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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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使相、尚書令、三師、三公王母為國太夫人,曾祖母、祖母亦同。
妻為國夫人。
并中書施行。
參知政事、宣徽使、樞密副使、東宮一品二品、尚書省二品三品、禦史大夫、兩省侍郎、太常卿、留守、節度使、西班二品、嗣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大都督、大都護母為郡太夫人。
妻郡夫人。
參知政事第二次叙封,母特封國太夫人。
并司封施行。
如夫、子曾任将相,已經封國者,仍舊。
曾經封三代、二代者準此。
東宮一品、尚書省二品不帶平章事、留守、節度使,祖母并許追封郡太夫人止。
左右常侍、太子賓客、禦史中丞、左右丞、諸行侍郎、給事中、谏議大夫、正中書舍人、翰林學士以下、龍圖閣直學士以上、諸寺大卿監、國子祭酒、太子詹事、諸王傅、諸衛大将軍、中都護、副都護、中都督、防禦、團練使并母封郡太君,妻封郡君。
左右庶子、諸寺少卿監、諸行郎中、國子司業、三京少尹、赤縣令、太子詹事、左右谕德、諸衛将軍、諸州刺史、下都護、下都督、太子家令、太子率更令、太子仆并母封縣太君,妻封縣郡。
諸母妻未封叙,雖位至三品,亦從初而叙。
諸任上州刺史或帶使額都督并在京六軍諸衛将軍、小将軍已上任聽叙封母妻。
其自班行及遙郡除授中下州刺史 者已同兩任,即便許叙封。
五府少尹、大都督、左右司馬并許與母妻一次叙封。
太祖開寶九年正月,違命侯李煜妻周氏封鄭國夫人。
三月,以錢俶妻賢德順睦夫人孫氏為吳越國王妃,女封彭城郡君。
時宰相言:「自古異姓諸侯王妻無封妃之禮。
」太祖曰:「行自我朝,勿拘舊典。
」故有是命。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三月,贈中書令歧王德芳妻廣平郡夫人焦氏進封歧國夫人。
至道二年三月,皇後母陳留郡太夫人吳氏進封衛國太夫人。
三年六月,楚三乳母劉氏封彭城郡君。
真宗鹹平五年七月,封供備庫使、知麟州衛居實母郭氏為汾陽郡太君。
居實扞寇有功,母老寓潞州,真宗聞之,遣使存問,超加封号。
景德四年十一月,封兵部侍郎、知樞密院事陳堯叟母馮氏為上黨郡夫人。
初,馮氏從夫之故,未加郡号。
堯叟父既卒,至是帝欲褒封之,以問宰臣王旦。
旦曰:「雖私門禮制未阕,然公朝降命,亦無嫌也。
」故有是命。
十二月,封驸馬都尉石保吉庶女為樂陵郡君。
初,晉國長公主亟為乞恩,帝以無例,令中書詳讨故事,而特加郡号。
大中祥符五年正月,知樞密院事王欽若舅祖母王氏特封壽安縣君。
【宋會要】 天禧四年正月,大理寺丞齊嵩言:「自改京官四年半,今當進秩。
母八十一歲,願以今授官叙封。
」從之。
幹興元年仁宗即位,未改元。
四月,司徒兼侍中丁謂言:「有姊未有邑号。
」司空兼侍中馮拯言:「妻早亡,本家宜氏久主家事,乞賜封邑。
」參知政事王曾言:「乳母朱氏年七十三,乞近下封邑名目。
」并從之。
仁宗天聖五年十一月十一(月)[日],樞密院使張士遜言:「親妹孀居歲深,年漸衰老。
今嚴禋,乞将合奏兒孫恩例回授臣妹封邑。
」從之。
二十五日,太常少卿趙賀言:「臣先有親弟從則妻李氏,弟亡之時,年方二十一歲,唯有一女。
其李氏守志,今近六十,閨門之内,婦禮如初。
今遇南郊,臣見有孫男更不奏薦,望将恩例回授李氏邑号。
」從之。
