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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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十月贈追封武威郡王。
靜海軍節度使、南平王黎桓四年七月贈中書令、南越王。
豐州防禦使王承美大中祥符五年十二月贈恩州觀察使。
靜海軍節度使海:原作「南」,據《長編》卷一○七改。
、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安南都護、南平王李公蘊天聖七年四月贈侍中、南越王。
定難軍節度使、守太尉、尚書令兼中書令、夏王趙德明明道元年十一月贈太師、尚書令兼中書令。
甯州團練使折惟忠景佑五年六月贈甯州防禦使,再贈耀州觀察使。
靜海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南平王李德政至和二年十一月贈侍中、南越王。
靜海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李日尊熙甯六年四月贈侍中、南越王。
推誠佐運保節忠亮同德崇仁宣力守正順化 懷躬贊治安信謹度承命濟美建勳率義(郭)[敦]禮揚休翊戴功臣、靜海軍節度觀察處置等使、開府儀同三司、檢校太師、守司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安南都護、上柱國、南平王李幹德紹興二年三月贈侍中、追封南越王。
遼國宣徽北院使、崇祿大夫、檢校太傅、行左金吾衛大将軍、兼禦史中丞、護國劉彥升五年九月贈右武大夫、貴州團練使。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一三隐逸 隐逸 陝州處士魏野天禧四年正月,河中府處士李漢三月。
以上贈著作郎。
光祿寺丞緻仕孔畋嘉佑五年十一月贈太常丞。
(穎)[穎]州團練使推官邵雍熙甯十年九月贈著作郎。
魏漢津崇甯五年十二月贈太中大夫。
以嘗造九鼎,作大樂,故特褒贈。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一三追贈雜錄 追贈雜錄 太宗淳化三年七月十八日,太師、魏國公趙普薨,贈尚書令,追封真定王。
以新罷相,仍用宰相例。
是後王旦、馮拯皆如例。
真宗天禧二年五月三日,成德鎮甯軍節度使、守太尉、尚書令兼中書令、徐王元墦薨,贈太尉,尚書令、鄧王。
仁宗天聖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天策上将軍、太尉、尚書令、雍州牧、兼江陵牧、楚王元佐薨,贈鳳翔河中牧、齊王。
自鹹平後,親王例贈二官,仍追封大國,故徐王生為尚書令,複贈是官。
楚王加二府牧,皆以滿二官之數。
慶曆八年三月,供備庫使李端憲卒,贈澤州刺史。
故事:公主之子有特贈者。
端憲非魏國大長公主出,有司之失也。
皇佑元年六月二十七日,太子少 傅緻仕李若谷薨。
诏以子在近侍,特贈太子太傅,不得為例。
嘉佑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龍圖閣學士、戶部侍郎、集賢殿修撰李淑卒于河中府,诏特贈官。
故事:學士四品官無贈典,唯侍經筵,同列有請,即诏可。
至是不緣奏請,特下诏加贈。
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甯八年八月九日,右龍武衛大将軍、均州團練使宗制卒,中書拟贈華州觀察使、華陰侯。
手诏:「宗室名連『宗、從』字者,皆太祖、太宗諸王之後。
今于皇家最為行尊屬近。
比歲淪亡相繼,存者無幾,送終之典,理宜加厚。
可贈彰化軍節度觀察留後、北海郡公,着為例。
」九年六月,右正言、天章閣待制兼侍講王雱卒,诏特加贈。
哲宗紹聖元年七月八日,诏宗室換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于見任寄祿官上加贈二官。
元符三年三月四日,诏祖宗諸子除存者以進封外,其亡殁已封贈者更與封贈,未及名者追賜名。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紹興元年正月一日德音:「元佑黨籍臣僚未經褒贈人,近降指揮令吏、刑部限一月檢舉條具,申尚書省。
如内有無案牍可照者,仰逐部行下本家取索。
