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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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儀制
【宋會要】
太祖幹德二年九月十二日,诏曰:「國家職位肇分,軌儀有序,冀等威之斯辨,在品式之惟明。
矧着位之庶官,及内司之諸使,以至軒墀引籍、州縣命官,凡進見于宰司,或參候于長吏,既為總攝,合異禮容。
稽于舊儀,具無定法。
或傳亢揖之制,或有沒階之趨。
既位貌之相殊,複典章之舛異。
若以内司諸使承前規例,則朝官拜揖之制不同;若以儀制令遵守而行,則古今沿革之制不等。
晉天福、周顯德中,以庭臣内職、賓從将校比其品數,着為綱條,載于刑統,未為詳悉。
宜令尚書省集台省官、翰林學士、秘書監、國子司業、太常博士等詳定内外群官、諸司使副、供奉官、殿直及州縣官等見宰相、樞密使及所總攝正一品、二品官,東宮三師、三少、内外所屬長官及品位相隔者,以前後編敕故事,參定儀制以聞。
」翰林學士承旨、刑部尚書陶谷等共奏議:「自今兩省官除授、假使出入并參宰相。
起居郎以下參司舍。
五品以上官遇于塗,斂馬側立,須其過。
常侍以下(過)[遇]三公、三師、尚書令引避,值仆射,引馬側立。
禦史大夫、中丞皆分路行。
起居郎以下避仆射,遇大夫引馬側立,中丞分路。
尚書丞郎、郎中、員外并參三師、三公、令仆,郎中、員外郎兼參左右丞、本行尚書侍郎及本轄左右司郎中、員外。
禦史大夫以下參三師、三公、尚書令仆,中丞兼參大夫,知雜事參中丞, 三院禦史兼參知雜及本院之長。
大夫避尚書令以上,遇仆射分路。
中丞引馬側立而避。
大夫、中丞遇尚書丞郎、兩省官、諸司三品以上、金吾大将軍、統軍上将軍皆分路,餘官悉引避。
知雜兼避中丞,遇左右丞引馬側立,餘皆分路。
郎中及少卿監、大将軍以下皆避之。
三院同行,如知雜之例。
少卿監并參本司長官,丞參少卿監。
諸司三品遇仆射于塗,皆引避。
諸衛大将軍參本衛上将軍,東宮官參隔九品此句《宋史》卷一一八《禮二十一》所引無「九」字。
。
參者若遇于塗皆避。
公參之禮,列拜于堂上,位高受參者答焉。
四赤令初見尹,趨庭受拜後升廳如客禮。
上将軍在中書侍郎之下,大将軍在卿監之下,将軍在少監之下,太子諸衛率府率在東宮五品官之下,内客省使視七寺卿,客省使視三監,引進使視左右庶子,判四方館事視少卿,合門使視少監,諸司使視郎中,客省合門引進副使視員外郎,諸司副使視太常博士,供奉官視諸衛率,殿直視副率,樞密承旨視諸司四品常參官,副承旨視六品丞,諸房副承旨視南省七品都事。
凡視朝官者序于本品之下,視京官者在上。
内客省使谒宰相、樞密使以客禮,合門使以上列拜皆答,客省副使至通事舍人、諸司使、樞密承旨不答焉。
自樞密副使、宣徽使皆差降其禮,供奉官、殿直、教坊使、詞令官、伎術官并趨庭倨受。
諸司副使參大使,通事舍人參合門使,防團刺史谒本道節帥,節度、防團副使谒本使, 并具軍容趨庭,延以客禮。
少尹、幕府于本使長官悉拜,防團判官谒本道節帥,并趨庭。
天長、雄武等軍使谒宰相、樞密使,上佐州縣官見樞、宰及本屬長官,并拜于庭。
參本府賓幕官及曹掾,縣令、簿尉參本府錄事,簿尉參令,皆答拜。
王府官見親王如賓職見長,府縣官兼三館職者見大尹同。
四赤令六品以上未嘗參官,見樞、宰及本司長官并拜階上。
