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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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司四品以上并集,明不因诏旨,則尚書都省止循常例,集本省官議事。

    建隆元年正月,兵部尚書張昭等奏建立廟恐未合禮例,集文武百官于尚書省定議。

    此事止言百官,則知兩省并學士等亦不赴。

    建隆三年三月,诏尚書省集議徒流笞杖用常杖制,此事止令本省尚書、丞郎、郎中、員外同議,兩制及帶職明皆不赴。

    《唐六典》:凡議谥之法,太常寺拟訖,考功于都堂集省内官議定,然後奏聞。

    此事自唐以來,凡議谥止集本省尚書至員外郎,不集兩省官及翰林學士之明據也。

    臣等謹詳會議之文,由來非一,或出朝廷别旨,或徇官司舊規,故言集本省者,即南省官也;集學士、兩省、台官者,容有内制、給舍、中丞之類也;集學士、台省及諸司四品以上者,容有卿監之類也;集文武百官者,容有諸衛之流。

    故謀事有大小,則集官有等威,率系诏文,乃該餘職。

    昨緣段少連以太常易名,考功複議,誤謂群司普當會席,列為具奏,嬰以嚴科,遂使位叙頓差,憲章交戾。

    而趙良規援求故寔,采獲輿言,事悉而可求,理當而 難奪。

    然前之建白非是,蓋或失傳;後之辨正可稽,無容憚改。

    臣等參議,欲乞自今以後每有臣僚拟谥,止令南省官詳定。

    其帶兩制并待制、省副、雜端職任郎中、員外更不赴會。

    或事體大,臨時敕判,兼召三省、台寺,即并依國朝舊例施行。

    」 禦史台别奏曰:「(有)[看]詳趙良規起請及檢會尚書都省自來朝廷降議事,或集尚書省五品以上及知雜禦史者,或兩制、兩省五品以上、尚書省五品以上、禦史台知雜以上者,或翰林學士、丞郎、大兩省、禦史台知雜以上,或翰林學士、兩省官、禦史台官、員外郎以上者,或兩制、兩省及南省四品以上,并禦史台官者,或知制诰以上并兩省侍郎以上者,或兩制并秘閣、三館官者,或翰林學士本省五品已上、兩省官知制诰以上、禦史知雜以上者,或尚書省官與太常禮院官者,或百官者。

