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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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班,難議詳定。
诏依儀制,序班在侍衛馬步軍都指揮使下。
二十一日,保靜軍節度使、虢國公宗谔言:「伏 九月二十八日,诏新除樞密副使韓绛、邵亢,參知政事張方平、趙抃并依官序立位。
十月十五日,翰林學士呂公着言:「司馬光近除翰林學士,緣光前入院在臣之先,今乞班在光下。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五日,合門言:「準傳宣驸馬都尉王師約起居班次令依李玮例。
今定師約在德州防禦使李珣之下。
」從之。
神宗熙甯元年三月六日,知制诰宋敏求、呂夏卿、陳薦、楊繪等言:「近複錢公輔知制诰,緣公輔擢入西掖在臣等前,乞令立班在上。
」從之。
七日,審刑、大理寺言:「準诏詳定知瀛州馬仲甫奏,條例:少卿監與發運、 轉運使副分官次高下相壓,又發運使副在轉運使之上。
如轉運系大卿監,亦在發運使副員郎之下。
部内知州軍少卿監卻在發運、轉運使副正郎之上,不惟次序錯亂,況在統屬,于理未便。
欲乞重行守奪,應少卿監在本路發運、轉運使副之下,大卿監即分官次。
所貴稍重職司,高下有分。
寺司為知州軍少卿監以下,與本路發運使副依官次行之已久,難議更改。
诏重行定奪聞奏。
檢會嘉佑編,江淮制置發運使副在轉運之上,轉運使副在提點刑獄之上,并諸州總管、本路分兵馬钤轄之上。
若路分钤轄系正刺史以上,即依官次。
其正刺史以上充路分總管,并少卿監以上知州軍者,與本路制置、發運、轉運使副、提點刑獄與提點銀銅坑冶鑄錢公事官員亦依官次。
其路分都監與本州島都監同巡檢等并依官次相壓。
又條,諸州官員及路分都監與本州島都監同巡檢等并依官次相壓。
又條,諸州縣官員以官品職任依今相壓。
若遇會集,有高下相妨者,如京官充通判,諸司副使充監、都監,員外郎充簽判之類,其簽判官雖高于都監,緣職卑于通判,合在都監之下。
又如京官充本州島通判,崇班充本州島都監,卻與别州供奉官之類會集者,緣供奉官合押京官,其崇班雖高于供奉官,合在京官通判之下。
其餘官局職任并依此例諸條,官位相壓。
若權充職任者,并與正同。
又準慶曆編,制置、 發運使、轉運使副不以官品,并在提點刑獄朝臣、本路分兵馬钤轄之上;提點刑獄朝臣、使臣在諸州兵馬钤轄之上。
若路钤轄,即依官次序座。
其同提點刑獄使臣與轄下知州軍監,并依官序。
參詳欲乞今後江淮制置、發運使副、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朝臣并在本路知州軍光祿卿之上,與秘書監以上,各依官次。
其同提點刑獄使臣即依慶曆編舊條序座。
」從之。
二十六日,權三司戶部副使榮諲言:「新除鹽鐵副使呂誨到省,舊制隻以先後立班,不理權正。
」诏諲立位在誨下。
四月八日,诏以權禦史中丞滕甫借翰林學士館伴,令差官權攝中丞。
中書門下勘會嘉佑二年權禦史中丞張升充回謝北朝國信使,借龍圖閣學士、刑部侍郎。
未發間遇宴,在所借龍圖閣學士行中座,即不差官權攝中丞。
複诏依舊制。
十八日,翰林學士鄭獬言:「新授學士王安石入院,舊制以先後供職為資次。
緣安石與臣同知制诰,名在臣上。
及除學士,臣草其制。
臣後方為學士,安石緣江甯赴召,入院在後,望令立班在上。
」從之。
七月四日,合門言:「秘書監陳述古差權糾察在京刑獄,立位取旨。
」诏述古班于三司副使之上,用祥符中衛尉卿慎從吉例也。
九月六日,诏集慶軍節度使、虢國公宗谔令在見任節度使上立班。
十七日,诏新除彰化軍節度觀察留後、安定郡王從式令在本班之上,仍少近前序立。
二年三月一日,宣徽北院使王拱辰言:「準合門告報,立班在參知政事王安石之上。
緣近例,序班皆在執政臣僚之下,乞依近例。