今來尚慮無案牍可照,黨籍臣僚子孫遠在四方,逐部取索,艱于周遍,緻有稽滞,未稱朝廷褒崇忠良之意。
可令諸路州軍多方曉谕黨籍臣僚之家,錄白系籍人出身告敕或幹照文字,經所在州軍驗寔保明,申尚 書省,當議優加褒贈。
」 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左金紫光祿大夫、充龍圖閣待制、提舉華州雲台觀王革上遺表,有司言:「寄祿官止有特贈,乞更不贈官。
」诏依特與合得恩澤。
十一年五月九日,诏:「應官員遇恩該贈父祖,如系有官出身,與帶左字;無出身及白身并帶右字。
」從臣僚請也。
二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宰執進呈禮部拟定張俊贈典,欲依韓世忠例。
上曰:「俊在明受間有兵八千屯吳江,朱勝非降指揮與秦州差遣,俊不受,進兵破賊,寔為有功。
可與贈一國一字王,令禮部拟定。
」于是特封循王。
以上《中興會要》。
诏旨,沈該特贈少師,依條與遺表恩澤。
謹按該廉聲不聞,污迹素着,既為宰相,賄賂公行。
起知明州,複挂白簡,遂勒令緻仕。
今其死也,複以宰相恩數與之,可謂幸矣。
豈可又以非常恩典加惠奸貪乞寝罷贈官恩數,以協四海公議。
」從之。
孝宗幹道元年七月二十一日,忠訓郎不石為言:「父士跂系濮安懿王下,向任右監門衛大将軍、吉州團練使,于建炎四年陷虜,居于邢州。
自後欲結約歸朝,事覺遇害,有歸正官範邦彥備見。
」既而會到邦彥言:「向在虜中,不記年月,有趙士跂自邢州收捕至京城,繼聞已戮死于市。
」诏特贈節度使。
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伏 四年四月十八日,宰執進呈統制官張青言韓世忠之功,乞追封王。
上曰:「事已曆年,又無所因。
」宰臣陳俊卿曰:「張俊、楊存 中已封王,則于韓世忠似有不足。
前此失于無人建白,若聖意行之,亦足勸有功而勵将士。
」上可之,遂封蕲王。
以上《幹道會要》。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一三帝諱諱忌附錄 帝諱諱忌附錄 【宋會要】 大中祥符九年正月九日,供奉官承益請改名承炳,避壽春郡王名也。
天禧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度支郎中兼禦史知雜杜夢證以名下字與皇太子名近,請改曰堯臣,許之。
仁宗明道二年八月十三日,上封者言:「莊獻明肅皇太後上仙,中外不當更避彭城郡王名。
」從之。
治平三年正月二十六日,中書門下言:「請避濮安懿王名下一字。
」從之。
神宗元豐八年四月十九日,禮部言:「高,魯王名,正字并回避。
有難回避者空點畫,仍以黃紙覆之。
嫌名于禮不諱,亦無回避故事故事:原倒,據《長編》卷三五四乙。
。
」诏可,仍自今進呈并入奏文字,雖嫌名亦覆之。
政和五年七月八日,诏姓氏犯濮安懿王諱者改為遜字。
《金玉新書》:「諸犯濮安懿王、秀安僖王諱者改避。
若書籍及傳錄舊事者,皆為字不成。
其濮安懿王在真宗皇帝谥号内者不避,應奏者以黃紙覆之。
」 幹興元年十一月十一日,禮儀院言:「準遺制,軍國事權取皇太後處分。
今參詳中外表章中有犯皇太後先代名諱,并合回避。
今或遍諱三代,即緣正月三日天書降節及聖祖殿名、外州名多須回改;如隻諱彭城郡王名,則表章合避。
如難避者,即用黃紙蓋貼,或空點畫,其通進銀台司近在禁中,日夕封進文字,望請改為承進銀台司。
」诏隻避彭城郡王名,餘從所請。
應改通判為同判、 通利軍為安利軍、通州為崇州、大通監為交城監、通奉大夫為中奉大夫、通直郎為同直郎、通事舍人為宣事舍人、開寶通禮為正禮、通天冠為承天冠、諸縣鎮、宮觀、寺院、在京諸城門、倉庾之名,并以義改易。
紹聖元年二月二十三日,三省、樞密院言:「宣仁聖烈皇後同聽政之日,天下章奏皆避高陳王名諱。
按《國朝會要》,章獻明肅皇後上仙,中外不複避彭城郡王名。
」诏依章獻明肅皇後故事。
四月二十六日,尚書左丞鄧溫伯言:「舊名潤甫,昨避高陳王諱,今請複舊名。
」從之。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一三廟諱 廟諱 【宋會要】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诏曰:「太宗皇帝藩邸舊諱,溥率鹹知,雖先訓之具存,俾臨文而不避,近觀列奏,或犯二名,聞之瞿然,載增永慕。
自今中外文字有與二字相連及音同者,并令回避。
