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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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僅千百步,而爪牙拱扈之士,或步或趨,錯出雜立,什什伍伍,無複行列。

    至有酌獻未畢,已舍而歸,士民觀者,駕扇接袂,雜還虎士之中,而不聞有誰何之者。

    望诏有司講求其當,凡車駕行幸,從駕禁旅每以若幹人為一列,相去各若幹步。

    其乘馬前導者悉豫上其數,命有司舉繪為圖,先一日以聞。

    别具副本報禦史台,有不如令,及不在圖中而辄冒至者,許有司即糾之。

    蔽而不言者,令禦史台覺察,論其罪。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六月十二日,新參知政事周葵奏事劄子墜地,知合鄭藻舉奏,诏免彈。

     九月十一日,诏:「宗室居廣起居手帕墜地,特與同罪同罪:疑當作「免罪」或「放罪」。

    。

    」合門彈奏,上曰:「使 相難贖罰。

    」故有是命。

     幹道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诏:「今後文武百官舞蹈不如儀,并令合門彈奏。

    」 五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合門:「後次臣僚舞蹈不如法令,實時彈奏。

    」 十一月十七日,诏禦史台:「今後如遇四參等朝殿,臨時稱疾不赴,緻班列稀,并核寔覆奏。

    」臣僚上言:「恭惟國家自祖〔宗〕以來用漢儀,凡朝會着為定制,有大宴,有稱賀,有朔望參,有四參,有常朝。

    千官百辟,拜舞于堂下,陛高九級,若天地之相遠。

    使小大之臣鹹懷尊君親上之誠,虔恭端謹,罔敢怠忽,所以為表正之本也。

    《詩》曰:『夙夜匪懈,以事一人。

    』為臣子者凡遇朝會起居合趨赴者,其可稱疾頓免,習常故,狃宴安,不恭孰大焉!恭聞仁祖天聖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免常朝官屯田郎中闾邱夢松等七人稱疾不赴朝參罪,诏禦史台複有七人以上不到者論如法。

    臣職在殿中,合舉不如儀。

    今後如遇四參等朝殿,臨時稱疾不赴,緻班列蕭者,當核寔彈奏。

    」故有是诏。

     六年八月十九日,诏置合門舍人十員,專掌覺察諸殿失儀兼侍立,駕出覺察失儀,并行幸去處覺察兼侍立,六參常朝,後殿引親王起居。

     七年正月十日,诏:「今後人使到阙朝見、入賀、宴辭,百官并應奉人并入出和甯門和:原脫,據下文補。

    ,依禦史台、合門檢坐條令,約束赴朝參并應奉官及諸色人入出次序,劄下皇城司施行。

    」禦史台、合門〔言〕:「今檢舉下項:一、紹興九年九月五日,禦史台 狀:『契勘每遇朝參,官守候皇城門開,趁赴立班。

    近來有不系入殿應奉人多争先,及有内宿諸色人并擔擎物色、乘馬官員擁撞入門,委是行步不得。

    欲乞自今後每遇朔望遙拜并六參日起居,除三省、樞密院及随從宰執趁赴朝殿祗應人外,應諸色人不系殿内應奉者,并内宿及擔擎人等各候趁赴朝參官入到幕次訖,令逐地分合幹人方得放行,免緻擁遏朝路,立班後時。

    』奉聖旨依。

    一、紹興十年閏六月二十四日,禦史台狀:『準诏:自來臣僚朝谒,除應奉官先入外,百官并合于宰執後序入,違者令禦史台彈奏,仍檢舉舊例施行。

    契勘昨在京日,宰執、侍從、百官、正任南班、宗室等官各分門入出趁赴。

    今來行宮止是一門,即與在京事體不同。

    今權随宜參酌,欲俟皇城門開,先應奉官,次管軍、禦帶,次宰執、侍從、兩省官,次百官,次禦史台官,次三公、三少、使相、太尉,次正任南班、宗室,違者彈奏施行。

    候回銮日,卻依舊制。

    』奉聖旨依。

    今來已降指揮,自今後每遇人使到阙朝見、入賀、宴辭,百官并應奉人并出和甯門。

    今來若不措置檢舉,委是使赴朝起居百官立班遲緩。

    欲乞今後每遇人〔使〕到阙見辭、上壽、入賀并宴及遇駕出,應合入出和甯門赴起居官并應奉官等,并乞依前項逐次已降指揮,先應奉官,次管軍、禦帶、環衛官,次宰執、次親王,次侍從、兩省官,次百官,次禦史台,次三公、三少、使相、太尉,次正 任、南班、宗室。

