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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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如日星,而有司沿襲故常,猶有條奏弗時之弊,臣竊惑焉。
恭惟孝宗皇帝盛德巍巍,以華協勳,而巘躍基命之始,威熛招紀之名,所以與天挈崇者,尚未昭布于天下,至乃舉其二而廢其一,即其新而志其舊,知一名之當避,而不知二字之不可連。
故今舊諱之從伯、從玉、從宗者,形諸文書則聯翩而不疑,仕于官府則習讀而弗怪。
甚而下俚闾 閻之賤,或得以命名而稱之。
尊避敬諱之典,(乞)[訖]未得視祖宗以為(北)[比],甚非陛下揭虔教孝之本意也。
臣常伏考國朝之制,太宗、仁宗、英宗、神宗舊諱二字者凡八,皆着令不許并用。
(改)[故]《紹興文書令》有曰:『廟諱正字皆避之。
』又令之注文曰:『舊諱内二字連用為犯。
』夫廟諱之盡列嫌名,舊諱則惟存其正,列聖相授,酌禮用中,又從而申制焉。
字之複者則勿連,字之一者則盡避,不簡不苛,情文稱,弗可改已。
今累朝之已行者既極其明備,而祖廟之未舉者猶事于因循,則何以光丕承之烈于方來,而慰奏假之孝于今日乞下之禮官,讨論訂議,亟頒明诏,增附甲令,盡孝治之美,以宣示億萬世。
」又言:「竊惟欽宗皇帝舊諱二字,其一從(面)[]從旦,其一從火從亘。
雖享國日淺,未遑頒下,而考之哲宗、孝宗舊(北)[比],皆合回避。
乞并下禮寺讨論,頒降施行。
」從之。
既而禮寺讨論:所有欽宗皇帝舊諱,一從從旦,一從火從亘。
孝宗皇帝舊諱,一從伯,一從玉從宗。
若二字連用,照條并合回避。
指定欲從本官所請,刊入施行。
诏依。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一三臣名諱 臣名諱 【宋會要】 雍熙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诏曰:「名終将諱,禮有舊章,子孫則難言,公家則不避。
況二名之不偏,是六籍之正文,複不諱于嫌名,悉存之于古典。
如聞近日因其家諱,緻忤物情。
後内外臣僚三代名字隻得私諱,州府長吏不 得令人于客次牓列;新授職官除三省、禦史台五品、文班四品、武班三品以上許準式奏改,其餘不在請改之限。
」 景佑二年七月十一日,流内铨言:「選人改名,勘會過犯聞奏,降朝旨行遣,虛費文移,複恐久遠差互。
欲乞今後更名者更不施行。
内有稱與尊長同名,若尊長不在仕籍,即令尊長任便改名,免本人告名姓交加,别生僞濫。
」诏無過犯者即許改名,餘依奏。
嘉佑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翰林學士、知審官院賈黯言:「伏見大理寺丞雷宋臣除太子中舍,以父名顯忠,乞回避,從其請。
臣按《曲禮》曰:『不諱嫌名,不偏諱。
』釋者曰:嫌名,謂聲音相近,若禹與雨、丘與蓲也;偏,謂二名不一一諱也。
據律文,諸府号、官稱犯祖父、名而冒榮居之者徒一年。
釋曰:府有正号,官有名稱。
府号者,若父名衛,不得于諸衛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長安縣職之類。
官稱者,或父名軍,不得作将軍;或祖名卿,不得為卿之類。
又諸上書如奏事犯祖廟諱者杖八十,如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
今按宋臣父名顯忠,而避中字,于禮所謂嫌名。
臣謂既許避免,若後有如此而不避者,豈得不謂犯冒榮之律如前代故事,東晉以王舒為會稽内史,舒父名會,求易他郡,時議以字同音異,于禮無嫌,得改會為郐,舒遂行。
後又以舒子允之為會稽内史,允之亦乞更授。
诏曰:祖諱曷如王命之重。
下八座詳之。
給事中谯王無(忌)忘以《春秋》之義, 不以家事辭王事。
《通典》:「是上之行乎下也。
」夫王命之重,不得崇其私。
又故事無以祖命辭命之制。
唐賈曾除中書舍人,父名忠,固辭。
議者以中書是曹司之名,又與曹父名音同字别,于禮無嫌。
