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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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诰
【宋會要】
太宗淳化五年十月太宗淳化五年:原缺,據本書《職官一一官诰院》補。
,诏官告院一品已下至四品绫紙褾軸,各書三五通于舍人院封,準備使用。
真宗鹹平元年十二月,诏敕一聽逐司存留。
使衙前職員請用中绫紙、中錦褾、牙軸、青帶,從之。
神宗熙甯六年六月十二日神宗熙甯:原缺,據本書《職官一一官诰院》補。
,官告院言:「内殿承制無使紙條貫内:原作「用」,據本書《職官一一官诰院》改。
,不以有無食邑,例用大绫紙七張。
緣本官自在殿中丞下,乞改正用中绫紙、褾軸;如有食邑者如舊。
」從之。
國初于右掖門東廊置院此條應置于本類之首。
,四司告身案并集于此,以備中書除改。
本司郎官各主其事。
淳化五年,始專置官局于省内,凡官告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下「印」字原作「以」,據本類文末所引改。
。
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命婦用司封,加勳用司勳。
掌文武官将校告身及封贈京朝官一員主判京:原作「及」,據本類文末所引改。
本書《職官一一官诰院》作「以」。
,中書舍人一員提舉,餘绫紙庫入内侍一員管勾。
高宗紹興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诏:「四品以上官及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官告并用錦褾外,其餘官并封贈權用缬羅代充。
仍令所屬依舊制描樣,開版制造,先裝背四軸,申尚書省。
」先是,官告院供到格法合用錦褾,太師至右弼八花暈錦褾,太宰至儀同天下樂錦褾,知樞密院至禦史大夫用翠毛獅子錦褾,觀文殿學士至觀察使、宣奉大夫至太子 賓客、詹事并暈錦褾,給事中至秘書、殿中監用法錦褾。
已上系四品以上官。
中大夫至典樂用法錦褾,七寺少卿至和安大夫用盤球錦褾,尚書諸員外郎至翰林醫正,奉議郎至太子率用中錦褾,校書郎、正字至辟廱正錄、幕職州縣官至伎術官用黃花錦褾,遙郡刺史以上用法錦褾,都指揮使至藩方馬步軍副都指揮使、都虞候用錦褾,「用」下疑有脫文。
諸軍指揮使以下用黃花錦褾。
而金部郎官李曦言:「諸處買錦地遠未到,乞權将别色充代。
」故有是诏。
五年三月五日,工部言:「據文思院下界申,見承官告院牒,諸色官告萬數浩瀚,系告青白絲線帶子系用機織造,阙少人匠,織造不前。
今相度乞将封贈并焚黃告除四品以上及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并用絲線帶子,其餘官依造空名官告料,權用碧綠绫帶子充代,每五十條為一料。
其合用工料,令戶部量審支給,候将來告命稀空日依舊。
」從之。
孝宗幹道五年三月四日幹道:原作「隆興」,據本書《職官一一官诰院》改。
此條當置下條之後。
,诏:「文武官诰身及僧道度牒并依舊式,以文思院制六字織造,複行舊法。
」以工部侍郎姜诜言:「自罷文思院制绫,用諸州雜貨绫,假冒犯禁者多,乞依舊法。
」故有是诏。
幹道三年二月七日,主管官告院任紳、羅鞏言:「契勘應文武升朝官以上封贈母妻告命,昨于紹興二年、七年已前系用七張五色絹紙,紅黃各二張,青、赤、綠絹紙各一張。
