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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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重行。

     四年九月五日,诏提點坑冶鑄錢官、轉運判官、提舉常平、學事官并在知州朝議大夫之上。

     大觀元年七月七日,诏宗子博士序位立班并在國子博士之上。

     政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诏京畿轉運副使、提點刑獄序位在三路轉運副使之上。

     三年閏四月二日,禮部奏:「據沂州州學教授、宣德郎徐敻狀,依條諸州學教授序位承務郎以上在簽判之上,未審知縣如何序官。

    辟廱勘當,若教授系選人,合在選人知縣之上;如系承務郎以上,即合在承務郎以上、知縣之上「以上」二字疑衍。

    。

    」從之。

     九月二十二日,保靜軍節度觀察留後、提舉龍德宮、直睿思殿楊戬奏:「朝廷肇新直殿之職,其系銜等次序安敢有議。

    若止以帶職非帶職、正任轉官先後為次,伏恐未稱朝廷肇新直殿職任之意。

    伏 望詳酌,立法施行。

    」诏帶直睿思殿人系銜序位等在不帶職人之上。

     二十三日,诏朝請郎、殿中監高伸立班并諸般恩數并依龍圖閣學士例。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皇太子慶會、上壽押百僚班。

     四年六月八日,诏殿前都指揮使在節度使之上,副都指揮使在正任觀察留後之上,馬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在正任觀察使之上,殿前馬步軍都虞候在正任防禦使之上,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在正任團練使之上。

     八月三日,诏改端明殿學士為延康殿學士,樞密直學士為述古殿直學士,恩數品秩并依舊。

     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诏:「宣和殿初建,自紹聖中經毀廢,其燕閑未始不居于此。

    近置直殿,以左右近侍官典領。

    吾士大夫有以處之,宜置新班,以彰榮近,以承其傳。

    可置宣和殿學士,班在延康殿之下,以兩制充,聽旨除授。

    凡厥恩數。

    并依延康殿學士體例施行。

    」 九月十九日,诏皇太子遇天甯節赴垂拱殿上壽,于親王前别為一班。

     六年四月二十日,诏宣和殿學士立班叙位在翰林學士之下、諸殿學士之上。

     五月七日,比部員外郎梅如禮奏:「修撰、直閣其品甚高,乞定班着雜壓。

    」從之。

     九月二十九日,诏集英殿修撰雜壓在七寺少卿之上,右文殿修撰以下遞升一等。

     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樞密院言:「諸路廉訪使者之職,一路事無巨細,皆所按刺, 朝廷耳目之任,寄委非輕。

    今欲乞叙位在轉運使副、判官、提點刑獄、提舉學(士)[事]常平官之下。

    内系橫行或内侍官帶睿思殿,許與提舉弓箭官序官。

    如系武功大夫以下,即與提舉木坑冶茶鹽序官。

    無提舉弓箭手、坑冶茶鹽官路分,比類施行。

    」從之。

     宣和元年九月四日,中書舍人孫宗鑒等奏:「先奉诏,曾懋、孫宗鑒、盧襄、許翰并召試中書舍人。

    欲乞依給事中傅墨卿等依元降诏除命先後序位。

    此句文字疑有脫誤。

    」從之。

     六日,诏軍器監鄧之綱已降指揮,特視待制。

    今後應諸朝參、扈從、筵宴等并綴待制班。

     十六日,诏鄭居中已除少傅、威武軍節度使、佑神觀使、充神霄玉清萬壽宮使、進封崇國公,朝堂立班在少宰之下。

     二年正月二日,诏太中大夫、将作監賈諲班綴恩數可視待制。

     (宣和二年)二月四日,诏:「宣和秘殿名稱已标紀元号,所有見行帶領宣和殿職事,易以保和殿為名。

    應幹班綴叙位雜壓恩數等并仍舊。

    」 六年十一月十一日,領樞密院事蔡攸言:「乞今後押班、稱賀、奉觞、上壽等并同三省長官。

    」诏攸立班序位少宰之次。

     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诏:「諸州管轄宮觀道官官職雖高,序位在通判之下。

    」從之此條為制诏,不應有「從之」二字,疑誤。

    。

     高宗建炎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诏依祖宗朝置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序位在左右司之下。

