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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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二十一日,樞密副使李公弼言乞以南郊封贈三代恩追贈亡子希逸、希仁一官,從之。
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甯二年十月一日,诏宣徽南院使、判延州郭逵封贈三代及妻,如王拱辰近比 例。
初,逵自簽書樞密院除宣徽使、判延州,請如拱辰例封贈,而中書以逵觀察留後領宣徽,前此無封贈,近例乃用簽書樞密例,止贈二代。
其祖父上将軍、母妻郡君,而逵以為言,故有是命。
元豐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洮東安撫司言:「皇城使、榮州團練使、岷洮州蕃部都巡檢使包順乞用南郊赦書封贈父母。
」上批:「順自熙河開拓之初,率衆來附,又秉心忠義,前後戰功為一路屬羌之最。
雖舊無此例,可特依所乞。
」乃并其妻封之。
十一月二日,文思使李諒母天水縣太君趙氏進封永嘉郡夫人。
以諒言趙氏韓王普之曾孫、獻穆大長公主諸婦,乞依伯父端懿妻加贈例也。
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入内供奉官、寄内藏庫使、慶州團練使宋用臣修尚書省勞,遷一子官,乞贈曾祖思恭,從之。
二十六日,吏部侍郎陳安石等言:「乞以侍郎比類直學士例封贈父母。
」從之,着為令。
七年七月四日,四方館使、榮州團練使、泾原路總管姚麟乞以南郊奏子恩贈祖福一官,诏以麟世有戰功,特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二日,承(侍)[事]郎薛紹彭言:「父向任同知樞密院事日,因論(例)[列]京城人戶養馬事,谪知随州,得罪憂恐,遂至亡殁。
欲乞依故執政官亡殁例贈官議谥。
」诏薛向特贈銀青光祿大夫。
八年正月二十六日,尚書省言:「右通直郎李孝稱為父及之年八十四歲,見任通議大夫緻仕,雖遇大禮,緣拘吏部格,不許叙封,恐非朝廷推恩優老之意。
」诏孝稱許叙封父一次,仍令今後官員如父贈太中大夫以上緻仕,未經叙封者,許封一次,即不得至三公。
紹聖四年五月十五日,崔尹躬言:「父台符在元佑中無罪降官。
」诏故降授正議大夫、贈左光祿大夫崔台符贈右銀青光祿大夫。
元符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嗣濮王宗漢言:「竊見故兄宗詠等六墳比諸王極有損降,望降睿旨與追贈。
」诏故贈甯海軍節度使、沂國公宗詠特追封餘杭郡王,(照)[昭]武軍節度使、遂國公宗師特追封益州郡王,建甯軍節度使、成國公宗邈特追封同谷郡王,鎮甯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陳國公宗治特贈開(封)[府](議)[儀]同三司、追封澶淵郡王,武甯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楚國公宗益特贈開(封)[府](議)[儀]同三司、追封山陽郡王,洛州防禦使、廣平(候)[侯]宗沔特贈崇信軍節度使、追封漢東郡王。
徽宗崇甯元年八月二十八日,封華州觀察使姚雄并引進使成州團練使姚古、皇城使姚宏、東作坊使姚辟母安鄉太君史氏為仁壽郡太夫人。
