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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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宗室供奉官承慶以下假日朝參,許入玄武門。
」時管勾官宅事趙湘言:「承慶等兩處朝參不及,請行按問。
」承慶白言:「諸叔将軍等假日許由玄武門入,唯承慶輩須合入東華門,仍俟諸叔上馬,始由東華門而入,以故多就班後時。
」故有是诏。
五年七月十九日,诏:「尚書丞郎、兩省給谏知州府,而本部郎中、員外及兩省六品以下官充本路轉運使副者,承前例須申報。
自今知制诰、觀察使以上并止書案檢,令通判以下系銜供申。
如轉運使官秩在上者不在此限。
」 九月十二日,翰林學士李宗谔、龍圖閣直學士陳彭年言:「準诏,以群官導從不合品式,與禮官詳定儀制以聞。
今除中書、樞密、宣徽、禦史中丞、知雜禦史、左右金吾并攝事清道如舊制呵導外,仆射以上不得過四節,尚書以上、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不過三節,翰林學士、樞密、龍圖閣直學士、尚書丞郎以上不過兩節,給谏、舍人、知制诰、卿監、待制不過一節。
三司使、權知開封府不過四節,三司副使不過兩節,應提印執梃者不在其數。
小兩省、禦史、尚書郎中、員外、諸司四品、見任三司、開封府推判官許馬前一對踏引,不過五步。
應出節者止 約沖突,不得呵止。
衆官同行,止從上一員出節。
有踰式者,委禦史台、左右街司彈糾。
先準敕,合于開封府金吾抽借從人者,内金吾從人悉還本司,止于諸軍剩員開封府從人中抽差。
其别局主判司分已有公人當直者,不得重疊。
又文武百官遇宰相、樞密、參知政事并避,兩省官侍郎、常侍以下遇三師、三公、尚書令則避。
遇仆射,則給舍以上斂馬側立,起居郎以下則避。
給舍以上遇禦史大夫、中丞,分路而行。
起居郎以下遇大夫、給舍以上斂馬,遇中丞分路而行。
禦史大夫遇三師、三公、尚書令則避,遇仆射、東宮三師、尚書丞郎、兩省侍郎,分路而行。
中丞遇大夫避,遇仆射斂馬。
尚書丞郎、常侍以(丁)[下]至正言、東宮三師、三少、太常卿、金吾上将軍,并分路而行。
知雜禦史遇中丞則避,遇左右丞斂馬,遇尚書侍郎、諸司三品、金吾大将軍、統軍諸衛上将軍,分路而行。
尚書省五品、諸司四品以下「以下」後疑脫「遇」字。
,諸衛大将軍皆避之。
三院同行,如知雜例;不同行,遇左右丞避。
尚書丞郎、郎中、員外遇三師、三公、尚書令則避。
郎中、員外遇丞郎則避。
太常博士以下朝官遇本司長官、三師、三公、仆射、尚書丞郎、大夫、中丞、知雜禦史,并避,權知、判官不避,遇兩省給舍以上斂馬。
京官遇丞郎、給舍、大卿監、祭酒以上、本寺少卿監、司業并避。
諸(位)[衛]大将軍以下遇上将軍、統軍亦避。
詹事遇上台官如卿監之例。
庶子、少詹事至太子仆遇太 子三師、三少并避,遇上台官如少卿監例。
中允以下遇太子三師、三少并避,遇賓客、詹事斂馬,遇上台官如太常博士例。
應合避尚書者,并避三司使。
權知開封府者,如本官品避。
其台省官雖不合避,而職分見在三司、京府統臨者避。
中書門下、樞密院常朝有沖突者,巡檢人員具名送開封府,京朝官謄報禦史台彈奏。
内諸司使以下報宣徽院施行。
不即申舉者,委禦史台、左右街司察訪以聞。
入皇城司及殿門外當避而不避者,委親事官報皇城司捕送開封府,職官具名以聞聞:原脫,據本書《儀制七》所引補。
。
