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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陛之下,刻所止名位,如侍從員數至少,至庶官序位不過數處,而班列之員數百,所以群聚無辨,錯立不整。

    乞稽台省寺監,酌寄祿官中數,各布次序,以肅朝儀。

    」從之。

     閏九月十一日,臣僚言:「拜爵公朝,謝恩私門,非人臣之節也。

    而比來士夫有私第幹谒,不憚寒暑,既得之後,獲舉者必謝,受謝者不辭。

    乞立法禁止,以破朋附。

    」诏省台寺監官以公事見宰執者詣都堂,替赴參辭亦如之。

     宣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尚書省言:「餘深除鎮西軍節度使,依前少傅、知福州。

    緣本官系少傅,于未朝辭以前,合趁起居。

    所有張蓋、鳴杖子并上下馬等事,即未敢從宰臣體例。

    」诏特依宰臣例。

     内之省台寺監,外之監司群縣,文移往來,皆有定體,自下而上則用狀,自上而下則用帖,非相統屬則用牒。

    狀則書名,牒則押字,所以正尊卑,明分守,各有所當也。

    乃者官司不切遵奉,忌公家之體式,任私意之重輕,應用狀而移牒者有之,應用六年五月十一日,臣僚上言:「伏 牒而書名者有之,更相視效,習以為常,恐非所以尊朝廷、正名分之意。

    伏望在京委禦史台,在外委監司,常切覺察,敢或侵紊者,彈劾以聞。

    」诏出牓朝堂,仍令吏部遍牒行下,如違,以違制論。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六日,诏禦營使司屬官在外序官依寺監丞例。

