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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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彈奏,特行懲戒。

    」從之。

     閏十二月二十日,禦史台言:「舊例:假三日,群官并赴文德殿橫行朝參。

    近日多以内殿起居不赴,望申舊制,以肅朝參儀。

    」诏自今并許彈奏。

     景德二年九月七日,诏:「自今宴會,宜令禦史台預定位次告示,各令端肅,不得喧嘩。

    違者殿上委大夫、中丞,朵殿委知雜禦史、侍禦史,廊下委左右巡使察視彈奏。

    内職殿直已上赴起居,入殿庭行私禮者,委合門彈奏。

    軍員令殿前侍衛司各差都校一人提轄,但虧失禮容,即送所屬勘斷訖奏。

    仍令合門、宣徽互相察舉,敢蔽匿者之。

    」 四年九月,诏:「禦史台左右巡使二員,自今每遇内殿起居,高者東 邊立,彈西面供奉班并武班失儀;官低者西邊立,彈東面供奉班并文班失儀。

    或阙巡使,權差官應奉,亦依此例。

    」 大中祥符二年八月十二日,侍禦史知雜事趙湘言:「伏見常參文武官每日趨朝,多不整肅,請頒條制以儆之。

    舊制:每日早赴待漏院,候開内門齊入。

    伏緣逐日辰時以來放朝,以故後時方入。

    望許令知班驅使官二人常在正衙殿門管勾,有入晚者,具名申奏。

    遇風雨寒暑稍甚,即多稱疾請假。

    望自今委禦史台酌度聞奏,遣醫(轸)[診]視。

    如顯诳妄,即具彈奏。

    」從之。

     四年六月八日,诏:「今後常朝并起居,臣僚七人已上不到者,具名位聞奏取裁。

    如旋稱病患請假者,即差醫官看驗,仍密切覺察。

    」 五年十二月七日,诏:「應文武臣僚趨朝立班及崇政殿引見官員使臣,今後更有違慢,仰合門、禦史台彈奏。

    逐處或不彈奏,亦當勘罪,重行朝典。

    」先是,臣僚上言:「近年趨朝立班,以至後殿引對奏事,并不端笏,行立怠惰。

    禦史台、合門軍頭司略不振舉,望降诏戒約。

    」故有是命。

     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禦史台言:「文武常參官失儀,凡十六條,内十三條緣事有失□,仍舊為公罪外,其語笑喧嘩、入正衙門執笏不端,至班行立不正、情涉故違、赴宴言語交錯、舉動不肅,并請坐私罪。

    」從之。

     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合門言:「崇政殿引對,三班使臣有所祈恩唐突者,宣徽院承例劾其罪,而諸司未有條約。

    自今唐突者,請令所隸官司舉奏;不舉奏者,聽合門、軍頭司 彈奏。

    」從之。

     天禧二年二月,禦史台言:「近内殿起居,右巡使廖安世彈左巡使王迎執笏不端;迎不知被彈,複彈安世拜起失儀。

    本台謹按故事:知彈禦史每遇入合,凡有違失,皆是仗下彈奏。

    被彈者趨出,于朝堂待罪。

    如知彈禦史被彈,即俟監奏畢趨出,亦待罪于朝堂。

    欲望自今左右巡使内有失儀被彈者,除見他官違失依例舉行外,如元彈奏者有僭犯,委自合門察,被彈者不得複有申舉。

    仍委贊引合門祗候告示被彈禦史知委。

    」從之。

     仁宗天聖元年十月二十八日,右巡使、監察禦史鞫詠言:「武班臣僚小可失儀,望免彈奏。

    」宰臣王欽若奏:「詠自授憲官,百僚失儀,多不彈舉,累經罰俸。

    今此陳述,将成廢職。

    」诏詠免勘,與換舊官,小處同判。

     三年八月十二日,上封者言:「諸司使、副使已下起居多不整肅。

    請诏合門告谕,内殿起居臣僚自今出入殿門,并須端謹,不得喧嘩。

    殿庭依班排立,視樞密使拜起舞蹈,毋得先後。

    違者合門使副舉。

    」從之。

     九月三日,合門言:「自來輪差合門祗候二人于殿庭覺察失儀臣僚,緣并随班起居,難于伺察。

    今請令宣喝對立者于長春殿先起居訖,專切覺察〔聞〕奏。

    」從之。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诏:「宴會座朝,左右侍立臣僚内有不務謹肅、語言喧嘩,當職官司并不彈舉。

    自今如有上件違犯,令宣徽使、合門、禦史台、内侍省都知、押班具名位以聞。

    」 七年五月,诏:「今後便殿 視事,令合門祗候覺察臣僚失儀,依例申舉。

    垂簾日,即差内侍覺察彈奏,祗候、軍員等不得申報。

    」 慶曆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權禦史中丞(貫)[賈]昌朝言:「臣僚起居失儀,請依唐制參定,列為八節,分十六事:朝堂私禮及跪拜、待漏行立失序、談笑喧嘩、入衙門執笏不端、行立遲慢、至班列行立不正、趨拜失儀、言語微喧、穿班、仗出、合門不即就班、無故離位、廊下食、行坐失儀據後文引賈昌朝奏,「失儀」下當有「語鬧」二字。

