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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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所為,不欲朕知天下事。
此奏可即行下。
」 二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诏:「士庶封事許詣登聞檢院投進,仍令諸路監司、郡守條具便民寬恤事件聞奏。
其言刑獄事委刑部,财計事委戶部。
仍委吳秉(言)[信]、王綸、淩景夏、賀允中分輪看詳,務得詳盡。
」 十八日,吏部侍郎張綱言:「有司看詳群臣章奏,尚恐遠之人銳于納忠,設意過當,有己出新意,而緻沖改祖宗舊法者;有取便一時,而行之既久,不能無害者;有貪蠲複之名,而不以用度較之,緻州縣不免暗取于民者。
若此之類,自非深思熟慮,實難遽見。
望诏有司必須詳審,究極事情,不得一切苟簡。
更乞萬機之暇躬垂省覽,惟不悖戾祖宗舊法,可以經久而實惠及物,乃聽施行。
」從之。
二十四日,诏:「今後臣下奏陳故事,不許講筵所取索副本,隻就令通進司進入。
」 二十七年十月十八日,右正言朱倬言:「近日陳利害者或不深知朝廷之典常,或不洞究百姓之利病,得之口耳,即以上聞,為害莫大。
欲乞自今獻言者必送有司精詳,參照既定,然後大臣審究至當。
果若前法有害,不可經久,與夫不宜于民者,詳具本末,剖析利害,上取宸斷,付下有司,方可施行。
」從之。
二十九年七月九日,臣僚言:「内外官司文書期會,官吏因循偷惰之日久矣。
又胥吏并緣為 奸,欲遲欲速,惟在其手。
若不澄源,未易革也。
望诏内外官司,今後應奏申文移并令實填月日,則易于鈎考。
胥吏雖欲巧為遲速,亦無所容其奸。
然後嚴常緊之限于内,驗地裡日時之限于外,稍有稽違,重寘于法,庶有以革驕怠之弊。
」從之。
其後吏部亦乞今後應内外官司凡申奏文字月日并書,文字填寫實日,并從其請。
三十年四月十七日,诏:「自今臣僚陳乞上殿,令具狀徑赴通進司投進,不許于都堂納劄子,永為成法。
」 十月三日,诏:「昨依故事,左内侍官承受内外諸軍奏報文字,慮恐稽遲,可盡罷承受官。
今後諸軍奏狀劄子并實封于通進司投進;三衙有公事,實時上殿奏聞。
」 三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宣谕宰臣曰:「臣僚利害奏劄,士大夫自合親書,不須計較字畫工拙。
」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诏:「今後直言上書,并付中書門下後省看詳,有可采者申尚書省取旨。
」 孝宗隆興元年五月四日,诏:「自今以薦舉、上書、登對真才實能,無吝褒擢。
其餘令籍記姓名,以俟選擇;無狀者罷之,仍追坐謬舉。
」從中書門下檢正諸房公事餘時言請也。
九月十五日,诏:「已降親劄付張浚、王彥,令逐處兵将官有奏報文字及有陳乞,并不得倚托近侍進達,可徑赴行在通進司投進。
仍劄下通進司照應收接。
」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诏:「學校之士,久被教養,固知禮義。
方今多事之日,必能愛君體國。
如經檢、鼓院有所獻陳,自當采用,或加旌賞。
若輕薄喜亂之輩,妄相扇,不經檢、院,辄行伏阙之人,不問是何名色,為首者重寘典憲,餘人等第重行編配。
事在必行,仍令尚書省出榜曉谕。
」 荛有陳,必經禦覽,又盡以付兩省臣僚,使議其可行。
惟是日積月累,奏牍益多,看詳去取,未能遍觀。
間有可采,雖以申上,别無明降指揮,是緻四方之人多懷不盡,以為陛下求言而朝廷吝賞,省官不肯留意,有司不為保明。
