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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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五月十一日,侍禦史陳經言:「竊見故知陳州劉沆、于瑾以知制诰張撰父贈官告辭不當,五狀訴理,朝廷已黜知黃州,奪瑾校勘之職。
風聞瑾所奏狀并于内東門進入。
瑾身居草(土)[士],名落班籍,未知何緣得至于彼慮瑾陰結左右内臣,谕令收接。
并乞根鞫情幸,嚴行責降。
」中書門下取到禦藥院狀:「昨準内降,草(土)[士]劉瑾奏為父沆身亡,所有本家合具奏陳文狀,欲乞依晏殊例,于禦藥院投進。
奉聖旨,令收接。
自後赍到奏狀,即逐旋進呈。
」诏:「今後臣僚乞于入内内侍省禦藥院内東門司投下文字者,令逐處申中書再取旨。
」 六年九月十三日,知谏院楊畋言:「故事,凡臣僚上殿奏事,悉屏左右内臣。
今内臣不過去禦座數步,對問之語,可得而聞,恐洩漏機事,非便。
」诏:「自(合)[今]止令禦藥使臣及扶持四人升殿角,以備宣喚,餘悉屏之。
」 英宗治平元年正月二十一日,同知谏院呂誨言:「竊以君臣謀議,戒于不密。
先帝朝兩府及台谏官奏對, 即左右近侍皆引避于兩庑,故從容論(義)[議],事無洩外者。
臣近對丹扆,其侍從中官皆不引避。
欲乞今後臣僚奏事,近侍之人并引避如故事。
」從之。
二年十一月三日,诏:「鄭、兖、曹、蔡、相、(刑)[邢]、同、晉、壽、湖、明、宣、河中等知州府辭見者,并許上殿。
」先是,侍禦史知雜事呂誨奏:「乞除拟知州人引見令上殿,親有所問,又使中書閱其可否,然後授之。
」故降是诏。
三年二月十五日,合門使章希一言:「乞自今上殿人至巳四刻則令次日上殿。
」從之。
十一月九日,中書、樞密院初奏事于福甯殿,以帝不豫也。
治平四年二月九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
诏入内内侍省、皇城司合覆奏事,并執條覆奏。
以禦史吳申、劉庠言逐司不遵诏令,多不覆奏故也。
神宗熙甯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考課院王珪、滕甫言:「有本職公事,上殿敷奏。
」從之。
二月九日,合門言:「舊制,中書、樞密院奏,更引三班上殿,假日兩班,或隔過後殿。
更遇報巳正即取旨,次日方引。
伏緣再禦後殿,引雜公事畢,已是巳時,方再引上殿臣僚,僅及午刻。
遇開經筵,即須至申未,久勞聖躬非便。
欲乞今後遇經筵日,上殿班除中書、樞密院外,權隻引一班。
或有急速及言事官乞對,即取旨。
候罷經筵仍舊。
」從之。
十一日,诏翰林承旨至知雜禦史各舉文臣嘗曆通判一人堪刑獄錢谷繁難任使。
後王珪等以尚書虞部員外郎張諷等二十人應诏。
诏罷官及未赴任見 在阙下者并令上殿。
五月十三日,編修實錄院言:「修撰官三員欲同上殿奏禀公事,乞下合門許令同敷奏,仍今後着(列)[例]。
」從之。
六月十三日,合門言:「假日禦(宗)[崇]政殿,每遇辰時,隔上殿班,過延和殿再座便引。
伏緣其日更不還内進食,直至巳時正方隔班,臨時取旨,尚許引對。
欲望自今後假日禦崇政殿,依例辰時隔班過延和殿,候進食畢再座,以次引對。
遇寒暑大風雨雪,即合門取旨,令次日上殿。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以英宗大祥,中書、樞密院、諸司前二日止進呈急速公事。
」 (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诏河北、陝西、河東轉運使副有要切公事須面奏者,許奏取旨,那官一員乘驿赴阙,住京不得過十日。
天十月二十三日,監察禦史裡行張戬、程颢言:「每有本職公事欲上殿敷奏,必奏候朝旨;既許上殿,伺候班次,動經旬日。