     十一月一日,诏:「揚州道路磚滑,自來不行車馬。

    今來駐跸,雖合依京城條例,慮臣僚乘騎,或緻虞,可特許乘暖轎,唯不許入皇城。

    」先是,宰相進呈,上宣谕曰:「君臣一體,所當深念,不忍使群臣奔走危地。

    」故降是诏。

     三年十二月九日此條當置下條閏八月二十二日後。

    ,兩浙提舉市舶司言:「切見隆佑太後前來杭州,自來州僚出入,并乘轎張蓋,若不少為裁抑,則于禮有所未安。

    」诏不許乘涼轎。

     三年閏八月二十二日,诏:「禦營使司若勾差人馬,即合用劄付逐處州縣;如遇與監司行移,隻用文牒往還。

    」初,劉光世為禦營副使,每事涉監司,辄行劄付。

    時臣僚言不當用劄,故降是诏。

     四年七月八日,诏:「非見任宰執到都堂,除正一品序坐外,并在見任宰執之下,餘依自來條例。

    」 八月一日,臣僚言:「劉光世以公事移牒六曹。

    承平之時,雖宗室戚裡之為使相者,莫敢用牒。

    藩方大臣,所宜尊獎王室。

    若帶儀同三司可牒六曹,則亦可關三省、樞密院矣。

    光世不 知事體,望申戒遵守法制。

    」從之。

     紹興二年閏四月二日,诏:「諸處分遣在州軍守戍兵官并餘統兵官等,元系朝廷遣使,即依将副序位。

    若止軍中或帥司一面差委,即與州都監序位。

    其餘使臣與當部隊将序位。

    」以軍興,守戍将官與州縣官無序位統攝,多在州縣欺淩官屬,從樞密院之請,故降是诏。

     七月二日,福建、兩浙、淮東沿海制置使仇疊言疊:原作「愈」,據《宋史》卷二七《高宗紀四》改。

    :「已得旨,叙位依發運使例。

    所有本司屬官,亦乞依發運司屬官條例施行。

    」從之。

     九月十五日,诏:「方今尚武之時,訪聞方面常日視事,武臣一例庭趨,文臣一例循廊,甚失武臣之心。

    今後諸州武臣非緣教閱軍陣、出師讨賊,若常日見長吏,職任與文臣等者并依文臣,其不應趨庭者勿庭趨,着為令。

    」 三年二月二十九日,三省、樞密院言:「禦史台牓示行宮南門,令百官朝谒入出。

    檢準政和四年七月十九日指揮,今後皇城門開,先樞密院,次三省、執政官,次侍從官一品、二品文官,次百官,次禦史台官,次侍禦史,次禦史中丞,次大夫。

    上馬、行馬失次序之官徒二年,控馬人杖一百。

    緣舊制,三省、樞密院各班奏事,各廳治事。

    今宰相兼知樞密院,系同班奏事、同堂治事。

    兼舊來(遇)[過]前殿,即樞密先上馬,入右掖門,于隔門外下馬,于密院過道門俟三省官同入。

    過後殿,即同三省官上馬,入東華門,系分兩門入出。

    今止系行宮南門一門 入出,雖遇六參等,止是系殿儀制,班次并與舊例不同。

    」诏三省、樞密院官赴朝且依見行儀制,回銮日依舊。

     七年三月十一日,诏監察禦史以上出入并騎馬,遇陰雨滑即聽乘轎,仍自十五日為始。

     九年四月六日,诏六部長貳今後朝退,許出行宮北門。

    其後又诏兩後省官如上儀。

     五月二十四日,诏赴朝官于北門裡廊上待班。

     十二年三月二日,禦史台、合門言:「普安郡王出外第,合趁赴朝參及非次慶賀、拜表等。

    待漏合于皇城門外,待班合于殿門外,并在宗室正任幕次。

    其忌辰行香,合于百官之前先入。

    」從之。

     十三年二月三日,诏:「三公、三少、親王、使相趁赴常朝,許帶直省官二人入殿門,至幕次止。

    」 先是,太傅韓世忠、張俊、少保楊存(忠)[中]、開府儀同三司潘正夫言,乞将帶直省官、散祗候各二人入殿,趁赴朝參,故有是命。

     四月十二日,诏:「今後赴朝臣僚及朝退出南皇城門,于百步外方許呵喝。

    仍令禦史台、合門曉谕。

    」 三十日,合門言:「今來垂拱殿内已安砌石位,其字與石色一同,百官難以辨認。

    乞行下有司,将四參石位裝字以黃蠟,日參石位以紅蠟。

    」從之。

     同日,合門言:「在京自垂拱殿門裡天井中有隔門,如值兩開隔門,臣僚起居。

    今月二十九日,文武百僚赴垂拱殿習看石位。

    切見今來垂拱殿 門作宮門,其隔門卻作殿門,百官下從人皆帶入出宮門。

    欲依在京日作殿門。

    」從之。

     十月一日,诏:「今後臣僚未至合下馬處,自宮門裡不得披涼衫出。

    」 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诏:「文武百僚詣景靈宮諸殿行香,如值雨或地濕潤,分東西廊上立班。

    宰執并就東廊立班,僧道并于東廊授香。

    」 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吏部言:「紹興令,雜壓從一高同者異姓為後,次以貼職、服色、資序。

    至改官先後同,方以出身。

    切緣修上件令文之時,文臣未分左右。

    今來有出身人帶左字,無出身人帶右字,即合官同者先以左右為序,帶左字人仍以及第出身、同出身為序。

    」從之。

     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诏:「禦試舉人并武舉人及唱名日,并不鳴鞭。

    」 閏八月十五日,诏:「今後任副總管,若非正刺史以上,并合與轉運副使及轉運判官依雜壓序官。

    」先是,鎮南軍言:「本路轉運判官曹戬見任右中大夫,副總管翟襄系武功大夫、忠州團練使,每遇朝拜、行香,立班序位未有着令明文。

    」遂有是命。

     二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诏:「今後筵宴贊喝,殿後帶器械班直喝謝茶酒,舍人入出門戶,依帶器械班直。