     八月七日,诏劉珏令随宰執班奏事。

    以權同知洪州、三省樞密院事故也。

     四年六月三十日,诏:「自庶官 除侍郎,依舊例帶權字;若除外任差遣,(即)[及]除待制未及二年除修撰,其立班雜壓并依元佑令;如遇服绯綠,依待制告謝日改賜章服。

    」 七月八日,诏:「非見任宰執到都堂,除正一品外,序坐并在見任宰執之下,餘依自來條令。

    」 十一月十六日,诏樞密院幹辦官并改作計議官,叙位在太常博士之下。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招讨使在宣撫使之下、制置使之上,永為定制。

     紹興元年三月十三日,合門言:「自來職事官差權職任高者,與寄祿官差權人趁赴朝參立班不一。

    欲乞今後臣僚若系得旨差權職任,朝參立班并權依正官,議罷日依舊。

    侍從官已上權職任高者止立舊班。

    」從之。

    既而臣僚言:「祖宗舊制,應在京職事官兼權他職,并止立本班。

    若便依合門奏請,即郎官以下被旨權卿監者須立卿監班,卿監以下被旨權侍從者須立侍從班,顯見班列之中紛然殽亂。

    」遂寝不行。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合門言:「昨準朝旨,六曹權侍郎立班叙坐并在侍郎之次,依舊分東西班。

    (令)[今]權侍郎雜壓在太中大夫之上,其立班合依舊在侍郎之次外,所有坐次欲依雜壓。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诏修注官赴起居殿陛侍立,比之餘官權職不同,特令立起居郎、舍人班。

    其後侍禦史謝祖信言:「職事官兼權他職,止立本班,此祖宗舊制,不可輕改。

    」遂寝之。

     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給事中黃唐傳言:「新除給事中(詹 事中)詹義在宣和間已任給事中,其年德望實俱出臣右。

    雖今除授偶在臣後,若依今為序,臣實不遑安。

    望許叙位系銜在臣之先。

    」诏依令。

     五年二月十七日,诏:「尚書右仆射兼知樞密院事進呈三省密院文字并在西壁,與左仆射對展,升降并由西階。

    如遇押班等,依舊制。

    」 四月七日,诏諸王宮大小學教授舊系宗子博士,序位合在國子博士之上。

     六年二月十七日,令所言:「看詳到知合門事、同知合門事序位,入内内侍省副都知,左武大夫知合門事,右武大夫同知合門事,入内内侍省押班觀察使已上,除授即序官。

    若左武大夫以上任合門職事與職事官序位,以職事為序;與非職事官及外官序位,以職事階官為序。

    」從之。

     五月八日,诏範沖除翰林侍讀學士,其班序在翰林學士之下。

     七年二月九日,诏新樞密使秦桧立班序依宰相例,尋辭不允。

     二十五日,诏嶽飛已除太尉,不候正謝,令立新班。

     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合門言:「今後除權尚書立班,依權侍郎條在正尚書之次,如遇常朝、假日,立班仍舊分東西班;如遇賜茶,坐次高下依雜壓。

    」從之。

     七月十七日,诏廣東提舉鹽事官序位在轉運判官之下,提舉市舶官序位在提舉鹽事官之下。

    以本路運司申明(今)[令]所定不當論官序,合以職事為序,故有是诏。

     九月十五日,新除給事中劉一止言:「奉诏,劉一止、馮戢并除給 事中。

    依條,同日除以寄祿官為序。

    今馮戢系朝散大夫,一止系朝奉郎,乞以官序系銜。

    」诏劉一止系自中書舍人除授,序位合在馮戢之上。

     十年四月四日,诏:「今後起居班三公、三少帶節钺者,序班在宗室開府儀同三司不帶三公、三少班前;其外官不帶三公、三少使相自合并入帶節钺三公、三少一班起居;如無外官帶節钺三公、三少班,其外官開府儀同三司依舊在宗室開府儀同三司後起居。

    」 八月二十三日,诏敕令所删定官立班序位在樞密院編修官之下。

     十一年二十八日十:疑當作「月」。

    ,诏樞密院編修官位在計議官之下。

     三月八(月)[日],詳定一司敕令所言:「看詳到紹興雜壓(今)[令]内,『樞密院計議官』字下添入『編修』二字在『官』字上,卻于『官』字下添入『詳定一司敕令所删定官』(六)[十]字,在『陵台令』字上,及于『國子監(承)[丞]』字下添入『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八字在『大理寺直』字上,為雜壓之序。