倘遇朝政或阙,及外事有聞,系于機速,不容後時者,如此稽遲,則已無所及。
況使往複待報,必由中書,萬一事幹政府,則或緻阻滞。
耳目之司,雖欲應急陳聞,安可得也伏(僖)[禧]诏書,或诏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賞踰制、誅求無節、冤濫未申,并委谏官奏論,憲臣彈舉。
是蓋台谏之職,言責既均,則進見之期理無殊别,何獨憲臣隔絕異欲乞朝廷推原天(僖)[禧]诏書之意,使依谏官例,牒合門即許登對;或所言急速,仍乞先次上殿。
所貴遇事入告,無憂失時。
」诏三班禦史及 裡行有公事,并許直申合門上殿。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諸司官曾在假參者,許便赴奏覆引呈公事。
」 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同修起居注、直舍人院蔡延慶言:「蒙恩除直舍人院。
昨垂拱殿面奏,欲候奏事訖,下殿曲謝。
奏事訖,未及趍庭,聖駕已起。
欲乞正謝日,因後殿侍直次許令面奏,降殿曲謝。
」從之。
六月八日,編修合門儀制所言:「殿前馬步軍司有急速公事,許于後殿免杖子上殿。
其不系本司公事,别有陳奏,即關報合門,依體例上殿。
欲乞如遇假日崇政殿座,免杖子上殿,即在已得旨上殿班後引。
」從之。
八月七日,合門言:「檢會編敕,自入伏後審官院、三班院、流内铨隻引一處,秋涼仍舊。
」诏曰:「引兩處。
」 十二月三日,诏合門:「今後樞密都承旨遇崇政殿坐日,令于上殿班後(原本缺)人奏事。
」 四年六月十一日,皇(原本缺)骐骥使、邵州刺史、許州兵馬都監令晏言:「(合)[今]後每有差遣辭見并因事到阙,并乞上殿。
或遇大禮,亦乞陪位。
」從之。
自後宗室領外任者悉用此例。
七月二十八日,同修起居注、同知谏院張琥言:「竊以修起居注之職,古之左右史也。
本以記錄人主言動,書之典冊,以示至公。
本朝止令後殿侍立,人主言動,無複與聞。
臣今所領修起居注兼知谏院,即與其餘修注官事體不同。
既有言職,且得侍立。
或有敷奏,便可面奏。
竊見樞密院承旨每于侍立處尚得論事,亦不先行奏請。
欲乞每因 後殿侍立,亦許奏事,更不移牒合門。
仍乞今後修起居注,常令谏官一員兼領。
所貴左右史之職稍不曠廢。
」诏谏官兼修起居注者,後殿侍立亦奏事,更不移牒合門。
令于樞密院承旨司奏事後,内侍省公事前奏禀。
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知大宗正司宗旦、宗惠言:「職事有當奏者,乞上殿敷奏。
如止合到中書、樞密院商量,亦乞許同見執政禀議。
」诏知判大宗正司皇親遇有合奏公事,許牒合門上殿。
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诏:「都水監、司農寺、提舉在京諸司庫務今後并許直牒合門上殿。
」 七年九月,诏:「兩制以上有公事合同上殿者,令同上殿。
」 元豐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尚書侍郎奏事,郎官一員同上殿。
」 五年五月十五日,诏:「三省、樞密院獨班奏事,每日不得過三班。
」 六月十九日,诏:「尚書侍郎奏事,郎中、員外番次随上殿,不得獨留身。
侍郎以下仍不得獨乞上殿。
其左右選奏事,非尚書通領者。
聽侍郎以上郎官自随。
秘書、殿中省、諸寺監長官視尚書,貳丞以下視侍郎。
六曹于都省禀事亦準此。
」 七月四日,诏:「三省、樞密院獨班奏事日,樞密院當亟聞,更展一班。
」 二十二日,诏:「自今後臣僚上殿劄子,并進呈取旨。
」先是,三省、樞密院或不以進呈,直寝之,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十日,引對奉議郎、權發遣府界常平等事張詢已下十人。
是日旬休,上特禦便殿延見,踰午始罷。