甚者幹道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今後看詳四方投獻書劄文字,拟定等第将上。
」以起居舍人陳良佑奏:「仰惟陛下臨禦以來,下诏求言,凡(侍)[待]報客邸,旅食無資,徒有望望之心望望,疑當作「怨望」。
,不知朝省已為看詳寝罷。
欲望聖慈令兩省官取四方投進書劄文字同共考閱,議論可采者第為三等,量與推恩。
如上等有官人與減二年磨勘,選人候改官收使,士人免解一次。
中下等有官人與減一年磨勘,士人賜(東)[束]帛。
此不過取其尤者十數人以慰籍進言者之心,且以示陛下勤于聽覽,盡天下之美;其餘無可采者明日行報罷此句疑有脫誤。
。
且歲一舉之,使出上意,則四方之士樂為陛下獻言,而聰明不壅,亦裨于治道。
」故有是命。
三年五月九日,诏:「依故事,在外惟前兩府、在内惟大兩省許用劄子奏事, 他官皆用表狀。
」臣僚奏:「通進司掌天下章奏案牍、在京百司文武近臣表疏進禦頒布之事,職任為重,是以在于祖宗時,檢察甚備,有謹密之戒,有漏洩之禁,有封題之式,有辄入之罰。
雖舊任官高,時領要職,苟于格法不當者,不得上達也。
伏見比來其制甚紊,不當進而辄進者,率爾得通,且又越格,惟以劄子,十數累比累比:疑誤。
,上渎天聽,亵尊違禮,莫此為甚。
仁宗皇帝時有坐用劄子奏事降官如張孚者,則祖宗之維持法度,何其嚴也!伏望明诏攸司,申饬條格,不應進而辄進及越格以劄子奏事者,各令拒而不納;當刑罰者自從舊制,監典官吏亦各有坐。
庶幾出入機要之地,不緻輕慢,以黩國章。
」故有是命。
七月四日,诏:「自今沿邊州軍并監司、帥臣、主兵官并許用劄子奏陳。
」既而淮南路轉運判官呂企中奏:「臣誤蒙使令,即與其它路分不同。
欲望許臣到本路,事幹機密及臣有建明,并乞依幹道三年七月四日已降聖旨,用劄子實封奏陳,直達宸扆之前。
」亦诏從之。
五年五月八日,诏後省官置籍看詳臣僚士庶言事,詳擇其可行者條上。
臣僚奏:「切惟陛下舍己從人,比迹唐堯,好問察言,并隆虞舜。
百職庶僚,有輪對之章;監司郡守,有五事之疏。
以至公交車之薦召,士庶之投匦,無不為陛下言之。
而累年以來,言事者不知其幾人,或以看詳而來上,或以條具而不報者,尚多有也。
報可者不知其幾事,或雖承受,而廢格不行,或雖施行,而循習不省者皆是也。
如此言之,是非将何所擇,事之成否,複何所稽哉!昔司馬光乞以上書言事者求其理道切審,各以貼黃節出,更以聖意擇其善者施行,仍籍記姓名。
遇有重難,委以幹辦,果有功效,仍(如)[加]進用。
臣謂由(先)[光]之說,則言事者知朝廷有考言之意。
如若其言可行,不敢誕謾,上下無壅,而言之是非,于焉而可(釋)[擇]矣。
乞下三省詳議,務令悠久遵行,庶幾不負陛下孜孜求言之意。
」故有是命。
七月十二日,宰執言:「近日上書論邊事者悉送兩、編修官「兩」下疑脫一「制」字。
,擇其可行者與可去者或可存留者,各以其類相從,置簿抄上,以備他日采擇。
」從之。
九年十一月四日,诏後省旋次擇摘,取上書可采者,撮其樞要,斷章取義,立為篇目,繕(瀉)[寫]進呈。
從起居舍人趙師訓請也。
以上《幹道會要》。
《文心雕龍》:孝宗群臣章奏,取其所當行者疏之小冊,以示大臣。
或禦便坐,則寘于香幾,群臣皆得就觀。
又有記事版,書其要旨,以備遺忘。
淳熙二年十月十五日,诏:「兩淮州軍及(師)[帥]臣、監司并駐劄禦前諸軍應有事幹邊防軍機文字,自今止得具奏,并申尚書省、樞密院,不得泛申他處。
」 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诏:「沿邊帥臣、監司、守臣、諸軍主帥應有邊機事宜,除具奏外,止許實封申樞密院,四川仍申制置司。
毋得 泛行申發及用私劄謄報。
如有違戾,重作施行。
内外諸軍所有兵馬帳狀,自今止許具奏及申樞密院,不得泛申發兵部等處。
」 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诏:「自今官司書判并用行字,如有依某處行,改作從字。
