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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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于山,升火于宗彜,以五章畫于衣:一曰龍,二曰山,三曰華蟲,四曰火,五曰宗彜。

    今衣上不見宗彜,又剩一藻文也。

    下四章繡于裳上,六曰藻,七曰粉米,八曰黼,九曰黻。

    今又無藻文,餘有三章亦不絺繡,是三失也。

     今檢詳《義纂》雲:《周禮》衮冕九章,尚龍置于山上,謂之龍衮。

    鄭玄謂衮者卷也,龍能變化舒卷,因以名焉。

    以五采綜紃貫玉,前後各十二旒,用玉二百八十八也。

    秦除古制,皆服礿玄。

    漢明帝始采舊法,系白玉珠為旒,以組為纓纓:原作「绶」,據本書《輿服》五之三所引改。

    ,黈纩塞耳,玄衣纁裳,十二章,自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彜八章畫之于衣,藻、粉米、黼、黻四章繡之于裳,織成為之,褾領皆升龍焉。

    唐制,白紗為中衣,以黼為領,舄(如)[加]金飾,入廟、踐祚、加元服、納後、元日受朝及臨軒冊拜公王則服之,是承漢禮也。

    又《周禮》天子衮冕十有二旒,〔旒〕十有二就,就貫一玉,就間相去一寸,則旒長尺二寸,各用十二玉也。

    又按《郊禮錄》禮:上文作「祀」。

    雲:其服玄衣纁裳,十二章。

    (安)[按]《易》雲:『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蓋取諸乾坤。

    』韓康伯注雲:『上衣下裳,取乾坤之象有上下也』。

    《釋名》:『上服曰衣,衣者,依也;下服曰裳,裳者,障也,所以障蔽也。

    』夫衣用玄者,象天色也;裳用纁者,法地色也。

    不法蒼黃之色者,凡衣服悉明其身有章彩文物,以蒼黃太質,故用玄纁耳。

    纁者,是朱之小别,故《周禮(锺)[纁]氏》雲:『三入為纁。

    』鄭注《士冠禮》雲:『朱則四入。

    』是與纁同類也。

    十二章者,法天之大數,虞帝之服也。

    聖朝之制,法舜服也。

    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彜,此八章在衣;藻、粉米、黼、黻,此四章在裳。

    裳衣 褾領為升龍,皆織成為之。

    按《三禮義宗》曰:日、月、星辰三章直畫作其形,欲明王者有光照之功,垂于下土。

    山亦畫山形,取其能興雲雨,膏潤萬物,象王者之澤沾于下也。

    龍亦畫龍形,取其變化無方,或巘或見,适顯王者之德卷舒有時,應機布道。

    華蟲者,畫作鷩雉之體,有文飾,故謂之華。

    象其雉身被五色,有炳蔚之姿,似王者體合五常,兼文明之性。

    宗彜者,畫虎雉于宗廟之器為飾,因而名之。

    象虎蜼以剛猛制物,王者亦以威武定亂也。

    藻畫其形,藻逐水上下,似王者之德日新也。

    火、粉米亦直畫其形,粉潔白,故以名之;米者人恃之以生,王者亦物之所賴以理也。

    黼畫斧形,象王者能斷割,臨事能決之也。

    黼者兩(巳)[弓]相背,明民見善改惡也。

    此皆聖人法象之意。

    周則畫九章,又登龍于山,登火于宗彜,尊其神明故也。

    按古禮皆衣畫裳繡,法陰陽之義;衣數則奇,裳數則偶。

    今聖朝制令,上八下四,皆以偶而言。

    又王服自衮冕以下皆織成而為之,是王者相變也。

    龍、山以下,每章一行,重以為等,每行十二。

    按禮圖,凡章文參錯,滿衣裳而已,不拘其數。

    崔靈恩雲各畫十二,亦取則(大)[天]之大數一。

    鷩冕七章,畫三章于衣,繡四章于裳。

    毳冕五章,畫三章于衣,繡二章于裳。

    絺冕上下皆繡黻而已。

    今等級不同,是四失也。

     又檢詳郊祀雲:鷩冕八旒,其服七章:華蟲、火、宗彜,此三章在衣;藻、粉米、黼、黼,此四章在裳。