」 五年七月二日,帝謂宰臣曰:「僖祖廟諱本是上聲諱避,近見臣僚章奏文字,多避去聲眺字。
當更令兩制詳定。
」晁迥等言:「僖祖諱字從月,按《
靜海軍節度使、南平王黎桓四年七月贈中書令、南越王。
豐州防禦使王承美大中祥符五年十二月贈恩州觀察使。
靜海軍節度使海:原作「南」,據《長編》卷一○七改。
、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安南都護、南平王李公蘊天聖七年四月贈侍中、南越王。
定難軍節度使、守太尉、尚書令兼中書令、夏王趙德明明道元年十一月贈太師、尚書令兼中書令。
甯州團練使折惟忠景佑五年六月贈甯州防禦使,再贈耀州觀察使。
靜海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南平王李德政至和二年十一月贈侍中、南越王。
靜海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李日尊熙甯六年四月贈侍中、南越王。
推誠佐運保節忠亮同德崇仁宣力守正順化 懷躬贊治安信謹度承命濟美建勳率義(郭)[敦]禮揚休翊戴功臣、靜海軍節度觀察處置等使、開府儀同三司、檢校太師、守司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安南都護、上柱國、南平王李幹德紹興二年三月贈侍中、追封南越王。
遼國宣徽北院使、崇祿大夫、檢校太傅、行左金吾衛大将軍、兼禦史中丞、護國劉彥升五年九月贈右武大夫、貴州團練使。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一三隐逸 隐逸 陝州處士魏野天禧四年正月,河中府處士李漢三月。
以上贈著作郎。
光祿寺丞緻仕孔畋嘉佑五年十一月贈太常丞。
(穎)[穎]州團練使推官邵雍熙甯十年九月贈著作郎。
魏漢津崇甯五年十二月贈太中大夫。
以嘗造九鼎,作大樂,故特褒贈。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一三追贈雜錄 追贈雜錄 太宗淳化三年七月十八日,太師、魏國公趙普薨,贈尚書令,追封真定王。
以新罷相,仍用宰相例。
是後王旦、馮拯皆如例。
真宗天禧二年五月三日,成德鎮甯軍節度使、守太尉、尚書令兼中書令、徐王元墦薨,贈太尉,尚書令、鄧王。
仁宗天聖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天策上将軍、太尉、尚書令、雍州牧、兼江陵牧、楚王元佐薨,贈鳳翔河中牧、齊王。
自鹹平後,親王例贈二官,仍追封大國,故徐王生為尚書令,複贈是官。
楚王加二府牧,皆以滿二官之數。
慶曆八年三月,供備庫使李端憲卒,贈澤州刺史。
故事:公主之子有特贈者。
端憲非魏國大長公主出,有司之失也。
皇佑元年六月二十七日,太子少 傅緻仕李若谷薨。
诏以子在近侍,特贈太子太傅,不得為例。
嘉佑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龍圖閣學士、戶部侍郎、集賢殿修撰李淑卒于河中府,诏特贈官。
故事:學士四品官無贈典,唯侍經筵,同列有請,即诏可。
至是不緣奏請,特下诏加贈。
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甯八年八月九日,右龍武衛大将軍、均州團練使宗制卒,中書拟贈華州觀察使、華陰侯。
手诏:「宗室名連『宗、從』字者,皆太祖、太宗諸王之後。
今于皇家最為行尊屬近。
比歲淪亡相繼,存者無幾,送終之典,理宜加厚。
可贈彰化軍節度觀察留後、北海郡公,着為例。
」九年六月,右正言、天章閣待制兼侍講王雱卒,诏特加贈。
哲宗紹聖元年七月八日,诏宗室換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于見任寄祿官上加贈二官。
元符三年三月四日,诏祖宗諸子除存者以進封外,其亡殁已封贈者更與封贈,未及名者追賜名。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紹興元年正月一日德音:「元佑黨籍臣僚未經褒贈人,近降指揮令吏、刑部限一月檢舉條具,申尚書省。
如内有無案牍可照者,仰逐部行下本家取索。
今來尚慮無案牍可照,黨籍臣僚子孫遠在四方,逐部取索,艱于周遍,緻有稽滞,未稱朝廷褒崇忠良之意。
可令諸路州軍多方曉谕黨籍臣僚之家,錄白系籍人出身告敕或幹照文字,經所在州軍驗寔保明,申尚 書省,當議優加褒贈。
