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八
關燈
小
中
大
集議
國初,典禮之事當集議者,皆先下诏都省,省吏以告當議之官省吏:原脫「省」字,據《宋史》卷一二○《禮志》二三補。
,悉集都堂。
設左右丞座于堂之東北,南向;禦史中丞于堂之西北,南向;尚書、侍郎于堂之東廂,西向;兩省侍郎、常侍、給事、谏舍于堂之西廂,東向;知名表郎官于堂之東南,北向;監議禦史于堂之西南,北向。
又設左右司郎中、員外于左右丞之後于:原脫,據《宋史》卷一二○《禮志》二三補。
,三院禦史于中丞之後,郎中、員外于尚書、侍郎之後,起居、司谏、正言于谏舍之後。
如有仆射、禦史大夫,即座于左右丞、中丞之前。
如更集它官,即諸司三品于侍郎之南,東宮一品于尚書之前,武班二品于谏舍之南,皆重行異位。
卑者先就席。
左右丞升廳,省吏抗聲揖官就座吏:原作「史」,據《宋史》卷一二○《禮志》二三改。
。
知名表郎官以所議事授所司捧詣左右丞,當以判都(省)省官主席。
左右丞執卷展讀訖。
授中丞,中丞授于尚書、侍郎,以次讀訖,複授知名表郎官。
将畢「将」上原衍一「食」字,據《宋史》卷一二○《禮志》二三删。
,左右丞捧筆叩頭揖官,以一幅書所議事節,書字其下,授于四座。
監議禦史命吏告雲「吏」原作「史」,「雲」字原缺,據《宋史》卷一二○《禮志》二三改、補。
:「所見不同者請不書字。
」以官高者為表首。
如止集本省官,座如常儀。
其知名表郎官、監議禦史座仍北向。
仆射已上得乘馬至都堂,他官雖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止屏外。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四月七日,以兵部尚書盧多遜下吏,诏翰林學士承旨李昉、翰林學士扈蒙、衛尉卿崔仁冀「尉」字原脫,據《長編》卷二三補。
、祠部郎中知雜事滕中正雜治之,仍诏文武常參官集議于都堂。
太子太師王溥等七十四人參議曰七:原作「士」,據《長編》卷二三補。
:「引進使梁迥奉傳诏旨,以盧多遜與 秦王廷美結構奸謀,情狀顯露,比今鞫劾,多遜具伏者。
臣等今詳盧多遜自言累遣堂吏趙白以中書機事密告秦王廷美,去年九月中又令趙白言于廷美雲:『願宮車早萬歲,盡心事大王。
』廷美又遣涓人樊德明報多遜曰:『丞相言正會我意,亦願宮車早晏駕。
』又多遜嘗受秦王廷美私遺弓矢等事。
臣等謹按:兵部尚書盧多遜身處宰司,心懷顧望,潛遣親吏,交結藩王,通達語言,詛君父,大逆不道,幹紀亂常,上負國恩,下虧臣節,宜行誅滅,以正刑章。
其盧多遜伏請削在身官爵,準法誅斬。
按賊盜律:謀反大逆,父子年十六已上皆絞,十五已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孫、兄弟、姊妹、部曲、資财、田宅并沒入官。
男年八十及笃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者并免。
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裡,不限籍之同異。
其秦王廷美伏請并同盧多遜處分。
中書吏趙白、廷美涓人樊德明并請處斬。
臣等謹具議定以聞。
」诏:『盧多遜在身官爵及三代封贈、妻子官封并宜削奪追毀,一家親戚并配隸崖州,充長流百姓,終身禁锢。