七年十月,左班殿直崔仲恩言:「臣先父遵度贈工部侍郎,母舒城縣君何氏齒發已衰。
臣今将合該磨勘轉官資例回授臣母郡号。
」诏何氏特封郡君,仍許仲恩磨勘,餘人不得為例。
二十六日,诏封太子少保緻仕馬亮亡妻劉氏為彭城郡夫人。
從其婿宰臣呂夷簡之請也。
劉氏早卒,亮雖曆尚書,以妻亡不當封贈。
夷簡援張士遜任樞密副使乞封妻母例以為言,故有是命。
九年十月十四日,诏故安遠軍節度觀察留後、左骁衛上将軍劉承規妻宜春郡太夫人彭 氏追封淮陽郡,俄又徙封申國太夫人。
皆特恩也。
景佑二年二月,故彰武軍節度使、贈侍中曹玮妻潘氏追封馮翊郡夫人。
從玮妻沈氏之請也。
玮先娶潘美女,而沈氏将議蔔葬以為言,故有是命。
九月五日,殿中侍禦史裡行蕭定基言:「乞今後朝臣每遇覃恩,奏請叙封妻元出非類及立自女仆者,不得一例陳乞。
」诏禦史台常(切)覺察以聞。
康定元年十月五日,審刑院言:「檢會令文,諸婦人因夫、子受邑号,而夫、子犯除名當免官者,其妻邑号亦随除。
自來法守不曾引用。
欲乞今後應婦人因夫、子得邑号,犯除名免官,當事相幹連當:疑誤。
、情理稍重,即檢坐令文,取旨裁斷。
」诏内情理重者依此取旨。
慶曆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诏:「父、母、妻未有官及未曾叙封者,并與恩澤;已叙封及有官者,更與加恩;亡父母未曾封贈者,并與封贈;已封贈者,更與封贈。
如父母在,願回授者亦聽之。
」 【宋會要】 神宗熙甯二年二月,诏以知衛州、太常少卿田昭鄰母彭城縣君劉氏年一百一歲,特封仁壽郡太君。
三年六月十四日,诏:「今後封妻者,并随夫郡國。
」 六年九月,西京左藏庫使趙餘慶母巢氏賜冠帔。
餘慶父明有力量,為夏國所畏,兄弟屢有戰功,為慶州柔遠寨大順城蕃官,已而相繼死。
會朝廷命諸路得力蕃官赴阙,其母對使者泣,以被诏者多其夫子部曲,感二子之不得見至尊,猶有畫像,願使者以俱,萬一得達朝廷,雖死不朽。
上憐傷其意,故有是命。
元豐元年四月九日,诏:「西上合門使門:原作「上」,據《長編》卷二八九改。
、忠州團練使韓存寶聽(已)[以]減三年磨勘回授其母萬年縣君,進封仁壽縣君縣:《長編》卷二八九作「郡」,疑是。
,賜冠帔。
非有戰功如存寶者,毋得援例。
」 二年正月六日,封皇後妹大理評事程奇妻金華縣君為永嘉郡君,将作監主簿李慎妻秀容縣君為同安郡君。
十四日,進封皇太後乳母永嘉郡夫人賈氏為燕國夫人。
太:原作「上」,據《長編》卷二九六改。
八月二十六日,诏封濮安懿王子洋州觀察使宗晟所生母仁壽郡太君孫氏為安定郡太夫人。
【宋會要】 五年三月十一日,賜龍圖閣直學士、知慶州曾布母仁壽郡太君朱氏冠帔,從布請也。
四月七日,上批:「範仲淹新婦文安郡夫人曹氏昨以太皇太後遺恩進封、增給俸錢等,有司自陳以為誤支,可依舊支破。
」 八月六日,以文思院副使曹識女始興郡君封同安郡夫人。
以上批「先鞠于慶壽宮」也。
七年十一月,诏:「故郯王宗惠妻江夏郡夫人郭氏進封榮國夫人。
」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日,诏:「故太常寺太祝包繶妻壽安縣君崔氏特封永嘉郡君,仍旌表門闾。
」以保信軍言其節行着于鄉裡也。
二十八日,诏以權通判南劍州潘昂祖母劉氏年九十一歲,特賜冠帔。
八(年)[月]十四日,揚州言:「大理丞魯有儀妻孟氏夫亡守志,能葬夫之屬凡七喪,乞旌表門闾,及加以封号。
」诏特封旌德縣君。
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诏:「故武泰軍節度使宗勝遺表,婦平昌郡夫人李氏特封英國夫人。