七年二月 九日,社,特禦延和殿,戶部、司農以職事對也。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四日,诏:「臣僚上殿劄子于簾前進呈訖,并實封于通進司投進,即不得直乞批降三省、樞密院。
」 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诏:「上殿班合直牒并帥臣、國信使副許依元豐八年以前儀制施行外,其餘合上殿班,并候祔廟了日取旨。
」以三省、樞密院進呈聽政後上殿班,宰臣呂大防等奏曰:「陛下初見臣,願對者必衆,恐太煩勞,欲少為之節。
昨日垂簾日,臣惟台谏得對,又必二人同上,故不敢以不正之言辄幹天聽。
今既人人得對,人心不同,善惡相雜,故于采納尤難。
雖人君不可不博訪臣之言,至于聽納,尤當徐觀邪正,參驗是非,然後得實。
」故降是诏。
紹聖元年閏四月十八日,诏:「在京官所受傳宣内降及内中須索并常行應奉,随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奏,及類聚月終奏聞指揮,可并令随處覆奏。
得旨施行,即本司官親承處分須索,仍畫所得旨錄奏,請寶奉行。
其官司奏請得旨,非有司所可行者,即仍舊申朝廷覆奏行下。
」 五月九日,诏:「自今除台谏官章疏依條外,其餘臣僚上殿劄子,如事合進呈,即取旨。
」 六月八日,三省、樞密院言:「諸承受傳宣内降及内中須索并随處覆奏得旨施行,即本司官親承處分須索,仍畫所得旨錄奏,請寶奉行。
已上非有司所可行,或事幹他司,奏請得旨者,并申中書省或樞密院奏審。
」從之。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殿中侍禦史陳次升言:「乞自今文臣帶兵钤及監司職任者,朝辭日并令上殿,不許援例不對。
」從之。
元符元年八月五日,诏:「今後三省、樞密院進拟在京文臣開封府推判官,武臣橫行使副,在外文臣諸路監司、藩郡知州,武臣知州軍以上,取旨召對。
」 八日,诏:「今後承旨司得聖旨應合覆奏者,并令本司申樞密院覆奏。
」 二年六月十七日,翰林學士承旨蔡京等言:「臣等每緣職事請對,待次或踰旬日,遇
風聞瑾所奏狀并于内東門進入。
瑾身居草(土)[士],名落班籍,未知何緣得至于彼慮瑾陰結左右内臣,谕令收接。
并乞根鞫情幸,嚴行責降。
」中書門下取到禦藥院狀:「昨準内降,草(土)[士]劉瑾奏為父沆身亡,所有本家合具奏陳文狀,欲乞依晏殊例,于禦藥院投進。
奉聖旨,令收接。
自後赍到奏狀,即逐旋進呈。
」诏:「今後臣僚乞于入内内侍省禦藥院内東門司投下文字者,令逐處申中書再取旨。
」 六年九月十三日,知谏院楊畋言:「故事,凡臣僚上殿奏事,悉屏左右内臣。
今内臣不過去禦座數步,對問之語,可得而聞,恐洩漏機事,非便。
」诏:「自(合)[今]止令禦藥使臣及扶持四人升殿角,以備宣喚,餘悉屏之。
」 英宗治平元年正月二十一日,同知谏院呂誨言:「竊以君臣謀議,戒于不密。
先帝朝兩府及台谏官奏對, 即左右近侍皆引避于兩庑,故從容論(義)[議],事無洩外者。
臣近對丹扆,其侍從中官皆不引避。
欲乞今後臣僚奏事,近侍之人并引避如故事。
」從之。
二年十一月三日,诏:「鄭、兖、曹、蔡、相、(刑)[邢]、同、晉、壽、湖、明、宣、河中等知州府辭見者,并許上殿。
」先是,侍禦史知雜事呂誨奏:「乞除拟知州人引見令上殿,親有所問,又使中書閱其可否,然後授之。
」故降是诏。
三年二月十五日,合門使章希一言:「乞自今上殿人至巳四刻則令次日上殿。
」從之。
十一月九日,中書、樞密院初奏事于福甯殿,以帝不豫也。
治平四年二月九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
诏入内内侍省、皇城司合覆奏事,并執條覆奏。
以禦史吳申、劉庠言逐司不遵诏令,多不覆奏故也。
神宗熙甯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考課院王珪、滕甫言:「有本職公事,上殿敷奏。