」從之。
四月一日,國信所言:「大遼賀同天節左番使耶律奭赴文德殿拜表,言南使到北朝,綴翰林學士班,今來卻在節度使之下。
館伴者谕之,始就班。
時下禦史台、合門同詳定,奏稱人使不知本朝翰林學士班自在節度使之下;如遇合班,即節度使在翰林學士之西差前别為一班;其大遼國人使又在節度使之西别為一班立,俱不相壓。
欲且依久來儀制體例。
」诏依所定。
四日,禦史台、合門言:「為皇親正任班正刺史以上并綴節度使班,人既多,則節度使班不顯,慮人使疑問。
今定奪,皇親正任兩使留後至防禦、團練使、正刺史已上,每遇合班,依舊于西班内序立,并于節度使後重行别作一班。
仍與東班同品官前後略相照,即不得綴節度使班序立。
」從之。
《仁宗實錄》,天聖時二府之相猶以其職高下定位,則知往者不若今制之拘也。
今文彥博蓋朝廷之宗臣,朕方倚以疆垂之事,雖用陳升之為宰相,其令升之仍位彥博下,以稱朕遇賢之意。
」繼而合門言:「儀制,宰相班在親王上,樞密使帶使相班在親王下。
今來陳升之班在樞密使十月三日,诏中書門下曰:「二府者,政事之出也。
維是一二股肱之臣,日谟謀于廟堂之上,皆朕所尊禮之,顧其勢豈有重輕哉!伏 兼侍中文彥博下,或遇親王相壓,取旨。
」诏送太常禮院詳定以聞。
未幾,複诏中書門下曰:「朕惟國朝之制,雖兵民分于二府,然其委用者皆所謂執政之臣,豈獨相樞密者以為使相耶朕嘗惑之。
故丙申之诏,令彥博班升之上,所以尊老成而均政體也。
今彥博數言武臣之(例)[列]非可同于親王之班,理有未便,執謙慮損,情有莫回。
予思罔然,雖拒勿得。
其令中書門下如所請施行。
」 二十五日,編修合門儀制所言:「慶曆中改文明殿學士為觀文殿學士,又置大學士。
按文明殿即今文德殿,乃正衙前殿也,後唐始置。
學士序位樞密副使之下,每遇紫宸殿坐朝,則升侍立。
蓋文德、紫宸通謂之前殿,故學士侍立為宜。
其觀文殿深在禁中,乃與資政、端明殿相類,而資政、端明學士并不侍立。
竊詳慶曆所改職名,雖用舊之班着,而殿之次序與舊義理不同。
其觀文殿大學士自今遇紫宸殿坐朝,請更不升殿侍立。
」從之。
三年正月十三日,編修合門儀制所言:「準中書批送到合門奏,準诏,令權發遣省府職司以 上并與正(權)同,其時暫發遣候正官者不在此限。
檢會儀制,三司副使在太常少卿之上告謝宣名,遇假日、見、謝、辭并舞蹈。
内殿起居,立位在待制之後,即無權三司副使班位。
皇佑三年尚書兵部員外郎、直史館曹穎叔權度支副使,依正副使立位,其餘禮數雜壓,未有明制。
自來大兩省以上權三司 使公事隻依本官立位相壓,權知開封府本官少卿監以下假日不舞蹈。
今既無明降儀式,即是權與權發遣副使便與正同,卻與權三司使及知開封府少卿監儀式頗有差異。
诏本所詳定以聞。
今參詳三司副使系正職事官,權與權發遣公事乃是權攝,其名既異,理難一同。
今欲定權三司副使、權發遣副使公事随駕與逐日内殿起居立位、歲時恩賜班入次第、在省相壓并同正副使。
其權副使告謝不宣名,假日不舞蹈,對禦座次及雜壓在知雜禦史之下。
系少卿監以上,即從本官。
其權發遣副使公事惟雜壓以本官,仍在同官之上,餘并如權副使之儀。
」诏依。
四月二十六日,禦史台言:「檢會儀制,右谏議大夫王化基權中丞日,正衙常參立中丞磚位,内殿起居日止立本官班。
其後宋太初權台事,如化基例。
今龍圖閣直學士陳薦權台事,若依宋太初例,即内殿起居合卻歸學士班,取旨。
」诏常參正衙并内殿起居并權立中丞班位。
五月二十一日,編修合門儀制所言:「準中書劄子,合門檢會右谏議大夫王化基、權禦史中丞宋太初權禦史台事,具載儀制,而自來相承,不曾分異。
今來翰林學士兼端明殿學士、禮部郎中、知制诰馮京權禦史中丞,诏定奪聞奏。
今參詳馮京帶學士職權禦史中丞,欲定常參正衙并内殿起居并立中丞班位,其雜壓即從學士之儀。
」诏依。
六月五日,诏兵部 郎中、同知審官西院韓缜與直龍圖閣一行序官立位。
九月二十三日,诏新除河陽三城節度使、集禧觀使、守司空、兼侍中曾公亮大後系銜在曹佾上。
