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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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庶所上差役利害章奏。

     神宗熙甯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令知通進銀台司、翰林院學士範鎮、權監察禦史裡行程颢同看詳銀台司所進文字數目,定奪當進與不,并令減罷名件聞奏。

     閏十一月十四日,看詳銀台司文字所言:「諸路州軍奏雨雪,内有月或旬(拜)[并]逐時旋奏去處。

    欲乞令逐月終一次具狀申中書,候齊足,即具逐路分得與不得雨雪類聚作一狀聞奏。

    」诏:「今後諸處逐旬降雨雪,更不聞奏,并隻于次旬内申司農寺。

    如有遲違,亦仰催促,(常)[當]類聚收付,準備朝廷取索。

     十二月四日,诏:「文武臣僚及内臣等進呈公事,并批送合屬中書、樞密院别取進止,不得辄批依奏及直送諸處行遣。

    如違,并當重行朝典。

    」 二十四日,诏:「今後中書、樞密院宣敕劄子帶聖旨批狀,除系機密不送外,其餘并送銀台司封駁。

    」 三年六月三日,诏司農寺令具五月中諸路州軍所降雨澤聞奏,仍仰今後常切點檢察訪,如有旱澇特甚州軍,許具狀申奏。

     八月一日,看詳銀台司文字所言:「别無看詳減廢,欲乞罷局。

    」從之。

     四年四月二日,诏:「内臣宮中凡有勾當,須稱聖旨。

    若盡關申中書、樞密院,則傷煩碎,或稽緩不及事。

    可令入内内侍省具自來合依久例施行事節開析以奏。

    」 八日,吏部侍郎、新知鄧州韓绛請于通進司下奏狀,從之。

     六月四日,罷委官看詳臣僚所上封章,令中書門下看詳以聞。

     五年五月八日,中書門下言:「西頭供奉官劉宋卿等乞今後通封赴銀 台司投下常程文字,并依通進司例,次日不以有無假故,送中書施行。

    自來銀台司文字于奏狀前貼寫事宜一行,其奏狀前自來有貼黃,亦乞減罷。

    」銀台司奏狀稱:「進奏院下到諸州軍奏狀,自來作四日行遣。

    今欲乞作三日,更不貼寫事宜,當日便寫奏目發送,及寫發曆點對。

    第二日封卷印押訖進呈,第三日降出,分配發放。

    遇中書、樞密院早出及宅引并非次等假,乞依通進司體例,不理諸假故,每日并入赴司收接,投進發放。

    」從之。

     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書門下言:「孔目房申,熙甯八年七月四日條貫,諸内外官司奏狀并申牒,銜位隻書本處差遣。

    今看詳,既不見得是何官職,緩急卻須勘會。

    欲自今應官司公文合書銜者,令并書官職。

    其兼領差遣及散官勳賜等,即依舊更不入銜。

    」從之。

     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三司請:「今後應禦前及太皇太後、皇太後傳宣旨,并内降取索,事幹急速,并常須器用、酒醴、茶藥之類,先次施行訖,依條覆奏。

    」從之。

     十月三日,合門言:「臣僚經朝廷陳叙事理有不行者,中書諸房直仿中書劄子體式送合門告示,亦不知何官押字。

    乞賜定奪當否。

    」诏:「今後應檢正中書五房公事送合門告示貼子,并月日後書姓押送。

    」 元豐五年五月二日,诏:「今後四方實封奏,除内降指定付三省、樞密院及中書、門下、尚書省外,餘并降付中書省,可從本省分送所屬曹省。

    」 六月十七日,诏:「近諸司妄以非應奏請事辄奏者,其以應申不申、不應申而申及辄受之者罪法申明之。

    」 六年十月十六日,诏:「自今臣僚上殿劄子,其事幹條法者,尚書省依條議奏。

    如事理難行,送中書取旨。

    」 哲宗元佑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刑部言:「文書應奏有涉穢濫者,并略說事宜聞奏。

    其深涉穢濫及毒藥、厭魅、詛事狀,悉随事申尚書省、樞密院。

    」從之。

     紹聖元年閏四月十八日,诏:「在京官司所授傳宣、内降及内中須索常行應奉,随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奏,及類聚月終奏聞指揮,可并令随處覆奏,即本司官親承處分須索,仍畫所得旨錄奏,請寶奉行。

