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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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曰:晦而月見西方也,音土了切。
又朓從肉,祭肉也,土了切,一作他吊切。
今請止從去聲,于義無害。
又眺,目不正也,他吊切,音義各異,望不回避。
」從之。
閏十月八日,诏:「聖祖諱上字曰玄,下字曰朗,公私文字不得斥犯。
」詳定所言:「上字如遇仙道事,即改為真;如顔色,即改為黝;自餘并臨文取意,或元或明字,傳寫之時,并空阙點 畫。
又按《周禮》:孟冬祀司民。
唐朝避文皇諱,改為司人。
今請改玄武為真武,玄冥為真冥,玄戈為真戈,玄枵為真枵。
緣各配南郊及臘祭,合行祭告。
又緣并無正壇,常為配座。
今欲先擇日差官于南郊設昊天位,及于本龛設玄武以下四位,各用香币酒脯,告以改名之意。
」從之。
詳定所請改玄中為元中,玄都為真都,玄元皇帝為太上老君,玄極為元極,洞玄為洞元,左玄、右玄為左元、右元,唐玄宗為唐明皇帝,房玄齡為房喬,朗州為鼎州朗:原作「郎」,據《宋史》卷八八《地理四》改。
,蔡州朗山縣為确山縣朗:原作「郎」,據《宋史》卷八五《地理一》改。
,梓州玄武縣為中江縣,大内玄武門為拱宸,姓(武)[氏]為都氏。
八年六月十五日,诏改含光殿名曰會慶。
以光字太宗舊名之上字,故避之。
天禧四年五月六日,衛尉寺丞林湜言:「國子監經書印闆字内有聖祖諱,望令空阙。
」從之。
寶元元年四月四日,翰林侍讀學士李淑言:「真宗藩邸舊名,請令天下毋得連用,有為名者令改易。
」從之。
皇佑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毋得連用太宗、真宗舊名。
治平元年十一月三日,翰林學士賈黯言:「仁宗初名受益,請诏中外文字不得連用。
」從之。
元佑元年正月十二日,禮部言:「翼祖皇帝奉藏夾室,伏請依禮部例不諱。
」謹依。
元符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太常少卿曾旼言:「黑帝配座名号帝颛下一字與神宗皇帝廟諱音同,請改稱高陽氏。
」從之。
崇甯四年閏二月五日,诏:「翼祖皇帝未應祧遷,已還本室。
所 有翼祖皇帝廟諱,并依元豐(公)[令]式,諱字 仍添入《集韻》所載。
」 大觀元年十一月八日,宣德郎範之純言:「竊謂《周官》小史诏王之諱,所以遵宗廟、示孝思于四方也。
今祖宗廟諱着令當避,天下宜曉然知之矣。
然邊鄙之民,猶或沿襲舊姓,仍因不改。
欲望下有司詳定姓氏犯祖宗廟諱者,随文更易,如苟字、商字之類。
」诏申明行下。
四年五月十九日,诏士庶姓軒轅去轅字。
政和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太常寺言:「姓氏犯宣祖皇帝廟諱者,乞作商字。
」從之。
二年五月二日,诏姓氏犯聖祖名者,改為明字。
八月一日,禮部奏:「凡姓氏犯翼祖皇帝廟諱,乞改作恭字。
」從之。
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禮部言:「知開德府觀城縣事張随狀:「為母故姓去王切氏,犯太祖皇帝廟諱,乞拟定合改姓氏。
欲取聲音相近,改作康字。
」诏從之。
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太常寺言:「軒轅星犯聖祖皇帝諱,乞改為權星。
」從之。
七月十四日,诏承直郎宋敬可改名競應。
有似此偏傍全同廟諱者,比附改賜訖奏。
」 五年二月八日,禮部言:「博州高唐縣申,本縣有高趙村一戶姓呼玉切,系犯廟諱,合行回避。
」诏改作五字。
淵聖皇帝禦名見于經傳義訓者,或以威武為義,或以回旋為義,又為植立之象,又為亭郵表名,又為圭名,又為姓氏,又為木名,又為水名,當各以其義類求之。
今謹按《詩》有曰:『桓紹興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禮部尚書陳洪拟言:「禮部太常寺申:『伏此段「桓」字原俱缺末筆。