」從之。
二月九日,合門言:「舊制,中書、樞密院奏,更引三班上殿,假日兩班,或隔過後殿。
更遇報巳正即取旨,次日方引。
伏緣再禦後殿,引雜公事畢,已是巳時,方再引上殿臣僚,僅及午刻。
遇開經筵,即須至申未,久勞聖躬非便。
欲乞今後遇經筵日,上殿班除中書、樞密院外,權隻引一班。
或有急速及言事官乞對,即取旨。
候罷經筵仍舊。
」從之。
十一日,诏翰林承旨至知雜禦史各舉文臣嘗曆通判一人堪刑獄錢谷繁難任使。
後王珪等以尚書虞部員外郎張諷等二十人應诏。
诏罷官及未赴任見 在阙下者并令上殿。
五月十三日,編修實錄院言:「修撰官三員欲同上殿奏禀公事,乞下合門許令同敷奏,仍今後着(列)[例]。
」從之。
六月十三日,合門言:「假日禦(宗)[崇]政殿,每遇辰時,隔上殿班,過延和殿再座便引。
伏緣其日更不還内進食,直至巳時正方隔班,臨時取旨,尚許引對。
欲望自今後假日禦崇政殿,依例辰時隔班過延和殿,候進食畢再座,以次引對。
遇寒暑大風雨雪,即合門取旨,令次日上殿。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以英宗大祥,中書、樞密院、諸司前二日止進呈急速公事。
」 (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诏河北、陝西、河東轉運使副有要切公事須面奏者,許奏取旨,那官一員乘驿赴阙,住京不得過十日。
天十月二十三日,監察禦史裡行張戬、程颢言:「每有本職公事欲上殿敷奏,必奏候朝旨;既許上殿,伺候班次,動經旬日。
倘遇朝政或阙,及外事有聞,系于機速,不容後時者,如此稽遲,則已無所及。
況使往複待報,必由中書,萬一事幹政府,則或緻阻滞。
耳目之司,雖欲應急陳聞,安可得也伏(僖)[禧]诏書,或诏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賞踰制、誅求無節、冤濫未申,并委谏官奏論,憲臣彈舉。
是蓋台谏之職,言責既均,則進見之期理無殊别,何獨憲臣隔絕異欲乞朝廷推原天(僖)[禧]诏書之意,使依谏官例,牒合門即許登對;或所言急速,仍乞先次上殿。
所貴遇事入告,無憂失時。
」诏三班禦史及 裡行有公事,并許直申合門上殿。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諸司官曾在假參者,許便赴奏覆引呈公事。
」 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同修起居注、直舍人院蔡延慶言:「蒙恩除直舍人院。
昨垂拱殿面奏,欲候奏事訖,下殿曲謝。
奏事訖,未及趍庭,聖駕已起。
欲乞正謝日,因後殿侍直次許令面奏,降殿曲謝。
」從之。
六月八日,編修合門儀制所言:「殿前馬步軍司有急速公事,許于後殿免杖子上殿。
其不系本司公事,别有陳奏,即關報合門,依體例上殿。
欲乞如遇假日崇政殿座,免杖子上殿,即在已得旨上殿班後引。
」從之。
八月七日,合門言:「檢會編敕,自入伏後審官院、三班院、流内铨隻引一處,秋涼仍舊。
」诏曰:「引兩處。
」 十二月三日,诏合門:「今後樞密都承旨遇崇政殿坐日,令于上殿班後(原本缺)人奏事。
」 四年六月十一日,皇(原本缺)骐骥使、邵州刺史、許州兵馬都監令晏言:「(合)[今]後每有差遣辭見并因事到阙,并乞上殿。
或遇大禮,亦乞陪位。
」從之。
自後宗室領外任者悉用此例。
七月二十八日,同修起居注、同知谏院張琥言:「竊以修起居注之職,古之左右史也。
本以記錄人主言動,書之典冊,以示至公。
本朝止令後殿侍立,人主言動,無複與聞。
臣今所領修起居注兼知谏院,即與其餘修注官事體不同。
既有言職,且得侍立。
或有敷奏,便可面奏。
竊見樞密院承旨每于侍立處尚得論事,亦不先行奏請。
欲乞每因 後殿侍立,亦許奏事,更不移牒合門。
仍乞今後修起居注,常令谏官一員兼領。
所貴左右史之職稍不曠廢。