    按《三禮義宗》雲:雉言鷩者,以為禽鳥體卑,義不足取,故文采章著者以為稱也。

    祭先公者,鷩冕以雉為首,雉有專介之志,象先公有賢才,能守節度也。

    故《左傳》雲:聖達節,次守節。

    餘同衮冕。

    毳七旒,其服五章:宗彜、藻、粉米三章在衣,黼、黻二章在裳。

    按《三禮義宗》雲:凡章服之中,惟有龍雉虎蜼,并是禽獸。

    龍能變化,其體可尊,故不隐其名;鷩及虎蜼,嫌其體卑,故沒其正體。

    所以龍、雉各自為章者,龍為神化,雉為文明。

    神化文明,理皆是陽;虎雖山林之獸,義皆是陰,故龍、雉各一而成章,虎蜼合兩而為體,(故)[效]于陰陽之義也。

    以毳冕祭四望者,四望是五嶽四渎之神,虎蜼是山林所生,故服以明象也。

    然《周禮》之祭服止于六冕,所祭之神,其類甚多,但使理通,便皆同用。

    虎蜼非水物,山川氣通,故俱用毳冕,明有同氣之理。

    餘同鷩冕。

    繡冕六旒,其服三章:粉米一章在衣,黼、黻二章在裳。

    按《三禮義宗》雲:粉米一章刺于衣,黼、黻二章繡于裳也。

    祭社稷、五祀者,繡冕以粉米為首,社稷者土谷之神,此米由之而成,故服之以象其功也。

    五祀者,古之五宮之神,能平五官之政,皆有水土之功,故亦同服也。

    所以獨衣刺者,凡畫缋之法,以衆色而成一色,則不足以成畫,故宜直刺而已。

    又此服是臣服之首,不畫衣以下于君,是無陽之義也。

    今皆織成焉,是名存而制異 也。

    餘同毳冕。

    玄冕五旒,其衣無章,唯裳刺黼一章。

    按《三禮義宗》雲:祭群小祀,本百物之神,其形難可拟,故但取兩(巳)[弓]相背,以明其異。

    餘同繡冕。

     韨未依制度。

    按《玉藻》雲:『下廣二尺,上廣一尺。

    』又《明堂》雲:『有虞氏之韨,夏後氏以山,商人以火,周人以龍章。

    』注雲:『天子備焉,諸侯火,而下卿大夫以山,士韎韋而已』。

    今别畫粉米、黼、黻,一、 是五失也。

     ,君朱,大夫素,士爵韋。

    上廣一尺,下廣二尺,長三尺,其頸五寸。

    肩革帶博二寸。

    注:頸中央,肩兩角皆上接革帶以系之。

    肩與革帶,其廣同矣與黻何殊。

    《禮》雲:今檢詳《義纂》,同:原作「周」,據《禮記玉藻》鄭注改。

    等級不當,是六失也。

    象裳色,則天子、諸侯玄端朱裳,大夫素裳,惟士玄裳、黃裳,雜裳也。

    若祭服,皆玄上纁下,故雲一命缊韨,再命已上赤韨也。

    又大帶制度,《玉藻》雲:『天子素帶朱裡,終辟;諸侯素帶,終辟;大夫素帶,率下辟。

    』今也。

    ,君朱,大夫素,士爵韋。

    』鄭玄雲:此玄端服之,于冕服謂之蔽膝。

    朝祭異名,其實一也。

    又按《五禮精義》,問蔽膝,對曰:皆從裳色。

    三品已上山、火二章,四品一章,五品無章。

    《玉藻》雲:『,皆執事者黼其裳前,示恭謹也。

    于朝服謂之 今檢詳《義纂》雲:大帶何施《禮》雲:天子素帶朱裡,終辟(細)[紐]約用組。

    鄭玄雲:裨,(綠)[緣]飾也。

    以素為帶,以朱為裡,纰其外者,上以朱,下以綠則帶身在腰,及垂皆飾之,是以謂之終裨。

    其制博四寸。

    紐,帶之交結處也。

    約,結其帶也。

    執事者以黼黻裳前,示恭謹之道。

    天子之黼,以半直方此句疑誤。

    ,四角無圓殺。

    上闊一尺,象天。

    下闊二尺,象地數二也。

    長三尺,象三才也。

    唐禮以缯為之,朱質,畫龍、山、火三章為飾,以備三代之法也。

    請按古今沿革,(牧)[特]行改正。

    」诏付有司,依坦并禮院檢讨名件制度改正,務合先王禮意。

     輿服宋會要輯稿輿服四公服 公服 【宋會要】 褶,曲領,垂胡加襕,折上巾,今常服之。

    太宗雍熙初郊祀慶成,始許升朝官服绯綠二十年者,叙賜绯紫。

    真宗登極,京朝官亦聽叙。

    後東封、西祀、赦書,京朝官并以十五年為限。

    仁宗、英宗、神宗登極,亦如例。