先是,雄等乞各以建中靖國元年郊祀任子恩并封其母,上以雄等捍邊有勞,特恩封之。
政和三年六月十四日,宣德郎、知江陰縣李知元狀:「知元父假承孫務郎輝見年九十歲,乞依赦封叙。
」吏部言:「知元父輝緣見 系假承務郎,即未見命官。
父系已入官人,許與依赦官封體例。
」诏 李輝與承奉郎上加一等官封。
八月十日,中大夫、開封尹王诏言:「伏念先臣舉元故任給事中、天章閣待制,實臣祖故禮部尚書、參知政事化基之庶子,有祖母張氏乃先臣所生。
重念臣在襁褓中,祖母親加鞠養,慈愛備至。
其後先臣曆官侍從,身故累經封贈南陽郡太君。
自先臣殒殁,封贈遂絕。
而臣今者竊冒迩臣之寵,敢忘鞠育之恩欲望聖慈許臣回授見任一官,乞與臣祖母張氏特封一夫人名目。
幸當孝治之朝,得緻報親之願。
」诏依所乞,免回授,特封一夫人号。
十二月二十八日,武翼大夫、榮州刺史朱沖奏:「昨遇元圭赦恩,以男見任武功大夫、合州防禦使,合該叙封父母。
未陳乞間特落緻仕、提舉溫州元封觀。
緣所該恩在前,合該叙封。
」尚書省言:「朱沖遇赦後緻仕,合該叙封;後來已落緻仕,合依赦與叙封。
」诏于見任上與轉一官,可轉武經大夫。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保靜軍節度觀察留後、提舉龍德宮楊戬奏:「臣伏蒙聖恩,差提〔舉〕皇城司,備員再任,已及三考,舊例合轉一官。
伏念臣故祖父若(掘)[拙]未曾以恩澤陳乞特加贈典,伏見省官楊震曾将恩例回授與祖父,自入内殿頭上贈右衛上将軍。
況臣祖父若拙故任皇城副使,已贈左衛上将軍,與楊震祖父故任官序不同。
伏望聖慈以臣合轉官恩澤特依楊震例,許回授贈祖父(在)[右]衛上将軍,加贈一官;祖母仁壽縣太君謝氏乞随祖父今來贈官封贈一次。
」從之。
四月十四日,翰林學士、朝散郎、知制诰兼侍讀王黼奏:「臣家貧窭,幼而多病,臣父妾雷氏鞠臣備極難苦。
臣不幸年二十有二遽失所恃,終憂制即竊科第,今合贈宜人。
臣伏按政和封贈令,臣僚不許以加恩轉官服色之類回授封贈,太中大夫以上不拘此令。
臣見合磨勘,伏望聖慈憫恻,特許臣以見磨勘一官回授父妾雷氏一近上名稱。
」诏依所乞,仍免回授,雷氏贈碩人。
七年二月九日,草(土)[士]李懷奏:「昨奉诏皇子韓國公頭睟,本閣官吏各轉一官。
内臣系管幹官,令許回授。
乞回授亡父武功大夫、威州防禦使宗立,特賜贈典。
」诏宗立可落階官,贈華州觀察使,所乞回授不行。
宣和二年六月十二日,臣僚上言:「臣竊惟國家三歲一郊,赦文所載文武升朝官并許封贈父母,此祖宗已來恩禮之常,不可得而紊亂也。
臣切見迩來有見任監丞未升朝者乞依例封贈,其失蓋自近年有京官任校書郎正字者得之,而監丞辄又引雜壓在校書郎之上可得之,甚無(為)[謂]也。
不獨如此,日近有小使臣不自揆度,偶因薄勞,或磨勘轉官者,遂乞回授封贈父母。
既系小使臣,又非該遇郊恩,乃敢更相引例,攀援無止,不亦太濫乎!欲望特降 睿旨,今後封贈乞并依舊法。
敢有擅更陳乞,紊亂典章者,寘之典刑。
庶幾僥幸者息,而名分正矣。
」從之。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十二月三日,诏:「樞密院主事以下不得(授)[援]副承旨例陳請封贈。
」從臣寮請也。
紹興元年七月十五日,樞密院計議官顔為言:「先系樞密院幹辦官,蒙改作計議官,叙位在太常博士之下。
其雜壓令文,太常博士叙官在通直郎之上,即系升朝職事官。
遇将來明堂大禮,封叙合行申明。
」诏依太常博士法許封贈。
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诏:「元佑石刻黨人未加贈典,并許本家自陳。