    」 五月十七日,诏:「今後人使見辭并燕,所有權赴後幄起居班及奏事及上殿班,令入出射殿後門,經(申)東壁便門入出,赴後殿起居。

    」 二十六年二月九日,臣僚言:「先王患 賤之淩貴,而下之僭上也,故爵列稱謂,皆有次序,朝廷法令亦曲為之防,無不備具。

    切見迩來士大夫習尚澆薄,争為誇誕,拟人不于其倫,稱謂不以其實。

    州縣之官不以高卑,出言即白台旨。

    士大夫公然為之,恬不知愧恥。

    自一命以上,文臣即學士自居,武臣亦以團練自處。

    至有不曾任京局者,必欲強名寺監、丞郎、中省幹之類,以避本稱。

    此皆名浮于實也,安可不嚴其禁!」诏令刑部行下禁止。

     三十年三月四日,合門言:「奉诏,皇子已除開府儀同三司,進封建王。

    其人從待班幕次,令有司條具。

    今讨論親王趁赴起居,其麗正和甯門外待漏合子合在西廊,與宰職合子相對,在見今使相之上。

    如遇拜表、慶賀等,垂拱殿門外待班幕次合在宰執之次;垂拱殿門内(侍)[待]班合子合在西廊,與宰職合子相對。

    緣殿門外東西廊别無設置去處,乞将見今南廊上宰執合子之西空閑合子充。

    若朝獻景靈宮,并巳辰行香,殿門外(侍)[待]班合子合在西壁,與宰執合子相對。

    」并從之。

    續又诏:「建王赴朝參,依宰臣上下馬。

    」 十月二日,诏:「文武臣合班處,遇親王、使相立西班,令樞密院官權綴東班。

    如遇親王、使相請假之類,樞密院依舊立西班。

    」 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四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诏禦史台、合門每月宰臣率文武百僚于初二日、十六日詣德壽宮,緣内外窄隘,或值雨沾濕,百官别無立班去處。

    今後遇立 班日,本台用文臣監察禦史已上,合門用武臣橫行禦帶已上趁赴起居如儀。

     二十四日,诏軍器所添置提點官一員,叙位在提轄幹(辨)[辦]官之上,于入内都知押班内差。

     十一月二十五日,诏:「開府儀同三司居廣遇趁赴朝參,許令入出和甯門北宮門。

    」 隆興元年四月七日,诏:「太傅、甯遠軍節度使、充醴泉觀使、和義郡王楊存中應上下馬處,令依宰臣、親王。

    」 十月六日,诏:「宰執以下退朝入局并乘馬,遇陰雨許乘轎。

    方今用武之際,應内外兵官并沿邊臣僚、内地巡尉并令乘馬。

    」 幹道元年十二月十五日,诏樞密使汪澈立班恩數并依宰臣。

    遇立班處,在右仆射之次。

    其從駕行馬次序,令依見行雜壓條令,在親王之次。

    以澈奏:「準指揮,立班恩數并依宰臣。

    繼扈從車駕,詣德壽宮,其所定行馬以臣在親王之前,一時猝然從其次序。

    臣退而思之,戰恐無限。

    尋再三詢問合門及禦史台,雖據所引雜壓樞密使在親王之前,臣遂檢照印本職令雜壓,尚書右仆射下便有王字,即無該載樞密使明文。

    伏念臣寒微遠,仰叨宸眷,今此異除,不獲辭避,大支崇貴,豈容越序而先之實所不遑。

    」故有是命。

     二年九月十二日,诏:「今後三省、樞密院遇赴常朝等畢,許出南北門。

    」 十月十日,诏:「今後修注官遇常朝等當赴侍立,許入出皇城南北門。

    」 十二月十八日,诏:「臣僚 辭免,并令遵依舊制。

    如過制及不合申陳者,有司不得收接施行。

    」 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诏:「今後景靈宮行禮,宰執、親王、使相下人從,行禮前不得入行禮殿門外合子,候行禮畢方得放入。

    」 六年正月三十日,诏:「臣僚導從至太廟景靈宮牆,并禁喝止張蓋。

    非薦獻行事,不得由棂星門。

    」太常少卿林栗劄子:「竊見自來車駕經由太廟前,有司預節音樂,止警跸,稍近則卻傘扇,至尊撫式,辇士趨進,以為常制,誠得古禮式趨宗廟之儀。

    而臣下經由,呵導張蓋,未有條約。

    竊聞在京日,太廟不臨通衢,竊慮自有專法。

    今來太常寺省記條内即無該載。

    欲望朝廷明降指揮約束,庶幾官吏軍民經由太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