自紹興二十六年已降指揮,文武官告式依大觀格制造,仍自紹興二十七年正月一日為始。
降到告式内,文武官封贈母妻用七張五色羅紙書寫,紅、青各二張,赤、綠、黃羅紙各一張。
數内黃紙舊系合用二張,今卻 用一張;青羅紙合用一張,今卻用二張,是緻書寫告命黑青一同,不見字迹。
乞令文思院下界将見今封贈合用羅紙數内青羅紙二張依紹興二十七年已前體式,用紅、黃各二張,青、赤、綠羅各一張,以憑書寫告命。
及七張銷金五色羅紙,亦乞依此造作,庶得書寫易辨認。
」從之。
十月十三日,兵部侍郎周操劄子:「契勘官告绫紙自命官九品而上給降之式,用五等葵花樣制,品則具在。
自紹興二十六年已後,許用雜花鳳绫二色,兼用已造下制敕绫參雜書填,制度蕩然,無複别識。
欲望睿斷,盡複制敕绫紙舊制,将雜花鳳绫二色并行住罷。
」诏令文思院于左庫西庫雜花绫内且行關取,與見制敕绫相兼使用,候織到新制敕绫日住罷。
四年八月十一日,官告院言:「本院出給文武官并諸軍都虞候、禦前忠佐封贈父母妻告命數内,母告命合用生色玳瑁軸頭,其文思院造納不繼,恐緻留滞。
欲乞将文武官母妻及忠佐封母告依格支給生色玳瑁軸頭外,其諸軍都虞候封贈母告許用次等紅牙中軸充代。
」從之。
七年此段文字顯有舛誤。
「七年」二字當承上四年續書而缺下文,所引《兩朝國史志》文屬總叙性内容,已見前文熙甯六年後所引;「餘文武官将校」句顯系抄錯,而末句不通,亦必有誤。
,《兩朝國史志》:官告院提舉一人,以知制诰充;判院一人,以帶職京朝官充。
掌兵吏勳封官告,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
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及命婦用司封,加勳用司勳。
餘文武官将校告身及封贈,《兩朝國史》十五人。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一○臣僚恩慶封贈 臣僚恩慶封贈 【宋會要】 國朝宰相、使相正一品并贈曾祖、祖父,東宮三師、仆射、留守、節度使并贈祖父,餘止贈父。
其後樞密使、副使、參知政事、宣徽、節度使并贈三世,三司使贈二世。
初拜宰相即贈三世,其後簽書樞密院以上皆實時贈之。
他官須經恩,學士及刺史以上、内侍都知、押班皆中書奉行,餘則有司奏請。
其後觀文殿大學士、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并同三司使例。
應父曾任中書、樞密、使相并一品節度使,其子官雖低,不止定官品。
見任大兩省并待制及大卿監、諸衛上将軍、正防禦、遙郡觀察使、景福殿使、客省使已上者,父不以曾與不曾任官,并贈至一品,即不得過三公。
子官雖低,其父曾任上項文武官,亦贈至三公止。
如不曾任官、不至上項官者,即許封贈至諸行尚書、諸衛上将軍、節度使止。
待制以上持服經恩,候服阕,許封贈父母。
文官父不仕者初封大理評事緻仕,(資)[次]封一資,皆不給俸。
初贈亦然,次贈兩資。
武官父不仕者初封太子左清道率府副率緻仕,次封左司禦率府率,次左衛率府率,次将軍。
初贈、次贈亦然。
次贈左監門衛将軍,次贈将軍兩資。
除中書、樞密院外,許兄弟列狀,比常例優加叙封。
合封三代者,父少師,祖少傅,曾祖少保。
已三少者入東宮三太,已三太入三師。
如官高即從高贈,封二代者并優贈。
百官并贈兩資,至侍郎止一資。
内學士以上并三資,至侍郎止兩資。
帶緊職者其父優入清名。
都知、押班、軍員封贈并贈三資。
宰相、使相正一品曾祖母、祖母、母封國太夫人,妻封國夫人。
