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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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乞下本院先具诏本進呈,取定可否,更不将付中書本房「房」字原缺,據《長編》卷五二補。

    。

    」诏應中書取索诏草本,并先實封送中書看詳定寫進。

     景德三年六月十八日,知制诰朱巽言:「朝廷命令不可屢改,自合應陳述利害、更易法制者,請先委有司議其可否。

    如經久可行者行之,不可者止之。

    苟罔辨是非,一皆頒布,恐失重慎之道。

    」帝謂宰臣曰:「此甚識治體,卿等志之。

    且事有可否,執政者所宜盡言,無有隐也。

    」 十一月二十一日,诏:「每宣下諸路相度會問公事,多是稽留,不即結絕,緻煩催促。

    況稽緩制書,律有明禁。

    當谕轉運使告示,自今凡受宣,并須當日内施行,律限内結絕。

    若别行會問的實限内未了者,亦須于限滿日具事由奏裁。

    如敢依前稽緩,官吏并當勘劾,依律科罪。

    仍委中書、門下、樞密院置簿提舉。

    」 四年六月,诏:「臣僚上章,如系機宜、刑獄、急速公 事,并令實封以聞。

    」時帝覽殿中丞、知開封府司錄王谏奏鞫長垣知縣,朝臣請移司推勘者,其奏不實封,因條約之。

     七月十八日,知制诰周起言:「諸司定奪公事,望令明具格律令條例聞奏。

    或事理不明,無條可援者,并須件析事宜,具從長酌中之道取旨具:原作「其」,據《長編》卷六六改。

    ,不得自持兩端,逗遛行遣。

    如挾情者,望許人告論,重行朝典。

    或止是畏避,亦量行責罰。

    」從之。

     九月,诏:「外任官司臣僚實封、通封奏狀,并令簡節事宜,于奏狀前貼出。

    其封皮并内引單子上亦更略書貼事宜,用印,方得入遞。

    事系機密者,封皮上更不書貼。

    違者銀台司、都進奏院舉劾以聞。

    」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九日,诏:「邊奏系機宜者比來多不實封,頗乖慎密。

    自今并須實封以聞。

    」 十八日,诏:「中外表章文字有言玉皇者,并須平阙。

    黃帝故事,非聖祖、聖祖母文字不得引用。

    」 二年五月九日,三司度支判官曹谷言:「内外群臣上封者衆,多務更改宣,徒成煩擾。

    欲望自今言錢谷者先檢會三司前後編敕,議刑名者引律令格式、刑統、诏條,論戶稅者須按農田文,定制度者并依典禮故事。

    各于章疏具言前後宣未曾條貫;如已有條貫,即明言雖有某年敕令,今來未合便宜,方許通接。

    」從之。

     四年七月十三日,诏:「中書、樞密院除改皇親檢行恩例,自今凡進卷草,并臣僚親封,朕當面拆之,即降處分。

    」時皇親加恩制未出,有傳知者。