縱更大赦,不在量移之限。
其期周已上親并配隸邊遠州郡禁锢,部曲、奴婢并縱之。
餘依百官所議施行。
」 八年五月十一日,禦史知雜滕中正以鞫威塞軍節度、判颍州曹翰私市弓弩、槍劍、長矛、甲铠、具裝不以聞;又于部内發民築烽台,諸縣有寇盜,令舉烽火以應城中;擅補置牙吏,官賣鹽所得 錢銀、民歲輸官綿及輸租并取其餘羨;判官山玄羽掌官酒,歲所賣曲又取其羨利錢五百萬、絹百疋。
獄具來上,法當死。
帝重難其事,诏百官集議。
工部尚書李昉等奏議曰:「謹案曹翰身備将壇,職當郡寄,而不守法度,擅賦闾閻,盜取官錢,隳紊國法。
設烽燧于部内,搖編戶之心;藏刀劍于私家,僭尚方之制。
不法不道,黩亂紀綱。
請如有司所定,寘于極典。
臣等謹議定以聞。
」帝以其勞舊,未忍寘于法,故止削奪官爵,登州禁锢。
真宗鹹平元年九月二日,诏尚書省集文武常參官議戶部尚書張齊賢、監察禦史王濟(玄)[互]陳删定編敕利害。
十月十一日,齊賢言:「前與王濟互執刑名,準诏集百官議定。
今臣在中書,願寝其事。
」許之。
初,齊賢與濟同删定編,齊賢以小民犯盜者衆,欲寬其贓,冀多全宥;濟以為寬則犯者益衆,以死懼之尚不畏,況緩其死乎!濟強抗,詞氣甚厲,目齊賢為腐儒,不知适時之要,遂下都省詳議,并劾濟。
齊賢既知政事,不欲與庶僚校曲直。
帝忻然嘉納,濟免劾。
大中祥符元年九月十三日,太子詹事、判刑部慎從吉與刑部尚書溫仲舒等互陳試審刑詳議官彭愈等刑名通粗,诏問狀。
仲舒引禮部侍郎魏庠試慎锴通粗為比。
乃诏吏部尚書張齊賢、百官議于朝堂,且言锴等有不中程者。
直史館張複知禮部名表,避事不草議狀。
殿中丞丘雍代為之,诏罰複金以懲之。
仁宗明 道二年七月五日,殿中侍禦史段少連言:「國家每有體大之事,必集群官議于尚書省。
臣近準台牒,充監議官,于尚書省集官同禮官詳定莊獻明肅、莊懿太後祔廟事。
伏見尚書省官内有帶兩制職或兼三司副使者,多移牒不赴。
欲望自今每尚書省議事,其兩制以上帶尚書省并任三司副使者并不得托以他事不赴集議。
如有違犯,乞以違制及不恭定罪。
」從之。
景佑四年三月二十三日,集賢校理兼宗正丞趙良規言:「伏見都省集官議谥,近制應本省官議,學士、知制诰、待制、三司使、副使者并令赴議。
其曰帶職官入省者,或在本官之次,或在本曹之上,着位舛(元)[互],有乖舊制。
謹按國朝故事及令儀制,則别有學士、知制诰、待制、三司副使着位,視品即與前朝制度不同,固無在朝叙職、入省叙官之理。
今若全不論職,假有工、禮部侍郎兼學士者,使不在帶職兵部侍郎之下;又如中行、後行郎官兼學士,在朝立丞郎之上,入省綴駕庫之次;知制诰、待制入朝與六行侍郎同行,入省(郎)[卻]分在郎官之下;如員外郎任三司副使,郎中充判官者,在三司為參佐,入省卻在其上;又如員外郎兼學士,郎中兼舍人,待制在兩制自分職次,入省亦卻在其上,即各綴本官班,于理未便。
所以舊來議事,除别诏三省悉集,則中書舍人、知制诰與常侍、給谏至左右正言皆赴;若内朝官悉集,則學士、待制、三司使、副使 皆赴;若更集他官,則諸司三品、武官二品各在本司長官之次;若止是集尚書省官,其帶職者并合不赴。
又按《天聖編敕》,學士、知制诰、待制、三司副使正官未至五品,并同五品官例。
今若各綴本官班,則是與《編敕》不同。
又按《雜坐圖》,學士在兩省侍郎之下,尚書丞郎之上;中書舍人、知制诰、待制在留後之下,秘書監之上;三司副使(右)[在]少卿監之上。
今若複綴本官班,顯亦有違令文。