四年正月二十七日,诏:「溫溪心妻轄蘇南扶麻特封縣君,月給絹彩茶各有差各:原作「名」,據《長編》卷四二一改。
。
」從權發遣熙河蘭會路經略司公事劉舜卿請也。
六年六月八日,诏:「實錄院檢讨官黃庭堅母壽光縣太君李氏特封為康安郡太君。
」從庭堅乞以轉官恩回授也。
元符三年十月十三日,吏部侍郎徐铎言:「文武升朝官母妻邑 号萬年、萬載縣君,皆非人臣母妻所宜稱,乞立法禁止。
所有已封者許改正。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二月十八日,給事中徐績乞以所遷官回授母一郡封,從之。
二十一日,封皇後姊妹三人為縣君,仍賜冠帔。
崇甯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簡州文學張基母何氏年百歲,诏封孝感縣太君。
大觀二年八月十三日,内殿崇班、合門通事舍人向宗夔奏原批:「夔一作王夔。
」:「母安康郡太君宋氏見年七十一歲,乞将臣今來所積下磨勘一十二年回授,原批:「二一作三。
」封一郡太安人原批:「安一作夫。
」。
」重念母系欽聖憲肅皇後親堂嬸,诏特封永嘉郡太夫人。
九月七日,诏:「盧阿任免勘特放,封旌德縣君,仍支賜絹五十疋。
」以梓州路提點刑獄司狀:「據昌州州院勘到阿任夫死已經十年,守志不嫁,被亡夫别居親兄盧化鄰侵逼強奸;阿任倉卒之間,無可逃免,拏撮盧化鄰身死。
」故有是诏。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定州奏:「婦人王氏年百三歲,已封長壽縣君,無子孫侍養,良可矜愍。
乞月給常平司錢三貫。
應男子婦人百歲以上無人侍養者,着為例。
」從之。
政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手诏:「古者妻随其夫之爵服,今命婦猶封縣君、郡君。
在昔元豐改作,未就小君之稱,雖見于古,而裂郡縣以稱君,蓋非婦道。
又等級既少,重輕不倫。
可通直郎以上封孺人,朝奉郎以上封安人,朝奉大夫以上封宜人,中散大夫以上封恭人,太中大夫以上封令人,侍郎以上封 碩人,尚書以上封淑人,執政以上封夫人。
并為随其夫之官稱封之。
武臣依此。
若封母則随其父官,若父、祖爵至公侯伯子男者,則随其爵,庶幾近古。
」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吏部尚書張克公奏:「準節文,今來命婦為随其夫之爵秩,所有特封之人,其夫無官,或非通直郎以上者,則着姓名封贈。
奉聖旨依。
今勘會官員父并嫡繼母亡,合封贈所生母。
自來以子官封贈,子至中散大夫、團練使以上,郡君;銀青光祿大夫、節度使,郡夫人。
今降指揮,命婦随夫之爵秩封贈,所生母封号未有該載。
」诏所生母封号令從子官爵。
六年五月八日,诏:「特封開封尹王革母李氏晉普安郡太夫人晉:原批:「晉一作普」。
按作普是。
。
」 宣和元年七月五日,陝西河北河東路宣撫使童貫奏:「知府折可求前後出入,累立戰功,乞将所得功賞回授與亡兄可大妻恭(人)張氏一夫人名号。
」诏依所乞。
八月二十四日,中書省言:「草(土)[士]範緻虛奏:『母強氏随班上壽及中宮親蠶,今其不幸,辄敢冒昧控告,欲望特賜臣母強氏一國封名号,永贲窀穸。
』又奏:『臣年十餘歲喪母鮑氏,強氏繼母。
緣臣母鮑氏與強氏并已封郡夫人,今來陳乞,不敢獨遺臣母鮑氏。
伏望聖慈憫臣哀苦之誠,俾以國封及臣母,以為教忠之勸。
』」诏強氏、鮑氏并封贈國夫人。
三年十一月九日,南劍州奏:「沙縣百姓朱吟妻李氏見年一百四歲,依赦令合該封号。
」诏特封孺人。