流外見流内品官并趨庭。
諸司非相統攝者皆移牒,分路者不得籠街及占中道,依秩序以分左右。
胥遇于驿舍,非相統攝及名位相隔,先至者居之。
台省官當通官呵止者如舊式通:原作「道」,據《宋史》卷一一八《禮二十一》所引改。
。
文武官不得借假呼稱,以紊朝制。
當避路者若被宣召及有所捕逐者,許徑度焉。
」诏從之。
四月二十四日,诏:「諸司使、副使、通事舍人見宰相、樞密使,升階連姓通職,展拜不答拜。
其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宣徽使以客禮展拜,他如舊儀。
」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正月十五日,诏曰:「浩穰之地,民庶實繁,宜申明于舊章,用激清于薄俗。
儀制令雲: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
宜令開封府及諸州府各村要害處設木牌,刻其字,違者論如法。
」從大理正孔承恭之請也。
六月十三日,诏:「自今京朝官知錄事參軍及知縣事者見本州島長吏,用賓主之禮。
宴集班位,其升朝官在判官之上,京官在推官之上。
違者在所以聞,當行責罰。
」 中外文武官稱呼淳化元年四月二日,國子祭酒孔維言:「竊 之間,多或假借。
殿直、承旨差出者須邀司徒之稱,京朝官等不分品秩高下,一例遞呼郎中。
伏乞今後員外郎以上隻可正呼,五博至将作監丞得假員外之稱,助教以上隻令正呼本官,毋緻僭越班制,渎亂典常。
」诏翰林學士宋白等詳議。
白等奏曰:「按官品令及内外職官名目,如并令隻呼正官,又緣官品之内,甚有難為稱呼者,遽令改易,皆從正名,亦慮有所未便。
今欲且約孔維所奏,于過呼尤甚者重行條禁,所貴庶官易為遵守。
文班台省官及(禦)[卿]監、郎中、員外并隻得呼本官,升朝官自太常博士以下并京官至大理評事并不得呼郎中。
諸司使、諸衛将軍不帶遙郡者,并諸司副使并不得呼太保。
三班自供奉官以下并不得呼司徒。
京官自校書郎以下并不得呼員外。
待诏、醫官等并不得呼奉禦。
府司錄參軍、縣令等并不得呼員外。
京府司錄不在此限。
判司簿尉等不得呼侍禦。
文武職事州縣等如有檢校兼試同正官者,伏請并(德)[得]呼之。
」诏依詳定施行,降敕牓示谕。
二年六月五日,侍禦史知雜事張郁言:「文武官常參、内殿起居,露立廊庑。
望自今前一日預設幕次于合門外。
尚書省舊儀,郎中、員外郎見本曹尚書、侍郎及丞郎、尚書見仆射,皆有公禮及回避之文,迩來遂成寝廢,望舉行之,違者加以責罰。
舊制,禦史(大)[入]台及出使并重戴,近年(廉)[兼]領他職及出使者辄廢其儀。
望自今違者罰一月俸料。
」 并從之。
四年六月十二日,有司言:「文武常參官在京監管庶務,并免常參外,其内殿起居、橫行參假、入閣門、非時慶吊、侍宴、冬正禦殿、禦樓朝賀、壽甯節、國忌行香、都省朝堂議事、城外立班并赴,違者以聞,請行朝典。
」從之。
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诏:「三司判官、主判、推官等見本使,并如郎中、員外見丞郎、尚書之儀。
」 至道二年閏七月三日,诏:「今後中書門下隻令宰臣押班知印,其參知政事遇正衙橫行參假,重行異位,非議軍國政事,即不得升都堂。
祠祭行香押敕,并以開寶六年六月庚戌诏書從事。
」先是,呂端入相,因上言:「臣兄餘慶任參知政事日,班制悉與宰相同,願舉行之。