樞密院使副、參知政事、宣徽、節度使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夫人,妻封郡夫人。
參知政事母再經恩則加封國太夫人,樞密副使母、妻舊(正)[止]郡君,後加夫人。
天禧後再經恩,亦如參知政事。
然雖有此制,不曾施行。
簽書樞密院事曾祖母、祖母、母、三司使祖母、母并封郡太君,妻封郡君。
太祖建隆元年正月十五日赦書:「文武升朝官、内諸司使副、禁軍都指揮使以上及諸道行軍司馬、節度使副、藩方馬步軍都指揮使父、母、妻未有官及未曾叙封者,并與恩澤。
亡父母未封贈者,并與封贈。
」幹德元年十一月南郊赦書:「自開并以來,諸處征讨,有将校殁于王事者,自軍使副、兵馬使已上及使臣等各與贈官;已贈官者更與加贈。
」開寶元年十一月南郊赦書:「禁軍都指揮使及内諸司使父、母、妻未經封贈者,并與封贈。
」四年十一月南郊赦書:「内諸司使及廂禁軍都指揮使帶遙郡者、都虞候月俸二十貫以上,未經封贈并與封贈。
」九年四月西京赦書亦然。
太宗登極赦書始令應都虞候、諸司副使已上并與恩澤,已有官封更與遷改,已封贈者更與封贈。
太平興國三年十 一月南郊赦書,複限都虞候月俸二十千以上,諸司副使亦及之,而父、母、妻亡殁者即與封贈。
六年十一月南效赦書同此制。
雍熙元年十一月南郊赦書複如登極之制,文武常參官南郊日前升朝(二)[未]及二周年,及本品未合叙封者,不在此限。
端拱元年正月籍田赦書如舊制。
二年八月星變赦書:「應沿邊将校臣僚沒于王事者,如未經贈官,并與贈官。
」淳化四年十一月南郊赦書添内殿崇班,而無二周年限。
至道二年正月南郊赦書改亡父母即與追贈。
真宗登極赦書,添「諸班、諸軍都虞候、諸班指揮使、禦前忠佐馬步軍都軍頭、副都軍頭。
」鹹平二年十一月南郊赦書:父、母、妻并與官封、追贈。
五年十一月南郊赦書如舊。
景德二年十一月南郊赦書,唯亡父母并與封贈。
大中祥符元年十一月封禅赦書複如鹹平之制。
四年二月祀汾陰赦書添諸軍班副都軍頭以上,仍雲「如祖父母在該此恩例,欲回授者亦聽。
」七年二月東封、天禧元年正月南郊、三年十一月南郊赦書并同仁宗登極赦書,如舊制。
天聖二年十一月南郊、五年十一月南郊赦書同上。
八年十一月南郊赦書添「應京官、幕職、州縣官因年老授升朝官緻仕者,父、母、妻并依見任升朝官例,特與叙封;亡父母亦與封贈。
」明道二年二月籍田、景佑二年十一月南郊、寶元元年十一月南郊、慶曆元年十一月南郊赦書并同。
四年十一月南郊赦書添「應陝西用兵以來,将校殁于陣者,自軍使副兵馬司已上及使臣等未經贈官者,特與贈官。
」七年十一月南郊赦書如舊。
皇佑二年九月明堂赦書添「如明堂以後、冬至以前轉官合該得恩澤封贈者,其父母亦許特與依例施行。
」五年十一月南郊赦書如舊。
嘉佑元年九月恭謝、四年十月夆飨赦書并如明堂之制。
七年九月明堂赦書如皇佑之制。
英宗登極赦書如舊制。
治平二年十一月南郊赦書亦同。
神宗登極,熙甯元年十一月南郊赦書并如舊制。
四年九月明堂添「父、母、妻亡殁未封贈者并與封贈」,餘如舊制。
七年十一月南郊、十年十一月南效赦書并同。
三年二月六日此條朝代未明,俟考。
,诏:「内外臣僚母妻封号,尚書令、三師、三公、中書令、侍中、平章事,王母封國太夫人,妻封國夫人,并委中書門下施行。
東宮三師、三少、左右仆射、嗣王、郡王、國公、三京牧、禦史大夫、六尚書、兩省侍郎、太常卿、留守、節度使、諸衛上将軍、統軍、大都護、郡公、縣公、大都督,母封郡太夫人,妻封郡夫人,并司封施行。
左右常侍、太子賓客、中丞、左右丞、諸行侍郎、諸(侍)[寺]卿監、國子祭酒、太子詹事、諸王傅、諸衛(太)[大]将軍、中都護、副都護、中都督、防禦、團練使,母封郡太君,妻封郡君。