至于國朝,雖雍熙中嘗下诏,凡除官内有家諱者,除三省、禦史台五品、文班四品以上許用式奏改,餘不在此制。
然推尋國初迄于近年,或小官許改,或大官不從。
雖二名、嫌名而有許避者,或正犯單諱而有不許者。
如建隆初慕容延钊除同平章事,以父名章,改為同中書門下二品;吳廷祚以父名璋,改為同中書門下二品;趙延進除起複雲麾将軍,以父名晖,改授起複光祿大夫。
天聖中著作郎王溥父名著,奉禮郎張子奭父名宗禮,以溥為大理寺丞,子奭為太祝,皆請避而許者。
如淳化中畢士安父名乂林,除翰林學士;天聖中韓億父名保樞,除樞密直學士;景德中王繼英父名忠,賜推忠功臣;天禧初寇準父名湘,除襄州節度使;天聖中劉筠父名繼隆,除龍圖閣學士;近年楊偉父名自牧,為牧使。
皆曾固辭,此又雖請避而不許者。
前後許與不許,系之一時,蓋由未嘗稽詳禮律,立為永制。
請約雍熙诏書,自幾品官以上,每有除授,若犯父祖名諱,有奏陳者先下有司詳定。
若于禮律當避者,聽改授之,餘不在避免之限。
」诏太常禮院、大理寺同定奪,而言:「父、祖之名,為子孫者所不忍道。
不系官品之高下,并聽回避。
」遂 诏凡府号、官稱犯父祖名而非嫌名及二名者,不以官品高下,并聽回避。
宣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近以馬向為開封府工曹掾,自陳父名開,與府号相犯,乞回避。
而本府乃奏令銜内不書府名。
昔吳中複守荊南,當帶提舉兵馬,以父名舉,乞改為提轄。
神考謂朝廷官稱,難以避守臣私諱。
今向之事類此,為人屈法,有虧國體。
」诏别與差遣。
紹興四年四月五日,都官員外郎魏良臣言:「間有副尉陳狀名與遠祖名相犯,乞依條回避者。
雖有許申請改易之文,緣近年軍功及非泛補授之人,弊幸不一,豈可臨時妄有改易貪冒之人得以依法為奸。
乞應在籍者并不許改名。
」從之。
幹道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吏部應文武臣轉官礙、父祖名合行寄理人,具因依給公據理作付身,更不取旨給降。
」 淳熙三年七月四日,禮部侍郎、兼同修國史、兼實錄院同修撰李焘言:「該轉中奉大夫,其中字犯父名。
今官名有所避者往往于所授官上帶寄理字,其條貫并不該載。
今臣止合帶舊官朝議大夫,更不帶寄理字。
」吏部檢準令,諸官應稱避者拟以次官,即願仍舊(舊)官者聽。
诏依,為系侍從,仍特免帶寄理。
《臣名諱序》:「生而制名,殁而是諱,蓋孝子因心之道,先王立禮之方。
然而君所無隐,奉至尊也;臨文亦稱,存大義也。
若乃畏冒榮之禁,慮上之咎「慮」下疑脫一字。
,史家自變其例,連職難與之俱。
理所未安,事必改 作。
其或惡其聲近,特以字行,發乎智端,無所廢事。
又若初不内出,人肆淩犯,形于諧玩,深辱士風。
亦有封執沽名,矯枉傷正,是為過當,殊非中禮。
至人德愛在民,久而彌劭,衆為之避,不亦韪乎!」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一三家諱 家諱 【宋會要】 翰林學士宋祁郊言郊:原作「祁」,據《宋史》卷二八四《宋庠傳》改。
:「臣鄉裡耆舊言:遠叔祖有與臣同名者。
雖昭穆已,禮當回避,今改名庠。
」從之。
張琥權三司度支副使、太常寺丞、集賢殿修撰,以避五世祖嫌名,乞改名璪,從之。
(江)[汪]洋賜進士及第,特賜名應辰。
先是,洋陳乞名與遠祖諱同音,欲改名。
三省有司言:「依法,承直郎以下及出官未及二考者不許改名。
」故特賜名也。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一三改地避諱 改地避諱 【宋會要】 宋敏求以右谏議大夫、史館修撰提舉萬壽觀公事,敏求言:「觀名犯先臣嫌名。
」诏改提舉醴泉觀。
賈易左朝散郎,改知宣州。
先是,除易知壽州,以犯祖名,改知廬州。
易以廬帶一路(共鈴)[兵钤],不敢受,故有是命。
王崇拯為侍衛親軍步軍副都指揮使、福州觀察 使,改為秦州觀察使,避祖諱也。
邊順為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忠州防禦使、權主管侍衛馬步司公事,言:「準告命,除授忠州防禦使。
内忠字犯曾祖諱,合行回避。
」诏改授萊州防禦使。
張鎬為左朝請郎,言:「蒙恩差主管台州崇道觀,緣道字系犯祖名。