四年五月十四日,诏:「 故孟京傑妻王氏特封孺人。
」以開府尹王革奏:「王氏年二十二喪夫,有男方四歲,守志不嫁。
父母以其年幼無所依,屢俾再适。
王氏至剪發自誓,以明終身。
深居窮處,二十餘年,鄰裡不識其面,義節卓然。
」故有是诏。
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诏:「越州女子湯氏可特封孺人,仍令本州島賜帛十匹。
」以權發遣越州章鲸奏節操正(玹)[潔],深可旌賞,故有是诏。
三月十八日,承議郎、充顯谟閣待制、提舉萬壽觀王□奏:「先臣雱止有一女,嘗嫁故通直郎呂安中,守志三十餘年。
伏蒙聖恩,以臣祖安石被遇神考,輔政有為,例加官封。
伏望許臣更用去年合得冬祀大禮恩澤與臣姊,于宜人上加官封。
」诏特封令人。
八月,南安軍奏:「大庾縣民婦黃氏一百二歲。
」诏封孺人。
七年二月二十九日,開封府奏:「迪功郎黃清卿母吳氏見年九十八歲,乞依赦封叙施行。
」诏特封太孺人。
高宗紹興二年四月十八日,诏:「前承州鎮撫使薛慶忠義死事之節顯著,已降指揮贈官,與恩澤十資,其妻靖氏未有封号,許于見存恩澤内用兩資回授,特封碩人,以旌守志。
」從淮南東路宣谕使傅崧卿請也。
閏四月十七日,禦史台檢法官晏敦複乞将見任承議郎一官換封曾祖母張氏為孺人。
從之。
三年六月五日,诏:「韓肖胄母文氏可進國封,以寵義方之訓。
」文氏勉肖胄以勿辭使虜,忠義可嘉,故特有是命。
十五日,诏:「成忠郎、前權 觀州提舉溪洞都巡檢羅宏母梁氏年九十以上,依建炎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郊祀赦,特封太孺人,依舊給告,更不命詞。
今後有似此之人準此。
」 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廣南西路提點刑獄司言:「歸明官故承信郎田承寬妻王氏遣家丁佃客自備糧饷,助官軍(計)[讨]賊有功,乞與封叙。
」诏特封宜人。
十一月十二日,武城感德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充鎮江建康府、淮南東路宣撫使韓世忠言:「昨授太尉日得旨,恩數并依兩府例。
今遇明堂大禮,乞依見任兩府條令,将所得有服親封号與長女。
」吏部言:「本官雖恩數并依兩府例施行,難以比類見任宰執。
」诏特依所乞。
二十五日,神武後軍統制、充江南西路舒蕲州兼荊南鄂嶽黃複州漢陽軍德安府制置使嶽飛奏:「母姚氏以臣除節度使,依格(上)[止]合封郡夫人。
欲望特與封一國号。
」從之。
五年正月十九日,賜韓世忠、劉光世、張俊有服親孺人封号三人,冠帔五道。
二月十七日,劉光世請以所賜孺人诰與男堯佐等所生母,吏部以為非法,诏特許之。
二月二十一日,太常博士陳确言:「确在襁褓時,兄已壯有室,養确為子,至二十一歲,始經有司改正。
今兄亡,嫂年逾七十,待确情同己子。
乞用去年大禮恩霈妻合得封叙回授與嫂楊氏,其平生撫養之恩。
」從之。
六月四日,神武中軍前部統領軍馬王滋言:「祖母孟氏年九十二歲,乞将随駕往平江 府護衛恩賞封叙。
」從之。
二十四日,诏:「張浚妻華原郡夫人魏氏,依韓世忠妻越國夫人梁氏例支破請給。
」 七月一日,大理評事李洪乞将去年扈從車駕至平江府回跸合轉一官恩例封祖母林氏,從之。
十月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楊珪母太宜人郭氏昨在僞齊,令男珪還朝,不從僞命。
其郭氏拘留僞地,死于國事,顯見忠義,理宜褒贈。
」诏特封
宰相、使相、尚書令、三師、三公王母為國太夫人,曾祖母、祖母亦同。