    其特恩賜紫衣、犀帶、绯衣、塗金寶缾帶。

    公服,唐制謂之常服,色同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二月三日,诏:「朝官出知節鎮,及轉運使、副衣绯綠者,并借紫;知防禦、團練、刺史州衣綠者,借绯衣,绯者借紫;其為通判、知軍監,止借绯。

    」後江淮發運使同轉運,提點刑獄同知刺史州。

     七年正月九日,翰林學士承旨李昉言:「準诏,定車服制度。

    禮部式,三品已上服紫,五品已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綠,九品以上服青,流外官及庶人并衣黃。

    參詳除服青、服黃久已寝廢,自今流外官及貢舉人、庶人許通服皁衣、白袍。

    」從之。

     真宗景德三年六月十三日,诏:「内諸司使以下出入内庭,不得服皁衣,違者論其罪。

    内職亦許服窄袍。

    」 仁宗明道二年十月九日,诏:「審刑院詳議官、省府推判官、牧判官舊例合賜绯者,造謝日合門取旨。

    」 景佑元年六月十二日,诏:「軍使曾任通判者借绯,曾任知州者借紫。

    」 慶曆元年二月二十八日,龍圖閣直學士任布言:「欲望自今贈官至正郎者,其畫像許服绯;至卿監許服紫。

    」從之。

     七年五月十一日,侍禦史吳鼎臣言:「武班及諸執司人吏曾因親喪出入禁門,甚有裹素紗幞頭者,殊失肅下尊上之體。

    欲乞文武兩班除以官品起複許裹素紗外,其餘臣僚并諸職司人吏雖有親喪,服未除,并須光紗加首,不得更裹素紗。

    」诏送太常禮院,而禮官言:「準令文,兇服不入公門。

    其遭喪被起,在朝參處常服各依品服,惟色以淺,無金玉飾;在家者依其服制。

    其被起者及期喪以下居式假者衣冠朝集皆聽不預。

    今鼎臣所奏有礙令文。

    」诏依所定。

    如遇筵宴,其服淺色素紗人更不令祇應。

     嘉佑三年三月十三日,诏:「自後知雜、禦史衣綠者,告謝日合門取旨。

    」 紹興五年閏二月十九日,右奉議郎葛與時言:切見去歲九月明堂恩,宣教郎以下父母年九十以上與官封。

    與時父世長年九十五,先已叙封宣教郎緻仕。

    乞将前項恩上與父改換五品服色。

    」特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

    六月十三日赦,應承務郎以上服綠、服绯及十五年,并與改轉服色。

    二十九日,诏:「今後無出身人,自年二十依今出官服綠日起理,服绯人亦自年二十服绯日起理;有出身人自賜出身人起理,内除豁丁憂年月日不理外,曆任無贓濫私罪至徒過犯,至赦前及十五年,依赦改轉施行。

    」殿中侍禦史張震奏:「今日之弊,在于人有僥幸之心;能革其俗,而後天下可治。

    且改轉服色,常赦自升朝官已上服綠,大夫以上服绯,事及二十年方得改賜。

    今赦自承務郎以上服綠、服绯及十五年,便與改轉,比之常赦,不惟年限已減,而又官品相絕,蓋已為異恩矣。

    今竊聞省部欲自補官日便理歲月,即是嬰(孫)[孩]授命,年纔十五者,今遂服绯;而貴近之子,或初年賜绯,年纔及冠者,今遂賜紫,朱紫紛然,不亦濫乎!竊聞靖康、建炎恩赦,亦不曾以補官日為始;若始于出官之日,頗為折衷。

    蓋比之事,所減已多;而比之初補,粗為有節。

    乞下吏、禮部參酌施行。

    」禮部看詳奏聞,故有是命。

     隆興二年六月十八日,诏:「少傅、保康軍節度使、充醴泉觀使、大甯郡王吳益依韋淵例,賜花羅公服,許服着趁赴朝參。

    」 幹道四年正月十一日,诏:「太學上舍生黃倫釋褐,特與補左承務郎,依唱名例給賜袍笏,于國子監敦化堂祇受。

    」自後釋褐并如之。

     九年十二月十(名)[日]诏:「太學上舍鄭鑒釋褐補左承務郎,候太學錄有阙日,取旨差下。

    祗候庫依唱名例,給賜袍笏,令于國子監敦化堂祗受。

    」以上《幹道會要》。

     幹道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以下至公服類紹興十二年九月諸條當分别前移至本類各朝相應位置。