諸色人當避台省官及斂馬側立而有違者,街坊巡檢親事官止約固違不伏者,移牒官司,及申奏如上制,即不得淩辱命官。
武班内職并依此品施行。
」從之。
六年三月十七日,诏:「應富民得試銜官者不得與本州島縣官使臣接見。
如曾應舉及衣冠之族,不在此限。
」 八月六日,樞密直學士、禮部尚書、知升州張詠言:「當州每有祠部司事,并申公狀。
臣官(添)[忝]六曹,祠部即本行司局,例申公狀,似未合宜。
欲望自今尚書丞郎知州,除申都省外,其本行官局并止簽檢。
」從之。
七年七月二十日,诏:「在京勾當官差出外住程勾當,不得帶在京名目出外稱呼。
」 九月一日,诏:「自今制置發運使、轉運使副更不以官品位次,并在提點刑獄官之上。
」先是,諸路提點刑獄朝臣與轉運使副正以官序為高下,至是始定條約。
八年閏六月五 日,诏:「京官充刑部、大理寺、三司法官、禦史台主簿,不得便服于市肆下馬,委禦史台糾察。
」 天禧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文武官曾使契丹及接伴者,自今戎使到阙,除兩省舍人外,并令于左掖門出入。
」 四年九月十七日,诏:「諸州縣尉見巡檢使臣供奉官以上,并升階公參,答拜如上佐州縣官見幕職之儀。
侍禁以下用客禮。
」時知利州、(閣)[合]門祗候張利用言:「縣尉與巡檢皆捕賊官,有公參客禮相見者,請班定制。
」故有是命。
五年六月五日,诏:「自今諸州監當朝官殿直以上在通判、都監之下,判官之上。
其通判與都監并依官次。
京官奉職、借職、監當者即依知令錄(列)[例],在判官之下。
」先是,知荊南府李谘言:「京朝官使臣監當場務,與本州島通判位次未着定式。
」故令禮官詳定下诏。
幹興元年六月七日,時仁宗即位後。
诏曰:「國家并建庶官,分領衆職,當勵能勤之節,且遵靡(監)[盬]之規。
如聞罔念夙興,幾将曠阙,爰頒戒告,用儆因循。
宜勉罄于恪恭,勿自罹于悔咎。
咨爾有位,體朕意焉。
宜令合門、禦史台遍行告示,應在京諸司勾當京朝官使臣及内有免常朝者,自今後并令早赴本司。
仍令宣徽院、禦史台、入内内侍省常切覺察聞奏。
」時中書門下上言:「先準诏,自三月十五日後每日百官并赴常朝,其内外諸(句)[司]并合早入。
迩來多日晏方入本 司,請行條約。
」故有是诏。
仁宗天聖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封者言:「諸州有三班差使、殿侍及殿中、外殿直指使者,每與命官共事。
望頒定制。
」诏法寺詳議,法寺言:「殿侍令式,元無品秩。
外殿直本系單班,望自今并在命官之下、攝長、馬之上。
如充權管指揮,自依元敕。
」從之。
五年三月二日,皇城司言:「将來崇政殿放牓,據在内巡檢指揮使狀,自來狀元承例于軍器庫前東華門外上馬,即無條貫。
其餘舉人并于東華門上馬。
」诏依舊例。
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诏:「應臣僚聽下公人及本家親随僮仆等出為班行者,諸處相遇,并須回避,不得接坐。
如或同州郡勾當者,閣門祗候、内殿崇班已上并三班使臣充監押、巡檢,許令申奏,于鄰近州對換。
其三班使臣以下監當物務,并令公參而退,更不接座。
」 七年二月十六日,诏:「中書、樞密院自今午後五刻出,審官、三班院、流内铨并須早入,其出在中書樞密院之後。
」 八年十二月八日,中書門下言:「文武臣僚加恩敕告,檢會五年南郊例,尚書(敕)[刺]史以上如有骨肉願赍去,許令乘遞馬往,今欲依(列)[例]。
」從之。
明道二年十月四日,诏:「自今節度使知州軍兼總管者,即官借人。
骨锵各五對此句疑有脫誤。
。
