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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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禧二年七月十三日,诏:「後殿進呈劄子,并須子細書寫,具官員印書報(丞)[承]旨司,無得鹵莽,違者坐其罪。
」 三年六月一日,禮儀院言:「欲今後凡遇上巳、春秋二社、重午、重陽、三伏假日,并依旬假例,前後殿不視事。
如中書、樞密院有急速須合面奏公事,即取旨。
」從之。
四年二月十三日,诏:「祁州知州入辭日,升殿奏事。
」時命供奉官、合門祗候張淡成知州事。
祁州舊無上殿之例,淡成為請,特有是命。
幹興元年二月八日,诏:「三班院、刑部、殿前侍衛馬步軍軍頭司、骐骥院估馬司,自今崇政殿引呈公事支配鞍馬,逐處具報承旨司。
」 八月二十八日,诏:「審官三班院、流内铨、刑部今後不限班次,并令引見公事。
」 仁宗天聖元年四月八日,中書門下請令河北、河東、陝西總管、钤轄、都監、諸路轉運使、副使及入契丹使辭見,并令上殿。
」從之。
五月十二日,诏:「禦(使)[史]台、三司、開封府如有合奏公事,每遇承明殿垂簾,并令升殿聞奏。
」 閏 九月二十二日,诏審官院差知州軍、知縣以上并令引見。
二年九月十四日,合門言:「舊制,知瀛州合該上殿。
近诏惟許路分钤轄以上。
新知瀛州張昭遠緣兼高陽關駐泊钤轄,不該新制。
」诏高陽關自今并令上殿。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自今垂簾日上殿奏事,并中書、樞密院不得過五班。
」既而又诏不定班次。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诏:「審官、三班院、流内铨、軍頭司并令主判官臣僚引對公事。
」帝為皇太子,令宰臣等于資善堂呈引諸司公事。
及即位未改,至是始還有司。
七年五月十一日,诏:「合門祗候以上任知州軍者回日,各上邊機民事三五條。
」時上封者請選崇班以上有武勇謀略者三十二人知河、陝、川、廣沖要州軍,代還,令上所任民事、邊防利害十條,庶因敷納,可見能否,緩急任使,免至乏人,故有是命。
二十二日,承明殿垂簾,臣僚升殿奏事者十九班。
至第九班,日已過中,诏賜輔臣食于崇政殿門。
頃之(在)[再]座奏事,方午副罷此句疑有誤。
《長編》卷一○八作「日昃乃罷」。
。
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河北、河東沿邊安撫(使)使、都監并同管勾安撫司公事〔使〕臣、諸路承受使臣今後到阙奏公事,隻得住十日,令合門、内侍省催促進發。
如遇急速,不在此限。
」 明道二年四月十七日,诏:「今後内中傳宣,委逐處具實封覆奏。
其三司、開封府并合系上殿之處,仰次日審奏取旨。
」 二十一日,中書門下言:「臣升殿奏事,準诏書當于末批送中 書門下若樞密院,别取進旨。
比日奏事,或直批制旨,便付有司。
請盡如诏書,違者論罪。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權禦史中丞孔道輔、司谏範仲淹率谏官、禦史十人直詣垂拱殿門,持榜子雲:「為中宮動搖,不協物議,請對。
」合門使張敏以聞,诏押往中書。
宰臣呂夷簡等告谕而(而)退。
二十四日,道輔以本官右谏議大夫知泰州,仲淹以本官仍舊秘合校理、知越州,餘各罰銅三十斤。
仍戒谕知谏院孫祖德等:「今後言事,依久來體例,密具章疏,直言無隐。
不得糾察官,直詣殿門。
取知委狀以聞。