又按《合門儀制》:大宴,學士座殿上,與仆射同行;知制诰亦座殿上,與尚書丞郎同行。
若曲宴,則三司副使預坐,即在知制诰之後,重行異位。
其三司副使又準鹹平六年,品與諸司少卿監同,而班其上。
豈有親奉至尊于殿庭列座,其禮如此,暫入都省,便卻降損着位舛(元)[互],于理未順。
又按故事:尚書省官帶知制诰者并中書省奏班簿,即于尚書省、禦史台并不着籍,故有絕曹之語。
今若複綴本官班,亦是有紊典故。
又伏見國朝以來,凡定學士、舍人兩省以上着位,除先後入外,若有升降,皆是特禀朝旨,方定着位。
豈有在朝(之)[在]省,疊為上下況省中會議,皆左曹在右曹之上。
今來升降弗倫,典故無據。
又伏見郎中、員外兼侍禦史、起居舍人及任裡行者皆稱台官,不赴都省議事。
臣詳上件官并是本官兼任台省,即是與帶知制诰、待制等事體無異。
豈有兼領若一,赴集有異又按唐朝故事,翰林學士有不知制诰者,并無别占 壓着位,隻是與今來直館事體一般。
若國朝學士、知制诰、待制,則顯有着位,與唐朝不同。
其侍讀、侍講、龍圖閣、樞密等學士及三司副使,即是國朝新制。
唐朝三司者自尚書省之職,自後唐别置使額,今來顯是不同。
望委中書門下參酌舊規,詳加審定,自今除集三省官議事即依舊外,若隻是本省議事,其學士、知制诰、待制、三司使、副使并依前項典故,不更赴議。
庶使品位有序,典故無違。
」诏禦史台與太常禮院詳定。
太常禮院言:「臣等竊推禮意,旁按國經,且載有司,鹹着成式。
由議者之未悉,故疑論之互興。
自非鋪陳,奚能折衷。
今列唐制及國朝近例如左。
按唐李肇《翰林志》:『凡學士無定員,皆兼他官充,下自校書,上至諸曹尚書,皆得為之。
既入院,與班行絕迹,亦不拘本司,不系常參,守官三周為滿歲,則遷知制诰。
』韋執誼《翰林院舊事》:『翰林學士自建置以來,秩序未立,庭觐之際,各趨本列。
洎興元元年,始有别,令朝服、班序與諸司官知制诰例同。
』《唐會要》:『(太)[大]中初,翰林學士自今以後至郎中令知制诰,其餘并依本官月限及準外制例處分。
』《五代史職官志》:『天成初,今後翰林學士(八)[入]院并以先後為定。
唯承旨一員出自朕意,不計官資先後,在學士之上。
』國朝《天聖編》:『學士、知制诰、龍圖閣待制、三司副使官未至五品者,并同五品官例。
』附《儀制令》:『翰林學士、侍讀侍講學士、龍圖閣學士、樞密直學 士、龍圖閣直學士并在丞郎之上,龍圖閣待制在知制诰下,三司三部副使在少卿監之上。
』大中祥符五年五月:太常禮院奏,準新授仆射于都省上事,禦史台儀制同。
其日仆射、尚書、丞郎、郎中、員外、三司使、副使、學士、兩省、禦史台、文武諸司常參官并集省内幕次以俟。
仆射自正衙退,将至都堂,門外下馬。
(士)[上]事後乘馬出入并于都堂府。
朝堂差人着公衫前導,諸行尚書、丞郎、郎中、員外并于都堂門内分左右立班迎候。
見帶内職及知制诰并不迎班。
俟仆射判案訖,知班引贊官報班定,禮生贊三司使前賀,又贊學士前賀,次贊兩省、待制,次贊三司副使前賀訖,左右仆射降階,就褥位南向立。
引贊官通文武兩班,相生言揖訖,班首出行緻詞。
以中丞充。
阙,即于班内取官高者充班首。
此六事,自唐至國朝翰林學士、知制诰、待制、三司副使與本官絕曹,不在南省官之例。
幹德三年十二月,以大理寺尹拙等奏稱婦人為夫家父母喪紀不定,诏尚書都省集翰林學士、三省官及禦史台官等詳定喪紀年限聞奏。
太平興國七年,以知開封府李符、法官查陶等狀,令尚書都省集翰林學士、三省官、禦史台官議定是非聞奏。