」 六月二十八日,吏部侍郎劉岑言:「左儒林郎、前建州觀察判官黃彧,乞将緻仕依格合改通直郎恩澤與白身故父意回贈一官。
」從之。
七月二十九日,中奉大夫、守中書舍人緻仕李公彥言:「乞将前來初除中書舍人恩例封贈父、母、妻。
」司封謂條内不載緻仕官封贈之文,诏特許。
八月二十五日,和州防禦使、同管客省四方館合門公事張公裕言:「乞将今年明堂大禮合得蔭補保義郎恩澤,依封贈父母格換贈伯父母。
」诏特依所陳乞。
九月八日,江南西路提點刑獄公事張叔獻言:「故父于靖康間除簽書樞密院事,合贈三代,未曾收使,乞給還。
」從之。
二十三日,驸馬都尉、充醴泉觀使潘正夫言:「先父绛幼失所生父母,出繼親伯孝仁。
臣除節钺以來,已累經封贈(祖)明堂大禮赦文,合該加恩。
望許與所生祖父母依臣合封贈三代條格特封贈一次。
」從之。
養祖父母,唯有所生祖父母未曾封贈。
伏 十二月十四日,禮部尚書秦桧言:「昨任禦史中丞,遇登極覃恩,又準告授資政殿學士。
經南郊大禮,繼授禮部尚書。
未審作一次封叙」诏逐件恩例可依赦給還。
先是,桧出使金國,有诏應于恩數候回日并還,至是陳請焉。
五年閏二月八日,權發遣提點淮南西路刑獄公事張澄言:「亡母李氏自澄幼年再适程堂,已封太恭人。
澄升朝後,拘礙條制,不該封贈。
乞将轉一官賞特許回授于太恭人上加贈一等。
」從之。
校書郎許搏依林待聘用汪藻例,以内殿宴食在通直郎之上,遇明堂大禮已許叙封仍帶下,今後依此。
緣校書郎、正字官序雜壓,内殿宴食共系一班。
公懋見系承事郎,與校十九日,秘書省正字李公懋言:「伏(事)[書]郎事體一同。
乞許依校書郎遇大禮叙封。
」從之。
二十四日,右司谏趙霈言:「乞将扈從轉一官回贈亡兄沾一官。
」從之。
二十五日,起居舍人、兼權中書舍人劉大中言:「前任秘書少監,遇明堂大禮合該封贈,内妻合封恭人号回贈祖母孫氏。
」從之。
三月十六日,吏部言:「左奉議郎陳康伯乞将遇赦合贈父官回授祖父居仁,于見今朝散大夫緻仕上封叙。
」從之。
五月二日,承節郎 餘佑之言:「先洪州保奏奉新縣父老舉佑之祖母顧氏節義,未蒙旌賞,不幸身故。
今乞将佑之所得覃恩轉保義郎一官,換贈一孺人封号。
」從之。
三日,拱衛大夫、忠州團練使馬欽叙陳該遇明堂合該封贈,緣父堯俊生前任北界彰武軍節度使,乞比附合換贈中原官品。
」诏馬堯俊特贈右武大夫、貴州團練使。
六月二十八日,忠訓郎李溫乞将故父庠先任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洺州防禦使該宣和七年冬祀并淵聖皇帝登極赦恩合該封贈,及見今忠訓郎一官與母馮氏,随故父官品封叙。
」從之。
十月二十一日,吏部侍郎劉大中言:「乞将史館修書轉一官回授故祖謹初封一官。
」诏特贈承務郎。
六年正月十三日,刑部侍郎廖剛言:「故祖父丕行修于鄉,年八十有八,相繼見五世孫。
臣雖緻身侍從,無緣沾恩,乞許将磨勘轉官回贈故祖父一官。
」诏特與贈承務郎。
四月十二日,廣南東路兵馬钤轄、都督府摧鋒統制韓京言:「乞将捕賊轉兩官回贈亡祖楚一名目。
」诏特贈承節郎。
十一月十五日,右朝奉郎緻仕孫偉言:「該遇建炎元年登極赦恩,合轉朝散郎,至今未曾被受。
欲乞回贈曾祖故任朝議大夫谕。
」從之。
八年五月四日,兩浙西路安撫司幹辦公事司馬倬言:「父兵部侍郎樸先因扈從二帝北狩,至今未還。
該遇累次郊禮合行封贈,未曾陳乞。
特望一并收使。
」從之。
十年四月三日,知建康府溧水縣李朝正言:「奉旨以本路安撫使葉夢得奏舉政迹顯,特贈一官,賜绯章服。
欲将服色與母乞一封号。
」從之。
十一年二月三日,左宣教郎莫庭芬男浚言:「乞将故父緻仕合轉一官回贈先祖迪功郎侗,于階官上拟贈。