」從吏〔部〕尚書周必大請也。
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诏:「祖宗舊制,諸路禁軍委兵钤專一訓練教閱。
已降指揮,遇有奏聞事,如監司例具奏。
自今合具奏事,務許徑赴進奏院、通進司投進。
」 九年正月十二日,诏:「盱眙軍應有合發奏報文字,承傳旨回奏知禀劄子等,并令進奏院赴通進司投進。
」 十一月三日,宰執言:「臣僚章奏,應帥、漕、郡守、主兵官如事涉兵機,許用劄子。
其餘僭越犯分,有不如式,則令所屬退還。
其間帥守監司實有利國便民等事,若一例不許投進,竊慮壅蔽。
」诏淳熙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指揮更不施行。
先是,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竊見舊制,章奏凡内外官登對者許用劄子,其餘則前宰執、大兩省官以上許用劄子,以下并用奏狀。
凡沿邊守臣與帥漕臣(拜)[并]主兵官許用劄子。
自後他司内郡應用奏狀者或以劄子,其間往往抵(許)[讦]前政,陳說已能。
欲望申嚴有司,應帥、漕、郡守、主兵官如事涉兵機,許用劄子;其餘僭越犯分,其不如式,則令所屬退還。
」 十年六月十五日,給事中宇文價言:「去年十二月臣僚劄子具載太上皇帝紹興之初嘗下诏守臣,令到任半年以上,具民間利病五事聞奏。
幹道修令,着為定制。
而近年以來,故事頗廢。
乞明降诏旨,再行播告。
」從之。
同日,诏諸路州軍申發章奏,并要書填實日。
以給事中宇文價言,欲計程驅磨故也。
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臣僚言:「近者輪對之間,辭見之際,連章累劄,猥及細微,率皆常事,自有成憲。
又有職分之所當為,勢位之所可為者,且亦(饬)[飾]辭以為能,獻說以為功,往往悉關聖慮。
乞自今凡有輪對及辭見,并不許過三劄。
若軍國利害,事大體重者,不拘于此。
」從之。
先是,十三日宰執進呈,上曰:「輪對官說此甚當,上殿官多是論不務大體,以至瑣屑;或事有成憲者,一一奏陳,以多為能,無益于事。
自今隻用三劄。
」 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诏:「祖宗成憲,自當遵守。
日後或有臣僚奏請,事涉改更者,仰三省、樞密院詳具以聞。
」既而以大司直任清叟言:「竊見近來臣僚奏陳利害,多是蔽于一己之私,不顧事之可行、利害之輕重,将祖宗成法動(轍)[辄]輕改,立為己說,以競新奇。
甚者甲是于前,乙非于後,一歲之間,紛然稠疊,民情物态,其誰适從所以州縣之吏,每每視為文具者,無怪其不能一意奉行也。
望申嚴号令,确守祖宗成憲,無以一人之議而驟行,無以一人之議而辄改,使州縣之間知所遵承,而遐迩之民均被實惠。
」故有是诏。
八月十三日,宰執進呈李 信甫乞遵用天禧、熙甯故事,許六察言事。
上曰:「祖宗前後典故甚明,宜且遵守,不可輕易變更。
」留正等奏:「六察台格具在,條目詳備,若能舉職,則事亦盡有可言者。
誠如聖訓,不必更變舊制。
」 十九日,臣僚言:「陛下臨禦以來,序見百官,靡有虛日,而累月于此,巡對将周,凡議論之中否,固已擇其善者而從之。
臣願斷自聖裁,盡取前後奏劄留中而未出者,以付外廷,使得公共詳酌,芟夷乖剌,采摭忠實。
凡可以裨益聖德、佽助國政者,以類相從,裒集成編,且各着其職位、姓名于下,正本進入,副在三省。
自(古)[今]以往,亦繼此編附,庶幾宸居之暇,朝夕省覽,有以上沃聖聰,而廟堂之議,罷行因革,亦将于此有考焉。
」從之。
十一月二十八日,右谏議大夫何澹言:「竊見近日以來,有得旨而集議者,有得旨而詳議者,有得旨而看詳者,有得旨而薦舉者,往往多無限期,聽其自遲而自速。