雍熙三年三月,南雄州司理參軍劉鼎等坐違制掠囚,本州島以與赦同日到上請,下尚書都省集本省官及翰林學士、兩省、禦史台官會議。
鹹平元年三月,太常禮院李宗讷等奏請事件,令尚書省集三省、禦史台官、翰林學士 同檢讨典故,詳議可否聞奏。
五年五月,知荥州褚德臻等言盜官銀處法不定,下其狀尚書都省,集翰林學士、本省四品以上官、兩省五品以上官、禦史中丞、知雜禦史定議以聞。
此五事皆三省及翰林學士、禦史台同議。
若诏語内不特言其官則不赴。
幹德二年二月敕:『應内外文武職官儀制等,宜令尚書省集台官、翰林學士、秘書監、國子司業、太常博士等詳議。
』開寶九年十一月敕:『太子太師王(傳)[溥]等奏,中書劄子,諸道藩侯在京早要迎授恩命早要:疑誤。
,其百官服式令文武班班首及學士、舍人同共詳酌。
』淳化三年十二月,許王元僖薨。
時将南郊,在王喪戚之内,太宗疑之,命宰臣于中書省〔集〕尚書、丞郎、翰林學士、中書舍人、禦史台、禮官、學官等詳議可否。
鹹平元年六月,太常禮院議:每遇大祭之日,太祖與太宗昭穆同位,皇帝自稱曰孝子嗣皇帝,敕都省集兩制并尚書省四品以上官同參議。
大中祥符元年七月,為九宮貴神于封祀壇不合用玉,诏(定)吏部尚書張齊賢、刑部尚書溫仲舒集兩省給事、舍人以上同議定。
此五事,則诏旨臨時指定。
其官雖多少不同,然常别标翰林學士與知诰官,明知兩制、待制不系兩省官。
至道二年六月:太常禮院奏,太宗皇帝祔廟有淑德皇後符氏,未審以何後祔飨配食尚書都省員外郎以上、諸司四品以上官集議。
又其年八月,尚書都省集翰 林學士、兩省、禦史台知雜以上、南省員外郎以上、諸司四品以上并判官院官詳定。
景德元年七月,太常禮院奏請以懿德皇後、明德皇後同祔太宗皇帝室,以先後次之。
尚書省集翰林學士、兩省、禦史台官、尚書省六品以上、諸司四品以上同議定。
此二事,則三省及翰林學士、禦史台及
,悉集都堂。
設左右丞座于堂之東北,南向;禦史中丞于堂之西北,南向;尚書、侍郎于堂之東廂,西向;兩省侍郎、常侍、給事、谏舍于堂之西廂,東向;知名表郎官于堂之東南,北向;監議禦史于堂之西南,北向。
又設左右司郎中、員外于左右丞之後于:原脫,據《宋史》卷一二○《禮志》二三補。
,三院禦史于中丞之後,郎中、員外于尚書、侍郎之後,起居、司谏、正言于谏舍之後。
如有仆射、禦史大夫,即座于左右丞、中丞之前。
如更集它官,即諸司三品于侍郎之南,東宮一品于尚書之前,武班二品于谏舍之南,皆重行異位。
卑者先就席。
左右丞升廳,省吏抗聲揖官就座吏:原作「史」,據《宋史》卷一二○《禮志》二三改。
。
知名表郎官以所議事授所司捧詣左右丞,當以判都(省)省官主席。
左右丞執卷展讀訖。
授中丞,中丞授于尚書、侍郎,以次讀訖,複授知名表郎官。
将畢「将」上原衍一「食」字,據《宋史》卷一二○《禮志》二三删。
,左右丞捧筆叩頭揖官,以一幅書所議事節,書字其下,授于四座。
監議禦史命吏告雲「吏」原作「史」,「雲」字原缺,據《宋史》卷一二○《禮志》二三改、補。
:「所見不同者請不書字。
」以官高者為表首。
如止集本省官,座如常儀。
其知名表郎官、監議禦史座仍北向。
仆射已上得乘馬至都堂,他官雖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止屏外。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四月七日,以兵部尚書盧多遜下吏,诏翰林學士承旨李昉、翰林學士扈蒙、衛尉卿崔仁冀「尉」字原脫,據《長編》卷二三補。