景佑元年六月九日,中書門下言:「應文武臣僚并京朝官使臣今後失儀,依條責罰後,欲更不理為過犯。
」從之。
寶元二年閏十二月九日,合門 言:「請自今皇帝禦宣德門,宰臣、親王、樞密使、使相各許帶從者三人,參知政事、樞密副使、知院、同知院、簽書院事、宣徽使各帶二人。
并至第三重門止,餘皆不許。
」诏可。
先是,帝每禦樓,左右近臣各挾所親上門阙無定限。
時将及孟春觀燈之會,知開封府鄭戬上言:「天子所在,當嚴其制。
」及是乃施行之。
四年九月十一日天頭原批:「寶元僅二年,此恐誤。
」此條疑為慶曆四年事。
,詳定(閣)[合]門儀制所言:「紫宸、垂拱殿起居,臣僚石位上欲镌字記,并立班圖欲用絹别寫四本,一本進内,二本付合門收掌。
」從之。
慶曆三年六月十一日,翰林學士承旨丁度等言:「比奉诏詳定帥臣見所部儀制,請自今(閣)[合]門祗候及路分都監以上見四路招讨使,廳上公參,供奉官以下并庭參。
其走馬承受及非統轄者勿拘此制。
」從之。
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诏:「彰信軍節度兼侍中李用和出入許張傘、擊杖子,及上下馬如二府儀,餘無得援例。
」其後左仆射、觀文殿大學士、判都省賈昌朝,鎮安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程琳,太子太保緻仕龐籍,司空緻仕宋庠皆用此例。
七年正月十八日,侍禦史知雜事李柬之言:「自來侍從官自起居郎至正言、小兩省官并台官、南省正郎出入,重戴,執絲鞭。
其給舍、丞郎、待制以上并三司副使更不重戴。
出入内庭,台省并執絲鞭。
近歲除中書、樞密院依 舊出入執絲鞭,其餘每日早辰隻自漏舍略執絲鞭入内絲:疑當作「小」。
。
欲乞下禦史台,其大兩省、待制以上并三司副使、知雜出入并依舊例執絲鞭,如遇陰晦風雨,方許執小鞭出入中門。
仍令台司彈奏違犯。
」從之。
皇佑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今後常參官故作懈慢及行立失序,不得作常時失儀施行。
仰具聞奏,降敕斷遣。
」 五年六月一日,禦史台、審刑院、大理寺言:「乞自今趨朝臣僚入皇城門,并依次序行馬,違者減律條朝會應集,告而不至,罪一等,仍理為過犯。
」從之。
初,禦史台奏:「近日百司官入朝,多不依次序,或于兩府臣僚中門行馬。
法寺止坐失儀之罪為輕。
」尋令參詳,而降是诏。
嘉佑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翰林學士韓绛言:「中書門下宰相所職,而以他官判省,名不相稱,請更定其制。
」又曰:「百司常務,多關二府,請詳其輕重,移付于下,使大臣不為細故撄慮,得以專講政事。
又服章所以别尊卑,今走吏與公卿不殊。
請依唐制,各以品數為等級。
其赦恩年考及階品合服之人,須未嘗犯徒流罪者乃聽。
又台閣、省寺,典章所由出也,今獨存條文案而已,本朝故事、名臣(遣)[遺]範無所傳錄。
請依《周禮》、《唐六典》着為一書。
」诏翰林學士胡宿、知制诰劉敞詳定以聞。
而宿等以為不足行,尋罷之。
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合門編纂條例所言: 「伏見臣僚以疾乞免大起居舞蹈之類,竊以臣下見君,當極恭肅,一有不至,罪罰及之。
以疾自言,乞損拜伏,人取其便,非所以緻恭肅、尊朝廷也。
且有疾與告,着令所容,殺禮見君,古訓無有。
自今敢幹請者,乞令閣門彈奏,重緻其罰。
惟勳德大臣,朝廷特禮,必藉任使,自從特旨,作崇政殿進呈。
大樂依觀雙