    若以翰林冠侍從之先,西垣掌書之命重,待制參内閣之序,計庭領邦賦之繁,班朝則與衆絕曹,入省則叙官為次,朝省異位,誠如良規之言。

    然古人創議,稽于本不稽于末;公朝立法,期于遠不期于近。

    且中台設官,其來尚矣。

    故《書》稱龍作納言,《詩》載山甫出納王命,寔《周官》之司會,法文昌之六星。

    所以倡導政令,總領紀綱,居萬事之元,作百官之本。

    秦漢而下,台閣增峻,首之以令仆,次之以尚書丞轄,又次之以侍郎、郎中、員外,列為六曹,析為二十四司,位有着定,職有統維。

    曆祀寝深,尋原 不紊。

    皇朝凝命立極,垂八十年,振起前規,正在今日。

    如曰未暇,則其舊事之體,固可存而勿失。

    今良規以謂固無在朝叙職、入省叙官之理,複雲中行、後行員外郎兼學士在朝立丞郎之上。

    又今之正言掌诰,立班于待制、谏議大夫之間,則是用在朝叙職之說。

    若叙職惟允,則都省叙官不誣矣。

    又雲若隻是集尚書省官,故帶職者不赴。

    夫惟議事以制,是将建中于民,必在酌典刑之端,參禮法之變。

    所期清要之器識,以資折衷之讨論。

    豈可不副朝廷慎重之意,輕易台省咨詢之體哉!而又引《雜座圖》、《合門儀制》,此并非都堂序本省官儀也。

    至于稱尚書省官任外制者不着台省之籍,故有絕曹之語,而以為重,則今尚書省官任内制者并系台省之籍,甯有座曹之實,而可謂輕乎然則論職官之言,正為絕曹者設。

    豈有受祿則系官為俸,議事則絕曹為辭況列聖累朝,名臣間出,若王旦、王化基、趙安仁、晁迥、杜鎬、楊億,親嘗預議于倉卒,無變古之論。

    故相李昉為主客郎中掌诰日,屢經都省議事省:原作「督」,據《宋史》卷一二○《禮志》二三改。

    。

    與故散騎常侍徐铉言江南議事,與此略同。

    則其談評,固可采據。

    又議大事,仆射、禦史大夫入省,唯仆射至廳下馬,于今行之。

    蓋所以重名器而守品位也。

    故都堂會議,書狀以品,就座以官,亦已久矣。

    忽此更張,恐非通理。

    今與衆官詳定,都省今後承準命,令集在省衆官會議者,自知雜禦史、三司副使以上且 系南(官)[省]官别帶兼官及帶職者并令依議預議。

    所有殿中侍禦史段少連起請,今後每遇議事,其帶職尚書省官不赴集者,以違制及不恭定罪,竊以議事必有大小,緻罰須分重輕。

    欲乞自今合赴集議之官而辄不赴者,如議國家典禮,即從違制施行;若議常程小事,止依律處分。

    」 又直集賢院、同知太常禮院吳育奏:「竊以趙良規所請合台閣定議,是非不同,一則曰汰省叙官汰:疑當作「入」,前文雲「入省叙官」是也。

    ,一則曰絕班不赴,各持所見,互據所長。

    若但務引細文,拘牽末制,皆未足以斷朝廷之大體,作為彜章。

    是必稽合人情,講求通誼,以輕重本未折衷而言之。

    臣以謂若從本省叙官之誼,有不可者二。

    大凡國家自朝廷而制台省,自台省而制郡縣,上下有次,輕重有倫。

    至上莫若君父之前,至重莫若朝廷之内。

    上可以統下,重可以臨輕。

    舉重則不可以輕者幹,舉(止)[上]則不可以下者紊。

    夫尚書省雖制度雄大,亦天子之有司,官系其中,謂之本省相會,須存朝廷。

    豈有君父之前,朝廷之内,班列殊隔,一入省司,辄易尊卑,而雲在朝叙職,入省叙官則是以一體為一家,以朝省為彼我,上下異貫,輕重不倫。

    求之古先,出何經義此其不可一也。

    官職之名,本非二體,官正其号,職供其事,名實相系,豈有殊途。

    隻如庖人是官,供庖是職,祝人是官,緻祝是職,以何隔絕,分官職為兩事蓋自唐室以來,臨事雜置,遂有别帶職事之名。

    厥後因循,未歸 本務。

    必欲振複,則當一更張。

    若即今而言,須以隸名為輕,供職為重。

    傥雲入朝叙職,入省叙官,則是官職相離,遂有限絕。

    推之于古,益紊源流,此其不可者二也。

    若從絕班不赴之議,有不可者三。

    古者尚書為天下綱轄喉舌之地,萬事所本,巨細由之。

    二十四司各有臭品臭:疑誤,或當是「其」。

    ,悉歸慎擇,未嘗輕授,皆用器識詳通之士以充其選。

    蓋國有謀議,取決其中。

    今則不然,(推)[惟]以叙遷而至,其間拔擢英異,又多歸(待)[侍]從之列。

    若議論之際,皆以絕班,可以不赴本省,隻如翰林學士亦知制诰,又卻不絕班簿。

    此皆因循之制,參差不倫,未可取為确據。

    文中亦有連稱兩制三卷,似此之相,務要分明。

    緻臨時文字重為,即不是待立綱條可為執者也此處注文多有可疑,如「三卷」,如「相」字,如「重為」之類,待考。

    。

    從絕班有例,而絕官無聞。

    謹按《唐六典》:中書舍人以他官兼者謂之兼制诰。

    故白居易草楊嗣複授庫部郎中、知制诰辭雲:『前代制诰,中書令、侍郎、舍人通掌之。

    國朝以來,或以他官兼領。

    』又授元稹中書舍人辭雲:『元稹自祠曹員外試(短)[知]制诰。

    』謂〔之〕兼則豈絕本官,謂之試則明不正職,在皆章灼不疑之事也。

    今縱有明文,其官省若遇詳定,猶當以體追而正之;況無明文,但引因循參差之事為據,此其不可二也。

    今兩制遷改,其告身命辭必舉本省曹之務為之訓谕。

    凡授一牒,則下至府寺冗局,猶供其職。

    豈有一人命官,三省連書,而都無所系,盡是空言,止為俸錢,徒加官号命官之理,其若是乎惟兩府大臣既為宰執,明不可 更親有司之事,況其俸祿亦不系其官,自餘臣僚豈得援此若二司公事,本自尚書省分出,非别省。