二十四日,诏沿邊寨主不以官資,并在監押之右。
十月四日,诏皇城使、端州團練使、新除樞密副都承旨李绶常朝立班令在都承旨之後、宮苑使之前。
十一月二十四日,诏待制官系給谏者除權三司使外,如遇起居日,權于左右省班内序立。
所有直舍人院、同知谏院見系兩省官職事,亦令權綴小兩省班内。
同知谏院綴左省班,分東西序立。
候兩省正官員數稍多,即卻依舊。
十二月十七日,禦史台言:「待制官系給谏并直舍人院、同知谏院,橫行及行香等處,亦合依起居日例,權立左右省班。
修起居注亦乞權綴左右兩小省班。
」從之。
二十七日,三司使吳充言:「本省判官、主判官與本轄庫務監官,并權副使、權發遣副使于監當少卿監,除在朝廷自有彜制,其入省及諸處相遇,點檢到庫務,合存統攝之體,座次相壓,未有定制。
」法寺檢會:鹽鐵曹案轄南北作坊、料物、茲瓦器庫、禦廚;度支賞給案轄裁造院、西染院、内衣物庫、文思院、雜物庫;發運案轄諸排岸司;斛司轄百萬倉;錢帛司轄左藏庫、内香藥庫、雜買務;百官案轄藥(密)[蜜]庫;糧料案轄三糧料院;戶部戶稅案轄秤務;修造案轄竹木務、箔場、都大提點寺務司;衣糧案轄專勻司; 曲案轄曲院。
參詳上項局務,皆系三司三部管轄。
欲乞今後權與權發遣副使不須官序,并在庫務監官之上。
判官、主判官在庫務監官正郎之上,餘依官序。
」從之。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皇弟頵大系銜在文彥博之上。
八月二十七日,诏:「應兩制緻仕不等職官遇朝會、上壽,陪位立班并依舊職。
」 五年七月十八日,中書門下言:「據貴州防禦使宗悫狀,準合門告報,班位在侄世滋下、弟宗治上;更有宗輔見系團練使,亦壓卻臣。
今隻乞依宗室尊卑相壓體例,依舊立班。
檢會大宗正司慶曆七年诏書,皇族趁赴起居及出入行馬,内有官位一般者,并以尊卑相次,雁序行馬。
如有官位高者,依久來朝廷立班次序相壓,即不得差越。
内有官高願在尊長之下亦聽。
近宗愕牽複使相,見立在舊使相宗樸之上;宗惠牽複防禦使,立在舊防禦使克繼之上;與宗悫牽複事體一類,其立位合依宗愕、宗惠例,下合門改正施行。
」诏依所定,合門官吏特放罪。
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修起居注、直舍人院今後并許綴兩省班。
初,禦史台奏:「起居日,兩省班内阙官,乞令待制官系給谏者除權三司使外,如遇起居日,權于左右省班内序立。
直舍人院、同知谏院、修起居注亦權綴小兩省班,候正官員多,即仍舊。
」诏從之,至是中書申明兩省員數稍多,乃降是诏,而同知谏院不預焉。
八年閏四月二十四日,诏:「今 後知州兼安撫,着位并在本州島路分兵官之上。
」 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诏新除鎮南軍節度使、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判江甯府王安石大系銜在陳升之之上。
十年二月一日,禦史台言:「定到管勾國子監、太子中允兼天章閣侍講沈季長系銜座次在同管勾國子監、知谏院、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黃履之上。
」從之。
八日,诏宗室、新除崇信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判大宗正事宗旦大系銜在宗樸之下。
十月二十八日,诏宗室、新除昭化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宗誼大系銜在宗旦之下。
元豐二年十一月一日,翰林學士蒲宗孟乞叙班章惇下,從之。
以惇先除翰林學士,丁憂故也。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诏知樞密院、門下中書侍郎、同知樞密院、尚書左右丞班次以是為差。