    其官司奏請得旨非有司所可行者,仍申朝廷覆奏行下。

    」 五月九日,诏:「自今除台谏官章疏依條外,其餘臣僚上殿劄子,如事合進呈,即取旨。

    」 三年八月五日,詳定重修令所言:「應奏事皆通封,仍于狀前及封面貼黃具事目。

    若有機密、災異及有所告言急速事合實封者,并折角重封,不貼黃。

    (具)[其]臣僚自陳意見及被旨條析事狀,亦實封。

    即陳述已事不得實封,違者繳奏。

    」從之。

     元符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門下、中書後省、左右司将已編類到臣僚章疏并續編類者修寫進入,仍納三省。

    先是,以臣僚章疏廢毀神宗法度,紹聖元年五月诏三省各差人吏編排臣 僚章疏及朝廷改更事目。

    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命給舍、都司官将元豐八年五月至元佑九年四月十一日應臣僚章疏及申請事目編寫成冊,申納三省。

    後又诏申納樞密院,元佑中嘗為言官者毋得預。

    至元符二年七月,又诏所編章疏申請并着所任姓名,不得毀匿增減及漏洩。

    至是編類成,故有是诏。

     三年六月,徽宗〔即位〕,未改元。

    诏書,應中外臣僚以至民庶各許實封言事。

    然慮遠方臣庶封題未必如式,而有司拘文,便行卻回,則恐所陳内有該涉邊防機密,偶因卻回,别緻漏洩,為害不細。

    欲乞指揮應收接實封文字去處,如有不依式者,并許通奏,庶官司不敢妄生沮抑。

    』本部勘當,欲乞下諸路州軍,如有實封言事之人題寫外封未依條式者,實時指說,便令改正,當日内附奏。

    」從之。

    禮部言:「奉議郎吳時奏:『伏 徽宗崇甯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勘會熙甯編,諸臣僚不得因上表稱謝,妄有誣毀,及文飾己過,委禦史台糾奏。

    臣竊惟自來諸處所上章表多不到禦史台,逐時雖有朝報,或報或不報,雖報或已過時。

    陛下即位之初,鹹與天下為新為:疑當作「維」。

    ,一切牽複元佑竄逐之臣,其所謝表章但極意怨怼紹聖斥逐,為過當語言,甚者率皆诋毀。

    臣子不敬,莫大于是,不可不禁。

    欲望于上條『文飾己過』字下添入『仍錄副本申禦史台』八字,犯者本台實時彈奏,重加黜削。

    」诏臣僚謝表令進奏院錄申禦史台。

     五月十六日,中書省檢會元符三年三月内诏書:中外臣僚以至民庶各許實封言事,在京合屬處投進,在外于所在州軍附遞以聞。

    元符令:諸上書言朝政阙失、公私利害者,本州島附奏;責降散官及安置、編配之類言事者,所屬審可采不兼他事者,聽收接,不得實封及遣人進狀。

    勘會自降上件诏旨,已及二年已上。

    诏令所屬今後更不收接投進。

    其上書言朝政阙失、公私利害者,自依元符令施行。

    」 九月十九日,中書省、尚書省送到白劄子:「勘會元符令,内外奏報文字内事涉機密,若要切急速,或事幹邊防、軍政,或臣僚自有所陳,或事體稍大而不漏洩「不」下疑脫「可」字。

    ,理須實封。

    或本條指定實封聞奏外,自餘常程小事,于法隻合通封者,皆作實封聞奏,緻禦寶實封降出,顯屬紊亂煩擾。

    今後三省六曹并所屬官司常切點檢,如有違犯,并舉劾施行。

    」從之。

     大觀三年六月二十日,上批:「國子監、太學、辟雍三舍生近來上書獻陳利害,或托以文詞,觊幸恩賞,有違學制,殊無廉恥。

    自令學生應有陳述所見,若利害灼然,有補時政,或進獻詩頌,文詞優贍者,仰經長貳點檢看詳,若無違礙,即連銜保明繳進。

    如違,禦史台彈糾以聞。

    」 政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今後命官案狀内令本處開坐幹連有罪人吏姓名、已未斷決罪犯 申奏。

    」 宣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書省言:「勘會近來諸處官司申請,多以乞依前後已得指揮,或再依某事年月日朝旨體例,并不分明開坐所乞事理,及所引所指揮體例全文,緻逐旋取會,動經月日,不能結絕,顯屬留滞。

