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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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辰正牌上,垂拱殿視事未退,宰臣更不過文德殿押班。

    餘依前降指揮。

    」 熙甯元年九月,開封府 言:「自來每橫行,推判官并赴文德殿,至巳時以來方退在府,公事阙官。

    欲乞今後遇橫行,(橫)[權]留推判官一員在府。

    」從之。

     ,守候班次,住滞選人。

    今後與免正衙。

    」四年七月十七日,诏:「自來幕職、州縣官拟注差遣,铨司具逐甲人數引見對 十月二十九日,诏:「應合正衙臣僚無常朝,即與放免。

    」 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诏:「聖節及北使到阙,假故(移)[稍]多。

    應文武臣僚、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等見、謝、辭并正衙,宜令合門、禦史台自四月三日後并權放,至十七日即卻依舊。

    (令)[今]後準此。

    」 元豐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侍禦史知雜事(滿)[蒲]中行言:「文德正衙之制,尚存常朝之虛名,襲橫行之謬例,有司失于申請,未能厘正。

    兩省、台官、文武百官赴文德殿,東西相向對立,宰臣一員押班,聞傳不坐,則再拜而退,謂之常朝。

    遇休假并三日以上,應内殿起居官畢集,謂之橫行。

    自宰臣、親王以下應見、〔謝〕、辭者,皆先赴文德殿皆:原作「日」,據《宋史》卷一一六《禮十九》改。

    ,謂之過正衙。

    然在京厘務之官,例以别免參。

    宰臣押班,近年已罷,而武班諸衛,本朝又不常置,故今之赴常朝者,獨禦史台官與審官、待次階官而已。

    今垂拱内殿宰臣以下既已日參,而文德殿常朝仍複不廢,舛謬倒置,莫此為甚。

    至于橫行參假,與夫見、謝、辭官先過正衙,雖沿唐之故事,然必俟天子禦殿之日行之可也。

    有司失于申請,未能厘正。

    欲望特降指揮,先次罷去。

    」下詳定官制所,本所言:「今天子 日聽政于垂拱,以接執政官及内朝之臣,而更于别殿宣敕不坐,實為因習之誤。

    兼有職事升朝官五日一赴起居,而未有職事者反日參,疏數之節,尤為未當。

    又辭、見、謝已入見天子,則前殿正衙對拜,自為虛文。

    其連遇朝假,則百官自赴大起居,不當複有橫行參假。

    中行乞罷常朝及正衙橫行為是。

    」從之。

    《文昌雜錄》:「正衙常朝,昔者省台寺監應在京厘務官每日并集。

    其後以妨廢事,乃罷之,獨待次官赴耳,初無疏數之别。

    方唐盛時,正衙立仗,百官廊食,日以為常。

    五日起居雖始于明宗,蓋亦喚仗入合之遺意。

    」《春明退朝錄》:「本朝文德殿曰外朝,凡不厘務官日赴,是謂常朝。

    垂拱殿曰内朝,宰臣以下并武班日赴,是謂常起(起)居。

    每五日文武朝官并赴内朝,謂之百官大起居。

    是謂三等。

    蓋天子坐朝,莫先于正衙,于臣禮無一日不朝者。

    故正衙雖不坐,常參官猶立班,俟放朝乃還。

    」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四門戟 門戟 【宋會要】 神宗元豐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修定景靈宮儀注所言:「儀注令:諸廟社門、宮門各二十四戟。

    唐太清宮九門,亦設畫戟。

    竊惟景靈宮天興門及宮外門本以欽奉天神,不應立戟。

    神禦諸殿既緣生禮以事祖宗,宜依儀制令,宮門之制每門立戟二十四。

    」從之。

     徽宗政和八年五月九日,知太原府姚佑奏:「政和格:臣僚私門經恩賜者許立戟,二品以上十四,一品十六。

    乞應臣僚勳名顯著與祠廟功施于民者,累功加封至二品以上,并許立戟于門。

    」從之。

     八月二日,诏:「已降處分,應天下神霄、玉清、萬壽宮視至聖文宣王立戟。

    」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四朱衣吏引 朱衣吏引 【宋會要】 凡宰相、參知政事、翰林學士、禦史中丞并朱衣吏雙引,仍傳呼。

