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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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奏事 國朝舊制:凡近臣知制诰、待制、(二)[三]司副使、知雜禦史以上,武班上将軍以上,内職合門副使以上,及宣慶、宣政、昭宣使有事欲升(天)[殿]者,先奏取旨。

    京朝官使臣、大将軍以下任大藩及制置、茶鹽、轉運、提點刑獄、安撫、府界提點公事、三門發運使、判官、諸河催綱撥發見辭,并聽上殿。

    慶曆以來,尚書左右丞、侍郎、給事中、谏議大夫、秘書監及樞密副都承旨、谏院、禦史裡行、考課院、吏部流内铨、尚書刑部、大宗正司、司農寺、群牧司監牧使、提舉在京諸司庫務、軍器、都水、将作監、都提舉市易司提舉常平廣惠倉并管勾 官、提舉制置屯田使、國信使副、館伴、接伴、送伴使副、使夏國回者亦許上殿。

    舊制:河南、大名、京兆、鳳翔、江陵、河中知府,鎮、定、滄、具、冀、邢、瀛、保、莫、雄、霸、(祈)[祁]、隰、潞、并、代、忻、岚、麟、府、石、憲、邠、泾、延、環、原、渭、秦、儀、潭、升、洪、杭、揚、兖、青、徐、登、益、嘉、彭、漢、蜀、邛、梓、遂、利、夔、廣、桂、邕、宜、容、福知州,幹甯、信安、保定、順安、安肅、廣信、永定、甯化、岢岚、大山、保德、保安、鎮戎、永康、慶成知軍,又瀛、保、定、(草)[莫]、(堰)[雄]、霸、祁、并、(伐)[代]、忻、岚、麟、府、石、憲、延、環、慶、原、渭、秦、儀、益、嘉、彭、漢、蜀、邛、梓、遂、利、夔、廣、桂、邕、宜、容、福州、幹甯等十四軍通判,及兖州奉符、河南永安、劍州劍門知縣,并上殿。

    其後又許應天、真定知府,郓、曹、孟、許、陳、蔡、鄧、襄、澶、相、晉、陝、同、亳、廬、壽、宣、蘇、越、湖、明、泉、熙、岷、河知州,永甯知軍上殿。

    而祁、隰、忻、岚、憲、邠、泾、義、嘉、彭、漢、蜀、邛、容等知州,永定、甯化、保德、永康、慶成知軍,及州軍通判、三泉知縣、諸河催綱撥發并罷上殿。

    舊制:總管至駐泊都監并内職合門祗候以上差知州軍監、巡檢,并令上殿。

    慶曆以來,諸路大提舉捉賊、諸路安撫副使、都監亦聽上殿。

    北平寨、鎮州北寨、定州軍城寨、洪德寨、瓦亭寨、肅甯城、淮安鎮、制勝關、劍門沿邊巡檢、雄、霸州(汾)[沿]界河巡檢、沿邊都同巡檢使、益、彭、邛、蜀、黎、雅、忻、代、維、茂、簡都巡檢使、巡護黃河堤岸京朝官有緊要任使及諸司使(刻)[副]至合門祗候亦許上殿。

    其後鎮、定、(祈)[忻]、趙沿邊、山東、山西都巡檢使、保州、廣信、安肅軍沿邊巡檢亦上殿,而北平寨、鎮州北寨、定州軍城寨、洪德寨、瓦亭寨、肅甯城、淮安鎮、制勝關、劍門沿邊巡檢并罷之。