五月十四日,吏部尚書李清臣等言:「今月十二日,仆射上尚書省,百官方就位,台吏相繼趨臣等就列。
三院禦史及中丞久不至,台吏複至臣等立班前贊雲:『且歸幕次。
』在廷觀者亦或竊笑。
按禦史中丞班品在學士下,合班即對引,無先令學士、尚書、侍郎就列,然後報引中丞之儀。
況三院禦史班品不同,竊慮立班不應在尚書之後。
乞送台吏付有司根治。
」诏吏人令禦史台勘罰。
六年七月十七日,诏同知樞密院班尚書右丞下。
十一月十二日,中書舍人兼侍講蔡卞乞序班于兄起居 郎京之下,從之。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诏禦史中丞雜壓在六曹侍郎之上。
四月十六日,禦史台、合門言:「本朝舊合班儀,嗣王在郡王上,宗姓又在同列之上。
近例郡王領使相者得吏二人前引,雖出特旨,緣嗣王恩數尤宜加隆。
今參詳嗣王若(正)[止]随本官立班,當在本班之上,使相即用雙引。
」從之。
诏:「嗣王雖着品分,然自國初以來,未嘗除授,故有司不能記其恩數。
近除宗晖嗣濮王,宜下禦史台、合門參定以聞。
」故有是議。
十月二十一日,诏應職事官以除授先後為序,同日除者以寄祿官。
哲宗元佑元年閏二月六日,诏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班序雜壓并在六曹尚書之上;資政殿學士曾任執政官準此。
四月二十二日,禮部言:「承旨司狀,後殿祗應,合門官、起居郎、舍人已準朝旨許令上殿侍立,其樞密都承旨未奉指揮。
(令)[今]參詳,遇有奏覆及傳奏公事,即許升殿;如系供職橫行使副兼領,即本班侍立。
」從之。
五月二十六日,诏太師、平章軍國重事文彥博已降旨令獨班起居,自今赴經筵都堂,同三省樞密院事并序位在宰相之上。
十二月十日,诏少府、将作、軍器監、都水使者今後在七寺少卿之上,監丞在台寺主簿之上。
二年正月二十五日,端明殿學士、吏部尚書孫永為資政殿學士兼侍讀、提舉中太一宮兼集禧觀公事,立班佩魚視資政殿大學士韓維例。
七月四日,诏 除中行侍郎,如未曆大兩省及待制以上職者,并帶「權」字,叙班在諸行侍郎之下,雜壓在太中大夫之上。
三年八月四日,诏文武官雜壓增冀、兖、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在禦史大夫之上。
閏十二月十八日,置六曹尚書權官,叙班在試尚書之下,雜壓在左右常侍之下。
四年十月十八日,新除吏部尚書傅堯俞言:「翰林學士承旨兼侍讀蘇頌與臣班列頗同,而臣冒居其上。
頌自吏部尚書方除今任,欲乞迩英進見,許臣依舊居頌之次。
」從之。
六年五月二日,詳定編修合門儀制所言:「三師、三公舊儀雜壓在使相下,立班在文班仆射前,見、謝、辭與大卿監禮數一等。
自官制行,立位雜壓在宰臣之上,其見、謝、辭、宴座未有定儀,欲依宰臣例。
又百官起居日,宰臣遇假故,即以次官高者押班。
今門下、中書侍郎系兩省分班先入,立位相遠,難以引揖。
欲遇宰臣假故,權移門下侍郎在尚書左丞之上押班。
」從之。
閏八月二十八日,诏集賢院學士如曾任權侍郎以上人充者,班列并在太中大夫之上。
九月六日,诏六曹尚書任執政官者立班在六曹尚書之上少前。
紹聖元年三月二十三日,殿中侍禦史來之邵言:「集賢院學士之職,自先朝以來,體制與諸直館頗同。
頃自李周以權侍郎罷除集賢院學士,出守外郡,方有指揮,曾任六曹侍郎者立班在太中大夫之上。
其後奏薦班列,并同待制。
望 賜詳酌。
」诏今後除集賢院學士曾任權侍郎以上者,立班雜壓在中散大夫之上,餘人立班雜壓在中散大夫之下。
元符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诏少府、将作、軍器少監雜壓并依元豐令,其元佑指揮更不施行。
徽宗崇甯元年五月二十日,以寶文閣待制、知瀛州葉祖洽為尚書吏部侍郎。
以嘗為權尚書,序位令在吏部侍郎徐铎之上。
十二月六日,诏顯谟閣學士、直學士、待制雜壓在寶文閣學士、直學士、待制之下。
