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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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曰:晦而月見西方也,音土了切。

    又朓從肉,祭肉也,土了切,一作他吊切。

    今請止從去聲,于義無害。

    又眺,目不正也,他吊切,音義各異,望不回避。

    」從之。

     閏十月八日,诏:「聖祖諱上字曰玄,下字曰朗,公私文字不得斥犯。

    」詳定所言:「上字如遇仙道事,即改為真;如顔色,即改為黝;自餘并臨文取意,或元或明字,傳寫之時,并空阙點 畫。

    又按《周禮》:孟冬祀司民。

    唐朝避文皇諱,改為司人。

    今請改玄武為真武,玄冥為真冥,玄戈為真戈,玄枵為真枵。

    緣各配南郊及臘祭,合行祭告。

    又緣并無正壇,常為配座。

    今欲先擇日差官于南郊設昊天位,及于本龛設玄武以下四位,各用香币酒脯,告以改名之意。

    」從之。

    詳定所請改玄中為元中,玄都為真都,玄元皇帝為太上老君,玄極為元極,洞玄為洞元,左玄、右玄為左元、右元,唐玄宗為唐明皇帝,房玄齡為房喬,朗州為鼎州朗:原作「郎」,據《宋史》卷八八《地理四》改。

    ,蔡州朗山縣為确山縣朗:原作「郎」,據《宋史》卷八五《地理一》改。

    ,梓州玄武縣為中江縣,大内玄武門為拱宸,姓(武)[氏]為都氏。

     八年六月十五日,诏改含光殿名曰會慶。

    以光字太宗舊名之上字,故避之。

     天禧四年五月六日,衛尉寺丞林湜言:「國子監經書印闆字内有聖祖諱,望令空阙。

    」從之。

     寶元元年四月四日,翰林侍讀學士李淑言:「真宗藩邸舊名,請令天下毋得連用,有為名者令改易。

    」從之。

     皇佑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毋得連用太宗、真宗舊名。

     治平元年十一月三日,翰林學士賈黯言:「仁宗初名受益,請诏中外文字不得連用。

    」從之。

     元佑元年正月十二日,禮部言:「翼祖皇帝奉藏夾室,伏請依禮部例不諱。

    」謹依。

     元符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太常少卿曾旼言:「黑帝配座名号帝颛下一字與神宗皇帝廟諱音同,請改稱高陽氏。

    」從之。

     崇甯四年閏二月五日,诏:「翼祖皇帝未應祧遷,已還本室。

    所 有翼祖皇帝廟諱,并依元豐(公)[令]式,諱字 仍添入《集韻》所載。

    」 大觀元年十一月八日,宣德郎範之純言:「竊謂《周官》小史诏王之諱,所以遵宗廟、示孝思于四方也。

    今祖宗廟諱着令當避,天下宜曉然知之矣。

    然邊鄙之民,猶或沿襲舊姓,仍因不改。

    欲望下有司詳定姓氏犯祖宗廟諱者,随文更易,如苟字、商字之類。

    」诏申明行下。

     四年五月十九日,诏士庶姓軒轅去轅字。

     政和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太常寺言:「姓氏犯宣祖皇帝廟諱者,乞作商字。

    」從之。

     二年五月二日,诏姓氏犯聖祖名者,改為明字。

     八月一日,禮部奏:「凡姓氏犯翼祖皇帝廟諱,乞改作恭字。

    」從之。

     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禮部言:「知開德府觀城縣事張随狀:「為母故姓去王切氏,犯太祖皇帝廟諱,乞拟定合改姓氏。

    欲取聲音相近,改作康字。

    」诏從之。

     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太常寺言:「軒轅星犯聖祖皇帝諱,乞改為權星。

    」從之。

     七月十四日,诏承直郎宋敬可改名競應。

    有似此偏傍全同廟諱者,比附改賜訖奏。

    」 五年二月八日,禮部言:「博州高唐縣申,本縣有高趙村一戶姓呼玉切,系犯廟諱,合行回避。

    」诏改作五字。

     淵聖皇帝禦名見于經傳義訓者,或以威武為義,或以回旋為義,又為植立之象,又為亭郵表名,又為圭名,又為姓氏,又為木名,又為水名,當各以其義類求之。

    今謹按《詩》有曰:『桓紹興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禮部尚書陳洪拟言:「禮部太常寺申:『伏此段「桓」字原俱缺末筆。

