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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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例,宣群牧判官。

    檢會儀制,遊宴宣召之人,皆着定式,而群牧判官不與焉。

    蓋當時有司之失,遂開此例。

    欲乞今從非次遊宴觀看,不複更召。

    其帶館職充者自從館閣官例。

    都知、押班如趁班不上,令别作一班起居。

    臣等以為朝廷之儀,皆有着定,苟不及禮,謂之不恭。

    不恭有罰,未聞預設别班,以待不及禮者,伏請蠲去。

    三人内及第正權三司判官者此句疑誤。

    ,并賜绯。

    臣等以為古制有其官者服其服,未聞一官之中,更以入仕之階為之輕重,恐非聖朝平均獎勸之道,伏請蠲去。

    大朝會綴中書門下班,座杌子,戴涼傘,中書、樞密院下馬處下馬之類,皆是特恩異禮,近歲大臣例多得之。

    看詳前件禮數,皆朝廷所以尊異執政大臣也,非其人、無其位者不當有也。

    若人人得之,則車服輕而不尊;車服輕而不尊,則賢者怠而不肖者有慢上之心矣,其漸不可不慎也。

    以别具編錄,非以為例也。

    蓋備天子發非常之诏,加禮于老成勳德之臣,訪故事于有司,則以對也。

    仍乞令合門今後非诏(者)[旨]詢問,不得辄自申舉。

    」并 從之。

     六年正月十一日,權禦史中丞王疇言:「比歲兩制臣僚不得與執政之臣相見及台谏官往還,議出一時,初無典故,當時論者即以為非。

    今執政與谏官已其禁,而台官尚設科防。

    臣愚以謂台官主于議論,以補天子之聞見,豈一二人能周知天下事乎兩制、侍從之臣,皆國之選命,偶或相見,交自為疑,其非所以示朝廷之大體也。

    請自今兩制亦許與台官相見。

    」從之。

     治平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神宗即位,未改元。

    禦史台言:「檢會慶曆二年權禦史中丞賈昌朝奏,臣僚出節呵引,已有條制,右職臣僚,舊無制度。

    尋诏兩制同詳定以聞。

    既而上言,節度使在尚書下,三節;節度觀察留後在諸行侍郎下,兩節;觀察使在中書舍人下,諸衛大将軍、防禦團練使在大卿監下,内客省使比諸司大卿,景福殿使、客省使比将作監,引進使比庶子,在防禦使上,已上各一節。

    諸州刺史、諸衛将軍在少卿監下,宣慶、四方館使比少卿,宣政、昭宣、合門使比司天少監,諸衛将軍上,皇城以下諸司使比郎中,客省、引進、合門副使比員外郎,樞密都承旨在司天少監下、合門使上,副都承旨在合門使下,樞密院副承旨、諸房副承旨在諸司使下,已上并兩人呵引。

    如違,令禦史台、左右街司糾察以聞。

    尋诏施行,而皇佑二年編一司敕删去此條,請複申明舉行。

    」從之。

     神宗熙甯二年二月八日,刑部(官)[言]:「禦街上隻言許 近上臣僚行馬,即不指定品位職名。

    竊慮更有品位稍高,有犯此者,省司臨時無由定奪。

    欲乞朝廷特降指揮,指定品位職名得于禦路行馬,以憑遵守。

    」诏禦史台、太常禮院同共詳定以聞。

    既而上言:「勘會自來近上臣僚及北朝人使并三節人到阙,并于禦路上行馬,難以改更。

    檢會令文,臣寮(道)[導]從呵止,除中書、樞密院執政官、宣徽院、禦史中丞、知雜禦史、左右金吾攝事官清道者依舊式外,三司副使已上亦許出節。

    欲自宣德門前至天漢橋北禦路上,今後隻許應合出節臣僚及正觀察使已上行馬;如從駕出入,并宗室、内廷、諸宮院車騎并不在此限。

    」從之。

     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诏:「樞密都承旨見樞密使副,并如合門使禮。

    」時合門使李評為承旨,首用士人,而議與使副接見之禮。

    手诏令編修院檢讨故事,本院言:「止載班着職事,即不見接遇儀範。

    」乃下是诏。

     十一月三日,禦史台言:「台參辭謝,臣僚自來于朝堂先赴三院禦史幕次,又赴中丞幕次,得以體接老疾之人。

    今若隻于禦史廳一員對拜,不惟有失舊儀,兼恐不能公共參驗。

    乞依舊制,朝堂拜揖,如遇放常朝,即于禦史台。

    」從之。

     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诏罷供奉官至殿直日赴垂拱殿起居,惟朔望并人使見辭,綴班于紫宸殿。