」從之。
初,有司謂雖無條法,人子之心實可憫,故有是命。
八月十八日,中書舍人李易言:「初任簽書江陰軍判官日,适遭虜人入境,知軍胡紡謂易曰:『吾曹有死城郭之義,父母老,宜勉之少避。
』母曰:『我去,則汝決不肯堅守,願與汝同死生。
』聞者感泣。
欲将揚州所得減年五年,加贈母親。
仍乞命詞告,以光存殁。
」從之。
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廣南東路馬步軍副總管兼知循州韓京言:「先因功合轉官,蒙回贈故祖父承節郎、祖母、繼祖母并孺人。
今又有轉三官,更乞回贈祖父母。
」诏依所乞,韓京祖楚特贈保義郎,祖母馬氏、繼祖母李氏各贈安人。
六月七日,诏:「王淵初除簽書樞密院,封贈特許本家陳乞。
」 十一日,河南府路兵馬副都監、禦前同副統制梁興言:「家世農業,自金人犯順,與之百戰,父母為賊殺戮。
乞将見任親衛大夫、忠州刺史減削别贈。
」诏特與加贈。
十月七日,權樞密院編修官臧保衡乞用該遇赦恩依正官雜壓封叙封贈父、母、妻,從之。
十一日,秘書省著作郎王楊英言:「逮事祖 母朱氏,年九十八歲而終,自幼鞠育,恩意獨厚。
乞将赦恩合得妻封換贈祖母一初等封号。
」從之。
十三年二月十四日,監登聞鼓院吳巘言:「嫡母彭氏昨以先父任給事中,已封碩人。
自巘入仕二十餘年,初未經加封。
乞将未收使轉一官賞回授,于見今封邑上加封。
」诏特封太淑人。
十四年正月十三日,右通直郎緻仕魏伯能言:「有長男右奉議郎行可,于建炎二年借朝議大夫、禮部侍郎、充河北金國軍前通問使。
近聞奉使洪皓回,稱男在虜中身亡,望賜贈官。
」诏特贈朝奉郎、秘閣修撰,與緻仕恩澤一名。
十七年正月二十七日,主管台州崇道觀趙令衿言:「母李氏年九十一歲,累封太宜人。
望許将見任左朝請大夫官诰繳納回授,進封一等。
」诏封太恭人。
二十年二月一日,領殿前都指揮使職事楊存中言:「故長女孺人楊氏出适而夫死,還家奉道。
乞将大禮合得孺人封号追贈一道号。
」诏與增沖妙煉師。
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十五年:疑當作「二十五年。
」,右監門衛大将軍、昌州防禦使、提舉佑神觀趙不徽等言:「先父士套昨任安德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充萬壽觀使、主奉濮安懿王祠事,與一般主奉官士樽官序、差遣、服屬、恩數并同,未蒙許依例封贈。
」诏特許贈官封爵。
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言:「湖州進士莫庭贊乞将故父份任左奉議郎日陳乞守本官緻仕合得轉一官,回贈故祖右承事郎振轉行階官。
」從之。
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領殿前都指揮使職事、恭國公楊存中言:「有弟進士居中、執中靖康中随父震于麟州建甯寨遇虜人,同死于難。
乞将郊祀大禮合得異姓并門客文資恩澤兩資各贈一官。
」诏并特贈承事郎,免收使恩例。
十二月二十八日,主管台州崇道觀張堅言:「見任左奉議郎,合依赦封贈父并嫡母。
已陳乞外,内妻丁氏初遇大禮,亦合封叙。
緣堅嫡母亡殁已(父)[久],所生母李氏見任,于法未應陳乞。
今若先封妻,于人子之心實有不安。
乞将妻合得封号回授于所生母。
」從之。
以上《中興會要》。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一○宗室外戚内外臣僚僞國王外臣等叙封母妻 宗室外戚内外臣僚僞國王外臣等叙封母妻 【宋會要】 國朝之制:皇太後三代外祖母、皇太子三代外祖母、宗室郡國王曾祖母、祖母、亡母并追封國太夫人。