    帝慮内省見之,遂隻令進名,付學士院草制,次日始進覆狀,又降此诏。

     十月,诏:「諸司所奏公事,并須同官商議,無得各執異見。

    」時以朝廷頒行诏命之後,多有改更故也。

     七年六月一日,诏中書表疏不得指斥黃帝名号。

    故事,經典舊文必不可避,則平空之。

     十一月三日,禮儀院請自今中外所上表疏不得連用玉皇聖号二字,如執符、禦曆之類。

    從之。

     八年二月十七日,诏申禁諸司奏事取進止而疑似兩取指揮者。

    先是,吏部铨引選人,中書以累有論薦磨勘。

    事未行,坐誤入人死罪,準赦原放赦:《長編》作「敕」。

    ,命與小處官。

    铨曹奏取進止。

    帝曰:「此自從敕處分此:原作「比」;「從」下原衍一「後」字,據《長編》卷八四改、删。

    。

    」命申明舊敕禁之。

     四月二十一日,禮儀院言:「臣僚所進章表文字,不許使闊幅大紙修寫。

    近日中外頗違約束,望令合門、禦史台、進奏院申戒,除用常程表紙、三抄西川麻紙外,更不得别用展樣大紙、箋紙、屑紙。

    」從之。

     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自今選人凡表疏文字許铨司收受以聞。

    」 天禧元年七月十三日,右正言劉烨、魯宗道等言:「每有奏疏,例于合門投進,事頗非便。

    欲于通進司進入。

    」從之。

     二年閏四月三日,诏:「中外申奏文字有不貼事宜、脫臣、漏印、字數差錯,于文無害,但不如式者,一次違犯,特與免罪,委進奏院置簿記錄。

    再犯即依元敕案問幹系官吏。

    如自述身事及謝恩 表狀,止劾其人。

    」 七月二十五日,右正言劉烨、魯宗道言:「所上章例須手寫,伏緣筆劄不精,慮渎聖覽。

    」诏并令親書。

     四年十二月□日,诏:「應中使傳宣中使:原作「求使」,據《長編》卷九六改。

    ,并赍劄子禦寶文字赴中書、樞密院。

    凡幹改轉官資及行恩澤等事,今後并先送都知司上曆,仍委自入内都知覆奏訖,繳連實封,付元差内臣送中書、樞密院進呈,再取旨。

    」《文心雕龍》:真宗诏中書置籍記谏官、禦史之言,事行與不行,歲終具奏。

     仁宗天聖元年十月十二日,中書、門下言:「臣僚陳述利便,每送三司,多系改更事件,不複奏禀,直下諸路。

    如聞奉行之際,多有妨礙。

    望令三司,自今雖所言有可行者,并是改更事奏裁,無辄行下。

    」從之。

     四年十月六日,诏登聞鼓院:「今後應有合該條貫進狀人叙陳恩澤者,須是明言前後進狀月度數及委實未曾經陳乞恩澤,即令诏命官一兩人委保,具結罪狀在内,方得投進。

    」從之從之:疑衍。

    。

     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诏:「今後應京朝官、選人、舉人家狀内合具本貫外,寄貫别州者仰更朱書某州軍。