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诏應殿中省官并赴内朝,合門拟定在工部侍郎西别班立,少監
诏依儀制,序班在侍衛馬步軍都指揮使下。
二十一日,保靜軍節度使、虢國公宗谔言:「伏 九月二十八日,诏新除樞密副使韓绛、邵亢,參知政事張方平、趙抃并依官序立位。
十月十五日,翰林學士呂公着言:「司馬光近除翰林學士,緣光前入院在臣之先,今乞班在光下。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五日,合門言:「準傳宣驸馬都尉王師約起居班次令依李玮例。
今定師約在德州防禦使李珣之下。
」從之。
神宗熙甯元年三月六日,知制诰宋敏求、呂夏卿、陳薦、楊繪等言:「近複錢公輔知制诰,緣公輔擢入西掖在臣等前,乞令立班在上。
」從之。
七日,審刑、大理寺言:「準诏詳定知瀛州馬仲甫奏,條例:少卿監與發運、 轉運使副分官次高下相壓,又發運使副在轉運使之上。
如轉運系大卿監,亦在發運使副員郎之下。
部内知州軍少卿監卻在發運、轉運使副正郎之上,不惟次序錯亂,況在統屬,于理未便。
欲乞重行守奪,應少卿監在本路發運、轉運使副之下,大卿監即分官次。
所貴稍重職司,高下有分。
寺司為知州軍少卿監以下,與本路發運使副依官次行之已久,難議更改。
诏重行定奪聞奏。
檢會嘉佑編,江淮制置發運使副在轉運之上,轉運使副在提點刑獄之上,并諸州總管、本路分兵馬钤轄之上。
若路分钤轄系正刺史以上,即依官次。
其正刺史以上充路分總管,并少卿監以上知州軍者,與本路制置、發運、轉運使副、提點刑獄與提點銀銅坑冶鑄錢公事官員亦依官次。
其路分都監與本州島都監同巡檢等并依官次相壓。
又條,諸州官員及路分都監與本州島都監同巡檢等并依官次相壓。
又條,諸州縣官員以官品職任依今相壓。
若遇會集,有高下相妨者,如京官充通判,諸司副使充監、都監,員外郎充簽判之類,其簽判官雖高于都監,緣職卑于通判,合在都監之下。
又如京官充本州島通判,崇班充本州島都監,卻與别州供奉官之類會集者,緣供奉官合押京官,其崇班雖高于供奉官,合在京官通判之下。
其餘官局職任并依此例諸條,官位相壓。
若權充職任者,并與正同。
又準慶曆編,制置、 發運使、轉運使副不以官品,并在提點刑獄朝臣、本路分兵馬钤轄之上;提點刑獄朝臣、使臣在諸州兵馬钤轄之上。
若路钤轄,即依官次序座。
其同提點刑獄使臣與轄下知州軍監,并依官序。
參詳欲乞今後江淮制置、發運使副、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朝臣并在本路知州軍光祿卿之上,與秘書監以上,各依官次。
其同提點刑獄使臣即依慶曆編舊條序座。
」從之。
二十六日,權三司戶部副使榮諲言:「新除鹽鐵副使呂誨到省,舊制隻以先後立班,不理權正。
」诏諲立位在誨下。
四月八日,诏以權禦史中丞滕甫借翰林學士館伴,令差官權攝中丞。
中書門下勘會嘉佑二年權禦史中丞張升充回謝北朝國信使,借龍圖閣學士、刑部侍郎。
未發間遇宴,在所借龍圖閣學士行中座,即不差官權攝中丞。
複诏依舊制。
十八日,翰林學士鄭獬言:「新授學士王安石入院,舊制以先後供職為資次。
緣安石與臣同知制诰,名在臣上。
及除學士,臣草其制。
臣後方為學士,安石緣江甯赴召,入院在後,望令立班在上。
」從之。
七月四日,合門言:「秘書監陳述古差權糾察在京刑獄,立位取旨。
」诏述古班于三司副使之上,用祥符中衛尉卿慎從吉例也。
九月六日,诏集慶軍節度使、虢國公宗谔令在見任節度使上立班。
十七日,诏新除彰化軍節度觀察留後、安定郡王從式令在本班之上,仍少近前序立。
二年三月一日,宣徽北院使王拱辰言:「準合門告報,立班在參知政事王安石之上。
緣近例,序班皆在執政臣僚之下,乞依近例。
」從之。
四月一日,國信所言:「大遼賀同天節左番使耶律奭赴文德殿拜表,言南使到北朝,綴翰林學士班,今來卻在節度使之下。
館伴者谕之,始就班。
