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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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急速文字,深恐失事。

    乞今後許翰林學士依六曹、開封府例,先次挑班上殿,仍不隔班。

    」從之。

     八月十八日,诏:「諸上殿進呈文書,并批送三省、樞密院,不得直批聖旨送諸處。

    違者承受官司繳連以聞。

    」 十一月八日,監察禦史石豫言:「請自今臣僚論事,如迹涉暧昧不根,先詢承傳之人察實施行。

    」诏:「如遇有此事理,令三省取旨。

    」 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诏:「上殿劄子侍郎以上進呈,小事拟進,餘則否。

    」 徽宗崇甯元年六月十九日,诏:「自今六曹尚書如有職事奏陳,許獨員上殿。

    」 五年十二月五日,诏:「臣僚請對,雖遇休假,特禦便殿聽納。

    」 大觀二年六月二十日,诏:「外官正任陳乞上殿,多是不循分守,紊亂法度,或陳乞破格,以私害公,甚非肅戢戚裡之意。

    可今後外官正任依宗室正任例,不許陳乞上殿,違者令禦史台彈奏。

    」 七月二十九日,诏:「自今正任及橫行以上,無 職事不得上殿,有職事奏聽旨。

    若因而陳乞私事,以違制坐之。

    」先是,密州觀察使李許上殿,乞知趙州,了婚葬,許因降授濮州團練使,故有是诏。

     已降诏旨,凡命郎官,必進對而後除,則濫進之徒不複觊其僥幸。

    近者楊夙等未經進對,故特降旨,并令上殿。

    今未對而各除開封府曹官,府曹秩視三年九月十七日,臣僚上言:「伏(即)[郎]省,其選亦高,伏望令上殿進對而審用。

    」從之。

     政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都官〔員〕外郎、提舉淮南、兩浙路茶鹽事趙點奏:「昨往淮南、兩浙路提舉茶鹽,又按察州縣監司失職,近已回程,已上殿奏禀職事訖。

    今來本司結局,已見次第,有奏禀職事,伏望許依例不隔班,先次上殿。

    」诏趙點罷都官員外郎,送吏部,懲其妄有奏請,徼幸萬一也。

     五年八月十三日,诏:「今後臣僚因上殿别除差遣,合再上殿者與免。

    」 十一月六日,诏:「諸監司、郡守在任不得陳乞赴阙奏事,違者委禦史台彈奏,尚書省互察。

    」 六年五月七日,诏:「太師蔡京已降指揮,令三日一造朝。

    今後遇有奏事,非赴朝者,亦許趁赴。

    」 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臣僚言:「比年以來,二三大臣入侍君前,奏對之際,留身面奏,排斥己怨,讒疏善良。

    至于請求相繼,甚非朝廷至公之體。

    」诏:「自今除蔡京緣五日一朝,許留身外,餘官非除拜遷秩、因謝及陳乞解罷,并不許獨奏公事。

    違者東上合門報禦史台彈劾。

    」 宣和元年五月九 日,秘書省校書郎王昂言:「乞今後除卿監,未經上殿人,并令上殿,如郎官之法。

    」诏:「今後初除郎官以上職事官,未經上殿人,并令東上合門引見上殿。

    」 三年四月六日,诏:「元豐官制,寺監職事上部,部上省,故得上下維持,綱紀所出。

    今後雖系視兩制職司寺監不許獨對。

    」 十一月七日,诏:「内外許上殿奏事官,除殿中省、辟廱太中大夫以上、知州、都大提舉、同提舉、都大管幹茶事、提舉學事、提舉保甲官系合上殿及系增置許上殿,餘并依元豐官制。