    ,诏:「大尉、保信軍節度使、充萬壽觀使鄭藻賜花羅公服,許令着赴朝參。

    」 嘉佑三年,诏:「三(品)[路]轉(使)[運]使朝辭上殿日,與賜章服。

    諸路轉運使候及十年,即與賜章服。

    」 不常用之中國,實廢釋氏之漸雲。

    中興仍元豐之制,四品以上紫,六品以上绯,九品以上綠。

    服绯、紫者必佩魚,謂之章服,非官至本品,不以假人。

    若官卑而職高,則特許者有三:自庶官遷六部侍郎,自庶官為待制,或出為奉使者是也。

    又有以年勞而賜者,有品未及而借者。

    升朝官服綠,大夫以上服绯,事至今日以前及二十年,曆仕無過者,許磨勘改授章服,此賜者也。

    或為通判者許借绯,為知州、監司者許借紫,任滿還朝,仍服本品,此借者也。

    又有出于恩賜者焉。

    先改用履。

    」禮制局奏:「履有絇、繶、純、綦。

    古者舄履各随裳之色,有赤舄、白舄、黑舄。

    今履欲用黑革為之,其絇、繶、純、綦并随服色用之,以仿古随裳色之意。

    」诏以明年正旦改用。

    禮制局又言:「履随其服色,武臣服色一等,當議差别。

    」诏文武官大夫以上具四飾。

    朝請郎、武功郎以下去繶,并稱履;從義郎、宣教郎以下至将校、伎術官去繶、純,并稱屦。

    當時議者以徽宗重和元年,诏:「禮制局自冠服讨論以聞。

    其見服 紹興十二年九月,以皇太後回銮,诏承務郎以上服绯、綠莅事至今日以前十七年者,并改轉服色。

     輿服宋會要輯稿輿服四章服 章服 【宋會要】 嘉佑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诏:「今後三路轉運使朝辭上殿日,與賜章服。

    諸路轉運使候及十年,即與賜章服。

    」 神宗元豐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诏:「六曹尚書依翰林學士例,六曹侍郎、給事中依直學士例,朝謝日不以行、守、試,并賜服佩魚。

    罷職除他官日不帶行。

    」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二十八日,诏:「借通直郎、直龍圖閣、河北西路招撫使張所上殿,賜章服遣行。

    」 四年六月三十日,诏:「自庶官除侍郎,如遇服绯、綠,依待制告謝日改賜車服。

    」 紹興五年三月十七日,左通直郎周葵言:「乞将減三年磨勘恩例回授父裕章服。

    」特從之。

    自後内外官僚或以所得減磨勘無恩賞,或實曆磨勘,或轉 一官及郊恩合改服色乞回授父改章服者,皆特從其請。

     六年八月五日,诏:「三司谏陳公輔論奏,深得谏臣之體,可賜紫章服。

    」 七年二月十六日,诏:「範直方差充川陝宣谕,特與賜紫章服。

    」二十九日,诏:「比引對,知無錫縣李德鄰,訪以民間疾苦,頗見留心,可賜绯章服。

    」 九年二月十三日,谒:「方庭實差充三京淮北宣谕,依轉運使例,借紫章服,回日依舊。

    」 八月十三日,诏:「權四川宣撫使司計議軍事賈晖賜紫章服。

    」以晖在任被檄赴行在,禀議引對,特賜之。

     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以太母回銮,赦應承務郎以上服綠、服绯事至今日已前及十七年,無贓濫若私罪徒以上情理稍輕者,并與改轉服色。