時下禦史台、合門同詳定,奏稱人使不知本朝翰林學士班自在節度使之下;如遇合班,即節度使在翰林學士之西差前别為一班;其大遼國人使又在節度使之西别為一班立,俱不相壓。
欲且依久來儀制體例。
」诏依所定。
四日,禦史台、合門言:「為皇親正任班正刺史以上并綴節度使班,人既多,則節度使班不顯,慮人使疑問。
今定奪,皇親正任兩使留後至防禦、團練使、正刺史已上,每遇合班,依舊于西班内序立,并于節度使後重行别作一班。
仍與東班同品官前後略相照,即不得綴節度使班序立。
」從之。
《仁宗實錄》,天聖時二府之相猶以其職高下定位,則知往者不若今制之拘也。
今文彥博蓋朝廷之宗臣,朕方倚以疆垂之事,雖用陳升之為宰相,其令升之仍位彥博下,以稱朕遇賢之意。
」繼而合門言:「儀制,宰相班在親王上,樞密使帶使相班在親王下。
今來陳升之班在樞密使十月三日,诏中書門下曰:「二府者,政事之出也。
維是一二股肱之臣,日谟謀于廟堂之上,皆朕所尊禮之,顧其勢豈有重輕哉!伏 兼侍中文彥博下,或遇親王相壓,取旨。
」诏送太常禮院詳定以聞。
未幾,複诏中書門下曰:「朕惟國朝之制,雖兵民分于二府,然其委用者皆所謂執政之臣,豈獨相樞密者以為使相耶朕嘗惑之。
故丙申之诏,令彥博班升之上,所以尊老成而均政體也。
今彥博數言武臣之(例)[列]非可同于親王之班,理有未便,執謙慮損,情有莫回。
予思罔然,雖拒勿得。
其令中書門下如所請施行。
」 二十五日,編修合門儀制所言:「慶曆中改文明殿學士為觀文殿學士,又置大學士。
按文明殿即今文德殿,乃正衙前殿也,後唐始置。
學士序位樞密副使之下,每遇紫宸殿坐朝,則升侍立。
蓋文德、紫宸通謂之前殿,故學士侍立為宜。
其觀文殿深在禁中,乃與資政、端明殿相類,而資政、端明學士并不侍立。
竊詳慶曆所改職名,雖用舊之班着,而殿之次序與舊義理不同。
其觀文殿大學士自今遇紫宸殿坐朝,請更不升殿侍立。
」從之。
三年正月十三日,編修合門儀制所言:「準中書批送到合門奏,準诏,令權發遣省府職司以 上并與正(權)同,其時暫發遣候正官者不在此限。
檢會儀制,三司副使在太常少卿之上告謝宣名,遇假日、見、謝、辭并舞蹈。
内殿起居,立位在待制之後,即無權三司副使班位。
皇佑三年尚書兵部員外郎、直史館曹穎叔權度支副使,依正副使立位,其餘禮數雜壓,未有明制。
自來大兩省以上權三司 使公事隻依本官立位相壓,權知開封府本官少卿監以下假日不舞蹈。
今既無明降儀式,即是權與權發遣副使便與正同,卻與權三司使及知開封府少卿監儀式頗有差異。
诏本所詳定以聞。
今參詳三司副使系正職事官,權與權發遣公事乃是權攝,其名既異,理難一同。
今欲定權三司副使、權發遣副使公事随駕與逐日内殿起居立位、歲時恩賜班入次第、在省相壓并同正副使。
其權副使告謝不宣名,假日不舞蹈,對禦座次及雜壓在知雜禦史之下。
系少卿監以上,即從本官。
其權發遣副使公事惟雜壓以本官,仍在同官之上,餘并如權副使之儀。
」诏依。
四月二十六日,禦史台言:「檢會儀制,右谏議大夫王化基權中丞日,正衙常參立中丞磚位,内殿起居日止立本官班。
其後宋太初權台事,如化基例。
今龍圖閣直學士陳薦權台事,若依宋太初例,即内殿起居合卻歸學士班,取旨。
」诏常參正衙并内殿起居并權立中丞班位。
五月二十一日,編修合門儀制所言:「準中書劄子,合門檢會右谏議大夫王化基、權禦史中丞宋太初權禦史台事,具載儀制,而自來相承,不曾分異。
今來翰林學士兼端明殿學士、禮部郎中、知制诰馮京權禦史中丞,诏定奪聞奏。
今參詳馮京帶學士職權禦史中丞,欲定常參正衙并内殿起居并立中丞班位,其雜壓即從學士之儀。
」诏依。
六月五日,诏兵部 郎中、同知審官西院韓缜與直龍圖閣一行序官立位。
九月二十三日,诏新除河陽三城節度使、集禧觀使、守司空、兼侍中曾公亮大後系銜在曹佾上。
二十四日,诏沿邊寨主不以官資,并在監押之右。
十月四日,诏皇城使、端州團練使、新除樞密副都承旨李绶常朝立班令在都承旨之後、宮苑使之前。
十一月二十四日,诏待制官系給谏者除權三司使外,如遇起居日,權于左右省班内序立。