」 景佑元年閏六月十三日,诏合門:「凡上殿臣僚,各具鄉貫、年幾、出身、曆任過犯、轉官章服年月文狀一本,前一日進入。
」 十月十三日,诏:「諸處承準宮闱教旨,未得施行。
内有合該上殿處,仰次日審奏取旨;不該上殿處,即當日内具事由實封申中書、樞密院取旨。
」 三年九月十七日,淮南轉運司言:「近罷逐年上京奏事,乞依舊赴阙敷奏。
」诏每年以次赴阙奏事。
慶曆二年閏九月二十九日,诏:「今後非近上臣僚,不得用劄子奏事。
」 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中書門下:「近日禦史中丞王拱辰奏,乞遇朔望日前殿視朝退,禦後殿召中書、樞密院臣僚從容賜座,講議時政得失事。
朕祗嗣先構,高處宸極,夙夜寅畏,踰二十年。
永惟祖宗之鴻烈,曆考皇王之令典,循東漢之曩制,勤每旦以臨朝,(廷)[延]見群臣,講修庶政。
慕稽衆 舍己之論,體納谏轉規之美,下情盡達,大猷是經。
而中司之臣,援古有請,欲因朔望之視事,仍許公卿之論道。
朕敷求至理,恩緻大甯,聽納之間,孜孜靡倦。
眷惟台輔之職,實總幾微之繁,倚矚所深,咨詢無間。
且當世要務,經國顯謀,讵止開陳于其端,所宜紬繹而乃已。
雖至中昃,朕罔怠焉。
自今中書、樞密院臣僚除常程奏事外,如别有敷陳政事,及朕非次特有留對,不限時刻,并許從容奏述,仍不拘定朔望。
」 九月八日,诏:「京西轉運、按察使兼白波發運使自今歲輪一員入奏計事。
」 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居院言:「自今應前後殿上殿臣僚或有詢問指揮,除機密外,令少留殿門,俟知記住官出面自寫錄,或令關報。
」奏可。
四年九月十二日,三司戶部判官、殿中侍禦史趙佑言:「近乞上殿奏事,得旨,尋牒合門須索申狀,仍要出身文狀兩本。
比至引對,已經七日。
竊緣台谏之官,俱職言事。
台官則具奏候旨,谏官則直牒合門,事體有殊。
欲許依谏官例,直牒合門。
」诏免供家狀。
五年六月七日,诏審官、三班院、流内铨、軍頭司詳定後殿引對公事,去甚繁細務。
二十六日,樞密院言:「準诏,殿前都指揮使李昭亮凡奏公事,許免杖子,窄衣升殿。
欲請自今殿前與馬步軍應奏本司公案自如舊例,若系他事及在後殿祗應,許免杖子,窄衣升殿。
或别有奏請公事,先關報合門,依常例上殿。
」從之。
八年八月二 十六日,诏:「臣僚坐罪罷還京師,毋得辄求上殿奏事。
」 皇佑二年閏十一月十五日,禦史中丞王舉正留百戶班于朝堂,欲言張堯佐,有诏止之。
而複下诏曰:「近台谏官累乞罷張堯佐三司使及言親連宮掖,不可用為執政之臣。
若優與之官爵,于體無妨。
遂除宣徽使、淮康軍節度使。
兼已指揮,自今後妃之家,毋得除兩府職任。
今台谏官重有章疏,其言反複,及進退之時,失于諠嘩,以法便當責降。
朝廷時示含容,且各戒谕之。
其下合門,自今如台谏官相率上殿,并申中書門下取旨。
」 三年八月三日,合門言:「近日頻有臣僚陳乞上殿,欲請除入内内侍省合奏事外,其餘侍立祗應及無特旨上殿臣僚,今後不許約人奏事。
如有已見利便,隻許實封聞奏。
」從之。
五年五月六日,诏曰:「朕循三聖之法,監百王之憲。
永惟唐虞之世,以及文武之時,上有求教之勤,下有告猷之助,憂勞旰昃,罔敢自安,日與輔臣,裁決萬物。
雖極辯之不倦,當退公而益強。
宜即燕閑,同講治道。
自今中書、樞密院輔臣,如有軍國大政、邊防重事,候前殿退退:原脫,據《長編》卷一七四補。
,别請對于後殿。
仍前一日先具所陳事以聞。
」 二十六日,臣僚上言:「乞自兩制、兩省等官言事,不得朋私挾情,決擿陰細,無益治道,務在公實,以副上意。
」诏觀文殿以下學士至待制合系直牒合門上殿者,許請對言事外,餘官令具奏章實封以聞。
至和元年二月二十七日,诏:「京 (幾)〔畿〕轉運使自今遇幹元節許上壽,仍歲終一人奏事。
