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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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皆令上殿。

    至如監司,則近降指揮,須于阙期具名取旨,先次上殿,不得在外及以資序差除,立為定式。

    可謂其選欲重,而其擇欲精矣。

    故有已除漕臣,因是遽改郡守者。

    獨于郎官差除,或在内而序遷,或在外而初授,皆未有上殿指揮。

    雖為郎不稱職,不過一身僥幸,而監司不得人,必至一路被害。

    然未有為郎官稱職,而為監司不得人者。

    況建炎間,凡除郎官,即于所降指揮便帶,如未經上殿,令合門引見上殿。

    此蓋祖宗舊制,建炎之初猶循而不改,雖經兵火,案籍散失,而當時曾任郎官之家,所除省劄多有存者,不知厥後于何年月始不帶行,卻有先次供職之文。

    此所謂郎官乃監司、郡守之所從出,而選授之間反若甚輕,蓋于上殿見之也。

    」故有是命。

     幹道元年六月一日,诏:「今後轉員、引呈将校換官、射射及禦試舉人唱名日并決罪人,并依令不引上殿班。

    」先是,有旨:「防秋在即,除旬假如舊外,應國忌行香及小節省部并不作假,候将來解嚴日仍舊。

    若皇帝禦殿廷,别有小 小公事,合門并聽收接目下上殿班次。

    」續以邊事甯息,有旨依令式作假。

    合門狀:「契勘合門令,諸轉員、引呈将校換官、射射及禦試舉人唱名日并決罪人等并不引上殿班。

    今來已降〔指〕揮,〔依〕令式作假日分依舊。

    所有前項條令,不合引上殿班日分。

    」故有是命。

     八月十八日,诏:「今後應文武知州軍、諸路厘務、總管、副總管、钤轄、都監見辭,并令上殿,批入料錢文曆。

    如托避免對,并未得差除赴任,委台谏、監司常切(接)覺察,以違制論。

    」 二年三月十六日,诏:「應除郎官,先關報合門,上殿訖,方得供職授告,立為永法。

    」 八月十七日,诏:「今後遇垂拱殿坐日分,樞密都副承旨起居訖,合赴朵殿侍立。

    如有職事,許令上殿奏事。

    」 九月二十四日,诏:「今後台谏、侍從章奏,各置一簿,随所上錄之,一以留禁中,時備觀覽,一以授大臣,使之詳閱。

    有事已行而辄廢,或行而于法有礙,于民未便,及監司、郡守言與事違者,各以時糾之。

    」從秘書少監汪大猷請也。

    大猷奏:「臣聞兼聽廣覽,人主之盛德;盡言無隐,臣子之忠誠。

    切惟陛下勤于聽覽,樂聞忠言,内之台谏、侍從,外之監司、郡守,又有朝臣之轉對,公交車之召見,隆寬廣問隆寬:疑誤。

    ,殆無虛日。

    凡州縣之積弊,人情之利病,皆不下堂而周知,甚盛德也。

    遠之臣,登玉陛,奉清光,蓋千一之榮遇。

    故其所陳,雖事有大小,利有久近,孰不願竭忠誠以補聰明之萬分。

    其間仰契聖意者,固已不 崇朝而頒行之。

    然有事合讨論,迹涉迂緩,下之有司,未蒙施用,往往不複再經天覽。

    不唯間有可行者因而廢格,兼亦無以考言者之是非,而知人才之得失。

    況監司、太守,所論民事,大率可喜,到官之後,所行未必如所言,朝廷無由察其果從違也。

    其興利除害之事,既已施行,有司或謹于始而怠于終,朝廷亦未嘗課其果行否也。

    行之而孰為利,孰為害,亦無所稽考也。

    如是,則獻言者既不責其實,其流必務為文具,徒美觀聽而已,恐非陛下求言之本意。

    臣伏聞真宗皇帝時,嘗诏中書置籍,記谏官、禦史之言,事行與不行,歲終具奏。

    又範鎮在仁宗皇帝時,亦嘗乞禁中并中書、樞密院各簿上谏官、禦史所奏,上以備觀覽之遺忘,下以責大臣之銷注。

    若此者,蓋非特稽所言之當否,亦用以知其人而防壅蔽也。

    臣考之故事,此實可行于今。

    」故诏從之。

     三年閏七月十五日,诏:「今後監司、(群)[郡]守如授訖已上殿,應赴在二年内者,與免将來奏事,候阙到前去之任。

    其應赴在二年之外,及在外除授未經上殿人,依已降指揮,阙到半年前赴行在奏事訖之任。

    」 十二月三日,诏起居舍人洪邁令直前奏事,今後修注官遇常朝日有奏禀職事依此。

     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诏合門:「上殿班為積壓班數稍多,内見辭官該上殿者,及阙到半年前赴行在奏事,見待班次,并續下到上殿文字,曾經審察人并權免上 殿,依例放見、辭。