    又以上斷句亦據後文所述。

    、入朝退朝不從正衙出入、非公事入中書。

    」诏從之。

     皇佑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曰:「朕聞自古為治,靡不以苛察為戒。

    而近歲風俗,争事傾危,獄案滋多,上下睽急,傷累和氣,朕甚悼焉。

    自今台谏官非朝廷得失、民間利病,更不許風聞彈奏,違者坐之。

    」 六月二十四日,監察禦史陳升之等言:「比歲臣僚有繳奏交親往還簡尺者,朝廷必推究其事而行之,遂使聖時成告讦之俗。

    請自今請求非法,自論如律。

    」從之。

     失儀,令禦史台、合門牒報流内铨,候責罰訖謝恩。

    」二年九月十二日,诏:「應選人正衙對 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殿中侍禦史俞希孟言:「日近班列多不整齊,将來元會如有失儀,除依例彈奏外,或有故違懈慢者,乞從私罪定斷。

    」诏:「今後常參官故作懈慢,及行立失序,不得作常時失儀施行,仰具奏裁。

    」 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左巡使、侍禦史吳秘言:「内殿起居,百官多不成行列,惟前班稍有次序,自餘皆群進族立,甚非朝廷 齊肅之禮。

    準太平興國诏中書:文武百官每遇内殿起居之日,須屏氣随班,鞠躬就列,班退不得回顧。

    斯蓋後來不見着令,及條貫未甚章白。

    臣按唐幹元中文:『如有朝堂私禮淳化中降令文。

    及跪拜、待漏行立失序、語笑喧嘩、入衙入合執笏不端、行立遲慢、立班不正、趨拜失儀、言語微喧、穿班穿仗出入合門原無「穿班」二字,據下文所引補。

    、無故離位、廊下食行坐失儀諠鬧、入朝及退朝不從正衙出入、非公事入中書等有罰。

    』五代題為十六愆,而修補無取。

    淳化中兼舉舊儀,改『私禮』二字,(又)『〔入〕衙入合』作『衙門』,又添『至班列』一科,『穿班穿仗出入合門』作『穿班』,『仗出』為一節,『合門不即就班』為一事,『諠鬧』作『語喧』下「喧」字原作「鬧」,據前文所引淳化三年诏改。

    。

    又據令文,『跪拜』去『及』字,餘同後。

    慶曆二年,權禦史中丞賈昌朝以天聖三年牓示頗依唐诏,而失其句讀,以『穿班仗出』為一事,以『廊下食』為一愆,又合『行坐失儀語鬧』為一句,遂依唐制參定,列為八節、十六事。

    以『穿班』為一事,『仗出合門』為一節,雖甚精詳,與古終異。

    且禮制沿革,時代不同,至于令文有存而不用之目,豈茲儀範是日行急用之制,而須存無用之文徒使朝士疑而不誠,非信(實)[賞]必罰之理。

    (宜)[且]以今朝言之,『待漏』之科卻居『朝堂』之後,況『入衙入合』不宜删去,『仗出合門』與『廊下食』二節四條今無其事,并可存而不用。

    其所阙者,若儀制卷班分東西出、不得回顧并不在其間。

    若以不欲革于舊文,則又逐度不同,屢經改易。

    臣今參酌切于 用者,修而序之:以今之『待漏』宜居衆科之首;『行立失序』仍注儀制;『語笑喧嘩』請附『朝堂』之下;『私禮』自兼『跪拜』,不須重複;『入衙門』依舊作『入衙入合』;『至班列行立不正』宜作『至班不成行列』;『無故離位』移次『至班』之科,亦可以兼『穿班』之義;請革『穿班』作『朝退不卷班』,增『回顧』一條次之;『入朝退朝不從正衙出入』作『入朝退朝不由正衙』,定為六科十三條。

    如違者,依例彈奏勘罪。

    或拒過飾非,即錄奏貶降。

    」诏禦史台、太常禮院同詳定。

    既而上言:「檢會今文武常參官朝堂儀,已系賈昌朝奏依唐制參定,列為八節,分十六事。

    今參詳吳秘起請條件,難為更改。

    」從之。

     嘉佑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知谏院陳升之言:「比日内降,營求恩賞者多,雖許執奏,而有司時有奉行。

    自今請令中書、樞密院推劾,以正幹請之罪。

    」從之。

     三年十一月五日,陳升之言:「有司斷獄,而事連權幸者多以中旨釋之。

    自今有幹内降而得縱釋者,請劾其幹請之罪,以違制論。

    」從之。

     英宗治平元年五月八日,合門言:「檢會儀制,兩省常侍、給谏、舍人、待制、中丞、三司使副、太子三少、尚書、丞郎、卿監、上将軍、延福、景福、宣慶、宣政、昭宣使、樞密都承旨奉使勾當回,賜酒食,客省使伴,客省使至合門副使本廳就食。