臣僚章奏,不無可采,而下之有司,即不聞報,況敢望其施行。
然則何責乎外路供報之稽緩哉!乞今後有旨或集議,或詳議,或條具,或薦舉,與夫看詳、相度、稽考之類,并令中書随事斟酌,以為期限之遲速,使有考焉。
事幹衆者,禦史台先期催促,勿使違限。
下有司者都司逐時檢舉,不得愆期。
則诏令不為虛文,而中外莫敢翫習矣。
」從之。
紹興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按莫叔光,隆興元年進士,不得于紹興三年奏事,疑「紹興」為「紹熙」之誤。
,宰執進呈之次,上曰:「昨日莫叔光奏事,乞今後臣僚上殿奏事不許過三劄。
但如外來曾作州郡人僅得一次上殿也,要論些事,若限以三劄,恐不盡其所懷。
甯是教直截論事,少作文,不須限以數目。
」 淳熙二年二月十四日以下七條與上文不相銜接,審其内容均為上殿事,蓋别自為類。
,诏:「自今文武臣已授監司、郡守、諸路厘務、總管、钤轄、都監,上殿訖,在半年之内改差合上殿差遣,與免奏事。
」 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合門言:「昨降指揮,監司、郡守、諸路厘務、總管、钤轄因任滿回,已經上殿,再除授今來差遣在半年内,與免朝辭日奏事。
其餘文武臣有已經奏事,除(投)[授]在半年内合上殿之人,未有該載。
」诏依已降指揮,朝辭日免奏事。
六年二月八日,诏:「前宰執、侍從帶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及大中大夫以上守郡奉祠之人,自今如有己見利便,聽非時聞達,即不得辄陳乞恩澤,自述勞績之類。
其責降官不在此限。
」 九日,诏:「每遇宣打打球上「打」字當誤。
,其諸軍正額、額外統制官及賜酒之際,非宣喚不得辄于馬上及擅趨榻前奏事。
」從殿帥郭杖請也。
九年九月八日,诏:「自今路分钤轄帶訓練職事令上殿。
」 紹熙二年四月十二日,臣僚言:「人主之聽言,因欲緻其詳審,又當防其壅蔽。
欲望陛下聽納之際,無不緻其審,而壅蔽之患每預為之防,忠谠者益加招徕,狂直者益務優假。
庶幾四方萬裡,鹹知陛下導人使谏之意,若小若大,更相戒饬,無有知而弗言,無有言而 弗盡,實聖明之盛事。
」從之。
九月三日,秘書監兼實錄檢讨官、兼權兵部侍郎耿秉言:「臣至愚極陋,識見淺短,十旬之間,三蒙宣引,在微臣可謂榮遇。
臣聞臣下之望人君,如在天上,夢寐所不能到,一瞻龍顔,人以為榮。
陛下度越常規,宣召從臣,不間權官,雖旬休佳節庚暑,皆不廢宣引。
陛下之于群臣可謂無負矣。
如臣等輩乃不能吐一奇謀,陳一長策,以助陛下大有為之志,臣等有負于陛下,臣則有罪。
」上曰:「君臣之間,正欲咨詢。
古人謂堂下遠于百裡,君門遠于萬裡,言情之難通也。
朕正欲通上下之情,使無壅蔽。
」秉奏:「陛下憂勤庶政,不憚咨詢之勞;為從臣者既蒙時宣引,則朝夕之間,無非為國家講究利病。
」讀劄子至修馬政,上曰:「馬綱倒斃之數多,正緣病馬在道,不得歇養。
」又至論宕昌以東地險,乞增置馬驿。
上曰:「朕曾理會來,宕昌以東誠有合增去處。
」秉奏:「陛下不因臣僚奏請,萬機之暇,詢究及此,又明見萬裡之外,曲盡事情。
」上曰:「今歲郊祀,朕務從節省。
如州郡(料)[科]買,亦令減節。
」秉奏:「如鹵簿之内八寶不出,又如五辂減其副軸,于禮文無阙,而實能寬民省費。
」秉因奏近日行更出疊入之制,上曰:「此正用人之法。
」秉奏:「人之才能,必試而後知其可用與否。
」上曰:「任賢使能,賢者當任之,能者當使之。
不詳試無以知其能。
求去者雖多,又斟酌其人,可留則留之,不盡聽其去也。
」秉奏:「陛下深得人君之道。
」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八集議
此奏可即行下。