,武志也。
』孔穎達曰: 『有威武之義。
』又按《詩》曰:『桓桓武王。
』鄭康成曰:『有威武之王。
』又按《詩》曰:『玄王桓撥。
』毛公曰:『桓,大也。
』又按《書》曰:『勖哉!夫子尚桓桓。
』孔安國曰:『武貌。
』又按《爾雅》曰:『桓桓烈烈,威也。
』凡此皆以威武為義也。
若此之類,今欲定讀曰威。
又前代帝王公侯谥法:辟土服遠曰桓,能成武志曰桓,克敵服遠曰桓,壯以有立曰桓,克鹹成功曰桓。
凡此亦皆以威武為義,其前代谥号,亦當讀曰威。
又按《易》曰:『盤桓,利居貞。
』孔穎達曰:『盤桓,不進之貌。
』又按《莊子》曰:『鲵桓之審為淵。
』郭象曰:『未始失其靜然。
』凡此皆以回旋為義也。
若此之類,今欲定讀曰旋。
又按《禮記》曰:『三家視桓楹。
』孔穎達曰:『四植謂之桓。
』又按《周禮》曰:『公執桓圭。
』鄭康成曰:『雙植謂之桓。
』又按《說文》曰:『桓,亭郵表也。
』又按《集韻》曰:『亭郵四角建大木,貫以方闆,名曰桓表。
』凡此皆以植立為義。
若此之類,今欲定讀曰植。
若姓氏,今欲定去木為亘,從一從面,思緣切。
如《書》曰:『西傾因桓。
』水名也。
《玉篇》曰:『桓木葉似柳。
』桓,木名也。
若此之類,皆欲定作亘,從二從回,思緣切。
又緣漢法,邦之字曰國,盈之字曰滿,止是讀曰國曰滿,其本字見于經傳,未嘗改易。
司馬遷,漢人也,作《史記》曰:『先王之制,邦内畿服,邦外侯服。
』又曰:『盈而不持則傾。
』于邦字、盈字亦不改易。
今來淵聖皇帝禦名欲定讀如前外,其經傳本字即不當改易,庶幾萬世之下有所考證。
』今來看詳所議定推求義類别無未盡。
」诏依。
先是,吏部尚書兼權翰林學士沈與求言:「自漢以來,禦名 皆有他字代之,用為定制。
淵聖皇帝禦名涉前代姓谥最多,而臣下遷就回避,有可見者。
如魯公則謂為允公,齊公則謂為小白,皆以名易其谥也。
周王則謂為莊王,漢帝則謂為剛帝,或謂齊、魯二公為安公,他皆效此,随意更易,無複質據。
至于姓則去木為亘,而有司行移,有不可通曉者,士人科舉程文,枉被黜落,往往有之。
矧經筵讀《春秋》而稱谥、稱名,具存褒貶之例,循用私說,于義未安。
乞诏禮官議以他字代之,使姓谥名物,義例相通,略如漢制,庶幾四方臣子得以遵用。
」尋下禮部、太常寺同共議定,至是又诏令〔洪〕拟看詳故也。
紹興三十二年正月,禮部、太常寺言:「欽宗祔廟,翼祖當遷。
于正月九日告遷翼祖皇帝、簡穆皇後神主奉藏于夾室,所有以後翼祖皇帝諱,依禮不諱。
」诏恭依。
淳熙七年五月十一日,大理少卿梁總言:「得旨将《刑統》内有本朝聖祖名、廟諱各随文義拟易他字,繕寫為三冊,乞下國子監刊印。
」從之。
先是,總言:「校勘律文、《刑統》,竊見前代國諱皆易以他字。
詳律文系古法書,比拟經傳,不當改易外,其《刑統》前後詳定不一。
既非古書,兼建隆四年詳定廟諱、禦名,既曾易以他字,止緣後來有司失于申明,循習開雕,尚仍舊本。
」得旨編類,至是上之。
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禮部、太常寺言:「文書式及國子監見今遵用《韻略》内,所載高宗皇帝禦名合改為廟諱合:原無,據下文補。
,下刑部、國子監改正。
」 從之。
紹熙元年四月九日,诏:「今後臣庶命名,并不許犯祧廟正諱。
如名字見有犯祧廟正諱者,并合改易。
」先是,将作監倪思言:「祧廟不諱,禮也。
然于文字之間不諱可矣,至若臣子命名,亦不回避,揆之人情,有所未安。
若不避嫌諱,猶之可也。
至不避正諱,則已甚矣。
竊見近者省試揭牓,士子之名有犯翼祖皇帝正諱者。
以是推之,恐天下用祧廟之諱命名者不止一人。
臣以為皆宜使之改避。
」既而禮官詳議來上,故有是诏。
慶元元年正月二十一日,禮部、太常寺言:「文書式及國子監見行遵用《韻略》内,所載孝宗皇帝禦名合改為廟諱,下刑部、國子監改正施行。
」诏恭依。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禮部、太常寺言:「文書式及國子監見今遵用《韻略》内,所載大行聖安壽仁太上皇帝禦名合改為廟諱,下刑部、國子監改正。
」诏恭依。