    ,武志也。

    』孔穎達曰: 『有威武之義。

    』又按《詩》曰:『桓桓武王。

    』鄭康成曰:『有威武之王。

    』又按《詩》曰:『玄王桓撥。

    』毛公曰:『桓,大也。

    』又按《書》曰:『勖哉!夫子尚桓桓。

    』孔安國曰:『武貌。

    』又按《爾雅》曰:『桓桓烈烈,威也。

    』凡此皆以威武為義也。

    若此之類,今欲定讀曰威。

    又前代帝王公侯谥法:辟土服遠曰桓,能成武志曰桓,克敵服遠曰桓,壯以有立曰桓,克鹹成功曰桓。

    凡此亦皆以威武為義,其前代谥号,亦當讀曰威。

    又按《易》曰:『盤桓,利居貞。

    』孔穎達曰:『盤桓,不進之貌。

    』又按《莊子》曰:『鲵桓之審為淵。

    』郭象曰:『未始失其靜然。

    』凡此皆以回旋為義也。

    若此之類,今欲定讀曰旋。

    又按《禮記》曰:『三家視桓楹。

    』孔穎達曰:『四植謂之桓。

    』又按《周禮》曰:『公執桓圭。

    』鄭康成曰:『雙植謂之桓。

    』又按《說文》曰:『桓,亭郵表也。

    』又按《集韻》曰:『亭郵四角建大木,貫以方闆,名曰桓表。

    』凡此皆以植立為義。

    若此之類,今欲定讀曰植。

    若姓氏,今欲定去木為亘,從一從面,思緣切。

    如《書》曰:『西傾因桓。

    』水名也。

    《玉篇》曰:『桓木葉似柳。

    』桓,木名也。

    若此之類,皆欲定作亘,從二從回,思緣切。

    又緣漢法,邦之字曰國,盈之字曰滿,止是讀曰國曰滿,其本字見于經傳,未嘗改易。

    司馬遷,漢人也,作《史記》曰:『先王之制,邦内畿服,邦外侯服。

    』又曰:『盈而不持則傾。

    』于邦字、盈字亦不改易。

    今來淵聖皇帝禦名欲定讀如前外,其經傳本字即不當改易,庶幾萬世之下有所考證。

    』今來看詳所議定推求義類别無未盡。

    」诏依。

    先是,吏部尚書兼權翰林學士沈與求言:「自漢以來,禦名 皆有他字代之,用為定制。

    淵聖皇帝禦名涉前代姓谥最多,而臣下遷就回避,有可見者。

    如魯公則謂為允公,齊公則謂為小白,皆以名易其谥也。

    周王則謂為莊王,漢帝則謂為剛帝,或謂齊、魯二公為安公,他皆效此,随意更易,無複質據。

    至于姓則去木為亘,而有司行移,有不可通曉者,士人科舉程文,枉被黜落,往往有之。

    矧經筵讀《春秋》而稱谥、稱名,具存褒貶之例,循用私說,于義未安。

    乞诏禮官議以他字代之,使姓谥名物,義例相通,略如漢制,庶幾四方臣子得以遵用。

    」尋下禮部、太常寺同共議定,至是又诏令〔洪〕拟看詳故也。

     紹興三十二年正月,禮部、太常寺言:「欽宗祔廟,翼祖當遷。

    于正月九日告遷翼祖皇帝、簡穆皇後神主奉藏于夾室,所有以後翼祖皇帝諱,依禮不諱。

    」诏恭依。

     淳熙七年五月十一日,大理少卿梁總言:「得旨将《刑統》内有本朝聖祖名、廟諱各随文義拟易他字,繕寫為三冊,乞下國子監刊印。

    」從之。

    先是,總言:「校勘律文、《刑統》,竊見前代國諱皆易以他字。

    詳律文系古法書,比拟經傳,不當改易外,其《刑統》前後詳定不一。

    既非古書,兼建隆四年詳定廟諱、禦名,既曾易以他字,止緣後來有司失于申明,循習開雕,尚仍舊本。

    」得旨編類,至是上之。

     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禮部、太常寺言:「文書式及國子監見今遵用《韻略》内,所載高宗皇帝禦名合改為廟諱合:原無,據下文補。

    ,下刑部、國子監改正。

    」 從之。

     紹熙元年四月九日,诏:「今後臣庶命名,并不許犯祧廟正諱。

    如名字見有犯祧廟正諱者,并合改易。

    」先是,将作監倪思言:「祧廟不諱,禮也。

    然于文字之間不諱可矣,至若臣子命名,亦不回避,揆之人情,有所未安。

    若不避嫌諱,猶之可也。

    至不避正諱,則已甚矣。

    竊見近者省試揭牓,士子之名有犯翼祖皇帝正諱者。

    以是推之,恐天下用祧廟之諱命名者不止一人。

    臣以為皆宜使之改避。

    」既而禮官詳議來上,故有是诏。

     慶元元年正月二十一日,禮部、太常寺言:「文書式及國子監見行遵用《韻略》内,所載孝宗皇帝禦名合改為廟諱,下刑部、國子監改正施行。

    」诏恭依。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禮部、太常寺言:「文書式及國子監見今遵用《韻略》内,所載大行聖安壽仁太上皇帝禦名合改為廟諱,下刑部、國子監改正。

    」诏恭依。

     嘉定十三年十月五日,司農寺丞嶽珂奏:「臣聞尊祖敬宗者,帝王之達孝;以諱事神者,國家之定規。

    宗廟有諱,刊之令式,布之民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