」 二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诏:「士庶封事許詣登聞檢院投進,仍令諸路監司、郡守條具便民寬恤事件聞奏。
其言刑獄事委刑部,财計事委戶部。
仍委吳秉(言)[信]、王綸、淩景夏、賀允中分輪看詳,務得詳盡。
」 十八日,吏部侍郎張綱言:「有司看詳群臣章奏,尚恐遠之人銳于納忠,設意過當,有己出新意,而緻沖改祖宗舊法者;有取便一時,而行之既久,不能無害者;有貪蠲複之名,而不以用度較之,緻州縣不免暗取于民者。
若此之類,自非深思熟慮,實難遽見。
望诏有司必須詳審,究極事情,不得一切苟簡。
更乞萬機之暇躬垂省覽,惟不悖戾祖宗舊法,可以經久而實惠及物,乃聽施行。
」從之。
二十四日,诏:「今後臣下奏陳故事,不許講筵所取索副本,隻就令通進司進入。
」 二十七年十月十八日,右正言朱倬言:「近日陳利害者或不深知朝廷之典常,或不洞究百姓之利病,得之口耳,即以上聞,為害莫大。
欲乞自今獻言者必送有司精詳,參照既定,然後大臣審究至當。
果若前法有害,不可經久,與夫不宜于民者,詳具本末,剖析利害,上取宸斷,付下有司,方可施行。
」從之。
二十九年七月九日,臣僚言:「内外官司文書期會,官吏因循偷惰之日久矣。
又胥吏并緣為 奸,欲遲欲速,惟在其手。
若不澄源,未易革也。
望诏内外官司,今後應奏申文移并令實填月日,則易于鈎考。
胥吏雖欲巧為遲速,亦無所容其奸。
然後嚴常緊之限于内,驗地裡日時之限于外,稍有稽違,重寘于法,庶有以革驕怠之弊。
」從之。
其後吏部亦乞今後應内外官司凡申奏文字月日并書,文字填寫實日,并從其請。
三十年四月十七日,诏:「自今臣僚陳乞上殿,令具狀徑赴通進司投進,不許于都堂納劄子,永為成法。
」 十月三日,诏:「昨依故事,左内侍官承受内外諸軍奏報文字,慮恐稽遲,可盡罷承受官。
今後諸軍奏狀劄子并實封于通進司投進;三衙有公事,實時上殿奏聞。
」 三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宣谕宰臣曰:「臣僚利害奏劄,士大夫自合親書,不須計較字畫工拙。
」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诏:「今後直言上書,并付中書門下後省看詳,有可采者申尚書省取旨。
」 孝宗隆興元年五月四日,诏:「自今以薦舉、上書、登對真才實能,無吝褒擢。
其餘令籍記姓名,以俟選擇;無狀者罷之,仍追坐謬舉。
」從中書門下檢正諸房公事餘時言請也。
九月十五日,诏:「已降親劄付張浚、王彥,令逐處兵将官有奏報文字及有陳乞,并不得倚托近侍進達,可徑赴行在通進司投進。
仍劄下通進司照應收接。
」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诏:「學校之士,久被教養,固知禮義。
方今多事之日,必能愛君體國。
如經檢、鼓院有所獻陳,自當采用,或加旌賞。
若輕薄喜亂之輩,妄相扇,不經檢、院,辄行伏阙之人,不問是何名色,為首者重寘典憲,餘人等第重行編配。
事在必行,仍令尚書省出榜曉谕。
」 荛有陳,必經禦覽,又盡以付兩省臣僚,使議其可行。
惟是日積月累,奏牍益多,看詳去取,未能遍觀。
間有可采,雖以申上,别無明降指揮,是緻四方之人多懷不盡,以為陛下求言而朝廷吝賞,省官不肯留意,有司不為保明。
甚者幹道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今後看詳四方投獻書劄文字,拟定等第将上。
」以起居舍人陳良佑奏:「仰惟陛下臨禦以來,下诏求言,凡(侍)[待]報客邸,旅食無資,徒有望望之心望望,疑當作「怨望」。
,不知朝省已為看詳寝罷。
欲望聖慈令兩省官取四方投進書劄文字同共考閱,議論可采者第為三等,量與推恩。
如上等有官人與減二年磨勘,選人候改官收使,士人免解一次。