妻為國夫人。
并中書施行。
參知政事、宣徽使、樞密副使、東宮一品二品、尚書省二品三品、禦史大夫、兩省侍郎、太常卿、留守、節度使、西班二品、嗣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大都督、大都護母為郡太夫人。
妻郡夫人。
參知政事第二次叙封,母特封國太夫人。
并司封施行。
如夫、子曾任将相,已經封國者,仍舊。
曾經封三代、二代者準此。
東宮一品、尚書省二品不帶平章事、留守、節度使,祖母并許追封郡太夫人止。
左右常侍、太子賓客、禦史中丞、左右丞、諸行侍郎、給事中、谏議大夫、正中書舍人、翰林學士以下、龍圖閣直學士以上、諸寺大卿監、國子祭酒、太子詹事、諸王傅、諸衛大将軍、中都護、副都護、中都督、防禦、團練使并母封郡太君,妻封郡君。
左右庶子、諸寺少卿監、諸行郎中、國子司業、三京少尹、赤縣令、太子詹事、左右谕德、諸衛将軍、諸州刺史、下都護、下都督、太子家令、太子率更令、太子仆并母封縣太君,妻封縣郡。
諸母妻未封叙,雖位至三品,亦從初而叙。
諸任上州刺史或帶使額都督并在京六軍諸衛将軍、小将軍已上任聽叙封母妻。
其自班行及遙郡除授中下州刺史 者已同兩任,即便許叙封。
五府少尹、大都督、左右司馬并許與母妻一次叙封。
太祖開寶九年正月,違命侯李煜妻周氏封鄭國夫人。
三月,以錢俶妻賢德順睦夫人孫氏為吳越國王妃,女封彭城郡君。
時宰相言:「自古異姓諸侯王妻無封妃之禮。
」太祖曰:「行自我朝,勿拘舊典。
」故有是命。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三月,贈中書令歧王德芳妻廣平郡夫人焦氏進封歧國夫人。
至道二年三月,皇後母陳留郡太夫人吳氏進封衛國太夫人。
三年六月,楚三乳母劉氏封彭城郡君。
真宗鹹平五年七月,封供備庫使、知麟州衛居實母郭氏為汾陽郡太君。
居實扞寇有功,母老寓潞州,真宗聞之,遣使存問,超加封号。
景德四年十一月,封兵部侍郎、知樞密院事陳堯叟母馮氏為上黨郡夫人。
初,馮氏從夫之故,未加郡号。
堯叟父既卒,至是帝欲褒封之,以問宰臣王旦。
旦曰:「雖私門禮制未阕,然公朝降命,亦無嫌也。
」故有是命。
十二月,封驸馬都尉石保吉庶女為樂陵郡君。
初,晉國長公主亟為乞恩,帝以無例,令中書詳讨故事,而特加郡号。
大中祥符五年正月,知樞密院事王欽若舅祖母王氏特封壽安縣君。
【宋會要】 天禧四年正月,大理寺丞齊嵩言:「自改京官四年半,今當進秩。
母八十一歲,願以今授官叙封。
」從之。
幹興元年仁宗即位,未改元。
四月,司徒兼侍中丁謂言:「有姊未有邑号。
」司空兼侍中馮拯言:「妻早亡,本家宜氏久主家事,乞賜封邑。
」參知政事王曾言:「乳母朱氏年七十三,乞近下封邑名目。
」并從之。
仁宗天聖五年十一月十一(月)[日],樞密院使張士遜言:「親妹孀居歲深,年漸衰老。
今嚴禋,乞将合奏兒孫恩例回授臣妹封邑。
」從之。
二十五日,太常少卿趙賀言:「臣先有親弟從則妻李氏,弟亡之時,年方二十一歲,唯有一女。
其李氏守志,今近六十,閨門之内,婦禮如初。
今遇南郊,臣見有孫男更不奏薦,望将恩例回授李氏邑号。
」從之。
七年十月,左班殿直崔仲恩言:「臣先父遵度贈工部侍郎,母舒城縣君何氏齒發已衰。
臣今将合該磨勘轉官資例回授臣母郡号。
」诏何氏特封郡君,仍許仲恩磨勘,餘人不得為例。
二十六日,诏封太子少保緻仕馬亮亡妻劉氏為彭城郡夫人。
從其婿宰臣呂夷簡之請也。
劉氏早卒,亮雖曆尚書,以妻亡不當封贈。
夷簡援張士遜任樞密副使乞封妻母例以為言,故有是命。