」時管勾官宅事趙湘言:「承慶等兩處朝參不及,請行按問。
」承慶白言:「諸叔将軍等假日許由玄武門入,唯承慶輩須合入東華門,仍俟諸叔上馬,始由東華門而入,以故多就班後時。
」故有是诏。
五年七月十九日,诏:「尚書丞郎、兩省給谏知州府,而本部郎中、員外及兩省六品以下官充本路轉運使副者,承前例須申報。
自今知制诰、觀察使以上并止書案檢,令通判以下系銜供申。
如轉運使官秩在上者不在此限。
」 九月十二日,翰林學士李宗谔、龍圖閣直學士陳彭年言:「準诏,以群官導從不合品式,與禮官詳定儀制以聞。
今除中書、樞密、宣徽、禦史中丞、知雜禦史、左右金吾并攝事清道如舊制呵導外,仆射以上不得過四節,尚書以上、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不過三節,翰林學士、樞密、龍圖閣直學士、尚書丞郎以上不過兩節,給谏、舍人、知制诰、卿監、待制不過一節。
三司使、權知開封府不過四節,三司副使不過兩節,應提印執梃者不在其數。
小兩省、禦史、尚書郎中、員外、諸司四品、見任三司、開封府推判官許馬前一對踏引,不過五步。
應出節者止 約沖突,不得呵止。
衆官同行,止從上一員出節。
有踰式者,委禦史台、左右街司彈糾。
先準敕,合于開封府金吾抽借從人者,内金吾從人悉還本司,止于諸軍剩員開封府從人中抽差。
其别局主判司分已有公人當直者,不得重疊。
又文武百官遇宰相、樞密、參知政事并避,兩省官侍郎、常侍以下遇三師、三公、尚書令則避。
遇仆射,則給舍以上斂馬側立,起居郎以下則避。
給舍以上遇禦史大夫、中丞,分路而行。
起居郎以下遇大夫、給舍以上斂馬,遇中丞分路而行。
禦史大夫遇三師、三公、尚書令則避,遇仆射、東宮三師、尚書丞郎、兩省侍郎,分路而行。
中丞遇大夫避,遇仆射斂馬。
尚書丞郎、常侍以(丁)[下]至正言、東宮三師、三少、太常卿、金吾上将軍,并分路而行。
知雜禦史遇中丞則避,遇左右丞斂馬,遇尚書侍郎、諸司三品、金吾大将軍、統軍諸衛上将軍,分路而行。
尚書省五品、諸司四品以下「以下」後疑脫「遇」字。
,諸衛大将軍皆避之。
三院同行,如知雜例;不同行,遇左右丞避。
尚書丞郎、郎中、員外遇三師、三公、尚書令則避。
郎中、員外遇丞郎則避。
太常博士以下朝官遇本司長官、三師、三公、仆射、尚書丞郎、大夫、中丞、知雜禦史,并避,權知、判官不避,遇兩省給舍以上斂馬。
京官遇丞郎、給舍、大卿監、祭酒以上、本寺少卿監、司業并避。
諸(位)[衛]大将軍以下遇上将軍、統軍亦避。
詹事遇上台官如卿監之例。
庶子、少詹事至太子仆遇太 子三師、三少并避,遇上台官如少卿監例。
中允以下遇太子三師、三少并避,遇賓客、詹事斂馬,遇上台官如太常博士例。
應合避尚書者,并避三司使。
權知開封府者,如本官品避。
其台省官雖不合避,而職分見在三司、京府統臨者避。
中書門下、樞密院常朝有沖突者,巡檢人員具名送開封府,京朝官謄報禦史台彈奏。
内諸司使以下報宣徽院施行。
不即申舉者,委禦史台、左右街司察訪以聞。
入皇城司及殿門外當避而不避者,委親事官報皇城司捕送開封府,職官具名以聞聞:原脫,據本書《儀制七》所引補。
。
諸色人當避台省官及斂馬側立而有違者,街坊巡檢親事官止約固違不伏者,移牒官司,及申奏如上制,即不得淩辱命官。
武班内職并依此品施行。
」從之。
六年三月十七日,诏:「應富民得試銜官者不得與本州島縣官使臣接見。
如曾應舉及衣冠之族,不在此限。
」 八月六日,樞密直學士、禮部尚書、知升州張詠言:「當州每有祠部司事,并申公狀。
臣官(添)[忝]六曹,祠部即本行司局,例申公狀,似未合宜。
欲望自今尚書丞郎知州,除申都省外,其本行官局并止簽檢。