中下等有官人與減一年磨勘,士人賜(東)[束]帛。
此不過取其尤者十數人以慰籍進言者之心,且以示陛下勤于聽覽,盡天下之美;其餘無可采者明日行報罷此句疑有脫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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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歲一舉之,使出上意,則四方之士樂為陛下獻言,而聰明不壅,亦裨于治道。
」故有是命。
三年五月九日,诏:「依故事,在外惟前兩府、在内惟大兩省許用劄子奏事, 他官皆用表狀。
」臣僚奏:「通進司掌天下章奏案牍、在京百司文武近臣表疏進禦頒布之事,職任為重,是以在于祖宗時,檢察甚備,有謹密之戒,有漏洩之禁,有封題之式,有辄入之罰。
雖舊任官高,時領要職,苟于格法不當者,不得上達也。
伏見比來其制甚紊,不當進而辄進者,率爾得通,且又越格,惟以劄子,十數累比累比:疑誤。
,上渎天聽,亵尊違禮,莫此為甚。
仁宗皇帝時有坐用劄子奏事降官如張孚者,則祖宗之維持法度,何其嚴也!伏望明诏攸司,申饬條格,不應進而辄進及越格以劄子奏事者,各令拒而不納;當刑罰者自從舊制,監典官吏亦各有坐。
庶幾出入機要之地,不緻輕慢,以黩國章。
」故有是命。
七月四日,诏:「自今沿邊州軍并監司、帥臣、主兵官并許用劄子奏陳。
」既而淮南路轉運判官呂企中奏:「臣誤蒙使令,即與其它路分不同。
欲望許臣到本路,事幹機密及臣有建明,并乞依幹道三年七月四日已降聖旨,用劄子實封奏陳,直達宸扆之前。
」亦诏從之。
五年五月八日,诏後省官置籍看詳臣僚士庶言事,詳擇其可行者條上。
臣僚奏:「切惟陛下舍己從人,比迹唐堯,好問察言,并隆虞舜。
百職庶僚,有輪對之章;監司郡守,有五事之疏。
以至公交車之薦召,士庶之投匦,無不為陛下言之。
而累年以來,言事者不知其幾人,或以看詳而來上,或以條具而不報者,尚多有也。
報可者不知其幾事,或雖承受,而廢格不行,或雖施行,而循習不省者皆是也。
如此言之,是非将何所擇,事之成否,複何所稽哉!昔司馬光乞以上書言事者求其理道切審,各以貼黃節出,更以聖意擇其善者施行,仍籍記姓名。
遇有重難,委以幹辦,果有功效,仍(如)[加]進用。
臣謂由(先)[光]之說,則言事者知朝廷有考言之意。
如若其言可行,不敢誕謾,上下無壅,而言之是非,于焉而可(釋)[擇]矣。
乞下三省詳議,務令悠久遵行,庶幾不負陛下孜孜求言之意。
」故有是命。
七月十二日,宰執言:「近日上書論邊事者悉送兩、編修官「兩」下疑脫一「制」字。
,擇其可行者與可去者或可存留者,各以其類相從,置簿抄上,以備他日采擇。
」從之。
九年十一月四日,诏後省旋次擇摘,取上書可采者,撮其樞要,斷章取義,立為篇目,繕(瀉)[寫]進呈。
從起居舍人趙師訓請也。
以上《幹道會要》。
《文心雕龍》:孝宗群臣章奏,取其所當行者疏之小冊,以示大臣。
或禦便坐,則寘于香幾,群臣皆得就觀。
又有記事版,書其要旨,以備遺忘。
淳熙二年十月十五日,诏:「兩淮州軍及(師)[帥]臣、監司并駐劄禦前諸軍應有事幹邊防軍機文字,自今止得具奏,并申尚書省、樞密院,不得泛申他處。
」 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诏:「沿邊帥臣、監司、守臣、諸軍主帥應有邊機事宜,除具奏外,止許實封申樞密院,四川仍申制置司。
毋得 泛行申發及用私劄謄報。
如有違戾,重作施行。
内外諸軍所有兵馬帳狀,自今止許具奏及申樞密院,不得泛申發兵部等處。
」 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诏:「自今官司書判并用行字,如有依某處行,改作從字。
