     輿服宋會要輯稿輿服六寶天下同文之寶 天下同文之寶 【宋會要】 畢日,并進内。

    」從之。

    用天下同文之印,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