、祠部郎中知雜事滕中正雜治之,仍诏文武常參官集議于都堂。
太子太師王溥等七十四人參議曰七:原作「士」,據《長編》卷二三補。
:「引進使梁迥奉傳诏旨,以盧多遜與 秦王廷美結構奸謀,情狀顯露,比今鞫劾,多遜具伏者。
臣等今詳盧多遜自言累遣堂吏趙白以中書機事密告秦王廷美,去年九月中又令趙白言于廷美雲:『願宮車早萬歲,盡心事大王。
』廷美又遣涓人樊德明報多遜曰:『丞相言正會我意,亦願宮車早晏駕。
』又多遜嘗受秦王廷美私遺弓矢等事。
臣等謹按:兵部尚書盧多遜身處宰司,心懷顧望,潛遣親吏,交結藩王,通達語言,詛君父,大逆不道,幹紀亂常,上負國恩,下虧臣節,宜行誅滅,以正刑章。
其盧多遜伏請削在身官爵,準法誅斬。
按賊盜律:謀反大逆,父子年十六已上皆絞,十五已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孫、兄弟、姊妹、部曲、資财、田宅并沒入官。
男年八十及笃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者并免。
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裡,不限籍之同異。
其秦王廷美伏請并同盧多遜處分。
中書吏趙白、廷美涓人樊德明并請處斬。
臣等謹具議定以聞。
」诏:『盧多遜在身官爵及三代封贈、妻子官封并宜削奪追毀,一家親戚并配隸崖州,充長流百姓,終身禁锢。
縱更大赦,不在量移之限。
其期周已上親并配隸邊遠州郡禁锢,部曲、奴婢并縱之。
餘依百官所議施行。
」 八年五月十一日,禦史知雜滕中正以鞫威塞軍節度、判颍州曹翰私市弓弩、槍劍、長矛、甲铠、具裝不以聞;又于部内發民築烽台,諸縣有寇盜,令舉烽火以應城中;擅補置牙吏,官賣鹽所得 錢銀、民歲輸官綿及輸租并取其餘羨;判官山玄羽掌官酒,歲所賣曲又取其羨利錢五百萬、絹百疋。
獄具來上,法當死。
帝重難其事,诏百官集議。
工部尚書李昉等奏議曰:「謹案曹翰身備将壇,職當郡寄,而不守法度,擅賦闾閻,盜取官錢,隳紊國法。
設烽燧于部内,搖編戶之心;藏刀劍于私家,僭尚方之制。
不法不道,黩亂紀綱。
請如有司所定,寘于極典。
臣等謹議定以聞。
」帝以其勞舊,未忍寘于法,故止削奪官爵,登州禁锢。
真宗鹹平元年九月二日,诏尚書省集文武常參官議戶部尚書張齊賢、監察禦史王濟(玄)[互]陳删定編敕利害。
十月十一日,齊賢言:「前與王濟互執刑名,準诏集百官議定。
今臣在中書,願寝其事。
」許之。
初,齊賢與濟同删定編,齊賢以小民犯盜者衆,欲寬其贓,冀多全宥;濟以為寬則犯者益衆,以死懼之尚不畏,況緩其死乎!濟強抗,詞氣甚厲,目齊賢為腐儒,不知适時之要,遂下都省詳議,并劾濟。
齊賢既知政事,不欲與庶僚校曲直。
帝忻然嘉納,濟免劾。
大中祥符元年九月十三日,太子詹事、判刑部慎從吉與刑部尚書溫仲舒等互陳試審刑詳議官彭愈等刑名通粗,诏問狀。
仲舒引禮部侍郎魏庠試慎锴通粗為比。
乃诏吏部尚書張齊賢、百官議于朝堂,且言锴等有不中程者。
直史館張複知禮部名表,避事不草議狀。
殿中丞丘雍代為之,诏罰複金以懲之。
仁宗明 道二年七月五日,殿中侍禦史段少連言:「國家每有體大之事,必集群官議于尚書省。
臣近準台牒,充監議官,于尚書省集官同禮官詳定莊獻明肅、莊懿太後祔廟事。
伏見尚書省官内有帶兩制職或兼三司副使者,多移牒不赴。