」時從其請。
至是,參知政事寇準坐除馮拯、彭惟節官不平罷免,因令合門檢會參知政事見宰臣(休)[體]例。
合門言:「開寶六年六月内,敕中書門下押班知印及祠祭行香,今後宜令宰臣趙普與參知政事薛居正、呂餘慶等輪知。
系書列銜,參知政事即低次。
雍熙四年九月内,禦史台言:文德殿前未有參知政事磚位,欲乞依位排砌。
依奏。
至道元年四月内,敕參知政事宜令與宰臣輪日知印,正衙押班,其磚位與中書門下一班。
宰臣使相上事并應有公事,并升都堂。
」(及)[乃]下是诏。
真宗鹹平三年八月九日,禦史知雜範正(亂)辭言:「内外官稱多過資品,望行條制,以肅紀綱。
」诏兩制集官詳定。
翰林學士承旨宋白等言:「今請 尚書省、門下、中書省、禦史台、九寺、三監、東宮常參官、京官、武班諸衛各呼本官。
除台省外,自有檢校兼官者,從高稱呼。
兩京五府少尹并以本官稱呼,兩京留守、判官、通判、諸路(侍)[轉]運使副、四赤令、諸州知州、通判、監臨官并是京朝(宮)[官]充職,并以本官稱呼。
其兩京留守、判官、諸道行軍副使各有檢校官者,以檢校官稱呼。
節度、觀察使、兩使兵馬留後官未至檢校、太傅者,許通呼太傅、檢校,高者從高稱。
内客省使、客省、引進、四方館、昭宣、東西上閣門使、遙郡内諸司使官未至檢校、太保者,許通呼太保。
客省、引進、東西上閣門副使、未至遙郡内諸司使副,并許通呼司徒。
内殿崇班、供奉官、侍禁、殿直、奉職、借職并隻呼本職。
其殿頭高品、高班黃門并内品并以本職稱呼。
若銜命出外,即通呼天使。
翰林待诏、醫官并通呼待诏奉禦。
如有同正檢校兼官者,各呼本官。
諸道幕職、錄事參軍、縣令有檢校試(禦)[銜]者,呼本官。
錄事參軍仍呼都曹,縣令呼長官,(薄)[簿]尉許呼評事。
仍望下禦史台、宣徽院、閣門、諸路轉運使覺察聞奏,請科違制之罪。
」從之。
九月十三日,诏:「應帶職、不帶職京官及中書堂後官帶京朝官者、樞密院主事帶諸衛将軍同正者,并許于皇城司内下馬。
」 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诏:「開封府左右軍巡使、京官知司錄及諸曹參軍知畿縣見知府,并趨庭設拜。
」 六月十七日,禦史中丞溫仲舒言:「兩省幕次不 合在朝堂,乞依舊例移歸中書。
」從之。
大中祥符元年二月二十九日,诏:「自今文武群臣内庭出入,道路相逢,據品秩回避側立,一依儀制。
命婦車擔與文武官相遇,亦須回避,不得交雜導從。
仍令所由司咨示,違者具名以聞,當寘其罪。
」時供奉官、(閣)[合]門祗候劉文贊趨東華門,沖宰相馬。
至崇政殿門,宰相與親王對揖,文贊又橫絕而過,為(閣)[合]門所舉。
诏宣徽院劾之,與遠小監當,仍令禦史台遣吏監出,故有是诏。
八月十二日,殿中侍禦史趙湘言:「竊見舍芳園迎天書日,街中布土,馳道闌以橫木,止人踐履,而群臣前驅者徹木,行馬馳道上;又每逢辂馬,不止傳呵,分路而過,皆非人臣之禮。
今如依古制,不絕馳道,則恐京師浩穰,阻滞車馬。
欲請每遇大禮,布土馳道,群臣非導駕不得于其上行馬,及逢閱習辂馬,不得沖過,許令兩面行馬。
違者禦史糾舉。
」從之。
二年五月十七日,皇城司言:「皇親車馬入内,多與臣僚行李相犯。
今請分定門戶出入。
」诏:「自今如朝班未退,并令由玄武門,俟班退即聽從便。
」 親王、諸宮使李神福又言:「東宮諸院出入,未有定制。
欲望自今朝班未退,并令于東華門裡夾道内過,入軍器庫東橫門、崇政殿東橫門赴内東門。