     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吏部言;「承務郎以上遇赦改遇章服遇:疑誤。

    ,近有元系武臣,後因試換文資,并特恩換授文資者,内自使臣事以後至換文資以前曆過月日,即未曾申明許如何收使。

    緣自來使臣換官者遇陳乞奏薦,系以兩日比當一日。

    至換授文資上,再理年限,通理止為奏薦此句疑誤。

    。

    今承務郎以上陳乞服色,欲依奏薦已得指揮施行。

    」從之。

     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诏:「吳撝特與轉承議郎,除軍器監丞,仍賜紫章服。

    」錄撝父之功,故有是命。

     隆興元年十一月七日,诏:「右承務郎、直秘閣、江淮都督府主管書寫機宜文字張栻特賜紫章服。

    」 二年三月二日,诏:「右通直郎、兩浙西路安撫司準備差遣、充奉使通問國信審議官胡昉賜绯章服。

    」 二十三日,诏:「右承事郎、利州西路安撫司主管機宜文字吳掞賜紫章服。

    」 九月二十一日,诏:「右宣義郎、權通判階州吳摠特與轉右朝奉郎,賜紫章服,除太府寺丞。

    」 幹道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诏:「諸王宮大小學教授胡百能特賜章服。

    」以供職一考,年老乞緻仕也。

     三年四月十八日,诏:「右朝散大夫、充秘閣修撰、權發遣臨安府王炎特賜章服。

    」 閏七月二十七日,诏:「右中奉大夫、直龍圖閣、兩浙計度轉運副使姜诜賜紫章服。

    」十月二十三日,诏:「右朝請郎、直秘閣、兩浙東路提點刑獄公事張津已奉太上皇聖旨,賜金帶,特賜紫章服。

    」 十一月二日,大禮赦應見任并緻仕升朝官服綠,大夫以上服绯,事至今日以前及二十年,曆任無職濫若私罪徒以上情理稍輕者,并許于所屬投狀磨勘,改賜章服。

     十四日,诏:「右朝請大夫、直龍圖閣、權發遣臨安府周宗賜紫章服。

    」 十二月七日,诏:「右通直郎、直敷文閣、權發遣和州、主管淮南路安撫司公事胡昉特賜紫章服。

    」 四年二月十四日,诏:「右承議郎、直秘閣韋璞特賜紫章服。

    」 十二月六日,诏:「恭奉太上皇帝聖旨,秀王夫人長孫師夔特賜紫章服。

    」 六年十月十一日,诏:「右朝散大夫、直顯谟閣、權發遣臨安府姚憲賜紫章服。

    」 淳熙元年十二月十七日,慶壽赦,應見任并緻仕升 朝官服綠、大夫以上服绯及十年,該今赦日年及七十以上,并改賜章服。

    」十年太上皇後慶壽同。

    十三年慶壽赦内年八十,并緻仕官大夫以上,雖未及十年,亦與改賜。

    四年二月五日,诏:「國子祭酒林光朝賜紫章服。

    」以車駕幸太學,光朝講《禮記中庸》篇,故有是賜。

     五年九月十三日,诏:「秘書監陳骙、少監鄭丙并賜紫章服。

    」以車駕幸省特賜。

     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诏:「敷文閣直學士韓(産)[彥]直特令佩魚。

    」 十年十月十六日,诏:「權侍郎以上罷任不帶職名,許服紅排方、黑犀帶,仍佩魚。

    」 十一月二日,诏:「朝奉郎任紳賜紫章服。

    」以湖州保奏紳自任處州通判,不磨勘三十餘年。

    先因母經兵火陷處中,奉母歸,侍養十七年。

    母死廬墓,孝行顯著,故有是命。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承議郎張宗尹可特與賜章服。

    」以宗尹系恩平郡王長女夫,特有是賜。

     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诏:「直秘閣、特添差兩浙轉運司主管文字、賜绯魚袋吳管改賜紫章服。

    」以管系皇太後親侄,特有是賜。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極赦,承務郎以上服綠、服绯及十五年,并與改轉。

    」 紹興二年八月八日,诏:「知潭州趙善俊特賜紫章服。

    」以善俊招軍數足,時轉一官,更減二年磨勘,為礙正法,故有是賜。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見任并緻仕升朝官服綠、大夫以上服绯及二十年,并改賜章服。

    」 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诏:通直郎、直秘閣、特添差兩浙轉運司主管文字厘務吳锜特與賜紫章服。

    」以锜系壽聖皇太後親侄孫,故有是賜。

     五年正月一日,慶壽赦,文臣緻仕官朝奉大夫八十以上與賜紫章服;京朝官年八十以上服綠、服绯各及十年,與改賜章服。

    」 嘉定十三年十月五〔日〕,诏:「淮東制置副使賈涉可特賜紫章服,仍賜金腰帶一條,許令服系。

    」 輿服宋會要輯稿輿服五衮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