    親王如宰相例,而不傳呼。

    宰相、親王、參知政事用中書直省吏,餘用本司吏。

    開寶中,學士惟謝恩初上雙引傳呼,餘日止一吏,不傳呼。

    宰相仍一吏引馬。

    樞密院使、副使、知院、同知院、簽書院事止本院紫衣吏一人前導。

    使相、仆射、兩省五品以上一吏,朱衣前引。

     太宗淳化四年,诏:「東宮三少、丞郎入朝,聽以朱衣吏前導。

    二品以上用朝堂驅使官,餘用本司驅使官。

    」 真宗景德三年九月,皇城司言:「先準诏,文武官不得領從人至排班處,其長春殿門未有條制。

    近日中書、樞密、三司、開封府多引從人出入,望降處分。

    」诏:「自今長春門内親王、宰臣、樞密使許引從各五人,知樞密院、參知政事、宣徽使以上各三人,三司使、開封府、廣平郡公德彜各二人,餘悉禁之。

    」既而學士晁迥等列狀,請如三司使例,又诏:「三司、開封府亦不得令人引接入殿内。

    」 大中祥符五年十月,诏:「樞密使帶檢校官、平章事,若不告引,止于本廳贊喝。

    」時王欽若、陳堯叟以檢校兼正官、同平章事、充樞密使,請立常例。

    有司言:「魏仁浦以宰相兼樞密使,故告引;曹彬以樞密使兼相,不告引。

    」遂定此例。

     九年十月,三司言:「自來本司逐日帶吏人将緣邊糧草見在數及紙筆、公案随從人入殿門閣子前祗候,準備取索。

    近日約欄,不放入門。

     緣三司常有進呈公事及祗候急速文字,欲望依舊例,量帶司屬,随行入殿門。

    」诏每遇有公事上殿,即将帶二人入長春門。

     天禧元年七月,新除宰臣王旦守太尉,禦史台按(議)[儀]制,仆射以上朝堂差知班驅使官一人引接。

    诏尚書省三人引接。

     二年四月,诏:「自今每有差出臣僚,合将帶引接人随行者,并令抽差正名正:疑誤。

    。

    」 仁宗天聖元年閏九月,三司、開封府言:「皇城司告報,不許将祗應人入殿門。

    伏緣錢帛、刑禁取旨公事不欲漏露,望許各将二人入殿門。

    」诏許各帶一人。

     寶元二年閏十二月九日,合門言:「請自今或遇皇帝禦宣德門,宰臣、親王、樞密使、使相各許帶從者三人,參知政事、樞密副使、知院、同知院、簽書院事、宣徽使各帶二人,并至第三重門止;内外制官已上、節度使至觀察使、宗室正刺史以上各帶一名,至第二重門止;餘不許。

    」從之。

    先是,帝每禦樓,左右近臣各挾所親上門阙無定限。

    時将及孟春觀燈之會,知開封府鄭戬上言:「天子所在,當嚴其制。

    」及是施行。

     慶曆四年四月二日天頭原批:「下文言紹興,此慶曆當是慶元之誤。

    」此條末顯為奏議,與前半诏語不屬,當有脫誤。

    ,诏:「應随從臣僚下合入幕次人數,宰臣、親王、樞密、使相各十人,兩府及宣徽使各七人,禦史知雜、觀察使、皇親正任已上各五人,客司四人。

    所有今來差取,并依紹興三十二年九月内已得旨揮施行,其餘并乞蠲免。

    」從之。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四導從 導從 【宋會要】 宮中導從,唐以前無聞焉。

    五代漢幹佑中,始置主辇十六人,捧足一人,掌扇四人,持踏一人,并服文绫袍、銀葉弓腳幞頭;尚宮一人,寶省一人,高鬓,紫衣;書省二人,紫衣,弓腳幞頭;新婦二人,高鬓,青袍;大将二人,紫衣,弓腳幞頭;童子執紅絲拂二人,高鬓髻,青衣;執犀盤二人,帶頭鬅,黃衣;執翟尾二人,帶鬅頭,黃衫。

    雞冠二人,紫衣,執金灌器、唾壺;女冠二人,紫衣,執香爐、香盤。

    分左右,以次奉引。

     太平興國初,增主辇二十四人,改服高腳幞頭;辇頭一人,衣紫繡袍,持金塗銀仗以督領之;捧真珠、七寶、翠毛華樹二人樹:原作「珠」,據《宋史》卷一四四《儀衛二》改。

    ,衣绯袍;捧金寶山二,衣綠繡袍,捧龍腦合二人,衣绯銷金袍,并高腳幞頭;執拂翟四人,鬅頭,衣黃繡袍。

    舊衣绫袍紫衣者悉易以銷金及繡。

    複增司簿一人,内省一人,司儀一人,司給一人,皆分左右前導,凡十七行。

    每冬至禦殿、祀郊廟,步辇出入至垂拱殿,即用之。

     真宗大中祥符三年九月十一日,召輔臣于龍圖閣觀繪宮中迎奉天書出入及行大禮畢入宮之儀王圖王:疑誤。

    ,帝因指所乘輿謂王旦等曰:「此應出唐制,前代輿辇制度未嘗有此。

    每乘之,則屈右足,垂左手,而刿幾。

    」又指内官近輿班次曰:「有散員周衛于四面,此朕所加也。

    非此則班綴不整矣。

    」 太宗淳化四年,诏東宮三少、尚書 丞郎并許令從人通官呵止。

     真宗鹹平二年三月,诏:「節度、觀察、防禦、團練使、刺史如别知州府或掌兵處,止許役使本任公人,不得更于本使鎮處抽取。

    」 八月,诏:「諸路節鎮、知州、都監給供身當直軍士各七十人,通判十五人。

    防團軍使、知州、都監各五十人,通判十人。

    河北、河東、陝西有駐泊兵處,節鎮、知州、都監各百人,防團軍(事)[使]、知州、都監各七十人。

    」 景德元年五月,诏:「諸州節度、觀察、防禦、團練使、刺史以本郡兵随行給使者以三年為限。

    」 二年,诏定在京諸司庫務監官當直人數:諸司使領郡者十二人,諸司使、副使崇班及朝臣十人,合門祗候及内供奉官、殿頭高品八人,寄班祗候七人,京官、供奉官、侍禁、殿直高品及寄班奉職六人,祗候内品、内品奉職、借職四人,諸司庫務、都虞候三人,指揮使二人,員寮一人。

     二年四月三日,诏:「節度、觀察、防禦、團練使、刺史所領郡在川廣者不得抽取公人,以充給使。

    」 十日,诏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尚書、給事從人各七人,翰林學士、侍讀、侍(讀)[講]、樞密直學士、丞郎各六人,給谏、舍人各五人,諸司品各四人品:疑有脫誤。

    ,于開封府金吾差借,每季代之。

    如見勾當事公人數多,不得重疊抽差中書先差金吾從人。

    防團、刺史、閣門使副、皇親率府副率以上并諸衛大将軍、将軍至少卿監、修起居注、知太常禮院行事官、樞密都副承旨各三人,諸司使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