所有直舍人院、同知谏院見系兩省官職事,亦令權綴小兩省班内。
同知谏院綴左省班,分東西序立。
候兩省正官員數稍多,即卻依舊。
十二月十七日,禦史台言:「待制官系給谏并直舍人院、同知谏院,橫行及行香等處,亦合依起居日例,權立左右省班。
修起居注亦乞權綴左右兩小省班。
」從之。
二十七日,三司使吳充言:「本省判官、主判官與本轄庫務監官,并權副使、權發遣副使于監當少卿監,除在朝廷自有彜制,其入省及諸處相遇,點檢到庫務,合存統攝之體,座次相壓,未有定制。
」法寺檢會:鹽鐵曹案轄南北作坊、料物、茲瓦器庫、禦廚;度支賞給案轄裁造院、西染院、内衣物庫、文思院、雜物庫;發運案轄諸排岸司;斛司轄百萬倉;錢帛司轄左藏庫、内香藥庫、雜買務;百官案轄藥(密)[蜜]庫;糧料案轄三糧料院;戶部戶稅案轄秤務;修造案轄竹木務、箔場、都大提點寺務司;衣糧案轄專勻司; 曲案轄曲院。
參詳上項局務,皆系三司三部管轄。
欲乞今後權與權發遣副使不須官序,并在庫務監官之上。
判官、主判官在庫務監官正郎之上,餘依官序。
」從之。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皇弟頵大系銜在文彥博之上。
八月二十七日,诏:「應兩制緻仕不等職官遇朝會、上壽,陪位立班并依舊職。
」 五年七月十八日,中書門下言:「據貴州防禦使宗悫狀,準合門告報,班位在侄世滋下、弟宗治上;更有宗輔見系團練使,亦壓卻臣。
今隻乞依宗室尊卑相壓體例,依舊立班。
檢會大宗正司慶曆七年诏書,皇族趁赴起居及出入行馬,内有官位一般者,并以尊卑相次,雁序行馬。
如有官位高者,依久來朝廷立班次序相壓,即不得差越。
内有官高願在尊長之下亦聽。
近宗愕牽複使相,見立在舊使相宗樸之上;宗惠牽複防禦使,立在舊防禦使克繼之上;與宗悫牽複事體一類,其立位合依宗愕、宗惠例,下合門改正施行。
」诏依所定,合門官吏特放罪。
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修起居注、直舍人院今後并許綴兩省班。
初,禦史台奏:「起居日,兩省班内阙官,乞令待制官系給谏者除權三司使外,如遇起居日,權于左右省班内序立。
直舍人院、同知谏院、修起居注亦權綴小兩省班,候正官員多,即仍舊。
」诏從之,至是中書申明兩省員數稍多,乃降是诏,而同知谏院不預焉。
八年閏四月二十四日,诏:「今 後知州兼安撫,着位并在本州島路分兵官之上。
」 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诏新除鎮南軍節度使、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判江甯府王安石大系銜在陳升之之上。
十年二月一日,禦史台言:「定到管勾國子監、太子中允兼天章閣侍講沈季長系銜座次在同管勾國子監、知谏院、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黃履之上。
」從之。
八日,诏宗室、新除崇信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判大宗正事宗旦大系銜在宗樸之下。
十月二十八日,诏宗室、新除昭化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宗誼大系銜在宗旦之下。
元豐二年十一月一日,翰林學士蒲宗孟乞叙班章惇下,從之。
以惇先除翰林學士,丁憂故也。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诏知樞密院、門下中書侍郎、同知樞密院、尚書左右丞班次以是為差。
五月十四日,吏部尚書李清臣等言:「今月十二日,仆射上尚書省,百官方就位,台吏相繼趨臣等就列。
三院禦史及中丞久不至,台吏複至臣等立班前贊雲:『且歸幕次。
』在廷觀者亦或竊笑。