給事中、谏議大夫、中書舍人、左右庶子、諸寺少卿監、諸行郎中、國子司業、三京少尹、赤 令、太子少詹事、左右谕德、諸衛将軍、諸州刺史、下都督、(下都督)太子家令、太子率更令、太子仆,母封縣太君,妻封縣君。
雜五品母、妻并許第三任叙封。
其伎值頭銜準舊例,值:疑當作「職」不在此限。
緻仕官據官品與母妻同現任官品例叙封。
五品以上母、妻未叙封者便依夫、子見任官品施行,不論階爵。
亡母、亡祖母追贈亦依此。
」 真宗鹹平二年十一月七日,南郊赦書:「應皇朝文武臣僚有勳績灼然、官品合至封贈,而無子孫食祿、封贈不及者,并與封贈。
」 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舍人院言:「奉诏再議定百官封贈,請除見任将相及正一品樞密使副、參知政事特恩追封三代外,其東宮一品以下官雖曾任皇朝将相者,請隻依編敕,本品封贈。
其曾祖母、祖母、母除中書門下二品、平章事及正一品官、使相封國太夫人外,餘請至郡太夫人止。
如舊有國号者,則依舊追封。
其位極将相、勳業崇高,薨謝之時,特追封王爵者,請依舊施行。
如子孫追封,雖功隆位極,并請不封王爵。
應子孫追贈,除祖父先居高位,累贈至一品外,如子孫官高,祖父官卑,每逢恩例,請令曆品而贈,勿得超越。
如已贈五品,須曆四品,方贈三品;已贈四品,須曆三品,方贈二品;已贈三品,須曆二品,方贈一品;應一品須曆從一品,方贈正一品。
其母妻所封郡縣,依本姓望封。
」從之。
景德元年八月七日,宣徽使王繼英為樞密使,三代以恩例合行贈典。
诏繼英曾祖母、祖母、母正特追封國太夫人。
正:疑誤。
大中祥符五年八月十一日,判官告院劉楷言:「準诏,文武官赦恩封贈住滞歲久,委定奪以聞。
今請自汾陰赦已前東封、南郊未曾封贈者,并令止絕,不得陳乞,止許叙汾陰恩例。
自今每遇覃恩,立限二周年,限外即便止絕。
又據外州乞行封贈文狀多無先封官告錄白及妻禮昏正室狀,并母妻累封縣君,欲望自今委進奏院點檢,須齊足方得發付當院。
」從之。
天禧元年八月六日,翰林學士晁迥等言:「準诏詳定叙封所生母及緻仕官封贈事。
請自今文武升朝官無嫡母、繼母者,許叙封所生母。
緻仕官須曾任升朝官則依例封贈。
如自京官、幕職、州縣轉授朝官緻仕者,不在此限。
」從之 三年十一月九日,诏:「自今給事中、谏議大夫、中書舍人母封郡太君,妻封郡君。
」 四年三月七日,诏:「翰林學士以下、龍國閣直學士以上比來官未至給谏者,該恩叙封母妻并如給谏之例。
」後天章閣直學士亦如龍圖閣直學士例。
仁宗天聖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直集賢院王言:「今後覃恩,如有兄弟俱該封贈者,除中書、樞密院外,欲望許令列狀陳乞。
仍如官告内具兄弟職位,特比常例,此句疑有誤。
優加封叙。
」事下禮院,既而請如奏,從之。
十年五月十六日,上封者言:「文武臣僚援赦封贈父母,有子孫 官卑,累經封贈,其父官或至崇品,全不相稱。
蓋緣未曾定制,合止集官。
望下兩制詳定遵行。
」诏學士院集官詳定。
翰林學士盛度等言:「按鹹平三年十月學士院奏定封贈之制,如父居高位,即于原授官上加贈至一品止,更不系于子品。
今詳封贈事體,朝廷久已施行,欲自今後如子官卑,父雖居官,不是高位,或不曾居官者,贈官不得過子三資。
其後子轉官高及親弟兄有官高者,即随子官封贈至一品。
每遇覃恩,除見任官合該封贈三代、二代,及子官雖卑,父任中書、樞密、節度以上及一品官者,并許依舊封贈,不定所止外,見任大兩省、大卿監、上将軍、防禦使、遙郡觀察使、景福殿使、客省使以上者,父不以曾與不曾任官,