」诏改差江州太平觀。
孔傳右中散大夫,改差提舉建州武夷山沖佑觀。
先差提舉台州崇道觀,緣傳自陳道字系祖名
恭惟孝宗皇帝盛德巍巍,以華協勳,而巘躍基命之始,威熛招紀之名,所以與天挈崇者,尚未昭布于天下,至乃舉其二而廢其一,即其新而志其舊,知一名之當避,而不知二字之不可連。
故今舊諱之從伯、從玉、從宗者,形諸文書則聯翩而不疑,仕于官府則習讀而弗怪。
甚而下俚闾 閻之賤,或得以命名而稱之。
尊避敬諱之典,(乞)[訖]未得視祖宗以為(北)[比],甚非陛下揭虔教孝之本意也。
臣常伏考國朝之制,太宗、仁宗、英宗、神宗舊諱二字者凡八,皆着令不許并用。
(改)[故]《紹興文書令》有曰:『廟諱正字皆避之。
』又令之注文曰:『舊諱内二字連用為犯。
』夫廟諱之盡列嫌名,舊諱則惟存其正,列聖相授,酌禮用中,又從而申制焉。
字之複者則勿連,字之一者則盡避,不簡不苛,情文稱,弗可改已。
今累朝之已行者既極其明備,而祖廟之未舉者猶事于因循,則何以光丕承之烈于方來,而慰奏假之孝于今日乞下之禮官,讨論訂議,亟頒明诏,增附甲令,盡孝治之美,以宣示億萬世。
」又言:「竊惟欽宗皇帝舊諱二字,其一從(面)[]從旦,其一從火從亘。
雖享國日淺,未遑頒下,而考之哲宗、孝宗舊(北)[比],皆合回避。
乞并下禮寺讨論,頒降施行。
」從之。
既而禮寺讨論:所有欽宗皇帝舊諱,一從從旦,一從火從亘。
孝宗皇帝舊諱,一從伯,一從玉從宗。
若二字連用,照條并合回避。
指定欲從本官所請,刊入施行。
诏依。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一三臣名諱 臣名諱 【宋會要】 雍熙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诏曰:「名終将諱,禮有舊章,子孫則難言,公家則不避。
況二名之不偏,是六籍之正文,複不諱于嫌名,悉存之于古典。
如聞近日因其家諱,緻忤物情。
後内外臣僚三代名字隻得私諱,州府長吏不 得令人于客次牓列;新授職官除三省、禦史台五品、文班四品、武班三品以上許準式奏改,其餘不在請改之限。
」 景佑二年七月十一日,流内铨言:「選人改名,勘會過犯聞奏,降朝旨行遣,虛費文移,複恐久遠差互。
欲乞今後更名者更不施行。
内有稱與尊長同名,若尊長不在仕籍,即令尊長任便改名,免本人告名姓交加,别生僞濫。
」诏無過犯者即許改名,餘依奏。
嘉佑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翰林學士、知審官院賈黯言:「伏見大理寺丞雷宋臣除太子中舍,以父名顯忠,乞回避,從其請。
臣按《曲禮》曰:『不諱嫌名,不偏諱。
』釋者曰:嫌名,謂聲音相近,若禹與雨、丘與蓲也;偏,謂二名不一一諱也。
據律文,諸府号、官稱犯祖父、名而冒榮居之者徒一年。
釋曰:府有正号,官有名稱。
府号者,若父名衛,不得于諸衛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長安縣職之類。
官稱者,或父名軍,不得作将軍;或祖名卿,不得為卿之類。
又諸上書如奏事犯祖廟諱者杖八十,如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
今按宋臣父名顯忠,而避中字,于禮所謂嫌名。
臣謂既許避免,若後有如此而不避者,豈得不謂犯冒榮之律如前代故事,東晉以王舒為會稽内史,舒父名會,求易他郡,時議以字同音異,于禮無嫌,得改會為郐,舒遂行。
後又以舒子允之為會稽内史,允之亦乞更授。
诏曰:祖諱曷如王命之重。
下八座詳之。
給事中谯王無(忌)忘以《春秋》之義, 不以家事辭王事。
《通典》:「是上之行乎下也。
」夫王命之重,不得崇其私。
又故事無以祖命辭命之制。
唐賈曾除中書舍人,父名忠,固辭。
議者以中書是曹司之名,又與曹父名音同字别,于禮無嫌。
至于國朝,雖雍熙中嘗下诏,凡除官内有家諱者,除三省、禦史台五品、文班四品以上許用式奏改,餘不在此制。
然推尋國初迄于近年,或小官許改,或大官不從。
雖二名、嫌名而有許避者,或正犯單諱而有不許者。
如建隆初慕容延钊除同平章事,以父名章,改為同中書門下二品;吳廷祚以父名璋,改為同中書門下二品;趙延進除起複雲麾将軍,以父名晖,改授起複光祿大夫。
