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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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密院諸房副承旨、 通事舍人、閣門祗候、中書堂後官及伎術官外朝已上各一人。

     嘉佑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此條當移至下皇佑元年條後。

    ,诏:「殿學士、侍讀侍講學士許于學院抽人,雜學士、給谏、舍人許于本省抽人。

    」自來兩制于例于諸司或學士院等處奏帶接引公人,皇佑元年後,隻得随官于本司奏帶,學士、舍人亦不得帶本司人,故有此诏。

     神宗元豐七年四月十六日此條當移至下熙甯六年七月條後。

    ,禦史台、合門言:「近例,郡王領使相者得吏二人前引。

    緣嗣王恩數,尤宜加隆。

    今參詳嗣王使相即用雙引。

    」從之。

    詳見《班序門》。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

    九月十一日此條當移至下紹興三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條後。

    ,诏皇子、恺、惇府引接直省令三省行首司差撥。

     孝宗隆興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此條當移至下隆興元年六月十二日條後。

    ,尚書吏部侍郎、充淮西宣谕使王之望「王之望」下疑脫一「言」或「奏」字。

    此條文意不接,疑有脫誤。

    :「奉旨差充上件職事,條具事内,照得汪澈系任禦史中丞,合差贊引知班二人。

    昨之望川陝宣谕日,依虞允文已申畫一改作引接名目。

    今乞依舊作引接差破。

    」從之。

     幹道元年八月十七日此條當移至下隆興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條下。

    ,皇太子言:「奉旨合破人從比親王加倍。

    臣見破官吏人從粗可從用,除已蒙睿慈止令量行添置指使二員,直省官二員人人:疑當作「外」。

    ,自今亦參用開封府散從官。

    」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诏:「金吾街仗司從人自今不得假借。

    」時臣導從呵止行人,京師軍民頗煩趍避,呵止多踰式,故有是诏。

     四年正月,詳定所言:「昨朝陵封禅時,沿路縣鎮窄隘之處,随駕臣僚出入,前驅呵喝,節數頗多,接續移 時,防阻行路。

    欲乞量官序次第差減馬前呵止之人,每至州,可以循舊。

    」诏:「親王、中書、樞密各三節至四節,餘清望官、在京合告官及喝止者止一節至二節。

    相去五七步已下,不得籠街呵喝。

    每至州縣,即依舊式。

    」 二月,诏:「随從巡檢及諸臣僚執擎從物近車駕左右者,内殿崇班已上止許帶當直三人,崇班已下二人,不得更有剩數。

    」 五月,命翰林學士李宗(鄂)[谔]、龍圖閣直學士陳彭年與禮官(祥)[詳]定(郡)[群]臣導從,宗鄂等請中書、〔樞〕密、宣徽使、禦史中丞、知雜禦史、金吾并攝事清道,如舊制呵導外,仆射已上、三司使、知開封府四節,文明、資政大學士、尚書三節,學士、丞郎以上、三司副使二節,大兩省卿監、待制一節,小兩省禦史、郎中、員外、諸司四品、三司、開封判官、推官二人前引,不得過五步。

    應于金吾借從人者,以諸軍剩員代之。

    從之。

     七年五月,诏臣僚在京勾當及受外官者不得占舊任公人在家役使。

     八年閏六月一日,诏:「諸處駐泊忠佐遙領團練使、刺史者定差當直兵士十人,不領郡七人。

    」以沿邊駐泊忠佐多差軍人當直役役役役:疑當作「役使」。

    ,故條約之。

     三日,诏開封府諸縣都監自今定差當直兵士五十人,知縣十人。

    本府言諸縣多占兵士當直,故行條約。

     天禧元年二月,給左右巡使常從三人,台直官二人,主簿一人。

    從台司之請也。

     九月,诏諸司庫務監當命官、使臣自今不得以當直兵士于危所役使,緻害 人命,違者不以合破當直人數刑名區斷。

    先是,監坊内侍張仁恭私遣兵士于汴流放,有溺死者,仁恭贖銅,降一資沖替,故下诏條約之。

     二年九月,流内铨言:「請自今軍監判官更不兼通判。

    其當直公人更不差兵士,止依元定幕職人數,于本軍定差。

    」從之。

     五年七月,給宰相、樞密使軍士三十人,參知政事、樞密副使二十人,皆以雄武兵充,着為常例。

    若指抽外郡兵卒,亦聽。

     仁宗天聖四年五月,左右巡使方慎言等言:「近日臣寮導從踰式,亦有不合前導,擅出踏引者,願申約束。

    」诏禦史台、左右街司覺察,有不依條貫出節者,收領從人送開封府,本官具名聞奏。

     皇佑元年七月,谏院言:「今谏官二員,從人至少。

    昨三院禦史增添人數,欲乞依例。

    」诏每員添差街司從人、神衛剩員各二人。

     嘉佑六年五月十七日,诏:「殿前馬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除合破帶人數依舊(人)[外],其不(披)[破]帶剩員備軍等各特與添一倍。