諸叙封者:祖母、母追封亦同,下準此
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甯二年十月一日,诏宣徽南院使、判延州郭逵封贈三代及妻,如王拱辰近比 例。
初,逵自簽書樞密院除宣徽使、判延州,請如拱辰例封贈,而中書以逵觀察留後領宣徽,前此無封贈,近例乃用簽書樞密例,止贈二代。
其祖父上将軍、母妻郡君,而逵以為言,故有是命。
元豐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洮東安撫司言:「皇城使、榮州團練使、岷洮州蕃部都巡檢使包順乞用南郊赦書封贈父母。
」上批:「順自熙河開拓之初,率衆來附,又秉心忠義,前後戰功為一路屬羌之最。
雖舊無此例,可特依所乞。
」乃并其妻封之。
十一月二日,文思使李諒母天水縣太君趙氏進封永嘉郡夫人。
以諒言趙氏韓王普之曾孫、獻穆大長公主諸婦,乞依伯父端懿妻加贈例也。
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入内供奉官、寄内藏庫使、慶州團練使宋用臣修尚書省勞,遷一子官,乞贈曾祖思恭,從之。
二十六日,吏部侍郎陳安石等言:「乞以侍郎比類直學士例封贈父母。
」從之,着為令。
七年七月四日,四方館使、榮州團練使、泾原路總管姚麟乞以南郊奏子恩贈祖福一官,诏以麟世有戰功,特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二日,承(侍)[事]郎薛紹彭言:「父向任同知樞密院事日,因論(例)[列]京城人戶養馬事,谪知随州,得罪憂恐,遂至亡殁。
欲乞依故執政官亡殁例贈官議谥。
」诏薛向特贈銀青光祿大夫。
八年正月二十六日,尚書省言:「右通直郎李孝稱為父及之年八十四歲,見任通議大夫緻仕,雖遇大禮,緣拘吏部格,不許叙封,恐非朝廷推恩優老之意。
」诏孝稱許叙封父一次,仍令今後官員如父贈太中大夫以上緻仕,未經叙封者,許封一次,即不得至三公。
紹聖四年五月十五日,崔尹躬言:「父台符在元佑中無罪降官。
」诏故降授正議大夫、贈左光祿大夫崔台符贈右銀青光祿大夫。
元符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嗣濮王宗漢言:「竊見故兄宗詠等六墳比諸王極有損降,望降睿旨與追贈。
」诏故贈甯海軍節度使、沂國公宗詠特追封餘杭郡王,(照)[昭]武軍節度使、遂國公宗師特追封益州郡王,建甯軍節度使、成國公宗邈特追封同谷郡王,鎮甯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陳國公宗治特贈開(封)[府](議)[儀]同三司、追封澶淵郡王,武甯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楚國公宗益特贈開(封)[府](議)[儀]同三司、追封山陽郡王,洛州防禦使、廣平(候)[侯]宗沔特贈崇信軍節度使、追封漢東郡王。
徽宗崇甯元年八月二十八日,封華州觀察使姚雄并引進使成州團練使姚古、皇城使姚宏、東作坊使姚辟母安鄉太君史氏為仁壽郡太夫人。
先是,雄等乞各以建中靖國元年郊祀任子恩并封其母,上以雄等捍邊有勞,特恩封之。
政和三年六月十四日,宣德郎、知江陰縣李知元狀:「知元父假承孫務郎輝見年九十歲,乞依赦封叙。
」吏部言:「知元父輝緣見 系假承務郎,即未見命官。
父系已入官人,許與依赦官封體例。
」诏 李輝與承奉郎上加一等官封。