     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合門言:「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昭 州防禦使張玉泾原路駐泊兵馬步軍副都總管,暫赴阙奏事。

    檢會儀制,應外任客省使至合門祗候、入内内侍都知、押班并帶禦器械赴阙奏事,起居訖即退,更不供職。

    」诏玉赴起居不供職,今後準例後:原作「依」,據《長編》卷三三五改。

    。

    」 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诏:「宰臣、親王、使相、兩府、宣徽使遇入樞密院門,許至從南第二重門外上下馬。

    」先是,宣徽使以上凡出入皇城門,上下馬處與三班使臣無以異,至是正之。

     八年三月,诏:「今後每遇視朝,起居失儀,坐公罪,杖八十。

    」 元豐二年二月十八日,诏:「成都府钤轄寄任頗重,與他路不同。

    其知府處置钤轄司職事,自今并須參議。

    于接待儀範,并依蔡延慶未到任以前體例,毋辄裁損。

    先诏坐次與本路通判叙官其罷之。

    」初,趙抃、馮京以前執政為安撫使,故見钤轄儀稍殺故也。

     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诏:「百官見執政、三省給事中、中書舍人、侍郎以上、省寺監長官及待制橫行以上詣廳,餘官并詣三省、樞密院聚廳處。

    即有所請召并屬官及親戚不以服紀,不用此法。

    」 五月一日,诏:「自今宰臣上馬,樞密院次之,諸司又次之。

    左右丞上下馬處并同兩省侍郎。

    」 十四日,禦史台言:「尚書左丞蒲宗孟、右丞王安禮賀仆射上尚書省,于都堂下馬。

    檢會三省執政官上下馬儀範,尚書左右仆射許至都堂,左右丞于本廳。

    今 官府雖寓居,緣各有拟定廳事。

    按宗孟、安禮身為執政,當朝廷董正名分之初,宜身先百執,遵行憲度,乃率先違法犯分,群工庶尹,何以觀仰!請付有司推科。

    」安禮争論上前,以為今日置左右丞為執政官,不應有厚薄。

    左右丞于都堂上下馬自此始。

     十五日,诏:「樞密院自(合)[今]應入進文字,自來用押字者,并依三省例書臣名。

    」 笏。

    」十九日,诏:「翰林學士、兩省官見執政官議事,并系;六曹尚書以下并 二十三日,〔诏〕應六曹寺監長二以下如有公事己見不同,許獨至執政聚廳處具事狀申議。

     六月十九日,诏:「尚書侍郎奏事,郎中、員外番次随上殿,不得獨留身。

    侍郎以下仍不得獨乞上殿。

    其左右選奏事,非尚書通領者,聽侍郎以下郎官自随秘書、殿中省。

    諸寺監長官視尚書,二丞以下視侍郎。

    六曹于都省禀事,亦準此。

    侍郎以下仍日過尚書廳議事。

    」 八月六〔日〕诏:「執政官退朝上馬,宰臣于樞密院隔門内,知樞密院以下于隔門外。

    都堂聚議退,左丞于門下侍郎廳,右丞于中書侍郎廳。

    」 六年七月十四日,诏陝西、河東經略司:「聞諸路蕃官雖轉大使臣,并在漢官小使臣之下。

    朝廷賞功轉資,以為(繳)[激]勸,如此卑抑,則孰知遷官之榮可定漢蕃官序位以聞。

    」後河南、〔河〕東經略司言:「蕃官部堡塞兵出戰,常以漢官驅策,恐難與漢官〔序〕位。

    」尚書兵部言:「乞應漢蕃官非統轄者并序官。

    」從之。

     九月十一日,诏品 官詣尚書省并六曹上下馬依雜壓,詣尚書省太中大夫以上就第一貯廊,監察禦史以上就過道門。

    諸六曹尚書諸:原作「诏」,據《宋史》卷一二○《禮二十三》改。

    、侍郎即太中大夫以上就本廳,監察禦史以上就客位,餘并過門外。