如假日及朝班退後,依舊于左承天、祥符門出入。
」亦從之。
六月二十一日,诏:「文武官非公事不得入京百司諸公廨。
如監臨官挈家居止者,即許親故來,無得妨其公事。
」 九月三日,
矧着位之庶官,及内司之諸使,以至軒墀引籍、州縣命官,凡進見于宰司,或參候于長吏,既為總攝,合異禮容。
稽于舊儀,具無定法。
或傳亢揖之制,或有沒階之趨。
既位貌之相殊,複典章之舛異。
若以内司諸使承前規例,則朝官拜揖之制不同;若以儀制令遵守而行,則古今沿革之制不等。
晉天福、周顯德中,以庭臣内職、賓從将校比其品數,着為綱條,載于刑統,未為詳悉。
宜令尚書省集台省官、翰林學士、秘書監、國子司業、太常博士等詳定内外群官、諸司使副、供奉官、殿直及州縣官等見宰相、樞密使及所總攝正一品、二品官,東宮三師、三少、内外所屬長官及品位相隔者,以前後編敕故事,參定儀制以聞。
」翰林學士承旨、刑部尚書陶谷等共奏議:「自今兩省官除授、假使出入并參宰相。
起居郎以下參司舍。
五品以上官遇于塗,斂馬側立,須其過。
常侍以下(過)[遇]三公、三師、尚書令引避,值仆射,引馬側立。
禦史大夫、中丞皆分路行。
起居郎以下避仆射,遇大夫引馬側立,中丞分路。
尚書丞郎、郎中、員外并參三師、三公、令仆,郎中、員外郎兼參左右丞、本行尚書侍郎及本轄左右司郎中、員外。
禦史大夫以下參三師、三公、尚書令仆,中丞兼參大夫,知雜事參中丞, 三院禦史兼參知雜及本院之長。
大夫避尚書令以上,遇仆射分路。
中丞引馬側立而避。
大夫、中丞遇尚書丞郎、兩省官、諸司三品以上、金吾大将軍、統軍上将軍皆分路,餘官悉引避。
知雜兼避中丞,遇左右丞引馬側立,餘皆分路。
郎中及少卿監、大将軍以下皆避之。
三院同行,如知雜之例。
少卿監并參本司長官,丞參少卿監。
諸司三品遇仆射于塗,皆引避。
諸衛大将軍參本衛上将軍,東宮官參隔九品此句《宋史》卷一一八《禮二十一》所引無「九」字。
。
參者若遇于塗皆避。
公參之禮,列拜于堂上,位高受參者答焉。
四赤令初見尹,趨庭受拜後升廳如客禮。
上将軍在中書侍郎之下,大将軍在卿監之下,将軍在少監之下,太子諸衛率府率在東宮五品官之下,内客省使視七寺卿,客省使視三監,引進使視左右庶子,判四方館事視少卿,合門使視少監,諸司使視郎中,客省合門引進副使視員外郎,諸司副使視太常博士,供奉官視諸衛率,殿直視副率,樞密承旨視諸司四品常參官,副承旨視六品丞,諸房副承旨視南省七品都事。
凡視朝官者序于本品之下,視京官者在上。
内客省使谒宰相、樞密使以客禮,合門使以上列拜皆答,客省副使至通事舍人、諸司使、樞密承旨不答焉。
自樞密副使、宣徽使皆差降其禮,供奉官、殿直、教坊使、詞令官、伎術官并趨庭倨受。
諸司副使參大使,通事舍人參合門使,防團刺史谒本道節帥,節度、防團副使谒本使, 并具軍容趨庭,延以客禮。
少尹、幕府于本使長官悉拜,防團判官谒本道節帥,并趨庭。
天長、雄武等軍使谒宰相、樞密使,上佐州縣官見樞、宰及本屬長官,并拜于庭。
參本府賓幕官及曹掾,縣令、簿尉參本府錄事,簿尉參令,皆答拜。
王府官見親王如賓職見長,府縣官兼三館職者見大尹同。
四赤令六品以上未嘗參官,見樞、宰及本司長官并拜階上。
流外見流内品官并趨庭。
諸司非相統攝者皆移牒,分路者不得籠街及占中道,依秩序以分左右。
胥遇于驿舍,非相統攝及名位相隔,先至者居之。
台省官當通官呵止者如舊式通:原作「道」,據《宋史》卷一一八《禮二十一》所引改。
。
文武官不得借假呼稱,以紊朝制。