八月十日,中大夫、開封尹王诏言:「伏念先臣舉元故任給事中、天章閣待制,實臣祖故禮部尚書、參知政事化基之庶子,有祖母張氏乃先臣所生。
重念臣在襁褓中,祖母親加鞠養,慈愛備至。
其後先臣曆官侍從,身故累經封贈南陽郡太君。
自先臣殒殁,封贈遂絕。
而臣今者竊冒迩臣之寵,敢忘鞠育之恩欲望聖慈許臣回授見任一官,乞與臣祖母張氏特封一夫人名目。
幸當孝治之朝,得緻報親之願。
」诏依所乞,免回授,特封一夫人号。
十二月二十八日,武翼大夫、榮州刺史朱沖奏:「昨遇元圭赦恩,以男見任武功大夫、合州防禦使,合該叙封父母。
未陳乞間特落緻仕、提舉溫州元封觀。
緣所該恩在前,合該叙封。
」尚書省言:「朱沖遇赦後緻仕,合該叙封;後來已落緻仕,合依赦與叙封。
」诏于見任上與轉一官,可轉武經大夫。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保靜軍節度觀察留後、提舉龍德宮楊戬奏:「臣伏蒙聖恩,差提〔舉〕皇城司,備員再任,已及三考,舊例合轉一官。
伏念臣故祖父若(掘)[拙]未曾以恩澤陳乞特加贈典,伏見省官楊震曾将恩例回授與祖父,自入内殿頭上贈右衛上将軍。
況臣祖父若拙故任皇城副使,已贈左衛上将軍,與楊震祖父故任官序不同。
伏望聖慈以臣合轉官恩澤特依楊震例,許回授贈祖父(在)[右]衛上将軍,加贈一官;祖母仁壽縣太君謝氏乞随祖父今來贈官封贈一次。
」從之。
四月十四日,翰林學士、朝散郎、知制诰兼侍讀王黼奏:「臣家貧窭,幼而多病,臣父妾雷氏鞠臣備極難苦。
臣不幸年二十有二遽失所恃,終憂制即竊科第,今合贈宜人。
臣伏按政和封贈令,臣僚不許以加恩轉官服色之類回授封贈,太中大夫以上不拘此令。
臣見合磨勘,伏望聖慈憫恻,特許臣以見磨勘一官回授父妾雷氏一近上名稱。
」诏依所乞,仍免回授,雷氏贈碩人。
七年二月九日,草(土)[士]李懷奏:「昨奉诏皇子韓國公頭睟,本閣官吏各轉一官。
内臣系管幹官,令許回授。
乞回授亡父武功大夫、威州防禦使宗立,特賜贈典。
」诏宗立可落階官,贈華州觀察使,所乞回授不行。
宣和二年六月十二日,臣僚上言:「臣竊惟國家三歲一郊,赦文所載文武升朝官并許封贈父母,此祖宗已來恩禮之常,不可得而紊亂也。
臣切見迩來有見任監丞未升朝者乞依例封贈,其失蓋自近年有京官任校書郎正字者得之,而監丞辄又引雜壓在校書郎之上可得之,甚無(為)[謂]也。
不獨如此,日近有小使臣不自揆度,偶因薄勞,或磨勘轉官者,遂乞回授封贈父母。
既系小使臣,又非該遇郊恩,乃敢更相引例,攀援無止,不亦太濫乎!欲望特降 睿旨,今後封贈乞并依舊法。
敢有擅更陳乞,紊亂典章者,寘之典刑。
庶幾僥幸者息,而名分正矣。
」從之。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十二月三日,诏:「樞密院主事以下不得(授)[援]副承旨例陳請封贈。
」從臣寮請也。
紹興元年七月十五日,樞密院計議官顔為言:「先系樞密院幹辦官,蒙改作計議官,叙位在太常博士之下。
其雜壓令文,太常博士叙官在通直郎之上,即系升朝職事官。
遇将來明堂大禮,封叙合行申明。
」诏依太常博士法許封贈。
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诏:「元佑石刻黨人未加贈典,并許本家自陳。
」 六月二十八日,吏部侍郎劉岑言:「左儒林郎、前建州觀察判官黃彧,乞将緻仕依格合改通直郎恩澤與白身故父意回贈一官。
」從之。
七月二十九日,中奉大夫、守中書舍人緻仕李公彥言:「乞将前來初除中書舍人恩例封贈父、母、妻。
」司封謂條内不載緻仕官封贈之文,诏特許。