九年十月十四日,诏故安遠軍節度觀察留後、左骁衛上将軍劉承規妻宜春郡太夫人彭 氏追封淮陽郡,俄又徙封申國太夫人。
皆特恩也。
景佑二年二月,故彰武軍節度使、贈侍中曹玮妻潘氏追封馮翊郡夫人。
從玮妻沈氏之請也。
玮先娶潘美女,而沈氏将議蔔葬以為言,故有是命。
九月五日,殿中侍禦史裡行蕭定基言:「乞今後朝臣每遇覃恩,奏請叙封妻元出非類及立自女仆者,不得一例陳乞。
」诏禦史台常(切)覺察以聞。
康定元年十月五日,審刑院言:「檢會令文,諸婦人因夫、子受邑号,而夫、子犯除名當免官者,其妻邑号亦随除。
自來法守不曾引用。
欲乞今後應婦人因夫、子得邑号,犯除名免官,當事相幹連當:疑誤。
、情理稍重,即檢坐令文,取旨裁斷。
」诏内情理重者依此取旨。
慶曆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诏:「父、母、妻未有官及未曾叙封者,并與恩澤;已叙封及有官者,更與加恩;亡父母未曾封贈者,并與封贈;已封贈者,更與封贈。
如父母在,願回授者亦聽之。
」 【宋會要】 神宗熙甯二年二月,诏以知衛州、太常少卿田昭鄰母彭城縣君劉氏年一百一歲,特封仁壽郡太君。
三年六月十四日,诏:「今後封妻者,并随夫郡國。
」 六年九月,西京左藏庫使趙餘慶母巢氏賜冠帔。
餘慶父明有力量,為夏國所畏,兄弟屢有戰功,為慶州柔遠寨大順城蕃官,已而相繼死。
會朝廷命諸路得力蕃官赴阙,其母對使者泣,以被诏者多其夫子部曲,感二子之不得見至尊,猶有畫像,願使者以俱,萬一得達朝廷,雖死不朽。
上憐傷其意,故有是命。
元豐元年四月九日,诏:「西上合門使門:原作「上」,據《長編》卷二八九改。
、忠州團練使韓存寶聽(已)[以]減三年磨勘回授其母萬年縣君,進封仁壽縣君縣:《長編》卷二八九作「郡」,疑是。
,賜冠帔。
非有戰功如存寶者,毋得援例。
」 二年正月六日,封皇後妹大理評事程奇妻金華縣君為永嘉郡君,将作監主簿李慎妻秀容縣君為同安郡君。
十四日,進封皇太後乳母永嘉郡夫人賈氏為燕國夫人。
太:原作「上」,據《長編》卷二九六改。
八月二十六日,诏封濮安懿王子洋州觀察使宗晟所生母仁壽郡太君孫氏為安定郡太夫人。
【宋會要】 五年三月十一日,賜龍圖閣直學士、知慶州曾布母仁壽郡太君朱氏冠帔,從布請也。
四月七日,上批:「範仲淹新婦文安郡夫人曹氏昨以太皇太後遺恩進封、增給俸錢等,有司自陳以為誤支,可依舊支破。
」 八月六日,以文思院副使曹識女始興郡君封同安郡夫人。
以上批「先鞠于慶壽宮」也。
七年十一月,诏:「故郯王宗惠妻江夏郡夫人郭氏進封榮國夫人。
」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日,诏:「故太常寺太祝包繶妻壽安縣君崔氏特封永嘉郡君,仍旌表門闾。
」以保信軍言其節行着于鄉裡也。
二十八日,诏以權通判南劍州潘昂祖母劉氏年九十一歲,特賜冠帔。
八(年)[月]十四日,揚州言:「大理丞魯有儀妻孟氏夫亡守志,能葬夫之屬凡七喪,乞旌表門闾,及加以封号。
」诏特封旌德縣君。
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诏:「故武泰軍節度使宗勝遺表,婦平昌郡夫人李氏特封英國夫人。
四年正月二十七日,诏:「溫溪心妻轄蘇南扶麻特封縣君,月給絹彩茶各有差各:原作「名」,據《長編》卷四二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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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權發遣熙河蘭會路經略司公事劉舜卿請也。