    今後不得更于額外私有勾抽役使,如違,重行朝典。

    」 治平四年閏三月六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

    诏:「在京勾當官員待阙間,不得預抽新任公人當直。

    」 七月二十二日,河東轉運使呂公孺言:「準天聖令敕,諸外州官合給當直兵士者,節鎮長吏五十人,餘州監長吏各四十人「州」下疑脫「軍」字。

    。

    内河北、河東、陝西路有駐泊兵士者,節鎮長吏七十人,餘州軍監五十人。

    惟是有馬步州軍文武長吏步:疑衍。

    ,例更 差有馬兵士随逐,充馬直出入,其人騎數目不定,即無合破條。

    欲乞今後應系有馬軍州節鎮并其餘州軍文武長吏許分兩等立定随行馬直人騎數目,如阙,即據數差撥,不得旋行收買。

    其三路安撫、都總管所帶人騎,系備緩急應副,且乞仍舊存占。

    」诏除三路路分安撫使、總管依舊外,有馬軍處節鎮、知州、路分钤轄二十人,其餘知州軍、路分都監十五人。

    内本州島軍總管钤轄即不得過知州軍人數。

     神宗熙甯二年六月十九日,提舉司言:「裁定宗室供身驅使吏人,各以官序為差。

    」從之。

     閏十一月二十三日,诏:「應曾曆職司臣僚及大卿監到阙差權判寺監者,若舊當直人不及十人處,并差十人。

    」五年七月十七日,诏:「白直人,前任宰臣、使相、樞密使二十人;參知政事、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事十五人;在京、在外同,并兵士剩員中半差。

    緻仕官曾任宰臣、使相、樞密使二十人;參知政事、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事、節度使十五人;宣徽使、己上兵士剩員中半差。

    諸行尚書、留後、觀察使十人;樞密直學士以上七人;待制以上、防禦、團練、刺史四人。

    」已上全差剩員。

     六年七月,兵部言:「街司兵士差在官員下當直,止是時暫呵用祗應,即與正軍白直不同,難作當直人數。

    」诏不作當直人數,餘悉仍舊。

     高宗紹興四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比行在百官所破人從已别立法,如遇阙人,即行勘請錢以充顧直。

    若 (若)于步軍司複借人兵,顯屬貪墨,可計贓論。

    如步軍司裡私借,令禦史台糾察以聞。

    」 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近歲大臣罷政及文武官視兩府恩數得宮祠者陳乞差破随行使臣等人,除依條合破人數外,又必援例差破直省官散祗候一二十人,及親兵将校等多至一二百人。

    如宣借人依條所放已多,又或于數外更乞添差。

    其視兩府恩數臣僚所差名色,雖與執政官不同,亦是更相援例,節次陳乞,有增無減。

    欲乞應奉祠閑居大臣差破使令,除依紹興條格外,有條格所無而援例差破諸色人數,并行裁減,量留三分之一,将合減人數發還元處。

    如更不願量留,卻聽盡遣。

    其有依條合格而願發遣者亦聽。

    此令一行,非特使(使)大臣無冗占之嫌,凡在官者皆知守法畏謹,不敢冗占,而廪給無妄費矣。

    」诏令有司遵守格法施行。

     十四年正月十四日,太傅、橫海軍、武甯安化軍節度使、充醴泉觀〔使〕、鹹安郡王韓世忠言:「臣先蒙異恩,請給人從并依見任宰執。

    今乞将臣見今請給截日住支,并朝廷元撥到官兵五百人、親随背嵬使臣三十人,除事故外,見有四百餘人,今乞将親随背嵬使臣三十人兼官兵七十人通作一百人,還赴朝廷使用外,有五百餘人,乞留照管家屬。

    」诏背嵬使臣三十人交割付殿前司,餘不允。

    初,朝廷以世忠有功,特加異禮,世忠心不安,故有是請。

     三十年十月六日, 诏:「今後勳臣之家,令存留在家照管使臣、将校軍兵各依所行指揮人數,以五分之一差破。

    使臣不許差橫行,正任人所差使臣不得過兩任。

    其文臣亦差破五分之一。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

    八月十五日,尚書左仆射陳康伯等奏:「左右仆射、知樞密院府依自來體例,各破三百五十人;參知政事、同知樞密院府各破二百五十人。

    并系樞密院提轄親兵差撥前來,其間有系三衙軍兵人數。

    今欲各減三分之一,令逐司收管。

    」從之。

     十月四日,少傅、保康軍節度使、大甯郡王吳益言:「益先除少保日,已降指揮,恩數并依樞密使例。

    今乞依例差破給使使臣。

    所有先借人已經裁減外,合減七人,顧募再合減一十一人,乞免行裁減。

    」又甯武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吳蓋言:「蓋先授太尉日,已降指揮,恩數益乞依吳益例益乞:疑誤。

    。

    今欲乞依例差賦給使使臣。

    其宣借人已經裁減外,合減八人,并顧募再合減一十人,亦乞免行裁減,庶幾仰副朝廷優異戚裡之意。

    」诏并依所乞。

    同日,诏:「已降旨揮,内外兩府使相見破宣借兵士權行減半,系為未經裁減;其已經人自合依舊。

    」 隆興元年六月十二日,太傅、新差充禦營使、和義郡王楊存中奏:「昨令臣往建康府措置營寨,點檢沿江一帶守備事務,有合行事件内,主管機宜文字破白直十五人,幹辦公事各破十三人,準備差遣各破十人。

    」诏從之。

     二年五月 八日,兵部言:「步軍司契勘除(還)[環]衛官無差破人從條法外,武臣正任刺史以上至節度使兼領逐項衛官,其人從止合依各帶正任官序上差撥。

    今條具比拟見趁赴朝參正任官等差破人從下項:左右金吾衛上将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