    」 七年五月十四日,中書、門下言:「刑部上殿奏事,本部官批奉聖旨依奏,送中書。

    檢會大中祥符七年诏書,凡臣僚升殿奏事,不得批依奏。

    今刑部不詳舊規,望(中)[申]明頒下。

    」诏可,刑部劄子特令改正,仍釋其罪。

     六月四日,诏:「應内降群臣轉對章疏及諸色投進文字,但幹陳述利便、理訴冤枉者,已差資政殿學士晏殊、龍圖合待制孔道輔、馬季良同共看詳。

    如所陳利便允當,并實有枉濫者,仰開拆聞奏(乞)[訖],降付中書、樞密院施行。

    國家廣開言路,博訪群倫,果(與)[輿]議之日聞,且囊封之狎至。

    其或事關機密,辭切指陳,鹹乞牍以留中,庶後害之無蹈。

    若乃建明邦憲,規益政經,須申饬于攸司,必刊名而付外。

    惟隽良之所述,慮采擇之或遺,爰命信臣,俾專詳閱。

    其盡甄于片善,用深副于虛懷。

    咨爾官師,當體予意。

    宜令禦史台出榜朝堂,并都進奏院頒行諸路。

    」九日,晏殊等言:「看詳章疏内有合系條貫者,望下刑部、大理寺檢詳供報。

    」奏可。

     八月八日,诏:「昨許諸色人指陳大事,詣檢院投進,近日多不應诏。

    宜令登聞檢院自今須顯應條,指陳名目,方得投進,仍先取審狀以聞。

    」 二十二日,太子少保緻仕馬亮言:「伏見工部侍郎朱昂緻仕荊南,凡有聞奏特許本府附遞,望依昂例。

    」從之。

     明道二年五月十三日,合門言:「命婦奏狀,乞于登聞鼓院、檢院投下;皇親奏狀,乞令本宮勾當使臣看詳,無違條貫,具印狀繳連,于合門投進。

    」從之。

     景佑二年正月十七日,中書、門下言:「檢院、鼓院今後應有(詣)[諸]色人投進文字,依例取責審狀,書寫赍文書人姓名,于實封上粘連進入。

    如與元狀異同,并行勘斷。

    」從之。

     四月二十五日,诏:「應在京臣僚每遇劄子奏公事, 除中書、樞密院、學士院依久例外,今後并仰系書銜位姓名。

    」初,知制诰丁度進牍隻書名而不用姓,内中誤降于參知政事盛度故也。

     四年十月十六日,知開封府張逸言張逸:原作「張遶」,據《長編》卷一二○改。

    :「準,臣僚、皇親、諸色人奏狀,不得因親戚入内,辄于中投進。

    近見漸有違犯,望令承受官司未得施行,便即糾舉勘斷。

    」從之。

     寶(光)[元]二年二月十一日,三司戶部判官郭積言:「近日上封論列邊事甚衆,乞差近臣看詳,有可采者,委中書、樞密院施行。

    」诏并送翰林學士于本院看詳,不得漏洩于外。

     康定元年四月二十七日,诏:「臣僚及諸色人所上章表、邊事及朝廷降下制诰、宣敕文字等,令都進奏院不得傳寫,學士院不得漏洩于外。

    」 七月十六日,權禦史中丞柳植言:「比來上封者所陳兩事軍機皆送學士詳定,多緻傳布,有害事機。

    望隻委中書、樞密院詳酌施行。

    」诏學士院密收掌,無緻漏洩。

     九月七日,诏開封府曉谕:「進邊事人所陳方略有可行者與恩澤外,無可采者已行告示及給盤纏錢,令逐便者。

    自今毋複接駕進狀,(市)[希]望恩澤。

    」 十月六日,诏:「應今後降出内批臣僚遷轉差遣文字,并行将元行條貫一處覆奏取旨。

    」 二年六月十六日,太常博士于房言:「台谏官及内外臣僚所上實封章疏,辄敢漏洩及傳達草本示人,乞重行朝典。

    」從之。

     十一月十五日,臣僚上言:「乞自今發機宜文字宣頭,令樞密院拜三司緘密題記拜:疑誤。

    ,付所差使臣赍下諸處。

    」诏樞密院、三司應添兵食、案籍、邊防機宜事,并實封下逐處;其河、陝三路州軍轉運司并準此,違犯重罰。

     慶曆元年三月六日按慶曆元年實為康定二年,此條事應移于前。

    ,诏:「以羌寇平定,自今舉人并不得以進獻邊機及軍國大事為名,妄希恩澤。

    」 二年五月十五日,诏:「近日諸色人所上邊事,多是開書鋪人将他人文字改易首尾,鬻于此輩,重疊進獻,幸望恩澤。

    宜令開封府嚴切(正)[止]絕。

    」 七月三日,诏登聞檢院:「諸色人除告陳密事即收接通進,言邊事者于開封府并随處州軍投下。

    如有可采,附遞以聞。

    」 三年四月五日,臣僚上言:「竊見近日臣僚将所上封章書疏令人抄錄出外,及密遣浮薄之輩傳誦稱揚,務取己名,欲彰君過。

    朝廷累行戒告,終未遵依,扇成澆風,無益聖化。

    大抵為臣事主之道,務敦忠厚,靡尚激昂。

    倘惟節行之自存,豈悉功名之不立苟虧祗慎,固有典章。

    乞曉示中外,更有違犯,察訪得知,重行貶降,以厲衆多。

    」從之。

    令禦史台出榜示朝堂。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殿中丞李寔言:「今後臣僚上章疏迂誕詞語,乞不行下四方。