    庶子、少卿監、大将軍已下、合門祗候已上差充轉運、發運、提點刑獄、知州軍監、通判、總管、路钤轄、都同巡檢、都監、寨主、駐泊回,命賜酒食并門賜,合門祗候 伴。

    近來臣僚謝賜酒食訖,多是不就合門。

    欲乞今後合請賜酒食者并依(議)[儀]制施行,不許不就,違者令合門彈奏。

    」從之。

     神宗熙甯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合門言:「内殿起居官數不少,向者谏官錢彥遠起請差官察視,中間漸亦廢去。

    今欲乞複差通事舍人、看班祗候二人察視,其無故不赴者,并令依儀制彈奏,分故失定斷。

    如三次不赴,不以故失,并勘罪取旨。

    察視之官自敢容庇,委合門舉劾。

    」诏逐日輪差通事舍人、看班祗候二人察視。

     元豐七年二月三日,诏:「外任官乞赴阙奏事,如到阙無所陳,其事非不可形于文字者,委禦史台彈奏。

    」 徽宗政和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尚書省言:「修立到諸入皇城門行馬不依次序,控馬人杖一百;約欄不止,失序之官仍加一等。

    」诏令禦史台覺察彈奏。

     宣和元年正月六日,臣僚上言:「竊見班列未至齊肅,至駕已視朝,廣廷唱喝,猶或離位往來,不肯定立,或切切笑語,或跷足以望,或整巾,或抱笏。

    比至合班,則争趨前列,以便觀看。

    有拜而不伏者,有跪而不俯者。

    其慢易不恭,亦已甚矣。

    又見正月八日明堂受朝,頒朔既畢,辇禦方興,班列紛然,離次趨走,逼近乘輿,舉首觀望,略無畏避。

    失君臣之儀,此尤甚者。

    臣願特降睿旨,嚴立法禁,每朝會之際,廣加察視,有不如儀,必罰無貸。

    」诏劄付東上合門同禦史台措置條畫以聞。

     六年二月十三日,诏:「諸節朝谒、稱賀、宣 麻等,稱疾請假不賀者以違制論;應不告假不赴之人,禦史台聞奏。

    」先是,臣僚上言:「切見景靈宮行香,托疾在告,已有法禁外,諸節朝谒、非時稱賀,所以尊君父而奉上真也。

    宣麻以诏臣工,頒朔以布時政,百官皆應祗赴,而在廷之士多不過百餘員。

    畏憚者尚以疾告于台,至于簡敖自若者,有不告也。

    慢命不虔,無甚于此。

    」故降是诏。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文武臣僚朝集,皆有廬舍位序,所以正朝廷之容。

    迩來廢禮失度,交互讙笑,無複恭肅。

    迨至趨引,猶或族談。

    蓋不循分守,寖失事體,務谄渎之私,殊無正直之行,可不革欤!已降指揮,合門、禦史台覺察彈奏。

    尚慮狃于故常,特申戒谕。

    如敢弗率,邦有常刑。

    」 高宗建炎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诏:「今後應不以狀赴有司,而辄待班處陳述者,令禦史台覺察彈奏。

    」 紹興十三年正月二日,诏:「今後應殿内失儀臣僚,并令合門具名彈奏,務要整肅,不得觀望。

    」 九月二十六日,禦史台言:「今後車駕遇大禮、朝享行禮并行幸有導駕官,欲乞文武官分左右步騎導,本台量差知班于禁衛内往來覺察。

    」從之。

     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禦史台、合門、(上)[主]管禁衛所言:「四孟朝獻,詣景靈宮行禮,及遇車駕行幸,自來合門差舍人乘騎于扇筤後,覺察臣僚行馬次序失儀。

    其禦史台、合門系駕前後應奉、報引班次人,及沿路三省、樞密院諸房行首司、密院、客省,并除依例許 乘馬外,其餘不合乘馬官司諸色人不得于駕路往來乘騎。

    如違,禦史台、合門覺察彈劾。

    」從之。

     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诏:「每遇駕出,駕前諸司官及駕頭法物等行列并不依次序。

    可令合門行下合屬去處,今後須管各依次序接續擺拽,務在整肅。

    如違,彈奏。

    合門失覺察,仍令禦史台奏劾。

    」 十月一日,诏:「随駕諸司并庫務官、諸司法物等自有貼定次序行列,如或不依次序及辄有先往者,令合門彈奏。

    」 三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天子之出,清道而後行,千乘萬騎,稱警言跸,旄頭前驅,豹尾後殿。

    凡在屬車,其往來馳道與夫闌出入者,皆有厲禁。

    自六飛時巡,務為簡便。

    唯是四孟享獻,乘輿躬行,前為駕頭,後止曲蓋,項背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