」從吏〔部〕尚書周必大請也。
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诏:「祖宗舊制,諸路禁軍委兵钤專一訓練教閱。
已降指揮,遇有奏聞事,如監司例具奏。
自今合具奏事,務許徑赴進奏院、通進司投進。
」 九年正月十二日,诏:「盱眙軍應有合發奏報文字,承傳旨回奏知禀劄子等,并令進奏院赴通進司投進。
」 十一月三日,宰執言:「臣僚章奏,應帥、漕、郡守、主兵官如事涉兵機,許用劄子。
其餘僭越犯分,有不如式,則令所屬退還。
其間帥守監司實有利國便民等事,若一例不許投進,竊慮壅蔽。
」诏淳熙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指揮更不施行。
先是,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竊見舊制,章奏凡内外官登對者許用劄子,其餘則前宰執、大兩省官以上許用劄子,以下并用奏狀。
凡沿邊守臣與帥漕臣(拜)[并]主兵官許用劄子。
自後他司内郡應用奏狀者或以劄子,其間往往抵(許)[讦]前政,陳說已能。
欲望申嚴有司,應帥、漕、郡守、主兵官如事涉兵機,許用劄子;其餘僭越犯分,其不如式,則令所屬退還。
」 十年六月十五日,給事中宇文價言:「去年十二月臣僚劄子具載太上皇帝紹興之初嘗下诏守臣,令到任半年以上,具民間利病五事聞奏。
幹道修令,着為定制。
而近年以來,故事頗廢。
乞明降诏旨,再行播告。
」從之。
同日,诏諸路州軍申發章奏,并要書填實日。
以給事中宇文價言,欲計程驅磨故也。
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臣僚言:「近者輪對之間,辭見之際,連章累劄,猥及細微,率皆常事,自有成憲。
又有職分之所當為,勢位之所可為者,且亦(饬)[飾]辭以為能,獻說以為功,往往悉關聖慮。
乞自今凡有輪對及辭見,并不許過三劄。
若軍國利害,事大體重者,不拘于此。
」從之。
先是,十三日宰執進呈,上曰:「輪對官說此甚當,上殿官多是論不務大體,以至瑣屑;或事有成憲者,一一奏陳,以多為能,無益于事。
自今隻用三劄。
」 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诏:「祖宗成憲,自當遵守。
日後或有臣僚奏請,事涉改更者,仰三省、樞密院詳具以聞。
」既而以大司直任清叟言:「竊見近來臣僚奏陳利害,多是蔽于一己之私,不顧事之可行、利害之輕重,将祖宗成法動(轍)[辄]輕改,立為己說,以競新奇。
甚者甲是于前,乙非于後,一歲之間,紛然稠疊,民情物态,其誰适從所以州縣之吏,每每視為文具者,無怪其不能一意奉行也。
望申嚴号令,确守祖宗成憲,無以一人之議而驟行,無以一人之議而辄改,使州縣之間知所遵承,而遐迩之民均被實惠。
」故有是诏。
八月十三日,宰執進呈李 信甫乞遵用天禧、熙甯故事,許六察言事。
上曰:「祖宗前後典故甚明,宜且遵守,不可輕易變更。
」留正等奏:「六察台格具在,條目詳備,若能舉職,則事亦盡有可言者。
誠如聖訓,不必更變舊制。
」 十九日,臣僚言:「陛下臨禦以來,序見百官,靡有虛日,而累月于此,巡對将周,凡議論之中否,固已擇其善者而從之。
臣願斷自聖裁,盡取前後奏劄留中而未出者,以付外廷,使得公共詳酌,芟夷乖剌,采摭忠實。
凡可以裨益聖德、佽助國政者,以類相從,裒集成編,且各着其職位、姓名于下,正本進入,副在三省。
自(古)[今]以往,亦繼此編附,庶幾宸居之暇,朝夕省覽,有以上沃聖聰,而廟堂之議,罷行因革,亦将于此有考焉。
」從之。
十一月二十八日,右谏議大夫何澹言:「竊見近日以來,有得旨而集議者,有得旨而詳議者,有得旨而看詳者,有得旨而薦舉者,往往多無限期,聽其自遲而自速。
臣僚章奏,不無可采,而下之有司,即不聞報,況敢望其施行。