欲望自今每尚書省議事,其兩制以上帶尚書省并任三司副使者并不得托以他事不赴集議。
如有違犯,乞以違制及不恭定罪。
」從之。
景佑四年三月二十三日,集賢校理兼宗正丞趙良規言:「伏見都省集官議谥,近制應本省官議,學士、知制诰、待制、三司使、副使者并令赴議。
其曰帶職官入省者,或在本官之次,或在本曹之上,着位舛(元)[互],有乖舊制。
謹按國朝故事及令儀制,則别有學士、知制诰、待制、三司副使着位,視品即與前朝制度不同,固無在朝叙職、入省叙官之理。
今若全不論職,假有工、禮部侍郎兼學士者,使不在帶職兵部侍郎之下;又如中行、後行郎官兼學士,在朝立丞郎之上,入省綴駕庫之次;知制诰、待制入朝與六行侍郎同行,入省(郎)[卻]分在郎官之下;如員外郎任三司副使,郎中充判官者,在三司為參佐,入省卻在其上;又如員外郎兼學士,郎中兼舍人,待制在兩制自分職次,入省亦卻在其上,即各綴本官班,于理未便。
所以舊來議事,除别诏三省悉集,則中書舍人、知制诰與常侍、給谏至左右正言皆赴;若内朝官悉集,則學士、待制、三司使、副使 皆赴;若更集他官,則諸司三品、武官二品各在本司長官之次;若止是集尚書省官,其帶職者并合不赴。
又按《天聖編敕》,學士、知制诰、待制、三司副使正官未至五品,并同五品官例。
今若各綴本官班,則是與《編敕》不同。
又按《雜坐圖》,學士在兩省侍郎之下,尚書丞郎之上;中書舍人、知制诰、待制在留後之下,秘書監之上;三司副使(右)[在]少卿監之上。
今若複綴本官班,顯亦有違令文。
又按《合門儀制》:大宴,學士座殿上,與仆射同行;知制诰亦座殿上,與尚書丞郎同行。
若曲宴,則三司副使預坐,即在知制诰之後,重行異位。
其三司副使又準鹹平六年,品與諸司少卿監同,而班其上。
豈有親奉至尊于殿庭列座,其禮如此,暫入都省,便卻降損着位舛(元)[互],于理未順。
又按故事:尚書省官帶知制诰者并中書省奏班簿,即于尚書省、禦史台并不着籍,故有絕曹之語。
今若複綴本官班,亦是有紊典故。
又伏見國朝以來,凡定學士、舍人兩省以上着位,除先後入外,若有升降,皆是特禀朝旨,方定着位。
豈有在朝(之)[在]省,疊為上下況省中會議,皆左曹在右曹之上。
今來升降弗倫,典故無據。
又伏見郎中、員外兼侍禦史、起居舍人及任裡行者皆稱台官,不赴都省議事。
臣詳上件官并是本官兼任台省,即是與帶知制诰、待制等事體無異。
豈有兼領若一,赴集有異又按唐朝故事,翰林學士有不知制诰者,并無别占 壓着位,隻是與今來直館事體一般。
若國朝學士、知制诰、待制,則顯有着位,與唐朝不同。
其侍讀、侍講、龍圖閣、樞密等學士及三司副使,即是國朝新制。
唐朝三司者自尚書省之職,自後唐别置使額,今來顯是不同。
望委中書門下參酌舊規,詳加審定,自今除集三省官議事即依舊外,若隻是本省議事,其學士、知制诰、待制、三司使、副使并依前項典故,不更赴議。
庶使品位有序,典故無違。
」诏禦史台與太常禮院詳定。
太常禮院言:「臣等竊推禮意,旁按國經,且載有司,鹹着成式。
由議者之未悉,故疑論之互興。
自非鋪陳,奚能折衷。
今列唐制及國朝近例如左。
按唐李肇《翰林志》:『凡學士無定員,皆兼他官充,下自校書,上至諸曹尚書,皆得為之。
既入院,與班行絕迹,亦不拘本司,不系常參,守官三周為滿歲,則遷知制诰。
』韋執誼《翰林院舊事》:『翰林學士自建置以來,秩序未立,庭觐之際,各趨本列。
洎興元元年,始有别,令朝服、班序與諸司官知制诰例同。
』《唐會要》:『(太)[大]中初,翰林學士自今以後至郎中令知制诰,其餘并依本官月限及準外制例處分。