六年六月八日,诏:「實錄院檢讨官黃庭堅母壽光縣太君李氏特封為康安郡太君。
」從庭堅乞以轉官恩回授也。
元符三年十月十三日,吏部侍郎徐铎言:「文武升朝官母妻邑 号萬年、萬載縣君,皆非人臣母妻所宜稱,乞立法禁止。
所有已封者許改正。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二月十八日,給事中徐績乞以所遷官回授母一郡封,從之。
二十一日,封皇後姊妹三人為縣君,仍賜冠帔。
崇甯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簡州文學張基母何氏年百歲,诏封孝感縣太君。
大觀二年八月十三日,内殿崇班、合門通事舍人向宗夔奏原批:「夔一作王夔。
」:「母安康郡太君宋氏見年七十一歲,乞将臣今來所積下磨勘一十二年回授,原批:「二一作三。
」封一郡太安人原批:「安一作夫。
」。
」重念母系欽聖憲肅皇後親堂嬸,诏特封永嘉郡太夫人。
九月七日,诏:「盧阿任免勘特放,封旌德縣君,仍支賜絹五十疋。
」以梓州路提點刑獄司狀:「據昌州州院勘到阿任夫死已經十年,守志不嫁,被亡夫别居親兄盧化鄰侵逼強奸;阿任倉卒之間,無可逃免,拏撮盧化鄰身死。
」故有是诏。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定州奏:「婦人王氏年百三歲,已封長壽縣君,無子孫侍養,良可矜愍。
乞月給常平司錢三貫。
應男子婦人百歲以上無人侍養者,着為例。
」從之。
政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手诏:「古者妻随其夫之爵服,今命婦猶封縣君、郡君。
在昔元豐改作,未就小君之稱,雖見于古,而裂郡縣以稱君,蓋非婦道。
又等級既少,重輕不倫。
可通直郎以上封孺人,朝奉郎以上封安人,朝奉大夫以上封宜人,中散大夫以上封恭人,太中大夫以上封令人,侍郎以上封 碩人,尚書以上封淑人,執政以上封夫人。
并為随其夫之官稱封之。
武臣依此。
若封母則随其父官,若父、祖爵至公侯伯子男者,則随其爵,庶幾近古。
」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吏部尚書張克公奏:「準節文,今來命婦為随其夫之爵秩,所有特封之人,其夫無官,或非通直郎以上者,則着姓名封贈。
奉聖旨依。
今勘會官員父并嫡繼母亡,合封贈所生母。
自來以子官封贈,子至中散大夫、團練使以上,郡君;銀青光祿大夫、節度使,郡夫人。
今降指揮,命婦随夫之爵秩封贈,所生母封号未有該載。
」诏所生母封号令從子官爵。
六年五月八日,诏:「特封開封尹王革母李氏晉普安郡太夫人晉:原批:「晉一作普」。
按作普是。
。
」 宣和元年七月五日,陝西河北河東路宣撫使童貫奏:「知府折可求前後出入,累立戰功,乞将所得功賞回授與亡兄可大妻恭(人)張氏一夫人名号。
」诏依所乞。
八月二十四日,中書省言:「草(土)[士]範緻虛奏:『母強氏随班上壽及中宮親蠶,今其不幸,辄敢冒昧控告,欲望特賜臣母強氏一國封名号,永贲窀穸。
』又奏:『臣年十餘歲喪母鮑氏,強氏繼母。
緣臣母鮑氏與強氏并已封郡夫人,今來陳乞,不敢獨遺臣母鮑氏。
伏望聖慈憫臣哀苦之誠,俾以國封及臣母,以為教忠之勸。
』」诏強氏、鮑氏并封贈國夫人。
三年十一月九日,南劍州奏:「沙縣百姓朱吟妻李氏見年一百四歲,依赦令合該封号。
」诏特封孺人。
四年五月十四日,诏:「 故孟京傑妻王氏特封孺人。