」從之。
七年七月二十日,诏:「在京勾當官差出外住程勾當,不得帶在京名目出外稱呼。
」 九月一日,诏:「自今制置發運使、轉運使副更不以官品位次,并在提點刑獄官之上。
」先是,諸路提點刑獄朝臣與轉運使副正以官序為高下,至是始定條約。
八年閏六月五 日,诏:「京官充刑部、大理寺、三司法官、禦史台主簿,不得便服于市肆下馬,委禦史台糾察。
」 天禧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文武官曾使契丹及接伴者,自今戎使到阙,除兩省舍人外,并令于左掖門出入。
」 四年九月十七日,诏:「諸州縣尉見巡檢使臣供奉官以上,并升階公參,答拜如上佐州縣官見幕職之儀。
侍禁以下用客禮。
」時知利州、(閣)[合]門祗候張利用言:「縣尉與巡檢皆捕賊官,有公參客禮相見者,請班定制。
」故有是命。
五年六月五日,诏:「自今諸州監當朝官殿直以上在通判、都監之下,判官之上。
其通判與都監并依官次。
京官奉職、借職、監當者即依知令錄(列)[例],在判官之下。
」先是,知荊南府李谘言:「京朝官使臣監當場務,與本州島通判位次未着定式。
」故令禮官詳定下诏。
幹興元年六月七日,時仁宗即位後。
诏曰:「國家并建庶官,分領衆職,當勵能勤之節,且遵靡(監)[盬]之規。
如聞罔念夙興,幾将曠阙,爰頒戒告,用儆因循。
宜勉罄于恪恭,勿自罹于悔咎。
咨爾有位,體朕意焉。
宜令合門、禦史台遍行告示,應在京諸司勾當京朝官使臣及内有免常朝者,自今後并令早赴本司。
仍令宣徽院、禦史台、入内内侍省常切覺察聞奏。
」時中書門下上言:「先準诏,自三月十五日後每日百官并赴常朝,其内外諸(句)[司]并合早入。
迩來多日晏方入本 司,請行條約。
」故有是诏。
仁宗天聖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封者言:「諸州有三班差使、殿侍及殿中、外殿直指使者,每與命官共事。
望頒定制。
」诏法寺詳議,法寺言:「殿侍令式,元無品秩。
外殿直本系單班,望自今并在命官之下、攝長、馬之上。
如充權管指揮,自依元敕。
」從之。
五年三月二日,皇城司言:「将來崇政殿放牓,據在内巡檢指揮使狀,自來狀元承例于軍器庫前東華門外上馬,即無條貫。
其餘舉人并于東華門上馬。
」诏依舊例。
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诏:「應臣僚聽下公人及本家親随僮仆等出為班行者,諸處相遇,并須回避,不得接坐。
如或同州郡勾當者,閣門祗候、内殿崇班已上并三班使臣充監押、巡檢,許令申奏,于鄰近州對換。
其三班使臣以下監當物務,并令公參而退,更不接座。
」 七年二月十六日,诏:「中書、樞密院自今午後五刻出,審官、三班院、流内铨并須早入,其出在中書樞密院之後。
」 八年十二月八日,中書門下言:「文武臣僚加恩敕告,檢會五年南郊例,尚書(敕)[刺]史以上如有骨肉願赍去,許令乘遞馬往,今欲依(列)[例]。
」從之。
明道二年十月四日,诏:「自今節度使知州軍兼總管者,即官借人。
骨锵各五對此句疑有脫誤。
。
景佑元年六月九日,中書門下言:「應文武臣僚并京朝官使臣今後失儀,依條責罰後,欲更不理為過犯。
」從之。
寶元二年閏十二月九日,合門 言:「請自今皇帝禦宣德門,宰臣、親王、樞密使、使相各許帶從者三人,參知政事、樞密副使、知院、同知院、簽書院事、宣徽使各帶二人。
并至第三重門止,餘皆不許。
」诏可。
先是,帝每禦樓,左右近臣各挾所親上門阙無定限。
時将及孟春觀燈之會,知開封府鄭戬上言:「天子所在,當嚴其制。