八月二十五日,和州防禦使、同管客省四方館合門公事張公裕言:「乞将今年明堂大禮合得蔭補保義郎恩澤,依封贈父母格換贈伯父母。
」诏特依所陳乞。
九月八日,江南西路提點刑獄公事張叔獻言:「故父于靖康間除簽書樞密院事,合贈三代,未曾收使,乞給還。
」從之。
二十三日,驸馬都尉、充醴泉觀使潘正夫言:「先父绛幼失所生父母,出繼親伯孝仁。
臣除節钺以來,已累經封贈(祖)明堂大禮赦文,合該加恩。
望許與所生祖父母依臣合封贈三代條格特封贈一次。
」從之。
養祖父母,唯有所生祖父母未曾封贈。
伏 十二月十四日,禮部尚書秦桧言:「昨任禦史中丞,遇登極覃恩,又準告授資政殿學士。
經南郊大禮,繼授禮部尚書。
未審作一次封叙」诏逐件恩例可依赦給還。
先是,桧出使金國,有诏應于恩數候回日并還,至是陳請焉。
五年閏二月八日,權發遣提點淮南西路刑獄公事張澄言:「亡母李氏自澄幼年再适程堂,已封太恭人。
澄升朝後,拘礙條制,不該封贈。
乞将轉一官賞特許回授于太恭人上加贈一等。
」從之。
校書郎許搏依林待聘用汪藻例,以内殿宴食在通直郎之上,遇明堂大禮已許叙封仍帶下,今後依此。
緣校書郎、正字官序雜壓,内殿宴食共系一班。
公懋見系承事郎,與校十九日,秘書省正字李公懋言:「伏(事)[書]郎事體一同。
乞許依校書郎遇大禮叙封。
」從之。
二十四日,右司谏趙霈言:「乞将扈從轉一官回贈亡兄沾一官。
」從之。
二十五日,起居舍人、兼權中書舍人劉大中言:「前任秘書少監,遇明堂大禮合該封贈,内妻合封恭人号回贈祖母孫氏。
」從之。
三月十六日,吏部言:「左奉議郎陳康伯乞将遇赦合贈父官回授祖父居仁,于見今朝散大夫緻仕上封叙。
」從之。
五月二日,承節郎 餘佑之言:「先洪州保奏奉新縣父老舉佑之祖母顧氏節義,未蒙旌賞,不幸身故。
今乞将佑之所得覃恩轉保義郎一官,換贈一孺人封号。
」從之。
三日,拱衛大夫、忠州團練使馬欽叙陳該遇明堂合該封贈,緣父堯俊生前任北界彰武軍節度使,乞比附合換贈中原官品。
」诏馬堯俊特贈右武大夫、貴州團練使。
六月二十八日,忠訓郎李溫乞将故父庠先任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洺州防禦使該宣和七年冬祀并淵聖皇帝登極赦恩合該封贈,及見今忠訓郎一官與母馮氏,随故父官品封叙。
」從之。
十月二十一日,吏部侍郎劉大中言:「乞将史館修書轉一官回授故祖謹初封一官。
」诏特贈承務郎。
六年正月十三日,刑部侍郎廖剛言:「故祖父丕行修于鄉,年八十有八,相繼見五世孫。
臣雖緻身侍從,無緣沾恩,乞許将磨勘轉官回贈故祖父一官。
」诏特與贈承務郎。
四月十二日,廣南東路兵馬钤轄、都督府摧鋒統制韓京言:「乞将捕賊轉兩官回贈亡祖楚一名目。
」诏特贈承節郎。
十一月十五日,右朝奉郎緻仕孫偉言:「該遇建炎元年登極赦恩,合轉朝散郎,至今未曾被受。
欲乞回贈曾祖故任朝議大夫谕。
」從之。
八年五月四日,兩浙西路安撫司幹辦公事司馬倬言:「父兵部侍郎樸先因扈從二帝北狩,至今未還。
該遇累次郊禮合行封贈,未曾陳乞。
特望一并收使。
」從之。
十年四月三日,知建康府溧水縣李朝正言:「奉旨以本路安撫使葉夢得奏舉政迹顯,特贈一官,賜绯章服。
欲将服色與母乞一封号。
」從之。
十一年二月三日,左宣教郎莫庭芬男浚言:「乞将故父緻仕合轉一官回贈先祖迪功郎侗,于階官上拟贈。
」從之。
初,有司謂雖無條法,人子之心實可憫,故有是命。
八月十八日,中書舍人李易言:「初任簽書江陰軍判官日,适遭虜人入境,知軍胡紡謂易曰:『吾曹有死城郭之義,父母老,宜勉之少避。
』母曰:『我去,則汝決不肯堅守,願與汝同死生。
』聞者感泣。