」 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左金紫光祿大夫、充龍圖閣待制、提舉華州雲台觀王革上遺表,有司言:「寄祿官止有特贈,乞更不贈官。
」诏依特與合得恩澤。
十一年五月九日,诏:「應官員遇恩該贈父祖,如系有官出身,與帶左字;無出身及白身并帶右字。
」從臣僚請也。
二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宰執進呈禮部拟定張俊贈典,欲依韓世忠例。
上曰:「俊在明受間有兵八千屯吳江,朱勝非降指揮與秦州差遣,俊不受,進兵破賊,寔為有功。
可與贈一國一字王,令禮部拟定。
」于是特封循王。
以上《中興會要》。
诏旨,沈該特贈少師,依條與遺表恩澤。
謹按該廉聲不聞,污迹素着,既為宰相,賄賂公行。
起知明州,複挂白簡,遂勒令緻仕。
今其死也,複以宰相恩數與之,可謂幸矣。
豈可又以非常恩典加惠奸貪乞寝罷贈官恩數,以協四海公議。
」從之。
孝宗幹道元年七月二十一日,忠訓郎不石為言:「父士跂系濮安懿王下,向任右監門衛大将軍、吉州團練使,于建炎四年陷虜,居于邢州。
自後欲結約歸朝,事覺遇害,有歸正官範邦彥備見。
」既而會到邦彥言:「向在虜中,不記年月,有趙士跂自邢州收捕至京城,繼聞已戮死于市。
」诏特贈節度使。
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伏 四年四月十八日,宰執進呈統制官張青言韓世忠之功,乞追封王。
上曰:「事已曆年,又無所因。
」宰臣陳俊卿曰:「張俊、楊存 中已封王,則于韓世忠似有不足。
前此失于無人建白,若聖意行之,亦足勸有功而勵将士。
」上可之,遂封蕲王。
以上《幹道會要》。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一三帝諱諱忌附錄 帝諱諱忌附錄 【宋會要】 大中祥符九年正月九日,供奉官承益請改名承炳,避壽春郡王名也。
天禧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度支郎中兼禦史知雜杜夢證以名下字與皇太子名近,請改曰堯臣,許之。
仁宗明道二年八月十三日,上封者言:「莊獻明肅皇太後上仙,中外不當更避彭城郡王名。
」從之。
治平三年正月二十六日,中書門下言:「請避濮安懿王名下一字。
」從之。
神宗元豐八年四月十九日,禮部言:「高,魯王名,正字并回避。
有難回避者空點畫,仍以黃紙覆之。
嫌名于禮不諱,亦無回避故事故事:原倒,據《長編》卷三五四乙。
。
」诏可,仍自今進呈并入奏文字,雖嫌名亦覆之。
政和五年七月八日,诏姓氏犯濮安懿王諱者改為遜字。
《金玉新書》:「諸犯濮安懿王、秀安僖王諱者改避。
若書籍及傳錄舊事者,皆為字不成。
其濮安懿王在真宗皇帝谥号内者不避,應奏者以黃紙覆之。
」 幹興元年十一月十一日,禮儀院言:「準遺制,軍國事權取皇太後處分。
今參詳中外表章中有犯皇太後先代名諱,并合回避。
今或遍諱三代,即緣正月三日天書降節及聖祖殿名、外州名多須回改;如隻諱彭城郡王名,則表章合避。
如難避者,即用黃紙蓋貼,或空點畫,其通進銀台司近在禁中,日夕封進文字,望請改為承進銀台司。
」诏隻避彭城郡王名,餘從所請。
應改通判為同判、 通利軍為安利軍、通州為崇州、大通監為交城監、通奉大夫為中奉大夫、通直郎為同直郎、通事舍人為宣事舍人、開寶通禮為正禮、通天冠為承天冠、諸縣鎮、宮觀、寺院、在京諸城門、倉庾之名,并以義改易。
紹聖元年二月二十三日,三省、樞密院言:「宣仁聖烈皇後同聽政之日,天下章奏皆避高陳王名諱。
按《國朝會要》,章獻明肅皇後上仙,中外不複避彭城郡王名。
」诏依章獻明肅皇後故事。
四月二十六日,尚書左丞鄧溫伯言:「舊名潤甫,昨避高陳王諱,今請複舊名。
」從之。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一三廟諱 廟諱 【宋會要】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诏曰:「太宗皇帝藩邸舊諱,溥率鹹知,雖先訓之具存,俾臨文而不避,近觀列奏,或犯二名,聞之瞿然,載增永慕。
自今中外文字有與二字相連及音同者,并令回避。
」 五年七月二日,帝謂宰臣曰:「僖祖廟諱本是上聲諱避,近見臣僚章奏文字,多避去聲眺字。
當更令兩制詳定。
」晁迥等言:「僖祖諱字從月,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