」及是乃施行之。
四年九月十一日天頭原批:「寶元僅二年,此恐誤。
」此條疑為慶曆四年事。
,詳定(閣)[合]門儀制所言:「紫宸、垂拱殿起居,臣僚石位上欲镌字記,并立班圖欲用絹别寫四本,一本進内,二本付合門收掌。
」從之。
慶曆三年六月十一日,翰林學士承旨丁度等言:「比奉诏詳定帥臣見所部儀制,請自今(閣)[合]門祗候及路分都監以上見四路招讨使,廳上公參,供奉官以下并庭參。
其走馬承受及非統轄者勿拘此制。
」從之。
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诏:「彰信軍節度兼侍中李用和出入許張傘、擊杖子,及上下馬如二府儀,餘無得援例。
」其後左仆射、觀文殿大學士、判都省賈昌朝,鎮安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程琳,太子太保緻仕龐籍,司空緻仕宋庠皆用此例。
七年正月十八日,侍禦史知雜事李柬之言:「自來侍從官自起居郎至正言、小兩省官并台官、南省正郎出入,重戴,執絲鞭。
其給舍、丞郎、待制以上并三司副使更不重戴。
出入内庭,台省并執絲鞭。
近歲除中書、樞密院依 舊出入執絲鞭,其餘每日早辰隻自漏舍略執絲鞭入内絲:疑當作「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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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乞下禦史台,其大兩省、待制以上并三司副使、知雜出入并依舊例執絲鞭,如遇陰晦風雨,方許執小鞭出入中門。
仍令台司彈奏違犯。
」從之。
皇佑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今後常參官故作懈慢及行立失序,不得作常時失儀施行。
仰具聞奏,降敕斷遣。
」 五年六月一日,禦史台、審刑院、大理寺言:「乞自今趨朝臣僚入皇城門,并依次序行馬,違者減律條朝會應集,告而不至,罪一等,仍理為過犯。
」從之。
初,禦史台奏:「近日百司官入朝,多不依次序,或于兩府臣僚中門行馬。
法寺止坐失儀之罪為輕。
」尋令參詳,而降是诏。
嘉佑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翰林學士韓绛言:「中書門下宰相所職,而以他官判省,名不相稱,請更定其制。
」又曰:「百司常務,多關二府,請詳其輕重,移付于下,使大臣不為細故撄慮,得以專講政事。
又服章所以别尊卑,今走吏與公卿不殊。
請依唐制,各以品數為等級。
其赦恩年考及階品合服之人,須未嘗犯徒流罪者乃聽。
又台閣、省寺,典章所由出也,今獨存條文案而已,本朝故事、名臣(遣)[遺]範無所傳錄。
請依《周禮》、《唐六典》着為一書。
」诏翰林學士胡宿、知制诰劉敞詳定以聞。
而宿等以為不足行,尋罷之。
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合門編纂條例所言: 「伏見臣僚以疾乞免大起居舞蹈之類,竊以臣下見君,當極恭肅,一有不至,罪罰及之。
以疾自言,乞損拜伏,人取其便,非所以緻恭肅、尊朝廷也。
且有疾與告,着令所容,殺禮見君,古訓無有。
自今敢幹請者,乞令閣門彈奏,重緻其罰。
惟勳德大臣,朝廷特禮,必藉任使,自從特旨,作崇政殿進呈。
大樂依觀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