    」從之。

     四月二十五日,參知政事王次翁言:「近例王庶任樞密副使,叙位在參知政事之下。

    今嶽飛階官系少保,與王庶事體不同。

    」诏叙位在嶽飛之下。

     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诏普安郡王出外(弟)[第],赴朝參起居等并立本官班。

     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诏宰執四參官赴垂拱殿習看石位。

     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诏皇太後、皇後宅教授叙位班次并依諸王宮教授。

     二十六日,诏今後遇人使在庭,曾借官臣僚并依舊 例立借官班。

     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诏秦已除資政殿學士,系提舉萬壽觀、經筵侍讀官,立班坐次綴參政一行。

    既而父太師、尚書左仆射桧請辭,改立簽書樞密院事之下。

     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诏秦已除觀文殿學士,立班令在右仆射之次。

     二十年二月三十日,合門言:「今後遇人使在庭,不系侍從官曾經借官人免赴起居立班;如見差充接送伴者,依借官所服立班赴坐。

    」從之。

     三月十九日,诏今後帶禦器械官遇合班處,橫行令立班在本官之上,餘官在橫行之次。

     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金國賀正旦人使到阙,為阙宰臣,依舊例權移少傅、信安郡王孟宗厚東壁押班。

     二十七年四月二日,诏選人任删定官雜壓在太學博士之下。

    以侍禦史周方崇言:「雜壓令删定官在著作佐郎、國子監丞之上,既而改官,除監檢鼓院等差遣,則序位反在著作佐郎等之下。

    乞重修立,别為一等。

    」吏部看詳,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诏今後使人到阙,伴射官自人使朝見日權令綴馬步軍管軍班侍立(侍立)。

     六月二十六日,诏今後遇有任節度使充主管馬步軍司公事者,令序官升壓承宣使以下,照舊例起居侍立。

    國朝未有節度使主管馬步司,時以趙密除太尉充馬帥,令押本班稍前立,故有是诏。

     三十年三月四日,宰執進呈吏部檢照職制令:諸王開府儀同三司 立班叙位在左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之下,知樞密院事之上。

    合門言:「親王赴垂拱殿後殿起居,合于宰執大班後入,遇(今)[合]太宗朝除元佐等諸王,宰臣宋琪奏請乞班楚王元佐等下。

    臣等欲依故事上表。

    」上宣谕曰:「祖宗典故,親王在左右仆射下舊矣,卿等不必有請。

    」令建王立班序位并依所定。

    先是,有诏皇子已除開府儀同三司、進封建王,其序位立班令有司檢具條例。

    至是吏部合門具上,宰執進呈,故有此宣谕。

    班處,即立西班,與宰臣相對;遇景靈宮行香,即合押宗室班。

    」宰臣湯思退奏曰:「雖着令諸王在左右仆射之下,伏 十月一日,诏:「文武臣合班處,遇親王、使相立西班,令樞密院官權綴東班,如遇親王、使相請假之類,樞密院官卻依舊立西班。

    」 紹興三十二年九月一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合門言:「奉旨檢具皇子鄧王、慶王恺、恭王惇序位立班幕次條例以聞。

    依儀制,親王遇合班處及景靈宮行香立班,合押宗室班;如麗正及和甯門外待漏、垂拱殿門外内及後殿門外侍班、景靈宮行香門外待漏、殿門外侍班,其合子并合在西壁與宰臣合子相對。

    或無設置去處,即權設于宰臣合子之次。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正月二十五日,安慶軍節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籛言:「宗司行移,自來以官序高下列銜,故臣序位在臣兄同知大宗正事令之上。

    乞依士推避令畤體例,許臣列銜 在令之下,庶幾協尊卑之序。

    」從之。

     幹道元年六月二十七日,檢校少保、安慶軍節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籛又言:「乞援前例,許臣列銜在臣兄士铢之下。