     七年八月十五日,诏:「聞三省、樞密院出常早,妨六曹諸司結絕日務。

    自今冬夏并以未初為限,着于令。

    」 哲宗元佑五年八月十八日,合門言:「景德、祥符、寶元、熙甯中,朝廷委近臣梁颢、李〔宗〕谔、陳彭年、張知白、李淑、宋敏求同合門官修定儀制,行之已久,頗為詳備。

    至元豐四年,諸司敕令式所厘為儀式令敕,比之舊儀,殊甚闊略。

    請委官與合門官以舊儀制圖策并見行儀式令敕同看詳修定,不分儀式令敕,仍舊為合門儀制。

    」诏樞密都承旨王岩叟、秘書少監王欽臣同合門官修定臣:原作「以」。

    查《宋史王欽臣傳》,欽臣元佑中為秘書少監,此即其人無疑。

    據改。

    。

     紹聖二年十二月十日,诏:「諸官司出入局不以時,委統轄次第覺察舉劾。

    」 元符元年十月二十九日,禦史台言:「按元豐法,諸赴朝宴、慶賀、宣制、拜表、奉慰、行香、集議,若臨時有急速公事,或上殿守門趁赴不及,并本處有條免赴者,并報禦史台。

    元佑法,應免者不報,乞依元豐法。

    」從之。

     文書令内無劄子式,本部尋批送大理寺參詳。

    經略、安撫徽宗建中靖國元年正月十八日,刑部狀:「永興軍路安撫都總管司奏,逐司契勘久來行遣文字,除不系統攝及轄下州軍去處并行公牒外,有管下縣鎮将領訓練官司之類,并同劄子行下。

    近 或都總管、钤轄等司事體稍重,于管下縣鎮将(分)[領]訓練之類官司雖别無許用劄子條式,其逐司自來舊例用劄子去處,欲依舊施行。

    」從之。

     崇甯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尚書右司員外郎、充講議司參詳官林摅奏:「檢會元符令,諸命官不得容人過稱官名。

    有兼官若檢校官者,聽從高稱。

    其或有郡王稱大王、正任稱太尉、少卿稱判寺、郎中、員外郎稱省判之類,如此呵引,既非檢校之官,即是過稱官名,自合科罪。

    再詳大王之稱,止謂如親王,太尉即須節度使或系檢校官者。

    郎中、員外郎合以本曹或本司之名,少卿止合以本職稱呼。

    欲乞申明行下。

    」從之。

     儀制令内有州縣官參知州,贊姓名緻恭,見通判,階上受拜,以至一簿尉參縣令,亦曰受拜,此于臣下實為僣越。

    竊以昔日諸州長官禮上申陳,論及官屬舉書案、奉筆墨之類,陛下悉皆禁之。

    政和三年八月十五日,中書省言,新提舉淮東路常平應安道奏:「臣伏(今)今獨贊姓名緻恭、受拜之令未聞講究,非人情所協。

    伏望将州縣官贊姓名緻恭、受拜全文重行詳定。

    」從之。

     十二月十一日,诏曰:「君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

    君臣相與,休戚一體,則上下親而政治舉。

    屬者時雪薦降,路滑馬蹶,臣僚造請,或至墜傷,朕甚憫焉。

    可特許暫乘車轎,惟不得入宮門,候路通依常例。

    」 六年九月十日,刑部奏:「大理寺修立到諸命官應赴尚書省陳乞或 訴事,而曾任郡守、監司及職事官郎官以上,或見任五品以上官者,并免親詣,聽遣人赍狀。

    」從之。

     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尚書省言:「修立到諸朝參臣僚行馬次序,俟皇城門開,樞密入,次三省執政官,次一品、二品文臣、六曹侍郎、殿中監、開封尹、大司成、侍從官、兩省,次百官。

    禦史台編攔依次入。

    」從之。

     八年四月十六日,臣僚言:「朝觐之儀,不可不嚴。

    今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