然則何責乎外路供報之稽緩哉!乞今後有旨或集議,或詳議,或條具,或薦舉,與夫看詳、相度、稽考之類,并令中書随事斟酌,以為期限之遲速,使有考焉。
事幹衆者,禦史台先期催促,勿使違限。
下有司者都司逐時檢舉,不得愆期。
則诏令不為虛文,而中外莫敢翫習矣。
」從之。
紹興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按莫叔光,隆興元年進士,不得于紹興三年奏事,疑「紹興」為「紹熙」之誤。
,宰執進呈之次,上曰:「昨日莫叔光奏事,乞今後臣僚上殿奏事不許過三劄。
但如外來曾作州郡人僅得一次上殿也,要論些事,若限以三劄,恐不盡其所懷。
甯是教直截論事,少作文,不須限以數目。
」 淳熙二年二月十四日以下七條與上文不相銜接,審其内容均為上殿事,蓋别自為類。
,诏:「自今文武臣已授監司、郡守、諸路厘務、總管、钤轄、都監,上殿訖,在半年之内改差合上殿差遣,與免奏事。
」 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合門言:「昨降指揮,監司、郡守、諸路厘務、總管、钤轄因任滿回,已經上殿,再除授今來差遣在半年内,與免朝辭日奏事。
其餘文武臣有已經奏事,除(投)[授]在半年内合上殿之人,未有該載。
」诏依已降指揮,朝辭日免奏事。
六年二月八日,诏:「前宰執、侍從帶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及大中大夫以上守郡奉祠之人,自今如有己見利便,聽非時聞達,即不得辄陳乞恩澤,自述勞績之類。
其責降官不在此限。
」 九日,诏:「每遇宣打打球上「打」字當誤。
,其諸軍正額、額外統制官及賜酒之際,非宣喚不得辄于馬上及擅趨榻前奏事。
」從殿帥郭杖請也。
九年九月八日,诏:「自今路分钤轄帶訓練職事令上殿。
」 紹熙二年四月十二日,臣僚言:「人主之聽言,因欲緻其詳審,又當防其壅蔽。
欲望陛下聽納之際,無不緻其審,而壅蔽之患每預為之防,忠谠者益加招徕,狂直者益務優假。
庶幾四方萬裡,鹹知陛下導人使谏之意,若小若大,更相戒饬,無有知而弗言,無有言而 弗盡,實聖明之盛事。
」從之。
九月三日,秘書監兼實錄檢讨官、兼權兵部侍郎耿秉言:「臣至愚極陋,識見淺短,十旬之間,三蒙宣引,在微臣可謂榮遇。
臣聞臣下之望人君,如在天上,夢寐所不能到,一瞻龍顔,人以為榮。
陛下度越常規,宣召從臣,不間權官,雖旬休佳節庚暑,皆不廢宣引。
陛下之于群臣可謂無負矣。
如臣等輩乃不能吐一奇謀,陳一長策,以助陛下大有為之志,臣等有負于陛下,臣則有罪。
」上曰:「君臣之間,正欲咨詢。
古人謂堂下遠于百裡,君門遠于萬裡,言情之難通也。
朕正欲通上下之情,使無壅蔽。
」秉奏:「陛下憂勤庶政,不憚咨詢之勞;為從臣者既蒙時宣引,則朝夕之間,無非為國家講究利病。
」讀劄子至修馬政,上曰:「馬綱倒斃之數多,正緣病馬在道,不得歇養。
」又至論宕昌以東地險,乞增置馬驿。
上曰:「朕曾理會來,宕昌以東誠有合增去處。
」秉奏:「陛下不因臣僚奏請,萬機之暇,詢究及此,又明見萬裡之外,曲盡事情。
」上曰:「今歲郊祀,朕務從節省。
如州郡(料)[科]買,亦令減節。
」秉奏:「如鹵簿之内八寶不出,又如五辂減其副軸,于禮文無阙,而實能寬民省費。
」秉因奏近日行更出疊入之制,上曰:「此正用人之法。
」秉奏:「人之才能,必試而後知其可用與否。
」上曰:「任賢使能,賢者當任之,能者當使之。
不詳試無以知其能。
求去者雖多,又斟酌其人,可留則留之,不盡聽其去也。
」秉奏:「陛下深得人君之道。
」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八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