    俟入宮門訖,次其餘不系趁赴朝殿祗應并擔擎及牽馬人等訖,次放内宿等人。

    乞令所屬照應前項逐次已降指揮并今來措置到次序放令入出。

    伏乞朝廷劄下皇城司,依所申施行。

    」故有是命。

     同日,诏:「殿庭立班及應奉朝參官諸色人等入出皇城門,務要整肅。

    令禦史台、合門措置,條具取旨。

    」禦史台言:「今措置條具下項:一、殿庭立班,近來往往有交語、相揖或行立不謹之官,緻不整肅,及有托疾在告不赴,列班蕭。

    今檢坐見行條令及續降指揮下項:一、崇甯重修本台令:諸朝會儀,出入不由端禮門,紫宸、垂拱參日,兩省官及應差引接者非。

    入端禮門不端笏,朝堂行私禮,雖朝退,在殿門内犯者同。

    交互幕次語笑喧嘩,殿門内聚談,行立失序,立班不正,交語相揖,無故離位,殿門外序班同。

    拜舞不如儀,穿班仗出,諸朝會不至,及失儀序并不赴台參辭謝者,無故過十日同。

    人見謝辭日為始人:疑當作「以」。

    。

    殿中侍禦史具姓名申台,取審狀申尚書省。

    太中大夫、侍禦史以上并奏,餘官拒過飾非準此。

    諸朝宴日稱疾并假狀内聲說疾狀。

    不赴者,牒内侍省醫官局差内臣押醫診視,不寔者彈奏。

    國忌日準此。

    一、在京通用敕:諸朝會行立不謹,謂失序或穿班及無故離位、立班交語、側身相揖之類。

    若不歸幕次及請引不行,或竊窺未宣麻制,及宴集改易坐次者,杖八十。

    情重者奏裁。

    若職事官、仗衛士及諸色人言辭諠嚣,乖違儀式,及不依所給朝服色衣,或承告而不至者,各杖一百。

    主司不告準此,皆為公坐。

     諸趨朝行馬失序者各杖一百,控馬人減二等。

    一、紹興九年二月四日臣僚上言:『比來每遇朔望或六參日,合赴官類多托疾,在告不赴。

    欲望申戒在位,以肅廷儀。

    仍令禦史台将所告最多之人核寔彈奏。

    』有旨依。

    紹興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應在京宮觀人,如托疾請假,不赴朝谒,令禦史台、合門覺察奏劾。

    』幹道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尚書省劄子:『臣僚上言:今後如遇四參等朝殿,臨時稱疾不赴,緻班列蕭者,當核實彈奏。

    』有旨依。

    今措置欲乞檢坐上件條令指揮,候今降指揮下日,從本台出榜,每遇立班處張挂曉谕應赴朝參官。

    如有違犯,必定依條彈奏施行。

    一、應奉朝參官、諸色人等入出皇城門,契勘昨于幹道三年十二月丙申降指揮非不嚴備,今措置欲将應(付)[赴]朝參官合破人從入出皇城門者自今後并合量行帶入,庶得整肅。

    乞下皇城司措置。

    如系内宿并擔擎人等,自合遵依已降指揮施行。

    如有不依次序及奔走争先,擁遏喧鬧,(及)[即]從皇城守把約攔人收領,一面送所屬施行。

    如守把人更不止約,從台牒皇城司依條施行。

    」合門今條具下項:「一、見行令:諸朝會臣僚失儀,謂立班交語、側身相揖、行立失序、不端謹或穿班、無故離位,并殿内辄行私禮、聚立言語之類。

    并具名彈奏。

    将校直關本轄,内禦史台班應彈而本台不彈者聽舉彈。

    若職事官、仗衛士及諸色人語言諠嚣,乖違儀式,及不依所給朝服,或承告不至者,準此。

    諸殿内侍立臣僚次序已定, 辄越次及離行失序者,具名彈奏。

    祗應人奏知送所屬。

    諸臣僚朝集辄交互幕次語笑諠嘩,或不依官職序坐者,具名彈奏。

    諸臣僚趨朝不應入殿人,實時檢察糾劾。

    諸殿門外見引謝辭,非見謝辭臣僚及諸色人辄過往者,臣僚具名彈奏,諸色人送所屬。

    諸宴會應奏事有不如法者,聽糾舉。

    諸前後殿坐,殿門側近不得聲高,聞及殿庭。

    今來前項條令系殿庭赴朝參立班,并應奉官及諸色人入殿辄不整肅,依上件條令彈奏施行。

    」有旨并依。

     五月十一日,合門奏:「今月八日垂拱殿坐,有新授右宣教郎潘焘朝謝,拜舞生,舉止并不如儀。

    」诏焘可特放罪,今後臣僚趁赴起居及見辭等,遇有舉止慢,不合朝儀者,并仰實時具名彈奏,以戒不肅。

     十一月二十一日,诏檢坐百司出入局條法指揮,嚴行約束;如有違戾,依累降指揮,令禦史台覺察彈奏。

    先是,宰執進呈百司出入局條〔法〕指揮:一、紹興在京通用令:諸在任官庫務依官自依本條上「依」字疑衍。

    。

    日初出入局,内官視門下省,餘院尚書省,次第出。

    執政官早出者以未時,自秋(春)[分]至春分日前以未時二刻。

    日初出,以開皇城門時,門下省、尚書省令系三省,次第出。

    謂如先宰執早出,或三省、樞密院作假,其餘官并行未時出。

    上因宣谕曰:「從來指揮,雖載禦史台覺察之文,元不曾覺察。

    卿等可類聚合覺察事件,預行措置。

    今後應覺察而不覺察者,并禦史台官施行。

    」故有是命。

     八年二月七日,诏禦史台覺察 彈劾事件,分隸六察。

    如有違戾去處,監察禦史許随事具寔狀覺察彈劾聞奏。

    禦史台狀:「今開具下項:到國都不曾朝見,而辄見宰執,幹求差遣;文臣托避免對;官員違戾條禁,出谒受谒;行在百司、外路監司、州縣違法請谒接見,違戾抑奔競指揮;舉官非其人,及責降未牽複而薦舉百官;親年已高而不迎侍及歸養;觀察使以上舉所知,不許舉宰執、管軍、内侍親戚;觀察〔使〕以上舉所受賂「觀察使以上舉所知」以下文字疑有誤。