按禦史中丞班品在學士下,合班即對引,無先令學士、尚書、侍郎就列,然後報引中丞之儀。
況三院禦史班品不同,竊慮立班不應在尚書之後。
乞送台吏付有司根治。
」诏吏人令禦史台勘罰。
六年七月十七日,诏同知樞密院班尚書右丞下。
十一月十二日,中書舍人兼侍講蔡卞乞序班于兄起居 郎京之下,從之。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诏禦史中丞雜壓在六曹侍郎之上。
四月十六日,禦史台、合門言:「本朝舊合班儀,嗣王在郡王上,宗姓又在同列之上。
近例郡王領使相者得吏二人前引,雖出特旨,緣嗣王恩數尤宜加隆。
今參詳嗣王若(正)[止]随本官立班,當在本班之上,使相即用雙引。
」從之。
诏:「嗣王雖着品分,然自國初以來,未嘗除授,故有司不能記其恩數。
近除宗晖嗣濮王,宜下禦史台、合門參定以聞。
」故有是議。
十月二十一日,诏應職事官以除授先後為序,同日除者以寄祿官。
哲宗元佑元年閏二月六日,诏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班序雜壓并在六曹尚書之上;資政殿學士曾任執政官準此。
四月二十二日,禮部言:「承旨司狀,後殿祗應,合門官、起居郎、舍人已準朝旨許令上殿侍立,其樞密都承旨未奉指揮。
(令)[今]參詳,遇有奏覆及傳奏公事,即許升殿;如系供職橫行使副兼領,即本班侍立。
」從之。
五月二十六日,诏太師、平章軍國重事文彥博已降旨令獨班起居,自今赴經筵都堂,同三省樞密院事并序位在宰相之上。
十二月十日,诏少府、将作、軍器監、都水使者今後在七寺少卿之上,監丞在台寺主簿之上。
二年正月二十五日,端明殿學士、吏部尚書孫永為資政殿學士兼侍讀、提舉中太一宮兼集禧觀公事,立班佩魚視資政殿大學士韓維例。
七月四日,诏 除中行侍郎,如未曆大兩省及待制以上職者,并帶「權」字,叙班在諸行侍郎之下,雜壓在太中大夫之上。
三年八月四日,诏文武官雜壓增冀、兖、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在禦史大夫之上。
閏十二月十八日,置六曹尚書權官,叙班在試尚書之下,雜壓在左右常侍之下。
四年十月十八日,新除吏部尚書傅堯俞言:「翰林學士承旨兼侍讀蘇頌與臣班列頗同,而臣冒居其上。
頌自吏部尚書方除今任,欲乞迩英進見,許臣依舊居頌之次。
」從之。
六年五月二日,詳定編修合門儀制所言:「三師、三公舊儀雜壓在使相下,立班在文班仆射前,見、謝、辭與大卿監禮數一等。
自官制行,立位雜壓在宰臣之上,其見、謝、辭、宴座未有定儀,欲依宰臣例。
又百官起居日,宰臣遇假故,即以次官高者押班。
今門下、中書侍郎系兩省分班先入,立位相遠,難以引揖。
欲遇宰臣假故,權移門下侍郎在尚書左丞之上押班。
」從之。
閏八月二十八日,诏集賢院學士如曾任權侍郎以上人充者,班列并在太中大夫之上。
九月六日,诏六曹尚書任執政官者立班在六曹尚書之上少前。
紹聖元年三月二十三日,殿中侍禦史來之邵言:「集賢院學士之職,自先朝以來,體制與諸直館頗同。
頃自李周以權侍郎罷除集賢院學士,出守外郡,方有指揮,曾任六曹侍郎者立班在太中大夫之上。
其後奏薦班列,并同待制。
望 賜詳酌。
」诏今後除集賢院學士曾任權侍郎以上者,立班雜壓在中散大夫之上,餘人立班雜壓在中散大夫之下。
元符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诏少府、将作、軍器少監雜壓并依元豐令,其元佑指揮更不施行。
徽宗崇甯元年五月二十日,以寶文閣待制、知瀛州葉祖洽為尚書吏部侍郎。
以嘗為權尚書,序位令在吏部侍郎徐铎之上。
十二月六日,诏顯谟閣學士、直學士、待制雜壓在寶文閣學士、直學士、待制之下。
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诏應殿中省官并赴内朝,合門拟定在工部侍郎西别班立,少監