』《五代史職官志》:『天成初,今後翰林學士(八)[入]院并以先後為定。
唯承旨一員出自朕意,不計官資先後,在學士之上。
』國朝《天聖編》:『學士、知制诰、龍圖閣待制、三司副使官未至五品者,并同五品官例。
』附《儀制令》:『翰林學士、侍讀侍講學士、龍圖閣學士、樞密直學 士、龍圖閣直學士并在丞郎之上,龍圖閣待制在知制诰下,三司三部副使在少卿監之上。
』大中祥符五年五月:太常禮院奏,準新授仆射于都省上事,禦史台儀制同。
其日仆射、尚書、丞郎、郎中、員外、三司使、副使、學士、兩省、禦史台、文武諸司常參官并集省内幕次以俟。
仆射自正衙退,将至都堂,門外下馬。
(士)[上]事後乘馬出入并于都堂府。
朝堂差人着公衫前導,諸行尚書、丞郎、郎中、員外并于都堂門内分左右立班迎候。
見帶内職及知制诰并不迎班。
俟仆射判案訖,知班引贊官報班定,禮生贊三司使前賀,又贊學士前賀,次贊兩省、待制,次贊三司副使前賀訖,左右仆射降階,就褥位南向立。
引贊官通文武兩班,相生言揖訖,班首出行緻詞。
以中丞充。
阙,即于班内取官高者充班首。
此六事,自唐至國朝翰林學士、知制诰、待制、三司副使與本官絕曹,不在南省官之例。
幹德三年十二月,以大理寺尹拙等奏稱婦人為夫家父母喪紀不定,诏尚書都省集翰林學士、三省官及禦史台官等詳定喪紀年限聞奏。
太平興國七年,以知開封府李符、法官查陶等狀,令尚書都省集翰林學士、三省官、禦史台官議定是非聞奏。
雍熙三年三月,南雄州司理參軍劉鼎等坐違制掠囚,本州島以與赦同日到上請,下尚書都省集本省官及翰林學士、兩省、禦史台官會議。
鹹平元年三月,太常禮院李宗讷等奏請事件,令尚書省集三省、禦史台官、翰林學士 同檢讨典故,詳議可否聞奏。
五年五月,知荥州褚德臻等言盜官銀處法不定,下其狀尚書都省,集翰林學士、本省四品以上官、兩省五品以上官、禦史中丞、知雜禦史定議以聞。
此五事皆三省及翰林學士、禦史台同議。
若诏語内不特言其官則不赴。
幹德二年二月敕:『應内外文武職官儀制等,宜令尚書省集台官、翰林學士、秘書監、國子司業、太常博士等詳議。
』開寶九年十一月敕:『太子太師王(傳)[溥]等奏,中書劄子,諸道藩侯在京早要迎授恩命早要:疑誤。
,其百官服式令文武班班首及學士、舍人同共詳酌。
』淳化三年十二月,許王元僖薨。
時将南郊,在王喪戚之内,太宗疑之,命宰臣于中書省〔集〕尚書、丞郎、翰林學士、中書舍人、禦史台、禮官、學官等詳議可否。
鹹平元年六月,太常禮院議:每遇大祭之日,太祖與太宗昭穆同位,皇帝自稱曰孝子嗣皇帝,敕都省集兩制并尚書省四品以上官同參議。
大中祥符元年七月,為九宮貴神于封祀壇不合用玉,诏(定)吏部尚書張齊賢、刑部尚書溫仲舒集兩省給事、舍人以上同議定。
此五事,則诏旨臨時指定。
其官雖多少不同,然常别标翰林學士與知诰官,明知兩制、待制不系兩省官。
至道二年六月:太常禮院奏,太宗皇帝祔廟有淑德皇後符氏,未審以何後祔飨配食尚書都省員外郎以上、諸司四品以上官集議。
又其年八月,尚書都省集翰 林學士、兩省、禦史台知雜以上、南省員外郎以上、諸司四品以上并判官院官詳定。
景德元年七月,太常禮院奏請以懿德皇後、明德皇後同祔太宗皇帝室,以先後次之。
尚書省集翰林學士、兩省、禦史台官、尚書省六品以上、諸司四品以上同議定。
此二事,則三省及翰林學士、禦史台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