    」從之。

     十年五月二日,知谏院王贽言:「臣僚章疏内有事合更張者,送兩制及台谏官等同議,動經半年餘,未見結絕。

    緣官員數(夕)[多],遷移不定,其間若事或分寸有益,即遲一日有一日之損。

    蓋素無條約, 而務在因循。

    欲乞今後應批狀下兩制及台谏等官同定者,乞限五日内聚議,半月内連書奏上。

    如議論不同,才識特異,稽合禮法,自有建明,即許别狀以聞。

    」從之。

    仍诏已送下詳定文字亦依此日限詳定聞奏。

     十月九日,三司言:「準诏,今後每有傳宣及内降指揮,須候面奏訖,方得施行。

    緣有系急速合實時應副者,慮面奏不及,亦有體例分明者。

    今相度除系入納錢物并例外生事須候面奏施行外,其餘體例分明及急速事乞依舊實封覆奏。

    」從之。

     皇佑元年正月九日,诏:「諸州軍不下司文字,知州、總管、钤轄躬親書寫回報,或專委通判職官收掌行遣,免緻漏洩。

    如違,當行重責。

    」 六月二十四日,禦史陳升之言:「近有臣僚繳奏交親簡尺,朝廷推究,事近深文;或不繳奏,又近請囑,因事顯露,悉皆科罪,遂令聖世成告讦之俗。

    請自今請求非法,自論如律。

    」從之「請自今」以下原脫,據本書《儀制》八所引補。

    。

     師以下至八月六日條實為本書《儀制》五官儀制内容,乃大中祥符中事,與本類「章奏」不符,不知何以錯簡闌入于此,當删。

    其《文心雕龍》小注則系本類,當保留,然不知為何條之注。

    、三公、仆射、尚書丞郎、大夫、中丞、知雜禦史并避,權知、判官不避,遇兩省給舍以上斂馬。

    京官遇丞郎、給舍、大卿監、祭酒以上、本寺少卿監、司業,并避。

    諸衛大将軍以下遇上将軍、統軍亦避。

    詹事遇上台官,如卿監之例。

    庶子、少詹事至太子仆遇太子(王)[三]師、三少并避,遇上台官如少卿監例。

    中允以下遇太子三師、三少并避,遇賓客、詹事斂馬,遇上台官如太常博士例。

    應合避尚書者并避三司使。

    權知開封府者,如本官品避。

    其台省官雖不合避,而職分見在三司、京府統臨者,避。

    中書門下、樞密院常朝有沖突者,巡檢人員具名送開封府,京朝官謄報禦史台彈奏。

    内諸司使以下報宣徽院施行。

    不即申舉者,委禦史台、左右街司察訪以聞。

    入皇城司及殿門外當避而不避者,委親事官報皇城司捕送開封府,職官具名以聞。

    諸色人當避台省官及斂馬側立而有違者,街坊巡檢親事官止約;固違不伏者,移牒官司及申奏如上制,即不得淩辱命官。

    武班、内職并依此品施行。

    」從之。

    《文心雕龍》:仁宗時範鎮請禁中及中書、密院各置章奏簿,上以備觀覽之遺忘,下以責大臣之銷注。

     六年三月十七日,诏:「應富民得試銜官者不得與本州島縣官使臣接見,如曾應舉及衣冠之族不在此限。

    」 八月六日,樞密直學士、禮部尚書、知升州張詠言:「當州每有祠部司事,并申公狀。

    臣官忝六曹,祠部即本行司局,例申公狀,似未合宜。

    欲望自今尚書丞郎知州除申都督外,其本行官局并止簽檢。

    」從之「簽檢從之」四字願脫,據本書《儀制》五所引補。

    。

     乞留中「乞留中」以上脫。

    ,每有文字留中者,封禦批封降下。

    」從之。

     十月十六日按此條不知何年。

    據《宋史林逋傳》,林大年任侍禦史在英宗治平中,下條為三年,則此條當為治平元年或二年。

    ,侍禦史林大年言:「伏見兩府近臣、台谏所言事件,多緻通進司傳達出外。

    乞今後通進司更不差内臣,隻于諸司使副内選擇勾當,仍别差有行止内臣充承受司。

    臣僚所進文字,并須用印;無印表狀,須與外封一手書寫。

    所貴禁中易為點檢。

    」诏通進銀台司相度如 何關防禁止,具經久利害以聞。

    既而本司乞應内外臣僚所進文字依常手粘實封訖,别用紙折角,重封用印,無印者臣名押字仍須一手書寫。

    及乞官員諸色人等不得辄入本司。

    從之。

     三年八月七日,诏中書門下:「近日希求恩澤稍多,今後須管次日覆奏取旨。

    」以上《國朝會(典)[要]》。

     四年四月十四日,神宗即位,未改元。

    诏:「近許外任臣僚言事,委翰林學士承旨張方平、學士司馬光看詳。

    如有可采,即進呈施行。

    」 五月二十四日,翰林學士承旨張方平等言:「諸封事但陳箴谏之言,及泛論治體,據所可取者,欲節略編寫,候成一冊,逐旋奏禦。

    其指陳時務利害,或數事内除不足采者更不取錄外,據可施行之事逐旋節錄聞奏,乞降付中書、樞密院看詳施行。

    所上封事,其大意可采,雖文辭鄙俗,須至備錄;其發明事理不盡者,臣等逐節後别立看詳一項,所冀文理稍備。

    其上封事人開陳政體時務,文理詳明,顯見才識出衆者,官員乞依诏書出自聖衷,特加甄擢,其次賜敕書獎谕。

    布衣乞下有司召問所上封奏内事節,令逐一條對,委有可取,即與量才錄用。

    」從之。

     七月十三日,以禦史中丞滕甫、龍圖閣直學士趙抃、天章閣待制陳薦同共詳定前降手诏許中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