    或依兩制例,不赴本省,又何謂乎凡搢紳遷次,所主者官名、俸給盡從本省。

    居常既不複止,會議又不一來,則是自絕其官,帶之何謂仲尼不去饩羊,粗存告朔之禮;若并羊一去,寄禮無地。

    則台省之制,自此益隳,縱以絕班,皆不可赴,若有诏兩制、台省、百司畢會,則座次又如何為定此其不可三也。

    此皆舉其大端,決有不可。

    臣伏謂是非之議,至當歸一。

    若又廣為采摭,适足為煩。

    今于國朝典故中取一最切最明之事,足以質定。

    準大中祥符五年五月:新授仆射于都省上事,禦史台儀制同。

    其日仆射、尚書、丞郎、郎中、員外、三司使、副使、學士、兩省、禦史台、文武諸司常參官并集省内幕次以俟。

    仆射自正衙退,将至都(省)堂,門外下馬;上事後乘馬出入并于都堂前。

    朝堂差人着公衫前導,諸行尚書、丞郎、郎中、員外并于都堂門内分左右立班迎候。

    見帶内職及知制诰并不(近)[迎]班。

    俟仆射判案訖,知班引贊官報班定,禮生贊三司使前賀,又贊學士前賀,次贊兩省、(行)[待]制,次贊三司副使前賀訖,請仆射降階,就褥位南向立。

    引贊官通文武兩班,禮生言揖,揖訖,班首出行緻詞。

    以中丞充。

    阙,即于文武(武)[班]次内取高官者充班首。

    此則雖赴本省,自有甄明之例也。

    臣竊詳前來兩奏各有未安,須至折衷古今,斷以大體,用朝廷為重,取着定為常。

    臣子之心,雖在本司,如對君父,則所存者大,所處者安。

    臣愚欲乞今後 凡尚書省會議,如隻集本省官,則帶職者并赴。

    唯其坐次則當甄明,須依朝中兩制班列,别作一行列座,行綴自異,亦非相壓。

    《春秋》之義,王人雖賤,必叙乎諸侯之上,所以尊王命而廣臣恭也。

    今兩制為侍從近密之職,皆是朝廷拔擢寵異,以待殊才。

    既王命之所旌,亦臣子之當奉,雖在本省,禮合表異,況又自分行,殊不相妨壓。

    亦如仆射上事之儀,凡帶絕班之官并赴,而别頭贊引不與本省官同在迎班,顯合本朝之典章,亦非今日之臆斷。

    若有诏兩制、台省、諸司、諸衛官畢會,則各從其類,自作一行。

    其書議亦各如其座次而列。

    如此,則班聯區别,事體詳明,台省之官自分,朝廷之議有定,時宜既合,人情亦安。

    若遇國家盡複正官,各從本務,則不假複議,自有尋倫尋倫:疑當作「彜倫」。

    。

    臣忝備官司,合以愚見所安者上對。

    可否之斷,系之朝廷。

    」诏曰:「自今後尚書省議事,應帶職官、三司副使并不赴;如遇集議大事,臨時指揮令赴者,即别設座次。

    其明道二年七月一日命更不行用。

    」以諸議所執不同,故用所宜而降诏。

     慶曆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诏:「自今兩制官詳定公事,大事限一月,小事半月,其急速者勿拘。

    」 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樞密院請自今進退管軍臣僚,極邊長吏、路分兵馬钤轄以上并與宰臣同議。

    從之。

     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诏:「西北邊有大事,自今令中書、樞密院召兩制以上同議之。

    」 皇佑元年正月二十一日,禦史中丞張 觀言:「諸處起請文字,中書、樞密院批狀下兩制,令與禦史台同共詳定;學士院告報議事月日,承例禦史台官盡赴學士院連書聞奏。

    竊緣禦史台官務在彈奏,朝廷班序座位不同。

    蓋古者使異其局,專其職。

    欲乞今後免同兩制議事。

    」從之。

     嘉佑四年六月四日,觀文殿學士兼侍讀學士、禮部尚書王舉正言:「朝廷每有送兩制詳定事,亦須臣預議。

    念臣常參重任,乞今後免預。

    」從之。

     八月二十五日,翰林學士承旨孫樸等言:「準诏送下翰林學士王绛奏,欲望慎擇名臣,讨論有唐官制,參考本朝官職品秩事任,量加裁定,正其名體,令兩制詳定。

    乞依绛所請,差官三兩員置局詳定官制,為一代典章,垂之無窮。

    」诏差翰林學士胡宿、知制诰劉敞同詳定聞奏。

    事具《冠服》篇。

     英宗治平三年正月二十七日,诏罷尚書省集議濮安懿王典。

    初,中書門下奏請議濮安懿王及三夫人合行典禮,下禮官及待制以上議。

    皆以為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

    中書複請下尚書省、禦史台官議,而皇太後以手書诏執政,于是罷議。

     神宗元豐六年六月四日,诏集議大典禮,令秘書省長貳(興)[與]。

     哲宗元佑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中書省言:「臣僚上言:奉诏,皇帝尚虛中壸,令太常禮官參考古今典故,着為成式。

    竊見近歲議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太妃寶冊冠服儀衛等事,皆令翰林學士、兩省給舍與禮官同議。

    今皇帝婚禮, 其事甚重,請令翰林學士已下共議。

    」诏翰林學士、禦史中丞、兩省〔給〕舍與禮部、太常寺官同共詳議。

     六年七月八日,宰臣呂大防等言:「納後儀注,昨制禮官集議,各具所見,皆有典據。

    今日恐難盡行,臣等尋已參酌修定進入。

    」太皇太後曰:「前議已曾省覽,其間有可行者,有不可行者。

    蓋取其便于近事,不必泥古昔也。

    」大防等曰:「誠如聖谕,欲望明示可否。

    」八月八日,三省、樞密院言:「議到納後六禮。

    」詳見《冊後》門。

     欽宗靖康元年十一月七日,诏:「朕曲意議和,而金人必欲得三鎮。

    與之及不與之反不與「之反不與」四字疑衍。

    ,其利害各如何,朕當從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