」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合門使李惟賢言:「禮賓副使郭逵上殿奏事,至巳刻尚未退。
請自今上殿臣僚,春分前毋得過辰正,春分後毋得過辰初。
敷陳未盡,令實封進内。
或須面對,令後殿再引。
違者合門揖下,近臣、台谏即不問。
」從之。
五月二十五日,诏:「台谏官不許相率上殿。
今禦史台孫抃、郭申錫、湜、範師道、趙抃同乞上殿,有違近制。
其令輪日入對。
」時宰臣陳執中家婢以過笞,出就外舍死,而谏官欲合奏斥之。
七日,知谏院範鎮言:「先朝以禦寶印紙給言事官,使以時奏上,所以知言者得失而殿最之。
陛下雖喜聞谏争,然考于施用,其實無幾。
豈大臣重因循而多廢格乎請據今禦史、谏官見員置章奏簿于禁中,時觀省之。
仍以中書舊所置簿具其言行否,每季錄付史官。
」诏中書、台谏言事簿令以時勾銷注之,仍錄與樞密院。
三年三月十七日,侍禦史梁蒨言:「伏聞天聖條制,河北、河東沿邊安撫副使、都監并同管勾安撫司公事使臣等到阙奏事,隻得住十日。
近年多不遵守,每入奏,妄作名目住滞,或敢曲邀聖旨,乞展日限,留身京城,幹辦私事,經營岐路,(布)[希]望恩澤。
不惟妨本任管勾,兼亦紊煩朝廷。
請申明前制。
」從之。
嘉佑元年七月一日,诏:「三司、開封府、台谏官、審刑院複上殿奏事,仍日引一班。
」初,帝不豫,惟二府得奏事。
至是,始引對近 臣。
二年八月七日,诏:「驸馬都尉李玮自今有所見公事,許直牒合門上殿。
」 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合門言:「近例,上殿班除三司、開封府、台谏官遇進辰牌不隔外,其餘并次日上殿。
或更有三司、開封府并官高者臣僚,亦于辰牌隔下臣僚後引,于理未便。
欲乞今後未進辰牌,依舊例引外,其辰牌隔下者,如至三次,得旨許令特上者,即于自來不隔班之後引。
」從之。
」 三年六月一日,禮儀院言:「欲今後凡遇上巳、春秋二社、重午、重陽、三伏假日,并依旬假例,前後殿不視事。
如中書、樞密院有急速須合面奏公事,即取旨。
」從之。
四年二月十三日,诏:「祁州知州入辭日,升殿奏事。
」時命供奉官、合門祗候張淡成知州事。
祁州舊無上殿之例,淡成為請,特有是命。
幹興元年二月八日,诏:「三班院、刑部、殿前侍衛馬步軍軍頭司、骐骥院估馬司,自今崇政殿引呈公事支配鞍馬,逐處具報承旨司。
」 八月二十八日,诏:「審官三班院、流内铨、刑部今後不限班次,并令引見公事。
」 仁宗天聖元年四月八日,中書門下請令河北、河東、陝西總管、钤轄、都監、諸路轉運使、副使及入契丹使辭見,并令上殿。
」從之。
五月十二日,诏:「禦(使)[史]台、三司、開封府如有合奏公事,每遇承明殿垂簾,并令升殿聞奏。
」 閏 九月二十二日,诏審官院差知州軍、知縣以上并令引見。
二年九月十四日,合門言:「舊制,知瀛州合該上殿。
近诏惟許路分钤轄以上。
新知瀛州張昭遠緣兼高陽關駐泊钤轄,不該新制。
」诏高陽關自今并令上殿。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自今垂簾日上殿奏事,并中書、樞密院不得過五班。
」既而又诏不定班次。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诏:「審官、三班院、流内铨、軍頭司并令主判官臣僚引對公事。
」帝為皇太子,令宰臣等于資善堂呈引諸司公事。
及即位未改,至是始還有司。
七年五月十一日,诏:「合門祗候以上任知州軍者回日,各上邊機民事三五條。
」時上封者請選崇班以上有武勇謀略者三十二人知河、陝、川、廣沖要州軍,代還,令上所任民事、邊防利害十條,庶因敷納,可見能否,緩急任使,免至乏人,故有是命。