    」诏令吏部遍牒内外官司,今後應申請文字,并據所乞,逐一分明開坐。

    如合引用條例,及所用朝旨,亦仰逐一開具全文,即不得更似日前泛行指引。

    如違,徒二年,人吏配千裡外。

     七年二月三十日,尚書省言:「臣僚陳乞不得言免執奏,如違,乞以違制論。

    」從之。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诏:「應士庶(役)[投]獻章疏,見委官看詳。

    如有利害灼然可采,令看詳官先次保明,申尚書省議旌擢,以為激勸。

    」 十一月十九日,诏:「諸處凡有使臣等傳宣,并畫時密具職位、姓名、所傳宣旨實封覆奏;如事有未便,仍具未便事理執奏。

    若所差使臣等不親赴逐處,隻令人赍到傳宣文字者,并不得收接,亦具因依聞奏。

    」同日,诏:「如傳宣或降指揮及官司奏請,雖得旨依奏,系元無條貫者,并中書、樞密院覆奏取旨。

    内系非理幹求恩澤及原減罪犯者,仍奏劾犯人。

    其上殿進呈文字批送中書、樞密院,不得直批聖旨送諸處。

    如違,所承官司未得施行,并具事狀聞奏。

    」 二十日,诏:「今後官司及臣僚奏請,随事奏乞,降付三省、樞密院施行。

    」先是,檢校少保、安德軍節度使鄭成之差在外宮觀,陳請支放請給等劄子内辄乞直降有司,侵紊紀綱,故降是诏,仍戒勵焉。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中書省:「自來年正月為首,置簿将降出台谏章疏施行訖,次月宰執以合上簿者取旨,編寫投進。