嘉定十三年十月五日,司農寺丞嶽珂奏:「臣聞尊祖敬宗者,帝王之達孝;以諱事神者,國家之定規。
宗廟有諱,刊之令式,布之民庶
又朓從肉,祭肉也,土了切,一作他吊切。
今請止從去聲,于義無害。
又眺,目不正也,他吊切,音義各異,望不回避。
」從之。
閏十月八日,诏:「聖祖諱上字曰玄,下字曰朗,公私文字不得斥犯。
」詳定所言:「上字如遇仙道事,即改為真;如顔色,即改為黝;自餘并臨文取意,或元或明字,傳寫之時,并空阙點 畫。
又按《周禮》:孟冬祀司民。
唐朝避文皇諱,改為司人。
今請改玄武為真武,玄冥為真冥,玄戈為真戈,玄枵為真枵。
緣各配南郊及臘祭,合行祭告。
又緣并無正壇,常為配座。
今欲先擇日差官于南郊設昊天位,及于本龛設玄武以下四位,各用香币酒脯,告以改名之意。
」從之。
詳定所請改玄中為元中,玄都為真都,玄元皇帝為太上老君,玄極為元極,洞玄為洞元,左玄、右玄為左元、右元,唐玄宗為唐明皇帝,房玄齡為房喬,朗州為鼎州朗:原作「郎」,據《宋史》卷八八《地理四》改。
,蔡州朗山縣為确山縣朗:原作「郎」,據《宋史》卷八五《地理一》改。
,梓州玄武縣為中江縣,大内玄武門為拱宸,姓(武)[氏]為都氏。
八年六月十五日,诏改含光殿名曰會慶。
以光字太宗舊名之上字,故避之。
天禧四年五月六日,衛尉寺丞林湜言:「國子監經書印闆字内有聖祖諱,望令空阙。
」從之。
寶元元年四月四日,翰林侍讀學士李淑言:「真宗藩邸舊名,請令天下毋得連用,有為名者令改易。
」從之。
皇佑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毋得連用太宗、真宗舊名。
治平元年十一月三日,翰林學士賈黯言:「仁宗初名受益,請诏中外文字不得連用。
」從之。
元佑元年正月十二日,禮部言:「翼祖皇帝奉藏夾室,伏請依禮部例不諱。
」謹依。
元符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太常少卿曾旼言:「黑帝配座名号帝颛下一字與神宗皇帝廟諱音同,請改稱高陽氏。
」從之。
崇甯四年閏二月五日,诏:「翼祖皇帝未應祧遷,已還本室。
所 有翼祖皇帝廟諱,并依元豐(公)[令]式,諱字 仍添入《集韻》所載。
」 大觀元年十一月八日,宣德郎範之純言:「竊謂《周官》小史诏王之諱,所以遵宗廟、示孝思于四方也。
今祖宗廟諱着令當避,天下宜曉然知之矣。
然邊鄙之民,猶或沿襲舊姓,仍因不改。
欲望下有司詳定姓氏犯祖宗廟諱者,随文更易,如苟字、商字之類。
」诏申明行下。
四年五月十九日,诏士庶姓軒轅去轅字。
政和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太常寺言:「姓氏犯宣祖皇帝廟諱者,乞作商字。
」從之。
二年五月二日,诏姓氏犯聖祖名者,改為明字。
八月一日,禮部奏:「凡姓氏犯翼祖皇帝廟諱,乞改作恭字。
」從之。
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禮部言:「知開德府觀城縣事張随狀:「為母故姓去王切氏,犯太祖皇帝廟諱,乞拟定合改姓氏。
欲取聲音相近,改作康字。
」诏從之。
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太常寺言:「軒轅星犯聖祖皇帝諱,乞改為權星。
」從之。
七月十四日,诏承直郎宋敬可改名競應。
有似此偏傍全同廟諱者,比附改賜訖奏。
」 五年二月八日,禮部言:「博州高唐縣申,本縣有高趙村一戶姓呼玉切,系犯廟諱,合行回避。
」诏改作五字。
淵聖皇帝禦名見于經傳義訓者,或以威武為義,或以回旋為義,又為植立之象,又為亭郵表名,又為圭名,又為姓氏,又為木名,又為水名,當各以其義類求之。
今謹按《詩》有曰:『桓紹興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禮部尚書陳洪拟言:「禮部太常寺申:『伏此段「桓」字原俱缺末筆。
,武志也。
』孔穎達曰: 『有威武之義。
』又按《詩》曰:『桓桓武王。
』鄭康成曰:『有威武之王。
』又按《詩》曰:『玄王桓撥。
』毛公曰:『桓,大也。