,诏官告院一品已下至四品绫紙褾軸,各書三五通于舍人院封,準備使用。
真宗鹹平元年十二月,诏敕一聽逐司存留。
使衙前職員請用中绫紙、中錦褾、牙軸、青帶,從之。
神宗熙甯六年六月十二日神宗熙甯:原缺,據本書《職官一一官诰院》補。
,官告院言:「内殿承制無使紙條貫内:原作「用」,據本書《職官一一官诰院》改。
,不以有無食邑,例用大绫紙七張。
緣本官自在殿中丞下,乞改正用中绫紙、褾軸;如有食邑者如舊。
」從之。
國初于右掖門東廊置院此條應置于本類之首。
,四司告身案并集于此,以備中書除改。
本司郎官各主其事。
淳化五年,始專置官局于省内,凡官告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下「印」字原作「以」,據本類文末所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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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命婦用司封,加勳用司勳。
掌文武官将校告身及封贈京朝官一員主判京:原作「及」,據本類文末所引改。
本書《職官一一官诰院》作「以」。
,中書舍人一員提舉,餘绫紙庫入内侍一員管勾。
高宗紹興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诏:「四品以上官及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官告并用錦褾外,其餘官并封贈權用缬羅代充。
仍令所屬依舊制描樣,開版制造,先裝背四軸,申尚書省。
」先是,官告院供到格法合用錦褾,太師至右弼八花暈錦褾,太宰至儀同天下樂錦褾,知樞密院至禦史大夫用翠毛獅子錦褾,觀文殿學士至觀察使、宣奉大夫至太子 賓客、詹事并暈錦褾,給事中至秘書、殿中監用法錦褾。
已上系四品以上官。
中大夫至典樂用法錦褾,七寺少卿至和安大夫用盤球錦褾,尚書諸員外郎至翰林醫正,奉議郎至太子率用中錦褾,校書郎、正字至辟廱正錄、幕職州縣官至伎術官用黃花錦褾,遙郡刺史以上用法錦褾,都指揮使至藩方馬步軍副都指揮使、都虞候用錦褾,「用」下疑有脫文。
諸軍指揮使以下用黃花錦褾。
而金部郎官李曦言:「諸處買錦地遠未到,乞權将别色充代。
」故有是诏。
五年三月五日,工部言:「據文思院下界申,見承官告院牒,諸色官告萬數浩瀚,系告青白絲線帶子系用機織造,阙少人匠,織造不前。
今相度乞将封贈并焚黃告除四品以上及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并用絲線帶子,其餘官依造空名官告料,權用碧綠绫帶子充代,每五十條為一料。
其合用工料,令戶部量審支給,候将來告命稀空日依舊。
」從之。
孝宗幹道五年三月四日幹道:原作「隆興」,據本書《職官一一官诰院》改。
此條當置下條之後。
,诏:「文武官诰身及僧道度牒并依舊式,以文思院制六字織造,複行舊法。
」以工部侍郎姜诜言:「自罷文思院制绫,用諸州雜貨绫,假冒犯禁者多,乞依舊法。
」故有是诏。
幹道三年二月七日,主管官告院任紳、羅鞏言:「契勘應文武升朝官以上封贈母妻告命,昨于紹興二年、七年已前系用七張五色絹紙,紅黃各二張,青、赤、綠絹紙各一張。
自紹興二十六年已降指揮,文武官告式依大觀格制造,仍自紹興二十七年正月一日為始。
降到告式内,文武官封贈母妻用七張五色羅紙書寫,紅、青各二張,赤、綠、黃羅紙各一張。