    」 十四日,诏:「已降指揮,上殿依元豐官制外,其見行東上合門大觀上殿格内不該載上殿,并不許上殿。

    其正任橫行,依大觀二年逐次已降指揮。

    推勘制勘公事雖結案,亦不許陳乞。

    餘依見行條法。

    」 三年閏五月三日,诏:「諸路學士已罷提舉官,更不令上殿。

    」 十一月十九日,樞密院奏:「兩浙東西路廉訪使者劉仲元申:淮令,諸使者每歲春秋依格輪赴阙奏事,獨員者以取索季奏文書入遞進納。

    仲元為獨員,所有季奏文書,乞掩殺婺州等處賊徒了,取索入遞進呈。

    」從之。

     四年十二月十日,臣僚言:「乞诏諸路監司,未經上殿者雖從外移,并令赴阙引對,方得之官,庶幾仰副為官擇人之意。

    」從之。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一日,臣僚言:「次見陛下每對臣僚奏事次:疑誤。

    ,從容紬繹,而未聞以得聖語付史官者。

    欲乞今後上殿臣僚被受睿訓,除機密外,關治體者悉錄付史官,以備修纂。

    」從之。

     三年閏八月二十九日,宰臣呂頤浩等言:「九 月朔,日有食之,禮不視事,是日欲晚朝進呈。

    」诏可,以車駕巡幸,機務至繁故也。

     紹興元年十月二十六日,诏:「中丞近日上殿,奏事詳明,特與轉一官。

    」 二年十月七日,诏:「起居舍人王洋因奏事舉不急之務,可降一官。

    」詳見存先代後。

     九日,右司谏劉棐言:「昨上殿奏事劄子内用字鹵莽,乞特賜嚴譴。

    」诏放罪。

     十二月十五日,合門言:「右谏議大夫徐俯得旨,今後凡遇有合奏禀事,不拘早晚及假日請對。

    緣内殿奏事,即不屬合門引班。

    」诏令入内内侍省引。

     三年三月十二日,诏:「今後臣僚上殿,不得辄論私事,及有僥求。

    對畢,并申合門照會。

    」先是,浙東沿海制置使呂源賜對,辄奏私事,希幸恩旨。

    以臣僚彈劾,故降是诏。

     五月八日,诏:「奉使官入國門,不以早晚,服紫衫赴内殿奏事。

    」 十四日,左中大夫、新除徽猷合直學士、充淮南東路宣撫使司參謀官宋泊友言:「前任知處州,召赴行在,令合門引見上殿。

    緣道路中暑,乞先次朝見,乞伺候班次,别日上殿。

    」從之。

     二十八日,诏:「權監察禦史、兩浙西路宣谕胡蒙事畢回阙,令合門于六月三日引見。

    仍不隔班,先次上殿。

    其禦寶手曆,令先詣通進司投進。

    」先是,遣使往諸路宣谕,給禦寶手曆,令記事,回日上殿面納。

    皆以手曆所書事多,卷軸稍大,進對拜伏不便,乞先次投進者,并從其請。

     七月二十八日,參知政事、同都督江淮荊浙諸軍事孟庾言:「有軍期 機密利害,欲暫詣行在奏事,恭禀聖訓。

    」從之。

     十月十五日,诏:「諸上言臣僚不得留身奏事,宰臣、執政官非,仍着為令。

    」 四年十一月二日,诏禦内殿,止令宰執奏事,從官随班赴起居。

    以巡幸故也。

     五年五月十三日,诏:「中書舍人胡寅論奏使事,辭旨剀切,深得獻納論思之體。

    可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 十二月十一日,诏:「侍從官以論思獻納為職,如有已見,勿拘以時,勿限以數,許令請對。

    」從給事中呂祉請也。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宰臣趙鼎言:「李綱除江西帥請觐已到,來日内殿引對,偶是寒食正節。

    」上曰:「朕宮中每日飯後整理此小家事了,即觀書寫字,此外别無他事。

    來日自可引對。

    」 五月六日,诏:「今後上殿官合審察人,如到行在所,令吏部取索曆任腳色并原得指揮,申尚書省,候審察訖,關牒合門照會。

    」 八月五日,诏:「左司谏陳公輔論奏,深得谏臣之體,令尚書省将公輔奏疏修寫成圖上之。

    」 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右谏議大夫李誼言:「比年近以薦舉人材年近:疑誤。

    ,得旨引對,并蒙與改合入官,或與陛擢差遣,循沿之久,遂以為例,使奔競相效,無複廉恥。

    望今後引對臣僚,須敷奏詳明,議論純一,合于聖意,即與改官,或升美遣;倘非其人,不在此選。

    」诏依。

     十月十三日,诏合門:「今後應從官上殿,令次台谏,在面對官之上引。

    」 九年六月一日,诏:「吳偉明除應天府路提點刑獄公事,曾緯除淮南東路提 舉茶鹽,劉彥差權發遣徐州,并免上殿,令疾速前去之任。

    」舊制:監司、守臣朝辭,令上殿奏事訖之任。

    偉明、彥以知新複州軍,緯以淮東提鹽複置之初,皆待正官緝治,故免臨遣。

     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中書門下後省言:「内殿非時引見臣僚,望令各具所得聖語申省,使修注者有紀焉。

    」從之。

     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禦史中丞(萬)[萬]俟言:「敕差充歹贊宮按行使,内侍宋唐卿副使。

    遇有本司合行奏禀職事,欲與唐卿同班上殿敷奏。

    」從之。

     十月十六日,資政殿學士、左朝奉大夫、知紹興軍府事樓照言:「已到任訖。

    念臣久違軒陛,切欲一望清光,兼有本任職事。

    乞依張守、孟忠厚例,暫赴行在所奏事。

    」從之。

     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诏:「合門六參日,依合引上殿一班,止引面對官;如值假合後殿坐日分,依合引上殿兩班。

    」 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诏:「今後監司守臣替回上殿,并令以民事奏陳。

    」 二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诏:「上殿臣僚進呈劄子,或在當頭及不近前奏事,依例合門官轉撥,令稍前奏事;如轉撥不得,令合門官近前撥赴奏事位。

    」 二十九年五月四日,诏:「今後六參日上殿班數已定,遇台谏官乞對,隔下面對官次日引。

    」 孝宗隆興二年五月十二日,诏:「今後應除監司,須于阙期前具名取旨。

    仍令先次上殿,不得在外及以資序差除,立為定式。

    」 九月十五日,诏依建炎間指揮,今後應除郎官,令先次上 殿,然後供職。

    以臣僚上言:「古者為郎,出宰百裡,特以縣令之任爾,猶謂有非其人,民受其殃,以是難之。

    況在今日,以其郎官出而補外者,必為監司,否亦得為郡守,則其待之當何如哉!郎官雖(谏)[監]司、郡守之所從出,而今選授之間,若有不得與監司、郡守比者,臣于上殿一事見之。

    蓋除知州軍,見在行朝,而阙次已及,當即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