」以開府尹王革奏:「王氏年二十二喪夫,有男方四歲,守志不嫁。
父母以其年幼無所依,屢俾再适。
王氏至剪發自誓,以明終身。
深居窮處,二十餘年,鄰裡不識其面,義節卓然。
」故有是诏。
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诏:「越州女子湯氏可特封孺人,仍令本州島賜帛十匹。
」以權發遣越州章鲸奏節操正(玹)[潔],深可旌賞,故有是诏。
三月十八日,承議郎、充顯谟閣待制、提舉萬壽觀王□奏:「先臣雱止有一女,嘗嫁故通直郎呂安中,守志三十餘年。
伏蒙聖恩,以臣祖安石被遇神考,輔政有為,例加官封。
伏望許臣更用去年合得冬祀大禮恩澤與臣姊,于宜人上加官封。
」诏特封令人。
八月,南安軍奏:「大庾縣民婦黃氏一百二歲。
」诏封孺人。
七年二月二十九日,開封府奏:「迪功郎黃清卿母吳氏見年九十八歲,乞依赦封叙施行。
」诏特封太孺人。
高宗紹興二年四月十八日,诏:「前承州鎮撫使薛慶忠義死事之節顯著,已降指揮贈官,與恩澤十資,其妻靖氏未有封号,許于見存恩澤内用兩資回授,特封碩人,以旌守志。
」從淮南東路宣谕使傅崧卿請也。
閏四月十七日,禦史台檢法官晏敦複乞将見任承議郎一官換封曾祖母張氏為孺人。
從之。
三年六月五日,诏:「韓肖胄母文氏可進國封,以寵義方之訓。
」文氏勉肖胄以勿辭使虜,忠義可嘉,故特有是命。
十五日,诏:「成忠郎、前權 觀州提舉溪洞都巡檢羅宏母梁氏年九十以上,依建炎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郊祀赦,特封太孺人,依舊給告,更不命詞。
今後有似此之人準此。
」 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廣南西路提點刑獄司言:「歸明官故承信郎田承寬妻王氏遣家丁佃客自備糧饷,助官軍(計)[讨]賊有功,乞與封叙。
」诏特封宜人。
十一月十二日,武城感德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充鎮江建康府、淮南東路宣撫使韓世忠言:「昨授太尉日得旨,恩數并依兩府例。
今遇明堂大禮,乞依見任兩府條令,将所得有服親封号與長女。
」吏部言:「本官雖恩數并依兩府例施行,難以比類見任宰執。
」诏特依所乞。
二十五日,神武後軍統制、充江南西路舒蕲州兼荊南鄂嶽黃複州漢陽軍德安府制置使嶽飛奏:「母姚氏以臣除節度使,依格(上)[止]合封郡夫人。
欲望特與封一國号。
」從之。
五年正月十九日,賜韓世忠、劉光世、張俊有服親孺人封号三人,冠帔五道。
二月十七日,劉光世請以所賜孺人诰與男堯佐等所生母,吏部以為非法,诏特許之。
二月二十一日,太常博士陳确言:「确在襁褓時,兄已壯有室,養确為子,至二十一歲,始經有司改正。
今兄亡,嫂年逾七十,待确情同己子。
乞用去年大禮恩霈妻合得封叙回授與嫂楊氏,其平生撫養之恩。
」從之。
六月四日,神武中軍前部統領軍馬王滋言:「祖母孟氏年九十二歲,乞将随駕往平江 府護衛恩賞封叙。
」從之。
二十四日,诏:「張浚妻華原郡夫人魏氏,依韓世忠妻越國夫人梁氏例支破請給。
」 七月一日,大理評事李洪乞将去年扈從車駕至平江府回跸合轉一官恩例封祖母林氏,從之。
十月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楊珪母太宜人郭氏昨在僞齊,令男珪還朝,不從僞命。
其郭氏拘留僞地,死于國事,顯見忠義,理宜褒贈。
」诏特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