    」 二年七月二日,诏入内内侍省:「如系經制、統制軍馬奏狀,權許依舊收接外,其餘并赴進奏院投下,仍折角實封,不得通封。

    」 八月十一日,诏:「諸路州軍日逐差人投下機密急速緊切文字赴通進司,往往通封,上有貼黃,稱說事目。

    慮恐未投進間,因而漏洩,深屬未便。

    仰通進司自今(後)[投]進文字用黃帕複包角,本司監官書臣名封記,赴内東門投進。

    仍令刑部遍牒諸路州軍,如奏機密文字,并須實封,面題機密文字,不得貼說所奏事宜,進奏院依自來條例施行。

    」 三年三月三日三年:原作「十年」,據《建炎要錄》卷二一改。

    ,臣僚言:「宜仿唐制及祖宗舊制,應獻陳章奏委翰林學士、給事中、中書舍人輪日于禁中看詳,條陳具奏,使是非予奪盡從公論,左右小臣不得妄言利害。

    既委臣僚,乞不差内臣傳送,隻實封往複,庶免黨與交結之弊。

    」從之。

     八月十八日,诏:「行在三省、樞密院專行軍旅邊機,令登聞院、通進司除實封并邊機文字外,其餘應幹常程文字并入遞發赴洪州三省、樞密承行。

    」時邊事未甯,上總師親征,分百司扈從隆佑太後于江西,常程事權聽處分。

     從左司郎中韓肖胄請也。

     紹興三年六月十八日,诏:「常程上書人間有狂妄者,朕多留中,不欲置罪。

    今歐陽凱士狂妄之甚,若不懲戒,且慮扇惑群德,亦害政之一端也。

    可将凱士文字宣示侍從、台谏,議罪來上,當明坐事因,以置典憲。

    」凱士尋送洪州編管。

     八月二十五日,诏:「應自今上書言事,毋有所諱。

    惟不許因書告讦他人過失,令、檢院曉谕。

    」先是,下求言诏,時封事有告(谕)[論]州縣及讦人過者,至是從給事中黃唐傳所請也。

     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大理正胥介上殿奏陳劄子二件,并不書名,于法合行科罪。

    」诏特與放罪。

     二十八日,诏二廣:「接發命官申奏院狀,每季類聚再奏。

    若程限稽遲不到,并下沿路究治。

    仍委本路提舉馬遞鋪及漸磨當職官吏常切檢察漸磨:疑誤。

    。

    若在路計囑,私折藏匿,緻稽遲不到者,合幹遞鋪(者)[諸]曹司、兵級、巡轄使臣正根勘正:疑誤。

    ,具案聞奏,重行斷遣。

    」 十一月九日,左宣教郎、太平州州學教授王言恭上書:「陳獻利便,事屬至密,遠小臣不敢求對清光,願許臣暫至行在,見宰執委曲陳之。

    」诏令本州島守臣取索實封繳奏。

     五年正月十五日,诏淮南路:「今收複之初,事有不便于民者,許士庶實封,經所屬投納附遞,申本路監司,拟定可否利害聞奏。

    」 十七日,尚書省言:「諸州軍縣鎮等處申奏文字往往空日遞發,是緻無所稽考。

    」诏應奏狀及申三省、樞密院等處,并仰實填月日。

     二月二十六日,宗正少卿兼直史館範沖言範沖:原作「範仲」,據《建炎要錄》卷八五改。

    :「乞将近诏職事官陳對利害奏疏仿治平故事編類進呈,斷自聖意,擇而行之。

    」诏令翰林學士孫近、直學士院胡交修編類進入。

    既而殿中侍禦史謝祖言又言:「臣僚條畫利害,既上禦府,願陛下留神省覽,或宣付大臣,俾之分閱,擇其可用,顯奏行之。

    」诏可。

     六月三日,三省言:「臣僚辭免恩命,自宰職以下皆有定制。

    近來或有過為謙退,至于再三。

    當此多事之時,實于職事妨阙。

    」诏并遵依舊制施行。

     十二月二日,成都府潼川府夔州利州等路安撫制置大使兼知成都府席益言:「應奏禀探報急速事,乞特許赴入内内侍省投進。

    」從之。

     六年五月十七日,中書後省言:「看詳闵勍信所陳怪誕鄙惡,不成文理,(轍)[辄]敢狂妄投進,乞詳酌施行。

    」诏闵勍信特放罪。

     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诏:「今後士庶獻陳利害,令給舍子細看詳,其可采者中書省取旨施行。

    」 十月二日,上謂輔臣曰:「向緣亢旱,許士庶直言時政阙失,投進書疏者甚多。

    雖皆經親覽,猶恐未能詳究利病。

    可令後省官子細看詳,有可采者具申中書門下省,條上取旨施行,庶幾诏令不為虛文。

    」九日,又诏:「仍令中書籍記姓名,以備采擇。

    」 十二月二十七日,左朝奉郎、試給事中兼史館修撰傅崧卿言:「奉诏舉右〔朝〕散郎、 知常州武進縣吳師直堪充郡守、監司,其起奏誤寫為師孟。

    有此謬誤,乞賜降黜,以為在列不謹之戒。

    」诏放罪。

     九年四月四日,诏:「應河南新複諸路州軍民間利病新:原脫,據《建炎要錄》卷一二七補。

    ,許監司、守臣條陳,餘官及士庶上書經所在州軍繳奏。

    」 近诏:臣僚上殿畢,具不曾辄論私事及僥求申合門。

    切緣台谏日逐上殿敷奏本職公事,即與其餘官奏對事體不同。

    欲乞今後台谏官遇登對,止具所得旨應記注者依條關中書門下省外,免申合門别無僥求文狀,所貴得體。

    」從之。

    七月十五日,禦史中丞廖剛等奏:「伏 八月六日,臣僚言:「乞令州郡自今應管内去處若不雨過十日,至得通濟日及月内雨旸以時,并各具狀入遞,申尚書省。

    水潦亦如之。

    令左右司置籍拘錄,以時檢察。

    仍令監司嚴行督責,其應報〔不報〕與報而不以實,徒為文具者,悉許按劾以聞。

    」诏:「今後州郡須管以時申戶部,候到限當日繳奏。

    」 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诏登聞檢、院今後有獻無益之言不幹政體者,不得收接。

    時有詣檢院(轍)[辄]獻樂府者,即非政體,令還之,故有是命。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宰臣言:「臣聞天下之事,皆自人主總覽,人臣不過奉行而已。

    近來諸路監司、郡守以事達朝廷,止雲由尚書省取指揮,殊失經意。

    自今事無巨細,皆須奏聞。

    如或準前違戾,許臣等具名銜進呈,當議黜責。

    」诏可。

    時宰臣奏欲示權綱悉歸于君上,非臣下所敢專也。

    上曰:「此乃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