數内黃紙舊系合用二張,今卻 用一張;青羅紙合用一張,今卻用二張,是緻書寫告命黑青一同,不見字迹。
乞令文思院下界将見今封贈合用羅紙數内青羅紙二張依紹興二十七年已前體式,用紅、黃各二張,青、赤、綠羅各一張,以憑書寫告命。
及七張銷金五色羅紙,亦乞依此造作,庶得書寫易辨認。
」從之。
十月十三日,兵部侍郎周操劄子:「契勘官告绫紙自命官九品而上給降之式,用五等葵花樣制,品則具在。
自紹興二十六年已後,許用雜花鳳绫二色,兼用已造下制敕绫參雜書填,制度蕩然,無複别識。
欲望睿斷,盡複制敕绫紙舊制,将雜花鳳绫二色并行住罷。
」诏令文思院于左庫西庫雜花绫内且行關取,與見制敕绫相兼使用,候織到新制敕绫日住罷。
四年八月十一日,官告院言:「本院出給文武官并諸軍都虞候、禦前忠佐封贈父母妻告命數内,母告命合用生色玳瑁軸頭,其文思院造納不繼,恐緻留滞。
欲乞将文武官母妻及忠佐封母告依格支給生色玳瑁軸頭外,其諸軍都虞候封贈母告許用次等紅牙中軸充代。
」從之。
七年此段文字顯有舛誤。
「七年」二字當承上四年續書而缺下文,所引《兩朝國史志》文屬總叙性内容,已見前文熙甯六年後所引;「餘文武官将校」句顯系抄錯,而末句不通,亦必有誤。
,《兩朝國史志》:官告院提舉一人,以知制诰充;判院一人,以帶職京朝官充。
掌兵吏勳封官告,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
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及命婦用司封,加勳用司勳。
餘文武官将校告身及封贈,《兩朝國史》十五人。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一○臣僚恩慶封贈 臣僚恩慶封贈 【宋會要】 國朝宰相、使相正一品并贈曾祖、祖父,東宮三師、仆射、留守、節度使并贈祖父,餘止贈父。
其後樞密使、副使、參知政事、宣徽、節度使并贈三世,三司使贈二世。
初拜宰相即贈三世,其後簽書樞密院以上皆實時贈之。
他官須經恩,學士及刺史以上、内侍都知、押班皆中書奉行,餘則有司奏請。
其後觀文殿大學士、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并同三司使例。
應父曾任中書、樞密、使相并一品節度使,其子官雖低,不止定官品。
見任大兩省并待制及大卿監、諸衛上将軍、正防禦、遙郡觀察使、景福殿使、客省使已上者,父不以曾與不曾任官,并贈至一品,即不得過三公。
子官雖低,其父曾任上項文武官,亦贈至三公止。
如不曾任官、不至上項官者,即許封贈至諸行尚書、諸衛上将軍、節度使止。
待制以上持服經恩,候服阕,許封贈父母。
文官父不仕者初封大理評事緻仕,(資)[次]封一資,皆不給俸。
初贈亦然,次贈兩資。
武官父不仕者初封太子左清道率府副率緻仕,次封左司禦率府率,次左衛率府率,次将軍。
初贈、次贈亦然。
次贈左監門衛将軍,次贈将軍兩資。
除中書、樞密院外,許兄弟列狀,比常例優加叙封。
合封三代者,父少師,祖少傅,曾祖少保。
已三少者入東宮三太,已三太入三師。
如官高即從高贈,封二代者并優贈。
百官并贈兩資,至侍郎止一資。
内學士以上并三資,至侍郎止兩資。
帶緊職者其父優入清名。
都知、押班、軍員封贈并贈三資。
宰相、使相正一品曾祖母、祖母、母封國太夫人,妻封國夫人。
樞密院使副、參知政事、宣徽、節度使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夫人,妻封郡夫人。