』又按《書》曰:『勖哉!夫子尚桓桓。
』孔安國曰:『武貌。
』又按《爾雅》曰:『桓桓烈烈,威也。
』凡此皆以威武為義也。
若此之類,今欲定讀曰威。
又前代帝王公侯谥法:辟土服遠曰桓,能成武志曰桓,克敵服遠曰桓,壯以有立曰桓,克鹹成功曰桓。
凡此亦皆以威武為義,其前代谥号,亦當讀曰威。
又按《易》曰:『盤桓,利居貞。
』孔穎達曰:『盤桓,不進之貌。
』又按《莊子》曰:『鲵桓之審為淵。
』郭象曰:『未始失其靜然。
』凡此皆以回旋為義也。
若此之類,今欲定讀曰旋。
又按《禮記》曰:『三家視桓楹。
』孔穎達曰:『四植謂之桓。
』又按《周禮》曰:『公執桓圭。
』鄭康成曰:『雙植謂之桓。
』又按《說文》曰:『桓,亭郵表也。
』又按《集韻》曰:『亭郵四角建大木,貫以方闆,名曰桓表。
』凡此皆以植立為義。
若此之類,今欲定讀曰植。
若姓氏,今欲定去木為亘,從一從面,思緣切。
如《書》曰:『西傾因桓。
』水名也。
《玉篇》曰:『桓木葉似柳。
』桓,木名也。
若此之類,皆欲定作亘,從二從回,思緣切。
又緣漢法,邦之字曰國,盈之字曰滿,止是讀曰國曰滿,其本字見于經傳,未嘗改易。
司馬遷,漢人也,作《史記》曰:『先王之制,邦内畿服,邦外侯服。
』又曰:『盈而不持則傾。
』于邦字、盈字亦不改易。
今來淵聖皇帝禦名欲定讀如前外,其經傳本字即不當改易,庶幾萬世之下有所考證。
』今來看詳所議定推求義類别無未盡。
」诏依。
先是,吏部尚書兼權翰林學士沈與求言:「自漢以來,禦名 皆有他字代之,用為定制。
淵聖皇帝禦名涉前代姓谥最多,而臣下遷就回避,有可見者。
如魯公則謂為允公,齊公則謂為小白,皆以名易其谥也。
周王則謂為莊王,漢帝則謂為剛帝,或謂齊、魯二公為安公,他皆效此,随意更易,無複質據。
至于姓則去木為亘,而有司行移,有不可通曉者,士人科舉程文,枉被黜落,往往有之。
矧經筵讀《春秋》而稱谥、稱名,具存褒貶之例,循用私說,于義未安。
乞诏禮官議以他字代之,使姓谥名物,義例相通,略如漢制,庶幾四方臣子得以遵用。
」尋下禮部、太常寺同共議定,至是又诏令〔洪〕拟看詳故也。
紹興三十二年正月,禮部、太常寺言:「欽宗祔廟,翼祖當遷。
于正月九日告遷翼祖皇帝、簡穆皇後神主奉藏于夾室,所有以後翼祖皇帝諱,依禮不諱。
」诏恭依。
淳熙七年五月十一日,大理少卿梁總言:「得旨将《刑統》内有本朝聖祖名、廟諱各随文義拟易他字,繕寫為三冊,乞下國子監刊印。
」從之。
先是,總言:「校勘律文、《刑統》,竊見前代國諱皆易以他字。
詳律文系古法書,比拟經傳,不當改易外,其《刑統》前後詳定不一。
既非古書,兼建隆四年詳定廟諱、禦名,既曾易以他字,止緣後來有司失于申明,循習開雕,尚仍舊本。
」得旨編類,至是上之。
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禮部、太常寺言:「文書式及國子監見今遵用《韻略》内,所載高宗皇帝禦名合改為廟諱合:原無,據下文補。
,下刑部、國子監改正。
」 從之。
紹熙元年四月九日,诏:「今後臣庶命名,并不許犯祧廟正諱。
如名字見有犯祧廟正諱者,并合改易。
」先是,将作監倪思言:「祧廟不諱,禮也。
然于文字之間不諱可矣,至若臣子命名,亦不回避,揆之人情,有所未安。
若不避嫌諱,猶之可也。
至不避正諱,則已甚矣。
竊見近者省試揭牓,士子之名有犯翼祖皇帝正諱者。
以是推之,恐天下用祧廟之諱命名者不止一人。
臣以為皆宜使之改避。
」既而禮官詳議來上,故有是诏。
慶元元年正月二十一日,禮部、太常寺言:「文書式及國子監見行遵用《韻略》内,所載孝宗皇帝禦名合改為廟諱,下刑部、國子監改正施行。
」诏恭依。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禮部、太常寺言:「文書式及國子監見今遵用《韻略》内,所載大行聖安壽仁太上皇帝禦名合改為廟諱,下刑部、國子監改正。
」诏恭依。
嘉定十三年十月五日,司農寺丞嶽珂奏:「臣聞尊祖敬宗者,帝王之達孝;以諱事神者,國家之定規。
宗廟有諱,刊之令式,布之民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