二十二日,承明殿垂簾,臣僚升殿奏事者十九班。
至第九班,日已過中,诏賜輔臣食于崇政殿門。
頃之(在)[再]座奏事,方午副罷此句疑有誤。
《長編》卷一○八作「日昃乃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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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河北、河東沿邊安撫(使)使、都監并同管勾安撫司公事〔使〕臣、諸路承受使臣今後到阙奏公事,隻得住十日,令合門、内侍省催促進發。
如遇急速,不在此限。
」 明道二年四月十七日,诏:「今後内中傳宣,委逐處具實封覆奏。
其三司、開封府并合系上殿之處,仰次日審奏取旨。
」 二十一日,中書門下言:「臣升殿奏事,準诏書當于末批送中 書門下若樞密院,别取進旨。
比日奏事,或直批制旨,便付有司。
請盡如诏書,違者論罪。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權禦史中丞孔道輔、司谏範仲淹率谏官、禦史十人直詣垂拱殿門,持榜子雲:「為中宮動搖,不協物議,請對。
」合門使張敏以聞,诏押往中書。
宰臣呂夷簡等告谕而(而)退。
二十四日,道輔以本官右谏議大夫知泰州,仲淹以本官仍舊秘合校理、知越州,餘各罰銅三十斤。
仍戒谕知谏院孫祖德等:「今後言事,依久來體例,密具章疏,直言無隐。
不得糾察官,直詣殿門。
取知委狀以聞。
」 景佑元年閏六月十三日,诏合門:「凡上殿臣僚,各具鄉貫、年幾、出身、曆任過犯、轉官章服年月文狀一本,前一日進入。
」 十月十三日,诏:「諸處承準宮闱教旨,未得施行。
内有合該上殿處,仰次日審奏取旨;不該上殿處,即當日内具事由實封申中書、樞密院取旨。
」 三年九月十七日,淮南轉運司言:「近罷逐年上京奏事,乞依舊赴阙敷奏。
」诏每年以次赴阙奏事。
慶曆二年閏九月二十九日,诏:「今後非近上臣僚,不得用劄子奏事。
」 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中書門下:「近日禦史中丞王拱辰奏,乞遇朔望日前殿視朝退,禦後殿召中書、樞密院臣僚從容賜座,講議時政得失事。
朕祗嗣先構,高處宸極,夙夜寅畏,踰二十年。
永惟祖宗之鴻烈,曆考皇王之令典,循東漢之曩制,勤每旦以臨朝,(廷)[延]見群臣,講修庶政。
慕稽衆 舍己之論,體納谏轉規之美,下情盡達,大猷是經。
而中司之臣,援古有請,欲因朔望之視事,仍許公卿之論道。
朕敷求至理,恩緻大甯,聽納之間,孜孜靡倦。
眷惟台輔之職,實總幾微之繁,倚矚所深,咨詢無間。
且當世要務,經國顯謀,讵止開陳于其端,所宜紬繹而乃已。
雖至中昃,朕罔怠焉。
自今中書、樞密院臣僚除常程奏事外,如别有敷陳政事,及朕非次特有留對,不限時刻,并許從容奏述,仍不拘定朔望。
」 九月八日,诏:「京西轉運、按察使兼白波發運使自今歲輪一員入奏計事。
」 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居院言:「自今應前後殿上殿臣僚或有詢問指揮,除機密外,令少留殿門,俟知記住官出面自寫錄,或令關報。
」奏可。
四年九月十二日,三司戶部判官、殿中侍禦史趙佑言:「近乞上殿奏事,得旨,尋牒合門須索申狀,仍要出身文狀兩本。
比至引對,已經七日。
竊緣台谏之官,俱職言事。
台官則具奏候旨,谏官則直牒合門,事體有殊。
欲許依谏官例,直牒合門。
」诏免供家狀。
五年六月七日,诏審官、三班院、流内铨、軍頭司詳定後殿引對公事,去甚繁細務。