    ;監司铨量老病守臣容隐等;運司違戾保明州縣差權官等;已除監司、郡守,乞祠未歸,别有陳乞等;部使者具州縣臧否違戾;觀察使以上舉所受賂,除授遠地監司、郡守,比近地為加審。

    訪聞糾察以上事屬吏部,隸吏察。

    禁羨餘,罷權攝,戢苞苴,節宴飲。

    如監司官、守臣違戾錯支、侵欺常平錢米;過數支見任官供給;諸縣借支侵欺糯米麥;州縣預借人戶稅租;州縣受納物帛之類私;兩浙漕司寄造酒不支本柄,受納官作弊;州縣催納所放下絹;諸州将未成丁之人拘催丁錢;漕司、州縣違限催科;諸路荒田令揀退人支請給耕種,如奉行不虔;州縣違法支使窠名;所屬積壓不支鹽本錢;沿淮州縣起催二稅,奉行不虔;差役觀望不公等;水旱災傷檢放不以實;兩浙、江東西夏稅和買,高價勒民納錢;饒州、江州如措置赈濟滅裂;湖、秀、太平、宣州守臣如救恤災荒不虔;州縣令保正副出備參投等錢;宣州、太平州增科 随苗錢;人戶輸納疋帛,退換損污等;輸官錢以見會子中半,如有違戾;監司、郡守歲考縣令之課不以實。

    已上事屬戶部,隸戶察。

    奉使三節人私行博易、受饋送等;奉使、接送使副辄赴筵會;品官祖父母亡十年無故不葬;品官父母亡五年無故不葬;巧圖牒試,代筆傳義;總管、通判以下用妓樂;州軍發解差試官私;奉使三節人推恩,援例過有陳乞;巡幸視師經由去處過為華飾,違戾貢獻果木、飲食之類;學官受理學生假限外,旋取公據;臨安府收買祠祭牲牢,不支還價錢;天申聖節筵宴,于例外因緣搔擾。

    以上事屬禮部,隸禮察。

    白直人于置司州被差,如占留諸州抽差人;帥司諸司屬官合破白直人,如依前占留;監司、郡守接送人過多等;諸軍收買物色,場務衷私請托漏稅等;三司違法借差軍兵;諸軍私役占破借使軍器所工匠;諸百官司格外差占禁軍;應差破禁軍不放,于舊司人内差撥;諸州拖欠揀汰軍兵請給;諸軍合得犒設違戾支給未盡等;行軍臨敵,士不用命,緻亡失掌兵官,監司隐蔽。

    已上事屬兵部,隸兵察。

    苞苴賂遺,群臣辄受苞苴,貴顯者受權要供饋等;監司、知、通隐庇用刑慘酷或入己贓;州縣之獄,守令決遣違戾,所屬透漏;販海越界,州縣奉行寬恤等事違慢;縣官庇奸,而監司不複誰何;治獄檢法違限;州軍大辟,情法相當,實無可憫而具奏;四川監司有違诏條等;監司、帥守 容庇州縣官出城迎送,不(接)[按]舉;州縣奉行告讦虛妄條法不虔;諸州奏案稽滞;提刑催捉結絕見禁罪人,斷放不當;刑部郎官催促結絕見禁罪人,奉行不虔;州縣官貪污不法,監司不按治;四方奏請送有司者照成法不以實等;監司巡曆,所帶人吏過于州縣乞覓;寬恤事件隐匿,不切奉行;官司及在任官下行買物等;州縣奉行朝廷指揮弛慢違戾;當職官拘留不決遣,日生詞訟。

    已上事屬刑部,隸刑察。

    州軍違法差役工匠,事屬工部,隸工察。

    朝會賜酒食不如法;朝會失儀;台參謝官有老病昏昧;赴宴不肅,及未罷先退;朝宴日稱疾不寔;百司官入出局不遵條法;授外任已得告牒,辭見進發過限。

    已上事屬本台前司。

    本台契勘前件覺察彈劾事件,日前并系殿中與長貳通行風聞彈奏,即不屬六察掌行。

    其六察系專一掌管取索所隸百司簿書、公案等,點檢稽違差失,行遣迂回不當等事。

    今依應指揮,将覺察彈劾事件令六察分隸,并開坐在前。

    切慮尚有未盡事件,本台更切根刷,盡行抄錄,别行具狀供申。

    」勘會禦史台具到合覺察彈劾事件,各有已降指揮,今來并分隸六察。

    故有是命。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九告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