欲将揚州所得減年五年,加贈母親。
仍乞命詞告,以光存殁。
」從之。
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廣南東路馬步軍副總管兼知循州韓京言:「先因功合轉官,蒙回贈故祖父承節郎、祖母、繼祖母并孺人。
今又有轉三官,更乞回贈祖父母。
」诏依所乞,韓京祖楚特贈保義郎,祖母馬氏、繼祖母李氏各贈安人。
六月七日,诏:「王淵初除簽書樞密院,封贈特許本家陳乞。
」 十一日,河南府路兵馬副都監、禦前同副統制梁興言:「家世農業,自金人犯順,與之百戰,父母為賊殺戮。
乞将見任親衛大夫、忠州刺史減削别贈。
」诏特與加贈。
十月七日,權樞密院編修官臧保衡乞用該遇赦恩依正官雜壓封叙封贈父、母、妻,從之。
十一日,秘書省著作郎王楊英言:「逮事祖 母朱氏,年九十八歲而終,自幼鞠育,恩意獨厚。
乞将赦恩合得妻封換贈祖母一初等封号。
」從之。
十三年二月十四日,監登聞鼓院吳巘言:「嫡母彭氏昨以先父任給事中,已封碩人。
自巘入仕二十餘年,初未經加封。
乞将未收使轉一官賞回授,于見今封邑上加封。
」诏特封太淑人。
十四年正月十三日,右通直郎緻仕魏伯能言:「有長男右奉議郎行可,于建炎二年借朝議大夫、禮部侍郎、充河北金國軍前通問使。
近聞奉使洪皓回,稱男在虜中身亡,望賜贈官。
」诏特贈朝奉郎、秘閣修撰,與緻仕恩澤一名。
十七年正月二十七日,主管台州崇道觀趙令衿言:「母李氏年九十一歲,累封太宜人。
望許将見任左朝請大夫官诰繳納回授,進封一等。
」诏封太恭人。
二十年二月一日,領殿前都指揮使職事楊存中言:「故長女孺人楊氏出适而夫死,還家奉道。
乞将大禮合得孺人封号追贈一道号。
」诏與增沖妙煉師。
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十五年:疑當作「二十五年。
」,右監門衛大将軍、昌州防禦使、提舉佑神觀趙不徽等言:「先父士套昨任安德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充萬壽觀使、主奉濮安懿王祠事,與一般主奉官士樽官序、差遣、服屬、恩數并同,未蒙許依例封贈。
」诏特許贈官封爵。
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言:「湖州進士莫庭贊乞将故父份任左奉議郎日陳乞守本官緻仕合得轉一官,回贈故祖右承事郎振轉行階官。
」從之。
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領殿前都指揮使職事、恭國公楊存中言:「有弟進士居中、執中靖康中随父震于麟州建甯寨遇虜人,同死于難。
乞将郊祀大禮合得異姓并門客文資恩澤兩資各贈一官。
」诏并特贈承事郎,免收使恩例。
十二月二十八日,主管台州崇道觀張堅言:「見任左奉議郎,合依赦封贈父并嫡母。
已陳乞外,内妻丁氏初遇大禮,亦合封叙。
緣堅嫡母亡殁已(父)[久],所生母李氏見任,于法未應陳乞。
今若先封妻,于人子之心實有不安。
乞将妻合得封号回授于所生母。
」從之。
以上《中興會要》。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一○宗室外戚内外臣僚僞國王外臣等叙封母妻 宗室外戚内外臣僚僞國王外臣等叙封母妻 【宋會要】 國朝之制:皇太後三代外祖母、皇太子三代外祖母、宗室郡國王曾祖母、祖母、亡母并追封國太夫人。
諸叙封者:祖母、母追封亦同,下準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