」诏谏官兼修起居注者,後殿侍立亦奏事,更不移牒合門。
令于樞密院承旨司奏事後,内侍省公事前奏禀。
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知大宗正司宗旦、宗惠言:「職事有當奏者,乞上殿敷奏。
如止合到中書、樞密院商量,亦乞許同見執政禀議。
」诏知判大宗正司皇親遇有合奏公事,許牒合門上殿。
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诏:「都水監、司農寺、提舉在京諸司庫務今後并許直牒合門上殿。
」 七年九月,诏:「兩制以上有公事合同上殿者,令同上殿。
」 元豐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尚書侍郎奏事,郎官一員同上殿。
」 五年五月十五日,诏:「三省、樞密院獨班奏事,每日不得過三班。
」 六月十九日,诏:「尚書侍郎奏事,郎中、員外番次随上殿,不得獨留身。
侍郎以下仍不得獨乞上殿。
其左右選奏事,非尚書通領者。
聽侍郎以上郎官自随。
秘書、殿中省、諸寺監長官視尚書,貳丞以下視侍郎。
六曹于都省禀事亦準此。
」 七月四日,诏:「三省、樞密院獨班奏事日,樞密院當亟聞,更展一班。
」 二十二日,诏:「自今後臣僚上殿劄子,并進呈取旨。
」先是,三省、樞密院或不以進呈,直寝之,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十日,引對奉議郎、權發遣府界常平等事張詢已下十人。
是日旬休,上特禦便殿延見,踰午始罷。
七年二月 九日,社,特禦延和殿,戶部、司農以職事對也。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四日,诏:「臣僚上殿劄子于簾前進呈訖,并實封于通進司投進,即不得直乞批降三省、樞密院。
」 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诏:「上殿班合直牒并帥臣、國信使副許依元豐八年以前儀制施行外,其餘合上殿班,并候祔廟了日取旨。
」以三省、樞密院進呈聽政後上殿班,宰臣呂大防等奏曰:「陛下初見臣,願對者必衆,恐太煩勞,欲少為之節。
昨日垂簾日,臣惟台谏得對,又必二人同上,故不敢以不正之言辄幹天聽。
今既人人得對,人心不同,善惡相雜,故于采納尤難。
雖人君不可不博訪臣之言,至于聽納,尤當徐觀邪正,參驗是非,然後得實。
」故降是诏。
紹聖元年閏四月十八日,诏:「在京官所受傳宣内降及内中須索并常行應奉,随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奏,及類聚月終奏聞指揮,可并令随處覆奏。
得旨施行,即本司官親承處分須索,仍畫所得旨錄奏,請寶奉行。
其官司奏請得旨,非有司所可行者,即仍舊申朝廷覆奏行下。
」 五月九日,诏:「自今除台谏官章疏依條外,其餘臣僚上殿劄子,如事合進呈,即取旨。
」 六月八日,三省、樞密院言:「諸承受傳宣内降及内中須索并随處覆奏得旨施行,即本司官親承處分須索,仍畫所得旨錄奏,請寶奉行。
已上非有司所可行,或事幹他司,奏請得旨者,并申中書省或樞密院奏審。
」從之。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殿中侍禦史陳次升言:「乞自今文臣帶兵钤及監司職任者,朝辭日并令上殿,不許援例不對。
」從之。
元符元年八月五日,诏:「今後三省、樞密院進拟在京文臣開封府推判官,武臣橫行使副,在外文臣諸路監司、藩郡知州,武臣知州軍以上,取旨召對。
」 八日,诏:「今後承旨司得聖旨應合覆奏者,并令本司申樞密院覆奏。
」 二年六月十七日,翰林學士承旨蔡京等言:「臣等每緣職事請對,待次或踰旬日,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