當避路者若被宣召及有所捕逐者,許徑度焉。
」诏從之。
四月二十四日,诏:「諸司使、副使、通事舍人見宰相、樞密使,升階連姓通職,展拜不答拜。
其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宣徽使以客禮展拜,他如舊儀。
」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正月十五日,诏曰:「浩穰之地,民庶實繁,宜申明于舊章,用激清于薄俗。
儀制令雲: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
宜令開封府及諸州府各村要害處設木牌,刻其字,違者論如法。
」從大理正孔承恭之請也。
六月十三日,诏:「自今京朝官知錄事參軍及知縣事者見本州島長吏,用賓主之禮。
宴集班位,其升朝官在判官之上,京官在推官之上。
違者在所以聞,當行責罰。
」 中外文武官稱呼淳化元年四月二日,國子祭酒孔維言:「竊 之間,多或假借。
殿直、承旨差出者須邀司徒之稱,京朝官等不分品秩高下,一例遞呼郎中。
伏乞今後員外郎以上隻可正呼,五博至将作監丞得假員外之稱,助教以上隻令正呼本官,毋緻僭越班制,渎亂典常。
」诏翰林學士宋白等詳議。
白等奏曰:「按官品令及内外職官名目,如并令隻呼正官,又緣官品之内,甚有難為稱呼者,遽令改易,皆從正名,亦慮有所未便。
今欲且約孔維所奏,于過呼尤甚者重行條禁,所貴庶官易為遵守。
文班台省官及(禦)[卿]監、郎中、員外并隻得呼本官,升朝官自太常博士以下并京官至大理評事并不得呼郎中。
諸司使、諸衛将軍不帶遙郡者,并諸司副使并不得呼太保。
三班自供奉官以下并不得呼司徒。
京官自校書郎以下并不得呼員外。
待诏、醫官等并不得呼奉禦。
府司錄參軍、縣令等并不得呼員外。
京府司錄不在此限。
判司簿尉等不得呼侍禦。
文武職事州縣等如有檢校兼試同正官者,伏請并(德)[得]呼之。
」诏依詳定施行,降敕牓示谕。
二年六月五日,侍禦史知雜事張郁言:「文武官常參、内殿起居,露立廊庑。
望自今前一日預設幕次于合門外。
尚書省舊儀,郎中、員外郎見本曹尚書、侍郎及丞郎、尚書見仆射,皆有公禮及回避之文,迩來遂成寝廢,望舉行之,違者加以責罰。
舊制,禦史(大)[入]台及出使并重戴,近年(廉)[兼]領他職及出使者辄廢其儀。
望自今違者罰一月俸料。
」 并從之。
四年六月十二日,有司言:「文武常參官在京監管庶務,并免常參外,其内殿起居、橫行參假、入閣門、非時慶吊、侍宴、冬正禦殿、禦樓朝賀、壽甯節、國忌行香、都省朝堂議事、城外立班并赴,違者以聞,請行朝典。
」從之。
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诏:「三司判官、主判、推官等見本使,并如郎中、員外見丞郎、尚書之儀。
」 至道二年閏七月三日,诏:「今後中書門下隻令宰臣押班知印,其參知政事遇正衙橫行參假,重行異位,非議軍國政事,即不得升都堂。
祠祭行香押敕,并以開寶六年六月庚戌诏書從事。
」先是,呂端入相,因上言:「臣兄餘慶任參知政事日,班制悉與宰相同,願舉行之。
」時從其請。
至是,參知政事寇準坐除馮拯、彭惟節官不平罷免,因令合門檢會參知政事見宰臣(休)[體]例。
合門言:「開寶六年六月内,敕中書門下押班知印及祠祭行香,今後宜令宰臣趙普與參知政事薛居正、呂餘慶等輪知。
系書列銜,參知政事即低次。