參知政事母再經恩則加封國太夫人,樞密副使母、妻舊(正)[止]郡君,後加夫人。
天禧後再經恩,亦如參知政事。
然雖有此制,不曾施行。
簽書樞密院事曾祖母、祖母、母、三司使祖母、母并封郡太君,妻封郡君。
太祖建隆元年正月十五日赦書:「文武升朝官、内諸司使副、禁軍都指揮使以上及諸道行軍司馬、節度使副、藩方馬步軍都指揮使父、母、妻未有官及未曾叙封者,并與恩澤。
亡父母未封贈者,并與封贈。
」幹德元年十一月南郊赦書:「自開并以來,諸處征讨,有将校殁于王事者,自軍使副、兵馬使已上及使臣等各與贈官;已贈官者更與加贈。
」開寶元年十一月南郊赦書:「禁軍都指揮使及内諸司使父、母、妻未經封贈者,并與封贈。
」四年十一月南郊赦書:「内諸司使及廂禁軍都指揮使帶遙郡者、都虞候月俸二十貫以上,未經封贈并與封贈。
」九年四月西京赦書亦然。
太宗登極赦書始令應都虞候、諸司副使已上并與恩澤,已有官封更與遷改,已封贈者更與封贈。
太平興國三年十 一月南郊赦書,複限都虞候月俸二十千以上,諸司副使亦及之,而父、母、妻亡殁者即與封贈。
六年十一月南效赦書同此制。
雍熙元年十一月南郊赦書複如登極之制,文武常參官南郊日前升朝(二)[未]及二周年,及本品未合叙封者,不在此限。
端拱元年正月籍田赦書如舊制。
二年八月星變赦書:「應沿邊将校臣僚沒于王事者,如未經贈官,并與贈官。
」淳化四年十一月南郊赦書添内殿崇班,而無二周年限。
至道二年正月南郊赦書改亡父母即與追贈。
真宗登極赦書,添「諸班、諸軍都虞候、諸班指揮使、禦前忠佐馬步軍都軍頭、副都軍頭。
」鹹平二年十一月南郊赦書:父、母、妻并與官封、追贈。
五年十一月南郊赦書如舊。
景德二年十一月南郊赦書,唯亡父母并與封贈。
大中祥符元年十一月封禅赦書複如鹹平之制。
四年二月祀汾陰赦書添諸軍班副都軍頭以上,仍雲「如祖父母在該此恩例,欲回授者亦聽。
」七年二月東封、天禧元年正月南郊、三年十一月南郊赦書并同仁宗登極赦書,如舊制。
天聖二年十一月南郊、五年十一月南郊赦書同上。
八年十一月南郊赦書添「應京官、幕職、州縣官因年老授升朝官緻仕者,父、母、妻并依見任升朝官例,特與叙封;亡父母亦與封贈。
」明道二年二月籍田、景佑二年十一月南郊、寶元元年十一月南郊、慶曆元年十一月南郊赦書并同。
四年十一月南郊赦書添「應陝西用兵以來,将校殁于陣者,自軍使副兵馬司已上及使臣等未經贈官者,特與贈官。
」七年十一月南郊赦書如舊。
皇佑二年九月明堂赦書添「如明堂以後、冬至以前轉官合該得恩澤封贈者,其父母亦許特與依例施行。
」五年十一月南郊赦書如舊。
嘉佑元年九月恭謝、四年十月夆飨赦書并如明堂之制。
七年九月明堂赦書如皇佑之制。
英宗登極赦書如舊制。
治平二年十一月南郊赦書亦同。
神宗登極,熙甯元年十一月南郊赦書并如舊制。
四年九月明堂添「父、母、妻亡殁未封贈者并與封贈」,餘如舊制。
七年十一月南郊、十年十一月南效赦書并同。
三年二月六日此條朝代未明,俟考。
,诏:「内外臣僚母妻封号,尚書令、三師、三公、中書令、侍中、平章事,王母封國太夫人,妻封國夫人,并委中書門下施行。
東宮三師、三少、左右仆射、嗣王、郡王、國公、三京牧、禦史大夫、六尚書、兩省侍郎、太常卿、留守、節度使、諸衛上将軍、統軍、大都護、郡公、縣公、大都督,母封郡太夫人,妻封郡夫人,并司封施行。
左右常侍、太子賓客、中丞、左右丞、諸行侍郎、諸(侍)[寺]卿監、國子祭酒、太子詹事、諸王傅、諸衛(太)[大]将軍、中都護、副都護、中都督、防禦、團練使,母封郡太君,妻封郡君。