    」從之。

     九月二十二日,合門言:「今來除環衛官系兼帶,即與正環衛官不同。

    兼已降指揮,照禦帶體例施行,其環衛官五等班次亦合分别。

    今條具如後:一、副使帶中郎将以下起居奏萬福,與副使帶禦器械序官并在上将軍、大将軍、諸衛将軍、橫行并正使帶禦器械官之後重行立,在寄班祗候之前别行立班。

    一、五等環衛官立班,依官序在本等官之上,在帶軍職官之次。

    正使禦帶及諸将軍遇合班處,依官序在橫行之次差後立。

    如禦帶、環衛官階官遙郡一同,即禦帶在環衛官之上。

    一、副使帶禦器械官并中郎将以下遇合班處,在橫行禦帶環衛官後重行,依官序一行立;如系小使臣帶左右郎将,即在副使中郎将之後重行立;中郎将遇後殿,于東朵殿侍立。

    」從之。

     二年十月十三日,诏:「金國人使到阙見辭、上壽、大宴,魏杞權攝尚書右仆射,立班定次,并依權攝官制。

    」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吏、刑部言:「近承指揮,看詳修立紹興職制雜壓條令。

    照得樞密使依紹興十二年指揮,在宰相之下、知樞密院之上。

    緣雜壓條内宰相之下又有王及開府儀同三司,其元降指揮即無明文,兼又無樞密副使一節。

    契勘樞密使立班系在知樞密院事 之上,樞密副使系在同知樞密院事之次。

    欲将樞密使雜壓在王之下、開府儀同三司之上,樞密副使在同知樞密院事之下修立。

    」從之。

     四月十四日,诏:「合門見今條令,宗室序位,官同者以尊卑為次。

    今後外官如系本宗,官職同者并依宗室尊卑條法。

    」 五年七月二日,诏:「虞允文已除樞密使,立班恩數并依宰臣。

    」 十月十四日,诏:「今後使相遇立班坐次與親王一行。

    」 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常德軍承宣使、同知大宗正事士铢言:「據定武軍承宣使、安定郡王令德言,乞立班在臣之下。

    尚書省具條,宗室序位,官同以尊卑為序。

    (卑)[年]幼官高,願在下者聽。

    劄令德照會。

    臣年齒雖長,其令德系是襲封郡王,于臣分守有所未安。

    乞止依官序,令臣立班在令德之下。

    」诏依令德所乞。

     八月二十五日,敕令所看詳到帶禦器械立班在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之下,中郎将在副使之上,左右郎将在奉議郎之上。

    從之。

     九月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帶禦器械立班在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之下,其雜壓叙位亦合一體。

    」诏帶器械雜壓叙位在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之下;遇合班處,依合門元降指揮立班。

    元降指揮,帶禦器械合班處橫行立班在本官之上,餘官橫行之次也。

     七年二月十六日,诏魏王恺出鎮,置長史、司馬各一人,序位依兩省官奉使法。

    記室、參軍(事)二人,序位在諸州通判之上。

    按職 制令,兩省官奉使在發運監司之上,與發運監司、路分總管、知州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叙官,臨安府判官準此。

     三月二十六日,诏太子賓客、詹事立班座次等依雜壓次序在給事中之上,遇日參令立東班。

    既而禦史台言:「遇大朝會、聖節上壽并朔望、四參拜表及忌辰行香等,乞令太子賓客、詹事立班在台官班東,與六曹侍郎一行立;遇宣麻立班日,在侍郎班之次;其趨朝行馬次序雜壓令在給事中之上。

    」從之。

     五月十二日,宰執進呈除臨安府少尹以下官,上曰:「判官與長史位序何如」宰臣虞允文等奏曰:「臨安除從臣為少尹,高長史一等,則判官與長史雖均無嫌也。

    」上曰:「但與甯國府有差,則善矣。

    」于是诏:「皇太子領臨安府尹,少尹已差侍從官,所有判官序位,依兩省官奉使法,推官序位,在諸州知州之上,任滿日仍理為知州一任。

    」既而臨安府言:「本府推官,已降指揮位序在諸州知州之上。

    今來朝參等班次欲乞依開封府推官雜壓條例。

    」從之。

     六月十二日,诏:「今後馬步軍帥前後殿起居,于本班前立;侍立賜茶依官序。

    」以主管馬軍司公事李顯忠時複太尉,乞依楊存中恩例,合門為申請故也。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職制令雜壓内翰林侍讀學士删去承宣使,改在給事中之下。

    步軍都指揮使在馬軍都指揮使之下,延 福宮使在協忠大夫之下,景福殿使在知合門之下,帶禦器械在侍禦史之下。

    」令令所依此修立。

     儀制宋會要輯稿儀制四正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