雍熙四年九月内,禦史台言:文德殿前未有參知政事磚位,欲乞依位排砌。
依奏。
至道元年四月内,敕參知政事宜令與宰臣輪日知印,正衙押班,其磚位與中書門下一班。
宰臣使相上事并應有公事,并升都堂。
」(及)[乃]下是诏。
真宗鹹平三年八月九日,禦史知雜範正(亂)辭言:「内外官稱多過資品,望行條制,以肅紀綱。
」诏兩制集官詳定。
翰林學士承旨宋白等言:「今請 尚書省、門下、中書省、禦史台、九寺、三監、東宮常參官、京官、武班諸衛各呼本官。
除台省外,自有檢校兼官者,從高稱呼。
兩京五府少尹并以本官稱呼,兩京留守、判官、通判、諸路(侍)[轉]運使副、四赤令、諸州知州、通判、監臨官并是京朝(宮)[官]充職,并以本官稱呼。
其兩京留守、判官、諸道行軍副使各有檢校官者,以檢校官稱呼。
節度、觀察使、兩使兵馬留後官未至檢校、太傅者,許通呼太傅、檢校,高者從高稱。
内客省使、客省、引進、四方館、昭宣、東西上閣門使、遙郡内諸司使官未至檢校、太保者,許通呼太保。
客省、引進、東西上閣門副使、未至遙郡内諸司使副,并許通呼司徒。
内殿崇班、供奉官、侍禁、殿直、奉職、借職并隻呼本職。
其殿頭高品、高班黃門并内品并以本職稱呼。
若銜命出外,即通呼天使。
翰林待诏、醫官并通呼待诏奉禦。
如有同正檢校兼官者,各呼本官。
諸道幕職、錄事參軍、縣令有檢校試(禦)[銜]者,呼本官。
錄事參軍仍呼都曹,縣令呼長官,(薄)[簿]尉許呼評事。
仍望下禦史台、宣徽院、閣門、諸路轉運使覺察聞奏,請科違制之罪。
」從之。
九月十三日,诏:「應帶職、不帶職京官及中書堂後官帶京朝官者、樞密院主事帶諸衛将軍同正者,并許于皇城司内下馬。
」 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诏:「開封府左右軍巡使、京官知司錄及諸曹參軍知畿縣見知府,并趨庭設拜。
」 六月十七日,禦史中丞溫仲舒言:「兩省幕次不 合在朝堂,乞依舊例移歸中書。
」從之。
大中祥符元年二月二十九日,诏:「自今文武群臣内庭出入,道路相逢,據品秩回避側立,一依儀制。
命婦車擔與文武官相遇,亦須回避,不得交雜導從。
仍令所由司咨示,違者具名以聞,當寘其罪。
」時供奉官、(閣)[合]門祗候劉文贊趨東華門,沖宰相馬。
至崇政殿門,宰相與親王對揖,文贊又橫絕而過,為(閣)[合]門所舉。
诏宣徽院劾之,與遠小監當,仍令禦史台遣吏監出,故有是诏。
八月十二日,殿中侍禦史趙湘言:「竊見舍芳園迎天書日,街中布土,馳道闌以橫木,止人踐履,而群臣前驅者徹木,行馬馳道上;又每逢辂馬,不止傳呵,分路而過,皆非人臣之禮。
今如依古制,不絕馳道,則恐京師浩穰,阻滞車馬。
欲請每遇大禮,布土馳道,群臣非導駕不得于其上行馬,及逢閱習辂馬,不得沖過,許令兩面行馬。
違者禦史糾舉。
」從之。
二年五月十七日,皇城司言:「皇親車馬入内,多與臣僚行李相犯。
今請分定門戶出入。
」诏:「自今如朝班未退,并令由玄武門,俟班退即聽從便。
」 親王、諸宮使李神福又言:「東宮諸院出入,未有定制。
欲望自今朝班未退,并令于東華門裡夾道内過,入軍器庫東橫門、崇政殿東橫門赴内東門。
如假日及朝班退後,依舊于左承天、祥符門出入。
」亦從之。
六月二十一日,诏:「文武官非公事不得入京百司諸公廨。
如監臨官挈家居止者,即許親故來,無得妨其公事。
」 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