天聖中著作郎王溥父名著,奉禮郎張子奭父名宗禮,以溥為大理寺丞,子奭為太祝,皆請避而許者。
如淳化中畢士安父名乂林,除翰林學士;天聖中韓億父名保樞,除樞密直學士;景德中王繼英父名忠,賜推忠功臣;天禧初寇準父名湘,除襄州節度使;天聖中劉筠父名繼隆,除龍圖閣學士;近年楊偉父名自牧,為牧使。
皆曾固辭,此又雖請避而不許者。
前後許與不許,系之一時,蓋由未嘗稽詳禮律,立為永制。
請約雍熙诏書,自幾品官以上,每有除授,若犯父祖名諱,有奏陳者先下有司詳定。
若于禮律當避者,聽改授之,餘不在避免之限。
」诏太常禮院、大理寺同定奪,而言:「父、祖之名,為子孫者所不忍道。
不系官品之高下,并聽回避。
」遂 诏凡府号、官稱犯父祖名而非嫌名及二名者,不以官品高下,并聽回避。
宣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近以馬向為開封府工曹掾,自陳父名開,與府号相犯,乞回避。
而本府乃奏令銜内不書府名。
昔吳中複守荊南,當帶提舉兵馬,以父名舉,乞改為提轄。
神考謂朝廷官稱,難以避守臣私諱。
今向之事類此,為人屈法,有虧國體。
」诏别與差遣。
紹興四年四月五日,都官員外郎魏良臣言:「間有副尉陳狀名與遠祖名相犯,乞依條回避者。
雖有許申請改易之文,緣近年軍功及非泛補授之人,弊幸不一,豈可臨時妄有改易貪冒之人得以依法為奸。
乞應在籍者并不許改名。
」從之。
幹道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吏部應文武臣轉官礙、父祖名合行寄理人,具因依給公據理作付身,更不取旨給降。
」 淳熙三年七月四日,禮部侍郎、兼同修國史、兼實錄院同修撰李焘言:「該轉中奉大夫,其中字犯父名。
今官名有所避者往往于所授官上帶寄理字,其條貫并不該載。
今臣止合帶舊官朝議大夫,更不帶寄理字。
」吏部檢準令,諸官應稱避者拟以次官,即願仍舊(舊)官者聽。
诏依,為系侍從,仍特免帶寄理。
《臣名諱序》:「生而制名,殁而是諱,蓋孝子因心之道,先王立禮之方。
然而君所無隐,奉至尊也;臨文亦稱,存大義也。
若乃畏冒榮之禁,慮上之咎「慮」下疑脫一字。
,史家自變其例,連職難與之俱。
理所未安,事必改 作。
其或惡其聲近,特以字行,發乎智端,無所廢事。
又若初不内出,人肆淩犯,形于諧玩,深辱士風。
亦有封執沽名,矯枉傷正,是為過當,殊非中禮。
至人德愛在民,久而彌劭,衆為之避,不亦韪乎!」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一三家諱 家諱 【宋會要】 翰林學士宋祁郊言郊:原作「祁」,據《宋史》卷二八四《宋庠傳》改。
:「臣鄉裡耆舊言:遠叔祖有與臣同名者。
雖昭穆已,禮當回避,今改名庠。
」從之。
張琥權三司度支副使、太常寺丞、集賢殿修撰,以避五世祖嫌名,乞改名璪,從之。
(江)[汪]洋賜進士及第,特賜名應辰。
先是,洋陳乞名與遠祖諱同音,欲改名。
三省有司言:「依法,承直郎以下及出官未及二考者不許改名。
」故特賜名也。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一三改地避諱 改地避諱 【宋會要】 宋敏求以右谏議大夫、史館修撰提舉萬壽觀公事,敏求言:「觀名犯先臣嫌名。
」诏改提舉醴泉觀。
賈易左朝散郎,改知宣州。
先是,除易知壽州,以犯祖名,改知廬州。
易以廬帶一路(共鈴)[兵钤],不敢受,故有是命。
王崇拯為侍衛親軍步軍副都指揮使、福州觀察 使,改為秦州觀察使,避祖諱也。
邊順為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忠州防禦使、權主管侍衛馬步司公事,言:「準告命,除授忠州防禦使。
内忠字犯曾祖諱,合行回避。
」诏改授萊州防禦使。
張鎬為左朝請郎,言:「蒙恩差主管台州崇道觀,緣道字系犯祖名。
」诏改差江州太平觀。
孔傳右中散大夫,改差提舉建州武夷山沖佑觀。
先差提舉台州崇道觀,緣傳自陳道字系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