    知貢舉發解事畢,亦令上殿。

    諸被指出使者,并合門臨時取旨。

     開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太宗即位,未改元。

    诏:「自今内外群臣有所論列,并許實封表疏,詣阙以聞。

    必須面奏者,仰合門吏實時引對。

    」 太宗雍熙三年十月十八日,诏合門:「開封尹、陳王元僖進呈文書,俟樞密使奏事畢,令上殿。

    」 淳化元年十月二十五日,诏:「自今後諸路轉運使更不得以壽甯節辄獻文章。

    其民間利害及合廢置厘革等事,隻令實封,附傳置以聞。

    必須面奏者,别聽進止。

    」 四年六月十二日,诏:「自今京朝官充川峽、廣南、漳、泉、福建及緣邊知州、通判,朝辭日乞上殿,即取旨。

    其餘州郡差遣不令上殿。

    大兩省以上升殿,仍舊取旨。

    」時頗有受命出使,以細務幹聽覽者,故條約之。

     十一月五日,诏:「諸司非言要切事不得上殿。

    其合取朝旨者,具狀以聞。

    」時諸司事無巨細,悉上殿取旨,帝以謂臣僚自有職分,不當如是。

    會秘書丞孫冕上章極論不可,故降是诏。

     六年十二月九日六年:疑誤。

    淳化僅五年。

    ,诏皇城司:「長春殿門裡闆障外不得更排(杭)[杌]子。

    其宰臣、樞密使、宣徽使、三司使等未進呈文書間,并于殿門外合子内祗候,俟合門報上殿奏公事臣僚已退,則入殿門,上殿奏事。

    仰合門日差通事舍人、合門祗候一人于殿門裡闆(章)[障]東頭侍立,纔 候殿上臣僚退,疾速報覆,及引喚以次合上殿臣僚,不得延遲。

    」 真宗景德三年五月十日,樞密院言:「近日長春殿奏事官班次甚多,欲望自今每日上殿奏事不得過五班。

    仍下合門着為定例。

    」诏從其請。

    内事有急速者令詣崇政殿。

     八月十三日,诏合門:「自今河北、河東、陝西沿邊、川峽、廣南兵馬都監合門祗候以上許上殿,自餘有公事,令實封以聞。

    其恩賜準給之。

    」時有司言:「升殿官多徇私幹求,請行條制。

    」 九月十一日,軍頭司言:「準诏,内外百司遇旬假并上巳、春秋二社、重午、重陽并休務一日,請是日後殿更不引對公事。

    」從之。

     十一月十六日,诏客省合門:「長春門裡東廊從南第一第二合子輪差承受或軍将一人,朝未退間,常在彼祗候。

    合子内奏事臣僚令于長春門外勾喚祗應人,三司使、禦史中丞、開封府所帶從人亦止在長春門外。

    如有公事,旋令承受軍将勾喚,不得于長春門内引接。

    」 四年閏五月二十九日,诏:「先是,中書門下、樞密院、三司奏事,得旨即日覆奏。

    惟開封府得旨或即付外施行,刑名決遣,慮未詳審,自今如三司例。

    」 八月八日,诏審官院三班引對京朝官使臣奏課不得〔過〕三人,京朝官差遣不得過五人,使臣差遣及吏部铨選人各不得過十人。

    時候引對者頗多,帝憫之,故定其數。

     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九日,契丹使入辭,賜宴,帝遣中使谕中書、樞密院,許先奏事。

    是月自 受冊至大宴,皆值休務。

    舊制:契丹使辭日,亦不視事。

    帝慮機務有壅,故特令奏事。

     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以官吏稍衆,三班每引磨勘增至五人,吏部铨每引十五人。

    」 六月十六日,诏臣上殿劄子自今為二本進内,可行者一留中,一付有司,否者俱留不報。

     七月十七日,帝谕宰臣曰:「京朝官諸司使副将赴外任,有上殿者,朕皆谕以當行之事,期以舉職。

    其不上殿者,今後宜為辭戒勵,摹印賜之。

    」知樞密院陳堯叟言:「幕職州縣官亦望誡勵。

    」從之。

    帝曰:「先朝嘗以《儒行篇》賜臣僚,今當複賜之。

    」 三年二月十二日,诏:「三司提舉庫務、提點倉場、管勾國信官應自來承準宣敕條貫,并仰遵守,不得将有條事件再具劄子,上殿取旨。

    若實有不便,乞行改正者,具狀以聞。

    」 十六日,合門言:「崇德殿群臣見、謝、辭及升殿奏事,僅其亭午。

    欲望自今朔望除三司、開封府、審刑院外,自餘奏事官非有急切,并令次日升殿。

    」從之。

     十二月二十日,以将祀汾陰,诏行在勾當官除常程公事依例申奏外,如須上殿奏覆者,并連書名銜同請對。

    」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诏:「臣僚上殿奏事,多是偏詞,未經有司檢會始末利害,亦有挾情用事,即批依奏施行,洎于檢會,多成妨礙。

    宜行約束,庶警異同。

    自今如于進呈文字款内敢有增減者,當正其罪。

    」 八月十六日,诏文武官奏事者須時政得失、人民疾苦、刑獄冤濫、軍馬未 便,事涉機密,即許上殿。

    餘常程細務,本司合行事宜,并令具狀聞。

    如合門、禦史台不切曉示,緻有違犯,與所犯人同行朝典。

    仍令中書、樞密院舉劾聞奏。

     十二月十日,太常博士江嗣宗言:「竊見臣下奏事,取自宸斷。

    今乞天下要務,除禮樂征伐大事出自一人,餘細務當委任(缺)之大臣。

    」帝曰:「嗣宗此奏,深識大體。

    」即降诏褒谕之。

     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文武臣僚出使還及以外任職事赴阙,合上殿奏禀。

    如因公事系取勘及曾經降敕斷遣責罰差替者,中書、樞密院具職位姓名劄與合門,并無得上殿。

    」 七年三月七日,诏:「應臣〔僚〕上殿劄子,奏事進呈後不得批依奏,并批送中書、樞密院、三司等處别取進止。

    」 九年二月一日,诏:「在京勾當庫務臣僚,有以公事上殿取旨者,并與同官參議平允,具體例以聞,違者坐之。

    」初,監官上殿,多以獨見奏禀進止多:原作「當」,據《長編》卷八六改。

    ,而所陳非當,故命條約。

     六日六日:後疑脫「诏」字。

    :「昨大中祥符四年十月嘗诏宣徽院、三司、群牧司、提舉諸司庫務司、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在京諸司庫務、倉場、院務、坊監,今後凡有公事,并谪量允當,方得施行,及連銜申奏。

    或事須奏覆者,應得條貫,不得同乞上殿。

    其本轄人犯罪,亦同谪量區分,不得一面行遣,及不連銜申奏并專獨上殿。

    違者委因同職官覺察因:疑誤。

    ,當坐以違叙之罪。

    同職失舉者,當司同罪。

    近日有司多違前诏,宜令中書、樞密院複申明之。

    」 三月一日,诏: 「今後旬假更不(缺)遇合奏覆公事,即詣便殿請對。

    」 五月十五日,诏:「黃、汴、廣濟、石塘河催綱巡河京朝官、使臣每歲許一人奏公事,三門、白波發運使、判官每歲許二人更番入奏。

    」先是,未有定制,故條約之。

     九月二十二日,诏:「三司使、副使自今同上殿奏事,判官有大事亦令上殿。

    凡公事先須論定,不得臨事異同。

    」舊制:副使、判官皆對,其後止使、副使同之,至是舉舊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