二十六日,樞密院言:「準诏,殿前都指揮使李昭亮凡奏公事,許免杖子,窄衣升殿。
欲請自今殿前與馬步軍應奏本司公案自如舊例,若系他事及在後殿祗應,許免杖子,窄衣升殿。
或别有奏請公事,先關報合門,依常例上殿。
」從之。
八年八月二 十六日,诏:「臣僚坐罪罷還京師,毋得辄求上殿奏事。
」 皇佑二年閏十一月十五日,禦史中丞王舉正留百戶班于朝堂,欲言張堯佐,有诏止之。
而複下诏曰:「近台谏官累乞罷張堯佐三司使及言親連宮掖,不可用為執政之臣。
若優與之官爵,于體無妨。
遂除宣徽使、淮康軍節度使。
兼已指揮,自今後妃之家,毋得除兩府職任。
今台谏官重有章疏,其言反複,及進退之時,失于諠嘩,以法便當責降。
朝廷時示含容,且各戒谕之。
其下合門,自今如台谏官相率上殿,并申中書門下取旨。
」 三年八月三日,合門言:「近日頻有臣僚陳乞上殿,欲請除入内内侍省合奏事外,其餘侍立祗應及無特旨上殿臣僚,今後不許約人奏事。
如有已見利便,隻許實封聞奏。
」從之。
五年五月六日,诏曰:「朕循三聖之法,監百王之憲。
永惟唐虞之世,以及文武之時,上有求教之勤,下有告猷之助,憂勞旰昃,罔敢自安,日與輔臣,裁決萬物。
雖極辯之不倦,當退公而益強。
宜即燕閑,同講治道。
自今中書、樞密院輔臣,如有軍國大政、邊防重事,候前殿退退:原脫,據《長編》卷一七四補。
,别請對于後殿。
仍前一日先具所陳事以聞。
」 二十六日,臣僚上言:「乞自兩制、兩省等官言事,不得朋私挾情,決擿陰細,無益治道,務在公實,以副上意。
」诏觀文殿以下學士至待制合系直牒合門上殿者,許請對言事外,餘官令具奏章實封以聞。
至和元年二月二十七日,诏:「京 (幾)〔畿〕轉運使自今遇幹元節許上壽,仍歲終一人奏事。
」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合門使李惟賢言:「禮賓副使郭逵上殿奏事,至巳刻尚未退。
請自今上殿臣僚,春分前毋得過辰正,春分後毋得過辰初。
敷陳未盡,令實封進内。
或須面對,令後殿再引。
違者合門揖下,近臣、台谏即不問。
」從之。
五月二十五日,诏:「台谏官不許相率上殿。
今禦史台孫抃、郭申錫、湜、範師道、趙抃同乞上殿,有違近制。
其令輪日入對。
」時宰臣陳執中家婢以過笞,出就外舍死,而谏官欲合奏斥之。
七日,知谏院範鎮言:「先朝以禦寶印紙給言事官,使以時奏上,所以知言者得失而殿最之。
陛下雖喜聞谏争,然考于施用,其實無幾。
豈大臣重因循而多廢格乎請據今禦史、谏官見員置章奏簿于禁中,時觀省之。
仍以中書舊所置簿具其言行否,每季錄付史官。
」诏中書、台谏言事簿令以時勾銷注之,仍錄與樞密院。
三年三月十七日,侍禦史梁蒨言:「伏聞天聖條制,河北、河東沿邊安撫副使、都監并同管勾安撫司公事使臣等到阙奏事,隻得住十日。
近年多不遵守,每入奏,妄作名目住滞,或敢曲邀聖旨,乞展日限,留身京城,幹辦私事,經營岐路,(布)[希]望恩澤。
不惟妨本任管勾,兼亦紊煩朝廷。
請申明前制。
」從之。
嘉佑元年七月一日,诏:「三司、開封府、台谏官、審刑院複上殿奏事,仍日引一班。
」初,帝不豫,惟二府得奏事。
至是,始引對近 臣。
二年八月七日,诏:「驸馬都尉李玮自今有所見公事,許直牒合門上殿。
」 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合門言:「近例,上殿班除三司、開封府、台谏官遇進辰牌不隔外,其餘并次日上殿。
或更有三司、開封府并官高者臣僚,亦于辰牌隔下臣僚後引,于理未便。
欲乞今後未進辰牌,依舊例引外,其辰牌隔下者,如至三次,得旨許令特上者,即于自來不隔班之後引。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