給事中、谏議大夫、中書舍人、左右庶子、諸寺少卿監、諸行郎中、國子司業、三京少尹、赤 令、太子少詹事、左右谕德、諸衛将軍、諸州刺史、下都督、(下都督)太子家令、太子率更令、太子仆,母封縣太君,妻封縣君。
雜五品母、妻并許第三任叙封。
其伎值頭銜準舊例,值:疑當作「職」不在此限。
緻仕官據官品與母妻同現任官品例叙封。
五品以上母、妻未叙封者便依夫、子見任官品施行,不論階爵。
亡母、亡祖母追贈亦依此。
」 真宗鹹平二年十一月七日,南郊赦書:「應皇朝文武臣僚有勳績灼然、官品合至封贈,而無子孫食祿、封贈不及者,并與封贈。
」 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舍人院言:「奉诏再議定百官封贈,請除見任将相及正一品樞密使副、參知政事特恩追封三代外,其東宮一品以下官雖曾任皇朝将相者,請隻依編敕,本品封贈。
其曾祖母、祖母、母除中書門下二品、平章事及正一品官、使相封國太夫人外,餘請至郡太夫人止。
如舊有國号者,則依舊追封。
其位極将相、勳業崇高,薨謝之時,特追封王爵者,請依舊施行。
如子孫追封,雖功隆位極,并請不封王爵。
應子孫追贈,除祖父先居高位,累贈至一品外,如子孫官高,祖父官卑,每逢恩例,請令曆品而贈,勿得超越。
如已贈五品,須曆四品,方贈三品;已贈四品,須曆三品,方贈二品;已贈三品,須曆二品,方贈一品;應一品須曆從一品,方贈正一品。
其母妻所封郡縣,依本姓望封。
」從之。
景德元年八月七日,宣徽使王繼英為樞密使,三代以恩例合行贈典。
诏繼英曾祖母、祖母、母正特追封國太夫人。
正:疑誤。
大中祥符五年八月十一日,判官告院劉楷言:「準诏,文武官赦恩封贈住滞歲久,委定奪以聞。
今請自汾陰赦已前東封、南郊未曾封贈者,并令止絕,不得陳乞,止許叙汾陰恩例。
自今每遇覃恩,立限二周年,限外即便止絕。
又據外州乞行封贈文狀多無先封官告錄白及妻禮昏正室狀,并母妻累封縣君,欲望自今委進奏院點檢,須齊足方得發付當院。
」從之。
天禧元年八月六日,翰林學士晁迥等言:「準诏詳定叙封所生母及緻仕官封贈事。
請自今文武升朝官無嫡母、繼母者,許叙封所生母。
緻仕官須曾任升朝官則依例封贈。
如自京官、幕職、州縣轉授朝官緻仕者,不在此限。
」從之 三年十一月九日,诏:「自今給事中、谏議大夫、中書舍人母封郡太君,妻封郡君。
」 四年三月七日,诏:「翰林學士以下、龍國閣直學士以上比來官未至給谏者,該恩叙封母妻并如給谏之例。
」後天章閣直學士亦如龍圖閣直學士例。
仁宗天聖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直集賢院王言:「今後覃恩,如有兄弟俱該封贈者,除中書、樞密院外,欲望許令列狀陳乞。
仍如官告内具兄弟職位,特比常例,此句疑有誤。
優加封叙。
」事下禮院,既而請如奏,從之。
十年五月十六日,上封者言:「文武臣僚援赦封贈父母,有子孫 官卑,累經封贈,其父官或至崇品,全不相稱。
蓋緣未曾定制,合止集官。
望下兩制詳定遵行。
」诏學士院集官詳定。
翰林學士盛度等言:「按鹹平三年十月學士院奏定封贈之制,如父居高位,即于原授官上加贈至一品止,更不系于子品。
今詳封贈事體,朝廷久已施行,欲自今後如子官卑,父雖居官,不是高位,或不曾居官者,贈官不得過子三資。
其後子轉官高及親弟兄有官高者,即随子官封贈至一品。
每遇覃恩,除見任官合該封贈三代、二代,及子官雖卑,父任中書、樞密、節度以上及一品官者,并許依舊封贈,不定所止外,見任大兩省、大卿監、上将軍、防禦使、遙郡觀察使、景福殿使、客省使以上者,父不以曾與不曾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