    新除郎官等候引上殿班日上殿。

    台谏、侍從有本職公事及已見之實封進入,餘并候得旨,引上殿班日依舊。

    」 八月二十日,诏自今月二十三日後殿起居班次并引上殿班令依舊。

     六年七月八日,诏:「川廣監司、郡守未經上殿,許先赴任之人,今後任滿,須赴行在奏事訖,方得再有除授。

    」 十六日,诏:「今後除授郎官,不以曾未上殿,并令上殿訖供職。

    」 八年十一月八日,诏:「已降指揮,文武臣已授監司、郡守、諸路厘務、總管、钤轄、都監應赴在二年之外,阙到半年前赴行在奏事之人,令展作四年,餘依已降指揮。

    」 二十三日,诏:「今後應文武臣監司、知州軍、諸務厘務、總管、副總管、钤轄、都監,見辭并令上殿,批入料錢文曆。

    如托避免對,并未得差除赴任,委台谏常切覺察,以違制論。

    其已授未赴任人,如已經上殿赴在四年内,與免将來奏事,候阙到前去之任。

    其應赴在四年外,及在外除授未經上殿人,阙到半年前赴行在奏事。

    如本貫川廣,見在本鄉居住之人,即仰逐州知通,結罪保明詣實,申取朝廷指揮。

    川廣見阙正官去處,許令一面先次之任,聽候朝廷指揮。

    及川廣未經上殿,許先赴任之人,今後任滿,須赴行在奏事訖,方得再有除授。

    」 九年五月十六日,诏:「在外臣僚召赴行在,或令赴行在奏事,被旨日久,往往遷延,間有托故稽留起發,令禦史台覺察以聞。

    」 八月七日,诏: 「監司、郡守、諸路厘務、總管、钤轄、都監任滿回,已經〔朝〕見上殿,再除授在半年之内,與免朝辭日奏事。

    」 九日,合門奏:「勘會監司、郡守、諸路厘務、總管、钤轄、都監因任滿回,已經朝見上殿,再除授今來差遣。

    若朝辭更令奏事,切慮煩渎。

    」有旨:「如再除授在半年之内,與免朝辭日奏事。

    餘依已降指揮。

    」 淳熙四年二月十九日,诏職事官以上各陳弊事,凡事涉繁冗虛僞者,悉條上之。

    既而以秘書丞史彌大言:「今日之事,繁而不簡,虛而不實者甚衆,願诏百官,俾各陳弊事。

    凡涉繁冗虛僞者悉條上之,然後與二三大臣日夜講求所以去之之術,磨以歲月,使天下之事盡歸于簡實。

    」故有是命。

     七年三月九日,诏:「監司、郡守條具民間利病,悉以上聞,毋或有隐。

    」既而中書舍人鄭丙言:「昨诏監司、郡守到任,必以民間利病條奏,而所在乃以細故塞責,民之疾苦不以實聞。

    如廣西因草竊之變,陛下令諸司講求利害,始有打筭歲計之請。

    近日臣僚進對,言諸路敷酒捉酒之弊,陛下始行約束,皆非監司守臣所自言,乞行申敕。

    」故有是命。

     八年八月八日,诏:「朕謂侍從之臣,當以論思獻納為任。

    自今或事有過舉,政有阙失,卿等即宜盡忠極言,或求對,或入奏,務在于當理而後已。

    各思體此,稱朕意焉。

    」 十年七月十二日,诏:「可自今月十三日避殿減膳,令侍從、台谏、兩省卿監、郎官、館職各條具朝政阙失,毋有所隐。

    朕将親覽,考求 其當,以輔政理。

    咨爾在位,副朕志焉,」诏曰:「朕涉道日寡,秉事不明,政化失中,以幹陰陽之和。

    乃季夏涉秋,旱暵為虐,大田失望,民靡錯躬。

    夕惕以思,反己自咎。

    意者聽斷弗燭厥理,委任有非其人,獄訟不得其平,賦斂所共者大,阿谀成習、雷同順指者衆,忠谠切直之言郁于上聞,緻此眚災,下逮黎庶。

    側躬祗畏,憂心慘切。

    退次貶食,虛己求言,仰答天心,庶迎善氣。

    發朕至誠之慮,匪事虛文之行。

    」 十四年七月七日,诏:「政事不修,旱暵為虐,可令侍從、台谏、兩省卿監、郎官、館職疏陳阙失及當今急務,毋有所隐。

    」 十日,诏:「夏秋之交,旱暵為虐。

    深慮州縣弊事、民間疾苦壅于上聞,緻幹和氣。

    可令諸路監司各限半月條陳聞奏。

    」 淳熙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侍從之臣,皆極一時之選,既無同對之拘,又無越職之禁,而猶承用近例,率數月一請對,又必以序進,殆未足以盡論思獻納之義。

    願陛下明诏近臣,凡朝政阙失、軍國利害,苟有所見,大則請對,小則抗章,直言無隐,皆無須時。

    如此,則近臣畢情竭慮,皆以國事為意,獻可替否,競緻盡規之忠,其于政治,誠非小補。

    」從之。

     紹熙二年二月六日,诏:「近日陰陽不和,雷雪交作,朕恐懼修省,殊不遑甯。

    深慮庶政或有阙失,未能消弭。

    可令侍從、台谏、兩省卿監、郎官、館職各條具時政阙失聞奏。

    」同日,宰執進呈次,留正等奏:「近日更有侍從、台谏因災異入 文字否」上曰:「隻是羅點、陳骙有文字。

    陳骙欲得講筵間讀《洪範政鑒》。

    」留正奏:「此等書不可〔不〕觀,卻不須專讀。

    」胡晉臣奏:「願陛下萬機之餘,時觀此書。

    」 六月十六日,诏:「宰臣、執政正宜寘諸左右,論道經邦,而常朝殿庭之間,不能盡從容。

    今後不時内殿宣引奏事,庶可講究治道,廣求民瘼,副朕意焉。

    」 嘉定八年四月十一日,奉禦筆:「朕為農闵雨,沛澤未周,方省厥愆,冀聞阙失。

    可令學士院降诏,布告中外,使盡無隐,以輔朕不逮。

    」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七拜表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